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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伦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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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楼主| 发表于 2011-4-1 23:38:3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72#
 楼主| 发表于 2011-4-23 10:24:0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14条违法电视购物广告被曝光

  2011年04月21日10:23  新华网

  昨天,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对“仲景圣方”、“同仁圣方”等14条涉嫌违法违规的电视购物广告进行公开曝光。媒购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3·15”已过,虚假违法广告有陆续抬头之势,这已经成为多年的规律,从媒购委近期监播的信息表明,个别卫视、部分地方的媒体受利益驱动,变相的虚假宣传层出不穷。

  媒购委在近期监播中发现,违反广电61号令的“仲景圣方”液体膏药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还在播放。还有“左旋咖啡减肥”,宣称“一个疗程能瘦20斤,两个疗程能瘦36斤,三个疗程能瘦50斤,15倍减肥功效,永不反弹”。媒购委认为该广告缺乏科学依据,明显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

  “美国V裤短片广告”宣传具有红外线、负离子、生物磁,五效合一的功能,能预防人体90%以上的疾病,能对人体50多种疾病有治疗功效,免疫增强10倍。媒购委点名说,这则广告含有虚假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广告法》第四条。

  昨天公开曝光的14条违法电视购物广告包括,气脉双和茶、野生全松茶、健尔马足疗机、同仁圣方、“仲景圣方”液体膏药、龙参降压草、五味黄连丸、云南癣草、飞扬肠胃贴、神奇风骨草、邦哥西帕依麦孜彼子片、美国V裤等。

                                             来源: 北京青年报

http://news.sina.com.cn/m/2011-04-21/1023223327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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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0 11:23:0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广电总局持续加大广告整治力度 44条广告被停播

2011-05-10 05:49:00 来源: 中国广播网(北京) 有0人参与

中广网北京5月1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变通通便胶囊”、“魔力秀腿鞋”、“白大夫一针白”、“小雷达手机”等44条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昨天(9日)被广电总局停播。这是广电总局叫停违规广告数量最多、最集中的一次。


广电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被禁播的44条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涉及手机、电脑、化妆品、美容产品及投资收藏类商品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合法权益关系紧密。

这些广告不同程度存在虚假夸大误导消费,使用主持人、新闻报道形式作宣传,“叫卖式”推销或者未标注经销企业名称、无退换货承诺等违规行为。

这次禁播的违规广告数量如此集中,主要是因为一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侥幸攀比、把关不严,一些不良企业大量购买广告时段集中投放,致使一些虚假夸大、格调不高的广告出现反弹,误导了消费者,引起了社会反感,亟需整治。

(本文来源:中国广播网作者: 赵明明 )

http://news.163.com/11/0510/06/73M450RP00014J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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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0 11:23:41 | 只看该作者
网易江苏省南京市网友 [盖尔森]: [加关注] 2011-05-10 08:30:49 发表 你们哪条广告是真实的,你说吧。顶[19]回复收藏复制
网易上海市崇明县网友 ip:61.172.*.* 2011-05-10 08:21:45 发表 44条被禁,只有4、5条让大家知道。版面不够吗?顶[12]回复收藏复制
网易新加坡网友 [嘘你]: [加关注] 2011-05-10 07:42:52 发表 自己的屁股不干净~~~顶[6]回复收藏复制
网易湖南省邵阳市网友 ip:222.243.*.* 2011-05-10 10:01:42 发表 这些广告不用审就可以直接上吗?顶[4]回复收藏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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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7 09:43:1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多省整治“炫富”楼市广告 称含有不良文化倾向

2011-06-07 02:46:07 来源: 北京晨报(北京) 

核心提示:福建等多省整治“炫富”楼盘广告,清理“富人独有”“至尊”“顶级”等词汇。称百姓买不起,开放商高喊“为富人盖房”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据新华社电 “贵族领地”“豪宅新系,奢华垂范”……一边是买不起房成为大多数人苦恼,而另一边却是铺天盖地的房地产广告用词刺痛人心。

今年以来,福建等多个省份再次开展了整治“炫富”广告的行动。福建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炫富’广告的‘重灾区’。一边是房价飙升,普通百姓买不起,一边是部分开发商高喊‘为富人盖房’,助长了社会浮躁、奢侈风气,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极度不相符。”

在福州宝龙城市广场商厦顶楼,一面有半个篮球场般巨大的售楼广告语出惊人:“爱情承诺不可靠?不如新界有一套!”一位市民告诉记者,今年年初,同样在这块广告牌的位子,已被广告监管部门责令撤去的另一则售楼广告更是“雷人”,其主题词是“只为皇族而建”。


刺眼的并不只有房地产广告,其他的很多消费品广告也体现了这一特征。厦门大学教授陈培爱认为,“富人独有”“至尊”“顶级”等用语频繁地出现在诸多行业商家的广告中,说明有人就喜欢这样的感觉。“炫富”广告折射了现实的贫富差距。

福建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表示,该省工商部门已开始集中整治户外广告,在广告宣传中含有不良文化倾向,宣扬享乐主义、封建帝王、崇洋媚外等不符合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都是整治重点对象。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作者: 来建强 )

http://news.163.com/11/0607/02/75TOPPJF000112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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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0:01:2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影视剧吸烟镜头误导青少年 专家吁修订广告法规

2011-06-15 05:53:37 来源: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北京) 有97人参与

今天,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烟草广告法律规制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表示,烟草广告的负面影响极大,尤其是对青少年的危害不容小觑,而目前我国尚缺乏对烟草广告的有力监管,亟须修订现行的广告法律法规,全面禁止和规范以各种形式出现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2006年1月9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在我国生效。根据《公约》第13条及其实施准则的要求,各缔约国应在《公约》生效的5年内,采取适宜的立法、行政措施,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2011年1月9日,我国宣布在国内各公共场所实行全面禁烟。

变相烟草广告在各地泛滥

北京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主任魏燕芳告诉记者,“我国严禁在五大媒体、四类公共场所出现烟草广告。”现行《广告法》第18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魏燕芳称,北京市对于烟草广告的管理非常严格,每天24小时有专人对各类广告的发布情况进行监测,其中,烟草广告是工商局广告监测的重点之一。

“北京市对于烟草企业广告申请的审批非常严格,依据《北京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严禁烟草企业在户外做烟草广告,严禁各种文化活动以烟草企业冠名、冠杯”,魏燕芳说。

虽然法律规定五大媒体、四类公共场所严禁出现烟草广告,但仍有以下几种情形例外。魏燕芳说,烟草专卖店、烟草销售柜台等经营场所可以出现烟草广告,但是不可以超出柜台、店面范围。

此外,烟草企业可以在媒体上刊登企业启事、声明,目前还可以出资做公益广告,“但不能在广告中出现其烟草产品的包装、名称等标识。”

魏燕芳告诉记者,对于当前出现的一些变相烟草广告,工商部门在监督尺度上尚难以严格把握。

“一些企业除了生产烟草,可能还生产服装等其他产品,或者一些公司直接更名为文化传播公司、实业公司,我们不能因为其生产烟草产品而禁止它为其他产品或以其他名义发布广告、进行宣传”,魏燕芳称,“这种烟草企业打擦边球的宣传非常普遍”。

对于一些烟草企业参与公益活动,或通过为公益、文化项目提供赞助来进行宣传的行为,魏燕芳表示,“公益广告或公益活动确实不应该再让烟草企业参与,尤其是一些与教育相关的公益项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杨功焕也表示,我国既然已经成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国,就应该严格按照《公约》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控烟法律法规。

杨功焕说,目前,媒体上的烟草广告没有全面消除,烟草企业的户外广告更是随处可见,大量间接烟草广告、促销、赞助的形式花样百出。比如,一些烟草企业赞助全国性体育赛事、出资兴建希望小学,都有很明确的广告、促销涵义在内,以此实现了大范围的品牌传播效果。

烟草广告过度暴露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

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肖琳副研究员通过调查发现,目前我国烟草广告的暴露情况非常严重。她说,“虽然《广告法》禁止在五大媒体、四类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但在我国各个省市,仍能看到以多种多样形式出现的烟草广告。”

肖琳称,高速公路上经常有烟草企业的广告牌,出租车玻璃上也有烟草企业的广告语,此外,一些城市的街头、媒体上,烟草企业广告也是比比皆是。“相关法律法规应广泛禁止所有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但目前,我们对很多间接的烟草广告形式没有明确界定。”

肖琳说,烟草公司否认他们是以年轻人为目标,宣传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只是为了鼓励成年吸烟者从一个烟草品牌转向另一个烟草品牌,或者尝试新的烟草品牌,对青少年开始吸烟没有影响。

但通过一项在杭州、太原和贵阳三城市进行的调查发现,青少年对烟草广告促销活动的接受程度与开始吸烟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系,烟草广告、促销等活动可能鼓励青少年开始吸烟。

这项专门针对三座城市1万余名在校中学生的调查显示,88.9%的调查对象在调查前30天内看到过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其中烟草广告最常出现的地方是零售商店,其次是户外广告牌,电视和网络居第三位。22.6%的调查对象称,见过分支销售卷烟(烟草企业或零售商针对购买力低的群体采取的销售手段),13.5%的调查对象称,在过去30天见过与烟草品牌和企业相关的体育活动或赛事等。

“2010年全球成人烟草中国部分调查结果表明,24.7%的成人在过去30天中看到过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而此次在青少年中的调查显示,烟草广告暴露率为88.9%,这提示青少年可能会比成人更容易注意到身边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肖琳说。

对此,杨功焕表示,烟草广告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对青少年可能造成的危害,尽快根据《公约》及其实施准则的要求,完善《烟草广告管理办法》,并就《广告法》相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同时,对于一些热播的影视剧中充斥着大量吸烟场景的问题,杨功焕认为,这些“烟味十足”的镜头也会误导青少年。广电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就明确规定,“电影和电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及变相的烟草广告。”

“应对间接烟草广告给予一个明确的定义,全面杜绝烟草企业借助各种传播形式的变相宣传”。肖琳说,“我们应该给青少年营造一个无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清新环境。”

控烟广告法规滞后

杨功焕说,目前我国的相关政策与《公约》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公约》为烟草广告的控制提供了很多明确的要求和界定,我国在修订法律法规时,应充分参考《公约》的要求。

对于烟草广告法律法规的修订,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王青斌副教授提出,烟草企业的促销和赞助行为也应列入《广告法》的禁止之列。

王青斌说,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烟草广告予以禁止的范围非常有限。《广告法》除禁止在媒体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外,其他变相的广告形式(如派发印有烟草广告的购物袋、派发宣传册、向中学生赠送香烟等)都在合法之列,未被禁止和监管。

“禁止范围有限导致了现在我国各种变相、隐性烟草广告的泛滥”,王青斌说,《广告法》第2条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一些烟草企业虽不直接做烟草产品广告,但其推出的企业经典广告语如“心有白沙,我心飞翔”、“山高人为峰”等,却在媒体上频繁出现、大量传播,“我认为,这种隐形广告完全可以理解为间接的烟草广告。”

王青斌认为,目前间接烟草广告泛滥的情况说明了相关部门的监管、执法效果不佳。“现行法律体制下,相关部门对烟草广告的监管力度明显不足,并且缺乏公众监督机制。”

相比《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滞后,王青斌认为,一些地方的立法却有所突破,比如《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20条就明确规定,“禁止在户外和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烟草制品生产者、经营者派赠烟草制品”等。

对于未来禁止烟草广告的立法问题,王青斌建议《广告法》可以以概括的形式禁止一切烟草广告,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再配以具体的规章制度,以细化烟草广告的认定标准、形式及处罚办法等。


目前我国《广告法》第42条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此,王青斌认为,应设置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没有明确的下限规定,很容易让烟草企业规避处罚,应设置一个最低罚款数额,并将‘可以并处’改为‘并处’,明确执法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对此,魏燕芳主任也表示,“与烟草广告传播的影响力和危害性相比,目前《广告法》的罚款力度还比较轻,而且,对于实力雄厚的烟草企业来说,这一点点罚款实在是无关痛痒。”

本报北京6月14日电

http://news.163.com/11/0615/05/76IMMSA800011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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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0:03:18 | 只看该作者
网易河北省保定市网友 [贫嘴的胖土豆]: [加关注] 2011-06-15 06:19:47 发表 以后再拍战争电影,五大领袖一人一碗红烧肉,校长一份生煎顶[41]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网易山西省网友 ip:118.72.*.* 2011-06-15 06:35:27 发表 貌似影视剧里杀人,色情,搞小三哪样都比吸烟杀伤力大吧顶[28]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网易广东省佛山市网友 ip:113.71.*.* 2011-06-15 08:17:38 发表 影视剧误导的哪止吸烟一项?可以说社会上有啥黑暗的,他们就拍啥,青少年就学啥。《奋斗》这个电视剧相信很多人都看过了吧。名字叫的好“奋斗”,但纵观全剧,也就是一个富二代跟几个女人之间的闹剧。如何体现这个所谓的“奋斗”呢?另外,各种植入式广告也从头到尾,其中不乏某品牌的香烟。顶[8]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网易广东省佛山市网友 [银棍]: [加关注] 2011-06-15 08:38:35 发表 好把 以后吸烟镜头都给烟打马赛克就行了顶[5]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网易江苏省无锡市网友 ip:61.132.*.* 2011-06-15 09:07:59 发表 网易山东省临沂市网友 [df2rew] 的原贴: 1
典型的杀人怪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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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话说回来,在我们的电视里,当主角装深沉的时候都会叼个烟确实会让青少年去模仿
顶[1]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网易山东省临沂市网友 [df2rew]: [加关注] 2011-06-15 08:48:05 发表 典型的杀人怪菜刀顶[0]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网易上海市网友 [nightshiftdiger]: [加关注] 2011-06-15 08:41:07 发表 其实只需规定所有吸烟镜头必须在中间打上“吸烟有害健康”的大字幕就行了,命是人家自己的,烧不烧有自己决定的自由,尽一个告知的责任就行了。顶[0]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网易四川省网友 ip:182.129.*.* 2011-06-15 08:27:03 发表 以后电影能看什么 看和谐顶[0]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网易浙江省衢州市网友 ip:61.130.*.* 2011-06-15 08:26:07 发表 看来只有每晚七点到七点半的电视剧没有任何误导观众的镜头。。。。。。。。。。。。。。。吸烟、喝酒、做爱做的事,哪样不误导?顶[0]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网易山西省大同市网友 [严管街]: [加关注] 2011-06-15 07:59:19 发表 其实这些所谓的影视剧有几部能够吸引孩子们去看的,又有几个孩子抽烟是跟着影视剧学会的,这样的研讨会,不开也罢。顶[1]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http://comment.news.163.com/news ... IMMSA800011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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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0:20:2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烟草企业变相宣传 青少年受影响率为成人三倍

  2011年06月15日07:51  法制日报

  ● 调查显示,青少年可能会比成人更容易注意到身边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 烟草企业实行多元化经营策略,通过间接广告扩大烟草公司和烟草制品的影响

  本报记者杜晓本报实习生李媛

  随着高考的结束,烟草企业新一轮的公关攻势——形形色色的助学活动将全面启动。

  一名曾经到各地拍摄烟草企业广告违法现象的摄影者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出发前,他曾心存疑虑,不知能否拍到违法烟草广告。但在拍摄过程中发现,“烟草广告违法的现象太多了,随便就能拍到”。

  更加令人担忧的是,在当前控烟立法和执法均进展缓慢的前提下,研究者发现,我国青少年暴露在烟草广告下的情况严重。业内人士认为,在控烟法制化总体进程中,利用法律规制烟草广告将会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

  青少年遭烟草广告“围堵”

  据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副研究员肖林介绍,由于尼古丁具有极强的成瘾性,一旦吸烟成瘾,很难摆脱。开始吸烟的年龄越早,成为常吸者的可能性越大、成年后的吸烟量越大、受烟草的危害也越大,戒烟的可能性越小。更值得关注的是,90%以上的成年吸烟者是在18岁以前开始吸烟的。青少年在开始吸烟的时候并没有认识到烟草的成瘾性和烟草的真正危害。因此,让尚未接触到烟草的青少年免受烟草危害,是控烟的重要目标。降低青少年吸烟率是减少一个国家乃至世界烟草使用的关键。

  “烟草公司否认他们以年轻人为目标,并宣称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只是为了鼓励成年吸烟者从一个烟草品牌转向另一个烟草品牌或者尝试新的烟草品牌,对青少年吸烟没有影响。然而,我们最近在杭州、太原和贵阳3个城市进行的一项针对在校中学生(11171人)的调查发现,青少年对烟草广告促销活动的接受程度与开始吸烟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烟草广告和促销活动可以诱使青少年开始吸烟。我国青少年暴露于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之下的现状令人堪忧。”肖林说。

  肖林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的调查是通过询问调查对象看到6张间接烟草广告图片后首先想到的是什么,来评价他们对烟草广告的认知程度。

  “结果发现,对于研究列出的6种具体形式和品牌的烟草产品宣传,9成以上的青少年至少可以识别出其中一种。”肖林说,这说明烟草企业所谓的文化传播实际上在青少年中起到了很好的广告效果。

  此外,肖林在调查中还发现,在看到做成卷烟形状的糖果时,有半数以上的青少年会首先想到烟草,这与一张广告语为“山高人为峰”的广告效果几乎一致。

  肖林的研究还表明,88.9%的调查对象称在过去30天里看到过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销售卷烟的商店是青少年最常见到烟草广告的地方(71.4%),其次是户外广告牌(47.3%)和电视(46.1%),互联网位居第四(34.8%)。在各种烟草促销形式中,以分支销售最为常见,22.6%的调查对象称见到过分支销售卷烟。另外,有13.5%调查对象表示,过去的30天里看到过与烟草产品品牌或企业有关的体育活动或赛事,10.9%的调查对象看到与烟草产品品牌或企业有关的音乐、舞台、艺术或时装活动。更值得关注的是,51.1%的调查对象在我国法律完全禁止烟草广告的媒体(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上看到了烟草广告,其中通过电视看到的比例最高,达46.1%。

  其他研究数据还包括,58.4%的调查对象知道3个及以上的卷烟品牌,15.9%的知道2个,10.5%的知道1个,不知道任何卷烟品牌的仅占15.2%。15%的调查对象拥有烟草促销产品,其中3件及以上的占57.2%,2件的占24.7%,1件的为18.1%。47.6%的调查对象可以说出1个及以上的烟草广告,其中34.1%有自己印象深刻的烟草广告。

  “此次调查使用的是与全球成人烟草调查相一致的问题,测量调查对象看到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然而调查结果发现成人和青少年感知到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差异却非常大。全球成人烟草中国部分的调查结果表明,24.7%的成人称过去30天里看到过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而此次调查显示3个城市青少年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暴露率为88.9%,是成人的3倍以上。提示青少年可能会比成人更容易地注意到身边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肖林说,“在烟草广告和促销的监管过程中应对这种形式的间接广告类型给予足够的重视,建议在新的烟草广告管理办法中予以禁止。”

  烟草广告多为赞助形式

  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杨功焕教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根据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三条规定,被禁止的烟草广告定义为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推介和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

  但是,目前我国烟草广告的履约情况不尽如人意。比如,按照公约规定,品牌延伸和品牌共享均视为烟草广告。此外,烟草企业希望通过捐赠促进企业行为“对社会负责”的内容,树立公司良好企业公民的形象。按照公约规定,应该禁止烟草企业向社区、卫生、福利或环境等组织提供财政或实物捐助。

  据杨功焕介绍,四川省某小学就公开挂上了“四川烟草希望学校”的牌子。

  此外,烟草企业在助学行动中经常使用类似的话语,如:“教育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兴旺发达的基石,支持教育是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在内的所有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据介绍,烟草企业还经常以娱乐之名行营销之实。如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常年赞助主办的“中华杯”国际女装设计大赛,成为上海国际服装文化节的重要内容,吸引了众多女性的关注。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虽然我国目前的一些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行为与公约内容不符,但公约的内容在我国的法律中一直有所体现。

  根据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国批准烟草控制公约为烟草广告控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国内相关政策与框架公约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国烟草业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仍然十分猖獗。”杨功焕说。

  应当设置严厉处罚措施

  为何不能依法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行为?《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执法部门也有本难念的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测中心的一名负责人对记者介绍说,就目前北京地区烟草广告的监管情况来看,烟草企业发布广告多种多样、情况繁多,所以在具体执法中很难精确把握尺度。北京市从1990年后就禁止户外烟草广告,但现在这种情况还是频繁发生。

  “在执法中遇到较多的情况是,企业利用各种手段打擦边球变相发布广告。例如,成立文化传播公司或者集团实行产品的多元化经营策略,通过间接广告来扩大烟草公司和烟草制品的影响,还有很多企业赞助体育娱乐活动。目前执法中所总结的思考是,首先,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违规烟草广告的处罚力度较小,对烟草企业来说是不痛不痒,很难起到警示作用。其次,对于禁烟来讲,仅以广告作为处罚基准还不够准确和全面。”这名负责人说。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王青斌提出了禁止烟草广告的立法建议。

  “明确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王青斌说,首先,广告法以概括的形式禁止烟草广告。例如,在未来修改的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一切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的广告。其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规章的形式细化烟草广告的认定标准及形式等,将“发布、设置、派发、赠送、投放”等均作为烟草广告的形式。

  王青斌说,还应该设置严厉的处罚措施。根据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前的处罚为“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没有规定广告费的下限,而且很容易规避。如先做免费广告,然后在其他场合再以捐赠或其他的合法形式给予利益。所以,应在广告法的这一规定中设置一个最低罚款数额的限制,而且将“可以并处”改为“并处”。

  “明确执法机制,明确对于像互联网广告这样的新型广告形式如何执法。”王青斌说,目前,一些地方的控烟立法可以作为参考的样本,如《杭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又如,《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户外和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烟草制品生产者、经营者派赠烟草制品。”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户外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派赠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派赠行为,并对派赠单位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不过,上述规定较为严格,但在执法方面必然面临困难,因为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王青斌说。

http://news.sina.com.cn/c/2011-06-15/0751226432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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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0 16:16:5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视频广告的蒙太奇太离谱
周子勋ZZX://@司振龙:老爷子,您也淡定。//@XLL徐林林:年轻人,淡定淡定。 //@安徽商报-陆慧敏: //@江淮晨报高寒琦: //@晨报周君:受不鸟啦!


@图片里的世界:【雪碧的广告】很黄很给力,七喜的广告不算神马!!! 原文转发(1496)|原文评论(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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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楼主| 发表于 2011-6-22 16:08:3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XLL徐林林:广告词:结婚不买房,就是耍流氓 //@苏默蓉: //@刘春:偏不买 //@潘石屹:开发商急了。


@新浪地产:【地产广告欣赏】结婚不买房,就是耍流氓了?这个广告词确实猛了…… 原文转发(2285)|原文评论(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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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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