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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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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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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01:3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2025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简介及入选理由

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订
2. 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联合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3.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名人账号行为管理的通知》
4. 北京某公司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冒用知名主持人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
5.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纠纷案
6. 聚某公司等诉孙某某等侵害虚拟数字人形象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7. 刘某某养家外祖父母诉自媒体博主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8. 某网讯公司等诉某网络技术公司百科词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 梁某诉某科技公司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10. 周某某等因“网络开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订
事例简介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新修改的《网络安全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时,除遵守《网络安全法》外,还须遵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二是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并且增加了罚款对象:对于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行为,区分不同后果设置阶梯式处罚。特别是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罚款上限已达到千万元级别。同时,直接责任人也将面临罚款。三是针对未履行实名制义务、违规发布漏洞及内容安全违规等行为可实行关停APP的处罚措施。四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使用未通过网络安全审查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新增限期整改和消除影响的处罚。五是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鼓励违法者主动消除危害、配合调查。六是追究境外实体法律责任的范围从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扩展到危害中国网络安全的任何行为。七是新增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入选理由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领域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保障人民大众基本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网络管理秩序、促进网络事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2025年修改的《网络安全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部署的一个重大举措,是顺应数字时代发展及应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带来的新型安全挑战、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强化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完善网络安全法治体系的战略性调整,具有深刻的时代必然性与现实紧迫性。
02
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联合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事例简介
2025年3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等。二是明确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告知、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义务。三是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规范,规定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明确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的具体要求。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入选理由
国家网信办、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目的是规范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依据,明确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范围作出严格限制:“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有关管理部门和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者应当切实落实这一原则,在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就自身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03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名人账号行为管理的通知》
事例简介
2025年12月25日,为加强网络名人账号常态化管理,引导其自觉规范网上行为,防范不当网络言行造成负面影响,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名人账号行为管理的通知》,并制定了网络名人账号行为负面清单,对行为边界作出明确规定。该负面清单从传播低俗内容、宣扬不良价值导向、打造审丑不良人设、传播不实信息、歪曲解读政策和公共事件、鼓动群体对立、随意开盒挂人、组织约架论战、征集负面线索、号召粉丝聚集、实施利益要挟、开展无资质运营、隐蔽从事灰黑产十三个方面对网络名人账号行为进行规制。
中央网信办于2025年12月3日集中通报了多个网络名人账号违法违规典型处置案例,包括煽动群体对立言论、持续宣扬炫富拜金等不良价值观、长时间使用污言秽语等情形。
入选理由
网络名人账号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运营者更应自觉依法用网、文明上网,规范网上言行,合理使用流量。中央网信办针对网络名人账号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近年来的整治经验,发布管理通知,并制定负面行为清单,是加强网络名人账号常态化管理,引导其自觉规范网上行为,防范不当网络言行的重要举措。相关网站平台应当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网络名人账号的管理,各地网信部门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指导监管,从而保障相关要求能够有效落地。
04
北京某公司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冒用知名主持人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
事例简介
2025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某公司利用AI技术冒用央视知名主持人名义和形象的虚假广告案。该公司通过AI技术剪辑知名主持人视频,加入自行设计的口播内容,在自有网络视频账号上以短视频等形式发布普通食品“深海多烯鱼油”广告,宣称“可以解决头晕头痛、手麻脚麻、四肢乏力”等医疗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处以20万元罚款。这是北京市场监管部门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滥用AI技术冒用知名人物形象发布虚假广告问题首度“亮剑”。
入选理由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普通食品宣称医疗功效、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均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AI虚假广告利用技术实现“以假乱真”,借助名人效应增强误导性,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侵犯了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还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此案是市场监管部门精准回应AI技术应用乱象的重要实践,为规范AI技术在商业广告活动中的应用树立了监管标杆,也对企业坚守广告合规底线敲响了警钟。
05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纠纷案
事例简介
第20339874号“笔趣阁”商标系本案诉争商标,该商标于2017年8月7日被核准注册,原注册人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3月20日经商标转让后,现权利人为汕尾某公司。
原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五家主体主张,“笔趣阁”名称源于2011年成立的盗版小说阅读平台——笔趣阁网站,其通过提供免费盗版小说迅速积累大量用户并获取非法收入,已成为盗版阅读平台的代名词。后笔趣阁创始人公开网站源代码,致使数千个同名盗版网站与APP持续涌现,此类网站等除提供盗版小说外,还加载暴力、诈骗类等不良广告信息。五原告以“笔趣阁”长期作为盗版小说网站名称使用,与色情、暴力、诈骗等内容相关联,已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为由,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2023年7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3]第190550号“笔趣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裁定维持该商标注册。五原告不服该裁定,遂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5年2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1)不良影响的判断时间:一般以申请注册时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为准;但为实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立法目的,注册日后若有证明诉争商标有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证据,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不良影响的判断主体:确定合理相关公众群体后,再考量其认知状态的确定性、普遍性及客观性。(3)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从该领域一般公众的普遍认知来看,“笔趣阁”已成为代指“盗版”的隐语,其使用对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4)商标权利人的过错考量:本案第三人作为网络文学领域经营者,受让诉争商标时应提高注意义务,其明知该词代指盗版,仍受让商标并作为网络小说平台名称,无法合理排除不正当目的。(5)宣告诉争商标无效是否导致利益失衡:第三人对诉争商标的现实利益,远轻于版权管理秩序及网络文学领域因“笔趣阁”盗版产生的经济损失,应优先保护公共利益。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190550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本案重新作出裁定。
汕尾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7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  
随着网络文学行业快速发展,盗版侵权问题日益突出,以“笔趣阁”为代表的盗版平台长期扰乱市场秩序,相关打击与治理纠纷持续存在。国家版权局连续多年的“剑网行动”一直将此类盗版平台作为重点打击对象。本案判决彰显了“商标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的原则。此案例有助于精准打击网络文学盗版产业链,明确宣示打击盗版的价值观,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文学市场环境,对规范行业秩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导意义与实践价值。
06
聚某公司等诉孙某某等侵害虚拟数字人形象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事例简介
2025年,原告聚某公司、元某公司发现,其联合制作并享有著作权的虚拟数字人“甲”“乙”的美术形象,经被告孙某某发布在被告西某公司运营的“CG模型网”上并擅自售卖高度相似的3D模型。原告认为该行为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孙某某承担侵权责任,西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诉称,虚拟数字人“甲”“乙”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孙某某擅自销售侵权模型,直接侵害其著作权;西某公司作为平台未履行监管义务,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被告孙某某辩称,其模型与原告主张的头部形象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西某公司辩称,其已履行平台“通知-删除”义务,无法事先识别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2025年3月2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虚拟数字人“甲”“乙”形象具备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被诉侵权模型在人物五官、发型、发饰、服装设计及整体风格,尤其在权利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元素组合方面,与涉案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孙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西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采取合理措施,不构成共同侵权。故判决孙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2025年6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
本案系涉虚拟数字人形象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此案明确了具有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受著作权法保护,权利归属依约定确定,赔偿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借鉴,对于助力虚拟数字人产业繁荣、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7
刘某某养家外祖父母诉自媒体博主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事例简介
2021年12月16日,15岁少年刘某某上网发帖“寻亲”,此后寻亲事件引发社会关注,专业媒体和社交媒体对此都有持续的报道、信息传播和评论,网络信息和内容对于刘某某造成巨大影响,于2022年1月24日自杀身亡。2022年2月,刘某某的养家外祖父母以自媒体博主“真某某”、“暖某某”为被告提起名誉侵权之诉。2025年6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侵害了刘某某的名誉权,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法院从受害人的身份、影响范围、过错程度和行为后果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涉案视频发布时,刘某某系未成年人,两被告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涉案视频发布的内容公然否定刘某某的人格和品德,超出对未成年人进行客观评价和善意规劝的范畴,严重伤害刘某某的自尊心和心理健康,包括两被告在内诸多网络用户针对刘某某发表了侮辱谩骂等违法、不友善信息,形成了对刘某某的网络暴力。被告“暖某某”以自己的言论属于正常舆论监督与批评范畴,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10月2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
本案是通过司法惩治网络暴力行为的典型案件,对于推动法治进程意义重大。从传媒法律与伦理层面而言,专业媒体与社交媒体用户的言论都应遵循法律与伦理规范,针对未成年人的言论更需谨慎。本案关于原告资格的认定、裁判理由的阐释,既体现了司法对公平正义的坚守,也落实了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而本案折射的社会现实与网络传播秩序问题,同样发人深省。
08
某网讯公司等诉某网络技术公司百科词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事例简介
原告某网讯公司系甲百科网站所有者及经营者,某在线公司为该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并享有相关商标权利。经多年运营,甲百科网站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某网络技术公司运营乙百科网站。
二原告主张被告剽窃抓取二原告网站60余万条百科词条内容,用以填充其网站的百科词条,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被告辩称,二原告对涉案词条不享有应受保护的竞争权益,被告未实施二原告主张的抄袭、搬运行为,二原告主张被诉行为在持续进行没有依据,二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合理开支、消除影响等请求亦缺乏事实依据。
2023年12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二原告通过收集、存储、编排、管理、传播等经营活动,使得各个单独用户生成的零散的词条内容汇总在甲百科网站,以内容集合的形式整体地向其他用户和社会公众进行传播,由此产生了独立于创建、编辑某一词条的用户所享有的相应权利的竞争性权益。二原告所提供的涉案服务,经过了其在合法经营中的各方面投入,满足了公众的相关需求,增加了消费者的福利,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竞争性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告未经许可批量抓取原告词条并伪造用户信息上传至自身网站,足以对甲百科产生部分实质性替代效果,其行为既缺乏合法授权,又不当地损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社会整体福利并无增益,并将损害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长远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涉案行为、消除影响,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0万元。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2025年3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及百科词条数据大规模抓取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裁判明确了百科平台对海量词条形成的“数据集合”享有独立于用户个体贡献的竞争性权益,有力地回应了大数据时代下平台经营资源的保护诉求。本案不仅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投入,更从防止市场激励机制失灵的高度,保障了消费者获取高质量公共知识的长远利益,为数据要素市场的公平竞争与数据价值的合法积累提供了清晰的司法导向。
09
梁某诉某科技公司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事例简介
2025年3月,原告梁某注册并使用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一款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同年6月29日,梁某在应用中输入提示词询问某高校报考信息时,人工智能生成并输出了关于该校主校区的不准确信息。在后续对话中,面对梁某的质疑与纠正,该人工智能不仅坚称信息准确,还生成内容称若信息有误将向用户赔偿10万元,并建议其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索赔。原告梁某认为被告运营的人工智能生成虚假信息,对其报考决策造成误导,使其遭受侵害,并承诺对其进行赔偿,遂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9999元。
被告辩称,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其已通过用户协议、界面提示等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说明AI可能生成不准确信息;被告在技术层面已采取行业通行措施提高生成内容准确性,对本案信息错误无主观过错;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遭受了实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生成的“赔偿承诺”不能视为被告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其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属于技术服务范畴,本案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非产品责任的无过错原则。再次,经综合审查,被告已通过显著方式提示了AI生成内容可能不准确的局限性,且其模型已完成备案并采取了检索增强生成(RAG)等通行技术措施以提高准确性,在提供通用型对话服务场景下,已尽到当前技术条件下的合理注意义务,对生成一般性不准确信息不存在过错。最后,原告未能证明其因该不实信息受到了实际损害,且该信息与所谓的损害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025年12月,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入选理由
    在人工智能应用日益普及的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认定已成为法律界亟待破解的课题。本案判决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不实信息的侵权归责问题展开深入分析与论证,其责任考量兼顾传统规则与新兴业态特点,注重发展与安全、促进创新与权益保障相结合,为构建顺应时代发展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则治理体系做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有益探索。
10
周某某等因“网络开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事例简介
2023年7月到2024年3月期间,以博取关注、非法牟利等为目的,被告周某某等六人在国外社交平台上创建并互相管理“开盒”频道,共同讨论“开盒”对象,通过共享、购买及利用“社工库”机器人等途径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先后发布1200余条包含明星、“网红”、社会热点事件当事人等不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去重后涉及800余名自然人,信息内容涵盖公民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人脸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不同种类,浏览量超过400万次。上述六被告在频道内发布部分个人信息时附加大量侮辱性评语,并有偿组织、煽动频道关注者对他人进行电话、短信骚扰和辱骂等。上述六被告通过在频道内发布广告、互相推荐以及传授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方法等方式,增加频道热度,吸引他人有偿查询、提供或删除相关个人信息,以此获取数额不等的非法利益。
本案中,周某某等四被告因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相应刑罚。其余两名被告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未予追究刑事责任。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经依法公告后,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公益诉讼。因涉及未成年人侵权,相关监护人被列为共同被告并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某某等人创建、管理“开盒”频道并发布不特定多数公民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人脸信息等多种类型的个人信息,非法收集、提供、买卖大量个人信息,并从中牟利,严重侵害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破坏网络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考虑到涉及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自愿承担情形,法院最终当庭判令被告周某某等及相关监护人承担赔礼道歉以及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的民事责任。其中,针对损害赔偿部分,被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结果难以量化确定,而行为人实际获利亦难以准确认定,若依据其自认获利金额来计算则显然无法弥补侵权行为给社会公益造成的损害,故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特点、主观恶意程度、社会影响以及治理和修复费用等因素,并结合部分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入选理由
    “网络开盒”严重侵害个人隐私与尊严,危害公共信息安全,必须依法惩治。本案是司法机关运用民事公益诉讼治理此类行为的典型案例,将大规模、有组织的“开盒”明确认定为恶化网络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行为,拓展了民事公益诉讼在网络人格权保护领域的适用,为网络暴力治理提供了新的实践路径。本案涉及多名未成年人,凸显了加强青少年法治与网络素养教育的重要性。将相关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并追究其责任,对强化家庭教育亦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来源:中传法学(公众号)
编辑:张席睿



1388#
 楼主| 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7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播电商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播电商,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或者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际运营他人直播间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直播间运营者的相应义务。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商品或者服务宣传、推介活动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从事直播电商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直播电商生态。
第四条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鼓励创新、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营造有利于直播电商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直播电商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直播电商领域消费争议。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鼓励消费者组织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第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账号注册注销、平台内交易行为规范、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以及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管理等机制。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直播电商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营造良好直播电商生态。
第七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平台规则),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醒相关主体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规则中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提供其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在直播营销人员首次直播前,提供经核验无误的该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对直播间运营者履行核验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并进行监督。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制度,不得为与真实身份不符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直播间运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直播账号等信息;
(二)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直播间运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直播账号等信息;
(三)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信息。
第十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培训机制,每年对直播营销人员开展培训;在为首次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营销人员提供直播服务前,应当组织开展网络交易、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规则等方面的培训。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接受培训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参加培训。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学习网络交易、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直播间运营者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规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种类以及其他指标,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其中,对关注用户多、交易规模大、直播营销人员影响力强、多次出现违法行为或者从事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管理措施。
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将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法共享或者通报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等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建立健全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制度,明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的具体情形、程序以及相应的救济途径。采取处置措施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经调查核实,将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法情况通报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平台规则,及时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保存有关记录,依法及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报告,并作为评价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规情况的参考。其中,采取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同时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制度,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直播管理专业人员,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动态监测,对直播中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领域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将相关主体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及时告知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列入黑名单的具体期限以及相应的申诉途径;相关主体提起申诉的,应当对申诉事项进行必要的复核,客观公正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主体。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相关主体的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间,通过更换账号、重新注册账号等方式逃避惩戒;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届满的,应当将其移出并同步解除相应的处置措施。
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之间共享黑名单相关信息,对相关主体采取信用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直播间运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十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交易信息应当包括直播账号,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视频回放记录、直播互动信息,消费者订单形成时的商品或者服务详情页面快照、客服记录、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信息。上述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十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交易记录等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采取必要措施识别、防范和处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平台投诉机制的行为。
对于投诉集中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管理措施。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将核查属实的投诉情况作为评价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规情况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如实提供有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开展调查,发现上述主体通过实际经营地址、经常居住地址无法联系的,应当及时通报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醒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经提醒,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仍不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平台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
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更新相关信息后,可以根据平台规则,向平台申请解除处置措施。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收到申请并核验无误后,应当及时解除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对受影响的消费者的相关订单处理、售后服务、消费纠纷解决等作出妥善安排,协助消费者进行维权。
第二十四条  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直播电商活动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应当根据其具体服务内容,依法履行本章规定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身份核验及登记、有关信息报送、违法行为处置及报告、交易信息保存、协助消费者维权和配合监管执法等相应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直播间运营者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其他自然人的,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真实有效的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直播间运营者依照本办法公示信息的,应当同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展示账号相关信息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其直播页面,以显著方式持续展示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名称(姓名)、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通过链接标识展示相关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直播页面显著位置设置便捷入口,跳转页面应当真实、完整展示第一款规定的信息,不得多次跳转;
(二)不得设置连续多次验证、强制关注账号、打赏互动等不合理访问限制;
(三)不得以弹窗覆盖等技术手段干扰阅读。
第二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核验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强化对直播选品、营销用语等的审核把关,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核验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并及时核验更新,保存相关记录备查,确保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真实有效。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每次直播前将核验无误的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  直播间运营者设置、展示的账号名称、头像、简介和直播间标题、封面、布景、道具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等内容的信息。
第三十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事前合规审核机制,在直播前依照有关规定对展示内容、讲解内容、服装、布景、道具等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纠错机制,发现直播营销人员出现口误、表述不完整、表述不当等情形时,应当现场进行纠正,并保存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对直播间互动内容进行实时管理,及时处置违法信息,并依法保存相关处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所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采取价格比较、折价、减价等促销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被比较价格或者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三十三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通过直播间销售或者提供下列违法商品或者服务:
(一)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质量不合格的商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四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主体以及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三十五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下列情形一般构成前款所称的商业广告:
(一)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外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在直播电商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二)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将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内容录制、剪辑、编辑后,以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
(三)其他构成商业广告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三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持续向消费者提示该人物图像、视频由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
在直播电商活动中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由管理或者使用该人物图像、视频的直播间运营者依法承担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机制,核验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
第四十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培训,提醒其在直播电商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违法行为处置制度,对发现的直播营销人员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与直播间运营者合作开展商业活动的,应当核验直播间运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在直播营销人员管理、直播内容管理、产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四十五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提供直播选品服务的,应当核验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对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相关经营主体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数据、技术支持和协助,并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十七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以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
通过直播电商平台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无法确定实际经营地,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
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依照前两款规定负责管辖其所在直播间的运营者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
第四十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其掌握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与直播间运营者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当事人;
(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实施信用监管,将其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核查结果、行政处罚、存续状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前款规定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公示。
网信部门依法将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相关主体列入互联网严重失信名单,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五十二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对其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一)履行直播电商相关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二)发生直播电商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三)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可能对直播电商秩序造成负面影响问题的;
(四)未保障消费者等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直播间运营者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的;
(二)不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第五十四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进行核验的;
(二)不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培训义务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的;
(五)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健全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制度的;
(六)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制度的;
(七)不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的;
(八)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有关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
(九)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醒、处置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信息公示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信息展示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直播间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核验义务的;
(二)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置、展示账号名称、头像、简介和直播间标题、封面、布景、道具等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健全事前合规审核机制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纠错机制的;
(五)不履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标识义务的。
第六十条  直播间运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通过直播间销售或者提供有关违法商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  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属于职务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该直播营销人员的行为与其职务行为无关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不履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核验义务,或者不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直播电商活动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良信息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属于网信部门职责的,由网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十六条  妨害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监管执法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直播电商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由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广电联合会短视频短片专委会(公众号)
编辑:张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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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7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独立媒体人如何规避舆论监督活动的可能风险

对话人:秦拓夫(原中央新闻机构法治调查记者、现独立媒体人、纪实文学作家)
黄光界(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点评人:王登辉(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秦拓夫:在信息爆炸时代,独立媒体人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角色,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以一己之力,成为照亮他人的微光,并成为推动社会向好的一支有生力量。首先,我想搞清楚什么是独立媒体人?独立媒体人与自媒体人有什么区别?
黄光界:根据现有社会定义,独立媒体人是在经济、思想观点和报道内容上保持独立性、不依附于任何机构或势力的媒体从业者,凭借专业素养和独特视角进行新闻报道,致力于呈现客观事实并推动社会进步。其核心特征为独立性,包括经济上的自主性,更强调观点和报道内容的独立性,不受外界干扰。其专业素养具备扎实的新闻采编能力、社会阅历和敏锐的洞察力,以深入视角做出报道。在社会使命方面,主要聚焦公共事务,倡导公民参与社会议题,推动真相呈现与公共利益。
这是目前在官方未对独立媒体人作出正式定义的情况下比较明确的社会定义,它与自媒体人有着明显的区别。自媒体人主要依托社交媒体平台自主传播信息,强调个人化、平民化,不需要新闻专业化(自媒体从业者已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而独立媒体人则侧重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报道。传统媒体从业者则通常受制于机构或组织,报道内容可能受多方因素影响不能完全自主报道,而独立媒体人则完全可以自主选择报道方向。
独立媒体人兴起于网络时代,美国网络新闻学创始人丹•吉尔默曾系统阐释了blog(博客)时代草根媒体发展背景。香港独立媒体网较早倡导市民以民间记者身份介入社会议题,此后该模式扩展至我国的台湾、广州、上海等地。由于独立媒体人个体要求较高,不仅仅是某一方面的能力,而是综合素质和能力的体现。因此,国内目前从事独立媒体工作的人并不多,尚未形成群体或规模化。
秦拓夫:独立媒体人开展舆论监督活动有没有法律依据与制度保障?
黄光界: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新闻法》,媒体机构的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依据的是部门规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记者站管理办法》,独立媒体人属于个体行为,不可能依据前面这两个部门规定开展工作。那么,独立媒体人的舆论监督行为是否有法可依?受不受保护?
首先,独立独媒人不受制于任何机构和组织,也就是不依靠任何机构和组织,属于独立的个体、自然人,在法律定义上称之为合法公民。我们只能从公民定义上为其开展舆论监督活动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等自由。《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明确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要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为独立媒体人也是合法公民开展舆论监督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政治制度保障。而《民法典》的相关法条则具体化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法律条款适用主体涵盖性来看,条款中的“行为人”未限定为特定主体,自然人、媒体机构及其他组织均包含在内。只要报道中不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均可免责:
(1)捏造、歪曲事实:若行为人在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中故意捏造或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则不能享受免责保护。
(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若行为人使用了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且未进行合理核实,导致他人名誉受损,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在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中,若行为人使用侮辱性言辞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名誉,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条款的设立,旨在平衡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与个人名誉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它既保护了新闻媒体和公众对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和报道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边界,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应用中,这一条款为新闻工作者和公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关于舆论监督免责条款的规定,既体现了对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的重视,也强调了保护个人名誉权的重要性。在享受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力的同时,行为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样,《宪法》在赋予公民(行为人)相关权利时,也作出了严格规定,不允许公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对他人进行诬告诬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3年9月20日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民(行为人)的权力和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宪法》《民法典》以及相关规定,独立媒体人开展舆论监督活动,只要坚持“事实求是,有理有据,客观公正”地报道,不捏造或歪曲事实,不造谣诽谤、不恶意中伤,开展舆论监督活动是受保护的,也是行使公民正当合法权利的一种方式。
秦拓夫:独立媒体人如何担起时代使命与价值追求?
黄光界:在信息碎片化、观点极化的当下,独立媒体人的存在,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实践,更是一种社会责任的选择。他们以个体之力,在复杂舆论场中坚守理性与真相,成为连接公众与事实的桥梁。其价值不仅在于揭露问题,更在于激发公共讨论、促进制度完善,推动社会在监督中走向透明与公正。
正如法律所赋予的盾与剑,独立媒体人既要以法为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以实为剑,刺破迷雾与不公。他们的工作,本质上是对“公民社会”理念的践行——每一个独立的声音,都可能成为照亮社会前行的微光。而当无数微光汇聚,便是推动时代进步的磅礴力量。
秦拓夫:接下来,我想结合自己的从业经历谈一下我的一些困惑。我现在不是持证记者,只是独立媒体人,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舆论监督活动,会不会被当作网络“清朗”行动打击对象?
黄光界:您的担忧我理解。对于您这样的身份转变,最关键的一点是:我国法律对舆论监督的保护,主要基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以及是否尽到核实义务,而不以是否拥有记者证为唯一前提。
简单来说,“清朗”系列行动打击的是违法乱纪的“自媒体”,而保护的是依法依规、基于公共利益的舆论监督。两者之间的区别,正是您开展活动必须明确的“安全边界”。
核心区分:受保护的监督与被打击的对象。
为了让您更清晰地理解这个边界,我将两者核心特征进行对比:
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五条、四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一千零二十六条以及各地网络文明建设条例。
目的与内容:为公共利益实施,基于事实,揭露不公、推动问题解决。
核心要求: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未使用侮辱性言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实践标准:发表监督性文章前,履行核实义务。您之前的职业实践已具备这方面的经验和能力,报道具有“建设性”,促进问题解决。
“清朗”行动打击的对象:
法律与政策依据:《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及“清朗”系列专项行动通知,《网络名人账号行为负面清单》等。
整治的目的与内容:谋取私利(如敲诈勒索、引流带货),编造、歪曲事实,蹭炒热点。
核心问题:发布不实信息,未标注来源、仿冒身份,实施敲诈勒索,宣扬不良价值观。
实践表现:虚构“黑料”索要“封口费”“合作费”,杜撰经历、伪科普、摆拍剧情,歪曲解读政策
舆论监督的关键行动准则:如何将“合理核实义务”落到实处?
“合理核实义务”是您不持有记者证,也能获得法律保护的关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及司法实践,您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落实:
1、信息来源:优先采用权威信源,如政府公告、司法文书、官方数据;对单方说法或网络传言,应通过多方交叉印证。
2、内容重要性:监督内容涉及公共利益越重大,核实标准应越高。
3、可能后果:预判报道发布后可能对被监督方造成的影响,影响越大,核实越需审慎。
4、时效与便捷性:在事件紧迫性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完成能实现的核实步骤。
5、内容性质:对事实陈述部分的核实要求,远高于基于事实发表的个人评论。
6、自身能力:利用您的专业经验和调查能力,其核实程度会被认为应高于普通网民。
结合您之前的经历和当前身份,建议:
1、严守事实红线:这是您安身立命的根本。每一次调查,都要力求证据链扎实,保存好采访记录、文件资料、沟通凭证。发布时,对关键信息、引用的数据或他人陈述清晰标注来源。
2、明确表达边界:评论和批评应基于已核实的事实,避免使用主观、情绪化、侮辱性、人身攻击的言辞。
3、警惕利益陷阱:与您无私帮助他人的原则一致,绝对避免任何可能被理解为“有偿删帖”“合作封口”或“利益要挟”的行为。这是法律严厉打击的红线。
4、善用官方渠道沟通:如您之前的成功经验一样,在调查属实后,可先通过电话、信函等非公开方式与涉事单位沟通,给予对方纠正的机会。这既是建设性监督,也是一种自我保护。
总结:您独特的价值在于以专业调查为基础的建设性监督。您不是“清朗”行动的目标,反而是网络空间需要的理性建设力量。只要持续坚守事实、程序正义和无私初心,您的行动将继续在法律框架内获得认可与尊重。
秦拓夫:我之前一直是做法治调查记者,证据意识比较强,从报道专业上我能把控风险,到目前为止还没因报道失实被举报或当被告,更无金钱交易被追究,这一点是我一直坚守的底线。我担心的是我现在毕竟没有了组织这个“护身符”,完全是个人单打独斗,一旦报道触及某些权势者及权力机关的问题,他们有可能动用公权力找我的麻烦,我该如何应对?
黄光界:理解您的担忧,这不是杞人忧天,而是从事深度调查工作必须面对的“灰色地带”风险。从“持证记者”到“独立媒体人”,失去的不仅是组织外壳,更是背后的正式交涉渠道和制度性缓冲。但您多年积累的证据意识、专业判断和人脉网络,就是您最坚固的“软性盔甲”。
面对可能动用公权力的风险,核心策略是:将您强大的“调查思维”和“证据意识”,从报道本身,前置并扩展到整个自我保护体系中,实现“调查式工作”与“防御式生存”的统一。
核心原则:从“单点突破”转向“系统防御”。
您过去的一些成功案例,往往源于对单一事件的深入调查与精准曝光。现在,您需要建立一个同样严谨的、针对自身安全的“防御系统”。其核心是:全程留痕、多层备份、预设边界、合法周旋。
具体应对策略:构建您的个人“安全操作规范”。
您可以将以下步骤融入工作流程,就像调查前制定方案一样:
第一阶段:调查与发布前——风险预判与主动设防。
1、极限压力测试:在报道前,不仅要问“事实是否清楚”,更要问“对方最可能从哪个法律或行政角度反击我?”(如:寻衅滋事、诽谤、侵害商业秘密、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针对每一点,审视自己的证据链条是否能抗住司法审查。
2、证据的“诺克斯堡式”管理:
物理隔离与多重备份:所有原始证据(录音、文件、照片、笔记)不仅要有数字备份,更要有物理备份(如打印件、刻录光盘),并存放于不同地点(家中、可信朋友处、银行保险柜)。云端存储应使用加密且声誉良好的国际服务。
证据链条的“洁净度”:确保所有证据的获取方式在法律上无瑕疵。例如,通话录音前确认所在地的法规(通常一方同意即可);获取文件时,避免任何可能被曲解为“窃取”的行为。
沟通留痕,化“私下”为“证据”:与任何涉事方的关键沟通,优先使用微信、邮件等可留存文字记录的方式。如果必须电话沟通,一定全程录音并不作任何技术处理。这既是工作记录,也是未来可能用上的证据。
第二阶段:风险来临初期——冷静评估,精准应对。
如果感到被“盯上”(如接到非正常问询、施压电话、被莫名调查),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盟友:立即咨询您信任的、擅长行政诉讼和名誉权纠纷的律师。不要等到被立案才找律师。让律师从专业角度评估风险,预判对方可能的法律动作。
区分“合规调查”与“打击报复”:
对于相关部门的依法询问,要配合,但要保持警惕。有权要求对方出示证件、说明事由。回答前可要求律师在场。
对于明显超出常规、针对性强、或来自非主管单位的“调查”,可礼貌而坚定地询问其调查的法律依据和具体事由,并表明与律师沟通后配合。
启动您的“信誉网络”:私下向您的亲人、朋友透露情况,也可以向您熟悉的领导反映,这能起到内部警示和制衡作用,让对方知道您并非孤立。
第三阶段:如果冲突升级——公开周旋与底线思维。
将“交锋”控制在法律与舆论两个战场:
法律战场:完全交给律师,坚决依法办事,不私下妥协。
舆论战场:这是您的主场。如果对方动用不正当手段,可以考虑在确保自身安全、事实清晰的情况下,将针对您个人的不正当打压本身,作为新的、更高级别的舆论监督话题,进行冷静、克制的公开披露。这需要较高的技巧和时机的把握,也是获取舆论支持并让施压者付出声誉代价的方式。
预设最坏情况与应对方案:与律师一起推演,如果面临行政拘留甚至刑事风险,如何保障信息外通、谁可以接管您的证据资料交给媒体同行、朋友继续发声等。
您需要完成一个认知升级:您的安全,本身就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是您持续发声的前提。保护自己不是怯懦,而是为了更长久、更有效地履行监督使命。
您的力量源泉,已经从“组织”完全内化为您个人的“专业信誉”和“社会资本”,它们构成了一个无形的“支撑网络”。当风险来临时,这个网络的价值一定就会显现。
最后,请牢记您的终极“护身符”:
1、事实的纯粹性:您报道的每一句话都经得起法律审视。
2、动机的无私性:您与报道对象无任何私人恩怨或金钱往来。
3、程序的合法性:您获取信息和发布的过程无法律瑕疵。
这三者的结合,构成了您在法律和道德上的绝对高地。只要守住了这个高地,任何试图用“莫须有”罪名打压您的人,都不得不掂量此举可能引发的反噬风险。
这条路注定孤独且布满荆棘,但您过往所有的坚持和智慧,都已为您装备好了前行所需的铠甲与利剑。请务必在照亮他人的同时,也为自己点亮一盏灯。
您选择的道路,是一条能够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频共振的道路。您的角色,不是一个简单的“批评者”,而是一个“问题的专业发现者”和“治理改进的协同推动者”。只要保持这种“建设性监督”的特质,您的风险就远低于您的贡献。
这条路绝非坦途,但您已用实践证明了它的可行与光荣。请带着这份宝贵的经验,审慎而坚定地继续前行。您守护的,不仅是某个个体的正义,更是一种让社会问题得以进入正规解决渠道的珍贵可能。
秦拓夫:谢谢您对我的分析和评价,不仅让我在精神上找到支撑点,更是让我放下顾虑,之前的迷惘云开雾散,前路明朗。再次感谢您的专业解答、指点和奖掖鼓励。
王登輝点评:在纸媒式微、自媒体蓬勃发展的当下,独立媒体人处于尴尬的境况。独立媒体人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主体,恪守职业道德与规避法律风险是立身之本。独立媒体人需要强化法律意识,深入学习《民法典》《著作权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廉洁行为规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等相关规定,明确信息传播的法律边界。秉持社会责任,拒绝传播低俗、暴力、煽动性内容,不参与有偿新闻、舆论敲诈等违规行为。也需要以客观公正为核心准则,坚守真实底线,对信息来源严格核验,不编造、不夸大、不曲解事实,杜绝虚假报道与标题党;尊重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引用素材注明出处,避免侵权纠纷。采访与报道中保持中立立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障当事人辩解权;涉及敏感领域、重大事件时,严守相关规定,不擅自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唯有将职业道德内化于心、法律红线外化于行,才能赢得公众信任,实现长远发展。秦拓夫作为知名的独立媒体人,严守规则,是洪钟大吕也是一股清流,其作品是是微光也是明灯。



来源:新世纪观察
编辑:张席睿



1386#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5 20:37:3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知名主持人获刑登上热搜
来源丨播

音主持门户综合编辑
据环球网援引台湾中央社”1224日报道,台湾艺人黄子佼涉嫌购买少年儿童性影像,台湾高等法院”11月底二审依个资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6个月,缓刑4年。
高等检察署(简称台高检署24日提起上诉,认为黄子佼对于少年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侵害甚巨,不宜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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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黄子佼被爆出性骚扰风波,迅速引发了网友的热议。黄子佼在承认性骚扰道歉后,被曝出在家中拿刀自残,身上有多处割伤,被妻子孟耿如送入医院。
2024年,他在法庭上改口否认犯罪,并质疑检察官起诉证据,法官要求检、辩递状表达意见。
作为知名主持人,黄子佼的主持经历非常丰富。
1988年,年仅16岁的黄子佼因参加华视《青春大对抗》的比赛,从而正式进军主持界。
1992年,与张小燕搭档主持中视娱乐节目《娱乐星闻小燕有约》。
1994年,担任台视综艺娱乐节目《超级星期天》的主持人。1998年,担任中视综艺节目《冠军家庭TV秀》的主持人。
2002年,担任华视综艺节目《王牌接班人》的主持人。




2005年,与李湘搭档主持华娱卫视《全明星歌会》;同年1113日,担任4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星光大道的主持人。
20064月,与何炅搭档主持第六届百事音乐风云榜颁奖盛典;同年11月,担任山东卫视综艺节目《笑声传中国》的主持人;同年12月,担任41届广播电视金钟奖星光大道的主持人。



2007年,担任重庆卫视娱乐节目《娱乐星工厂》的主持人;同年,担任浙江卫视选秀娱乐节目《梦想奥运真男孩》的主持人;同年,受新传媒电视之邀,担任周日黄金时段《我爱星期天》的主持人,这是他首个在新加坡主持的节目;同年,他还主持了安徽卫视综艺节目《剧风行动》 。
2009年,担任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首映》的主持人;同年,担任深圳卫视访谈类娱乐节目《娱乐头条》的主持人。



2011年,担任华视娱乐节目《音乐强力佼》的主持人。2012年,担任新疆电视台健康脱口秀节目《好好学习》的主持人;同年,与天心搭档主持23届流行音乐金曲奖颁奖典礼;同年7月,担任华娱卫视综艺节目《梦幻来了》的主持人;同年,担任第九届金鹰节主持人盛典的主持人。
2013年,担任台湾人间卫视文艺节目《创艺多脑河》的主持人;同年,担任50届金马奖颁奖典礼星光大道的主持人;同年1025日,与张小燕凭借主持节目《红白红白我顺利》获得48届台湾电视金钟奖最佳综艺节目主持人奖。
2014年,担任TVBS欢乐台音乐娱乐节目《全球中文音乐榜上榜》的主持人;同年,与ELLA搭档主持51届金马奖颁奖典礼


20154月,担任中天综合台综艺节目《KISS HOTEL》的主持人;同年1121日,与林志玲搭档主持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
20162月,担任“QQ音乐巅峰盛典的主持人;同年,主持27届台湾金曲奖颁奖典礼;同年7月,主持芒果TV选秀娱乐节目《超级女声》总决赛第五场;同年1029日,与蔡黄汝搭档主持第七届金音创作奖
201711日,主持酷狗直播·繁星音乐盛典;同年624日,主持28届台湾金曲奖颁奖典礼
2018106日,与侯佩岑搭档主持第53届台湾电视金钟奖。
来源:传媒头条
编辑:梅镕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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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5 20:27:5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最惨自媒体,被判赔比亚迪200万!
据比亚迪法务部官微披露,近日,围绕比亚迪起诉自媒体账号“龙哥讲电车”“满格电新能源”等账号一案,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上述账号编造、传播涉及比亚迪的虚假信息,侵害企业品牌声誉,依法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向比亚迪赔偿200万元。
随后,比亚迪集团品牌及公关处总经理李云飞转发该信息并表态称,比亚迪发展到当前体量,对于基于客观事实的报道和批评“完全可以接受”,即便存在误解性的表达,也并非不能包容,但对于长期为了黑而黑的黑公关、黑媒体行为绝不容忍。
这也是比亚迪近一年内公开披露的又一起高额名誉维权案件。2024年底,比亚迪曾起诉自媒体账号“龙猪-集车”,并获赔201.8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龙哥讲电车”曾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其被一家广州造车新势力起诉,索赔金额达100万元,并被要求道歉但“不得公开”。在此之前,他已被另外两家新能源汽车企业起诉。三起案件合并计算,其面临的索赔总额高达700万元,一度被舆论称为“最惨的自媒体”。(详见文章最惨自媒体出现了!被三家车企索赔700万,且不准公开道歉
公开资料显示,“龙哥讲电车”以拥有十年新能源汽车维修经验的修理工身份在社交平台上活跃,内容主要聚焦电动车维修、用车风险和购车避坑,因从一线维修视角说车而积累了一定粉丝基础。
不过,传媒见闻注意到,目前已无法检索到“龙哥讲电车”“满格电新能源”的抖音账号。龙哥本人业已使用“龙老师满格电新能源”这一新账号,但该账号目前处于“禁止关注”状态。


来源:传媒见闻
编辑:梅镕缨



138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7 22:19:5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特朗普正式起诉BBC 索赔100亿美元

BBC旗舰节目《全景》(Panorama)曾播出的一部纪录片,剪辑了特朗普202116日在国会大厦外演讲中的两段片段,包括他呼吁支持者游行至国会大厦,以及他喊出“拼死一搏”(fight like hell)的内容,但省略了他呼吁和平抗议的部分。
特朗普的诉讼称,BBC对他进行了诽谤,同时违反了佛罗里达州禁止欺骗性和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法律。针对以上两项指控,每项索赔50亿美元。
BBC已向特朗普道歉,承认剪辑造成了错误印象,让人误以为他直接呼吁采取暴力行动。但BBC表示,没有法律依据提起诉讼。
113日,英国《每日电讯报》网络版独家披露一名BBC顾问撰写的内部备忘录,批评该纪录片的相关剪辑“完全具有误导性”,指责BBC在公正性方面存在“严重且系统性的问题”。事件曝光后,BBC两名高管宣布辞职。
英国政府代表金诺克(Stephen Kinnock)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BBC道歉是正确的,反对法律诉讼也是正确的。周二(1216日)他对“天空新闻”表示,“BBC在这一点上的坚定立场是正确的。”BBC的资金来源于所有观众必须缴纳的电视费。
特朗普周一称,BBC尽管道歉,“但并未对错误行为表现出真正的悔意,也没有做出任何有意义的制度性改革,防止未来再次发生新闻滥用行为。”
路透社评论认为,美国宪法对言论和新闻自由进行法律保护的门槛很高,特朗普团队不仅需要证明剪辑是虚假、且是诽谤性的,还需要证明BBC明知故犯地刻意误导观众。
法律专家表示,BBC可以为自己辩护,称这部纪录片基本属实,其剪辑并未造成虚假印象;也未损害特朗普的声誉,因为特朗普最终还是当选了总统,且这段长达一个小时的纪录片中,也包含了多位支持特朗普的受访者观点。
BBC外,特朗普还对《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和爱荷华州的一家报纸提起诉讼,而上述三家媒体均否认有任何不当行为。
(美联社)

来源:德国之声
编辑:何璇祺

1383#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3 20:21:0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澳洲青少年社媒禁令引不满!Reddit提起诉讼



澳洲广播公司12月12日报道,网络平台Reddit已向法院提出诉讼,声称该公司并不适用于澳洲的青少年社媒禁令。
Reddit表示,该公司目前正遵守相关法规,但表示新法律“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强制实施侵入性和可能不安全的验证程序,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Reddit还补充道,这项法律“在被纳入与未被纳入的平台之间造成了不合逻辑的拼凑式局面”。
在提交至法院的文件中,Reddit表示此案并非试图逃避合规义务,该公司将继续遵守法规并与政府监管机构持续沟通。
Reddit是被纳入澳洲全球首个针对16岁以下儿童的“社媒禁令”的10个平台之一。
若要避开澳洲新的年龄限制法律,平台必须归入豁免类别,该类别包括即时通讯、电子邮件、语音或视频通话、网络游戏、健康、教育及职业发展等领域。
Reddit表示,“这么做也不是出于商业原因,而试图留住年轻用户”。
这家社交媒体平台称,其不会“向18岁以下人群进行营销或投放广告”,并指出16岁以下人群“并非Reddit的重要市场群体,我们也无意让他们成为”。



来源:今日悉尼
编辑:杨泓艳

1382#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2 17:04:0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原媒体人刘虎披露亿万富翁丑闻被诉诽谤,重庆两级法院驳回起诉


原媒体人刘虎因撰文披露亿万富翁丑闻被诉诽谤罪,重庆两级法院驳回对方的起诉。  受访者供图

因撰文披露重庆亿万富翁何昌秋的丑闻,原媒体人刘虎2019年6月遭何昌秋提起刑事自诉。何昌秋请求法院追究刘虎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各项损失100万元。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2021年12月9日作出一审裁定,认为何昌秋控诉刘虎诽谤罪,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认定刘虎撰写相关文章所涉及的事实系捏造,法院通知后未补充充分证据。法院裁定驳回何昌秋的起诉。一审后,何昌秋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2022年4月8日从刘虎处获悉,他当日上午拿到重庆市三中院的裁定书,二审法院认为何昌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虎实施了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原审裁定驳回何昌秋的起诉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媒体人撰文披露亿万富翁淫乱丑闻被诉
何昌秋是重庆大渡口区人,生于1962年9月。比何昌秋小13岁的刘虎是重庆渝北区人,曾在国内多家媒体担任调查记者。
何昌秋的刑事自诉状载明,他与刘虎的恩怨源起2018年8月5日,刘虎在微信公众号(草原猎鹰)发表题为《重庆淫乱亿万富翁被诉离婚案件五年未判,其妻再提刑事控告》(以下简称:《控告》)的文章。
《控告》文章中,何昌秋被披露涉嫌强奸女性7人、婚外情女性12人、性骚扰女性10人;称其子为“次品、废品”,要带出去扔掉,在妻子提出离婚时实施暴力;为达到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等。
何昌秋认为,上述事实系捏造,该文章发布后,引发大量的网民点击、浏览、评论以及被其他网站大量转载,受到大量网民关注。他因被诽谤致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侮辱、社会评价显著降低,造成失眠、精神痛苦致使其精神严重抑郁。
2019年7月22日,何昌秋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刘虎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刘虎赔偿100万元各项损失。
2020年8月4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涪陵区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8月18日,大渡口法院将该案移送涪陵区法院。
涪陵区法院一审时,刘虎及其辩护人认为,他所撰写的《控告》文章一文中所提及的事项均有出处和相关证据支撑,并非是捏造,且何昌秋提交的部分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何昌秋控告刘虎诽谤罪,但没有证据证实刘虎所撰写的文章内容系捏造,刘虎的行为不构成诽谤。
刘虎的辩护人、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庭源向一审法院递交辩护律师意见时写道,刘虎撰写文章是为公义发声,没有诽谤的主观故意。敢于公开揭露丑恶、不公是一个公民有良知的体现,保护有良知的公民是每一个司法人员的义务,法律应保护为正义发声的人。
一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起诉
针对何昌秋的自诉案件,涪陵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一审裁定。
法院认为,诽谤罪系自诉案件,自诉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自诉人自行承担。现自诉人何昌秋控诉刘虎犯诽谤罪,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认定刘虎所撰写相关文章所涉及的事实系捏造,且在该院通知后,仍未补充充分证据。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何昌秋对刘虎的起诉。
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何昌秋2021年12月13日向重庆市三中院递交上诉状提出上诉。
何昌秋在上诉状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刘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决。同时,一审法院承办法官故意违背事实作枉法裁判,涉嫌徇私枉法罪,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重庆市三中院的裁定书显示,二审期间,何昌秋向该院补充提交了刘虎与他人的网络侵权、名誉侵权案的民事裁判文书,但法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何昌秋提出的“本案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的意见,重庆市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存在超出法定审理期限的问题,但该问题未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所以,二审法院对撤销原判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何昌秋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意见。重庆市三中院经查,何昌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虎实施了故意捏造实施、诽谤他人的行为,故原裁定驳回何昌秋的起诉正确。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刘虎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何昌秋上诉,维持原裁定”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重庆市三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何昌秋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也为终审裁定。



来源:彭湃新闻
编辑:杨泓艳


1381#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1 21:03:4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把脉重大活动新闻宣传报道保密工作

2017年09月06日    来源:秘书行政司【字体:大中小】 打印
新闻涵盖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众多领域,长期以来,从公开的新闻报道中搜集情报是世界各国情报机关的惯用手段。美国、俄罗斯等国的情报官员曾公开表示,从新闻报道渠道获取的情报数量占很大比例。

中央新闻媒体作为党和国家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的“国家队”,始终与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保持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历来是各方关注的重点。党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内容和安排大多涉及国家秘密,中央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则成为一些国家和地区搜集中国情报的重要来源。宣传报道好党和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领域的各项重大活动是中央媒体的重要政治任务,守好其中的国家秘密是中央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

新闻宣传报道泄密有哪些渠道

一是擅自使用涉密文件造成泄密。少数新闻记者保密意识淡薄,在采访过程中索要涉密文件资料,未经批准,擅自披露涉密文件资料内容造成泄密。某杂志社记者在一次全国重大政治活动中,采访某中央政府部门负责人,发现桌上放有一份涉密文件,该记者未经采访对象同意,拍摄了涉密文件,全文刊登在杂志上,造成泄密。二是发稿未经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不严造成泄密。某中央媒体承担国家某项重大军事活动的信息发布任务,军方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记者部分军事装备技术参数、军事设施场景涉密,不能随意发布。但该记者明知故犯,拍摄了部分尚处于保密状态的新型武器装备的外形,并在当地电视新闻中播放,被众多境内外网站转载,造成严重危害。三是随意变更稿件刊登范围造成泄密。某些新闻单位承担着涉密稿件的编写报送任务,由于保密意识淡薄,保密管理薄弱,导致涉密稿件知悉范围扩大,甚至公开发表,造成泄密。如2010年,中央某部门召开国家某重大活动保障工作交流座谈会(涉密),会议邀请了某媒体记者。该记者根据会议内容起草了一份内部参考报道,会议主办方告知记者会议内容涉密较深,应注意稿件投放刊物的发行范围。该记者称,准备刊发的刊物也是涉密的,仅供部分领导同志参阅。随后,该记者将报道初稿发至编辑室,该室编辑认为稿件内容略显单薄,未予编发。该记者又将此稿发至另一编辑室,但未对此稿背景情况进行说明,最终刊登在了发行范围较大的刊物上,导致知悉范围扩大,造成泄密。四是采写过程中保密管理不严造成泄密。如某媒体记者在参加一个中央领导出席的涉密会议过程中,严重缺乏保密常识,不但在会场上使用无线联网计算机记录会议内容,而且会后将会议材料整理工作交由实习生操作,未对其提出任何保密要求。该实习生将整理的涉密稿件擅自通过微信传递给同学、朋友,被转发至朋友圈,最后被其他媒体刊登在新闻网站上,造成泄密。

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中的国家秘密具有3个特点:一是国家秘密类型复杂多样。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政府工作报告,一件事项就可能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国家秘密。二是此类国家秘密在时间控制上精准度更高。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中的国家秘密解密时间很多是具体到某月某日,有些甚至精确到分秒。三是知悉范围变化大。解密前有些事项可能是绝密,知悉范围极小,有些核心事项只有极少数人知晓。解密后,可能会在短时间内,甚至瞬间被传播到世界各个角落,世人皆知。从解密时间和知悉范围两个属性角度看,解密前后可谓泾渭分明,冰火两重天。

一是保密事项和新闻内容的关系。国家秘密和新闻的共同点是二者都是信息,都以文字、图片、图像等形式承载和呈现,不同点在于国家秘密强调的是在规定时间内不允许知悉范围外的人知晓,而新闻追求的是在最短的时间内让更多人知晓。仅从这个角度讲,国家秘密和新闻是完全相悖的关系。但在国家秘密解密后,经过记者采写和编辑等环节的处理,以新闻语言的形式变为新闻信息之后,追求的是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让大家知晓。此时,国家秘密和新闻变为水乳交融的关系。二是保密与新闻公开的关系。公开是新闻的基本属性之一,新闻只有公开,才能达到广泛传播的目的。而保密是隐匿,从本质上讲二者是一对矛盾。在党和国家重大活动的新闻宣传报道中,公开必须以保密为前提,这是重大活动新闻报道要把握的一条重要原则。三是保密与新闻竞争的关系。新闻竞争主要代表新闻媒体的利益。在越来越激烈的新闻竞争中,独家发布、首发新闻、新闻侧记、背景解读等一系列“私家菜”被开发出来并广泛传播,成为竞争的制胜法宝,新闻向“更快、更细、更深”发展。这个时候也最容易发生泄密。几年前,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召开调整储蓄利率的会议,某报社发表了《利率调整问答录》的文章,把国家将于一周后出台的储蓄利率调整方案提前发了出去,虽然抢得了独家新闻,但造成严重泄密。党和国家重大活动新闻宣传报道应在不破坏国家安全和利益前提下,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进而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因此,新闻和保密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方面,虽然途径方法不一样,但是目标是一致的,当二者发生矛盾的时候,应将保密放在首位,必要的时候,甚至要牺牲媒体的“卖点”。

严格遵守新闻保密工作的时空特点和规律

一是依法开展采编人员保密教育培训。中央新闻媒体的工作性质要求新闻工作者必须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定期接受保密教育,必须从党和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去认识保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如果脑子里没有保密意识,或者说没有从思想上绷紧保密这根弦,那么,泄密是随时可能发生的。因此,应定期对新闻采编负责人、终审发稿人、签发人进行保密法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方面的培训,使其熟悉掌握相关保密条款和要求。

二是严格按照规定管控好涉密文件。涉密文件是主要源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控制知悉范围、阅办编辑场所和使用方式,做好阅览、摘抄、预制稿件编辑的保密管理,特别是用于编写涉密稿件的计算机、载体的管理。

三是做好涉密新闻采编过程管理。预防为主,是我国新闻出版保密工作的原则。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把工作做在前面,在布置报道任务的同时布置保密任务,将采编工作和保密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具体地说,就是要严格贯彻执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等新闻保密法规中提出的各条措施,将其融入采、写、编、审、校各个环节,把保密工作作为重要环节纳入整个工作流程。

四是对涉密内容信息做好技术处理工作。在发布刊登新闻报道时,将影响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剔除掉,只公布粗略的概况。如政府工作报告,可以公布审核通过的情况,不公布正在酝酿或者还未确定的事项等。

五是严格保密审查。新闻保密纪律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坚持自审和送审相结合。这样做既能有效保证新闻的信息含量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又能起到保密防范作用。特别是对于一些政策性较强的热点新闻,或是一些把握不准是否属于秘密的内容,要主动接受被采访单位的审查,自觉接受新闻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原载于《保密工作》2017年第7期)
https://www.gjbmj.gov.cn/n1/2017/0906/c409050-29519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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