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社会正义、记忆权与传播伦理:塑造数字时代的公正记忆文化——访媒介记忆学者安娜·瑞丁、诺姆·提罗什
摘要 记忆权指个人或集体以自己的方式向公众讲述过去经历或历史叙事的权利。随着英语学界对记忆权讨论的逐渐深入,这一观念逐渐涵盖了相关的一系列义务、原则、干预手段和社会实践。媒介与传播一直是记忆权研究的重点话题。新兴的数字平台既是维护记忆权的手段,也创造了新的不平等和盲区。通过对集体和个体记忆不同面向的归纳总结,记忆权概念希望以权利话语来保障记忆过程的各个环节,尊重记忆叙事的多元性、促进不同记忆故事的自由表达与对话。对传播与媒体而言,记忆权观念在实践层面为记忆活动家提供了媒介行动的话语资源,在官方层面要求传媒政策与法规保障弱势群体的媒介近用权,在理念层面提倡包容、开放、互相尊重的传播伦理。
作者简介 李岸东,中国传媒大学信息传播学院讲师
被访谈者学术简介 安娜·瑞丁(Anna Reading)是伦敦国王学院文化、媒体与创意产业系教授。她是知名的媒介记忆学者,担任学术期刊《媒介、文化与社会》(Media, Culture & Society)的联合主编,并且是《记忆研究》(Memory Studies)、《记忆、心理与媒介》(Memory,Mind & Media)等学术期刊的编委会成员、记忆研究学会(Memory Studies Association)顾问委员会学术顾问。她编写了多部专著,包括《全球数字时代的性别与记忆》(Gender and Memory in the Globital Age)以及与乔安妮·加德-汉森(Joanne Garde-Hansen)、安德鲁·霍斯金斯(Andrew Hoskins)合编的《另存为…数字记忆》(Save As… Digital Memories)等。安娜·瑞丁是英语学界最早开始从事记忆权研究的学者之一,她提出的“全球数字记忆”(globital memory)概念从传播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揭示了不平等的全球化和数字化对于记忆生态的影响。 诺姆·提罗什(Noam Tirosh)是以色列本古里安大学传播研究系高级讲师、系主任。他的主要研究方向是媒介记忆、媒介政策与社会正义等,尤其关注以色列的巴勒斯坦裔少数群体与难民。他与阿米特·谢赫特(Amit Schejter)合著的《基于正义的新媒体政策方法:在公正的道路上》(A Justice-Based Approach for New Media Policy: In the Paths of Righteousness)获得了以色列传播学会2017年度图书奖。 两位学者长期从事媒介与记忆权的相关研究,于2023年出版合编的论文集《记忆权:历史、媒介、法律与伦理》(The Right to Memory: History, Media, Law, and Ethics),对过往十多年来英语学界的记忆权研究进行了回顾、反思和展望。西方记忆权研究从一开始就与传播研究密切相关。对记忆权最早的系统论述出自2010年《媒体发展》(Media Development)杂志的“记忆权”专刊。该杂志的主办方世界基督教传播协会(WACC)自1960年代创立以来就深度参与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关于传播权、公共广播和发展传播学的学术讨论与公共政策改革。记忆权概念在近两年开始受到国内新闻传播学界关注,相关的概念建构、观点译介和学理讨论逐渐兴起(李欢,徐偲骕,2023;李红涛,2024)。以此为契机,本文作者访谈了安娜·瑞丁和诺姆·提罗什,就记忆权、数字媒体与传播伦理等话题展开讨论。
一 记忆权:核心观点与权利视角 问:15年前,安娜将记忆权定义为“在一系列干预和社会实践中对过去进行象征性再现的权利”(Reading,2010)。在这十几年间,随着记忆权概念的不断发展,这个定义是否仍然适用?如果可以,你会如何修改你的定义? 安娜·瑞丁:我认为这个定义作为一种工作定义(working definition)仍然是适用的。自2010年代以来,数字技术改变了媒介景观和记忆生态。在许多方面,数字技术为实现记忆权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可能性。尽管如此,人们在获取和使用数字技术方面的不平等仍然是个大问题。这些不平等是以往不平等的延伸。马克西米利安·梅耶(Maximilian Mayer)和卡罗琳娜·帕夫利克(Karolina Pawlik)在2023年的一篇文章中强调了“记忆基础设施”(memory infrastructure)的重要性(Mayer & Pawlik,2023)。此前对记忆权的定义突出了社会实践与象征性再现,我认为仍然有参考价值,但同时这个定义也忽视了记忆基础设施。记忆权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会比定义要复杂得多。尽管我们最初乐观地期待数字技术提供更加平等的媒介使用权,但事实上数字技术并没有真正做到这一点。我们在全球范围内看到了更多的科技企业垄断。或许我们应当从这个角度来修改记忆权的定义和涵盖范围。 诺姆·提罗什:安娜当时提出的定义更侧重于象征性再现的部分,而这些年来,我们开始更加关注干预措施的层面。我们逐渐意识到,仅仅在集体记忆或公共记忆的象征性舞台上再现过去是不够的。正如安娜所说,我们需要关注记忆基础设施和具体的干预措施。我们需要关注那些能帮助和指导特定群体发声的实践手段。这是近期记忆权研究的新进展。记忆权的讨论逐渐从叙事和再现转移到具体的手段和政策上,开始思考如何确保人们讲述过去的记忆权利。 安娜·瑞丁:没错,除了象征性再现外,现在讨论更多的还有记忆的生产和生产权问题。这又回到了媒介生产、媒介再现和媒介消费的“铁三角”。数字媒体的生产问题是记忆权应当关注的重点。数字媒体的确为我们提供了创造数字记忆的能力,但这往往忽略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原生记忆建构(indigenous memory-making)。这些记忆建构过程并不一定是数字化的。我们由此可以思考数字可供性与原生记忆的联系。 问:两位是如何对记忆权话题产生兴趣的? 安娜·瑞丁:我对记忆权的研究兴趣源于我一直以来对“传播权”(right to communicate)话题的关注。这个概念由让·达西(Jean d’ Arcy)在1969年提出,随后在西方媒介研究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其影响力延伸到了拉丁美洲的媒介研究中。1989年我在波兰工作时,参与了一项研究项目,考察了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向资本主义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的媒介体制改革。项目合作者是我后来的博士导师,当时任教于威斯敏斯特大学的科林·斯巴克斯(Colin Sparks)。通过这个项目我清楚地意识到,全盘的媒体私有化并不能解决问题,因此我们急需重回传播权的讨论。 除此之外,我过往的研究讨论了罗马尼亚罗姆人和辛提人的纳粹大屠杀记忆。这段创伤记忆长期不受重视,直到2012年才设立了第一座官方纪念碑。我对大屠杀的研究让我开始重视边缘群体在记忆基础设施中的不平等,以及他们应当拥有的某种记忆权利。这也是我作为一名女性主义者所做的工作。我曾在2012年参与英国的一项社会运动,致力于呼吁制定回溯过往性侵犯罪的法案,使性侵受害者能够上诉案发超过三年的历史案件。这场运动曝光了许多备受瞩目的案件,比如针对儿童性侵犯、BBC著名媒体人吉米·萨维尔(Jimmy Savile)的指控。他在20世纪70年代性侵了数百名儿童。在一些情况下,的确需要修改法律,以便让沉默的记忆浮出水面,并使其具有某种法律效力。对我来说,这场运动对我理解记忆权而言非常重要。 诺姆·提罗什:我是在研究“被遗忘权”的过程中开始关注记忆权的。对我来说,2014年欧盟关于被遗忘权的辩论开创了一种从权利角度思考记忆的新方式。一开始,有学者认为被遗忘权侵犯了表达自由,另一些学者则将它视为数字时代对隐私的保护措施。而我将被遗忘权理解为在数字时代构建和保护自我叙事的一种新方式。我意识到,在媒介和传播政策中,我们可以用这种独特的形式来处理记忆和权利的问题。这让我开始思考如何拓展被遗忘权,并保护我们数字记忆的其他要素。于是我开始研究记忆权的相关问题。除媒介技术外,作为一个生活在以色列的研究者,我也关注记忆这一始终与正义有关的话题。保护记忆和发掘被遗忘的过去,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我来说,研究记忆权是将抽象的正义理念转化为具体政策、程序和保护措施的一种方式,有助于我们创建一个更好、更公正的社会,同时也能帮助我们记住那些常被遗忘的群体的故事。 问:稍后我们还会聊到被遗忘权的话题。两位在2023年共同编写了论文集《记忆权:历史、媒介、法律与伦理》,在引言部分你们梳理了记忆权在记忆研究领域的发展,能不能请你们谈一谈记忆研究是如何看待“记忆权”概念的? 安娜·瑞丁:很有意思的是,记忆研究似乎对记忆权的讨论有所抵触,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概念没有被充分讨论。我恰恰认为它已经在许多不同的学术脉络中得到了发展。在差不多十多年前,记忆权的讨论常常与记忆政治联系起来。此后在“黑人的命也是命”(Black Lives Matter)和推倒爱德华·科尔斯顿(Edward Colston)铜像的社会运动中,关于纪念和去纪念的公共讨论也涉及了种族、殖民历史与记忆权的话题。在近年的记忆研究领域,生态记忆、非人类记忆和超人类记忆的相关研究引发了关于超人类记忆权(right to more-than-human memory)的相关论述。举个例子,人类为了享受数字技术和互联网而破坏山脉、挖掘稀土矿,这对于我们的星球和自然环境而言意味着什么?行动主义记忆研究(activist memory studies)作为记忆研究的子领域则更直接地讨论了记忆权与记忆行动主义的关系。当下兴起的所谓“第四波记忆研究”,即批判记忆研究,也开始关注原住民记忆和非西方记忆。这背后的驱动力,其实是将边缘群体的记忆再现视作一种权利,并且反思记忆研究的西方中心主义底色、思考学术话语权和定义权的问题。 诺姆·提罗什:我认为还需要补充一点,除记忆研究外,记忆权概念也深受其他研究领域的启发。例如文学研究和档案研究,尤其是档案研究在历史记忆的归档和调用等方面给记忆权实践提供了许多实用建议,例如如何在数字时代管理数据;当然还有媒介和传播研究中有关数字包容和数字鸿沟的研究。从传播研究的角度思考记忆问题、通过传播研究来创造一个公正的传播环境,有助于推动构建公正的记忆环境,使不同的故事能够被讲述、被听到。这些学科之间联系紧密,毕竟记忆研究是一个多学科的研究领域,受到非常多不同学科的共同影响。 问:为什么说记忆是一种权利?将权利话语与记忆相关联,其背后的考量是什么? 安娜·瑞丁:我认为,权利是一个非常实用的切入点。“权利”要求我们对法律、社会和伦理等多个要素进行思考。除此之外,权利还包括赋权问题(entitlement)和规范性问题(normativity)。拥有某种权利与维护这种权利的责任是相伴而生的。这种规范性讨论涉及谁有责任确保权利落实,以及行使权利所对应的义务等。规范性维度的讨论具有建设性,其最终目的是激发各方观点的交流与辩论。在试图建构框架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碰到各方关于记忆权的不同意见,因此也可以在辩论中进一步反思规范性方法本身的问题。例如,它可能会进一步边缘化已经被边缘化的群体。我目前的研究关注残障人士的记忆权,主要涉及神经多样性(neurodivergent)人群和孤独症人群。我使用了“人群”而非“患者”,这种去病理化的指称方式强调了这一群体的人格(personhood)。孤独症人群独特的记忆和感知过程促使我们思考神经正统主义(neuronormativity)的问题。反思记忆权研究中的正统主义,我们应当思考:“记忆权”代表了谁的记忆?它指的是神经正统记忆吗?还是指各种不同类型的记忆过程和记忆手段?简而言之,记忆与权利的结合并非没有问题,但我认为它是一种引发公共讨论的方式,能使我们认识到这一议题的重要性。 诺姆·提罗什:我要补充的是,提出“记忆权”概念是为了将记忆问题纳入权利和人权的讨论中。作为一种话语资源,记忆权为记忆活动家和努力发声的边缘群体提供了新的概念工具和实践方式来论述和想象“记忆可以是什么”——答案是,记忆是一种权利。当我们创造出新的概念工具和想象形式时,我们就有机会创造社会变革、促进公平正义。把记忆作为权利和人权话语的一部分,拓展了人们思考记忆的方式。当然,这种尝试的问题在于,权利和人权观念植根于自由主义的思维方式。我完全同意安娜的批评。当我们从自由主义的视角来想象世界、寻求改变时,我们可能会对这个体系内生的不平等视而不见。被忽视的神经多样性和原住民问题都是例证。这是对记忆权的一个非常突出的批评。所以,引入权利话语的最终目的应该是让记忆议题的相关讨论帮助人们塑造更美好的未来。扎根于自由主义的思维方式,并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这种思维方式的束缚,是我们仍在反思并努力应对的难题。 分享一件趣事:差不多15年前,我第一次向我的一位老师尼夫·戈登(Neve Gordon)分享我对记忆权的看法。你们也许认识他,他是一位非常具有批判精神的法学家,尤其是对自由主义的权利话语十分警惕。他问我:“你为什么要谈论权利?你应该谈论记忆的民主化或者记忆革命,而不应该把重点放在权利,因为你需要跳出这套系统并挑战它。”不过,我还是认为强调权利与反思规范性之间存在极富建设性的张力。 安娜·瑞丁:的确,“普世人权”存在很多问题,但另一方面,以权利话语来理解记忆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世界共享的语言。这种共享语言的力量非常强大,国际良知站点联盟(International Coalition of Sites of Conscience)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该组织的网站上,全球各地的社会运动可以登记注册,参与者们由此联系在一起。记忆权的理念也是如此,它为不同背景的记忆活动家提供了一种语言,让他们在抽象层面上思考各自正在从事的事业,并在具体层面上帮助他们动员各自的行动主义记忆工作(activist memory work)。
二 记忆权、传播权与数字时代的记忆伦理 问:刚才安娜提到,“传播权”概念启发了你对记忆权的思考。诺姆在最近的研究中也讨论了记忆权与传播政策的联系(Tirosh & Schejter,2022)。那么,记忆权与传播权有哪些异同呢? 安娜·瑞丁: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在我看来,记忆权并不是传播权的延伸,但记忆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传播权的理念而建构。要思考它们之间的异同,不妨回溯1970年代围绕传播权的一些早期讨论,以及198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麦克布莱德报告。这份报告非常重要,但当时并未在全球发布,直到1989年之后,该报告才得以在东欧和苏联发表。它的历史作用在于扩展了我们对传播权的思考。之后的研究据此总结了传播权的“四大支柱”,包括公共领域中的传播权、知识的传播权、传播相关的公民权利、传播相关的文化权利。记忆权虽然有别于这些权利,但我们仍然能够以这四大支柱作为起点来思考记忆权。例如,记忆权需要确保记忆的公共性和可供纪念的公开途径。仅靠个人记忆显然无法实现记忆权。许多历史事件不允许公开纪念,虽然人们可以保有个人记忆和家庭记忆,但这还不够。要达成对异质历史(heterogeneous histories)观念的共识和认可,就需要在媒介公共领域中交流各方的历史叙事。 此外,有关“社会如何记忆”的知识对于普及记忆权利意识而言也很重要,这并不是学校会特别讲授的内容。我们在学校里学习历史,却并不学习历史记忆的生产过程。现在许多大学都开始开设记忆认识论的相关课程,这类课程源自高等教育教学中有关媒介素养的讨论,目前仍处在起步阶段。最后,对过去进行符号化再现的能力也很重要,当然还有尊重记忆叙事的多元性。总之,尽管传播权和记忆权略有不同,但它们在许多方面是相通的。我还想补充一点,那就是传播权和记忆权都不仅仅是自上而下的过程,它们是对话和多元逻辑(polylogical)的过程,产生于个体与集体之间的自由交流。传播权和记忆权都意味着我们有权被倾听、被看见和被感受,而不仅仅是被告知应当如何做。 诺姆·提罗什:要理解记忆权与传播权之间的区别,我们可以回想一下传播权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区别。在传播权理念兴起时,有学者批评说我们已经有表达自由,这就足够了。如果传播权仅仅是为了重申表达自由,那么我们并不需要这样的新概念。当时面对这种批评的回应是:我们需要积极自由。我们需要新的手段来改良社会中的传播过程。传播权与记忆权也同理。首先,记忆权的基础当然是传播权,两者相互关联。但我们要强调的是,记忆关乎身份认同和自我叙事,这对于个体和集体的福祉来说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记忆在传播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努力为记忆言说和记忆基础设施的公共使用创造条件。记忆权将记忆建构视作传播实践的一部分。当把记忆权加入到包括传播权在内的这一系列权利中时,我们就会意识到在传播过程中存在许多值得维护和推动的记忆过程。在某种程度上,这是对传播权的扩展。 问:前面我们提到了社会公正的话题。在2023年合编的论文集中,两位将记忆权的“本体论假设”概括为“一种为实现保罗·利科(Paul Ricoeur)所定义的‘公正记忆文化’而建立的社会政治机制”(Tirosh & Reading,2023:1)。这是否意味着记忆权的保障对象仅限于某些有特定意涵的“公正记忆”(just memory)?换句话说,我们能否把记忆权理解为针对“公正记忆”的权利? 安娜·瑞丁:的确,这个问题很有意思。记忆权关乎记忆伦理,所以,理解记忆权的更好方式也许不是“维护公正记忆的权利”,而是“维护记忆伦理的权利”。一旦我们把重心放在“公正记忆”,就不得不把不同的群体对立起来。问题在于,谁来定义哪些群体的记忆是公正的?谁有权被倾听?谁又有权让别人讲述他们的过去?话虽如此,公正记忆仍然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在后冲突社会与后殖民社会中,被边缘化的往往是受害者和幸存者的声音。这就需要通过各种不同方式来确保他们享有自我言说的记忆基础设施,例如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艺术创作基金和公共纪念碑等。维护记忆权的方式多种多样、缺一不可。这种对记忆伦理的思考提醒我们,记忆权的目的是营造公正记忆文化,而不是定义何为公正记忆。 诺姆·提罗什:没错,提出记忆权是为了解决边缘群体或个人的受迫性遗忘(forced forgetting)问题。通常,这类群体的记忆叙事也会被边缘化。从权利和伦理的角度谈论记忆,是为了否定这种在每个社会中都在发生的受迫性遗忘。对我来说,这才是最重要的。 因此,公正记忆在某种程度上是指边缘群体的记忆,他们的过去和讲述过去的方式常常被遗忘或被贬低。有了记忆权,他们就有了讲述自己故事的新工具,他们的过去就能够被承认,成为值得铭记、值得倾听的独特记忆。 因此,如果某个群体讲述过去的权利要通过遗忘或压抑其他人的过去才能实现,这就不是我们所说的公正记忆。对此,我们需要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由此又得回到我们试图批判的自由主义规范性讨论。这些议题都是相互关联的。对我来说,必须正面思考公正记忆的问题。我们这里所说的公正记忆,是指那些抵制受迫性遗忘、尊重多元历史叙事的记忆。 安娜·瑞丁:在这一点上,迈克尔·罗斯伯格(Michael Rothberg)(2009)提出的多向度记忆(multidirectional memory)十分具有启发性。他认为记忆未必是零和博弈。不同记忆叙事之间不全是竞争关系,一种记忆并不一定会抹杀另一种记忆。问题的关键是要创造一个让记忆可以自由表达的环境。另一个问题是加害者的记忆。加害者也有权要求被倾听,他们有权讲述事件的来龙去脉,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记忆会抹去受害者和幸存者群体的正义记忆,因为记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记忆在不断变化和流动。因此,我们需要让记忆“动”起来,或者像阿斯特莉特·埃尔(Astrid Erll)(2011)所说的那样,让记忆“旅行”。尤其是当记忆基础设施或法律试图阻止记忆从个人走向公共时,记忆权作为一种工具就显得尤为重要。 问:在上述论文集的引言部分,你们还提到了所谓“记忆民主化路径”(memory democratization approach),这一路径相信新媒体能够让边缘群体的记忆叙事被更多人看到。你们认为这一路径如今已经被证伪。但另一方面,我们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新媒体技术来实现记忆权。那么,如何在利用新媒体的同时又不陷入盲目乐观和技术决定论呢? 诺姆·提罗什:记忆权的讨论兴起于你所提到的那个盲目乐观的时代。当时的技术乐观主义认为,如果我们有了新的传播手段,就会有新的故事出现,社会的记忆生态也会因为这些新手段而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显然是错误的。不仅如此,人们试图利用新媒体鼓吹一些极度排他性的历史叙事,比如特朗普的“让美国再次伟大”。他们以更熟练、更极致的方式,利用同样的媒体来削弱社会记忆的多样性,并让这种有害的记忆变得越来越占主导地位。可见,媒体作为工具本身是不够的,我们需要找到一种方法来利用这些数字工具的潜力,让媒体为最需要它们的人服务。 例如,在我生活的以色列内盖夫地区居住着巴勒斯坦族群。他们被称为贝都因人。贝都因人是内盖夫的原住民,他们有自己独特的历史叙事,这些叙事与以色列官方对他们的描述并不相同,因此他们需要新的工具来向以色列社会讲述自己的故事。他们希望被听到,但我在研究中发现,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科技素养和互联网接入来进行自我动员和发声。由贝都因社群发起的网站项目最终失败了,仅靠互联网或社交媒体并不能保证人们会听到他们的声音。所以在谈论社会记忆等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确保他们有可用的工具来分享他们的历史叙事。只靠数字媒体还不够,我们还需要更新政策、更新观念、更新我们使用和分配数字媒体资源的方式,以确保记忆民主化。 安娜·瑞丁:诺姆说得很全面,我还想补充一点:非数字化的记忆建构同样至关重要。这些记忆建构方式对于理解记忆权而言非常关键。有能力通过数字媒体来建构记忆当然很好,但我早前的研究表明,数字记忆的分配并不均衡。不存在完全平等的全球化和数字化,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并通过数字媒体得到延续或加强。所以我们需要关注非数字记忆(non-digital memory)。 饮食文化是非数字记忆建构的一个例子。饮食文化能够体现少数族裔多样的记忆方式。它不仅包括食谱,还包括烹饪特色食物的过程,以及围绕这些食物和饮食习惯所讲述的故事、用餐方式等等。另一个例子是手工艺。回顾历史,你会发现少数族裔拥有各具特色的手工艺文化,例如世界各地的刺绣艺术。常被排除在扫盲计划之外的妇女们,却往往都熟知缝纫技术,她们掌握了手工艺的知识。这样一来,“针”和针法的具身记忆就成了一种手工艺的纪念工具。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物质纪念方式,比如舞蹈、身体姿态,还有土地。澳大利亚原住民通过“歌行路线”(songlines)来交流和远行,他们用歌声来记录行进轨迹和线路。通过穿越地貌的歌声,他们记住了这片土地。这种独特的、非数字的记忆方式在各种地方文化中并不罕见,但在西方文化里,记忆的丰富可能性已经被遗忘。在我看来,这些纪念技术也可以借助数字媒体来实现复兴,因为我们可以很方便地在线上分享这类知识。 问:一些学者认为数字媒体终结了遗忘,另一些学者则指出数字平台可以轻易删除UGC数据,这些数据同时也是珍贵的个人记忆。您如何看待数字时代记忆与遗忘之间的悖论?数字技术让我们更强记还是更健忘? 诺姆·提罗什:很多人深信,我们生活在一个数字完美记忆(digital perfect memory)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里,一切都可以被记住、已经被记住,也应该被记住。人们相信,我们不再需要忘记任何事,因为我们有了崭新的、可以记住一切的能力。这当然是错误的。互联网遗忘的远比它记住的要多得多。但我认为,这种现象象征性地表明了“我们可以记住一切”“我们不再需要遗忘”以及“遗忘是一种失败”等观点的主流地位。人们自认为拥有了新的记忆技术,从此可以绕过所有的遗忘过程。但我们忘记了这样一个事实:遗忘对于我们的幸福、对于道德记忆、对于克服个人困境而言都至关重要。遗忘的能力和记忆的能力同样不可或缺。正因此,记忆的权利是复数的,遗忘权也是记忆权的一部分,它使人们能够抛下想要遗忘的往事,以便开始新的生活。遗忘是一种带领我们从过去走向未来的能力,它是我们记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娜·瑞丁:我只想补充一点,也许我们应当换个问法:数字技术是否既让我们更强记,又让我们更健忘?跳出技术决定论或技术工具论的视角来看,从岩画、书籍再到计算机,这些记忆技术都是人造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想象和利用技术。人工智能也是如此,它不会强加给我们什么,因为是我们创造了人工智能。我们才是制定算法的人,当然“我们”不一定指你我,算法塑造了新的权力,这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就数字技术的可供性而言,我们要思考的或许不是新技术是否促进了记忆或遗忘,也不是新技术是更好还是更糟,而是不同技术赋予了(afford)我们哪些新的能力。 例如,怀孕中的身体赋予女性独特的具身记忆,数字技术则能让我们通过声波图像直观地看到胎儿在子宫中的状况,并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这些图像(Reading,2016:93-112)。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同时察觉到具身与中介这两种形式的记忆,前提是我们不忽视记忆研究中所讨论的“慢记忆”(slow memory)。慢记忆概念令我们思考:当专注于数字技术和电子屏幕时,我们会忘记什么?我想我们首先忘记的是周遭更为广阔的自然环境和“超越人类的世界”(more-than-humanworld)。例如,我们可以就此追问:需要从超越人类的世界中索取哪些资源,才能使地球两端的我们得以在线上进行这样的访谈?要知道,之所以能够通过数字基础设施进行线上采访,归功于地球上被人类开采的某些元素和稀土矿。这是一个教育过程,能让我们意识到地球环境的“慢记忆”。 但也正如诺姆所说,遗忘同样不可或缺。记住所有会让我们变得不知所措。创伤记忆就是如此,有铭记的时候,也有淡忘的时候。往往在创伤事件发生不久时,人们更需要遗忘,然后等待一段时间再回过头来看。这样社会和个人就能意识到过去的意义,同时也不会害怕过去。诺姆说得没错,在后工业资本主义和西方文化中,人们对遗忘深恶痛绝。探究这种观念的影响会比描述现象本身更加有价值。
三 记忆的“个体-集体”之辩:
从被遗忘权到复数的记忆权 问:刚才诺姆已经提到了遗忘权的问题,记忆权的表述也的确会让我们联想到“被遗忘权”。诺姆曾经撰文批评被遗忘权过于强调个体的遗忘(Tirosh,2016)。你能否通过比较被遗忘权和记忆权这两个概念来阐释你的观点? 诺姆·提罗什:被遗忘权是我思考记忆权的切入点。我把被遗忘权视作更广泛、更普遍的记忆权的一部分,其中应当包括被遗忘权、被记忆权、记忆权和遗忘权。阿米特·谢赫特(Amit Schejter)和我在另一篇文章中阐释了这种分类(Tirosh & Schejter,2022)。其中,被遗忘权在欧洲法院得到了实践。我对被遗忘权的批评主要有两点。 第一,它仅关注个体权利,集体社群没有被遗忘权。显然,集体也应当享有包含被遗忘权在内的记忆权,因为个人与集体的记忆过程总是相互关联。个体可以在头脑中记住任何自己想记住的事情,但作为集体社群的一员,如果集体记忆权没有得到承认,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个体记忆将被排斥在社会主流之外。因此,在思考广义的记忆权和记忆过程时,我们应当将记忆与集体联系在一起,而不是仅仅将其视作个体过程来看待。 我对被遗忘权的第二点批评是,它只涉及遗忘。被遗忘权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了新的工具,让他们可以掌控社交媒体中的自我叙事,但它忽视了人们对记忆的诉求。人们在试图遗忘的同时也试图记住一些过往,所以仅仅被遗忘是不够的。要掌控与我们相关的集体和个体叙事、让其他人也能听到我们的声音,就需要有新的工具和规范来赋予我们记住和遗忘的能力。 这种个体与集体、遗忘与记忆之间的张力,是我对被遗忘权的补充。它给予我一种新的思考方式,即记忆权和记忆过程的内涵远比被遗忘权所定义的要宽泛。个体、集体、记忆、遗忘,都应当被考虑进来。 安娜·瑞丁:我认为诺姆所说的从个人到集体的转化过程非常重要,因为这涉及权力关系。一旦个人被允许将自己的记忆与他人的记忆联系起来,他们就有可能扭转自己的边缘地位、被纳入更大的集体之中。这也让我想起了你的博士论文,岸东。你在论文中坚持认为,集体是由个体组成的。意识到这一点非常关键。你还在记忆研究中引入了斯图亚特·霍尔(Stuart Hall)的观点,他认为要理解更广泛的文化身份的运作方式,首先需要从个体入手,再由此拓展到更宏大的社会机制和集体意识形态。 诺姆·提罗什:没错,我把集体和个体的关系想象成一个网络。所有个体都处在集体的网络中。如果只关注这个网络本身,我们就无法把握网络中的不同节点以及他们的连接方式。没有这些节点,网络就什么都不是。反之亦然,如果只关注这个大网络中的一个具体个体或者说节点,那么这个网络同样失去了意义。如果从法律角度来思考权利,那么我们所要保护的始终是个体在集体网络中的集合,这种集合所形成的集体比集合中个体的简单加总要复杂得多。 问:我也认为集体记忆和个体记忆是一对无法拆分的分析单元,尤其是当我们从文化的视角来审视记忆问题时,把握这两者的动态关系对于理解社会记忆过程来说十分关键。刚才诺姆提到自己与谢赫特提出的记忆权的类型学,稍后我们还会谈到这一点。在此之前,让我们先来继续聊聊集体和个体的维度。两位主要关注集体层面的记忆权,即边缘群体对过去的叙述与再现。就记忆权而言,为什么集体比个体更重要? 安娜·瑞丁:我想接着刚才诺姆的观点继续谈一谈。虽然记忆权关注边缘群体的集体记忆,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体不重要。相反,个体非常重要。集体会因为有更多声音的加入而变得更加丰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意识到,只谈论个体记忆并不能帮助我们理解记忆的运作。所谓的集体更重要,是指个体记忆需要转化为集体记忆,才能影响社会意识和历史知识的建构过程。巴米扬大佛被认定为世界遗产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阿富汗,许多古代塑像在2001年塔利班的灭佛令中被毁坏,包括已经被完全摧毁的巴米扬大佛。这种破坏文物的现象直到巴米扬大佛于2003年被认定为濒危世界遗产后才有所缓解。这意味着失去这些塑像不仅是阿富汗人民的损失,也是人类文明的损失。摧毁世界遗产不仅侵犯了阿富汗人民的记忆权,也侵犯了全人类的记忆权。此后世界各地的文物保护团队开始和阿富汗当地组织合作,大量资金开始投入遗产保护计划,人们试图利用数字技术和3D投影来还原大佛。这体现了集体的力量,也体现了所谓西方规范性法律和政策程序的作用。被列入世界遗产意味着与更广泛集体的连接,使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了保护文化记忆的责任。我们都不只是个体,而是在不断地共同努力着。个体与集体的连接是一场对话,证明我们都是相互关联的。当一些协议或法律程序试图切断我们之间的这层联系时,就会出现问题。因此,我们要确保个体与个体、个体与集体之间丰富而紧密的联系。 此外,为了避免陷入人类中心主义或神经正统主义的论调,我还需要补充一点:“集体”并不只有一种定义方式。现在普遍采纳的集体的规范模式首先在19世纪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出现,其目的之一是方便以大工厂的集体劳动形式来驾驭劳动力。如今,我们应当解构这种规范模式,承认人们与他人以及超越人类的世界的连接方式多种多样。有些人对超越人类的世界非常敏感,例如孤独症人群,他们的感官比所谓的“普通人”更加灵敏,所以他们观察世界的方式也不一样。我在研究中发现(Reading,2025:86-107),孤独症人群在回忆录、博客文章、艺术创作等记忆工作中讲述了超越人类世界的回忆,他们的记忆故事敏锐地捕捉了自然世界的细微变化,例如水和光这类彼得斯所说的“元素媒介”。可见自然环境也可以是集体的一部分。我们生活的广义的集体正处于环境和气候危机之中。所以我想说,超越人类的世界应当被纳入集体记忆,我们需要记住自然环境、记住气候变化、记住有别于“常人”的认识论模式。 在未来十年中,将我们视为超越人类的世界这个更广泛集体的一部分,对于人类的生存发展而言至关重要。有些人已经这样做了,但大多数人对这样的观念转变还不太适应。以战争为例,我们经常探讨战争的纪念活动,却忽视了现代战争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除了造成人类死伤外,战争还会产生大量污染物,摧毁森林和河流。在后冲突语境中应当重视超越人类的世界,战后的纪念活动也应当缅怀那些在战争中受难的非人类生物和生态环境。未来的学术讨论应当思考如何将超越人类的世界纳入集体记忆和记忆权之中。 问:诺姆,你刚才已经提到了你和谢赫特提出的记忆权的四个要素(Tirosh & Schejter, 2022):记忆(to remember)、遗忘(to forget)、被记忆(to be remembered)和被遗忘(to be forgotten)。你在论文中指出,个体层面的“被记忆”更适合被称作“叙事掌控”(narrative control)。能进一步和我们谈谈你所说的“叙事掌控”以及个体层面的被记忆权吗? 诺姆·提罗什:个体层面的叙事掌控是指个体以自己希望的方式来讲述他们的人生故事。在数字时代,要想掌控自我叙事,我们需要新的法律和政策工具来帮助管理个人的自我呈现。这并不是说我们要强制性地控制叙事,而是应当用我们独特的声音、想象力、语言和知觉来讲述自己的过去。在数字平台上,叙事掌控要求我们做自己人生故事的主编。叙事掌控是一个记忆的过程,也是媒介技术赋予我们的一种独特能力,所以它应该受到保护,特别是考虑到有一些力量试图削弱我们掌控叙事的能力。个体层面的被记忆权和被遗忘权都关乎叙事掌控,它们都源于个体对记忆过程的控制欲。 从某种程度上说,广义的记忆权为个体和集体提供了新的手段去掌控有关他们的叙事,提升了他们在言说层面的主体地位。因此,叙事掌控肯定与记忆权的讨论有关。问题是我们如何掌控这些叙事?在数字技术条件下,我们拥有哪些掌控叙事的新手段?政府为保护个体和集体的叙事掌控过程制定了哪些传播政策?这恰恰是记忆权能够帮助我们思考的问题。 问:刚才我们聊到的被遗忘权和被记忆权,主要考虑的都是个体层面。这似乎是论及数字媒体和记忆权时的一个普遍倾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数字媒体对集体层面的记忆过程没有影响。特别是当我们讨论到数字平台时,许多与数据相关的议题同时涉及个体层面和集体层面的记忆权。数字平台如何影响集体记忆权的实现? 安娜·瑞丁:我想回到我刚才说过的一个观点:技术在某种程度上造就了我们,但归根结底是我们造就了技术。人造的数字平台也是如此。但我们还要意识到,媒体平台的所有权、控制权和运营权往往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边界,被跨国企业把控。当个人想要做的事、国家想要做的事与跨国媒体公司想要通过媒体平台做的事之间存在冲突时,记忆阐释就成了一个巨大的全球战场,而记忆权则是一种斗争。在这一点上,记忆研究可以向媒介研究学习。媒介研究在平台的政治经济学、ICT基础设施和平台化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研究,我们可以将这些研究成果带入记忆研究的思考中。当然,数字平台也可以使边缘化的记忆以新的形式被表达、被更多人看见。究竟数字平台对记忆权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户的数字媒介素养。 我刚才提到了传播权的四大支柱,由此衍生出记忆权的相应概念框架,其中包括了普及记忆过程和记忆建构的有关知识,以及通过教育让人们理解社会记忆是如何运作的。如今的数字平台和大型科技公司也成为记忆过程的一部分,因此从媒介素养的角度来说,高等教育有责任向公众和学生们解释数字技术如何影响我们对过去的认知和态度。较高的媒介素养让我们有信心去追问数字媒体如何在社会中运作,而不是把自己想象成新兴媒介技术的被动接受者。我们应当运用教育的手段来了解平台和数字媒体,并在必要时利用它们。
四 记忆权的实践与未来 问:近年来,诺姆和你的合作者们采用“可行能力方法”(capacities approach)来研究ICT与边缘群体记忆权之间的关系(Shomron & Tirosh,2020;Tirosh & Schejter,2023)。你能否解释一下“数字可行能力”(digital capacities)概念,以及它如何推动保障记忆权? 诺姆·提罗什:可行能力方法由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2012)提出,他是一位印度经济学家,曾经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对我而言,把可行能力方法引入记忆权的相关讨论中,是为了将记忆与权利的连结正当化,即证明记忆权是必要的。关于可行能力方法的基本概念和我们对这一概念的应用,在你提到的论文中有详细说明,这里就不展开了。对于森和他的追随者来说,公共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构建权利,从而保护人们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能力。想成为什么样的人,就能成为什么样的人,这与我们已经讨论过的叙事掌控有关。只有当我们能够以自己希望的方式来讲述自己的故事时,我们才能成为自己想成为的人,无论这个故事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从可行能力方法的角度来思考记忆问题,帮助我将记忆从抽象的象征性概念转变为保护记忆基础设施的具体政策和规定,并使这一过程合法化和合理化。这就是我与谢赫特一起正在做的事情,我们仍在尝试从不同角度应用可行能力方法。 问:权利的实现和维护往往依赖法律的认可。在2011年的一篇文章中,安娜指出“在进一步讨论记忆权时,我们应注意不要过分强调法律和法规”(Reading,2011)。在2023年合编的论文集《记忆权:历史、媒介、法律与伦理》中,两位也认为记忆权的讨论更偏好公共辩论而非法律层面的分析。这是否就是书中较少提及具体法律制定问题的原因? 安娜·瑞丁:你的问题区分了公共辩论和法律制定,但我认为这两者密切相关。立法和司法问题对于保障人权而言至关重要,这其中也包括记忆权。法律问题经常被西方话语和西方法律理念所框定,从而将某些群体排除在外。比如世界各地的原住民群体,他们可能一开始就没有什么法律权利,或者他们对法律、法理和社会规范有自己独特的理解。因此,指出公共讨论和法律制定之间的联系,实际上是在强调权利的程序问题。建构记忆权的理想程序应当是对话式的,是来自大众、并在大众的实践中发展起来的,而不是自上而下强加的。这就是为何我们似乎更偏好公共辩论的原因。不能只是让一群学者来下定义,然后说:“好吧,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记忆权,让我们就这样干吧。”在理解记忆权的含义方面,我们还需要听到更多的声音。 诺姆·提罗什:法律方面的内容在书中阐述得较少,是因为我们都不是法学学者。我个人很有兴趣了解法学学者会如何分析记忆权问题。我们2023年出版的论文集试图在记忆权的规范性讨论之外,探索保障记忆过程的新规制和数字化手段。我认为这本新书最重要的贡献是为抢救集体记忆的实践活动提供了话语资源。当我们通过世界各地的案例来讨论全球语境下的记忆权时,我们为记忆活动家提供了一种发声和诉求的方式。这是一种以权利的语言来言说、并且有权言说的方式——我能够提出要求,因为我拥有记忆权。这也是一种新的思考记忆的方式。如果说记忆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我们就可以要求设立新的纪念碑、要求被写入历史教科书中。这些记忆权所创造出的权利诉求和义务十分关键,并且尚未被其他权利所涵盖。我认为记忆权不应局限于规范的法律层面,而应当围绕法律层面的权利诉求和义务来展开更多关于记忆的公共讨论。这样的讨论对于边缘群体和记忆活动家而言至关重要。 安娜·瑞丁:我想补充一下,虽然这本新书没有谈及太多法律议题,但我在书中的论文章节梳理了国际法中的记忆相关条例。已存在的这些法律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记忆权,但作为国际性的协定,它们说明针对记忆的权利意识是存在的。除此之外,各国学者也在各自的国家背景和语境下开展记忆法(memory laws)的有关研究与实践。这些法律往往是复杂、矛盾和有争议的。因此,我们在论文集中也提到,如果在当前情况下仍然很难解决具体的记忆法问题,那么不妨从话语和程序的角度来思考记忆权。在很多情况下,直接处理一些关键议题会非常困难,所以必须用其他方式来谈论它们。这也是人文艺术学科在记忆研究方面能做的贡献。对于记忆权而言,与法律学者建立合作关系并进一步开展工作,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非常有帮助的。发展和推动记忆权理念是我们每个人都无法单独完成的工作,但我们可以与他人一起完成,这是我们未来的期望。 诺姆·提罗什:安娜提到了记忆法。记忆法是思考记忆权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因为在许多地方,例如我所在的以色列,记忆法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记忆权。记忆法试图强加一套所有人必须接受的历史叙事,这恰恰与记忆权的思考方式相反。所以记忆权的提出可以让我们更批判地看待记忆法。记忆法既没有保护记忆过程,也没有让新的记忆故事被听到。它们的作用恰恰相反,是为了限制社会中记忆故事的可能性和多样性。记忆权可以从这一点切入公共讨论,有效地批评记忆法,并解释为什么法律本身不能决定叙事以及这种尝试会带来怎样的后果。激起这类公共讨论也是我们提出记忆权概念所希望达到的效果。 问: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学术发表的。记忆权和记忆研究都属于跨学科的研究领域,而学术期刊通常按照学科来划分,所以媒介记忆的研究论文在投稿时往往要考虑稿件和目标期刊问题域的匹配度。两位对此有什么建议或经验可以分享吗? 安娜·瑞丁:在英语学术界,有一些记忆主题的优秀期刊。例如《记忆研究》(Memory Studies)已经有16年历史了。此外还有最近创刊的《记忆研究评论》(Memory Studies Review),它由新一代年轻学者发起,在环境记忆、行动主义记忆等批判记忆研究领域走在前列。还有同样新创刊的《记忆、心理与媒介》(Memory,Mind & Media),该刊非常关注跨学科对话。在媒介研究领域,我主编的《媒介、文化与社会》(Media,Culture & Society)一直有关注记忆话题的传统。这本期刊已经创刊40多年,有悠久的学术出版历史和研究传承。除此之外,许多政治学期刊、区域研究期刊和跨学科期刊也对记忆话题感兴趣。在写作和投稿时,学者们需要注意切入的角度,问问自己“你想与谁对话”。另外,我很期待与中国学者展开更多的联系和合作。我期待拓展我们的国际合作,让从事媒介记忆研究的中国学者与我们分享他们的研究,并合作开展一些比较研究项目和其他具体的工作。
来源:国际新闻界(公众号) 编辑:张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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