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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记者被打,深圳电视台的做法比新京报差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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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6 23:37: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6年底,58同城通过对招聘大数据的处理与整合,发布了十大高危职业排行榜,记者排在第二位。

新快报记者采访违建被打、德州记者采访火灾被打、中国教育报记者采访营养午餐被打、深圳电视台医院采访被打、新京报记者采访火灾被打……

不胜枚举的记者被打事件,看的本小姐心疼又心焦。

人们都说记者是“无冕之王”,在本小姐(微信号:Btimedc)看,记者都快成了“被打之王”了。

1
为啥打记者?
本小姐梳理之后,发现记者被打逃离不了两大困境。

困境一:记者证纠纷。

确定记者身份的,往往是记者证。

然而,许多记者在暗访的过程中,并不会第一时间将记者证给被采访对象看,这为某些纠纷埋下伏笔。

比如,2016年,中国教育报记者在采访甘南营养午餐的经历,进入校园时,记者为了获得第一手素材,以暗访的身份进入,并未告知他人自己的记者身份。有媒体报道称,在面对警察时,二人并未出示记者证。

最终,在甘南,两位记者被打。

困境二:揭露阴暗面。

记者往往会接触社会的阴暗面,当去揭开阴暗时,一定会触碰到某些人的利益,自然,记者也会因此受到威胁。

比如,2014年,新快报记者在采访违建时,曾遭到两次暴打。

再比如,2014年,中国青年报记者接到大学生投诉,南京哇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拖欠大学生工资,记者在前往公司采访时,被门卫及其他工作人员殴打。

不过,怎么能让每一次黑暗的揭露,都以记者被打为代价呢?

2
打人者怎么处理?
有网友说,为啥记者老被打?因为记者好打呗。打记者的成本太低了。

是的,本小姐(微信号:Btimedc)查看了既往的案例,发现对于打人者的处理分为两类。

公职人员殴打记者:警告、撤职、谈话

以甘南事件为例,最终对于殴打记者的派出所工作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给推打记者的派出所副所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对派出所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分管公安局副局长进行诫勉谈话。

非公职人员殴打记者:拘留、道歉

以新京报记者采访北京广营旧货市场火灾为例,2月27日,记者在采访火灾一事时,被多名保安放倒、锁喉、殴打并抢走手机。当天晚间,涉事保安及其属地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在崔各庄派出所向被打记者鞠躬道歉。

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新闻法”或“记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文件,法律的空白使得殴打记者的成本很低。

3
记者被打后,东家怎么处理?
同样是记者被打,但东家们处理的方式却有所不同。

2月27日上午,北京广营旧货市场发生火灾,新京报记者在采访火灾时被打,至少有六人围住记者,发生撕扯、推搡。事后,新京报在第一时间披露事情的经过,当天傍晚,发表评论称“不能让违法者逍遥法外”。


评论指出,记者是社会万象的观察者,也是社会船头的瞭望者,记者被打让人寒心,但有良知、有担当的记者不会因此而退缩。希望有关方面依法处理,不可让打人者和指示打人者逍遥法外。

除此之外,中国教育报对被打记者的支持也让本小姐(微信号:Btimedc)印象深刻。

2016年12月17日,中国教育报两记者前往黑龙江省甘南县暗访中小学生营养餐问题,遭到自称为警察人员攻击殴打,一人头部受伤、一人右肘部软组织挫伤。

事情发生后,报社领导亲自带队赴当地进行处理,报社发文披露两记者被打经过,并于18日发布声明《舆论监督权不容侵犯》。

明确指出,“警察对本报记者的殴打,虽被当地官方描述为‘推打’,但舆论定性这起事件的关键考量因素是,不管对记者还是对其他人,都是暴力执法,理应受到严肃处理”。

然而,并非所有的东家都是这样的。

3月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法观天下》栏目组记者在肖传国医院采访时被打。双方各执一词,院方称记者无采访证,并先动手推到院长,深圳广电工作人员予以否认。

截止到目前,本小姐(微信号:Btimedc)通过网页、微博、微信等多种途径进行检索,并未找到深圳电视台方面对于此事的回应。

是非曲折,本小姐并知情,也不敢妄加评论,只是希望,每位记者都有一个好东家,坚决保护记者,坚决捍卫记者的合法权益。

4
如何保护记者合法权益?
当然,最先保护记者的,一定是记者本身,这是专业技能,也是本能。

其次,就应属记者所供职的媒体了,也就是所谓的东家。我给东家干活,东家保护我,理所应当。

然后,就是记者协会(简称记协)。1998年,中国记协成立了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委员会,专门负责开展对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权益保障工作。

在法律层面,虽说我国没有完善的新闻法律体系,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却从未放弃努力。

2007年,下发《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明确指出“在采访过程中如遇到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况,新闻采编人员应迅速与有关党政部门取得联系,请求协调或援助,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协调或提供援助”。

2008年,再次发布《关于加强新闻采编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干扰、阻碍、报复、陷害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在新实施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明确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活动”。

然而,这层层防护,却依旧没把记者包裹的严严实实。

记者,是一个时代的记录者,也是一个社会的先行者。
来源:彩访本
http://mp.weixin.qq.com/s/39IrkOnbWuE7FEf-pGz8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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