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哲学中“对象”(Gegenstand)与“客体”(Object)的区分往往被忽视或混淆。康德著作翻译中,英译本常将二者混译为“object”,不过剑桥版《纯粹理性批判》(以下简称《纯批》)以注释来标明康德文本每处使用的“Object”一词,便于区分。权威中译本对“Object”的译法和理解也莫衷一是。有的有时译为“客体”,有时译为“对象”,如韩林合译的《纯批》;有的虽都译为“客体”,但认为康德自己有时混用“对象”(Gegenstand)与“客体”(Object),如邓晓芒译的《纯批》。未能清楚把握康德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界限,可能是导致混淆的原因。
实际上,康德对这两个概念是有严格区分的,大体来说,Gegenstand是泛称,指相对于认识主体而言的一切“立于对面者”,无论是感性的、知性的表象,还是理性的表象,包括显象、知觉、物自身、主体自身等等表象,一句话,主体给出的一切表象(质料的或概念的),均可称为“对象”,哪怕是梦、独角兽、幻相。而Object则是专称,指知性依据范畴综合统一杂多的产物,这又分三类,即自然科学的客体、数学客体、自我设定的客体。下面基于《纯批》与《遗著》的文本,说明康德“客体”概念所呈现出的三种不同类别,并指出它们其实统一于“当作”(als)这一“设定”结构。
一、客体的定义
康德对“客体”(Object)有个明确的定义:“客体则是在其概念中结合着一个所予直观的杂多的那个东西。”(《纯批》,KrV B137,邓晓芒译,以下未注明的皆引自该译本)
首先,“客体”是认识的结果,是客观的东西。“客体”这一概念是知性给予的,就是说知性范畴在起综合统一作用,故“客体”概念本身就具有客观有效性;而结合着直观杂多,“客体”概念就具有了具体的含义和意义,即一个意识中的表象就其按照一条规则(一切发生的事情都有其原因)而言,就被客观地给定或设定了,就被称为“客体”。康德进一步指出,“我们虽然可以把一切东西、甚至每个表象,只要意识到了,都称之为客体,但这个词在显象中......应当表示什么意思,这是有更深的讲究的。”(KrV B234~235)所谓“更深的讲究”,即表象需要按照一条规则被有序地排列,即是“客观的相继”,而非“主观的相继”。(KrV A192~3/B237~8)。由此,“客体”包括形式和质料。
其次,需要特别注意“直观的杂多”这一概念,不能单纯理解为经验性的直观杂多,即时空中的感性质料;它还包括直观形式本身的杂多,如空间本身的三维特性,时间的相继性、同时性等等;还包括先验主体本身的先天显象杂多。后两种杂多常被忽略,而这种杂多正是数学客体、自我设定的客体得以可能的纯形式杂多。
二、数学客体
《纯批》第二版,康德在KrV B40处增加了“§3. 空间概念的先验阐明”这一小节,其中讨论了几何学中的”客体“(Object)的先天规定性。核心推论在于,先天直观形式(空间)本身已经蕴含着先天形式的无限杂多,否则我们就无法表象出任何点、线、面、三维体、多维空间(加入时间等形式要素)等等这些几何性状。这就回答了康德这页中的问题:“一个先行于客体本身、并能于自身中先天规定客体概念的外部直观如何能够寓于内心中呢?”(KrV B41)康德自己的回答则具有原则性:“显然只有当这些表象仅仅作为(als)主体受客体(Object)刺激并由此获得对客体的直接表象即直观的形式性状,因而仅仅作为外感官的一般形式,而在主体中占有自己的位置时,才得以可能。”(KrV B41)这个回答只是阐明了空间形式的先天性,并未涉及空间形式本身的杂多性。然而,KrV B136页的注中,康德有“空间和时间及其一切部分都是直观” 这样的表述(黑体引用所加),这种作为“部分”的形式多样性的阐明,是完全可以进行下去的工作,但不是康德先验哲学的主旨,而属于一般形而上学乃至经验科学的内容,康德认为具体学科可以在先验哲学基础上建立起来,比如代数、几何学公理等数学体系就涉及形式的多样性。
另外,需注意这个回答中的、以及所有文本中的“als”(作为)结构,它是主体的“设定”(Setzen)或“设置”(Position)行动,与“是”(sein)相关,这个问题后面讨论。
所以,数学客体是知性按照纯空间直观形式先天构造的概念对象(康德将数学(包括几何)称为“构造概念”的学科,哲学则是“概念构造”的学科)。数学客体不依赖感性杂多,知性虽参与其中,但数学客体不是范畴“规定”感性杂多的产物,而是在纯直观中被“画出”的对象的概念化,如二维的三角形、圆,三维乃至多维的空间体,等等,这些先天的结构以及关于它们的数学命题,并不参杂任何经验性的杂多,它们只是在思想之中被构造出来。“先天综合知识何以可能”的条件就在于,空间形式本身的杂多(位置、方向、边界等)被知性依据其范畴联结为整体,并“当作”(als)客体来考察。数学类的客体(代数的或几何的)是纯形式的、先天的、无质料的,它完全满足KrV 137的“客体”的定义,但不属于经验性的认识,而属于先天综合知识,具有客观必然性。数学中,1+1=2是必然的;但经验中,一个苹果+一个苹果,不一定等于两个苹果,也可能等于几杯苹果汁,这不是脑筋急转弯,而是说明经验具有偶然性。
三、自然科学客体
自然科学客体是知性通过范畴综合感性杂多而产生的经验对象。这里的杂多就不仅仅只是显象形式杂多,还包含了感性形式所表象的显象质料杂多。也就是说,自然科学客体依赖直观给予的质料,并被范畴(量、质、关系、模态)所规定,如“马”、“树”、“物体”、“事件”等。这类客体概念容易理解,不赘述。
需要强调的是,这类客体也是被“当作”(als)客体的,即感性杂多本身不是客体,只有通过范畴综合、被“当作”客体来认识时,才成为可思维的对象,然后才被规定为客体。换言之,在认识中,范畴规定感性杂多,“当作”(als)变成了“是”(ist/is)这种规定性,于是对象表象被规定成了客体。
四、自我设定的客体
康德《纯批》隐含着一个“自我设定论”,它是其先验哲学的基石,可称为“元-设定论”。康德的“Sein”(是)学说值得重视。它的源头是古希腊哲学母题的“是论”,源自巴门尼德的ἔστι(ν)(“它是”,现在时主动态,第三人称单数直陈式),即德语的ist,英语的is。德语Sein一词与古希腊语εἶναι(“是”,不定式)等同, 而εἶναι来自于原型动词είμί(“我是”,第一人称单数直陈式),其直译即为德语的Ich bin。康德指出,sein不是实在的谓词,而等同于“设定”(Ak 2:73,KrV A598/B626),这并非纯粹的词源学追溯,而是先验逻辑的转向。通过将哲学的出发点锚定于Ich bin(είμί),而非巴门尼德的ἔστι(ν),康德将焦点从永恒的、神秘的“它是”转向了主体的能动性。这一词法变动,实际上反转了整个传统形而上学的根基,确立了主体性哲学。康德哲学不仅仅是认识论意义上的,而是涵盖认识、实践、判断力在内的主体全方位的纯粹理性先验哲学。这才是康德“哥白尼革命”的真正含义。
《纯批》§25小节尤其注释(KrV B157~159)中,在讨论“我是”(Ich bin)和“我思”(Ich denke)的关系时,康德指出,“我应当如何把属于它(引注:即Dasein)的杂多设定在我之中,这种方式却还没有因此而被给予。为此需要的是把一个先天给予的形式即时间作为基础的自身直观”。(KrV B157注)有了这种“自身直观”,才能将“我”自身“当作”(als)客体来看待。而这种“自身直观”之所以先天地在“我”之中,是因为自我意识着的心灵具有自发性和接受性两方面先天能力(亦参见《遗著》Ak 22:413,“先于主体的一切规定,即直观和概念的关系”),心灵能够刺激自身,从而主体就能够本原地设定自我的先验直观形式(接受性能力)和知性形式(自发性能力)。
康德之前在“对先验感性论的总说明”中,对这一思想同样进行过阐明。他指出,“就直观形式来说,除非某种东西被设定于心灵之中了,否则,它不表象任何东西,因此它只可能是心灵受到它自己的活动——即直观的表象这种设定——刺激的方式,进而它只可能是心灵受到它自己刺激的方式,也即其形式来看的内感能力。”(KrV B67~68,韩林合译,引文黑体字依据迈纳版改动)这是《纯批》文本中“心灵刺激自身从而设定了直观形式”这一思想的最早表述。但因为科学院版将其中的代词“ihere”校勘为“seiner”,使指代关系发生了改变,指代“直观”变成了指代“心灵”,“设定直观形式”这一明确而直接的思想就被掩盖了、模糊化了,看不出“设定”了心灵的什么表象,甚至被理解为设定了经验自我的表象。可以说这是严重“误解误判”。
这两处引文之所以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关涉主体自我何以能设定自身。KrV B67~68这段话是关于先验感性论的,或者说是关于先天直观形式何以会被主体自身设定的,而§25小节(KrV B157~159)则是“纯粹知性概念先验演绎”的内容。B157的注释表明“我思”(Ich denke)以“我是”(Ich bin,即自我意识)为前提,而“我是”以直观形式的设定为前提。这样,既设定了直观形式这一根基,又为知性自发性(我思)通过范畴形式“认识”我自己奠定了基础。换言之,为了“认识我自己”,除了统觉统一性的“我思”行动之外,还需要直观形式将我的杂多给予出来,我的Dasein(此是)的规定才成为可能。因此,直观形式的设定才是康德“是论”的真正基础,是一切“对象性”得以可能的前提。由此还可以说,“我是——自我意识”中原生结合着的直观和概念的关系,是先验感性论和先验分析论的逻辑起点,是打开自我、认识世界、以及实践自我的出发点,也是康德“客体”概念得以可能的形式根据。
在《遗著》中,康德进一步扩展了“客体”的概念。他写道:“Der Unterschied von einem ens per se und dem ens a se. Jenes ist ein Object in der Erscheinung das von einem anderen afficirt wird dieses ein Object welches sich selbst setzt und ein Princip seiner eigenen Bestimmung (im Raum u. der Zeit) ist.”(“一种藉自身而是者与那种源自身而是者之间的区别。前者是一个显象中的客体,受他者刺激而起;后者是一个自我设定自身的客体,且是其自我规定的原则(在空间和时间中)。”(《遗著》Ak 22:33)。
在这里,康德将ens per se 和ens a se都当作客体看待。一方面,是进行自我设定(setzen)的主体。它之所以是“藉自身而是者(ens per se)”,乃在于心灵刺激自身。心灵刺激自身既设定了心灵自身接受性的内直观时间形式;而自发性就是刺激源,就是知性行动,它通过内直观得以确认自身,从而设定了知性概念这一范畴形式。自发性和接受性本就是心灵的两种功能,两者在形式方面一起构成对象性的“先验自我”,被作为(als)客体(Object)来看待,但只是自我意识到的“我”的“对象物”自身,它不可知。概言之,就心灵刺激自身而言,心灵即自我意识,即进行自我设定的“我是着”,是“元-设定”本身,它虽被“当作”客体,只是作为自我能动的主体之对象物自身,该客体是不可知的思想之物。
另一方面,自我设定的主体之“我”的“显象”(ens a se),也被“当作”(als)客体来考察。这个被设定的客体,或作为之我的“显象”,之所以可能的根据,就在于“我”之中先天地包含着原生的直观和概念的关系,显象(客体)是内直观形式先天给予的“对象物之我”的另一面,与ens per se对立。
简言之,ens a se是“我思”显象,ens per se是“我是”显象,两者都是自我设定的显象-客体。
《遗著》Ak 22:413康德进一步阐明了上述观点:“认识的首次行动在于动词:我是着——自我意识,因为我[作为]主体,是我自身的一个客体。然而在这当中,便存在一种关系,该关系先于主体的一切规定,即直观与概念的关系,在此关系中,在我设定我自身的范围内,这个“我”被双重对待(即在一种双重意义上):也就是一方面作为物自身(ens per se/藉自身而是者),另一方面又作为直观的对象;确切地说,要么客观地作为显象,要么先天地将自身构建为一个物(即作为对象物[Sache]自身)。”
这里需要注意,康德不是在经验的或心理学层次讨论的,“显象”概念并不是经验性的,而是先验的。许多新康德主义者、当代英美康德学者,要么从“经验自我”角度解读“我思”、“我是”、自我意识、自我客体等;要么从“本体论”角度解读这些概念,得出康德有一种“本体论”承诺,认为康德预设了自我本体这一实体。这些都是对康德文本的误读,将康德先验观念论读成了先验实在论,划到传统形而上学之列。
一个可能的疑问是,康德在《遗著》自我设定理论中表明的主体将自身也当作“客体”,看似与《纯批》中客体的定义不一致,因为,设定的我之显象和物自身被对象性地来看待并称为“客体”,表面上似乎不符合“范畴综合统一直观杂多产生客体”这种要求,即这种自我设定的客体,既不是知性基于纯直观来构造概念所得到的数学客体,也不是知性用范畴综合感性杂多的产物(自然科学客体)。其实并不矛盾,康德的自我设定,比先验感性论和先验分析论,处于更基础的层面,是对主体这一本原极作为逻辑起点和自我能动性的先验阐明,所揭示的是,主体在自我意识行动中,将自身的“设定(是)”这一本源行动本身对象化来演绎,如此作为客体看待的主体,它不是实体,不是现象,而是“我是”这一设定行动或自我意识的直接给出者。也可以说,康德的“设定论”是先验逻辑的基石。
五、“当作”(als)是客体之客体性的来源
关于“当作”与“是”或“设定”的关系,值得展开来说明一下,因为这关系到对全部三种客体的理解。
客体是与主体相对立的概念,但客体的客体性不来源于感性质料,而来源于“当作”这一主体的原初动作。这是康德主体哲学与传统哲学的区别。“当作”就是我思行动或认识行动;而“认识的首次行动在于动词:我是着(Ich bin)”(Ak 22:413),也就是说,就主体是自我意识着的而言,我思着、我是着,合起来就是“我是思维着的”,这是根据同一律的思与是同一。(参见《纯批》§25小节及注释,《遗著》Ak 22:79,22:83)而这个“我是着”就是“我设定”(sein就是Position/Setzen,KrV A598/B626),于是,被“当作”的客体,要么通过“是”(ist)给出的实在谓词而得到了规定,成为一个自然科学客体,要么仅仅在形式上被设定或被构造,成为数学客体或自我设定的客体。
三种客体并非并列,而是处于不同层级。贯穿它们的共同结构是“当作”(als)。从根本上来说,是“被设定为”客体的,设定处于本原层次。客体的客体性不是“是”(ist)的规定性,空间和时间本身不是客体,主体自身不是客体,但当它们被“当作”对象来考察时,知性依据范畴将主体自身的杂多联结为整体,就被称为“客体”。这个“当作”本身就是设定行动,不是发现现成的在我背后或之外的什么实在的客体,而是把形式的自我显象、我之物自身以及外物的显象杂多置于对象性位置。“当作”与“是/是着”(sein)的关系,对应“Sein=Setzen”的完整结构,即先“当作”(als)对象,继而设定(sein)对象性形式化客体,若结合了感性杂多则“是出”(ist)现实性客体(设定完成后的客观化现实性模态)。故客体的客体性不在物中,不在经验意识中,而在“当作”这一先验的设定动作中。
总之,康德的“客体”不是泛称的对象,而是通过“当作(als)→是(sein)”这一设定过程,被构成的三层结构。其中,数学客体是纯直观形式被当作构造的对象;自然科学客体是经验性的显象杂多被当作范畴规定的对象;自我设定的客体是主体将自身当作审视的对象。三者统一于设定行动,而设定行动本身,就是“意义”的来源。康德的“客体”不是现成的独立于主体的东西,而是被主体设定出来的东西。康德的这一区分不仅澄清了“客体”这一术语,划清了“客体”与“对象”关系,更可揭示他的先验哲学的底层结构。
来源:祖龙阁读书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45jAA6sD3Rl9297lzM9EfQ
编辑:马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