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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行政管理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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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楼主| 发表于 2014-7-19 16:47:0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罗昌平

一张图看清广电总局这些年做了什么,想起一句台词:“没有你,对我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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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9 10:52:4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广电总局监管互联网盒子引质疑 被批"不愿放权"

2014-07-29 00:29:44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北京) 有17160人参与

【产业·公司】广电总局监管“盒子”引发业界两点质疑

7月17日,由于受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称“广电总局”)下发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监管令的影响,乐视盒子的制造商乐视网(300104.SZ)股票遭到重创,甚至一度跌停。当日夜间,乐视网发布澄清公告称,乐视网正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整改,并没有被封杀。

不少民众将此事与不久前广电总局禁播美剧的事件联系起来,不禁对广电总局提出疑问,“广电总局怎么什么都能管?”而质疑集中在两点:一是广电总局对“盒子”的监管有没有法律依据;二是目前中央号召简政放权,广电总局此举是否积极响应了此号召?

质疑一:

181号文能否作为法律依据?

据悉,广电总局此次严格监管的全部依据来自俗称的“181号文”,即指广电总局在2011年10月下发的《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有网友认为,181号文属于部门规章,因此181号文只有在广电部门的法定权限内才有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副教授王旭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目前的情况下,广电总局的行政权限主要是依靠编制管理机构的三定方案来确定,没有关于其职权的基本法律。

因此,关于广电总局的行政权限,实际是由2013年7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下称“广电总局三定方案”)所确定的。

关于181号文,王旭认为该文件甚至称不上规章,“从法律上说属于‘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叫行政规定,它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不能在文件中对公民设定权利或义务。当然,广电总局是可以发布行政规定的,但只能是对上位法的具体执行,而不能设定许可或设定许可的相关条件。”据此,王旭认为,此次广电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更多只是一种政策发布和制定。

质疑二:

广电总局的审批项目到底有多少?

据了解,2014年3月17日,国务院60个部门集体“晒”出权力清单,其中,广电总局共有行政审批事项53项,行政许可类48项,非行政许可类5项。涉及广播影视方面的审批项目有30项,行政许可类27项,非行政许可类3项。

根据广电总局三定方案,国务院取消20项、下放7项广电总局行政审批权限。涉及广播影视方面的审批项目中,取消的共计7项,下放的有4项。

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3年度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显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广电总局实际在广播影视方面取消了3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分别为“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取消了 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分别为“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和“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下放了1项行政审批项目 “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这意味着相比广电总局三定方案,广电总局还有部分审批项目并未取消。然而《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登录广电总局官网后发现,信息公开栏目挂出的“广播影视方面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中,此前公报尚未显示取消或下放的审批项目并不在列。这些审批项目目前取消或下放的进展又如何?

为此,《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拨通了广电总局相关部门的电话进行询问,对方拒绝作出答复,并表示相关信息可在中国政府网以及广电总局官方网站上查询。

有媒体统计,自2013年开始截至2014年3月,国务院行政审批项目中,被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就达到416项。根据今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将取消和下放200项以上行政审批事项。这显然要求包括广电总局在内的多个部门加快简政放权的步伐。而广电总局近来出台的种种监管政策,被部分业内人士批评为“不愿放权”。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邹坚贞

http://news.163.com/14/0729/00/A29H968O0001124J.html
93#
发表于 2014-8-14 14:16:4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国信办回应微信实名:新规保证网民真正自由


央广网北京8月8日消息(记者张棉棉)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昨天(7日)公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 规定》。其中要求,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即时通信工具使用者要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注册。这意味着,我国接近四亿的“微信”用户,以及 QQ等其他即时通信工具用户都将逐渐“实名制”。新规推广究竟为哪般?又是否会出现钳制言论?
  焦点一:即时通信工具实名制是否会影响用户正常交流?
  后台实名登记注册后,你还会使用微信和QQ吗?对于这个问题,采访中,相当一部分用户选择继续使用。即时通信工具便捷快速的沟通方式、随意组建 的聊天群、纷繁热闹的朋友圈,已经成为一些用户生活中的“必需品”。安徽合肥市民张静说,自己发的都是亲眼所见,实名制并不影响刷手机看朋友圈:
  市民张静:微信、微博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确实带来了很多的便利。
  为什么要对即时通信工具进行实名管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徐丰明确,暂行规定的出台实施并不是要钳制言论:
  徐丰:通过大量的举报的情况分析,对涉恐、涉暴、涉黄、色情、欺诈等广大网民深恶痛绝的有害信息,其中少数人就是以言论自由为名,行践踏其他公民真情权之实来行使他们所谓的自由。无论是规定的发布还是下一步的实施,是要保证最广大网民真正的自由,能够享受到最优质的信息服务。
  古人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言责自负的道理,不仅适用于现实社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副研究员刘瑞生认为,新规并不是针对广大用户:
  刘瑞生:我们更多人使用微信是获取信息,还是用来交流,这个规定没有说你的群不能设了,我个人认为不会影响公民个人对微信的使用。主要影响的是非法传播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针对即时通信工具“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管理原则,让人似曾相识。两年前,北京对当年“红极一时”的微博就采取过类似的管理方式,效果似乎并不理想。不过,刘瑞生分析,数据显示,社交工具的活跃程度和实名制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刘瑞生:没有直接的关系,不是说它的活跃度降低是因为实名制,当时推行实名制的时候,活跃度没有下降。后来传播谣言的大V比较多还有些非法公关,经过这个之后,微博的活跃度开始有所下降。
  焦点二:在网络中“一呼百应”公众账号还能否“呼风唤雨”?
  现在,在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中的“公众账号”,俨然成为互联网中的“舆论领袖”。但是公众账号说的是真是假,却又让普通用户真假难辨,甚至成为传播谣言的“温床”。
  所以,新规明确: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并向主管部门分类备案。同时,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违反规定,最高 将被关闭账号。
  易信公关经理孙保:易信还将采取7×24小时不间断的人工审核机制,一旦发现违规内容及账号,立即采取封停措施。
  如何界定时政类新闻?
  徐丰: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徐丰介绍,目前公众账号对外公布的数字是580万,其中,大多都是政务、商务类,也包括一些其他形式,真正涉及到媒体发布的比例不会超过1%,换言之,关停也是有底线的,要坚持多元参与:
  徐丰:所谓底线思维,就是无论是从政府的管理部门、社会的行业组织、提供服务的企业主体,还是享受这一服务的网民,都提出了底线管理的需求。对从事公众信息服务的用户,要有承诺,就是七条底线,对企业来说,就是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焦点三:数以亿计实名用户的信息安全如何确保?
  即时通信工具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认证后,一些用户担心,自己交给服务商的信息,会成为小广告、骚扰信息的目标对象。
  用户李女士:现在广告收到的还怪多的,什么内容都有,卖化妆品的,卖服装的,还有商家点赞,积赞送东西的,反正我不理他就是了,现在虚假广告太多了。
  对此,《规定》指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
  徐丰表示,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已经从法律层面明确我国对互联网领域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一法律条文同样适用于现阶段即时通信工具的“实名管理”:
  徐丰:第一条明确对国家的保护个人身份和涉及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电子信息。
  除法律之外,对于泄露互联网个人信息的行为,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互联网服务企业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双重举报机制。这都是普通网民维护权益的工具。
  徐丰:网民很多关心,我要举报企业怎么办?它不可能自己受理关于我隐私的部分,那我刚才也提到了,我们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还有一个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所以这是双举报机制。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政治与法律学院教授王四新也认为,此次出台的《规定》,更加强调了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信息的保护:
  王四新:就像我在你的饭店吃饭,你得保证我吃饭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那么,我在你的平台上使用你的服务,我把我的隐私、姓名、银行账号都和你绑定了,你得保证我的安全。在管理上我的信息和隐私进行了泄露,那它是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等于也给服务提供商强调了责任。
(原标题:国信办回应“微信”实名制:新规保证网民真正的自由)


http://news.sina.com.cn/m/2014-08-08/071330651466.shtml
94#
发表于 2014-8-14 14:18:2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网信办发布微信十条:普通公号禁发时政新闻


微信十条”主要内容


    网信办出台规定规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使用者“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据新华社电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业内人士就《规定》出台后的三大社会关切进行了分析。
  1 是否能有效治理乱象?
  网信办数据显示,我国即时通信服务用户已突破8亿。然而,这些即时通信工具平台也因存在涉恐、涉暴、涉黄等违法信息大肆传播的乱象而饱受诟病。 微信、易信、陌陌等即时通信工具运行团队负责人普遍表示,出台《规定》很有必要,这将对他们加大治理网络乱象提供重要依据和有效抓手。
  “《规定》总体上是适度的,强调了发展和管理两个角度并重。”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方兴东提醒,要谨防一些地方部门可能出现超越条款的过度管理。
  2是否会侵害个人隐私?
  《规定》指出,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一些人士担心,这是否会“矫枉过正”,影响其个人信息安全。
  对此,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徐丰回应说,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督促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各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3是否影响网络言论自由?
  数据显示,中国网民每天发送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信息超过200亿条。有网民担忧,《规定》会影响网络言论自由。
  网信办发言人姜军说,《规定》对于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尤其是时政信息,规定比较严格,但对于普通用户来讲,只提出要求遵守“七条底线”,在这“七条底线”之上享有充分言论自由。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微信运行团队有关负责人表示,任何管理办法的制定都是为了抑恶扬善,满足多数人的更好表达,同时约束和严惩极少数人不良信息的传播。
  新规要点
  用户“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用户须签协议遵守“七条底线”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公共信息服务公众号需向主管部门备案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公众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
  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违反规定公众号将限制发布甚至关号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热点问题
  权威解答
  据新华社电 对于国新办发布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相关内容,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言人。
  为什么要制定出台《规定》?
  答:根据互联网企业及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情况来看,广大网民对少数人利用这一应用发布涉恐、涉暴、涉黄等违法信息,肆意传播诽谤和谣言信息深恶痛绝。社会各界强烈呼吁规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充分考量网民心声和社会呼声的背景下,依法制 定本《规定》。
  “七条底线”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七条底线”并非对网民行为的最高要求,而是本着“底线思维”,提出的最基本要求,是管理的底线,是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只有广大网民自觉遵守“七条底线”,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让网络成为真正服务于社会的公信平台。
  发布时政信息的自媒体公号会否被关?
  答:《规定》要求即时通信工具使用者无论以何种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都应当遵守服务协议,遵守“七条底线”。同时,《规定》还对时政类新闻的发布、转载提出了要求。因此,自媒体公众账号是否会被关闭,取决于其是否依法依规发布内容。
  有网民说《规定》将压制言论,您怎么看?
  答:恰恰相反,《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护正当的言论自由。我们的网络空间不能成为杂乱无序、充满戾气的空间。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谣言、暴力、欺诈、色情、恐怖信息传播。自由和秩序是辩证的关系,任何个人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能突破底线,妨碍他人自由。
  对微信群组、朋友圈等功能有何影响?
  答:《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群组和朋友圈具有私密和公众双重属性。对用户的私密社交行为,《规定》明确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
  对用户通过上述功能向公众发布信息的公众属性行为,《规定》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与用户签订协议,用户应按照协议约定遵守“七条底线”。
(原标题:普通公号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http://news.sina.com.cn/m/2014-08-08/071030651300.shtml
95#
 楼主| 发表于 2014-8-14 17:01:0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凡布衣徐迅雷
【微信:暂未对时政类个人账号进行限制 不会大规模封号】“目前暂未对时政类个人账号进行限制。”腾讯相关人士表示。对于未来可发送时政新闻的公众号是否会增加专用标识,针对发布、转载等不同时政新闻权限是否会分类标识等问题,该人士表示。 (分享自 @凤凰网http://t.cn/RP9YO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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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於8月9日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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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09 : 11來自分享按钮







96#
 楼主| 发表于 2014-8-14 19:28:3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邵明波
现实中,央视几乎成淫窝,多女伺一老头;影视上,主人公不能花心,小三不能幸福。靠!

@徐昕
@姚晨 床戏被删:审核禁婚前同床】广电局新规:①主人公不能太花心,小三不能有幸福;②80后未婚生子情节不行;③拒绝鬼魂,异能人士只存在儿童剧;④校园不能有早恋/暴力...看到这新闻,又想起@导演谢飞 以电影分级代替电影审查的公开信|【姚晨床戏被删:审核禁婚前同床】废除电影审查制度,中国电影才有希望 废除电影审查制度,中国电影才有希望


[url=](544)[/url]| 轉發(6471) | 評論(1387)
8月11日07 : 42來自微博 weibo.com





【姚晨床戏被删:审核禁婚前同床】废除电影审查制度,中国电影才有希望2014年8月11日 06:58



【姚晨床戏被删:审核禁婚前同床】
据悉,近年来由于影视剧在题材和剧情方面让观众直呼“毁三观”。王子穿越、女鬼探案、超能力者都是小儿科,越来越鲜明的拜金主义、甚至“小三复仇”才完全颠覆了传统审美,在政治、战争题材上也无所禁忌。对此,广电总局最新出台了电视剧审核制度规定,1、主人公不能太花心,小三不能有幸福;2、80后未婚生子情节一律绕道;3、拒绝鬼魂,“异能”人士只存在于儿童剧;4、校园内不能有早恋,不能有暴力等等都成为严格审批的对象。
看到这新闻,又想起@导演谢飞 以电影分级制代替电影审查的公开信
废除电影审查制度,中国电影才有希望
欢迎订阅微信:徐昕,或搜索poetjustice

@导演谢飞:呼吁以电影分级制代替电影审查的公开信
电影局等有关部门及电影业同仁们:
我国实行多年的“电影审查”行政管理办法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制度,早已不适应今天建设法治社会与市场经济的现实了。我以为,以电影分级制来取代行政审查,是现今我国电影事业发展面临的重要改革课题。
一、从五十年开始的行政方式的电影审查,到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了“电影审查规定”,开始了行政法规的管理。多年来,虽然此规定经多次修改、细化,但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官员素质不等诸原因,执行中常常出现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和“有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的条文相悖的现象。
远的例子:1994年3月12日,广电部下文《关于不得支持、协助张元等人拍摄影视片及后期加工的通知》,处罚张元、田壮壮、王小帅、吴文光等7位电影导演七年内不许拍摄影片,因为他们导演的影片《北京杂种》、《蓝风筝》、《冬春的日子》等未经审查参加了国外电影节。由于这一决定,田壮壮导演七年没有导演新作品,其他人则去拍摄不经审查的所谓“地下电影”,如《东宫西宫》等。以后许多年中,姜文、娄烨、贾樟柯等电影导演也陆续受到过同样的剥夺文学艺术创作权利、禁止拍摄电影多年的行政处罚。我当时问询过电影局干部:“这个决定不是违犯宪法吗?为什么许多小说、美术、音乐、戏剧作品出国发表、展览,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电影出展却成为违规犯法了呢?”此官员回答说:“我们认为所有电影都是代表国家的。”这个观点不仅今天看来很荒谬,当时也难自圆其说。
近的例子:由我担任艺术顾问的影片《XXX》(因该片还在审查过程中,姑隐其名),于2012年8月20日送电影局审查;四个月了,还没有得到任何书面的、正式的审查意见。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06年版)第十八条(二)条的“自收到混录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电影管理局已经严重超期,负有”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据了解,该片被定为“问题影片”,需等有关领导审看。据说“问题”主要是影片内容涉及“林立果选妃”及同性恋。我认为这两个内容,并无违犯<管理规定>中的“十禁止、九修改”的条文。(详见<管理规定>06年版)
该片讲述了文化大革命中一个女孩子的命运悲剧,控诉了“选妃”对她人生命运带来的巨大危害。据说,片中出现了的林立果和林彪的镜头不被许可,要删除。不知这是根据哪条国家法规?多年来,在书籍、报刊、影视等文艺作品中对林彪集团文革中的罪行揭露与批判到处可见;92年的电影《周恩来》里,林彪和林立果“小舰队”活动的场面都早有表现,三十年后的今天,怎么又成了禁区?
关于此片,某广电总局的领导曾对我说:“同性恋不能在电影中表现,有领导人说过话。”影片中,女主人公在文工团爱上的男舞蹈演员有同性恋倾向,影片有分寸地涉及了这一现象。我以为,同性恋是人类社会中存在的事实,公众与法律均应尊重其存在。影片对此并无褒贬,怎么不能表现?领导人的讲话是代表法律,还是代表个人?这些年,一些电影立项、审查时,不时传出的不见法律法规的要求,诸如“现代题材不许有鬼”、“不许穿越”、“不许婚外恋”、“不许写某些政治历史事件”等等,说明现在实行的审查制度不是“法治”,还是我们早就想结束掉的“人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各种文学艺术种类也应该一律平等。试想,如果作家莫言,每写一部小说前,都要到有关部门立案、批准;完成后都要请有关文学专家与工、青、妇、法、教、少(数民族)等行政部门三、四十人集体审看,逐段、逐字的提意见、修改,还会有今天的诺贝尔文学奖吗?
二、将现行的行政管理式的电影审查,改变为法律制约、行政监督、行业自治、自律的电影分级制,是改革的需要,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现行的国家以行政方式统一管理的电影立项与审查制度,早已没有了实质性的社会、经济、思想、文化意义,而是一个制约文化娱乐市场繁荣、扼杀艺术思想探索、浪费行政管理资源的成规陋习。
去年电影局审查通过的影片号称791部,实际能进入影院见观众的不到200部,畅销的更少。有多少立项与审查工作是无意义的行政资源浪费?而现实中,通过碟片、电视、国内外各类影展放映的未经“审查”的所谓“地下电影”数量很多,加上正在兴起的数量众多的专业或非专业人士拍摄的网络电影、微电影,国家行政部门能够去全部审查吗?
法治国家就应该讲管理交给法律与社会去做,交给市场去做。就像文学、音乐、美术、戏剧等文化艺术产品那样,在法律和行政的监督下,由创作者与出版社、发行商去把关,去对法律与社会负责。电影谁制作,谁发行,谁放映,谁就要对法律和社会负责。
纵观世界,没有几个国家像我们这样,几十年来为文化艺术的一个品种——电影——从上到下专门设立如此庞大的行政管理部门,浪费惊人的纳税人上缴的金钱。有些国家连文化部都没有设立,如美国,而他们的电影业却是全世界最发达的。要认识到,法律和市场是管理文化商品的最好方式,行业内人士与专业协会的自律及自治是其主要的方法。
电影局搞了几十年电影分级的研究和实验,得出的结论时:社会主义国家不适合电影分级。这个结论实属荒谬。其实,参考我国报刊、文学、音乐、美术、音像等出版业正在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通过的修改版),其“总则”里规定:“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仿照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分级方式,由国内的“中国城市影院发展协会”与“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等行业组织去协商、制定与实施分级标准与方法,是完全可行的。今年2月,国内北京博纳星光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的一些影院,对放映的影片标出适合观看年龄的分级,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32年前,1980年10月初,一代电影表演大师赵丹先生临终时说出了他的肺腑之言:“管得太具体,文艺没希望。”对照今天电影业的现实,他的遗言仍旧切中要害。
改革就要做实事。
呼吁有关部门和电影业的所有同事们,行动起来,探讨与研究电影事业的这一重要改革!
北京电影学院导演、教授
谢飞
2012-12-15
http://ent.ifeng.com/movie/news/mainland/detail_2012_12/16/20215042_1.shtml








97#
 楼主| 发表于 2014-8-14 20:06:5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网信办回应管理公众号:利于保护正当言论自由

2014-08-08 02:23:23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有1679人参与

昨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这十条《规定》,微信等即时通信将实行“后台实名制”,此外,未经批准的公众账号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注册新规

新用户注册须签订协议

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的负责人介绍,《规定》中所称即时通信工具,主要指微信、微米、易信、来往、米聊、陌陌、时光谱等各类基于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

根据《规定》,微信等即时通信将实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管理方式。即用户在注册账号时,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但其在前台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如可以选择个性化的网名或昵称。此外,新用户注册应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网信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即时通讯工具是基于熟人圈子的产品,目前即时通讯工具基本上已经普及实名制。而此次规定要求的“注册时进行真实身份认证”,用手机号码注册即可。据悉,用户在实名注册后,就可以使用发言功能。而对于一些拥有账号只浏览信息,处于“潜水状态”的用户,此次《规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落实实名制后,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对此,国家网信办解释,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督促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各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此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彭波透露,我国将在近期出台《个人信息法》。

●信息发布

时政新闻包括报道、评论

《规定》中明确:未经批准的公众账号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哪些新闻属于“时政类新闻”?据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介绍,根据2005年9月起施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主要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据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的负责人介绍,目前,微信大概有580万公共账号,大多数是政务类、商务类公号,涉及媒体发布的公号比例不超过1%。

●违规处罚

违规将被禁言甚至销号

根据《规定》,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讯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说,网络空间不能成为杂乱无序、充满戾气的空间。下一步将落实规定,推进有关工作。“无论是规定的发布还是实施,都要让网民享受最优质的信息服务。”

《规定》摘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数字】

数据显示,我国即时通信服务用户已突破8亿,其中微信有超6亿用户,约4亿活跃。6亿微信用户中大概有580万公共账号。中国网民每天发送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信息超过200亿条。

新规实施后,如何用微信?

第一步 注册

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

第二步 签协议

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七条底线”。

第三步 发朋友圈

须遵守“七条底线”。

第四步 申请发布信息公号

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后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第五步 发布转载时政信息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对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一旦违规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回应

腾讯:长期坚决打击谣言

昨日下午,腾讯公司表示,非常认同网信办新规定,并表示将对谣言等进行长期、坚决的打击。

规定的主要意图是抵制谣言等不良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并对谣言的源头进行查证和严惩,从而建设一个安全,健康的互联网环境。对此,微信,以及整个腾讯,都绝对不会坐视,放任这颗毒瘤的侵蚀。否则不仅会影响到用户的信任度,也会对整个平台产生负面影响。

释疑

自媒体公众账号会否关闭?

记者:《规定》施行后是否会限制即时通信服务的发展?

网信办:社会各界强烈呼吁规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充分考量网民心声和社会呼声的背景下,依法制定本《规定》。《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记者:《规定》出台后,以发布时政信息为主的自媒体公众账号是否会被关闭?

网信办:《规定》还对时政类新闻的发布、转载提出了要求。因此,自媒体公众账号是否会被关闭,取决于其是否依法依规发布内容。

记者:有网民说《规定》将压制言论。

网信办:恰恰相反,《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护正当的言论自由。我们的网络空间不能成为杂乱无序、充满戾气的空间。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谣言、暴力、欺诈、色情、恐怖信息传播。自由和秩序是辩证的关系,任何个人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能突破底线,妨碍他人自由。

记者:《规定》施行后,对微信群组、朋友圈等功能有何影响?

网信办:群组和朋友圈具有私密和公众双重属性。对用户的私密社交行为,《规定》明确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对用户通过上述功能向公众发布信息的公众属性行为,《规定》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与用户签订协议,用户应按照协议约定遵守“七条底线”。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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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李丹丹

http://news.163.com/14/0808/02/A33FNRPO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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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5 09:08:1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广电总局如何“遥控”你的电视

2014-08-14 17:53:34来源:新京报新媒体作者:陈璐

  近日,有媒体发布消息称,广电总局再次对卫视黄金档播出剧目做出调整,要求各家卫视于9月到10月底间,必须播爱国主义题材和反法西斯题材。有卫视表示,总局要求一线卫视必须在黄金档播出反法西斯题材,至于哪天播可自行调整。虽然,这一消息目前还没有得到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确认,但广电总局对于电视节目的要求和规定,已经很常见。细回顾就会发现,我们每天都看的电视,从题材、编剧到选演员、定台词,每个环节都有广电总局的身影。



http://www.bjnews.com.cn/graphic/2014/08/14/329703.html


99#
发表于 2014-8-19 11:23:1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九月十月荧屏聚焦“反法西斯”剧




□晨报记者 陈文
  近日有消息称,从9月3日起至10月底,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各家卫视将必须播放爱国主义题材和反法西斯题材电视剧。这一消息对接下来的卫视剧场排播计划也将产生影响。昨日,多家主流卫视都向晨报记者确认了这一消息并透露了其接下来的排播计划。记者发现,反法西斯主题月期间,卫视剧场不乏精彩大剧,周迅出演的《红高粱》、孔笙执导的《北平无战事》等,不但题材契合爱国主题,其本身也是今年备受瞩目的"剧王"。部分热门剧也将针对9月3日的期限进行微调,像《卫子夫》将播出的是精编版本,超80集的长剧《新济公活佛》则可能面临中途停播的尴尬。
  反法西斯月不乏大剧热剧
  据悉,在今年2月份的中国电视剧全产业链金融交易会上,广电总局就下发了各大卫视需在7月-10月间播出与"中国梦"相关电视剧的要求。日前,记者得到消息称,在"中国梦"的基础之上,广电总局近日再次要求各家卫视于9月3日到10月底之间,必须播放爱国主义题材和反法西斯题材的电视剧。记者昨日分别致电安徽、湖南、贵州、北京等多家卫视求证,除了个别卫视外,大多数卫视都向记者肯定了这一消息,并确认9月3日为开播期限。据悉,爱国题材与"中国梦"题材大致相同,包括保家卫国、时代英模、发明创造、当代创业、成材与成长、成家立业、民族团结等。反法西斯题材则多为抗日题材。
  记者发现,在各家卫视这两个月的排播计划中,不乏颇受市场追捧的大剧、热剧。比如计划10月6日在北京、天津、山东三大卫视播出的《北平无战事》,就是由著名导演孔笙执导,有刘烨、陈宝国、焦晃,倪大红、廖凡等加盟的近代题材史诗大剧,自开机以来就一直受业内关注;而计划定于10月27日播出的电视剧版《红高粱》,则更是因为有周迅出演加上过亿投资而成为今年度的"剧王"之选。
  部分长剧或将临时停播
  记者同时还了解到,由于通知突然,部分卫视的排播计划被打乱,正在做临时性的调整。像湖南、安徽、贵州等卫视,目前还没有定好9月3日的排播计划。安徽方面透露可能会上吴奇隆的《寒冬》,但这部剧至今还未过审; 贵州目前的排播计划则是家庭题材的《煮妇也疯狂》,贵州方面表示可能会进行更换;而湖南则索性答复还没定好。此外,北京卫视一位工作人员也向记者透露,虽然10月的《北平无战事》是早就定好的播出计划,但9月将播出的《红色》之前从来没听说过,应该是临时调整的。
  与此同时,9月3日这个日期之前的部分长剧多少也会受到影响。湖南卫视定于明晚开播的《新济公活佛》,根据剧方资料是88集,湖南卫视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证实至少是80集以上,那么即使是一天播出3集也要播一个月,到了9月3日肯定要暂停播出,届时可能是像此前的处理方式一样,将长剧分割成第一部、第二部。而安徽卫视明晚开播的《卫子夫》原本有47集的规模,可能会为赶在9月3日之前,而先播出精编版本。


原标题:九月十月荧屏聚焦“反法西斯”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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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2 09:02:2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卡梅伦部署调查斩首美国记者凶手是否为英国人

2014-08-22 00:15: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有1535人参与

中新社伦敦8月21日电 “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极端组织公布美国记者詹姆斯·福莱被斩首的录像,录像中的蒙面武装人员被怀疑是英国人。英国政府21日表示,英国情报机构正在抓紧追查凶手的身份。

录像中,这名蒙面男子说话的口音像伦敦腔,虽然目前尚无法确认,但英国首相卡梅伦表示,凶手很有可能是一名英国公民,这非常令人震惊。

为了应对这起事件,卡梅伦中断休假返回伦敦,与英国多个部门的高级官员会晤,商讨伊拉克和叙利亚局势,并部署调查这一事件。

英国外交大臣哈蒙德表示,英国和美国的情报机构将仔细分析这段视频,以确认其真实性,设法查明凶手的身份,并协力找出他的位置。

哈蒙德表示,英方已经注意到,相当多的英国人参与这些恐怖的犯罪,可能实施暴行,加入“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及其他极端组织打“圣战”。如果这些英国籍武装人员设法回到国内,将对英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英国当局已经根据反恐法律在机场逮捕数名试图回国的这类英国人。


英国《卫报》报道,录像中的极端分子是一名英格兰人,自称“约翰”。今年在关于释放“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关押的11名人质的谈判中,“约翰”是代表反政府武装的主要谈判者。

伦敦警察局局长伯纳·霍根-豪表示,可能有数百名英国人在伊拉克和叙利亚参与“圣战”,这些人已经变得“激进化、军事化,对暴力麻木不仁”。

卡梅伦表示,英国将没收这些英国籍极端分子的护照,逮捕并处置参与极端暴力行为的人,并禁止扩散互联网上的极端内容,尽全力保护人民的安全。(完)

(原标题:斩首美国记者的凶手疑似英国人 卡梅伦部署调查)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周兆军
http://news.163.com/14/0822/00/A47A3L3K00014J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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