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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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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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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楼主| 发表于 2013-1-3 23:50:4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王天定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报纸出版管理实施报纸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报纸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报纸出版年度核验制度和报纸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按这个规定,我国目前报纸管理是典型的惩后制,报纸出版前没有送宣传部审查的道理。谁对报纸做事先检查,就是违法,也就是给执政党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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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分鐘前來自新浪微博


382#
 楼主| 发表于 2013-1-4 11:25:2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乖乖老鼠
//@郭力-希文: //@moonjoy2012: nfzm还健在的id所剩不多,每句都得转。

@何海宁
新年献词只是新闻预审的一个缩影,预审是传统的新闻事后监管的无序延伸。由此事件来看,对有关部门来说,风险极大,得不偿失。在原有的审查制度里,双方还能在各自底线之间腾挪,预审则断送了这样的空间。如此风波之下,应该再建规则,不能一错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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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楼主| 发表于 2013-1-5 11:41:0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律师刘卫国
【这忙得帮】关于庹*震涉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的举报信,举报人:@巴索風云@梗叔 ,受理单位: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快递已发出。刚发出来的微博被偷偷私密了,请求各位师友保存并帮忙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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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分鐘前來自享拍微博通

384#
 楼主| 发表于 2013-1-5 11:50:5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徐一龙
我们的新闻观都来自国外,德国和苏联,马列主义新闻观,不来自美国。学习美国叫全盘西化。//@米秃刘敬文: //@管姚://@袁伟时:

@王冲
《南方周末》事件的核心,在于新闻管理者和从业者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当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由美国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判《纽约时报》胜诉,基本确立了言论自由的边界。《华盛顿邮报》报道水门事件,也确立了媒体监督政府的经典范例。 http://t.cn/zjEK5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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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楼主| 发表于 2013-1-5 17:55: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时评眉
//@青色的岩石:近代中国思想启蒙和维新运动即是从民间办报开始的!//@童之伟: 回复@时评眉:是,今天很多人怀念那种状态。 //@时评眉: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后为新中国首任新闻出版署署长胡愈之在上海办了「月报」,瞿秋白也曾个人办报…个人办报在中国有着优秀的传统!

@童之伟
【不知全面实施宪法与禁止个人办报之间的紧张关系如何缓解】中国大陆所有的报纸都是国有的,包括《南方周末》。真正的问题是,宪法规定公民个人有言论出版自由,而不是规定国家有言论出版的权力,所以,真正实施宪法,应致力保障公民个人办报的基本权利,而不是维护一张国有报纸少得可怜的编辑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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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楼主| 发表于 2013-1-6 18:03:4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济善园之三慎斋
宪政当然不能包治百病,它不能杜绝枪支犯罪,但它能保证政府枪口不对准人民,哪怕人民对其不敬;它不能杜绝强-奸,但它能保证有独立的司法来惩戒,哪怕他是总统;它不能解决金融危机,但它能保证政府不会操纵金融鱼肉百姓;若国家是人,宪政不能使其成为圣人,但一定能保证他不会成为恶棍。@老疯子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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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楼主| 发表于 2013-1-8 20:05:1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两河口歪歪
//@姑娘忒高兴: 回复@James-Uker:法官判案应该以宪法为基,让宪法司法化,这样才能真正保护那些权利被侵犯者,让宪法里的条款都落实为实际判案的法律证据,而不是写在纸上骗孙子玩! //@James-Uker:宪法确实该司法化,否则就是空谈就是口号,就如没有违约惩罚条款的合同一样,如一张废纸。

@范忠信
【司法解决nfzm事件】nfzm编辑们的诉求,没法上纸媒,应该上法庭。应该允许报社起诉,允许法院受理。法庭上会一清二楚!谁不敢开庭审判,谁就心里有鬼!广东萱萱行使的,实质上是书报检查之行政权!行政权行使侵害媒体权利,当然应让人通过行政诉讼救济!别说D委决定不可起诉,D委不在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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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楼主| 发表于 2013-1-10 11:52:0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财经网
【日本市民起诉政府干预报刊编辑 索赔69万日元】 日本石川县加贺市居民团体在发行报刊质疑市政府医院计划后,受到政府“要求退还办报补贴”的威胁。9日,加贺市民代表以编辑工作遭到不当干预为由,向金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市政府索赔约69万日元(约合人民币5万元)(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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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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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楼主| 发表于 2013-1-10 17:18: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独立检察官2011
//@愚-言:
@韩志国
说的是实话。//@童之伟: 有些人想拿宪法做样子,但我们一定要玩真的。总书记说过,要全面有效实施宪法! //@韩志国:中国的宪法不是用来治国的,而是写给外国人看的。 //@童之伟: 回复@西棣:公民私人办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是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本来的含义之一。

@童之伟
【不知全面实施宪法与禁止个人办报之间的紧张关系如何缓解】中国大陆所有的报纸都是国有的,包括《南方周末》。真正的问题是,宪法规定公民个人有言论出版自由,而不是规定国家有言论出版的权力,所以,真正实施宪法,应致力保障公民个人办报的基本权利,而不是维护一张国有报纸少得可怜的编辑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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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10:37來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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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分鐘前
來自360安全浏览器

390#
发表于 2013-1-11 14:45:4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重庆酉阳电视台播放淫秽影片 涉案人获刑1年半

 新华网重庆1月11日专电(记者 朱薇) 重庆酉阳县“电视台播放淫秽影片”案近日尘埃落定,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电视台当事职工杨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据了解,2012年7月7日晚,重庆市酉阳县电视台资讯频道在播放电视剧时突然播放一部国外淫秽影片,引起社会舆论哗然。

  经审理查明,酉阳县电视台职工杨峰因2011年2月1日单位扣其年终奖一事与时任电视台台长任某某发生矛盾。随后,杨峰心生恶念,打算用淫秽影片替换电视台准备播放的电视剧,谋求以电视台播施淫秽影片恶劣影响来报复任某某。
  2012年6月30日晚18时,杨峰利用电视台局域网电脑将淫秽影片剪辑、加工、变更名称后上载到该电视台资讯频道即将播放的电视连续剧《新京城四少》文件中,致使2012年7月7日晚19时,该频道在播放连续剧《新京城四少》第25集时向社会公众播放了杨事先替换的淫秽影片。
  该电视台用户约30000户,因播放淫秽视频一事,造成严劣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杨峰通过公共电视频道向社会公众传播淫秽影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原标题:重庆酉阳县"电视台播放淫秽影片"案涉案人被判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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