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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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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糊涂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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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3 22:23:34 | 只看该作者

  江上小堂你谈自由谈了半天,总得给出一点理论渊源吧!或者你说说:凭什么你的见解就一定正确,我的见解就一定不正确啊?真理被你们小资右幼垄断了?你要知道,美国是有个反托拉斯法的!

12#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3 22:24:36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文章看过一些,我所感觉到的是,楼主在研究历史上下了功夫,但是心态没有端正,看待问题应该客观,尽量排除自己的主观情绪,尤其是那种最自身,或者己方势力等的那种自然而然的维护。

一旦看问题情绪化,就很容易有失公允,当楼主为义和团(这个问题楼主没有从文化渊源上看,只是直线的看历史行为)辩护时,当楼主提及中国历史上的内战而援引近乎是不存在的日本历史(日本历史上的内战估计楼主不怎么了解)并一口一个倭奴的时候,我就感到已经没必要多说了,因为已经情绪化了。

13#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3 22:25:21 | 只看该作者
 ★私有财产的自由[Freedomtoholdprivateproperty]公民自由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意味着承认个人有权取得并只为自己的利益而保有土地和财物,除非具有公共事业方面的明显原因,不得对这些财产的使用和收益进行限制,亦不得非法剥夺这些财产。但财产所有者可以自由放弃其财产。但是现在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不承认这种自由。自由民主国家虽然声称承认这种自由,但通过税收,限制使用,强制征用的义务等手段,对之加以种种限制,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使这种自由成为一句空话。
戴维·M·洛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1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3 22:25:44 | 只看该作者
  出版自由总要受到禁止煽动和诽谤的一般法律、藐视议会和法庭法、《公务保密法》[the Official Secrets Act]以及战时临时特别审查制度的限制。但除了这些限制之外,出版编辑同意的任何东西一直是被允许的。工会方面目前对出版自由形成另一种威胁,它要求编辑加入一种工会,而且该工会可能只允许他们出版记者协会或出版商协会可能同意出版的书刊,拒绝印刷它不同意出版的书刊。1976年制定了有关出版自由的特权的规定,以处理在这一问题上的申诉。
  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对出版的最严格控制并不能阻止某些未经许可和起破坏作用的书刊出版。
  从另一方面讲,出版自由可能会被滥用,如违法的调查、耸人听闻或不准确的报道、拒绝或没有作出说明,以及无视资料的公布。1953年,报纸行业成立了报业协会;该协会于1963年被重新组建,设立一个无党派的主席并接纳报纸行业以外的成员。该协会试图维持出版业的良好水准并准备考虑对付针对出版界的控诉。只有当控诉者的企图是从报纸编辑处获得赔偿以及当诉讼是非法时,才予以考虑。该协会没有惩戒的权力,而且,它的许多决定着来仅仅是为了粉饰报纸而已。
  ——出处同上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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