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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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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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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楼主| 发表于 2013-3-16 21:43:1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周家群
回复@金诚之声:他们谁能把宪法真正放在眼中?说说而已。否则他们会有今天吗?//@金诚之声:王律师:你的分析极有意义——即便结论可以商榷,尤其是在《宪法》被虚置的大背景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尊严,就是这个国家、也是你我每个公民的尊严。追问《宪法》在政治生活中的落实情况,其意

@杭州王成-王楚襄律师6
【关于新科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选举违宪的问题简析】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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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楼主| 发表于 2013-3-19 11:13:4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财经女记者部落
新闻自由和个人隐私这一对新闻永恒的矛盾在英国激化了。窃听丑闻以来,英国三大党派达成协议,修改宪章,改变过去新闻媒体依靠行业自律的做法,设立独立的新闻监督机构。窃以为,媒体行为是需要被监管的,无监管即灰色,但是新闻内容却应该逐步放开,越公开越透明,这在国内国外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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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钓鱼防欺诈#是时候和虚假中奖说再见了。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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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槽社首任社长:监管也是用法律监管。 (6分鐘前)
Ericlm61:反照我们国内的中国特色呢?有反思吗?别什么都看别人的热闹 (7分鐘前)
EdwardHyde:新闻监管一向都是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 (9分鐘前)
迅格格_do4:任何人和机构都是不可信的。开民智,让百姓监督是最好的选择。 (11分鐘前)
贫嘴Tiger (12分鐘前)
少收了三五斗:英国萱萱? (14分鐘前)




413#
 楼主| 发表于 2013-3-20 21:51:3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俄罗斯媒体传播脏话将罚款 语文学专家参与鉴定

2013-03-20 15:31:00 来源: 环球时报-环球网(北京) 有9人参与
【环球网报道】 据俄新社3月19日消息,俄罗斯国家杜马三读终审通过了一项新法案,规定将对媒体使用脏话和采用污秽表达方式予以罚款。


据报道,法案规定对制作或传播含有脏话的媒体产品予以罚款。对自然人的罚款在2000卢布(约合人民币401.6元)到3000卢布(约合人民币602.4元)之间,并没收违法品,对官方人士的罚款上限是2万卢布,并没收违法品,对法人的罚款从2万卢布到20万卢布之间,并没收违法品。

据俄国家杜马宪法委员会副主席、国家杜马驻宪法法院全权代表德米特里维亚特金介绍,法案中不可能包含新法所限制使用的未经审查的字句清单,因为从未有过这种清单。只有语文学专家才能确定何为脏话。他说,对语文学专家们来说这不是问题,因为具有相应的词典和研究。

维亚特金还提及,使用未经审查的词汇在革命前和苏联时期均受到惩罚。他说,脏话现在渗透进了电视和广播节目中,通常是直播节目,但在联邦级电视台中这种情况是极罕见的。他强调,这项法律也适用于互联网媒体。

http://news.163.com/13/0320/15/8QE0UKVJ00014JB6.html
414#
 楼主| 发表于 2013-3-31 18:54:0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诽谤有关诽谤的法律容许个人、个人组成的团体、公司或企业在其利益受损时提出诉讼。
有关诽谤的法律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个人、个人组成的团体、公司和企业,免受关于他们的虚假言论所伤。

你可能在以不同形式发表材料时诽谤他人。只要有关材料可以在合理的情况下被认为是提及或隐射某人,有关一方就可以提出诉讼。
诽谤
以下是为记者提供的有关诽谤的法律的摘要。你不能以此为考量根据,判定某些内容是否有诽谤成分。BBC记者必须在所有情况下都向BBC的法律顾问征询法律意见。
有关诽谤的法律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个人、个人组成的团体、公司和企业,免受关于他们的虚假言论所伤。
如果一些材料对个人、公司或企业作出带诽谤性质的指称,诽谤法容许这些个人、公司或企业提出诉讼,就他们的声誉所蒙受的损失要求赔偿。一些材料可以界定为“诽谤”了某人,如果它:
  • 让思想健全的公众人士降低对有关方面的评价,及/或
  • 让其他人避开或回避有关人士、公司或企业,及/或
  • 在有关人士的生意、行业、职位或专业方面让这些人被贬低,及/或
  • 令有关人士遭受敌意、嘲笑或蔑视。
只要在合理情况下有关材料可以被认为是提及某人,有关人士就能就此提出诉讼(因此,所谓材料可能包括基于真人的戏剧中的虚构人物等。
此外,如果你重复其他人先前发布的诽谤性质评论,例如发布在报纸的内容,无论你是在录音中引述其内容或在访谈中加以引述,你也可能冒着诽谤他人的危险。
出版
你可能在以不同形式发布材料时诽谤了他人,这包括:报章及其它印刷媒体、电台和电视广播、网上发表和电邮等不同平台。
有关情况也包括单纯透过文字或者图片(例如:漫画)所作的指称,或文字与图片(包括动画、图片及图片设计等)的组合。
如果一个人提出诉讼获胜,他可能得到巨额赔偿,而牵涉案件的法律费用更远超这个水平。  
可能的辩护根据
在诉讼中,可能的辩护根据有几方面,包括:指称属实;指称源于符合公众利益的负责新闻报导或者指称是「由衷」的评论。有时候辩护根据也可能是根据外界所述的内容而作的报导,例如:在国会或者法庭上的讲话。不过,在一般情况下,任何广播人都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说法。
改革
英国政府已经在2012年5月的女王文告中宣布计划引进新法律,对诽谤法进行广泛的改革。
BBC学院只为BBC员工提供面对面授课和网络课程:
法律与标准
BBC的培训课程也在一个商业营运的基础上提供给非BBC人士。

http://www.bbc.co.uk/academy/collegeofjournalism/chinese-simp/standards/law/defamation


415#
 楼主| 发表于 2013-4-7 09:46:2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5名黑记者被连云港检方批捕

2013年03月30日06:19  新华日报 我有话说(1人参与)

  本报讯 (连检轩 顾 敏)利用征地手续、企业环境保护、农民负担等负面新闻多次敲诈勒索政府企业,昨日,“黑记者”李德勇等5人被连云港市新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捕。

  经警方查明,2011年7月至今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德勇通过他人提供或者从互联网上收集的负面信息,组织王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利用《购物导报》记者身份或冒用《南华时刊》、《中国新农村月刊》、“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等新闻机构记者身份,先后在山东、江苏等地以进行负面新闻报道相要挟,单独或者共同实施敲诈勒索作案10多起,勒索现金10余万元及香烟等物品。

(原标题:5名 “黑记者”被连云港检方批捕)
http://news.sina.com.cn/m/2013-03-30/061926685919.shtml
416#
 楼主| 发表于 2013-4-9 17:01:1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互联网法律法规总览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公布,2013年1月13日修订)
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2005年8月4日)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5月30日)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5月28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7月1日)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3年2月10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8月1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2002年6月29日)
[地方法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10日)
[地方法规]北京市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程序(2000年11月10日)
[地方法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2000年9月1日)
[地方法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2000年9月1日)
[地方法规]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2000年9月1日)
[地方法规]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北京2000年9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6月26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2月1日)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1年1月8日)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7日)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7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1年4月3日)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6月29日)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9日)
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2000年4月29日)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
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1999年10月)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1996年4月3日)
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998年3月)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1996年4月9日)
[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
[法律]《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


417#
 楼主| 发表于 2013-4-9 17:22:1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新闻老兵
要出大事!!

@可乐泡面
早晨创意,在广告中公然使用彭丽媛、莫言、李安的漫画形象,这明显侵犯了公民的个人肖像权。连点法律常识都不懂,还大言不惭说自己为民族品牌服务?!@新闻老兵
帮鉴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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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分鐘前
來自360安全浏览器

418#
发表于 2013-4-18 13:11:0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台湾中天电视指责自由时报造假 控告其诽谤
中国台湾网4月17日消息 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台湾中天电视今(17)日下午3时召开记者会,针对台湾《自由时报》误植画面攻击中天电视12日晚间全程直播湖南卫视《我是歌手》事件作出声明。中天电视相关人员强调,已准备好告诉状,本周将对台湾《自由时报》采访记者、编辑、总编辑、社长及发行人等,提出刑事加重诽谤罪。  台湾中天电视指责台湾《自由时报》报道不公,曾写标题“中天东森未审直播《我是歌手》”。当台湾中天电视的质询时,台湾《自由时报》记者表示报道中仅将台湾东森新闻台列入,并没有攻击台湾中天新闻台,还坚称自己的文章内容遭到窜改。基于以上理由,台湾中天电视公司怀疑台湾《自由时报》是计划性抹黑、毁损公司名誉,已经违反台湾地区相关规定。
  台湾中天电视律师徐志明直言:“我们已经准备好告诉状,将会对相关人等,包括采访记者、编辑、总编辑、报社社长及发行人,提出刑事加重诽谤罪,这个礼拜内会完成相关作业。”
(原标题:台中天电视轰台《自由时报》造假将控告其加重诽谤)


419#
 楼主| 发表于 2013-4-23 22:07:4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曹保印啦啦啦
回复@高富强:现在还不是时候,等过了地震,可以考虑了。 //@高富强:回复@曹保印啦啦啦:哪天曹老师做一期观点保真评论吧!

@高富强
【北京电视台摊上大事啦!本博独家消息——北京电视台涉嫌名誉侵权,北京朝阳法院已立案,原告系农村妇女】今天下午,家住北京市昌平区某村的郑海欢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起诉了北京电视,朝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http://t.cn/zT6Ty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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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 22:30來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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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分鐘前
來自新浪微博


420#
发表于 2013-4-30 22:12:5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美酝酿法案为网络监控提供方便

新华网华盛顿4月29日电(记者林小春)美国一个政府工作小组正在酝酿法案,以方便美国联邦调查局对社交网络等直接进行监控,并对不合作的网络公司给予处罚。
  据《华盛顿邮报》29日报道,美国联邦调查局总顾问安德鲁·韦斯曼上月在一个有关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研讨会上说:“我们相当清楚实施网络监控的重要性,目前我们需要法庭下令才能批准某些监控。”韦斯曼表示,网络监控立法问题是美国联邦调查局今年的最优先事项。
  报道还援引匿名消息源的话说,依据起草中的法案,一旦网络公司不与美国联邦调查局合作,将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90天后若罚款还未支付,其金额将每天翻一番。
  报道称,这一法案的目的是监控恐怖分子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线活动。如果获得国会通过并经总统奥巴马签字批准,该法案可能成为美国1968年制定的《综合控制犯罪和街道安全法》的补充条款。
                                   http://news.xinhuanet.com/zgjx/2013-04/30/c_1246494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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