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教育网

 找回密码
 实名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做个试验
查看: 20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媒体发布贪官忏悔视频,算侵权吗?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6-5 22:57:2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媒体发布贪官忏悔视频,算侵权吗?

“我会告你侵犯我肖像权的,我是百分之百告你的。”
获刑贪官姜某凡在假释期间威胁相关媒体,要求删除其忏悔视频,并称侵犯其肖像权,否则将委托律师起诉,相关事件引发网友谴责。

01
狱中获得4个表扬,“建议假释”
近日,中国青年网视频官方账号青蜂侠收到一条“神奇来电”,对方自称“姜某凡”,正是青蜂侠三年前发布的一则反腐警示报道中出镜忏悔的落马国企高管。
他说到,现在自己已经“出来了”,要求媒体立刻删除这条反腐警示报道,因为报道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如果不删除,他将委托律师进行起诉。
根据温州市纪委监委在2020年5月公布的通报,姜某凡此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经法院审理查明,姜某凡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32.13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020年7月,姜某凡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同年12月,姜某凡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而按照通报的时间计算,姜某凡的出狱时间应为2024年年底。但据海豹新闻报道,姜某凡在致电媒体的通话里表示自己已经“出来了”。
姜某凡是否被提前释放?
据红星新闻报道,姜某凡目前正处于假释阶段。同时,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公示的(2023)浙08刑更939号显示,姜某凡因获得“4个表扬 余259.0分 建议假释”。
据海豹新闻报道,在姜某凡和青蜂侠相关人员的通话录音中,其扬言道:“你如果真的不去删除那没关系,我会告你侵犯我肖像权的,我是百分之百告你的。”


姜某凡的忏悔视频截图


姜某凡希望删除的忏悔视频,实际来源于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网站。
在这段时长60秒的忏悔视频中,姜某凡讲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他们主动跟我结交,借钱给我、向我送礼,就像做生意投资一样,投的是我的权力。有投资就要有回报,他们提出各种违纪违法的要求,要我帮忙通融,也笃定我会答应,毕竟‘吃人家嘴软,拿人家手短’。”
至于为何姜某凡迫切希望删除忏悔视频?据媒体报道,原因是为了缓和和家人的关系。

02
人民日报评论:
贪官威胁媒体删除忏悔视频,不知哪来的底气!
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刑人员也有肖像权。但侵犯肖像权一般要具备未经本人同意的条件。就姜某凡而言,在警示视频中出镜,显然得到了本人的同意;传播反腐警示片,更不是为了谋利。而且民法典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为维护公共利益,或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何谈肖像权侵犯?
警钟长鸣,警示常在。反腐倡廉视频作为公开信息,将长期发挥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的重要功能,其作用不止于一时,不因为当事人假释而失效。
姜某凡大肆指责媒体,既不懂法,也不讲理,不知哪来的底气。

03
贪官要求媒体删除忏悔视频,对不对还得法律说了算
针对此事,新京报也邀请了法律学者顾左右进行了专业的分析:
官媒遭落马贪官的删稿威胁,这事并不常见。但在职官员也好,落马官员也罢,能张口依法维权,闭口发律师函,说明还是有些法治意识的。法律也保障所有个体依法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因此,不宜将“发律师函”视为“威胁”。
提出诉求是一回事,该诉求合不合法是另一回事。被发律师函的一方,也应该有这样的气度:大方接受律师函,咱们法院见。
另外一个问题是,落马官员有没有肖像权?当然有。这跟媒体有没有权利转发权威网站已公开的官员忏悔视频,也是两回事。
使用某人的肖像,原则上确实是需要肖像权人同意的。《民法典》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此,《民法典》也列举了两个“除外”。即“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也就是说,如果青蜂侠引用已公开发表的姜某凡忏悔视频,系新闻报道需要,且使用、公开姜某凡的肖像不可避免,那么就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反之,如果非新闻报道需要,非不可避免,则应当经过肖像权人同意。
这样典型的个案,如能经由法院裁判昭示于众,无论对于当事人个体的法治教育,还是对于大众的法治宣传,都将裨益。
至于有人担心,落马贪官还在假释期间,就这么张狂叫板媒体,可见背后势力之强大。那也是猜度而已。换位思考,删除视频的诉求,表面上是肖像权,内核无非是过往丑闻不可宣扬。
平面媒体时代,一宗案件,案结事了,时间自会冲淡一切。网络时代,旧闻储存和超链接功能,让互联网有了记忆,随手一搜就能重现。
想要删除涉“丑”视频,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对于当事人家属来说,都是人之常情。可以说,网络让“丑闻”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了非刑罚的惩罚性质。甚至,这惩罚较牢狱改造还要更持久,影响面更大。
从法律上说,判决一律公开,涉贪腐案件也不例外。要查到姜某凡当年的“丑闻”,在互联网上不过是举手之劳。两年前的相关报道还在,相关文字连带当年的忏悔视频,已在全网广为传播。本想“遮丑”,没想成“示丑”。这应该是姜某凡最不愿看到的。
追根溯源,如果落马官员在拍摄忏悔视频时,就知悉该视频将向全社会公开,并被用作警示教育的素材,则意味着该肖像权人同意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
从语义上来说,忏悔是自我反省和自我救赎。从法律上说,忏悔可能还是当事人认罪悔罪的证据材料。类似这样的认罪、悔罪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量刑或刑罚执行方式,包括假释等,都有着重要作用。
如果没有认罪、悔罪,落马官员很可能就得不到从轻或减轻判处,甚至无法从监内实刑转为假释回家。因此,无论是从司法公正,还是从社会公平考量,都不允许过河拆桥,得了好处就不认罪、悔罪的反转发生。
从这个角度,姜某凡如其所言发律师函是其合法权利,而被发函的一方也可依法应诉,让法律来定分止争。而且,姜某凡或更多落马官员有没有真认罪、悔罪,让法院审理后公之于众,比舆论逼迫姜某凡们沉默,其实更好。

来源:新京报传媒研究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odCUOxyD2SkQF01JMz3Gg
编辑:郑程程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实名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掌上论坛|小黑屋|传媒教育网 ( 蜀ICP备16019560号-1

Copyright 2013 小马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16-2022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