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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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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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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
 楼主| 发表于 2025-7-3 22:41:5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谷歌非法使用安卓用户数据,被判赔超3亿美元!回应将上诉


据新华社洛杉矶71日报道,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陪审团对一起集体诉讼作出裁定,谷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非法收集、使用闲置状态下的安卓手机数据,用于个性化广告投放等目的,并使用户蒙受流量损失。该判决要求谷歌向加州安卓手机用户赔偿约3.146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2.55亿元)。谷歌方面回应称对判决结果非常不满,将提起上诉。


诉讼材料。
经梳理,这起集体诉讼可以追溯至2019年,原告代表约1400万加州居民。原告在诉讼中指控谷歌对安卓手机设置了特殊编程,在用户未连接网络时,手机设备也会将数据传输至谷歌服务器并用于个性化广告投放等目的,此举消耗了用户付费购买的数据流量,使用户蒙受了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公布后,谷歌发言人何塞·卡斯塔涅达(Jose Castaneda)在一份声明中称,公司强烈反对这一判决结果,将提起上诉。
谷歌公司认为,其为用户提供的数据传输服务对于维持安卓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陪审团误解了这一功能,案件中涉及的数据传输行为是维持全球数十亿安卓设备性能的必要操作。在数据传输过程中没有用户受到伤害,其消耗的数据流量比发送单张照片还要少。
另外,谷歌公司还提到,安卓用户在设备使用期间已签署多份用户协议、隐私政策并确认了设备设置选项,同意了此类数据传输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不是针对谷歌上述数据传输行为的唯一诉讼。代表美国其他49州安卓用户向谷歌提起的另一起集体诉讼,将于20264月开庭审理。
来源:隐私护卫队
编辑:梅镕缨



1362#
 楼主| 发表于 2025-7-17 00:15:5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致歉声明

2022年2月13日,我司在“兽楼处”微信公众号发布《来自奥地利的中国好人》文章,后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
1、(2022)沪0104民初25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涉案文章主要内容失实,”并认定十万家公司构成对高央(GAO YANG)的名誉权侵害;
2、涉案文章用负面的、贬损性的言辞描述原告,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和商业信誉的降低可能;
3、高央(GAO YANG)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中静系”企业实控人,涉案文章侵害高央(GAO YANG)名誉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4、十万家公司未对涉案文章内容尽到基本的审核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5、舆论监督的要求行使的主体在发表作品时,作品的事实基本属实,评论客观准确,涉案文章不真实的内容以及不客观的评价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4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文章侵害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誉权,十万家公司发表涉案文章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我司根据上述判决向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在“兽楼处”微信公众号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并置顶15日。

北京十万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7月16日


来源:兽楼处(公众号)
编辑:张席睿



1363#
 楼主| 发表于 2025-7-19 21:56:5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特朗普起诉默多克和《华尔街日报》记者,称被告“蓄意中伤”,寻求至少100亿美元赔偿

当地时间7月1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对新闻集团、道琼斯公司、传媒大亨鲁珀特·默多克及两名《华尔街日报》记者提起诽谤诉讼。
据悉,特朗普指控《华尔街日报》刊登其致爱泼斯坦的“伪造信件”,并向被告寻求至少100亿美元赔偿。特朗普称被告“蓄意中伤”,已对其造成“巨大的经济和声誉损害”。
据悉,新闻集团旗下包含《华尔街日报》《纽约邮报》和哈珀柯林斯出版社等印刷出版产品。道琼斯公司是新闻集团旗下的子公司。

△美国总统特朗普(资料图)

特朗普否认致信爱泼斯坦 称《华尔街日报》刊登“伪造信件”
当地时间7月17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其社交媒体“真实社交”发文怒斥《华尔街日报》刊登其致爱泼斯坦的“伪造信件”,称“这不是我的话,我也不画画”。特朗普还称该报道“虚假、恶意、诽谤”,并表示将起诉《华尔街日报》、新闻集团及鲁珀特·默多克本人。他强调,已亲自警告默多克与主编艾玛·塔克该信为伪造,但对方仍执意刊发。
CMG国际时讯
特朗普称此举是“又一个假新闻案例”,并否认与爱泼斯坦有任何不当关联。
《华尔街日报》7月17日报道称,2003年爱泼斯坦50岁生日时,朋友麦克斯韦尔为其准备的一份皮革装订生日纪念册中,有特朗普的署名信件,信件风格轻佻,包含几行文本。信件内文本以第三人称撰写,模仿特朗普与爱泼斯坦间虚构对话。



来源:杭州日报
编辑:张席睿



1364#
 楼主| 发表于 2025-8-10 13:26:1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我给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信访局、广电总局寄了挂号信
      西历729日,笔者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访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各寄出了一封挂号信,信的主旨是:建议它们关注、解决中央电视台在台标、节目字幕、播音员播报方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规定的问题。
      信中附有两年前笔者与一些网上同志讨论撰写的给中央电视台的公开信,详情如下:
      中央电视台全体工作同志
      你们好!
      2000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并决定自20011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宣布:“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据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特向你们发出这封公开信,就贵台在语言文字使用方面的某些现象提出意见如下:
     一,贵台的台标为“CCTV”四个外文字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招牌、广告用字”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台标,显示在贵台每个频道播出的电视节目的左上角,属于“电视用字”,就作为贵台专用标识的作用而言,属于“招牌用字”,从表达“中国中央电视台”的名称来讲,属于“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外文字母“CCTV”不是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用它作为台标,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贵台的电视节目字幕里,经常直接使用外文字母缩略词,例如“GDP”、“CPI”、“PPI”、“APP”、“VR”、“CEO”等等,播音员口语播报时也经常直接念这类外文字母。电视字幕和口语播报自然属于“电视用语用字”,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四条中“电视用语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自然要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法守法。贵台作为我国最重要的电视媒体之一,使用语言文字是你们工作的主要手段,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就是你们工作中应该依据的最重要法律规范,上述使用外文字母台标、字幕和播音使用外文字母缩略词的现象有违该法相关规定,特提请你们予以注意,加以纠正。你们的工作责任重大,影响深远,在这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更应当成为尊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表率。
       此祝工作顺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谨启
     信发出至今十一天,西历85日国家信访局回复了“信访投诉受理”短信,其它三个部门暂无回应。
来源:桃花舍主人公众号
编辑:梅镕缨



1365#
 楼主| 发表于 2025-9-3 21:38:3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不正当竞争!两家自媒体被判赔花西子32万

自媒体时代,媒体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尖锐。但是,如果媒体和公众对商业资本合理的批评和监督被套上“商业诋毁”和“不正当竞争”的紧箍咒,那么不仅会让媒体在无形的压力下噤口,更会危及广大公众的知情权。只有依法判决才能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最广大的公众利益和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

近两年来,企业将媒体诉诸于法庭的越来越多,除了名誉侵权之外,有个别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另辟蹊径,选择以“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等名义起诉媒体,在个别案例中,这种策略取得了成功,一些媒体被判决向原告支付大额赔偿。近的有2024年8月360起诉自媒体市值风云一审判决出炉,后者被判赔偿201万元,创下近年来自媒体赔偿记录;此外,360周鸿祎旗下公司还曾起诉自媒体大V“兽爷”关联的“星球商业评论”,并获赔50万元。除了360,特斯拉、联想、小米等企业近两年也曾用类似的诉讼理由,将一些自媒体告上法庭。

最新的一起案例涉及到杭州的一家网红医美企业“花西子”,该企业2024年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两家自媒体,今年上半年,一审判决两家自媒体因涉嫌不正当竞争向花西子支付32万元赔偿。新经济IPO了解到,花西子起诉的其中一家自媒体为“一美社”,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涉及花西子的批评文章,涉嫌商业诋毁,“显著存在博取流量获利的主观恶意”,且对“宜格公司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造成重大影响,故二被告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称,涉案文章发布的信息并非虚假信息,所有观点在网络中均有据可查,被告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宜格公司应当接受舆论的监督;被诉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未给宜格公司造成直接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书主要结论为:双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书提供了几点说明。第一,宜格公司(即花西子)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检验报告及产品安全评估报告表明,花西子涉案产品依法履行了化妆品注册、备案义务,产品质量符合了相关安全标准。法院认为被告虽然文章列举的材料基于事实,但没有结合花西子的产品的具体特点进行说明,且标题过于夸大风险,存在“据此吸引流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

第二,法院认为“一美社”主要从事医美、美妆行业分析,与花西子的主营业务不完全相同,但均面向美妆产品消费者,涉及美妆领域,法院认为被告“博取流量、谋取利益、双方在交易机会或者商业利益上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并直接影响宜格公司的商誉”,因此两者“显然存在竞争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花西子还在起诉中一并起诉了新浪微梦公司,新浪公司在北京海淀区,在这也是花西子利用在北京海淀区立案的原因,当然,法院并不支持花西子对新浪微梦公司的起诉主张。法院称,“涉案侵权信息并非微梦公司发布,且微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及时采取了相关措施,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这是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互联网平台在各类侵权案件中却相对安全。新经济IPO注意到,花西子多家公司过去几年以涉嫌不正当竞争、侵犯商标权起诉了某多、某宝上大量个人和公司,同时还以“不正当竞争”的理由将平台一并告了,要求赔偿。这些官司的审判法院位于全国各地,但结果,各地法院毫无例外地驳回了花西子对大型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甚至在个别案子里,花西子主动撤回了对某宝的“不正当竞争”的起诉。这些案例中,各地法院对侵犯花西子商标权、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电商的判决赔偿金额大多在几千元到两、三万元。

判决书称,“由于宜格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因涉案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二被告的获利情况,本院结合华西字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涉案文章的内容及持续期间、传播范围及规模,涉案文章发布在当年双十一期间,涉案行为给宜格公司商誉造成的损害后果,二被告的主观故意等,酌情确定二被告连带赔偿宜格公司30万元”。

另外一个被诉的自媒体也不断喊冤,据了解案情的媒体朋友表示,该自媒体甚至出示了自己跟花西子被离职的公关(关于花西子公关集体离职的新闻,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百度,网上很多报道,这里不再介绍)的通话录音来证明文章并无捏造、主观诋毁,仍然不被法院采纳,最终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花西子30万元。

新经济IPO注意到,这个判决金额在近年来企业起诉自媒体的案例中不是最高的,但也可以排在前列了。市值风云被判赔201万,当时曾引发舆论哗然;兽爷的“星球商业评论”被判赔50万也曾因引发网络热议。但是,此次涉及的两个自媒体,“一美社”仅有数千粉丝,其文章阅读量在不同平台只有几百到几千;“一美社”作者抱怨称,法院判决称他主观上为了“获得流量、获利”。他提供的截图显示,其微信公众号在2024年9-10月份新增粉丝只有几十个,其中20多天粉丝“零增长”;另外,原告及法院判决均将被告账号开设了微博打赏作为“主观获利”意图的证据,但“一美社”提供的截图显示,其微博帐号自开设以来0收入,从来没有获得打赏收入,也没有流量带来的收入。那么,法院以此做出巨额赔偿的依据似乎就立不住脚。

更重要的是,花西子在起诉中没有提供对其造成损失的“具体数据和计算方法”,仅仅表示原告内容对其造成“重大损害”,法院作出如此判决的原因是个谜。

新经济IPO了解到,另一个自媒体人也没有多少粉丝,其发布文章阅读量同样不高,也是被同一名法院判处赔偿30万元。他甚至还有与花西子被辞退的前公关的录音为证据,但在法院,这些证据都没能说服法官。

有意思的是,在这些判决中,判决书更多地听取了原告的意见,而忽略了被告的辩护词。据媒体报道,在此前市值风云的案例中,“有知情者表示,法院裁决中大量内容直接引用了360的起诉状,而被告一方的抗辩理由未获充分考量”。

这可能是一个让媒体人很无奈的现实。

值得一提的是,花西子并不是只对这两家自媒体提起诉讼。公开信息显示,花西子曾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十余名自然人提起了网络侵权诉讼,但与在海淀法院提起的指控不同,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主要指控的是侵犯名誉权。在披露的一起判决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给予花西子500元损害赔偿。


从花西子过去几年起诉电商平台和自然人、商业机构的实践看,各地法院在损失赔偿确定的标准上依据的标准都比较统一,即要么原告提供实际受损害情况,要么提供被告实际获利情况,法院据此进行判决,在能看到的大部分花西子判决书里,最终判决金额小于被告实际获利金额。

工商信息显示,花西子曾以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的理由起诉上百家企业和个人,判决法院分布在全国各地,判决赔偿金额大多在数千元-2、3万元之间。在例如,2020年9月,杭州宜格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向杭州滨江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杭州阿××巴广告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创×瑞,杭州宜格一开始起诉被告深圳创×瑞公司“不正当竞争”,但在审判过程中突然撤下了这一指控。杭州宜格要求被告删除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加维权费用5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称,“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创铭瑞公司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单价、侵权性质及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在大量类似案例中,花西子起诉侵犯其商标权的商家,虽然最终得到了部分支持,但不正当竞争的诉求较难获得各地法院认可,赔偿金额上与其主观要求的金额也差距颇大。这是很有讽刺意味的,正常来说,盗版产品小商家与花西子构成直接竞争关系,而且也采用了非法的、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但在司法实践中,花西子就是赢不了,也无法通过起诉不正当竞争来追索巨额赔偿。但是,到了起诉自媒体这里,花西子竟然能说服北京海淀法院相信,自媒体与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以给予其盗版商家不能提供的巨大损失赔偿(相比于盗版商家几千-两三万元的赔偿)。

有北京律师从业者对新经济IPO表示,抛开争议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谈,上述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花西子案例中,法院判决书中既没有原告提交实际损失的证据材料,也没有被告获利的实际证据,最后依据原告索要的赔偿数据给出一个较高的赔偿金额既缺乏合理性,也没有说服力。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的利益确定。

法官在这类案子里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也应有一定边界。尤其是在媒体与企业的关系上,自媒体如果基于事实作出批评性报道,是否必然与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这个界限在哪里?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监督和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言论自由的权利是否应给予一定保障?目前出现的几个著名案例是否存在将不正当竞争扩大化的倾向?是否存在企业或资本利用司法判决压制媒体舆论、公众监督的情况?

新经济IPO注意到,2023年10月,“法度law”曾举办“法度下午茶”,邀请知名律师、记者以北京星球侠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星球侠公司”)与三六零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为例,研讨媒体和报道对象会不会构成实质竞争关系。

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吕博雄律师曾指出,“法院认为除经营同类商品或者替代商品的经营者外,彼此之间在交易机会和消费对象方面存在此消彼长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也可能构成商业诋毁中的竞争对手。”在他看来,该解释过于广义,“照此说法,媒体可能和所有的被监督对象成为竞争对手。”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熊文聪认为,竞争关系的认定不能泛化,其不仅要看原告的主营业务是否与被告的主营业务存在高度重合度,还要看被诉行为是否实质性损害了原告的主营业务,且被告的主营业务因此获利。“市场竞争生态是丰富多样的,并不都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一家媒体因报道、评论某热点事件,确实会给自己带来流量和广告收益,而被报道、被评论的对象也可能因媒体报导评论,相关信息被消费者及公众知晓而产生损失,但不能说媒体的流量和广告收益就是从被评论对象的客户及经济损失转移过来的,否则,就会得出任何一家媒体同全世界任何一个行业皆存在竞争关系的结论,显然,该结论是站不住脚的。

新经济IPO注意到,上述案件的主审法官是海淀法院知名的知识产权硬核法官王栖鸾,澎湃新闻“政务”曾在一篇稿件中称赞王栖鸾为代表的模范审判团队,王栖鸾2010年进入法院工作,“带着法律人的初心,从一脸稚气的新手小白成长为独当一面的硬核法官,敢于向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的知产案件发起挑战”。尤为难得的是,根据澎湃新闻报道,2019年,王栖鸾审判团队共审结案件713件,无一发回和改判。如果每天按审结2个案件计算,王栖鸾团队全年一天都不能休息,工作强度之大可想而知!

法官的工作辛苦,可能只有其家人才能体会。海淀法院官网2023年曾发布过一篇王栖鸾的丈夫王宁的自述文章,称“为了接她(王栖鸾)下班,我绕着单位转了40分钟”。由此可见,王栖鸾是一位专业能力强、又有拼搏精神的优秀法官。新经济IPO在此也衷心希望,我们的法院系统要给优秀法官们减减压,工作很重要,但身体健康和家庭更重要,一年审理700多起案件不应该成为基层法官的工作常态。

来源:新经济IPO
编辑:何璇祺

1366#
 楼主| 发表于 2025-9-4 22:12:2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自20259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标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标识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为生成合成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提供了便利工具,海量信息得以快速生成合成并在网络平台传播,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生成合成技术滥用、虚假信息传播扩散加剧等问题,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关切。经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多轮技术论证试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标识办法》,进一步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
《标识办法》聚焦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关键点,通过标识提醒用户辨别虚假信息,明确相关服务主体的标识责任义务,规范内容制作、传播各环节标识行为,以合理成本提高安全性,促进人工智能在文本对话、内容制作、辅助设计等各应用场景加快落地,同时减轻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滥用危害,防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传播虚假信息等风险行为,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二、问:请问制定《标识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细化已有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了标识有关要求,《标识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标识的具体实施规范。二是解决关键问题。《标识办法》重点解决“哪些是生成的”“谁生成的”“从哪里生成的”等问题,推动由生成到传播各环节的全流程安全管理,力争打造可信赖的人工智能技术。三是统筹发展和安全。考虑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需要,针对在文本内容中添加隐式标识,在多媒体文件中添加数字水印,仍是技术难点或可能增加企业成本,不作强制要求。为降低平台企业标识成本,提升落地实施的可操作、可执行性,创新提出文本符号标识、音频节奏标识、文件元数据标识等低成本实施的可行方法。四是管理要求与技术标准一体化考虑。为推动《标识办法》落地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同步发布,更好地指导相关主体规范开展标识活动。

三、问:《标识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标识办法》规定,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法律、行政同时,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标识办法》同样遵照上述适用条款,开展特定活动对内容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问请说明一下《标识办法》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的关系?
答:《标识办法》主要从立法层面提出管理要求,明确生成合成内容制作传播各主体的责任义务,为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对具体实施操作不做要求。《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形式制定实施,主要提出强制执行部分的标识具体实施方式和操作方法,两者同步推出,于202591日同步实施,以更好地指导相关主体规范开展标识活动。

五、问: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的主要内容?
答:标准支撑《标识办法》,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服务提供者与网络信息传播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内容标识方法的具体要求。一是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服务提供者对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内容,添加文字、角标、语音、节奏等显式标识的方法,在内容生成合成环节提出了显著提示公众、防范混淆误认的方案。二是明确服务提供者在文件中添加元数据隐式标识的方法,为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有效识别生成合成内容提供便捷方案,也为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履行向公众提醒提示主体责任提供了依据。三是在元数据隐式标识设置了预留字段可用于记录标识完整性、内容一致性等安全防护信息,为促进标识技术创新发展和保护标识安全性预留了空间。

六、问:《标识办法》明确了服务提供者哪些具体要求?
答:《标识办法》明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等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在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应当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

七、问:《标识办法》明确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采取哪些措施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
答:《标识办法》第七条明确,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应当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并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八、问:如何合规获得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
答:前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针对“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深度合成服务情形提出显著标识要求。在此基础上,《标识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针对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拟真等具体场景的显式标识要求,确保生成合成内容在面向公众时具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此外,充分考虑生成合成内容在实际场景中的落地应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产业需要,《标识办法》第九条提出,在用户主动要求提供未添加显式标识内容时,网站平台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前提下,可通过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责任义务并依法留存相关日志信息后,面向用户子以提供。同时,用户在后续使用过程中,需遵守《标识办法》第十条等相关要求,主动声明生成合成情况并添加显式标识后,方可面向公众发布和传播。

九、问:《标识办法》对规范开展标识行为明确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标识办法》第十条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问:关于《标识办法》和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正式施行时间的考虑?
答:坚持循序渐进的治理原则,考虑到企业需要时间充分理解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针对性地开展能力建设和功能研发,基于标识技术实施的复杂程度、试点试行的实践经验,设定《标识办法》和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6个月左右的施行过渡期。

来源:网信中国
编辑:何璇祺

1367#
 楼主| 发表于 2025-9-5 21:36:4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比亚迪这周,真又起诉了一批自媒体

比亚迪网络举报中心今日发文宣布,正式起诉自媒体“彭彭在吗”、“生活家林小北”及其所属 MCN 机构并索赔 300 万。
就在本周二,比亚迪集团品牌及公关处总经理李云飞透露,本周将有一批「黑媒体」被起诉。同一时间,比亚迪法务部发布消息称,自媒体「龙猪-集车」及其关联账号因长期发布大量不实、侮辱和诋毁信息被判赔201.87万元,近期在法院强制执行下全额到账。


附今日起诉全文:
近期,网络上陆续多次出现针对比亚迪的诋毁、侮辱内容,相关不实信息通过多平台、多矩阵传播扩散,已严重损害比亚迪的产品声誉与企业品牌形象,我们已向有关部门同步反馈相关线索及信息。
为坚决捍卫公司合法权益,比亚迪将正式起诉“彭彭在吗”、“生活家林小北”等自媒体账号及其所属 MCN 机构,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300 万元;同时,比亚迪也将通过法律途径向其他 5 个自媒体账号追责。
我们始终尊重并接受社会各界的建议和监督,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比亚迪将持续运用法律武器捍卫企业合法权益。

来源:传媒见闻
编辑:何璇祺

1368#
 楼主| 发表于 2025-9-6 22:04:1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特朗普批评欧盟对谷歌罚款 称将考虑反制


当地时间9月5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其社交媒体“真实社交”发文,批评欧盟对谷歌处以35亿美元罚款,称这一举动“极其不公平”,是在掠夺本应用于美国投资与就业的资金。他指出,这只是近年来欧洲针对谷歌及其他美国科技企业开出的众多罚款和税收之一。
特朗普强调,其政府不会容忍这种“歧视性行为”。特朗普警告,如果欧洲继续对美国科技巨头采取类似措施,他将被迫启动“301条款”程序,推翻这些“不公平的处罚”,以保护美国纳税企业的利益。
欧盟委员会当地时间5日宣布,对美国科技巨头谷歌处以29.5亿欧元(约合35亿美元)罚款,原因是该公司在广告技术市场中滥用主导地位,损害竞争环境。(央视记者 刘旭)

来源:央视
编辑:何璇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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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17 21:47:3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特朗普天价起诉《纽约时报》,能否胜诉?

法庭文件显示,美国总统特朗普9月15日对《纽约时报》和该报的四名记者、以及出版商企鹅兰登书屋(Penguin Random House)提起了诉讼,索赔至少150亿美元,理由是诽谤和损害名誉。
据报道,特朗普是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个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的。
特朗普对《纽约时报》的诉讼,提到了该报的一系列报道和评论,其中包括一篇在2024年总统大选前发表的社论,这篇社论称他不适合担任总统。
特朗普对企鹅兰登书屋的诉讼,则涉及这家出版商2024年出版的一本书,书名为《幸运的失败者:唐纳德·特朗普如何挥霍其父的财富并创造了成功的假象》(Lucky Loser: How Donald Trump Squandered His Father’s Fortune and Created the Illusion of Success)。
特朗普在美国时间9月15日提交给佛罗里达州这家法院的诉状中写道:“被告恶意出版了这本书和这些文章,明知这些出版物中充满了对特朗普总统的令人厌恶的扭曲和捏造。”
尽管特朗普在同一份诉状中同时起诉了《纽约时报》、该报的四名记者以及企鹅兰登书屋,但《纽约时报》和企鹅兰登书屋是两家完全独立的公司,《纽约时报》由纽约时报公司(The New York Times Company)拥有和运营,这是一家上市公司,但其股票的控制权主要由奥克斯-苏兹伯格家族(Ochs-Sulzberger family)通过特殊股权结构掌握,企鹅兰登书屋则是一家大型图书出版公司,由德国的媒体巨头贝塔斯曼(Bertelsmann)全资拥有。
特朗普在担任总统的第一任期和第二任期内多次起诉媒体,包括自由派媒体和保守派媒体。根据公开报道和法律文件,特朗普起诉过的媒体或相关实体包括:
《纽约时报》:特朗普不仅在第二任期提起了150亿美元的诉讼,此前也曾因这家自由派报纸关于他财务状况的报道起诉过该报,但该案被驳回,法院还要求他支付对方的律师费。
《华尔街日报》:特朗普在第二任期因这家保守派媒体关于他与杰弗里·爱泼斯坦关系的报道,对该报及其所有者、著名右派传媒大亨默多克提起了索赔金额至少100亿美元的诉讼。
CBS:特朗普曾起诉CBS的母公司派拉蒙全球公司(Paramount Global),指控其新闻节目《60分钟》对采访前副总统卡马拉·哈里斯的片段进行了恶意剪辑。该案已和解,派拉蒙同意向特朗普的总统图书馆支付1600万美元。
ABC新闻:特朗普曾起诉ABC新闻及其主持人乔治·斯蒂芬诺普洛斯(George Stephanopoulos),该案最终以和解告终,ABC新闻同意支付1500万美元。
《得梅因纪事报》(The Des Moines Register):特朗普曾起诉该报及其民意调查机构,因为其一份民调预测他将输掉2024年总统大选在爱荷华州的关键投票。
美国历史上确实有过卸任总统起诉媒体的例子,但极为罕见;美国历史上还没有在任总统成功起诉媒体的例子。
1913年,西奥多·罗斯福曾经在卸任总统后起诉过一家小报,指控这家小报报道他酗酒。他赢得了诉讼,但最终只获得了6美分的象征性赔偿。
另外一些美国总统,如约翰·亚当斯曾通过《煽动叛乱法案》将记者监禁,理查德·尼克松则有他的“敌人名单”,但他们通常没有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从历史角度来看,特朗普无疑是起诉媒体最多、索赔金额最高的在任美国总统,此前几乎没有总统(无论在任还是卸任)像他这样频繁且大规模地利用民事诉讼来攻击媒体报道。
那么,特朗普以天价索赔的方式起诉媒体,算不算打压新闻自由呢?
在美国目前左右严重撕裂的政治环境下,这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特朗普的支持者说,美国法律保障程序正义,每个人都有起诉的权利。特朗普的反对者则认为,这种高成本的法律战本身就是一种对新闻自由的打击,无论法律程序如何,其目的和效果都值得高度警惕。
值得指出的是,特朗普提起讼诉时,并不考虑被告媒体的意识形态色彩和政治倾向,而是针对无论任何色彩的媒体对他的批评,例如,他既起诉自由派媒体《纽约时报》,又起诉曾经给过他大力支持的右派媒体大亨默多克旗下的保守派媒体《华尔街日报》。
一些相对独立的媒体专家认为,特朗普对媒体进行的天价法律战,主观上是为了窒息批评他的媒体,客观上也达到了震慑被告媒体和其他尚未批评过他的媒体的效果,可以视为对新闻自由的压制。
确实,天价诉讼对新闻自由的负面影响是极为巨大的。
首先是“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当媒体面临数额巨大的潜在赔偿时,即使最终可能胜诉,漫长且昂贵的法律诉讼过程本身就可能造成巨大的财务负担。这会促使媒体,特别是规模较小的独立媒体,为了规避风险而选择自我审查,减少或放弃对有争议性或可能引发诉讼的报道,尤其是那些涉及政府或权势人物的监督性报道。
其次是财务破产风险:即使对那些“不差钱”的大型媒体,索赔额高达百亿美元的诉讼,也有可能让其面临破产风险,这迫使这些媒体在报道时更加谨慎,甚至可能放弃对政府的批评。
最后是法律武器化:这类天价诉讼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寻求真相或弥补实际损失,而是作为一种惩罚和恐吓的工具,目的是耗尽媒体的资源,并向其他媒体传递一个信息——批评的代价是巨大的。法律界把此类以天价诉讼压制公共参与或舆论批评的做法称为SLAPP(Strategic Lawsuit Against Public Participation),美国很多州已经有反SLAPP法,目的是阻止滥用诉讼压制言论。
至于特朗普天价索赔起诉《纽约时报》能不能成功,在前特朗普时代、甚至特朗普1.0时代,可能很难成功,但在特朗普2.0时代,情况却很复杂,很难有一个肯定的答案。
为什么这么说呢?
在特朗普2.0时代之前,美国法院似乎可以轻易援引另一个涉及《纽约时报》的判例,判决特朗普败诉。
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一个民权运动团体的广告,批评地方政府官员使用暴力手段和非法途径压制民权运动。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县警监沙利文在一个州法院提出了诽谤诉讼。沙利文称,该广告关于蒙哥马利县警察局行为的陈述是失实的、诽谤性的。初审法庭做出了有利于沙利文的判决,要求《纽约时报》赔偿沙利文50万美元,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支持初审法院的这一判决,全然不顾《纽约时报》的这期报纸在蒙哥马利县只发行了35份的事实。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的投票结果一致推翻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并指出:此案诽谤成立的前提是沙利文能表明《纽约时报》在刊登这则广告时明知该内容失实,且对事实真相漠视,即对沙利文有”实际恶意”。
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意义深远,它确立了“实际恶意”原则,即诽谤案件的原告必须证明,所诉的被告媒体明知报道是假的,或者罔顾报道真伪。由于原告承担了极重的举证责任,而且证明一个人的内心活动较为困难,所以,此类案件极少会胜诉。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原告是公众人物或公职人员,要在诽谤案中胜诉,必须证明被告在发表有关言论时知道该陈述是假的,或对真相持“鲁莽漠视”(reckless disregard)态度。换句话说,单纯写错事实或有疏忽并不足够,必须证明媒体当时带有“实际恶意”。
特朗普这次起诉《纽约时报》,是否能满足“实际恶意”要件,是否会被驳回,或在庭外和解,目前仍未可知。
美国佛罗里达在州法中确实有反SLAPP条款,但特朗普这次起诉《纽约时报》,是在佛罗里达的一家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联邦法院会自动适用佛罗里达州的反SLAPP吗?情况很复杂,因为美国在联邦层面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反SLAPP法,联邦法庭对是否在联邦案件中适用州反SLAPP法存在分歧。
《纽约时报》很可能会在早期提出基于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的驳回动议,并且会考虑引用佛罗里达州的反SLAPP法,以求快速驳回特朗普的诉讼和索赔;但联邦法院是否接受佛罗里达州的反SLAPP法并不确定,因为司法辖区与法官的适用倾向决定性很强。即使这家联邦法院最终允许适用佛罗里达州的反SLAPP法,诉讼本身已经造成了时间与费用成本,这就是所谓的“寒蝉效应”。大额索赔还可能促成庭外和解,即使《纽约时报》在法律上未必有任何过错。换言之,法律保护(如前述的沙利文判例、反SLAPP法等)的存在并不能完全消除诉讼对媒体的实际压力。
还有人认为,如果特朗普在初审法院完全败诉,他可以上诉,如果他上诉失败,他还可以一路上诉到最高法院,鉴于特朗普在最高法院提名了几个大法官,使最高法院明显偏向保守派,又鉴于最高法院最近做出了许多支持特朗普的判决,最高法院可能会在这宗特朗普诉《纽约时报》的案件中不当偏袒特朗普。
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
诽谤案进入最高法院的门槛很高。大部分诽谤诉讼会在地区法院或巡回上诉法院就被驳回(因原告无法证明“实际恶意”),最高法院一般不会接收所有上诉,而是只在有“重大联邦法律问题”或“需要统一法律解释”的情况下才会受理。
如果特朗普一路上诉到最高法院,那么,案子要么会被拒绝受理(certiorari denied),要么只会聚焦于某个法律原则,例如是否应当推翻或修改《纽约时报》v.沙利文判例确立的“实际恶意”原则。
特朗普任命了三位保守派的大法官(戈萨奇、卡瓦诺、巴雷特),从而使最高法院在意识形态上形成了稳固的六比三的保守派多数(6–3),这确实意味着在涉及行政权力、宗教自由、部分选举争议等议题上,保守派阵营常常占上风,但在涉及新闻自由和第一修正案的案件上,分裂并不总是“意识形态划线”,例如,在《纽约时报》v.沙利文判例之后的几十年里,自由派和保守派法官都曾共同支持过强化新闻自由的判例。
当然,保守派大法官中确实有人长期批评《纽约时报》v.沙利文判例“过度保护媒体”,比如托马斯大法官、戈萨奇大法官都曾写过意见,暗示愿意“重新考虑”。这意味着如果特朗普这次诉《纽约时报》案真正上诉到最高法院,它可能被作为挑战沙利文判例的契机。
然而,由于特朗普本人是当事人,而他提名的法官又坐在台上,如果法院最终作出对他明显有利、甚至推翻沙利文判例的判决,公众观感会极强烈地倾向于“这是偏袒”,哪怕法官是出于长期的宪法理念。
但特朗普2.0时代让一切都充满了不确定性。最近多起涉及特朗普的案件走到最高法院,最初人们都认为特朗普会败诉,出乎预料,最后,最高法院却做出了有利于特朗普的判决。
(作者曾在英国多家知名媒体担任资深记者、编辑。作者微信公众号:魏城看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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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家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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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17 23:00:2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贵州一前调查记者记录西安悬案,被警方跨省到孩子学校,到家门口滞留并敲门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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