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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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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理论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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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 00:42:1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臧峰宇 | 应用伦理的实践规定与应用伦理教育的时代特质


作者简介:臧峰宇,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应用伦理跨学科交叉平台首席专家(北京 100086)。



〔摘要〕应用伦理是一种关于道德实践的学问,体现为解决道德难题和重构伦理学理论的过程。面对事实性道德难题、规范性道德难题和元伦理难题,应用伦理研究采用历史的具体的适度原则,在特定情境中做出及时的道德判断和道德决定。作为哲学门类第一个专业硕士学位,应用伦理教育旨在使学生掌握扎实的伦理学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伦理学知识,具有道德研究的前沿创新能力和卓越实践能力,掌握伦理商谈程序与达成道德共识的思想方法,成为具有明确问题意识、道德情怀和综合学养的各行业专门人才。

〔关键词〕应用伦理  道德实践  问题意识  时代特征  应用伦理教育

伴随着现代化进程中各种复杂问题的交织,人们的道德意识发生了深刻变化,开始重新设定处理现实问题的伦理准则。面对各种道德冲突和伦理难题,进行实证考察并做出道德判断和道德决定,彰显了伦理学符合时代需要的实践智慧,进而体现为一种生活态度,20世纪70年代以来渐有“应用伦理学运动”的态势。作为面对道德难题做出批判性反思与权衡的探索,应用伦理(applied ethics)是一种关于道德实践的学问,体现为解决道德难题和重构伦理学理论的过程。基于实践的应用伦理研究不仅将规范伦理学理论应用于生命、科技、网络、环境、人工智能等领域,做出符合善与应当的道德选择,而且在特定道德情境的选择中校正伦理学理论与方法。应用伦理研究在实践中整合与提升伦理观念的努力以尊重所有道德行为主体为前提,并在解决道德难题的过程中改进道德规范。

一、应用伦理研究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指向

伦理学是运用普遍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解析经验事实并做出道德选择的学问,是从目的至善的追求开始实现自我的过程,“应用”是其作为实践智慧(phronesis)的应有之义。与界定伦理学概念与意涵、确证道德判断和道德推理的有效性的元伦理学和解答“什么是正当的”行动并做出有力辩护的规范伦理学不同,应用伦理学不只在寻求绝对知识或某种终极道德体系,而是在解决道德困境的权衡中达成新的道德共识,做出道德决策。当然,应用伦理学并不是简化为工具化或操作性的道德主张,而是在实践层面确认适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道德规范与价值准则,并在反思中体现批判性和建设性的双重向度。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兴起的应用伦理学是由环境污染、核威胁、种族歧视、人工流产、器官移植等现代性问题引发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环境、医疗、科技等诸多领域。很多问题是在现代化进程中涌现的,将普遍的伦理学原理与方法应用于道德难题的解决,即使再优化的方案也不能满足所有人的期望。这里既存在运用同一伦理原则在特定情境中自相矛盾即陷入“道德悖论”的问题,亦存在秉持不同伦理理论的人们对同一道德事件产生不同判断即“伦理差异”的情境。道德悖论和伦理差异都将造成道德冲突,人们在两难选择中不得不违背其中一种义务或规范,从而一度陷入道德困境。这种困境在一定程度上是将伦理学诸理论引入具体的道德难题造成的,伦理学诸理论本身的差异往往无助于道德难题的解决,相反却可能是在解决道德难题的过程中得到校正的。在黑格尔看来,“推论常被称为证明判断的过程。无疑地,判断诚然会向着推论进展。但由判断进展到推论的步骤,并不单纯通过我们的主观活动而出现,而是由于那判断自身要确立其自身为推论,并且要在推论里返回到概念的统一”。在具体的伦理情境中进行道德推理,是在实践中检验伦理学理论并使之得到完善的必经之途。

应用伦理研究将应用伦理学理论现实化,其面对的道德难题大体上有三种:事实性道德难题、规范性道德难题、元伦理难题。事实性道德难题是因人们对事实判断的分歧而导致陷入道德选择的困境,规范性道德难题是由道德规范缺失、道德规范冲突或特定道德情境中的角色冲突导致的,元伦理难题涉及伦理学出场的合法性以及道德推理的有效性等问题。为此,要明确道德难题的成因及其中存在的利益关系,把握伦理冲突的实质,提出和论证符合实际的道德规范,从责任伦理层面解决对抗性道德冲突问题,进而在时代语境中重新界定道德实践的基本范畴。

现代社会的道德难题并非凭道德直觉或根据既定的职业道德守则就可以解决的,有些难题因其复杂性而被长期搁置,道德难题反映了人们面对着多重境况以及与之相关的多重利益,运用何种体现公共性的伦理原则,如何实际解决道德难题,需要一种反思性均衡的考量。回答关于安乐死、堕胎、基因编辑、代孕、克隆、同性恋、核能、代际公平、气候正义等问题的道德根据,要对特定情境中的道德冲突作审慎的道德论证,并给出规范性的伦理解释。道德难题反映的并非显而易见的好与坏、是与非、对与错的差异,诉诸伦理委员会进行符合程序正义的商谈并达成共识或更新共识,这样的共识往往是相对好的建设性方案,最终的选择往往由道德主体做出,这样的选择因可能性情境尚未发生而带有永远的不确定性。在这个意义上,应用伦理研究不提供终极的解决方案,往往体现为在特定情境中做出及时的道德抉择,其所依据的主要是对道德问题的理性诊断,并以商谈伦理为方法,考虑伦理学原则在特定情境中的可接受性问题,可接受性体现了应用伦理研究的适度原则,是历史的、具体的。

应用伦理研究体现为新兴的交叉学科群,包括生态环境伦理、生命医学伦理、经济伦理、行政伦理、工程伦理、教育伦理、新闻传播伦理等研究方向,具有丰富的学科资源和明确的问题域,但并非学科之间的简单组合,而是要在学科交融中呈现基本价值立场和有效研究方法。面对企业诚信和社会责任、环境正义、知情同意、正当与善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医患关系、亲子鉴定、器官移植等现实的伦理问题,研究者既要具备对伦理学基本理论的深刻认知,也要了解各种道德难题存在领域的专门知识。若迫切研究社会生活领域中各种复杂伦理问题而缺乏伦理学学养,就可能进入一种没有伦理学的伦理问题研究;若对各种伦理难题做纯然理论分析而缺乏对相关领域的基本认识,就难以提出解决问题的合宜方案。因而,应用伦理需要一种跨学科研究的自觉,并在新的道德推理过程中促进伦理学理论的发展。

应用伦理研究面向公务员、教师、记者、律师、医生等职业,但并非传统的职业伦理研究,其关注的重点不是与不同职业的特殊性相对应的责任、义务和行为准则,而是各种职业中存在的道德悖论和伦理冲突,因而其解决方案并非形成一般意义上的职业道德准则,而是面对道德难题产生的特定情境,在道德推理中遵循程序正义,实际解决伦理学疑难,平等地考虑所有相关者的利益,在表达个人自我决定的意见场域中商谈并达成共识。应用伦理研究因而需要一种道德权衡的协商机制,一种顾及各种道德意见操作程序,以避免个人的偶然或任意的选择。此举并非消解以某些信念、道德直觉和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作为伦理学研究的前提,而是在道德主体充分表达意见的基础上,达成一种经协商而相参的为大多数人所认可的道德共识。这种共识不是相对化的,而是依据新的经验事实检验曾解决过类似道德困境的某个伦理学原理的有效性,摆脱实际的道德困境,促进道德规范不断完善的一种实践探索。

在这个意义上,应用伦理研究虽然是基于元伦理学而做出审慎的道德选择,但也要实现一种交互有效性的道德认可。应用伦理研究要引导公众走出受情感左右的道德两难选择,不诉诸抽签之类的任意或偶然性决定,既要综合运用后果论、道义论、德性论、功利主义、契约论等道德哲学研究理路,也要借鉴道德心理学、道德社会学、道德人类学等交叉研究方法,遵循不伤害、维护尊严、履行责任、自主选择、守持公正等原则,通过合乎程序正义的道德权衡与商讨,形成一种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对道德难题的解决方案。在此过程中,每个道德主体根据自己的立场和某种道德原则表达意见,在深入探讨中通过鉴别、比较、权衡,确认一种可普遍接受的伦理主张和道德选择,因而,应用伦理并非道德主体的个人决策,而是基于理性的道德权衡,在特定道德情境中对各种道德推理方法进行对比并作出综合判断的过程。

因而,合宜的应用伦理研究应当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应当将“在特定的道德情境中做出为大多数人接受的理性判断和选择”的原则置于道德优先的地位。“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应用伦理研究不提供唯一正确的道德选择方案,没有一劳永逸的方法论框架,不寻求绝对知识或终极的道德真理,往往整合各种伦理学理论与方法,运用底线伦理以保障基本道德秩序,带有一定的策略性和权宜性,形成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切实可行的道德纠错机制。因而,应用伦理研究运用“事实—价值”的辩证法,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伦理商谈参与者共同分享的规范性伦理观念,并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做符合规范的道德有效性探索。应用伦理研究既在现实语境中校验伦理学理论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也使伦理学理论研究摆脱与现实生活近乎脱节的境遇,因而是伦理学探赜与道德实践的双重需要。

在这个意义上,应用伦理研究体现为对伦理学基本理论、符合程序正义的多数原则和特定道德情境中的实践的纠错机制的综合运用。既考虑在特定社会习俗中培育人们的道德直觉、立场、信念和动机,也践行安顿自我与关乎他者的责任伦理。在很大程度上旨在促进道德行为主体在非强制前提下达成共识,解决特定情境中的道德难题,而非消除道德差异。应用伦理的应用范围不仅涵盖各行业领域,而且涉及日常生活诸领域,因而有全球伦理、家庭伦理、体育伦理、灾疫伦理、旅游伦理、音乐伦理等等之谓,深入现代世界的具体情境中,以伦理规范和实践智慧创造性地改变世界。这种对现代生活中的道德难题进行具体的历史的伦理诊断并达成符合大多数人意愿的道德共识的研究使伦理之思在形而上与形而下之间自由往来,为解决现代社会不断产生的复杂道德难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伦理根据。

二、关于道德实践的应用伦理研究及其问题意识

应用伦理是关乎道德本质及其对象化过程的科学,并非一种纯然知识化、工具化研究。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伦理研究“是对本身的善以及有利的事善于考虑,不是对于部分的有利,如对健康、对强壮有利,而是对于全部生活有利”,因而是关乎幸福的整体性思考。实践反思贯穿应用伦理研究过程,确认适用于实现美好生活理念的基本道德规则,为人们追求美好生活提供一种可能性的实践智慧,是应用伦理研究的价值根基。在这个意义上,应用伦理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明确问题意识的“伦理学+”,实际体现为哲学研究新形态。

应用伦理植根于哲学基础理论的探究,但这种置于特定道德情境中作符合实际的判断并通过伦理商谈达成道德共识的过程直面道德实践,因而亦有实践伦理之谓。“现代战争问题、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所面临的新问题、‘性革命’所导致的道德问题、现代医学以及现代高科技所引起的人伦关系问题、环境问题等都要求伦理学的介入,这便是应用伦理学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人们在道德实践中直面道德难题产生的时代环境,了解这种复杂的精神现象由来的物质根由,使应用伦理研究体现直接现实性。因为“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道德实践这种精神生产活动是物质行动的表现,应用伦理研究面对的现实问题正是在现代化进程中的物质行动场域产生的。

在应用伦理研究中运用功利主义的整体算计,抑或契约论的理性博弈,都不能满足所有道德主体的价值选择。纵然满足整体利益最大化与每一个体利益最大化都有得到多数人认同的理据和可能,但持有不同道德原则乃至同一道德原则的不同角度,都可能在特定的道德情境中做出不同的判断,因而需要充分商谈且在道德规范层面做出一种交互性的补充,以期得到道德主体的具体认同。这种认同并不指向终极的道德真理,而是体现为人们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中做出理性的道德选择。在这个意义上,应用伦理研究既要尊重大多数人的道德判断与选择,也要对其合理性进行深刻反思和论证。通常情况是,通过对伦理学诸原则比较权衡并作出字典式排序,面对特定的道德情境,在一种综合判断中做出最终决定。例如,在关于“电车难题”的讨论中,人们普遍认为,不能为救多数人而以牺牲少数人或一个人的生命为代价,因为每个平等的人都是目的本身,每个个体的生命都不能被作为实现其他人的目的的手段,不能成为用于收支计算的对象。

在面对伦理冲突一时无法达成道德共识时,采取符合程序正义的多数人的愿望和需要往往被视为合宜之举,从中尽可能尊重道德主体的自主意志和多数人的基本权利。当然,同一伦理原则可能使处于道德困境的人们陷入矛盾之中而难于选择,不同领域的应用伦理研究之间也会产生观念冲突。这是一种类似于“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取舍,我们要在应用伦理研究中确立正当与善的存在论基础,确认符合大多数人愿望和需要的道德公理。

近年来,关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应用伦理研究蔚为大观。自1956年达特茅斯学院会议确立以量子计算为基础的“人工智能”学科以来,关于机器模拟、扩展人类智能的理论和方法得到深入讨论。虽然霍金等科学家关于警惕人工智能的警告言犹在耳,但人们对“超级智能”机器的开发仍乐此不疲,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关于智能机器“失控”的忧虑与人类的身份认同危机。虽然这项研究主要停留在技术层面,将人类价值和道德转化为可编程的代码与智能语言,关注其惊人的能力及其与个人技艺之比较,但关于ChatGPT等生成性人工智能与原始蛋白质等研究涉及机械化的世界观是否已经深入人类心灵,诸如此类的“机器伦理”探究强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道德主体,以及能否由此进入一个“后人类”时代的问题。这里既涉及如何合宜、适度使用智能机器的伦理思考,也在探究智能机器能否成为承载伦理功能的道德主体,进而重建时代语境中的生存意识。

当今时代,人们不仅考虑生命的存在根据、内在理由等生命伦理问题,也考虑临床医学诞生以来愈益为人们所关注的个体生命康复中的各种伦理问题。用于医疗的人造细胞、人造血液、人造子宫、人造心脏等比传统医疗技术更有效,但也带来生命伦理问题,例如,人工优生的正当性、合成生物可能取代自然生物的危险、基因研究对人的尊严和基本自由的威胁、通过辅助生育技术诞生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如何认定、克隆的生命在道德上能否被接受、活体生命在何种道德情境中可以成为器官捐献者。面对这类问题,应用伦理研究运用道义论、后果论、权利论、直觉主义等理论,强调尊重自主性、不伤害、行善、公正等原则,结合特定的道德情境对具体问题做具体分析。上述生命医学伦理研究为我们在生命面临抉择的关键时刻做出重大判断提供了重要理据,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作用也日益得到人们的重视。

伦理委员会包括行业专家和伦理学家,后者主要提供道德反思和伦理诊断,其中的规范性思考并非经验或常识能够替代的。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其活动不受讨论对象的影响,通过独立地审查、同意、跟踪审查等方式,依照程序讨论公域行为的道德依据,确保讨论对象的尊严、权益和安全受到保护。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根据审查标准开展相应工作,坚持生命伦理的社会价值,研究医疗方案是否科学且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常见的伦理审查包括药物试验、试管婴儿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探索如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不能擅自开展研究。

面对特定情境中复杂的道德难题,“应用那些在不同伦理学体系中得到过不同形式的表达的伦理学原则,‘而不是直接应用理论’是更好的选择。每一个这类伦理学原则都集中了它在不同伦理学体系中得到的解释,这些解释在当下的这个原则上相互吻合、相互支持,所以它们成了会通不同体系的重要伦理学视角”。传统的道德规范难以为解决现代问题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现代生活世界确立人们认同契约之后的伦理功能,将道德作为一种整体的系统观念。应用伦理研究因而要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运用实证方法,坚持问题导向,强调知行合一,考虑到可能接受的条件,“如果人们无法通过圆满的理性论证来确定一种具体的道德观作为标准的、决定性的东西(人们无法做到这一点,因为确立这种观点本身预设了一种道德观点,而后者也是需要论证的东西),那么,道德内容和道德指导的一般的俗世权威的唯一来源就是同意”。在这个意义上,应用伦理研究不遵循某种单一的普遍化标准,而倾向于尊重文化多样性和文化差异性,运用体现时代精神的伦理学原理,在道德实践中安顿我们的精神世界。

当我们面对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生态环境恶化等道德难题时,就直观地感受到应用伦理研究已成为一种内在需要。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至暗时刻”,不乏哲学家追问人们的生活是否已经进入“例外状态”,并从不同角度追问造成“例外状态”产生的原因。关于如何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如何建构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如何认识“生命政治”,如何捍卫日常生活,如何恪守隐私权和知情权的道德边界,如何保护生物大数据的隐私安全,由以克服各种现代性危机,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经历过隔离的人们渴望聚餐、渴望郊游、渴望与亲人和朋友握手和拥抱,但疫情使人们保持着足够的距离,使人们几乎不敢共乘一部电梯,甚至对如何打开来自远方的快递充满警惕。疫情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既变得有些紧张,也变得更加紧密。人们珍视平凡生活的价值,思考如何承担道德责任,并在灾疫之后重建生活世界和精神家园。严峻的现代性危机令人们深谙应用伦理研究的现实必要性,确认应用伦理教育的时代特征,审思应用伦理教育的发展前景。

三、应用伦理教育的时代特质与发展前景

2022年,教育部新一轮学科专业目录调整,“应用伦理”成为哲学门类第一个专业硕士学位。应用伦理教育旨在培养具有明确问题意识、道德情怀和综合学养的各行业专门人才,使学生掌握扎实的伦理学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应用伦理学知识,具有道德研究的前沿创新能力和卓越实践能力,掌握伦理商谈程序与达成道德共识的思想方法。使学生了解应用伦理研究的缘起、概况与前景,了解环境伦理、生命医学伦理、企业伦理、教育伦理、新闻传播伦理、工程伦理等研究的问题域和方法论原则,具有敏锐的道德判断力,塑造符合人类文明新形态的伦理思维,以深厚的伦理学养和道德实践经验面对道德困境,使应用伦理这门面向实践的学问因解析鲜活的现实问题而不断彰显理论活力。

应用伦理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促进人的德性成长,旨在培育娴熟掌握和运用应用伦理的交叉复合型人才。以哲学的方式从事应用伦理教育,要在现实语境中塑造学生的道德学养,使学生掌握如何“用高度综合性的哲学智慧去评价有争议的行为和制度,去指导行为选择、制度改变和建设”,努力实现成学之教、成人之教和成己之教。应用伦理教育在培养各行各业道德建设从业者的同时,也要培养应用伦理教育工作者,传授符合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伦理意识,使人们形成符合时代精神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信念,传承应用伦理教育的内核,承担社会道德建设的职责。

应用伦理教学涵盖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西伦理思想史、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道德心理学等伦理学基本理论,引导学生掌握辨析伦理悖论的道德推理方法,以应对复杂多变的道德难题。“应用伦理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跨学科融合,只是依靠哲学和伦理学专业背景的教师显然不能胜任培养合格应用伦理专业人才的工作,在课程设计和任课教师方面,需要根据‘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学位的培养标准,进行多学科的联手合作,这也是打造‘新文科’的应有之义”。学习这门跨学科专业课程,要具备跨专业研究和实践的素养,在掌握伦理学理论的同时,至少还要掌握企业管理、行政管理、医学、法学、新闻传播、教育学、科技等领域的某一门专业知识,具有职业道德信念和批判性思维能力。在案例教学中要使学生运用伦理学知识进行道德推理,对所持的价值立场和道德信念做有说服力的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道德难题的办法。通过行业实践,采取双导师共同指导等方法,使学生深入了解行业发展实际,认真面对与行业相关的道德难题,运用所学知识做深入的道德推理并参与伦理商谈,提出符合实际并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方案,进而形成展望行业道德发展愿景的自觉。

应用伦理教育是塑造道德人格的现实方式,它不是传统的道德说教,而是通过深入解析日常生活中的道德热点与难点问题,使学生形成道德自觉。爱因斯坦说:“要是没有‘伦理教育’,人类就不会得救。”今天,无论是关于认识安乐死、器官移植、人工智能等与人们的幸福生活或改善生活相关的积极的道德问题,还是关于认识核战争、生态危机等避免现代性灾难的消极的道德问题,都会在应用伦理研究中得到认真面对。在讲授应用伦理的学科特质并分析道德悖论的基础上,应深刻揭示应用伦理教育的时代特征。人们的伦理判断和道德自觉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古典时代以来伦理学史上的观念变迁切实表明伦理学的时代质感,应用伦理教育使学生在面对现实问题时做出富有时代感的道德决断,进而实现道德上的进步。

作为一种具有明确问题意识的道德教育,应用伦理教育突出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案例教学使学生置身于特定的道德情境,通过再现道德事件并加以典型化处理,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与研讨,提高学生的道德推理能力和决断能力,使学生更好地掌握应用伦理的理论与方法,对所持道德主张做有说服力的论证和辩护。实践教学使学生置身于实际的行业,熟知行业发展现状以及其中的道德困境,在开放、自主的环境中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道德难题的对策。实践教学是巩固学生的伦理学学识的重要途径,是使学生从认识走向实际应用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场域,是使学生在产学研一体化中综合提升应用伦理能力的过程。

在科技昌明与日常生活愈加智能化的过程中,人们需要具备解决现实难题的应用伦理学养,解答当今存在乃至未来将会出现的道德悖论。作为实践智慧的伦理学在现代社会聚焦特定道德领域的实际问题,合理运用道德应然之思回答伦理实然之问。应用伦理教育既要解析伦理观念演进与社会道德生活的内在关联,也要在现实的道德思辨中培养人们形成伦理生活的习惯。创造中国式现代化与人类文明新形态,要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以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发挥应用伦理研究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使中国传统道德思想精华在解析现实道德难题中实现时代重塑。

面对当今各种复杂的道德难题,应用伦理研究面临新挑战,也因引导人们走出伦理困境而成为一种时代的需要。控制科技带来的道德风险,探究道德观念体系的认知平衡机制,思考强人工智能改变世界带来的伦理冲击,需要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应用伦理研究,对其中一系列新旧道德难题叠加的情境做出符合时代精神的伦理审视。可以说,充满活力的应用伦理研究为应用伦理教育提供了前沿知识,对应用伦理诸领域的现实问题做有针对性的分析并提出建设性方案,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对话,以国际视野和人类情怀研究全球性重大伦理难题,建构中国伦理学知识体系,不断规范专业建设标准,因而具有可观的发展前景。

四、结  论

综上所述,应用伦理研究具有伦理学理论基础与明确的现实指向,对复杂的道德悖论和伦理困境做具体的历史的探析并提出及时的解决方案,进而校正伦理学理论与方法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成为人们追寻美好生活的现实需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深刻理解中国社会道德难题的变迁,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在特定的道德情境中做出合宜的道德判断和选择,为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提供与时俱进的道德观念资源。加强应用伦理专业研究生教育,使之具有厚重的应用伦理学养和解析道德难题的实践自觉,对日常生活中的道德难题做有理论深度和现实力度的推理和论证,夯实道德治理理论原则与方法,促进中国式现代化与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实践创造,是哲学教学与研究应当承担的时代使命。
原文刊登于《道德与文明》2023年第5期



来源: 道德与文明 (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EM6FF8dsE7PAvSooc-JSog

编辑:秦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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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6 22:15:35 | 只看该作者
首届全球伦理上海论坛:为道德认识和行为寻找跨学科基础
在世界动荡加剧、经济衰退、分裂日深、战争不停、规范秩序日趋瓦解的今天,复旦大学全球伦理中心的同仁们感受到,重启全球伦理的探讨、凝集世界理性的力量、诊断今日世界之病症、引导世界文明的方向非常急迫。于是我们在急迫中决定举办“第一届全球伦理上海论坛”,对30年前的1993年由世界宗教议会签署的《全球伦理宣言》进行哲学的反思,将其宗教的进路,转向为哲学的、科学的和文明互鉴的进路。我们邀请到了来自美国、英国、荷兰、意大利、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高校近30名学者,其中有著名哲学家、世界哲学联合会主席Luca M. Scarantino教授,荷兰《全球伦理杂志》主编、鹿特丹大学Des Gasper教授,美国著名康德研究专家、北美康德协会主席Robert Louden教授,纽约州立大学奥尔巴尼分校的Jon Mandle教授,台湾政治大学哲学系前主任林远泽教授,剑桥大学三一学院院士、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经济、伦理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社会人类学系主任Joel Robbins教授,伦敦大学学院公共卫生伦理专家James Wilson教授、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前院长、人工智能、元宇宙、区块链研究专家蔡恒进教授进行了真正跨学科、跨宗教、跨专业之间的探讨和交锋。这就是2023年9月23日到24日由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复旦大学全球伦理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一届全球伦理国际会议”。会议分为三个环节:开幕致辞、专题研讨和闭幕总结。
“第一届全球伦理上海论坛”海报

开幕环节,首先由复旦大学哲学学院院长张双利教授致辞,她对各位学者的到来表示欢迎,介绍了复旦大学哲学学院的学科设置和成员构成,并指出伦理学是吸引学院科研兴趣的最重要领域之一。张双利教授强调本次会议的重要意义,她指出,在过去几十年间,哲学界对全球正义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而这些讨论大多伴随着对于全球正义与秩序的乐观心态。然而,环境已然发生巨大变化,提出了新的问题与挑战,这些问题既包括理论上的,也包括结构上的。因此,如何从理论上思考这些困难的挑战,如何复兴全球伦理的建设性讨论,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话题。最后,张双利教授再次对各位学者的到场表示感谢,并预祝讨论顺利。
接下来国际哲学联合会主席Luca M. Scarantino教授发表致辞。Scarantino教授首先对张双利教授和邓安庆教授的邀请表示感谢。他赞许本次大会的目标,即提出对汉斯·昆的全球伦理模型的一套修订方案,为道德认识和行为寻找一个共同的跨学科基础。接着他分析了本次研讨会的总体社会背景,如各种全球性危机的浪潮、新的全球问题如环境与科技问题的涌现、政治经济等力量的集中、全球文化差异的缩减等等。他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下,包括哲学家在内的学者能够发挥连接世界的关键作用。他指出,重建全球规范性秩序的理想面临双重挑战,一方面是文化专制的立场,另一方面是文化相对主义。有鉴于此,二十世纪的一些道德反思转而关注形式规则的理念,认为跨文化交流的理论条件并非某个普遍伦理,而是形式的道德法则。这样的形式法则在不同的语境中又表现为不同的内容,有助于我们建立一个开放的道德世界。最后,Scarantino教授邀请邓安庆教授继续举办系列全球伦理会议,并在明年罗马举办的世界哲学大会上,设立分会场和圆桌会议,深化和发展这次会议的成果。
第三位是复旦大学全球伦理中心主任邓安庆教授发表致辞。他首先对各位学者克服了各种意想不到的困难前来参会表达了感谢。接着回顾了全球伦理讨论的历史进程。他指出,三十年前世界宗教会议签署了《世界伦理宣言》,汉斯·昆提出的“没有全球伦理,人类无法共存”得到了人们的共识。彼时全世界的人们仍带着对全球化的美好想象,追求着共同的全球化理想。但是三十年后的今天,全球化的结果与人们的想象背离,而共同的全球化理想也已破灭,世界进入了迷失的黑夜。在这样一个令人迷茫的时刻,复旦大学全球伦理研究中心的成员认识到,世界需要改变,全球急需伦理,在规范秩序瓦解的现实面前,重塑面向全球化的世界精神,探寻在世界精神的范导下让传统伦理精神发扬光大的道路,是当今思想的当务之急。最后,邓安庆教授祝愿各位学者在大会讨论中贡献出各自的思想与才情。
张庆熊教授作为全球伦理的前辈研究者、汉斯·昆(Hans Küng)《世界伦理新探—为世界政治和世界经济的世界伦理》的中文翻译者,本来也安排了大会致辞,但由于身体原因未能赶上开幕式,而后来在报告环节,分享了从前三位著名学者来复旦大学访问时对全球伦理的看法。第一位自然是汉斯·昆(Hans Küng)教授。张庆熊教授回忆说,为了使他起草的《走向全球伦理:一份初步宣言》能够通过联合国审批,汉斯·昆曾向中国学者寻求支持。遗憾的是,他的努力最终没有成功。对此,他的反对者、德国著名哲学家阿佩尔指出,世界伦理在目前尚不具备实现基础;第二位是理查德·罗蒂(Richard Rorty)教授。罗蒂持有一种实用主义的伦理观,主张伦理尽管对人的生存是必要的,但它的应用取决于特殊环境,因而只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本身。所以,解决当下全球困境,只能诉诸政治手段,即建立一个世界政府,全球伦理才具有规范有效性;第三位是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也曾访问过复旦大学,张教授说,哈贝马斯和罗蒂一样,支持用政治方法解决世界问题,并提出了“无世界政府的世界治理”主张。哈贝马斯认为,政治是人造物,而伦理是自然物。只有在设计良好的政治系统的担保下,人类才能生存。
在会议研讨环节,共有23位学者作了主题报告,每人基本上发言20分钟,讨论10多分钟。第一个报告的是鹿特丹大学的Des Gasper教授,他的题目是“Thoughts on Global Ethics–from a social scientist”(全球伦理—来自社会科学的思想),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展示了他对全球伦理的思考。他首先介绍了自己在全球伦理方面关注的议题,如发展伦理、民族主义、国家间主义、世界主义、国际和全球规范的建立、环境恶化的挑战等。接下来,他展示了上述议题的一些关键方面,如全球伦理不只是国家间的关系,描述性的伦理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研究规则制定与改变的过程的重要性等等。Gasper教授认为,全球环境变化是目前全球伦理面对的最大挑战,尤其是它对贫困人口造成了巨大伤害。全球伦理的发展需要团结,问题是如何促进各种类型的团结?Gasper教授指出存在五种团结,当地团结、国内团结、区域团结、全球团结乃至行星团结。尽管不是所有种类的团结都是好的,但我们仍能够促进各种团结间相互兼容地发展。而为促进团结,我们要研究诸如理解无辜者所受到的伤害,从HRBA方法中汲取营养,分析各种不安全等等议题。
接着复旦大学邓安庆教授以“全球伦理新构想”为题,指出重构全球伦理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强调全球伦理的重建首要在于诊断之前的全球伦理构想为何遭遇失效的危机,根本原因在于西方伦理研究的一个通病:不是从生活世界本身,而是从生活世界之外的宗教和生活世界之上的形而上学构造一个普遍伦理原则,之后再将此原则“应用”到生活世界之中。这样探讨伦理的方式,必然导致一种倾向,伦理原则的规范有效性需要强有力的政治国家来推动,让其落实到制度层面,变成“礼法”规范。我们不用说这种他律化的方式之弊端与伦理“为仁由己”的意志自由不合,考虑到“全球伦理”,总是考虑要像解决国内伦理那样,依赖于一个“世界政府”来实施,这既不现实,也相当有害。因此,在当前急需思考和承认的是,“全球伦理”如果采取国内伦理那样以政治和国家来维护其规范有效性的“外在原则”向生活世界内部“应用”的模式必然会失败。康德、黑格尔、罗尔斯世界正义理论都是这样一种模式,因而它对解决国内正义具有有效性,而对全球伦理却不可能具有伦理性。所以,邓安庆教授做出了一个思想的冒险,试图从中西哲学史上将“伦理”阐释为“世界”之“存在”的内在实存机制,是使所有“存在者”得以“存在”起来并获得规范秩序的内在生命机制。因而这样的“伦理”首先就是存在之正义,是使世界造化为世界,人造就为人的存在力量。这样全球伦理才有实存论根基,才能理解汉斯昆所说的“没有全球伦理,世界无法生存”的主张。在这样的存在之正义的伦理基础上,我们就有了一个共存的世界概念,这才是全球伦理所探讨的世界:没有人类的共存,世界就将毁灭。在中西方伦理学史上,我们是可以寻找到这样一个一元论的作为造就自身之世界的存在机制的伦理概念的,只是对柏拉图、黑格尔的哲学存在着根深蒂固的误解,使得共同体主义复兴黑格尔式版本的全球正义思想去弥补康德-罗尔斯版本的自由主义全球正义成效甚微。而斯宾诺莎主义的复兴,为我们寻找到了一条新的可能性。因为借助于他,创造自然的自然,这种自然的自由秩序成为可以设想和接受的。所以,全球伦理依然可以使存在之正义和个体之自由统合起来。全球伦理作为世界依其自然本性而成就自身的生成机制,一方面,既是人类全体“共存”性的生存原理,也是世界中每一个人的个体性的生存原理;另一方面,“由己之自然”的伦理也将伦理之自由本性呈现出来,在这种自由伦理范导下的“全球世界”就将是一个无强制、无中心、但有自身法度的自然自由的世界。可见,全球伦理将自然法的绝对效力与作为现代性原则的自由贯通于自身之内,自然而自由的双重面向一方面使得全球伦理得以作为从全球社会的共存机制中内生出的普遍法则、超越一切民族国家之习俗伦理的正义根据,有力抵抗单一国家的强权与霸权,有权取消单一民族优越论和优先性;另一方面作为普遍的世界精神,全球伦理让各民族的特殊性在“世界法庭”中自由登场,同时引导有限民族的客观精神与有限个人的主观精神趋于完善。
纽约州立大学奥尔巴尼分校的Jon Mandle教授作了题为“Global Public Reason”(全球公共理性)的报告。他从罗尔斯(John Rawls)对多元主义的回应出发,指出罗尔斯虽然提出了全球公共理性的概念,但未作详细的阐述。因此Mandle教授试图发展此一概念。所谓“公共理性”,是一个针对社会正义和政治实践决策的恰当的规范性框架。不同的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公共理性。虽然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理论指向的是自由民主社会,但也应该考虑非自由民主社会的公共理性。公共理性是基于价值的,而它的功能则是排除那些不太可能决定,至于公共理性是否恰当,则取决于考虑的对象和语境等。Mandle教授认为,全球公共理性概念要考虑三种社会,一种是罗尔斯式的自由民主社会,另一种是非自由但有良好秩序的社会,即一种正派社会(decent society),最后一种是负担社会。全球公共理性关注于机构的建设,而非个人层面的行动;全球机构的价值必须要使第二种体面社会所满意,尽管这并非该价值的核心;而对于那些超出地方机构能力范围的事情,如突如其来的灾难等,全球机构要有所介入,及时处理危机,保护人权和人类需要。通过以上理论分析,Mandle教授试图表明,罗尔斯为全球伦理的思考提供了有益的方向或框架。
台湾政治大学的林远泽教授作了题为“从友爱到团结——论全球伦理的道德基础”的报告。为了说明全球伦理之理论研究的独特性与必要性,以及全球伦理的道德基础,林教授首先借助约纳斯(Hans Jonas)的“未来责任伦理学”、阿佩尔(Karl-Otto Apel)的“跨主体有效的团结责任伦理学”与哈贝马斯结合正义与团结的“对话伦理学”,展现了全球化的道德挑战与全球伦理的新性质。林教授指出,全球伦理预设道德社群的扩大包容问题,而为使人们认同全球社群并作为其中的成员,需要复兴团结的道德意识。这种团结的道德意识过去只表现在友爱的理念中,然而如何使团结的道德意识超出友爱的限制,以克服友爱的团结所难以避免的排他性与特殊性,进而形塑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化意识,实系建构全球伦理最重要的道德基础。为此,林教授指出了两种能够为团结之义务规范性奠基的社会国理念,即Steinvorth的“财产共有的社会国”理念与Kersting的“无需世界政府的国际团结”理念,基于此,我们才有可能不在国家本位主义的考虑下,在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后民族主义认同中,思考并实践全球伦理的道德责任要求。
剑桥大学Joel Robbins教授作了题为“Anthropology and the Diversity of Morals: Relativism, Value Pluralism”的报告。Robbins教授指出,在过去几十年以来,人们关于如何生活、如何组织社会的地方性信念越来越受到挑战,并得到愈加充分的讨论。然而,如何构建一种能够获得广泛认可的全球伦理的问题,不仅变得十分紧迫,而且变得难以回答。为了探索全球伦理思考的领域,Robbins讨论了两个问题:第一,不同文化和哲学传统中的各种道德直觉是否不可通约?第二,人类目前能够达成的关于文明的最低共识是什么?Robbins通过文化人类学的视角来回答这两个问题。他指出,人类学研究从学科开端时就发现了不同的高阶价值(high-level values)及与之关联的道德直觉。不过直到上世纪80年代,人类学主要是通过发展道德相对主义解释上述不同。但80年代后,作为人类学的核心理念的相对主义开始淡出人们的视野,而人类学家则不想再回避道德判断。然而,他们对道德判断标准的理解却只是复制了在自由民主国家占主导地位的人权伦理。因此,Robbins试图推荐一种价值多元主义立场,以保留人类学的某些优势,又不必回避道德判断。在此立场下,我们可以看到每种文化都能教给我们一些有助于全球伦理发展的高阶价值。Robbins进而建议,为寻求人类面对多元世界能够达成的最低限度的共识,我们第一步不妨围绕“消极的普遍性”(即每个人和社会都应该摒弃恐惧和残酷)展开对话,同时也看到,既然价值多元化已经成为人类的不争事实,那么想要对最高的积极善达成共识,最起码也是个长期的工程。
伦敦大学学院的James Wilson教授作了题为“Structural Problem, Global Ethics, and the Role of Philosophy”的报告,他基于一种对哲学的实用主义立场,探讨了全球伦理如何有助于应对当代的多极危机。他认为,哲学的确可以建立起一种全球伦理,但常见的三种思路——经验论方法、先验论证以及诉诸普遍价值——都面临无法克服的困境。相较之下,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的主张为如何实现跨文化交流提供了更好的解释。然而,即使我们真的建立起了某种单一的全球伦理,它也很难解决现实问题。一方面,全球的紧密相联催生了集体行动问题,面对集体造成的伤害,个体行动似乎无足轻重,另一方面,当下全球危机的驱动因素是稀缺性,价值体系的分歧只是潜在冲突的来源之一。对此,我们需要的不是某种割裂于现实的理论,而是寻求一种能够在伦理原则和现实行动之间进行翻译的哲学方法。结构概念尤为重要,它代表着被所有制度或习惯性行为模式所支撑的一套价值观念。全球伦理的关键在于思考是什么结构导致了全球范围内的苦难和冲突,以及如何通过改变激励机制来促进变革。
复旦大学汪行福教授的报告以“View from Nowhere--A Global Ethic for All Human Beings and Our Common Habitat”为题,分析了两种竞争性的全球伦理理论,提出了一种“不来自任何地方的全球伦理”的概念。他认为,全球伦理在今日享有紧迫性和重要性,汉斯·昆和希瑟·维多斯(Heather Widdows)代表了现有讨论中的两种不同立场。汉斯·昆持有一种“最低限度的全球伦理”观,认为全球伦理的基础是主要宗教传统所共享的普遍观念和原则;希瑟·维多斯则支持一种“全包的全球伦理”,要求全球伦理必须服务于特定的实践目的,涵盖包括战争、移民和气候变化等在内的诸多领域。然而,这两种立场都有其局限性。对此,汪行福教授指出不应该割裂全球伦理的正当性问题和可行性问题。全球伦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应该“不来自任何地方”,它要求个体从人性普遍性和人类整体性的客观视角出发,放弃自己的特殊立场,但与此同时,实现全球伦理的法律和实践又总是根植于特殊的情境之中。
南京邮电大学陈凡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宽容能否成为全球伦理的基本原则?——对莱纳·弗斯特宽容思想的批判性阐释需要”。他的报告基于对莱纳·弗斯特思想的批判性阐释,探讨了宽容是否能够成为全球伦理的基本原则。他指出,根据弗斯特的思路,全球伦理的基础不能被还原为特殊的善观念,而应是使多元共识得以可能的实践原则,即宽容。宽容以正义为核心,它要求行为者以具有“普遍性”和“交互性”的道德规范为底线,理性接受伦理观念的异见者为自身辩护的权利,努力促成多元文化的和谐共生。弗斯特的主张受到了一些激进的社会批判理论家的质疑。温蒂·布朗(Wendy Brown)认为,宽容作为一种权力话语反而会助长一系列的不平等关系。陈凡老师认为,捍卫弗斯特观点的关键是澄清道德想象究竟是理性的事实和信念,还是来自历史的内在逻辑。尽管如此,宽容能否成为数字化时代的智能技术设计原则仍有待思考。
复旦大学王金林教授作了以“客观精神的‘萌芽’——全球伦理刍议”为题的报告,他借用黑格尔的概念重新审视了《全球伦理宣言》。他指出,该宣言发表三十年以来,全球伦理的理论框架与概念,尤其是其中所谓的“金规则”,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批评。虽然宣言提出的全球伦理概念可被定位为全球化时代客观精神的“萌芽”,但它对概念中蕴含的历史性尚缺乏充分的自觉,未能真正突显全球尺度上人类迄今的文明道德成就。人类当下处境的变迁要求对全球伦理进行重新定性。王金林教授认为,全球伦理的合法性主要源于历史或历史理性,而不是源于诸宗教或文化所分享的共同性。而且,对文化多样性、价值多元化与主权的尊重,对经济增长与技术进步的追求,不能危害全球伦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客观精神的逻辑,全球伦理的力量终究会在历史进程中显现出来。
山东大学谢文郁教授的报告题目是“Global Ethics: Based on Sentimentality or Ideology?”,他将适宜感视作伦理生活的起点,并以此区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伦理学。一种伦理学致力于建构一个有关完善的道德法则的概念框架,它将适宜感与正义问题相联系,正义被视作道德的基础,而正义观念的建立依赖于对真理的认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学、中世纪基督教会定义的规范伦理学、理性主观主义的功利主义,以及现代自由主义背景下的个人主义都属于这一传统。以儒家为代表的另一种伦理学则认为适宜感来自于个体的内在情感秩序,并力图揭示符合天命的情感的自然秩序以充当道德的基础。谢文郁教授认为,前一种伦理学对建立道德而言是不充分的。从实践角度看,一种能够长存的道德只能以情感为基础。
东南大学的Ionut Untea教授的题目是“Semioethics as Responsibility toward Life in the Global Ethics Debates”,他从伦理符号学的角度展开了对全球伦理的思考。他指出,皮埃尔·阿多(Pierre Hadot)认为古代哲学能够使人将当下每一时刻的经历与整体宇宙的生命联系起来,但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哲学只向智者敞开,普通人因为激情倾向于把世界用作满足自己欲望的手段,容易在和世界失去接触的过程中陷入一种病理状态。伦理符号学提出了一种竞争性的观点,即现实的“去总体化”。它拒斥对世界的工具主义态度,强调促进相互联系性和多元化,同时又向每一个体开放,超越了智者和普通人的区分。在符号过程彼此互动的“符号域”(semiobiosphere)中,去总体化的要求促使人类以一种共生的方式向他者的符号学习,进而逐步改变人类活动的进程,培养人类对包括自然界在内的生命的责任。
南缅因大学的Robert Louden教授以“Out of Time”为题,指出康德对于“国际联盟”的构想一方面为我们思考全球性问题的应对方式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另一方面也当被视为对我们当下生存现状的警示。康德本意是将“国际联盟”作为消除战争的手段,而如今战争已然不是人类最紧迫的伦理挑战,但康德的构想依然具有现实价值:国际联盟不仅有助于消除战争,也有适用于应对人类面临的所有基本威胁(如人工智能、生物安全等),因为这些威胁需要人类共同面对,并采取集体行动与国际合作。但“国际联盟”是一个调节性理念,它仅仅暗示了世界性社会产生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并不构成人类历史进步的担保。人类历史取决于作为自由人的我们选择做什么,但无论是现代国家与法律制度,还是艺术、教育、宗教等,都不是这一理念的表现。因而,康德的思想似乎为我们留下了许多困惑与不安:至少我们当下的处境并不乐观,没有足够多的个人或政府有意改变自私自利的行为。或许,留给我们人类的时间已然不多。
中国人民大学和山东师范大学的龚群教授以“论伦理共识之可能”为题,考察情感主义伦理学家史蒂文森如何试图克服和消解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伦理上的分歧和冲突,进而思考人类如何在价值多元与价值冲突的世界中达到伦理共识,从而建构起全球伦理。史蒂文森提出了两种工作模式,即第一工作模式和第二工作模式,两个工作模式彼此关联,即第二工作模式是第一工作模式的推进。第一工作模式主要建立于道德语言的情感性特征上,利用道德语言的情感作用以谋求伦理上的共识和一致。然而,第一工作模式可能过于简单化,导致在伦理上的劝说力量不足。第二工作模式在第一工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判断理由或事实性描述的内容,从而使得解决分歧和克服冲突更有说服力。这说明信念(belief)在克服伦理分歧、达成伦理共识和一致的重要性。
厦门大学张会永教授以“康德论作为普遍教会的伦理共同体”为题,指出康德的伦理共同体学说对我们研究普遍主义、进而探索全球伦理的可能性具有启发意义。康德的伦理共同体理论用实践理性制定的普遍道德法则来检验历史上的各种教会共同体。这一思想对于我们反思普遍主义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在康德看来,伦理共同体是理性人自愿联合起来对抗邪恶统治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作为理性存在的人彼此平等、自由,他们都按照理性制定的道德法则行事。第二,伦理共同体相当于一个不可见的教会,它是理性的规范性理念,尽管它无法在经验世界中完全实现,但它赋予了人类社会以意义和方向。第三,伦理共同体不是排他性的封闭共同体,相反,这种普遍主义可以包容特殊性。因为它并不完全否定教会在历史上的意义和价值,而是为历史上的特殊教会提供意义和方向,决定特殊教会存在的合法性。最后,伦理社会不是一个盲目乐观的社会。它承认人的局限,因为如果没有对上帝的信仰,人类无法实现道德完善。总之,康德的伦理共同体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温和理性的普世思想:一个真正的普世主义者可以凭借自身的理性确立普世价值和目标,但只有同时相信上帝的帮助,他才能完全实现这些价值和目标。
华南师范大学刘凤娟教授以“康德哲学中德性义务与至善义务的统一性”为题,指出康德对于德性义务与至善义务的区分与联系包含了全球伦理的维度,至善义务所要求的实践公设将诸多践行德性义务的个人联结在一起,并且只有在人类全部历史中被考察,才有希望实现人的族类的至善。具体来说,至善义务并非分析地包含在德性义务之中,而是作为结果综合地与后者相联系,人们对德性义务的践行并不是至善得以实现的充分条件。此外,人们还需要上帝实存和灵魂不朽的公设,以便来补足人们在德性义务层面的有限性。至善义务相较于德性义务多出了对道德之结果的关照,而不仅仅着眼于道德动机的纯粹性。一方面,个体借助对德性义务的履行,不仅促进了其自身至善的实现,也参与了整个族类的至善的实现;另一方面,人类整体的至善虽是在上帝的预设中被考察的,但还是需要每个个体具体而微地在其德性义务中劳作。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李日容老师以“技术物的道德相关性会影响道德自律吗?——从一种融合海德格尔与康德思路的视角看”为题,探讨技术物的道德相关性这一当代技术哲学或技术伦理学的核心议题。技术物的道德相关性无法通过传统人本主义伦理学的框架得到合理的解释,因而整合与革新传统伦理学资源乃当务之急,探求内在主义的技术伦理研究成为必然要求。在这样的理论关切之下,如何兼容技术物的道德相关性与人之道德自律成为重要的议题,而对于海德格尔与康德理论的“融合”可以为回答这一问题提供思想资源与可能路径。
安徽大学的张广教授以“康德‘学院—世界’的哲学概念:世界公民的智慧启蒙”为题,通过揭示康德批判哲学的两个面向说明其理论建构的实践指向与启蒙的普遍—世界维度。“学院”与“世界”这两个哲学概念的区分表明了康德的批判哲学不止于阐明科学体系的建构,也意在确立普遍的道德法则。因而也就将先行进行知识论批判的康德批判哲学由说明科学何以可能的方法论指向了建立普遍规范的纯粹理性建筑术。在拓展和深化批判哲学的含义的同时,批判哲学也因为受制于《纯粹理性批判》对于理论分析的侧重,从而缺少实践建构的格局,这为批判哲学留下了如何将知识和道德两个不同领域整合于一个理性系统的疑难。因此,有必要利用这一区分来重申,批判哲学不仅利用具有实践意义的世界概念批判了理论学习的理性启蒙,同时也通过一个理论的理性解析为修正已有的道德实践,为贡献一个具有世界公民意义的智慧启蒙提供了可能。
复旦大学王新生教授的报告以“卡尔·拉纳对话理论与实践的全球伦理维度”为题,阐释了卡尔·拉纳思想中所蕴含的全球伦理维度。全球伦理旨在追求和确立全球各种文明社会在伦理上的最小公约数,作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天主教神哲学家之一,卡尔·拉纳在对话理论方面提出“匿名基督徒”(“匿名基督教”)理论,认为一个人只要凭良心行事,即便他并不知道耶稣基督及其教诲,他也可以作为“匿名基督徒”而得救,以此打破教会历史上“教会之外无救恩”的桎梏,为当代天主教“向世界开放”和“跟上时代”开出理论新局。在此一理论的基础上,拉纳不仅展开亚伯拉罕宗教内外的对话,而且展开与科学家和(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对话,力图寻获比他那个世代更加有效的表达信仰的语言。卡尔·拉纳对话理论与实践的开放性及其成果为我们反思后现代社会全球伦理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的亮光。特别是他对人类首次登月的评论——在人类能够离开地球的时候更应关注地球上身边人的苦难——体现出了某种慈悲为怀和仁爱之心,而在这方面中国文化更是有着丰富的资源,而全球伦理的非宗教根基的厘定,恐怕离不开西方文明与中国文明的对话。
湖南大学的花威老师以“良知的困境:从保罗、奥古斯丁到孟子”为题作了报告,该报告就良知问题进行了中西伦理思想的比较研究。花威老师指出,奥古斯丁借由对《罗马书》的诠释,转换了保罗时代的核心问题,在西方思想史上的确首次发明了内省良知议题。不同于保罗的“刚强的良知”,奥古斯丁在意志论和恩典论上确立了皈依前的“受折磨的良知”,即内在心灵中出现善、恶两个意志的持续冲突;而预定论上确立了皈依后的“受折磨的良知”,即信仰的自我宣认并不能确保将来的救赎,内在心灵在预定的总体确定与救赎的个体不确定之间反而经受着更深层的折磨。自此以降,内省良知所遭遇到的确定性危机不仅为四、五世纪的修道运动和禁欲主义提供了理论支持,也进而引发了中世纪的敬虔主义和神秘主义。花威老师认为,虽然类似于保罗的“刚强的良知”,但与保罗和奥古斯丁不同,孟子认为,良知在萌芽状态时就本性自足,根本不需要再向上帝或天祈求恩典的不断帮助,而是只要不断扩充良知,人们就完全可以既实现自我培养,并实现对堕落世界的拯救。然而,张灏对此反思和批评说,以孟子为代表的这种自我扩充和自我拯救的儒家乐观主义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性中的软弱和幽暗意识,以至于没有重视以外在制度来约束内在欲望对良知的败坏,从而其所论证的从内圣到外王的扩充道路从来没有在中国历史上实现过,以至于到了近现代中国也没有开辟出民主传统。
武汉大学的蔡恒进教授的报告题目是“大语言模型观照下的人类个体意识的凝聚及其对全球伦理的意涵”,该报告讨论了全球伦理在人工智能时代建构自身原则的急迫性。大语言模型的成功意味着机器能够掌握人类的集体意识,人造物是人类主观意识的对象化和物化,是设计制造它的一群人的意识凝聚,是人类意识反作用于物质世界的媒介其智能水平存在超越人类的可能性。蔡恒进看到,意识具有可迁移性与凝聚效应,包括大语言模型在内的人造物都是意识凝聚的载体。语言的产生使得人类意识的可迁移性急剧增强。反推回去,寒武纪物种大爆发可能就是因为存在某种增强的物种间基因交换机制。在生命形成前期也可能因为生命结构的可迁移性,使得生命肇始就具有利他本能。正是因为前生命阶段并不是封闭独立于他者的,而是具备同理心、他者视角的基础,才使得生命得以成形。在元宇宙中运用区块链技术以记录可信历史,为分级治理AI、激励创新、缓和财富配置的两极分化、实现德福一致提供了可能。但因为人类自我肯定的需求,利他本能可能被遮蔽。需要有能力、有影响力的人引领大家共同建构伦理原则,AI的快速进步有利于这种建构,能够缩短达成共识的时间,否则人类有可能被机器取代。
复旦大学罗亚玲老师作了题为“共同责任如何可能?——阿佩尔对话责任伦理学的洞见和问题”的报告,针对阿佩尔对话责任伦理学思想进行了阐释与批判。阿佩尔受韦伯和约纳斯的影响,试图建构一种对话—责任伦理学,将责任伦理的思想整合进其对话伦理学之中。共同责任是阿佩尔对话—责任伦理学的关键概念,它指的是我们对于认识和解决生活世界问题的共同责任。阿佩尔在其先验语用学路向的对话伦理学中,通过两阶段论证表明这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道德责任,是我们作为对话者的原初责任。共同责任作为原初责任,是一种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是可以落实到个人的团结责任,是制度之上的责任。阿佩尔还提示,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各种对话和会议提供了承担共同责任的真正机会。但是罗亚玲老师指出,对话与会议的存在有着双重前提,一是制度性前提,二是人的自主意识前提,后者尤其与“有勇气使用你的理性”的启蒙格言相关,不过这恰恰暴露了阿佩尔对话—责任伦理学缺乏美德伦理维度的问题。
浙江财经大学的李金鑫老师的报告“再思‘伦理秩序’”结合理论动态与现实状况,探讨了数字化空间世界的伦理秩序建构问题。本世纪初,中国学者基于中国社会转型的历史背景,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意味着我们要建立公民—权利范式的现代伦理秩序。当下,伦理秩序的构建不但面临着宗法—习俗断裂、权利撕扯,而且也面临着数字技术的挑战。数字化生存是人类生活的基本方式之一,数字世界的伦理秩序是现代伦理秩序构建的题中之意。构建现代伦理秩序应该在秉持学者们世纪初提出的个体权利本位的同时,捍卫公民的数字权利,进行积极的伦理连接,使伦理在这个分裂多元的时代获得普遍性的品格。李金鑫老师指出,数字信息技术在改变着人类的传统生活方式,影响着社会伦理框架。当前,中国社会伦理秩序的建构仍然要以公民权利为本位,认真对待公民的数字权利,以此为基础发展公民的数字赋权能力,探索数字权力的运行基础,发展公民的普遍伦理连接能力,加快数字法律体系的建设,为伦理秩序的构建提供制。李金鑫老师认为,当前我们亟需根据数字发展的逻辑重新审视伦理边界,重塑伦理秩序,以数字技术发展为契机,推进普遍伦理的建设,这也需要一种复杂伦理学以及全球伦理的视野。
北京师范大学朱会晖老师作了题为“Enlightenment, Principled Pluralism, and the Future”的报告,讨论康德哲学中的有原则的政治多元主义。朱会晖老师指出,康德认为形而上学的基本原则对政治学来说是必要的,这些原则规定了我们权利与义务的基础,并且为政治共识提供了方向和边界。康德实际上并未像以赛亚·柏林所批评的那样,主张政府通过外在的强制实现人的积极自由,而只是认为无论如何我们不应该伤害自我和他人的人格。罗尔斯基于康德的思考强调了政治的开放性与包容性,其政治哲学虽然也基于一定的形而上学原则,但这些原则可以得到人们的认可,从而成为重叠共识。朱会晖老师还强调了自由意志的重要性,他指出,如果不预设自由意志的实在性,那么我们就无法建立普遍的规范,多元主义也就有走向相对主义的危险。朱会晖老师认为,康德的实践政治哲学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而其关于国际政治的原则一方面表现出政治自由主义的特点,另一方面又表现出理想主义的面貌。通过将康德与罗尔斯、哈贝马斯等人的政治哲学做对比,特别是分析康德的自由和义务概念,朱会晖老师展示了康德政治哲学对于多元主义的独特贡献。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的马成慧老师以“Why Arendt Was Right?—— A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the Banality of Evil and Defence of It”为题,为阿伦特“恶之平庸性”进行了辩护。近年来,随着新的史料的出现,对阿伦特“恶之平庸性”概念的批判日益流行。基于对这一概念的分析,马成慧老师认为批评家是不正确的。马成慧老师还认为“恶之平庸性”这个概念代表了阿伦特从政治到哲学的转折点。为了说明上述两点,马成慧老师首先考察了“恶之平庸性”的含义。在揭示了德雷福斯事件中的暴民、不能以“非技术”方式思考的知识分子与艾希曼之间的相似之处之后,马成慧老师试图证明“恶之平庸性”不仅指向艾希曼,而且还指出了精神缺失的普遍问题,而我们能有理由对“恶之平庸性”是否有效的质疑予以反驳。此外,如果理解阿伦特政治理论的理论基础,即她在极权主义背景下从制度问题到个人责任的反思,就能更好地理解阿伦特运用“恶之平庸性”的目的。最后,马成慧老师说明,阿伦特转向康德的第三批判,是为了在现代寻求一种反抗“恶之平庸性”的方式。他认为,阿伦特用“恶之平庸性”这个概念来阐释艾希曼案例,并分析我们目前在重建政治和伦理生活基础方面所遇到的困难,这是正确的。
在两天的精彩报告与热烈讨论之后,邓安庆教授作闭幕式发言。他指出,本次全球伦理国际会议取得了比预想更大的成就。在两天的讨论中,与会学者们展开了对世界的多层维度反思,基于各自的立场对现代性和全球化的危机进行了诊断,他因此认为,全球伦理首先是诊断性的,即对传统以小共同体和民族国家共同体构造伦理生活的规范,往“天下”“世界”外推的模式的根本失败的诊断,共同面对全球伦理危机作为人类共同面临的伦理难题,探讨现代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我们应该如何坚守现代文明的基本价值与伦理原则。世界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依赖呼吁一个共同的国际秩序,这种国际秩序只能建立在现代文明基本价值之上,不能任何一个单一民族的特殊伦理价值为基础。中国传统文化如何转向现代文明是当下中国学者所面临的严峻课题。中国与世界的分歧看似在道德上不可通约,但它们的基本理念应该是相通的,世界生生之大道与全球人类之正义这是中西伦理不同语言表达的共同“天理”。因此,大会希望通过推动全球伦理的研究,缩小中西文化之间的分歧和对立,在推进全球伦理的进程中,让优秀的中国传统伦理智慧发扬光大。
最后,与会的国内外学者都纷纷承认,这次会议圆满成功,消除了最初尚存的不明究竟的隔膜,取得了共同推进全球伦理研究,引导世界精神朝向文明方向发展的基本共识,大家表示,期待明年在罗马的世界哲学大会上继续深入探讨的意愿,国外教授还表示,会邀请其他一些知名教授加入到全球伦理研究中来。
来源:澎湃新闻
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4831058
编辑: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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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8 23:18:21 | 只看该作者
甘绍平 | 现代社会道德建构的视角转换
内容提要:霍布斯通过契约论开启了一种现代社会道德建构的从单一行为主体向多重行为主体的视角转换。单一主体的视角是纯粹从行为主体本身的立场、态度、信念出发,而多重主体的视角则要求行为主体不仅是基于自身的道德素质、道德情感与道德智慧,而且还要精准地把对方或他方的立场、态度纳入到自身的道德权衡之中,全面地探究自己践行道德要求时所需要的主体间的交互作用这样一种前提条件。多重主体视角的特点,一是在于认知到并处理好道德与利益之间的重要关系,并将人的启蒙了的利益需求视为道德论证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二是通过建构一种渗透道德意涵的结构伦理,通过制度来塑造所有行为主体未来行为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使得道德要求即便是在囚徒悖论的严酷结构下也有赢得践行的可能。
关键词:霍布斯  契约论  道德  利益  囚徒悖论  结构伦理
原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
一、引言
在伦理学基本理论流派的大家庭里,契约论独树一帜之处并不在于它对人类自主性的强调,因为自主性理念也构成了后来出现的康德义务论的鲜明特色;也不在于它对人类利益在伦理学中地位的认可,因为功利主义也重视人的利益与福祉。契约论有别于德性论、义务论和功利论的独到之处,在于后者均是以以“我”为名的单一行为主体为观察道德问题的立足点,而前者则是以以“我们”为名的双重行为主体(或交互行为主体)为观察道德问题的出发点。
德性论、义务论和功利论的做法是自然而然的,因为人都是个体性的,伦理学家审视道德问题的逻辑起点理应放在个体之人身上,即所谓从自我的视角开始。德性论从单个的行为主体的品行素质来解释其道德行为。义务论从单个行为主体所先天拥有的作为善良意志的道德动机,推导出该行为主体应当施行可以屏蔽和排除任何私人欲求、利益希冀之考量的道德举动。功利论尽管不仅着眼于行为者,而是更注重行为后果,但对行为后果的考虑,也是从单一行为主体的身份出发,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规定为单个行为主体的行为目标。德性论、义务论和功利论,均相信可以构造出一种以虚拟的“我”为中心角色的普遍的伦理思维模式。按照这一模式的运行逻辑,我的所思所想也同样适用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依据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规律,我怎么想,他、他们、我们肯定也都这么想。从“我”如此中,可以顺畅地推出“我们大家”也都是如此;任何人如果不是如此,则结果对他并不利,逻辑上也说不通。借用一句歌词来说,“只要世间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得美好的人间”。东西方都推崇的古老的道德金律也反映出这样一种以自我为中心观察问题的思维习惯,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诚然,人都是个体性的,考虑问题从自我出发并立足于自我的视点完全合乎正常的思维逻辑。但问题在于,伦理道德是人际行为规范,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约束性的准则。道德主要不是针对如何对待自己的,而是针对如何对待他人的。这样,道德便不可能仅仅是自己的个人私事(所谓私德之概念完全是可疑的),不论是道德的起源,还是其论证、辩护、建构、修正、反馈、监控、制裁等等,都应当是在行为主体之间进行的。正如霍曼(Karl Homann)所说,“道德服务于人们的共同生活,它并不服务于个体面对上帝的辩护,而是服务于对社会交往的型塑,最终目的在于使双方及所有各方的利益得以调适的合作。即便是‘针对自己的义务’,……也是需引自隐含或清晰的社会关联,因而需解释为伦理学的临界情形。”这样便显露出了思考伦理道德问题时,仅仅从自我的视角这一做法所隐含着的缺陷。从我应当怎样做,推出别人、任何人也都应当这样做,这一点有可能是正确的,但也有可能是一种善意的一厢情愿。逻辑上讲,我应当这样,他人一般的确也应是如此。但事实上,情况又未必如此简单。一是他人有可能不像我这样地“应当如此”,甚至他的所思所想恰好是我的反面。这或许取决于多元社会中价值观念的差异性。二是现代社会发生了巨大的高度复杂的结构性变化,不义之举很容易逃避识别、监控与惩处,失德行为甚至可能获得令人惊喜的奖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守个体自我的立场,一厢情愿地从单一行为主体的善良动机出发,则对方恶意的反应或环境的负面的反馈,便会使我单方面的道德举动难以为继。
契约论的过人之处,恰恰就在于它不仅认可“应当如何”是道德的本义关照,每一位行为主体都应秉持“道德应当”这样一种行为动机,而且也注重这样一种“道德应当”应该是行为主体之间协商约定的结果。也就是说,契约论不仅仅着眼于以“自我”为名的单个行为者,而且也考虑到主体之间的交往。于是,契约论便开启了一种新的伦理学的视角,即人们不仅要承认行为主体道德动机对行为的牵引,而且也要注重交往着的行为他者对自身动机的回应与反馈,研究对方对本行为主体的反作用与影响,关注复杂的历史环境以及多维的社会条件对本行为主体的制约力量。一句话,契约论开启了一种现代社会道德建构的从单一行为主体向多重行为主体的视角转换。
单一行为主体的视角体现了一种具有内在逻辑必然性与普遍适用性的理论模型。它反映了作为个体的道德行为主体如何在由优秀的品格或善良的意志或美好的情感所构成的道德动机的驱使下做出道德举动的线性过程。这一视角或模型具有一定的理论解释力与实践应用性,但无法涵盖与说明人类社会生活内容的全部,因而又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多重行为主体视角的产生,是对这种局限性的深刻反思与试图克服的一种必然结果。基于现代社会高度的流动性、匿名性和人际交往巨大的复杂性的现实特征,这一视角的倡导者认定仅仅出于单一主体善良的动机行事,就会被那些不善良的行为者所利用,因而给自身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霍曼总结道,多重行为主体视角的出现,来源于对单一行为主体模型所遭遇到的历史惨痛经验教训的汲取。就多重行为主体视角而言,“中心并非是一种行为者的视角,而是一种牺牲者的视角。因此,这里并非关涉到一种行为或行动理论,而是关涉到再行为理论;并非关涉到一种通常理解的动机理论,而是关涉到一种学习理论,这里处于中心的是从对恶劣经历(或者恐惧)中的学习”。按照多重行为主体的视角,道德行为的持续不仅取决于单一行为主体动机的坚定性,而且也依赖于多重行为主体之间意志与作为的协调作用,依赖于道德行为得以实现的社会环境与历史条件的稳定性。
康德无疑属于现代伦理学的开拓者,他通过将道德来源归溯为人类个体的理性结构而彰显了人之个体的主体地位。但是,康德的义务论仍然像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那样,其道德主体仍然仅仅局限于个体自我,他所关注的是个体的自我立法。更早的霍布斯不仅没有忽视对人之自主性地位的强调,而且还突破了单一行为主体视角的局限性;认定不仅是作为个体的行为主体能够自我立法,而且更重要的是他还要与作为行为伙伴的对方共同立法,因为我怎么“应当”并不能保障对方也如此“应当”。康德为了论证道德行为的普遍性,认定个体行为主体的道德动机取决于摒弃了一切利益、贪念、欲意的纯粹先天的善良意志,这就使其道德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对人际交往与社会生活全部内容的解释力。而霍布斯认为如果采用多重行为主体的视角,那么每位行为主体对自身自保的考虑,对对方不善行为的防备,对自己的好意可能会被对方利用的警惕,都会迫使当事人以及所有社会交往的参与者首先将利益作为道德考量的出发点,将对各方利益的保障作为道德规范存在的目的。这样,霍布斯便将自主与利益结合在一起,确立了契约论自身不同于其他伦理学理论流派的独特地位。
总之,康德的单一行为主体的自我立法是一种思想实验,而更早的霍布斯的多重行为主体的共同立法也是一种思想实验。但这两种理论模型或逻辑范式代表了两个不同的道德观察的视角。康德代表着一种单一主体的视角,它从我应当如何做,合乎逻辑地推出所有的人都应当这样做。它的出发点是自我的品德、自主的善良意志,这个“我”是一种行为者、参与者。而霍布斯则代表着一种多重主体的视角,它不仅从自我出发,而且也要看对方的态度,同时还要考虑到自我的社会处境与生活环境等客观因素;它不仅承认道德“应当”,而且也认为“应当”要以“能够”为前提,以对方的反应作为这种“应当”的允许条件。多重主体不仅是行为者、参与者,而且也是观察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多重主体的视角克服了单一主体视角的局限性,它不再是单一的、片面的,而是一种复合的、全面的道德观察的视角。
二、道德素质、道德情感与道德智慧
当然,从单一主体视角向多重主体视角的转换,绝不意味着后者对前者的取代,而不过是对其的一种补充。因为单一主体视角所强调的内容有其不容忽视的存在价值,所以不可能轻易受到取消。这种所谓不容忽视的内容表现在如下三个层面。首先,在单一主体视角的康德那里,表现为纯粹的善良意志;在单一主体视角的亚里士多德那里,表现为人的品德、德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善良意志与品德、德性两者具有大致相同的属性,故在本文中被统称为个体作为内在行为动机的道德素质。其次,在单一主体视角的休谟、斯密、哈奇森那里,上述那种不容忽视的内容,就是指人类的道德情感。最后,持单一主体视角的伦理学家一般也都重视对道德冲突、伦理悖论予以恰适处置的伦理智慧。
第一,道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层面,就是行为主体的道德素质,它构成了个体深度的自我意识与内在的行为理由,从而使外在的道德行为得以驱动,同时也决定了其外在的品德形象。道德素质是人的行为的内在约束机制;装备着道德素质者,守规范、尽义务、行善举都是其内心意念所致,无需反思、不用权衡、知行合一、自然而然。反之,如果没有尽责,就会遭到良心的煎熬,深受负罪感的重压。拥有道德素质者,其道德行为无需以权衡算计为前提;为道德素质所塑造者,其道德行为取决于自身对好坏善恶的原本洞见,亦即由内在理由所驱动,故属于一种非外在因素算计的行为。“非算计之行为(至少在给定时间点上)是单方面做出的,并且不取决于参与者们的交换条件。真正的爱与算计的动机是不相容的,正如诺齐克所言。”这让我们想起康德所说,真正的道德行为均是因行为者本身纯粹善良意志的缘故,而无需关涉对任何外在因素的考量。“人们在许多情况下是内在驱动地行动的。为什么狄金森(Emily Dickinson)写诗却一行都无意发表?为什么卡文迪许(Henry Cavendish)在他的实验室做实验,却无意将结果予以公开?”在道德素质里,公正作为人皆有之的道德直觉,无疑构成了一种核心的、建构性的要素。它驱动人们坚定地遵纪守法,而无需对违法的得失予以考量。“我不想不公正,不想让合作活动处于一种状态,在这里我自己获益,为了我自己多余的个人好处却以对他人的利用为代价。”例如,民众之所以依法纳税,并非摄于国家对逃税的打击,而是“个体感知到了程序正义,推动其守法,即便是其结果对其本身并不有利,而违法却可以给他带来许多好处”。就纳税道德而言,弗雷(Bruno S. Frey)对比了纳税积极性较高的瑞士、美国与逃税比例较高的德国、法国、奥地利与意大利的情况,指出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税收决策过程是否公平有效;对国家税收体系充满信心的民众,自然会为公共益品的增加和收入再分配的实施做出贡献。按照瑞士的经验,公民的民主程序直接参与机会的增加以及公共诉求表达机制的成熟,还能进一步调动起纳税的积极性。“更高程度民主参与的可能性导致一种更高的纳税道德”。再如,在大规模选举中任何单张选票一般而言都不会对结果造成决定性的作用。若出于对自身投票所费时间、精力、物力成本的权衡,人们前来投票并非是明智之举。但这恰恰说明选民的投票行为,是以内在的方式,通过其正义的道德信念所驱动的,而不是以外在的方式,即通过对自身成本的考虑以及对选举结果的作用的权衡来做出的。“如果选民知道,依据所有的预测他的那张单一选票对于选举结果不会有丝毫的影响,则他便拥有好的理由,在投票中恰恰不是以策略的、利益的导向方式行事。换言之,只要他前来投票,就说明这是基于并非策略性的理由。由于他在某种程度上较高的选举参与中无法运用策略性的因果影响,则他马上也就会是以其道德信念为导向”。
拥有道德素质者,其道德行为无需外在激励的驱动。例如,利他倾向是一种重要的道德素质。“所有精神健康的人都——多多少少——拥有着利他的兴趣。这种利他兴趣首先产生于近亲,针对亲朋好友。但在远的范围里,许多人也有着某种利他的兴趣,尽管与近亲相比已经大大弱化”。这种纯粹利他的倾向构成了道德素质装备者道德行为的内在驱动理由,行为主体的行为完全独立于通常是由奖惩因素体现出来的外在动机的左右。因此这种利他是纯粹出于行为者素质的利他,不可回溯为对其任何意义上的自我利益的满足。因为许多利他行为的所谓回报,当事人余生根本就等不到。国外曾有养老院试行对住户的奖励制度。若老人们在自己住处完成如整理房间或者清洁地面等一定的任务,便可获得在院内商店换取物品的奖励券。但是此项措施效果不佳。老人们感到自己似乎无需对什么事情负责,只是因为给了奖励券才行动起来,这无疑伤害了老人们的自尊。后来此项做法遭到放弃。类似的例子是,瑞士政府选择瑞士中部的一个地区为核废料储存地。尽管大家都知道对健康损害的可能性,但是有50.8%的瑞士当地居民均表示同意。之后瑞士议会决定对民众做出平均每人2500元瑞士法郎的补偿。但这一补偿决断却导致赞同人数降至27.4%。政府的善意却激起了相反的效果。这两个例子表明作为外在因素的物质或金钱奖赏,对于由内在道德动机驱使者未必有激励的作用,甚至有可能不利于其道德行为。这种现象被称为“奖赏的隐形代价”。这种隐蔽的代价是指,物质与金钱奖赏作为外来的一种干预,会对行为者的内在动机起排挤和控制的作用,当事人自主决定的行为因此而受到限制,他也就很难维持其自我责任感以及由此而来的道德自尊,其自我表达的可能性也就随之大大减少;更严重的是,在外来干预的重压下自身内在动机的销蚀所导致的其自我评价的迅速降低。“当一种外来的干预蕴含着相关当事人内在动机的不受尊重,这便意味着对其动机的蔑视。这个人会感受到自己的努力与能力得不到尊重,这便会削弱其在人际交往中的价值。对于一位内在驱动的人而言,如果其活动是受外在的奖赏或命令的话,则展现其对活动的兴趣和积极性的可能性便被剥夺了”。值得指出的是,“奖赏的隐形代价”只是呈现出了金钱与物质鼓励对于内在动机驱使者可能造成的不幸的消极作用,但实际上这种外在的激励也有可能对当事人的内在行为动机发挥积极正面的影响。如果行为主体没有因外在干预而产生被控制的感受,而是相反地有了得到支持的体验,则其内在动机便因此而获得更高质量的塑造。“如果外来的干预被当事人视为支持性的话,则这种干预便强化其内在动机。在这种情况下便建构起了自尊。个体拥有一种感觉,即自己获得了更大的行为活动空间,这便是提升了其自我决定”。
总而言之,从行为主体主观的视角来看,拥有道德素质者,其道德行为均是出自纯粹善意的动机,并超脱了对任何短期或长期益处的考量,更不在于逃避违规后可能招致的惩处。如果行为不由素质品性驱动,而是出自机会主义的权衡,则对道德规范的接受与遵守便无从谈起,因为并非每次严格的守规对于当事人都是完全合算的,有时甚至可能需要承受某种损失。但从行为主体客观视角来看,从其个体本身长期发展来看,一种对道德规范的恒常的接受态度,一种对品德的习惯性坚守的立场,一种超然于一件件具体事例而永久保持的整体性的行为动机以及普遍的素质储备,完全可以给当事人带来长远利益的满足。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道德来自于基因塑造及其进化发展,群体配备着一种利他的道德基因,可以使其显示出进化上的巨大优势。“我们人类尽管仅是在有限的程度上具有自然性的、近亲导向的德性储备,但同时我们也是拥有德性的生物,其品格特质可以通过社会与人工(如休谟所言)的方式得以继续塑造。其结果归根到底自然是能够更好地维护其利益”。人类生活完全依赖于交往与合作。合作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则以最低程度的正义感和善意为前提。诚实守信的高素质者可以赢得长远的人生成功。“当某人拥有品德,周围就会知道,人们可以期待他什么和不必害怕什么”。
第二,道德的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层面就是行为主体的道德情感。它也是个体深度的自我意识与内在行为理由的一种组成部分。无可否认的是,认可自利为人类行为之基,构成了亚当·斯密以及其他苏格兰道德哲学家的传统。但这一传统也并未无视人类道德情感普遍存在的现实性。亚当·斯密、休谟、哈奇森,从一种人类学提供的人的图景出发,将道德奠基于人们共有的作为天然禀赋的同情、移情、善良的情感,这种道德情感构成了当事人道德行为的一种重要的动机。“就我们的动机性和情感性的结构而言,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某种同情、同感和善意并非是全然陌生的,尽管这些感受因人因时差异巨大”。这种道德情感属于自古以来就在人际分享的客观存在的经验事实。道德教育的任务便在于通过习俗、榜样、文学、宗教而使良好的道德情感在每个人的内心得以强化和深化。道德情感的生发具有自然性。“每个人至少在自己的集体中期望针对儿童、老人、病人和残疾人遵守道德,因为他自己也会有孩子、变老、生病和随时成为残障。人们也会乐于重视针对亲朋好友以及针对人们会有同情感受的一般人的核心道德的倡导”。当然对他人境遇的感同身受并非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想到自己终将进入他人类似的状态。道德情感也可以出自于完全的利他立场。例如,一般而言男性受到强奸的威胁并成为受害人的可能性极小,而且有的男性也未必有会受到此种伤害的女性亲友。但他仍然会反对强奸。理由就在于对于一位拥有道德情感者而言,即便是陌生人的困苦对于自己也并非是无足轻重、可以漠视的,他完全能够站在受害人的立场上,运用自己公正的直觉深切地感受到对方身心的痛苦。当然不可否认的是,道德情感的投射总体来讲依据对象的不同而有着程度上的差异性。即便是休谟也承认,利他情感主要适用于近亲,特别是在家庭范围之内。道德情感无法为一种超越近亲关系的、具有广泛适用性以及社会整合效力的普遍的理性道德奠立坚实基础。
第三,道德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层面,即即便是传统的秉持单一主体视角的伦理学家,也都需要运用道德智慧,对自己所遭遇到的伦理冲突、道德悖论的情形审慎应对,力求合宜的化解之道。这里可以举所谓脏伦理(Dirty ethics)领域的讨论为例。属于脏伦理领域讨论对象的有四个行业,军火、烟草、博彩和情色。这里每一种行业都难以摆脱对社会明显有害的一面。但在许多国家这些行业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又取得了合法的地位。烟草工业的发达依赖于烟民的上瘾。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估计,每年因吸烟后果导致的死亡人数为400万,此数字到2025年由于烟草消费的后续恶果还会上升到每年1000万人。仅德国因与吸烟相涉疾病的死亡者每年有14万人。吸烟致死率远高于艾滋病、非法毒品、交通事故、谋杀、自杀等死亡率的总和。西方工业国健康支出中因吸烟疾病的花费就占6-15%。与此巨大的健康危害相对的是,烟草工业所强调的烟草带来的益处。吸烟作为社会习惯的一部分构成了烟民享受生活的一个要素,同时它也体现了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的一项成果:直到19世纪香烟还无法大量生产,只有少数富人才能够享用;工业生产规模化之后,吸烟才得到普及。一百多个烟草种植国中,80%属于发展中的国家。对于农民种植烟草具有储存和运输便利、世界市场价格稳定的优势。而烟价的四分之三都被用于国家税收,故烟草业因其交易广、利润高、作为国际贸易不可忽视的内容等因素而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可见,烟草业的利弊鲜明。卫生部门掀起控烟运动,倡导无烟社会;而烟草工农业界则强调其对经济的好处。两派之间的矛盾对立是结构性的,没有妥协的余地和共识的可能。吸烟的危害尽人皆知,但任何一种主管都不得剥夺烟民吸烟的自由权利,就像野外探险风险巨大但也不得下令阻止那样。烟民固然享有在非公共场所吸烟的权利,但也要遵循自负责任的原则为吸烟的健康代价承担后果。在现实或潜在的利弊大体上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尊重每一位当事人自主的选择便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伦理处置原则。这就如同我们对待转基因产品或实验性新药的态度那样。就此而言,从吸烟的有害不能简单得出烟草行业的有害与不道德的结论。“专业的领域不应考虑个人的偏见。它需从某种程度上——正如上述,在合法性的框架内——舍弃对善恶之考量。一个来自被划为脏伦理领域的企业,就此而言至少是不能从一开始便被视为坏于比如来自生态领域或新生能源领域的企业”。
三、利益与道德相容论
霍布斯开启的从单一行为主体视角向多重行为主体视角的转换,产生于启蒙运动之后人们为一种普遍适用的道德努力寻找坚实的根基这一宏大的历史背景。启蒙运动的一项成果,便是上帝丧失了为伦理道德提供论证的来源的地位。人们便需要为道德找到新的辩护基础与阐释依据。这种道德有两个特点,其一,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现代性社会展现了劳动分工的深化、市场关系的扩大、族群界限的打破和地域性共同体归属性的弱化等趋势。在这一背景下独立自主的个体地位得到了巨大的提升,一种冲破狭隘共同体界限并适用于开放社会的、对所有单个行为主体都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塑造的要求便合乎逻辑地确立了起来。这样一种人工建构的伦理也许是脆弱的,但却顺应了现代化时代社会联系及道德规范的无界限性这样一种历史发展。“作为市场参与者,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在这一发展的乐观的解释中,人们首先也寄望于一种道德的普遍化,一种独立于出身、语言、种族、阶级或信仰的原则上的平等对待,一种对任意维护的优先权与特权的抑制”。其二,这种新的普遍道德必须拥有一种坚实的根基。笛卡尔认为,道德的基础来自于科学提供的保障。康德则认为这种基础来自于人类本身具有的理性的事实——善良意志;这种善良意志具有理性性、规范性的特征,其普遍适用性通过摒弃人的所有经验性动机、利益性诉求、取巧性权衡、偶然性冲动、情感性刺激,并克服机会主义、相对主义、多元主义而得以保障。藉由这种纯粹性,人们便可达到一种普遍认可的道德理解与伦理立场,从而实现和平与正义的世界图景。由此可见,康德因坚信人的自由、自主性的原则而体现出了启蒙运动与现代性的鲜明特色,但他为了强调道德的普适性却又完全否定了行为主体自身利益的地位与存在价值。在他看来自利与任何其它希冀、欲求、冲动、情感等一样都无可普遍化,故会玷污道德的纯洁性。康德这里道德行为与利益,特别是与自利尖锐冲突、根本对立的立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康德似乎确立了一种伦理教条,道德便意味着当事人应与自己的自然欲望抗争,竭力阻止和避免自身自利的贪念、失控的情感、盲目的冲动、冷静的理性算计,通过教育达到自发意欲的彻底改善。这些都是为了他人之好,为了所有参与者的益处。德国有研究项目,询问是否有人自称其经济行为是出于自利的考量?结果是一年下来竟然找不到一位这样的人,每个人都自称自己是出于道德的理由行事。康德以其理念立场的坚定性、彻底性,将道德合理性与自利尖锐地对立了起来,完全排除了利益或启蒙的自利被视为道德素质、道德情感之外另外一种行为动机的来源的可能性,否定了主体间通过合作来共同获益的道德性,这便使自己从某种意义上又回到了传统基督教伦理的基点上去了。
由此可见,正是霍布斯才通过从单一行为主体视角向多重行为主体视角的转换,真正实现了近代伦理学的革命,其成果的影响一直延续到今天。霍布斯开创了道德契约论,而只要谈到契约,就不可能够离开对彼此利益的考量与顾及。契约论的要义就在于:道德规范的有效适用性取决于相关行为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关照所签订的契约。这样一种理性的道德,尽管是对彼此行为自由的某种限制,却可以给所有的当事人带来益处。霍布斯契约论的道德论证方式有两大优势,其一,坚守了尊重行为者自主性的原则。道德来自于当事人的自主设置,而不是出于他人的强加,这样就体现了自由为道德奠基这一现代伦理的启动逻辑。其二,道德在于维护人的基本利益。反思道德之立足点,不在于形而上学的神秘启示,而在于单纯经验性的人际事实。人性从本质上含有维护其利益的需求,道德的功能就在于对这种利益提供保护与调节。守德的结果在于不与利益之需相冲突,也不与人性诉求相违背。
其实,利益与道德相融论并非是近代的发明,早在古希腊就有如下的信念:“只有当德性引导与道德规范之遵循从长远和整体上有益于人的利益更好的满足,道德从根本上讲才有意义。”只是到了近代,道德与利益并不对立、道德可以带来利益的增进的观念在英格兰与苏格兰思想家那里又得到了强劲的复兴。
霍布斯能够在近代实现这种观念的突破,依靠的是他独到的观察问题的眼光。首先,行为主体的道德品质固然有意义,但不起主导的作用,“而是社会关联决定哪些道德论据能够成功得以显现,因而对个体行为产生影响”。这样,“道德行为并非是导自于相关行为个体的品格特征,而是来自于一种社会激励,如以道德论据的形式”。其次,既然不是个体固有的素质德性,而是社会环境影响了当事人的行为,那么所谓社会环境又表现在何处?这就是与行为主体交往的对方,所谓社会关联便在于主体之间形成的交往关系。在私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竞争与获利冲动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动力。因此,只要不是谈到单一的主体,而是谈到主体之间,则利益需求便是一种必然的考量。于是,人们便不能再简单专注于行为主体的道德素质与利他动机,而是应着眼于双方利己的动机,着眼于所有的人都有生存下去的欲望,并因此而需要使双方的利益诉求得以满足。这样,道德便不再仅仅局限于对人的品格素养的诉求,而是要以人的利益需求为原始的出发点。在竞争的状态下,道德行为便不再是通过行为者的意向性,而是通过竞争者对利益追求的过程得以体现。
这里的逻辑是这样的:人都是社会动物,要想维持生存只有与作为对方的无数他者合作,通过对贡献的相互做出和相互交换从而保障和促进双方的福祉。出于纯粹自利的动机行为主体进入合作,其结果必然也就实现了他利。休谟举抢收谷物的例子说明合作的重要。你的谷物今天成熟,我的明天。我们两人若互相帮助,则对于双方都有益;反之,则双方均受损。在此情况下,我通过帮你先行做出贡献,并相信你随后也会帮我而予以回报。合作关系的建立并非出于利他的理由。我对于你并无偏好,也知道你对我同样如此。但恰恰是出于自利的考量,我们双方都自然会选择合作并守诺。“你的行为选择合作,只要你既不想损害你的可信度,也不想损害你的自利”。“借用信守诺言,理性决断者可以无需有彼此偏爱和无私相助的准备,来解决重要的合作问题”。
这里的关键就在于,合作使自利与道德结合在一起了,或者更准确地讲,合作本身便推出了一种被理解的道德:行为主体出于纯粹自身有益性的考量,会向对方做出一种善意的投资,结果是赢得对方同样善意的直接的行动返回;一种可信行为或者说一种道德行为便在人类生活的基本经验与人的普遍心理状态里获得了强大的动机。“这本身便是一种规范性质的要求,即‘好’的规则应如此塑造,即理性的个体在由规则所设置的激励下,乐于出于自利而展示道德上所期待的行为”。
这种全新得到理解的道德——合作的道德,是奠立在自利的基础之上的。这种自利并非是愿望与欲求的随意生发,而是主体之间交往的前提下得到认可的合理愿望与诉求,故亦被称为“启蒙的自利”或“启蒙的利益”。这种合情合理的启蒙的利益为所有的人类个体所拥有,包括未出世的未来人类。这样,我们便在道德上首先要为自利或利益正名。合作的道德奠基于利益,而无需诉诸任何形而上学的前提。“这种理论的出发点是经验给出的事实,即所有的人均拥有某种基本性的利益这一理论认定,这些利益通过某些道德规范的社会适用而得以持续的促进。借此道德规范便得以论证,它们赢得普遍的认同和社会上的通行”。
这样也就完全刷新了以往人们对道德与利益关系的认知。道德奠基于利益,奠基于一种经济的基础,它体现了个体对益处、利益的期待,使得个体恰恰是出于对利益的维护而乐于对道德规范的遵守。“行为者必须是能够出于自利来满足道德上的应当之要求”。道德不仅奠基于利益,而且同时也直接服务于当事人利益的满足,道德规范的适用应使每一个人受益。“道德、道德行为必须长期给行为者带来个体性的、这里所运用的含义的‘益处’,或者至少是给予令人信服的承诺”。休谟也强调:“一种道德理论必须能够指出,它所倡导的所有的义务,也是每位个体真实的利益”。例如,每个人都拥有活下去的欲求或利益,奠基于该利益之上的道德规范便是“禁止杀人”的律令;每个人都具备公平对待的欲求或利益,奠基于该利益基础之上的道德规范便是不偏不倚的公正的顾及。
既然道德奠基于利益、服务于利益,那它便不可能意味着是对利益的抑制,不可能代表着一种无限的利他主义,而是提供了一种设置,使行为主体即便是出于自利也会遵守道德规范的要求,通过守德而维护他人合法利益,通过相互顾及而共同获得好处,通过增进他人福祉而最终也达到自利的目的。“一只‘看不见的手’会把他带到完全是出于自利来促进一种不偏不倚的对所有的人的顾及。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的基点’与一种利益的基点是一致的”。
道德奠基于利益,服务于利益,这样也就确定了道德是为了人而存在这样一种工具性的地位。道德本身并不是目的,并没有超然于人的需求之外的所谓内在的存在价值,而是一种旨在解决复杂的交往问题,使人际双方及各方的利益得以满足,使得相互行为期待的可靠性得以保障的人为的约束机制。
道德与利益的契合作为契约论与功利论的基本立场,完全有别于康德的义务论。康德的考量是只有从纯粹善良意志的道德动机出发,才能实现道德规范的普适性。契约论的考量则是,不能从行为主体复杂多样的行为动机出发,而应是专注于其行为效果。一种以自利为立足点,通过对自己行为的自觉约束,从而达到有意或无意地增进他人的益处,最终使自己的利益得以实现的道德思维模式,也完全能够满足道德的普适性的要求。这种合作的道德也是一种无限范围的道德,一种普遍的道德。“道德自然而然就奠基于利益,藉由其对利益追逐的实际贡献,道德便功能性地得到了论证。由此霍布斯为近代开启了以利益为基础的伦理学构想广阔的巨流。这样的理念的吸引力在于,放弃强烈的形而上学前提以及像理性、语言、商谈这样高品味的概念,而是(乐于)从完全弱化的,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会有意义地争辩的前提,即从利益出发。道德的论证就在于,它服务于利益、意愿、期望、偏好,最终服务于古典的幸福概念”。
道德与利益的契合,也使得人们对利益的追求获得了伦理上的辩护。逐利不仅给个体带来收获,而且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合法的行为理念构成了人类共同生活的运行基础及重要的推动力量。在合宜的制度框架条件下,对利益的竞争可以促成广泛的社会繁荣。这种福祉不仅是金钱和物质上的,而且也关涉到更高程度的自我决定、更加丰富的文化生活和平均预期寿命的普遍提高。“这样一种对自利追求的复兴,决不意味着对价值的重新评估,它倒是规划性地坚守了作为除了个体自由与尊严之外的道德最高原则的所有的人的团结:自利追求的伦理辩护仅仅奠基于,其一,自利追求体现了每位个体的权利与义务;其二,在相应的框架秩序下持续地服务于所有的人的团结。因此自利追求并不是摩尼教式的人的原始冲动,对之人们需要道德上予以斗争与驯化。追求自利反而需要得以发展、强化;也就是说,需得到解放,当然要在合宜的框架秩序规则的限制之下”。
综上,道德奠基于利益,服务于行为主体逐利欲求的实现。但从遵守道德规范到获得经济效益,并非是一种直线性的逻辑过程。守德不过是使人们进入了一种看似有些吊诡的设置,在这里行为主体要借由先期的道德投入,借由预先的对道德费用的付出或者承受,而在最终结果上赢得整体性、长远性的利益。这就是说,从短期来看道德行为是对行为主体极端的、眼前利益的一种限制,它意味着当事人应该付出的利益代价,或者更准确地讲意味着一种道德投资。道德要求的实现需先要让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经济费用或利益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有助于追逐经济利益。但吊诡的是,它这样做,首要在于它是先于且独立于利益”。“存有这样的情境,即若谁都不着眼于其直接的益处,则结果便是对于每个人都有好处。因此道德可以是一种‘理性的诡计’”。但不幸的是,比起遥远的事物人们往往倾向于对眼前的事物予以更多更大的关注,很难意识到普遍道德与自身利益并不对立;道德行为的经济益处绝对不可忽视,但道德的积极后果往往只有在中期、甚至是在远期才得以显现。于是,能否做出道德行为,不仅要考验当事人的道德素质储备与伦理战略眼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行为者的财政活动空间或资源积累。“按照伦理标准做出决断的经济前提,是企业能够付出相关的成本。因为其经济状态要有保障并且市场对其行为要有回报。就依靠高质量复杂技术之投资对象的供应者而言,它基于伦理标准的考量,比起在国际竞争市场上可替代的标准产品的供应者,要易于做得起”。
总之,道德对于当事人意味着一种投资,从长远和整体上看,行为主体能够从对道德原则的遵守中赢得益处和回报。“道德使得逐利成为可能,方式在于道德上所遵守的事物能够后来被称为是有助于利益的”。从道德投资到利益回报,需要时空因素的支撑。当事人要付得起也要等得住。这固然对于行为主体的承受能力构成了一种考验,但任何一位有识见的社会成员——不论个体还是团体——都应当认知到,自己想要真正盈利,从长远来看一定有赖于对社会期待的及时顺应,对生态维度的完整顾及和对所有与自身相关涉的人的冷暖与利害的全面关照。这就决定了对于一个企业而言,从其内部层面来讲,企业要向其员工进行道德投资,通过企业收益一定程度的让渡使员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福利得以改善,这样企业最终便可从员工展示的认同性与忠诚度中获益。企业的工作合同有形式上的和“内蕴性”的。形式上的合同面前,员工依据自己的所得而做出相应的贡献。而在“内蕴性”的合同面前,员工向工作倾注热情与价值。形式的合同赋予经理以权力,“内蕴性”合同赋予经理以权威。权力具有强制力,权威则赢得员工的自愿服从。一种“内蕴性”合同的企业毫无疑问具有道德感召力,员工可以在紧密的归属感的激励下发挥出巨大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使企业赢得意料之外的经济回报。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就其外部层面来讲,企业家要实现长远的整体性的盈利,就得拥有一种良好的企业形象。在一个法治透明的社会里,企业形象是其内在心灵的反映。而形象又取决于企业制定的生态政策、推进的劳工福利和做出的社会捐赠。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塑造了企业在公众中的可信度和可接受性。可信度、可接受性则直接决定着企业的业绩。顾客不仅考虑产品的价格,而且也顾及产品制造者的形象。可见企业的道德行为能够促使公众建构起信任联系的纽带,伦理道德是企业获得长期盈利的基础与保障。“行为者必须拥有能力与其社会环境的道德需求打交道,如果他们想逐利的话”。

、囚徒悖论与结构伦理
前面已述,现代伦理学的特点之一在于霍布斯开启的一种从单一主体视角向多重主体视角的转换。这种转换并非意味着多重主体视角对单一主体视角的简单取代,而不过是前者对后者的补充或延展。因此,多重主体视角本身并不漠视单一主体视角所强调的如道德素质、道德情感与道德智慧等重要内容。但是只要启动从单一主体视角向多重主体视角的转换,只要不再拘泥于单一主体,而是关注到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的关系,则利益诉求便是一项无可回避的要件。所谓多重主体视角的特点,恰恰在于认知到并处理好道德与利益之间的重要关系,并将人的启蒙了的利益需求视为道德论证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接下来,我们需要着手对所谓多重主体视角本身的深入考察,说明多重主体的视角就体现在行为主体的道德举动要以对方或他人作为的性质为考量的前提条件。当事人的道德行为并非像康德所说是无条件的,而恰恰是有前提的。如果作为陌生人的对方或他人没有展现合作的道德,则本行为主体自身的道德意图与举动也就难以为继。换言之,单一主体的视角是纯粹从行为主体本身的立场、态度、信念出发,而多重主体的视角则要求行为主体不仅是基于自身的道德素质、道德情感与道德智慧,而且还要精准地把对方或他方的立场、态度纳入自身的道德权衡之中,全面地探究自己践行道德要求时所需要的主体间的交互作用这样一种前提条件。这便是霍布斯视角转换所呈现出的巨大理论突破与贡献。康德的义务论体现了单一主体的视角。他认为道德义务为每位行为主体所必须履行。这种履行出自于当事人自身纯粹的道德动机,依赖于自己的道德装备而独立于内外的奖赏因素,独立于对方或他人是否跟进。而道德行为取决于外在原因者,便不配享道德之美名。这一立场完全无视人的道德行为动机复杂的维度。康德的思路是,“论证规范、形成动机、传导行动”,但是“道德意向对于行为的道德性是一种必要的,但并非充分的条件”。善良意志仅是一种“应当”,但未必一定逻辑地导出“能够”。哈贝马斯指出,“从讨论而来的洞见中并不出现肯定的向行动的转化”。从意志到行动,从应当到能够,行为主体还需要观察和等待相互交往的对方或他人的反应与回馈。道德作为行为规范必须是在行为主体之间得到内容上的确证与效力上的适用。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我纯粹出于善良动机限制自己的私利,则别人也一定会同样如此。就此而言,康德强调个体意志的坚定性,无法为处于现代社会复杂的交往关系中的个体提供行为导引。现代陌生人社会的复杂性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有通过囚徒悖论的范型才能得到说明。换言之,囚徒悖论为现代人际关系提供了一种清晰的社会结构的模型。而“囚徒悖论构成了一种情境,其中甲的行为结果总是也取决于乙······如何做。这里关涉到一种互动的结构,其中个体无法独自掌握其行为的结果。这一理论说明了行为的相互依赖”。于是,“囚徒悖论结构情形中,道德问题并不在于个体行为者,其意志、其品格、其‘素质’······,问题是在于他者或者他们。决定性的问题在于,与他人或他们的合作如何能够得以保障”。面对囚徒悖论的情形,相关行为主体有两种可能的应对方式。第一种,行为主体针对对方首先释出善意,或者主动做出先期投入。这第一轮的合作态度奠基于对对方也会善报的信任之上。一般而言,正常社会里这种信任落空的可能性比较小。行为者之后每一轮的举动都要视对方所为而相应做出,这一战略被称为“一报还一报”。若行为者从对方获得积极的回应,则在多次博弈中大家都采取合作的态度就会使双方始终均受益。但若主动释出善意者发现对方并未跟进,则就意味着其道德行动完全被利用,那么做出先期投入的行为主体就会转而采取自保的举动。第二种方式是行为主体不愿主动示好,担心自己单方面的道德举动有可能受到剥削,同时也不确信对方的态度,则为了自保他就会直接采取反剥削、反被利用的防备战略。这种状态便是17世纪中叶霍布斯描绘的所谓自然状态,这里残酷的竞争支配着人际关系,人与人之间处于激烈的个体对利益的争夺之中。尽管竞争构成了社会进步的动力,但同时竞争也会导致竞争者之间因囚徒悖论的结构而严重限制道德行为的可能性。为了预防遭受不道德的对方的剥削与利用,人们基本上失去了遵守道德规则的兴趣。由此可见,在由一种囚徒悖论范型填充的社会结构里,伦理道德问题并不在于行为主体的善良意志是否坚定,并不在于他能否从善良动机中顺利地导出利他、团结、友爱的行为,而是在于行为主体对他人举动的不确定性的深度忧虑。每位行为主体的作为都是在对方行动的巨大的未知性中展开的。因此,如果当事人采取自利的举动,就不能仅仅归因于其原始的行为动机,而是应作为一种自保的本能并顺应囚徒悖论的运作逻辑,即对他人行为的反应来理解。“人们不遵守道德规则的一个本质性原因在于,他们在悖论结构中必须害怕受到那些不那么道德的交往者的剥削。这些参与者实际上总是潜在的竞争者”。于是,如果不重视由道德动机激发的那些乐于先期投入、先释放善意与合作态度的行为主体后来却被并不道德的竞争者所利用和剥削这一现象,那么我们在现代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研究最基本的道德问题,便失去了应有的重要焦点。由于囚徒悖论的结构标识出了个体由动机驱动的道德行为的界限,由于行为主体的出发点原则上并不在意志的强弱与素质的优劣或品格的善恶,而是在于对对方可能的系统性剥削的防备,因此在一种由竞争逻辑支配的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里,行为主体道德行为的持续践行,便取决于一种公平的、具有制裁能力的框架机制所提供的支撑。又由于在现代巨型、匿名的社会里,合作伙伴频繁更换,对他人进行道德剥削的成本极低,逃脱处罚的机会巨大,于是这样的规则体系就应当是刚性的,具有法律强制约束的力量。这样一种规则性的框架机制对于所有的行为主体均发挥着奖惩的作用,使道德行为者持续获得好处或至少不会带来坏处;使得非道德行为者不再获益,而是即便出于自利的动机也能够道德地行动。这样一种规则体系的存在,便藉由其内容的公开透明而使得所有的行为获得了可预期性。这样,一种所谓秩序伦理、结构伦理、机制伦理的概念,便通过社会对规则性框架机制的建立而得到了体现。所谓结构伦理就是一种伦理设置,它以对防止行为主体道德行为持续、系统地受到不道德的对方或他者的剥削的考量为出发点,将道德要求熔铸进一种对所有的游戏活动参与者均有严格约束作用的游戏规则里,这样的一种道德秩序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那样,在大家以理性的方式无法指望善意起作用的地方,引导人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关注到对他人与社会福祉的促进。结构伦理体现了:“现代社会里道德不再存在于行为者的动机中,而是在于规则里。正因为此在现代,秩序伦理支配着行为与德性伦理。······现代市场经济中系统的、当然不是唯一的道德场所便是框架秩序”。因此,“在一种现代经济中道德似乎并不在市场行为者直接的行为动机里,它以游戏规则的方式表现在对行为的约束上。游戏规则必须对所有竞争者同样起作用。需要确定的是,个体竞争者的道德行为不能受到竞争活动的剥削”。需要指出的是,结构伦理的构想并不意味着对个体行为者德性或素质伦理的取代,而是一种补充或支撑。行为主体的善良意志固然非常重要,但道德考量不能仅局限于单一行为主体的视角,而是也要向多重行为主体视角转换。这就意味着,行为主体的道德行为要考虑到作为其制约因素的他人行为的可靠性,要以所有的人可信的行为约束为前提,以道德发挥作用的稳定性先决条件为基础。在囚徒悖论的结构下,行为条件比行为动机更为重要。而对于这里所谓的可靠性、前提、基础,唯有一种严格的装备着制裁的框架机制才能提供保障,从而使行为者足够确信交往伙伴也同样会道德地行动。结构伦理表明,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所有的行为者均能够乐意的道德结果,并非是通过单个行为主体各自的道德意向性可以取得,而是要通过在合宜的框架秩序下所有的人对自利的持续的追求活动才能达到。这样,结构伦理便为道德提供了两次“出场”的机会。一次是道德要求渗透在或寓居于对所有的人均有约束力的框架机制之中;另一次是在饱含道德要求的规则制度之下,市场竞争的结果是使整个社会获得了普遍的富裕与繁荣,提升了民众的福祉,从而达到了道德的目的。总之,结构伦理在现代社会具有重大的存在意义,它使个体的德性伦理、素质伦理得到了扩充与强化,更准确地讲,前者为后者提供了基础性的支撑。“只有籍由以制裁装备起来的社会秩序,才能为此创造前提,即目前只是对信念有约束力的道德法则,对于全体的行为也(能够)拥有约束力”。结构伦理的构想是对以往伦理学里亚里士多德和康德式的个体道德论一统天下状况的一种冲击。连黑格尔都意识到这种个体伦理观念的影响巨大。霍曼认为,黑格尔之所以没有单独推出一部伦理学著作,而是把伦理问题放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中加以讨论,就是因为黑格尔自己也是推崇机制伦理学说的。黑格尔认为个体德性更多是在英雄时代,即缺乏得到法律和规则塑造的社会秩序的时代才得以倡导的。结构伦理之所以被称为伦理,有四个层面值得论及。一是结构伦理作为游戏规则的框架机制的设计塑造,要灌注进丰沛的道德内容,如人道、自主、尊严、团结等等已深植于人类道德意识之中、并体现现代文明精髓的伦理价值。这表明在现代社会,制度的道德性要远重于个体道德的分量。二是这样一种渗透着道德意蕴的游戏规则,还应特别体现道德公正的一般性的要求。它不能仅仅是以行为主体的自我利益为导向,把道德仅仅作为当事人达到自身短期目标的工具,而必须是从所有当事人不偏不倚的利益基点出发。结构伦理要把握一种超个体性的、具有最大普遍意义的观察问题的视角,将当事人行为的后果对他人、社会、环境、生态等的影响作为道德考量的对象。三是结构伦理专注于行为主体的行为效果,而对其根本就无法成为把控对象的行为动机持开放的态度。现代社会的特点在于行为主体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与复杂性。结构伦理无法为人们的生活目标与幸福理念提供一种一般性的方位导引,而只能是为人们在追寻各自生命目标的努力过程中创造一种统一的行为规则基础,使行为者在决断时因能够对竞争者不道德行为进行惩罚的外在机制性条件的存在而获得安稳感,使社会成员共同生活中相互行为的可预期性及稳定性得以加强和保障,最终使每一个人的自由都能够获得实现。四是结构伦理赋予竞争以道德性。结构伦理的理念是现代社会顺应制度建构的道德作用日益凸显的趋势而提出的,故它有不同于传统伦理规范价值取向的地方。传统伦理注重同情、无私、利他与自我牺牲;即便是追求合法的自我利益,也应秉持中庸中道原则,严禁无度与极端。在这样一种道德理解的影响下,许多现代人也认为企业应当盈利、不然无法生存,但不得将盈利最大化视为企业的目标,而是应满足于一种一般的收益,也就是说获益不得太多,从而合乎自身的生活风格以及社会外在环境的规范性的要求。问题在于这样一种适度中庸的原则在零和游戏的前现代社会是行之有效的,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样的规范只能导致经济的停顿,甚至是普遍的贫困。基于适度与中庸原则,太多的利润和收益在道德上是可鄙的,这种理解是将着眼点确定为在事物的量的意义上。然而在现代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关注的重心不应是在盈利的规模与数量上,而应是在对追求利益手段的性质好坏的考察上。“只要手段在好的框架秩序下得到允许,自利的追求就应是无限的和得到解放的。用流行语来讲‘超高的’获利、收入,只要是在公平竞争中,在遵守规则的条件下获得,在道德上便是可以得到辩护的,因为它体现了社会的需求;它的功能就在于吸引投资、扩大供给,使得高收入与获利得以降低。收入与盈利在现代社会拥有一种调控作用:不论收入与盈利的规模怎样,他们都不仅应是可允许的,且甚至是被要求的,因为只有这样它们才能够为所有的人的福祉完全发挥重要的调控作用”。结构伦理表明,道德体现在规则上,这种规则一方面禁止任何损人利己的行为;另一方面又要通过行为者自利能量的激发,为社会创造更多更好的财富,以达到道德所期待的整体富裕与繁荣极大增进的目标。因此在结构伦理的框架里,得到鼓励的不是中庸之道,而是秩序下的竞争。因为如果社会的普遍福祉、人的积极生活机会以及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的提高被视为道德的一种意图的话,那么竞争便是一项不可回避的有效途径与手段。竞争可以强化人类生产与创新的积极性,扩大人们成功生活的机会,通过社会经济蛋糕做大做好而实现所有的人的团结。“就此而言,竞争作为系统律令不仅在经济学上,而且也在伦理学上得到良好的论证”。在遵守游戏规则的前提下,通过竞争而盈利不仅属于个人的权利,而且在道德上也能够得到巨大的鼓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逃避竞争反而不道德”。结构伦理不仅体现出一种公平的价值,而且也是一种效率的伦理,它鼓励人们“遵守竞争的逻辑,也就是说越过直接的利他主义的意向性,(而是)相信系统提供的团结的作用,即审慎地追求可持续的益处及收益的最大化,即便是其他行为者因此而陷于不利或者陷入经济崩溃。这里适用的口号:竞争比分配更具团结性”。
五、结语
现代社会以各领域、各部门的功能分化为特征,每个社会系统都拥有自身的运作逻辑并构成不同科学的研究对象。“道德并没有塑造自身的功能系统。它在某种程度上横贯于这些功能系统,因此其作用也只有在且通过这些功能系统的逻辑才得以展现”。因而伦理学与其他作为功能系统的学科的关系是两方面的。一方面伦理学通过道德原则与规范对这些研究领域起一种价值引领的作用,从而形成应用伦理学的各种分支学科,即所谓部门伦理。另一方面,这些学科领域也可能借由各自发展规律与运作逻辑的呈现,为伦理学理论本身的演进深化提供学理养料和观念启迪,这就导致了传统伦理学应依据变化了的历史背景、经济基础、社会结构和文化风貌而启动向现代伦理学的转型。从单一主体视角向多重主体视角的变换,就是这种整体转型的一个层面。
传统伦理学的适用范围往往比较有限,它向家庭关系、村落内外的人际关系提供调节行为的规范。在共同体的边界之内,所有的成员均具备可识别性,他们自觉将维护整体幸存作为自己不可避免的义务。现代伦理学以市场经济、法律统治、凸显个体的地位为历史发展的背景,它一方面从个体行为者的人性需求和自主选择出发,确定道德规范具有在陌生人之间进行相互调节并维护所有当事人的整体与长远利益的功能,为道德与利益的关系确立新的解释框架;另一方面,它通过建构一种渗透道德意涵的结构伦理,通过制度来塑造行为主体未来行为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使道德要求即便是在囚徒悖论的严酷结构下也有赢得践行的可能。
现代伦理学呈现出的所谓道德不过是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模式,它要求行为主体在行动时能够瞻前顾后。瞻前,是指当事人要想到自己的存在取决于前人创造的条件;顾后,是指当事人要权衡自己行为对他人与环境的影响。它要求行为主体善于站在一种不偏不倚的立场上,超出自身视野的局限性来关照所有相关的当事人。尽管这一模式作为人类的一种发明会对行为者产生一定的行为限制,但它通过营造信任关系而使人际相互行为期待获得了稳定性,从而使奠基在合作基础上的社会生活的成功成为可能。一位行为主体如何具体运用道德思维模式,如何应对他所遭遇到的社会境遇,如何考量交往伙伴的回应与反馈,最终还要取决于其能否具备充分的信息知识储存、守规的行为习惯、敏锐的道德判断力以及成熟掌控的伦理智慧。
来源:哲学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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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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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6 19:41: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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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朱贻庭,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上海市伦理学会名誉会长。长期致力于中国古典伦理学研究,曾获中国伦理学会“终身成就奖”等多项杰出奖项。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一百余篇,著有《中国传统伦理史》、《中国传统道德哲学6辨》等,主编《伦理学大辞典》、《应用伦理学辞典》等辞书。其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一书入选2016年中华学术外译项目,英译本(A Panoramic Histor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Ethics2021年6月由世界著名学术出版机构Springer-Verlag出版。
前言凡例分类词目表
应用伦理学概论
经济伦理学
环境(生态)伦理学
生命(医学)伦理学
科技伦理学
计算机(网络)伦理学
社会伦理学
制度伦理学
行政伦理学
法伦理学
管理伦理学
教育伦理学
职业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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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伦理学
人口伦理学
军事伦理学
军人伦理学
正文附录:附录一  外国应用伦理学大事年表附录二  中国应用伦理学大事年表附录三  外国应用伦理学人名中外文对照表词目笔画索引词目外文索引前 言
西方自20世纪60-70年代起、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应用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新兴学科发展迅速,现已成为当代伦理学学科的主要形态,为回答和解决人类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态以及医学、科技、教育、网络等各个领域所面临的伦理问题和道德难题,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具体展现了伦理学在推进人类文明和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生命活力。为了适应应用伦理学的发展和普及,在上海辞书出版社的支持下,我们编纂了这本《应用伦理学辞典》。本辞典以应用伦理学概论为导论篇,选列:经济伦理学、环境(生态)伦理学、生命(医学)伦理学、科技伦理学、计算机(网络)伦理学、社会伦理学、制度伦理学、行政伦理学、法伦理学、管理伦理学、教育伦理学、职业伦理学、恋爱婚姻家庭伦理学、性伦理学、人口伦理学、军事伦理学、军人伦理学等分支学科17篇,收入应用伦理学常用的名词术语、主要著作、重大事件和著名学者等词目约1200条,并有中外应用伦理学大事年表和外国应用伦理学人名中外文对照表等附录。
作为我国首部单卷本综合性的应用伦理学学科辞典,为研究和普及应用伦理学提供了一本必要的工具书。作为一种学科类的辞书,其主要任务是以辞典编撰的方式全面、精当地概括该学科研究的现有成果,是集知识性、精确性与科学性于一体的知识库,从而成为研究和学习该学科的一种可资信赖和值得参考的工具书。据此要求,我们特邀在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卓有成就的专家学者——卢风、高兆明、王正平、李兰芬、王泽应、刘云林、安云风、李桂梅、王顺义、曹开宾、任重道、朱少华、龙兴海等主持各分支学、科的编撰。他们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负责编撰各自分担的学科词条,反复修改,精益求精,保证了本辞典的质量。
本辞典的编撰出版还得到了赵修义、章海山、徐大建、陆晓禾、李培超、陈泽环、鲁品越、黄力之、郝云、黄勇、孔文清等专家学者的热情帮助,得到了上海钢联物流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在此谨致诚挚谢忱。
在本词典的结构体系设置中,有的分支学科未能单独列篇,如“政治伦理学”、“体育伦理学”、“国际政治伦理学”、“工程伦理学”等,它们或因与相近的学科交叉重合,或因该学科的研究尚未深入展开。为保证本词典收词的完整性,已将这些学科的一些重要的名词术语分别收入到相关的类别中。
本词典在编纂中,吸收了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伦理学大辞典》(修订本)中有关应用伦理学的一些内容,并对原有分支学科的收词数量、词目释义等作了大量的增补、充实和修订,分类编排也作了调整。同时又新增了多个分支学科的内容与条目,以便更适应读者的实际使用需要。相信本辞典出版后会得到读者的欢迎。
限于主编的学术水平和精力,本辞典尚有许多不足和缺陷,希望读者批评指正。
主编朱贻庭2013 年 1 月 3 日
来源:大地上的伦理学
编辑:洪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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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28 15:22:05 | 只看该作者
解惑 | "格物致知"的"格"到底是什么意思?
近日,我们几位在浙学友相约去看林辉先生。先生还是像以前那样的深居简出,箪食瓢饮,每日看书到深夜。
期间,一位学友向先生提了个问题,"格物致知"中的"格物"到底是什么意思?特别是这个"格"究竟作何解?自己搞了很久仍然不是很清楚。
先生笑着说:你没搞清楚太正常了,朱熹、钱穆都没搞清楚呢。历代学者说法不一,甚至可以说争了几千年了。
先生:其实"格"是个名词,是一种物品,这里当动词用。不管是当名词还是动词,我们现在有些地方仍然在使用这个"格"字,当动词用时,我们经常讲把某个东西"格一格"。这就是两千多年前《大学》这本书里讲的"格物致知"的"格"的本义。
学友:那到底是什么?
先生:就是木或竹做的格子,有各种形态、各种作用,其中一种通常就叫"筛子",你们知道吗?如果是农村地区出来的,一定知道。
先生:你们用三分钟时间思考一下,这个"筛"对应的"格物"究竟有怎样的内涵?咱们老祖宗用字是很讲究、很精到的。

几位学友各自谈了自己的理解。先生表示大家理解到了一点,但不到位。于是先生就为我们作了深入、透彻的具体讲解。
先生:我们去认识这个世界(包括我们自己在内),这种认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各种事物、事件、现象的表象、特征、属性、本质的认识,可以说主要是在"器"和"个体"的层面;二是对整个世界的认识,包括对其中的精神、规律、原则、方法、组织的认识,以及整体与局部、个体的三者彼此关系,总体上属于"道"和"形而上"的层面;三是对自我的认识。
先生:我们每个人的人生从婴幼到少年、青年、中年、老年,有个认识的积累和学习过程。相对而言,越趋向年幼,认知水平越低。即使都是成年人,各人的认知水平也不同。
先生:同一个世界呈现在一群成年人面前,世界还是那个世界,但各人的认知是不同的。有些成年人并不是不认识眼前世界的各种颜色、物态、事件,但是缺少清晰的分辨力、鉴别力和穿透力,甚至是糊里糊涂、懵懵懂懂的,包括安全意识、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等。所以在这些人的脑眼中,世界其实是一团的,世界的丰富性、层次感、空间感、质感以及事物之间的关系并没有真正展开。也意味着各种事物的独立性和世界的整体性都没有得以建立。
学友:这跟"格物"或者说和"用筛子筛物"有怎样的关系呢?


先生:用筛子筛物(可以有多种动作)有好几种作用,一是去芜存菁,比如把灰尘、细小的杂物、废物筛掉、扬掉、遴别出来,这点可以引申到是非善恶美丑贤愚等等的分别,但要注意不要有过强或狭隘的二元对立的那种价值判断和道德感。
先生:二是分门别类,一个筛(或筐)里面有好几种东西混杂在一起,如果抖动筛子的时间足够长、足够有耐心的话,这些混杂的不同东西会按照"物以类聚"的方式各归各地聚在一起,清晰出来。你们都跟我学过《易经》,还记得《同人卦》的《大象传》怎么说的吗?
:好像是"君子以类族辨物"。
先生:记性还不错。"类族辨物”不仅有它的义理上的内涵,也包含了方法论。无论是义理还是方法论,"类族辨物"都是我们认识世界、进入世界的必要途径。
学友:那《乾卦》的《文言传》还讲到"学以聚之,问以辩之,宽以居之,仁以行之",还有《中庸》里讲"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都跟这个"用筛子筛物"有关系了。
先生:你这领悟力还可以。所以这里还包括了一个方面,就是做学问、做人的"涵泳工夫"。用筛子筛物,有的人只是在干活,有的人却能一边干活一边从中悟到道理,不停地筛,多次筛,变着法子筛,豁然大通。
先生:总而言之,这个筛子里面的所有东西连同筛子及拿着筛子筛物的人在内,代表着整体;筛子里的各个东西代表着个体、局部;筛子是学习和思维工具,人是观察者、参赞者。筛的过程就是分门别类、去芜存菁、坚持深入、观察参与的过程。这就是"致知"的内容和方式。无论是"格物"还是"致知",关键都在那个拿筛子的人,即自己。某种意义上,格的不是物,格的是自己。当然不光是自己,自己、外物,连同整个宇宙都被一起格了,具象与抽象、物质与精神也一并格了。所以后面的"知"必须是流动的、灵性的、有情有义的甚至透着真理的光芒的,而不仅是平面的知识和学问。
先生:而朱熹没理解"格物"本义,其"格物"首先追求的是我前面讲的认识这个世界的三个方面内容中的第一方面,即"器"和"个体"。诸先贤也都讲的是各自理解中的引申义。王阳明按着朱熹对"格物"的理解思路去对着竹子格几天几夜,当然是格不出来了。如果阳明先生知道"格物"的本义,去拿着筛子筛东西,以他的智慧,可能很快就明白了。
学友:先生您还是早点出书吧。
生:出不出书不重要,再说写书出书要花很多精力和不少钱,我看书都来不及,哪顾得上写书,出版与否对我而言是可有可无的事。你们听我唠叨,对你们有帮助就好,比出书更有意义。
来源:东致书院(公众号)
编辑: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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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4 23:38:28 | 只看该作者
信仰的四个基本特征丨一个人怎样信仰,就怎样生活
法国作家维克多·雨果曾言之凿凿地表示:信仰是人们所必须的,什么都不信的人不会幸福。
当一个人什么也不信时,往往只能将目光投向世俗的享乐,以放纵欲望来填补自己精神的空虚。这样的人,确实难有幸福可言。
既然信仰如此重要,那么,什么才是信仰?怎么样才算有信仰呢?
宽泛的信仰,是相对于无神论的,一个人如果相信冥冥之中自有一种超自然的约束在,头上有星空和基于神的道德律,那么就算是有信仰。概括起来,信仰通常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稳定性·
什么都信,相当于什么都不信。
一个人,如果既信如来佛祖、观音菩萨、玉皇大帝、妈祖娘娘,又信太上老君、关公老爷、土地公公、自家祖宗,同时崇拜各路鬼神,表面上看,他似乎什么都信,但实际上,不过是想从各路鬼神那里得到不同的好处。这种基于利益交换的信仰,极容易崩塌、败坏,甚至成为灾难的根源。
信仰本质上是一种灵魂契约,它应该是稳定的,一旦形成,便很难改变。信仰与一时的想法不同,它是人经过长期感受和思考之后所接受的结果,而不是基于一时的利益交换所产生的选择。信仰是神圣的,如果总是变来变去,也就毫无神圣可言了。
·2-独立性·
信仰是个人自由,不得强行干预。
世界自古以来就是多元的,今日的世界尤其尊重多元化,在信仰方面,也是如此。世界宗教多种多样,即使同一宗教,也会分为许多不同派系。在内心里,每个人当然有各自的判断,但信仰终究是个人行为,各信各的,相互不应强行干预。信仰是约束自己,宽容别人,而不是相反。
每个人有选择自己信仰的自由,他人不得强行干预,政府更不得强行干预——不能强迫公民信仰某种宗教,也不能强迫公民放弃他的信仰。这样的原则,早已被很多国家写入宪法,概括起来就是那句老话:让上帝的归于上帝,凯撒的归于凯撒。
·3-社会性·
信仰是制度的根基,但不是工具。
信仰是一个社会的基石,有信仰才有道德,有道德才有法律,有法律才有秩序。英语民族国家的成功,表面上看是因为制度架构,实际上都是因为信仰根基。所以,华人经济学家杨小凯说:“脱离文化与信仰的土壤,认为仅仅依靠制度转型就能包治百病,是肤浅的。信仰才是制度的第一因。”
信仰是制度的根基,那是否就可以把信仰当成工具,强行推而广之,从而实现制度变革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只有个人自由选择的信仰,才是真实的、稳定的,如果把信仰当成工具,一旦不灵验,信仰便遭抛弃,这样的信仰也就不是信仰了。更可怕的是,如果强制推行一种信仰,往往只会酿成灾难。
·4-超验性·
一个人怎样信仰,就怎样生活
信仰,是生命意义的源泉。人是意义的动物,在人类历史相当长的一部分时期,信仰都是生产意义最强大的机制。一个人,如果缺少信仰这个精神内核,就像缺少灵魂一样可怕,终将如行尸走肉,沦为物质的奴隶。信仰却可以超越生命,超越一切物欲和享乐,为平凡的人生赋予终极的意义。
可惜的是,现代社会,信仰已经越来越式微,人类文明再度面临新的深渊与危机——价值领域的纷争不断,科技碾压下的人文失落,物质繁华后的精神虚无......人们为肤色、性别等微小差异而斗得不亦乐乎,为福利、享乐等有限游戏而忙得不可开交,却越来越不知何为真理与正义,何为永恒与幸福。
这是一个必须重拾信仰与意义,重建文明与心灵的时代。
来源:哲思学意

编辑:洪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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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9 22:56: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哈贝马斯丨政治倒退时代的道德普遍主义——尤尔根•哈贝马斯谈时政和其毕生事业
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兰克福大学荣休教授。
哈贝马斯其90岁的在访谈中回顾了自己的毕生事业,并从交往理性和商谈民主的宽阔视野出发,对西方社会当下的现实困境提供了一系列深刻的评论。他讨论了西方兴起的民族主义和右翼民粹主义浪潮、欧盟和跨国民主的发展前景、宗教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和公共领域的数字化结构转型,也回应了有关商谈理论可能遭遇的界限、人类认知与规范的学习过程、批判理论的后认知主义发展等问题。从哈贝马斯的回答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他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责任担当。尽管现实的迷雾令哈贝马斯忧思重重,但他始终坚持推动现代性的未竟之业。
2019年3月,柏林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利维坦—柏林社会科学杂志》编辑辛贡(Claudia Czingon)、柏林自由大学“情感社会”合作研究中心研究员迪芬巴赫(Aletta Diefenbach)、柏林洪堡大学社会和政治哲学讲师肯普夫(Victor Kempf)在哈贝马斯位于施塔恩贝格的家中拜访了他,并完成了详细的初步访谈,访谈稿于当年10月以书面访谈形式完成。
访谈中译文刊登于《国外社会科学前沿》2023年第8期,本公众号推送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若有引用之需,烦请核对原文。
《伦理学术14——斯多亚主义与现代伦理困境(上)》
2023年春季号总第014卷
邓安庆 主编
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23年9月
《国外社会科学前沿》
2023年08期
王振 主编
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丨2023年8月

政治倒退时代的道德普遍主义——尤尔根•哈贝马斯谈时政和其毕生事业
哈贝马斯/著   辛 贡等/采访  金 翱  汪行福/译
1.生活世界基底的分裂
来源:伦理学术(公众号)
编辑:王晨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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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18 20:06:2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足不出户却洞悉宇宙人生的伟大哲学家康德的一生



哲学的义务是去除因误解而生的幻想。——伊曼努尔·康德

全名伊曼努尔·康德,于1724年4月24日,出生在德国东普鲁士的科尼斯堡的一个手工业家庭。父亲是个皮匠,母亲颇有学识,她的教诲使康德终身受益。

少年时代的康德在腓特烈公学读书,他天资聪颖,成绩优异。1740年,康德进入科尼斯堡大学,在沃尔夫学派哲学家马丁·克努真的精心培养和引导下,较早接触到了牛顿的学说,为他后来的科学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大学毕业后,由于父母去世,衣食无托,于是做了近10年的家庭教师。

注:康德在哥尼斯堡大学读研究生的导师是马丁·克努真

康德一生未离开家乡,并以教师为终身职业,这是康德这位哲学家与众不同的特点。1755年,他在科尼斯堡大学获编外讲师一职,1770年升任主讲逻辑学和形而上学的教授。在这期间,他先后讲授过逻辑学、形而上学、数学、自然地理学、伦理学、理论物理学、人类学等课程,有时每周授课达20多个小时。他讲课生动,见解深刻,并努力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的能力。他曾告诫学生:“学哲学的目的不是向别人卖弄,而是练习思维。”他要求学生:“自己思维,自己探索,用你自己的脚站着。”繁忙的教学之余,康德又坚持不懈地从事哲学研究和著述。

1746年—1749年,康德主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这一时期被称为康德思想发展的前批判时期。他在动力学、天文学、地球物理学等领域均有论著。其中提出了两个著名的假说,即地球自转因潮汐摩擦而延缓的假说和天体形成的星云假说。后一假说推翻了牛顿的第一推动力,进而动摇了形而上学的自然观,对近代哲学恢复辨证法这一最高思维形式起来了重大的作用。


康德的思想转折出现在1769年,由于受到英国著名哲学家休谟怀疑论哲学的启发,他开始走上先验哲学的道路。此后12年间,康德着重思索几何学和力学的客观性、自由的可能性、空间和时间的性质等问题,反复酝酿着他的批判哲学体系,很少发表论著。

1780年,康德开始撰写作为其批判哲学体系基础的《纯粹理性批判》一书,次年公开发表。他推翻了莱布尼茨、沃尔夫形而上学在德国的影响,开创了理性批判的时代。18世纪的80—90年代,被称为康德思想发展的批判时期,其哲学理论日臻成熟,《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等主要著作相继问世,最终完成了以三大批判为中心的先验唯心主义体系。康德在哲学史上首次提出和论述了主体性原则,指出哲学不仅要为自然立法,也要为自由立法。以人本主义取代了自然主义,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康德深居简出,终身未婚,一辈子未踏出过出生地。他体弱多病,身体畸形,一个肩膀比另一个肩膀高。为了保持健康,他给自己定制了生活计划,每天准时看书、准时写作、准时出门散步、准时睡觉。科尼斯堡的人们,每天都会看到一位手拿藤杖的人沿着同一路线散步,有人甚至以他的出现校正自己的怀表。


1797年,康德停止了他长达42年的教学工作,但仍然在写作。1804年2月12日,这位80岁的老人的心脏停止了跳动。科尼斯堡全城的居民都赶来为这位足不出户,却能洞悉宇宙和人生的智者送葬。



德国哲学家康德——在贫困中成长


康德的母亲生四男七女,但大半夭折,康德排行第四,在幸存的男孩中,康德是长子。上帝确实保佑了小康德,使他能够活下来,而且活得非常侥幸!小康德出生的时候,正是兵连祸结,灾疫流行之年,竟有60%的欧洲人死于天灾人祸!其余的人也啼饥号寒,挣扎在死亡的边缘。以手工业为生的康德一家,生活尤其艰难:面包和牛奶对他们来说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美梦。嗷嗷待哺的小康德真是生不逢时!


然而,贫苦的生活并没有使这个虔诚的、具有苏格兰人血统的家庭放弃求生的信念。他们靠着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吃苦耐劳精神和自己的诚实劳动,顽强地与饥寒搏斗。


康德的母亲生怕这个身体瘦小孱弱的孩子像先前已经夭折的两个孩子一样,在成长中会有什么意外。她总是尽一切可能使小康德在体力和智力上都得到健康的发展,想方设法唤起小康德的求知欲和想象力。她常常领着小康德到田野散步,告诉他注意那些自然景物与现象,教他识别一些有益的植物,并将自己所知道的一切关于天体构造的知识讲解给他听。小康德具有惊人的理解力和智慧,很快,他母亲没办法教他了。


该是上学的时候了。可是,一贫如洗的家境,使做父母的深感为难。要不是教区牧师、神学博士舒尔茨的鼎力资助,也许日后的康德最多只能像他父亲一样,做一个皮革工人。1732年,8岁的康德终于走进了哥尼斯堡唯一的一所官立学校——腓特烈中学。


这是一所过于强调宗教熏陶,而不注重科学知识的学校。它的办学目的是“向这班学生的心坎里灌输真正的耶稣教义”。康德对宗教没有多大兴趣,他需要的是真正的科学知识。他反感学校的办学目的,厌恶老师那种教会式的问答教学法,对繁琐的教规和宗教仪式、疲劳轰炸式的传经布道和做不完的祷告更是深恶痛绝,精神上令人窒息。康德日后回忆说:“我一想到幼年时代那种奴隶待遇就会周身发抖,不寒而栗。”幼时对宗教的反感,使他在成年后也一直拒绝去教堂听道。正是在那个时候,康德立下宏愿,要用他的行动去推翻他的一位老师曾说过的“我宁愿拯救一个灵魂,也不愿制造一百个学者”的鬼话。


康德没有辜负恩师舒尔茨的期望。8年的学习,除了毕业考试,他名列第二外,每年都考第一。同学们都非常喜欢小康德,并认为他一定很有出息。他的朋友龙肯事后与康德通信说:“人们对于你都抱有一种很大的希望,你若能努力前进,你在学术上一定能够登峰造极。”


1740年,16岁的康德顺利地进入了哥尼斯堡大学。他父亲望子成龙,非常希望他出人头地,学有所成,将来当一个传教布道的牧师。牧师这个职业,在虔诚又贫穷的皮革工人眼里,那就是最受人尊敬、最体面的行当了。然而,康德却没有按爸爸的意图和希冀——选择神学专业,而选择了当时不被人看好的,众人轻视的哲学专业,这让父亲大失所望。然而,正是这种选择改变了他一生的命运,成就了他一生的事业,使他后来成为近代西方史上起过划时代革命作用的德国哲学家,德国哲学史上的又一把开山斧。


引导康德选择哲学的人是仅比康德年长10岁的副教授马丁•克努真。在学业上他得到了马丁•克努真的有益教诲。马丁•克努真是一个兴趣广泛,既擅长和精通哲学,又对自然科学颇有研究的青年学者,他对康德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例如他在自己逻辑著作中所提出的思想,所谓“内部外部经验就是我们大部分知识的源泉”,就是后来康德经验论的思想种子。他还是康德踏上自然科学征途的引路人,他知道康德的天赋极高,绝顶聪明。他曾把自己丰富的藏书向康德开放,特别是把牛顿的名著交给康德去研究。


贫穷始终困扰着康德的大学生活,他大学过得十分清苦。手工业者的家庭早已对他的学业毫无办法。13岁时,深爱康德的母亲就因伤寒热早早离开了人世;可怜的皮革匠的父亲虽然勤劳,但家庭的负担,本身的疾病缠绕,已经自顾无暇,如何去帮助康德上完大学。


大学时代的康德常常为了一块面包而犯愁,有时甚至挨冻受饿,使他一筹莫展。好在童年时代的贫苦生活,早就使康德炼出了一颗坚强的心。从父母那里也学会了用丰富的精神力量来解决物质生活的贫乏问题。他经常用一些名言来激励自己:“要使财物受你的支配,而不要使你受财物的摆布。”“不要绕着困难走,而要迎着困难行。”实在迫于无奈的时候,康德能想出各种巧妙办法来缓解囊中羞涩的窘态。

成绩优异的康德常在课余时间,一方面帮助那些天赋不高又偷懒的同学补课,一方面也适当收取一点报酬,填补生活的不足;偶尔也凭借台球的高超技术,赢老师们一点钱,来解决一点衣食之难。但是,康德却拒绝学校的免交学费的规定,当时大学校章上明文规定:“如确系哥尼斯堡贫寒学生,可以免交学费。”


康德在大学期间虽然生活非常清苦,但是他的学业却是非常优异,他的毕业论文《关于活力的评价》,很有见地,表现出他特有的才能,得到了极高的评价。

一般康德很少出门,偶尔外出,必须着装得体,衣服破旧不堪,又没钱买新衣服,也只好将衣服补修一番,实在没法借同学衣服穿一下,决不接受赠给,用完马上还给同学。为了礼貌的原因,他居然还搞了一个让人忍俊不禁的独特发明:用附有弹簧的绷带撑起他破旧的裤管,以保持裤子的平整……受生活所迫,1747年康德大学毕业后,不得不去当一名家庭教师。他利用当家庭教师这7年时间,读了许许多多的书籍,收集了大量的资料。当他结束家教工作之后,很快就发表了《论地球于其自转时是否有所变化》一文。1755年,他匿名出版了《宇宙发展史概论》,提出了著名的关于天体起源的星云假说。


由于康德的成就,他重返了母校,为了多挣一个铜板,拼命讲课。当他生活改善时,已经错过了爱情的时机,对此康德曾说:“当我需要女人的时候,我却无力供养她;而当我能够供养她的时候,她已经不能使我感到对她的需要了。”康德一生未娶,但对生活的热爱不减,对事业追求不止。


贫困,曾经使不少人在成才之路上潦倒,但也激发了许多有志者自我奋斗的精神,康德就是一个在贫困中成长起来的世界级的大哲学家。贫困,锻炼了康德的意志,使他奋发图强,由一个穷皮革工的儿子成长为最先举起了批判17世纪陈腐哲学的旗帜;贫困锤炼了他的性格,使他坚韧不拔,持之以恒,使他能写出《宇宙发展史概论》这样震撼世界的巨著。


面对贫困,康德,一不懊丧,二不叹息;一要发奋,二要搏斗。康德在成长中,真像雪中的青松、隆冬的红梅,重霜下的秋菊那样,在贫困中奋起、成长。




链接;https://m.pingguolv.com/mingren/4177.html


编辑:徐思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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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27 17:00:04 | 只看该作者
应用伦理学中的程序伦理
甘绍平
摘要:应用伦理学的任务在于为功能分化的社会各个领域部门出现的道德冲突与伦理悖论提供解答,这一任务的完成有赖于程序伦理理念的建构。作为一种程序伦理,应用伦理学通过体现民主在道德哲学中的运用而呈示了全新的伦理范式。依照论证程序的建构原则,具有价值多元性的商谈决策参与者们唯一能够达成一致的起点只能是中立的程序,但实际上商谈程序又并非纯形式上的和价值中立的,因为程序伦理以自由为价值底蕴,以公正先于善好为价值导向。商谈程序的参与者应具备伦理专业基础知识和敏锐的判断力,对情境有全面精准的把握,善于提炼和厘清伦理问题,能够运用伦理理论工具,自觉遵循程序的基本规范性设定,力求在理性论证基础上赢得也许并非道德真理而是具有一定道德正确程度的道德共识,所有这一切均构成程序伦理的基本样态。关键词:应用伦理学;程序伦理;自由;公正;道德共识

[color=rgba(0, 0, 0, 0.9)]作者简介:甘绍平,男,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

[color=rgba(0, 0, 0, 0.9)]

应用伦理学是现代性的产物。现代伦理学有别于传统伦理学的一个地方就在于,它不仅研究我们应当遵循哪些道德规范,而且还要探讨如何论证其正确性,亦即按照何种程序来验证这些伦理原则的正确性。也就是说,要借由某种程序来回答何为道德的问题,道德的正确性取决于程序的标准。在康德看来,一种原则是不是道德原则,要看它能否为每一位个体自觉遵循,即看它能否普遍适用。康德提出了一个形式化的标准,体现了一种个体独白式的在思维中的检验程序。与这种独白式的纯粹思想实验的程序不同,现实的程序运行则发生在诸行为主体之间。而在比如现实的对话程序中,不仅独白式的思想实验程序仍然起作用,对话活动本身更是一种社会的实际交往实践。这种现实的程序运行恰恰构成了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特征。应用伦理学直面实际生活中的伦理冲突、[color=var(--weui-LINK)][url=]道德悖论[/url],这些冲突与悖论根源于体现在社会功能性分化以及由此而来的个体化、多元化、流动化上的现代化时代的特点。这一特点导致与社会和科技迅猛发展相适应的价值观念的多样性。多样性本身并没有负面的意涵,也不会造成道德约束性的削弱。恰恰相反,应用伦理学必须顺应把多样性作为我们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以前的社会里,观念上的好坏、道德上的对错标准往往掌握在超强的传统权威手里——人们须诉诸圣人在经典里的指令与告诫。而在今天,这一标准却成为大众观察、分析和批判的对象。当代社会是反思性的并且因此而得到反思的社会。其中几乎所有的事物都成为交往与反思的对象。应用伦理学几乎可以理解为这种交往与反思过程的一个部分。它是一种运用哲学手段应对日益增长的问题压力的理论与实践之努力。尽管伦理学要应对社会问题,但这种问题关联大部分都是间接的,其反应是抽象的。有别于理论伦理学,应用伦理学就在其问题关联和其内容反映的直接性上。如果说应用伦理学是对充满矛盾与差异的现代社会自我反思的一部分,而这一现代社会又已分化成为无数子系统,则这种分化也就会导致伦理反思的分化,从而形成应用伦理学中的部门伦理或应用伦理学的各个分支领域。总而言之,应用伦理学是现代性的一个部分,是在时代的挑战下孕育而生的。应用伦理学作为一种程序伦理,是民主时代的道德理论,体现了民主在道德哲学中的运用。民主社会的特点是规范与方案并非依靠由超验神秘的形而上学之本源所加持并超越了人类现实性的权威与势力自上而下推行,而是要借由公开讨论中论据的交流与竞争。这个民主时代的公民不同于传统社会的臣民,他们生活在自由的市场、民主的体制以及法治开放的环境里,是不同的角色定于一身的行为主体,是具备尊严、隐私和高度自主性的不可随意取代的社会个体。只要道德问题涉及自己,他们便拥有自我决定的能力与权利。就此而言,答案并非来自伦理学,而是来自相关的当事人对情境的应对。这样就导致应用伦理学通过商谈程序呈示了全新的伦理范式。因此商谈伦理、程序伦理的研究应成为应用伦理学理论建构的题中之义,甚至应成为应用伦理学首先必须阐发的内容。
一、程序伦理的必然性
以迎应道德冲突、伦理悖论为己任的应用伦理学是现代性的产物。启蒙思想家们为现代性所设想的基于理性的美好生活理念仅仅是一种抽象的目标,它的成功取决于持续顽强的努力。在这期间现实与理想永远无法完全吻合,故直至今天现代性还只是一项未竟的事业。正是在现实与理想的张力之中,现代性无法表现为确定的、完满的状态,而总是充斥着不和谐的多元矛盾与冲突。而应用伦理学恰恰是以应对和解决功能分化的社会各个领域与层面的价值冲突为首要任务。这一任务的完成有赖于程序伦理理念的建构。所谓程序伦理,“论证了伦理学对自我组织的程序的依赖性,这种程序必须得到确立,如果人们不被异在决定或者一切都听任于个体自主性的话”。程序伦理“完全地或者大体上放弃了对道德判断原则内容上的确定,仅仅是规定或者建议某种程序,借由这一程序能够发现、产生或验证这些原则”程序伦理这一理念实际上包含着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所谓程序共识。持有各自不同的世界观立场和伦理价值信念的人们,为了在矛盾冲突中寻找一种各方都可以接受的解答,在大家共同认可的程序规则与行事方法上达成一致。直面各方严重的价值冲突,以简单迫使一方妥协的方式实现问题的解决是不可能的。唯一能够让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就是对于结果完全开放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与程序。“只有在这一层面共识才是必要的,只有在这一层面共识才是可能的,因为它并不迫使任何人会有某一道德信念,而是相反地为每一个人的道德信念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提供保障。”正如哈贝马斯指出的:“在复杂的社会里,公民的整体不再能够通过一种实质性的价值共识凝聚在一起,而只有通过一种有关合法的法律设定与权力行使的程序上的共识。”程序共识为人们处理理念分歧提供了一种非暴力的先决条件,它是一种最低程度的共识,为后来可能出现的内容上的达成一致创造合法性,也使所有当事人处于满意的状态。“即便是一种比预期坏的程序结果——就像一种要求个体性认同的冲突解答——对于各方而言也是更令人接受和可贯彻,如果这一结果是通过各方自身共同确定的程序方式得出的话。行为者之间一种有关何为合法的程序方式上的共识是必需的,这样冲突的调节过程就可以在没有对立干扰的情况下得到施行,并且在程序中获得的意见一致最终也可被认为是合法的,并且在实践中能够发展出现实性和抗压性(弹性)。这一点不仅适用于明显的相互依赖关系,而且也适用于权力上的不对等,其中弱势方发觉相应的行为方式不公正,便借由对结果的怠慢来制造一种消极的程序力量。甚至一种家长主义的冲突调节程序,尽管其本身得不到共识性处置,也至少是通过默认而拥有合法性,于是其结果可以有效施行。”第二,所谓内容共识(或解答方案上的共识)。程序参与者依据大家都接受的程序框架下预先确定的规则与方法,在将差异性的观念与目标能够置于和平竞争的前提下,对不同的选项与方案进行讨论,形成实质性问题的解答,做出有操作性的伦理决断。程序伦理的观念是伦理学从古代到现代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它反映了道德建构视角从单一主体向多重主体间的转换。以前人们考虑道德问题往往是从单一、自我的立场出发,“我”作为人类共同体中的成员,其所想所行需顾及他人的感受与利益,也就是合乎德性的要求,才能达到幸福的心灵状态,并把这样一种道德要求作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法则。尽管认知到他人的福祉、存在价值乃至基本权利,作为伦理原则构成了社会生活得以维系的前提条件,但“我”的这样一种觉解是否也是他人同样的想法,“我”自己并没有把握;我只是相信与推断,依据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道理,他人同我一样也有这样的意识。但是程序伦理的理念却不这样认为,对他人想法的把握不应简单地来自“我”的推断,而是应借助于某种现实的程序从他人那里获得了解与确证。只有在“我”与他人之间共同建构的规范或规则,才能配享伦理原则的美名并赢得普遍的适用性。这样一种现实的程序,便是主体之间直接的商谈与对话。总之,程序伦理不满足于对他人想法的猜测,而是在与他人对话商谈中明明确确地把需要遵循的道德原则共同设立起来,内容上要有清晰性,形式上要有可靠性。“程序伦理并非停留在对他人福祉的思索与猜测上,而是具体地询问,因而意在一种在对他人所想到的与他自己所说的之间的实际对质。这两者可能是一致的,但也有可能不是这样……程序伦理询问当事人并且经验地检验其观点、立场、规范与价值。”于是,程序伦理通过主体间的互动而获得了一种比个体独白更大的优势,即“从个体性的自我反思能够向一种集体性的自我反思推进,这一集体自我反思应最终在更广博的基础上使伦理问题或者使对一种复杂主题的广泛反思可能赢得更多的确定性”。当然,集体反思对个体反思的超越并不意味着个体反思的终结,而是个体反思将自己的立场与态度积极带入集体性的伦理争论之中,以推进共同的行为导向。总之,程序伦理所体现的集体反思意味着在伦理的价值设定中的一种集体性的自觉的能动调控,它克服了个体决断的片面性与局限性,限制了专权行为的弊端,展现了社会所需要的民主活动机制的理念目标。从在道德理论上均勾画出了一种集体性的伦理规范建构与道德决断模型的角度来看,从某种意义上说,霍布斯的契约伦理是程序伦理的表现范例。他所关注的是政治统治建立的合法性问题。在没有国家与政治统治的情况下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为紧缺的生活资料而争斗,为防范他人的伤害而恐惧。作为理性动物为了自保与合宜的生存目标,人们自主地订立契约,让渡自然权利给一个统治者以维护一种安定的社会秩序。把这一政治契约论转化成为伦理契约论,便会得到: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下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的弊端,人们出于理性的考量,通过契约自主地建立规范、规则与社会机制,从而使得彼此行为赢得确定性与稳定性。因而道德是一种塑造的产物,是人类之间合作商议的结果。借由对自己设置的规则的认同,每个人原本无拘无束的自由便出于对自身根本利益的维护而受到限制。通过道德制裁系统既确定强化了人们守规的意愿,又使每个人的长远与整体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而哈贝马斯、阿佩尔等提出的商谈伦理则是程序伦理精致化的理论表述。但它不仅仅是学术性的探索,更是可以外化为一种实际的社会交往的实践。商谈伦理建构了一种理想性的情境,其中等级制与依赖性不起作用,人们的交往完全受到自由、理性原则的引导,于是最好的论断成果便可得以保障。商谈伦理包含有两重共识的理念:一是作为商谈规则的共识,即所有的参与者均对“理想化交往共同体”里的行事规则达成一致;二是在论辩规则的共识的基础之上,所有的人以合作的姿态通过商谈在确立伦理规范与价值上达成共识,换言之,达成一种尽可能所有的人都可接受的决断。值得注意的是,商谈伦理中的共识概念为应用伦理学中程序伦理里的共识概念做出了很好的理论铺垫。在通常的理解中,通过舆论调查所获得的共识被称为统计上的共识,有别于人类群体中通过相互交往形成的能动的共识。而能动的共识又经历了一个从政治哲学到伦理学的发展过程。作为重要的哲学概念,“共识”首先出现于17世纪的政治哲学里。这又和近代与古代政治思想的历史分野相关。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从本性上讲属于政治动物,他只有依赖于社会结构与城邦机制才能生存,就此而言,国家整体高于个体。到了近代却发生了观念的颠倒性转换:人从本性上是自由独立的个体存在,只有在自然状态的压力下人们才结成社会共同体。因而在霍布斯、洛克等近代思想家看来,既然国家是从自由个体的契约中产生出来的人工建造物,因此就并非国家优于个体,而是个体比国家原始。这样国家便有了其存在的合法性需得到论证与辩护的压力,于是“意见一致”的理念便获得了巨大的重要性而占据了政治哲学的中心。“个体认同构成政治机制合法性的必要前提这样一种想法,以及离开了普遍的共识就没有合法的国家之存在这一点,成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基本理念。它从17世纪英国的起源,经过德国古典哲学(康德、费希特)一直贯穿到当今民主的理论。”这样一种政治共识的理念马上就会传导到伦理学领域:在所有的公民均拥有自由、独立与平等身份的前提下,市民社会约束力的合法性究竟如何得到论证的问题马上便转变为:在所有的个体均拥有道德自主之身份的前提下,主体间道德规范之约束力的合法性如何得到论证?既然政治共识是人们经商议与契约建立起来的,则道德共识自然也是如此。“将所有的道德有效性归溯为一种个体之间自由的约定,第一次将人提升为道德的创造者。从这个意义上,道德共识理论抗击着有关道德真理是与一种自然给定的情态或者形而上学的律令相符合的理解。”正如政治共同体是政治共识建立的产物那样,道德规范也来自道德共识的建立。“人们在道德生活上也要能够自我决定,如同在民主社会里自我决定其政治命运那样。道德自主的理念在政治自主上找到了其对应物,道德共识的理念契合于政治共识的理念。”“就此而言,道德共识理论可以理解为民主原则在伦理学中的一种推广。”总而言之,不论是程序伦理理论还是道德共识的理念,均折射出现代伦理学所蕴含着的道德决策与权衡从个体向集体的模式转变。传统伦理都是个体伦理,个体承担着决断的职责与压力。后来出现了契约论伦理学以及商谈伦理学,将道德规范归溯为主体之间自主的商议约定的结果。但真正把在主体间的交往活动中寻求道德规范约束力的合法性这一理念,即程序伦理的理念,贯彻到道德实践的,则还是应用伦理学。应用伦理学所遭遇到的所有道德难题都超出了任何单一个体的能力范围,个体不能也无法为如此复杂的社会事态和进程承担责任。应用伦理学不是简单将伦理理论应用到实践,而首先体现为一种集体决策的程序,在这一程序中渗透着现代的价值观念。程序伦理是伦理学在现代社会中的一种发展。社会功能的分化、个体化、多元化、能动性以及对自然与历史去魅化的解释,促使道德规范的建立必须与飞速发展的社会现实相顺应。故在这样一种社会里,不仅是伦理学,而且政治、法律都出现了形式化、程序化的特点。因为只有程序标准,才最为适应高度变化了的社会条件以及公民所承载的复杂多元的世界观信念。这样,现代程序伦理所确立的所谓得到普遍认可的正当性事物,必须是自由平等的个体通过某种程序在相互和普遍利益的权衡上能够达成一致的事物。在应用伦理学领域,程序不仅体现为伦理委员会通过商谈对话寻求矛盾冲突的解决之道的活动内容,而且也呈示为咨询、审核、登记、批准、考核等形式上的规则。例如,在医疗实验过程中需要通过一定知情同意的程序来保障受试者的自主性权益。对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主持者和参与者,可以提出必须经过伦理培训及统一考核才能持证上岗的要求。各种程序的运用不仅体现为对所有当事人自主意志的尊重,而且也保障了决断的公开性、责任的可追溯性、利益均衡的公平性,提高了决策的透明性、社会的接受度与普遍认同性。
二、程序伦理以自由为价值底蕴
程序伦理之所以成为应用伦理学理论形态的第一种表征,或者说,应用伦理学之所以把程序伦理问题作为首先必须探讨的议题,是因为应用伦理学所直面的所有伦理冲突、道德悖论的解决,都依赖于作为当事人并拥有多样性的价值立场与伦理观念的民众的共同努力。现代性的生命力就在于多样性,多样性并不可怕,它可以在程序中获得聚集、归拢、协调和统一。多样性并不是需要清除的讨厌物。恰恰相反,多样性本身就是一种伦理价值,这一价值在民主社会的应用伦理学中,恰恰是通过自主性的意义而变得重大。多样性、多元化关联着每个人的自由与自主。不仅多元性关联着自由与自主,而且商谈的程序本身也是如此。从表面上看,为了应对商谈决策参与者的价值多元性,商谈程序是纯形式上的和价值中立的,但实际上,这一程序存在着明显的价值底蕴,程序本身便是道德的一种体现。这一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据程序的规定,任何事物只有通过商谈这样一种程序,才能证明自身的道德合法性与正义性。通过某种程序(如表决)获得解答方案,肯定不会令每一个人满意,但它因为避免了暴力手段并反映了某种程度的公意而仍然具有其合理性。二是在程序中每一个人都具备平等的地位,每个人的意志都可以得到展示,中立的操作程序体现了对行为主体自主意愿的尊重。因此程序伦理是建构在自主原则价值底蕴之上的。这样看来,程序便并非纯形式的和价值中立的,它要求道德规范以及相应的道德难题的解答方案由自由、自主的参与程序过程的当事人自己来承担,它尊重所有行为主体的自主意志。因而程序呈现并强调了人的自由权利的理念,程序伦理首先体现的便是人的自主性这一道德原则。程序伦理以自由为价值底蕴。自由、自主构成了伦理学最为基础的原则,它是人类脱离自然界因果律的支配并配享人所特有的尊严,从而有别于其他生物的根本性特征,也是道德规范得以建构与论证并且当事人对自己行为后果承担伦理责任的先决前提。自由是一个亮丽的字眼,并成为人们论辩的一个重要理据。应用伦理学各个领域的争论,不论是堕胎、安乐死、移民,还是动物实验、情色品,均多多少少与人们因对自由的不同理解而引起的冲突相关。“一般而言,自由被理解为一种可能性,既能够在一种给定的社会环境里自我负责地做出决定。这样自由便通过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而受到限制。”在现代文明世界里,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原则体现了全社会最高的价值目标。它展示的一种原则精神就是未有明确禁令者皆可行。但是,自由并不意味着任意、任性,而总是关涉到一种负责任的行为,公民的自由权利与相关的义务是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尽管在现代社会里自由在每个人面前都不可回避,每个人必须自主地塑造自身的生活、对世界的理解以及建构周遭的社会关系。但自由也并不是所有人的追求,有些人无法承受自由附加的挑战与压力,并且避免选择带来的责任。与此同时,有效的现实自由的施展也取决于多重的复杂条件,因而自由是一种具有不同程度性的存在,它本质上是一种相对的规定性。有关自由是否存在的争论一直不绝于人类思想史的各个阶段。决定者认为,我们做出的所有事情都由于因果联系而来自激发我们行为的各种条件,这些出自物理性、生物性、心理性、社会性的条件本身也是被决定的,条件组成的链条绵延不绝、没有尽头。不论是自然法则(无意识冲动)的作用,还是基因配置的影响,人类的行为均必然取决于某些因素,故世上并没有自由可乘的空间。非决定论者并不否认人的行为领域受到自然或社会因素的决定,但否认这种决定论的看法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因为即便是日常经验也表明,我们在许多情况下都能够作为行为主人而享有选择的自由。在所有的决断的情形中我们能够意识到另类选择的可能性是完全开放的,这种选择是自发的,不受外在的胁迫,即这种自我决定的感受为所有的人普遍分享。这里,关键在于人既受原因的左右,亦受理由的支配。一方面,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人就如同其他生物那样服从于因果律的支配。原因属于世界的实际状态,在其面前我们难以发挥多大的影响。但另一方面,人又拥有精神世界,在这里人们可以享有做出选择的意志自由。而这种选择又来自我们对理由的考量。理由的运作意味着一种以决断为结果的反思过程,我们在思考中对各种理由进行权衡以做出最佳的选择。理由的存在恰恰反映出自由决断的可能性。自由分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两类。消极自由指独立于异在强制的、没有外在阻碍的自我活动。积极自由指出于理性自设目标,采取手段、追寻利益、满足需求、达到目的。一句话,行动上做到自主地选择与决断。因此,积极自由也就是行为自由,指当事人能够将其做出的决定与怀有的意图在现实行动中加以贯彻落实。人的行为有别于动物的行为,动物是依据其自保定律条件反射地活动。而人则可以在两种选项中择一,所谓可以另类选择,这就是其自由的体现。行为自由因人而异,取决于当事者身体、心理、社会条件,因此是一种程度性、比较性的概念。当然,行为自由的存在又取决于意志自由作为根基。关于意志自由,康德做了最为深刻精到的阐释。康德在《[color=var(--weui-LINK)][url=]纯粹理性批判[/url]》中把意志自由视为一种能力,“从自身中开启一种状态”。这就是一种“自发性”(Spontaneitaet),亦被康德称为先验自由。先验自由并不可理解为自然现象,不可归溯为自然界的原因,独立于所有的因果联系,它体现了人的一种能力,其本身没有外在动因,而是完全出于自身的力量,自己才是所引发事物的原始根源。康德“把自发性定义为主体的一种可能性,即从自身中开启一种状态。这就意味着,并非所有我们的行为完全都是从事实世界的因果关联中引导出来的。一些行为本身在世界中开启了一种新的因果链条,其来源并非无缝隙地来自先前的存在物”。总之,先验自由意味着人从自然界跃升为一种新的存在,他拥有出于自身自主意志做出决断的能力,且其内容并非先定的,而是向一切可能性开放。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把意志自由确定为实践自由,即能够独立于感性的冲动、偏好、希冀、对幸福的理念等外在强制,依照理性自行进行判断。意志本身便是这样做而非那样做的动力源泉,是其意愿的本源。这是一种理性的自由,有别于任意的自由。在康德看来,人既有自然的一面,亦有理性的一面。两者不可相互回溯、彼此还原。作为自然存在,人受制于生理、心理、种族、环境的条件,无法摆脱机械性因果律的支配。这就体现在其意愿直接是由感性冲动、直觉、欲望、激情、需求、利益所激发。但作为理性与精神存在,人又能够有别于其他生物对这种受制状态予以辨识认知,既可以做出顺应的决断,也可以与这种自然性保持距离并做出抗击的决断。“通过这种对其自身作为‘自然’的批判性考察,人在其意志中设置了一种区分:被决定与自我决定之间的区分。对于意志的自我决定,康德引入了自主性概念。”总之,实践自由意味着独立于盲目的感性冲动、原始欲望、自然倾向、秉性习惯、主观任意,不否认但超越自然与环境的影响,基于理性的理由并掌握全面的信息,对各种可能的选项进行权衡分析,做出自我决定的能力。正是这样一种独立于内外干预、在复杂的行为空间和不同选项中自由决断的能力,在某一既定境遇下实际做出与本可以做出的完全不同的举动,使人类超拔于动物世界,通过使这种能力作为自身的本质性设置而配享了人的尊严。人有别于动物,动物无法改变自己。而人则可以并非其所是,能够对被给予物、获得物予以否定,他生活在可能性组成的领地中,通过对这些可能性的支配而成为主体。人作为主体可以塑造自身并创造自己的本质,这样人便是他自己创造的结果。自由是人成为人的理由。“意志自由本质上属于人,更确切地讲,通过意志自由人才是他本所是。”恰恰是“从人的尊严、其自我决定与理性权衡的能力中产生出一种确定的有关自由的权利”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把自由与道德等量齐观,在他看来,自由意味着道德,如果我作恶,就说明我失去了自由,因为我成为恶劣动机的奴隶。因此,自由的完全的意义只有是伦理性的。“自由(独立于一种另外的强制性的任意)只要能够与任何其他自由依照一种普遍的法则相处,便是这种唯一的、原初的、每一个人由于其人性所拥有的权利。”这就是说,自由应遵循普遍的法则,应是由绝对命令所引导的行为,而为所有的人普遍遵循的法则便是道德法则。故自由与普遍的道德义务同义。尽管前面讲过的先验自由意味着一种自发性,其内容向一切可能性敞开,但这仅是从人在自然界摆脱了先定的因果必然链条并能够开启一种新的因果链条的角度来讲的,并不意味着人在社会人际交往领域就可以恣意妄为,享受所谓绝对自由。绝对自由表明我们脚下的所有道路都全部敞开,则下一步便充满着风险与不确定性,我们便难以决断应该选择哪一条并取得好的结果。故自由绝非意味着任意,而是有边界的且是以理性为导向的。“自由之理念似乎并非必然是与一种无边界性和既定规范与路标的缺乏相系。更像是恰恰有边界与规范,覆盖了某一片区域,在这一领地的范围内给人以自由,因为他在此边界内能够自由活动并且同时以该边界为导向……唯有某种在既定边界、规范和路标上的约束似乎才敞开了一种自由……某种约束似乎促成了安全,这一安全似乎为一种真正的自由奠立了基础。反之,不确定使行为无法进行,即便是所有可能性与选项似乎都敞开。”总之,人类在任何时候都无法承受所谓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这种自由对于人们毫无意义。自由从本质上讲总是道德自由,它意味着一种纯粹理性的能力,通过自我确定道德规范而实现有价值的决断,自由一定要与道德法则和自我责任相联系。如上,真正的自由意味着自己为自己确定道德法则,没有道德也就没有自由。自由甚至被视为普遍道德性的基本形态。反过来,康德也强调自主性是所有道德不可或缺的存在条件,个体自由构成任何形式的伦理学之可能性的基本前提。自由作为唯有人类才存在的现象,关涉到文明社会中人性、道德、人的尊严之无条件的根据,构成伦理原则得以论证的逻辑基础。梅斯纳(Johannes Messner)指出:“如果没有意志自由,就不会有道德良心,于是所有自由权利以及人类存在本身便失去了其无条件的意义……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人的道德上的自我责任。于是所有有关人的尊严的说法便失去了现实的论证。”以上我们依据康德的观点立场,对自由的各种形态与基本内涵进行了阐释分析。同时,自由作为人类发展的一项文明成果不应仅仅停留在理念的层面上,而应具体落实为现实的社会实践;不仅是个体的自由实践,而且还应是集体的自由实践,在集体中得到组织、构造与程序化,成为组织性、程序性、系统性的自由与自主。这样一种集体意欲与集体自主性正是程序伦理的要义。就程序伦理而言,康德将自由原则与程序主义结合在了一起。在他那里,一方面,自主性的原则是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伦理原则;另一方面,它也是论证程序得以建构的基本原则。依照论证程序的建构原则,所有的人在寻找或论证某一道德原则或道德问题的解答方案之前,唯一能够达成一致的起点只能是程序,而程序本身就是自主原则的体现。因为不论商谈的结果如何,大家都乐于参与此程序,不论此程序以对话还是以抽签或者投票为形式。而这种参与行为及对结果的认同,均是以行为主体的自主意志为前提的。故程序主义与自主的道德原则之间与其说是关系密切,不如说它们就是一体两面。
三、程序伦理以公正先于善好为价值导向
程序的理念与实践清晰地反映并折射出公正优先于善好这一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鲜明立场。按照这一立场,国家与社会应仅仅致力于一种渗透自由权利、机会均等以及理性精神的法律框架秩序的建构,在这一公正的界限范围之内,拥有各自不同宗教世界观的公民可以依照自身的价值预设,追寻自己有关好生活的目标,这个目标属于私人的范畴。公正(正义)作为伦理学中的重要概念,自古以来一直被视为值得社会共同体追寻的德性与价值目标。对公正的追求以及对公平对待的期待构成了一种绝大多数人相互分享的特征。那么,究竟何为公正?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古典伦理学,公正指“得所应得”。但得所应得仍然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规定性。究竟怎样才是得所应得的公正呢?这还要看具体各据的理由,例如,何为公正的分配这一疑问,往往取决于能力、需求、贡献等不同的尺度。这样就导致了公正首先只能体现在一种中立的操作程序上。这一程序能够为所有怀着不同的公正标线与尺度的行为主体所认可并经得起主体间规范性的检验。这里公正的程序规则被称为程序正义。“公正通过一种社会行为得到实现,当该行为本身或者与之相联系的目标被参与者视为合宜的、适当的,这样一来,这一行为经受着一种规范性和主体间的检验,因为公正作为一种社会行为的结果,只有在集体价值的关联范围里才能得到认可。”如上所说,公正就体现在中立的操作程序上。但前面也说过,操作程序本身并不是价值中立的,而是展示了自由这样的规范性的预设,于是,自由加公正便呈现了操作程序的价值本质性意涵。从自由加公正的程序正义又可以过渡到实质正义。这是指人们经过公正的操作程序,可以建构起能够超越不同的政治利益、价值立场、宗教世界观之差异性的普遍适用的规则,即包括人的基本自由、基本权利、机会均等、弱势群体之保护、民主治理与法治国家的原则以及国际环保等普遍的道德规范。这些自启蒙与现代化运动以来逐渐得到理性认可和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使得个体价值得以塑造和保障,也使得个体之间、个体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冲突矛盾获得协调与妥善处置的社会秩序的存在成为可能。这样一种由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共同塑造的公正理念,外化为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来的社会的框架性条件或规范性秩序,为所有的公民的行为确立了明晰的边界和有益的环境,并构成公民不同的生活理念相互竞争的基础与起点。换言之,怀有各自不同的利益需求、生活目标、善好生活理念的人们,把社会理解为仅仅是相互独立个体的偶然聚合,这一社会仅关乎法律建构的共同秩序与调节机制,而无关乎公民各自善好的生活理念以及可能的共同目标。自由主义将公正置于比善好优先的地位上。与公正相比,善好概念的内涵更为复杂。对于古希腊哲学而言,善好是人的所有行为所追求的目标,而人类生活最终的目标或者最高、最完满的善好便是幸福。但早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知道,不同的人对于善好与幸福具有完全不同的理解与认知。这与现代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多样化、复杂化的图景是遥相呼应的。善好既可以是指具有确定内容的实质性行为规范、宗教律令、智慧箴言、德性教诲,也可以是指友情交情、职业目标、教育理想、艺术爱好、沉思冥想,还可以是指权力追逐、财富攫取、康乐之期待。总之,善好是一种人际各异并自我追寻的主观规划与生活目标,不易获得社会共同一致的普遍认可与支持。具体何为善好或幸福,取决于每个人的本性及人生态度。按照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立场,公正与善好实际上是一种一与多的关系。公正体现为以法律设定为内容的框架秩序,它对公民的人格平等、基本自由与基本权利提供保障,从而使拥有完全不同世界观的公民相互的公平交往与和平共处成为可能。在这一公正的界限之内,或者说在不与公正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公民完全可以自由地追寻自身善好的生活规划与行为目标。而社会应把道德思考的重点限定在对利益、权力的探究上,也就是锁定在一种作为严格的、具有绝对约束性道德义务的对最低限度的自由及利益的保障层面上。同时,不仅应与究竟何为善好事物、共同的生活方式与价值选择以及普遍的幸福观念的讨论保持距离,而且还应对差异着的生活方式以及不同的人生成功目标保持高度的尊重和认可。这就是公正优先于善好这一原则的本意。公正禁止社会为了所谓普遍的福祉而剥夺个体对不同的生活理念选择的自由,只要这一自由选择不与最低限度的普遍的道德要求相冲突就行。公正不仅为我们的日常生活交往提供了一种法律调节的框架,使得公民差异性的有关好生活的理解可以相安并存且有章可循,同时也可以提供一种中立的程序,使我们在发生理念冲突之时开启和平解决的可能性。“法律上平等的行为者在追寻自主的目标理念时发生的行为冲突,在这种自由世界里只有通过程序的方式得以解决,也就是说通过普遍有约束力的法律以及法官的判决。道德与文化事务则被排除在这一程序之外,只要它们并不表现为限制了他人自由的行为方式。——一种善好生活是私人事务,只要它与法律相吻合。”以桑德尔(M. J. Sandel)为代表的共同体主义者则坚持主张善好优先于公正。共同体主义并不否认民主社会中公民享有的个人自由与法律平等、人权与人的尊严、自由个性的展开、男女平等、言论与信仰自由等所构成的启蒙运动的遗产以及现代共同体的建构性要素的存在价值。但在共同体主义看来,在自由主义者所认可的世界里,人仅仅是个体性的自利追求者,他们基于预先设置的契约聚集在一起,借由外在程序与法律规范获得约束。这些孤独的原子式的权利主张者为了自身的权益不懈奋争,却无法从共同的价值目标、共同意识、对共同福祉的热忱以及对共同体的义务中赢得彼此的认可和相互的联系纽带,因而最终也就无法形成缔结共同体的能力。而那种离开了对共同价值的分享以及共同的归属性,独立于所有的忠诚、爱戴及善好生活理念的孤独的个体仅靠合同组成的社会,既不现实也不值得追求,且所谓自由的自我决定也难以维持。一个社会的生命力来自一种在共同体的生活中得以伦理论证的约束性,正是这一约束性使得人们的社会行为成为可能。“没有共同目标、没有集体认可的规范与价值的社会,无法使其成员对一种和睦的行为产生义务,而这对于桑德尔正是一个公正社会的必要前提。没有共同的规范和价值就没有共同的目标,因而也就没有社会中共同与和睦的行为。”之所以强调善好优先于公正,是因为在共同体主义看来,公正并非一种程序上的有用性从而构成公民民主商谈的前提,而相反地,它恰恰正是商议的对象与共同体追求的目标。公正并不是一种个体的主观评价,而是产生于社会关联的共同理念。公民运用积极自由,在与他人的交往对话中不仅推出个体权利意识,而且也形成对共同体的深刻理解、归属性感受与义务忠诚。正是在对话中塑造起公民有益于社会共同福祉的集体规范性价值与目标。道德规范的约束性服务于共同体共同的目的,即如何使善好生活成为可能。在共同体主义看来,政治哲学的聚焦点应放在公民对善好生活的追求上,国家的任务就在于推进公民在共同体中好生活理念的构造与实践。因而,好生活构成了公正社会的基础。桑德尔指出:“为了达到一种公正的社会,我们必须一起来思考什么叫做过一种好的生活。”“公正并不是无条件的公平,而首先是有价值导向的善好的行为,因此善好优先于公正。”既然善好优先于公正并构成公正社会的基础,那么一个社会里的公民究竟怎样才能够形成一种善好生活的理念呢?共同体主义者的回答是:这要取决于社会成员对共同体的归属性的认知。通过对某一共同体的归属性来实现价值论证。政治不能仅仅简化为个体自由与对自由的控制,视野不应仅仅是全球性的,而且也应是地域性的。因为人不仅仅是受到一种普遍原则驱动的理性存在,而且也是特定地域性的产物,拥有着有限性的偏好,最重要的便是对地域的忠诚。不论是家庭、集体还是民族、国家,都拥有特定的传统与文化,这些对于其成员建构强化共同家园的情感、德性、公正、好生活的理念都产生着重大的影响,从而有力地形成人们对某种共同精神的归属上的独特性以及从中而来的对某一共同体的规范性的自我约束。一句话,自然而然的地域性的归属性构成了成员们共同分享的好生活理念及公正目标的本质性的前提条件。“从一种共同体里的历史、文化和叙事中形成了有关公正的价值,这种价值仅在特殊共同体中通行并且仅是进化性的变化。因而对于共同体主义而言公正总是作为公民对一种理念、一种态度或一种目标做出决定并为之奋斗的行为自由。”按照共同体主义,善好生活及公正的理念均以地域性的归属感为不二前提,唯有某一特定共同体的归属性以及对其历史文化传统的认同才能为所在的民众有关幸福的价值愿景与奋斗目标的凝聚提供论证的依据和塑造的养料。但是共同体主义却无法令人信服地说明与证明,在一个宏大的陌生人的社会里,拥有着平等的自由意识、完全不同的族群出身、相互各异的生活观念与利益需求的人们依靠哪种合法有效的方式,基于怎样的世界观基础,如何冲破地域的局限性,来实现对共同的幸福、德性以及好生活的理念达成最终的一致呢?
四、程序伦理内涵的呈现
以上我们从应用伦理学直面道德冲突、诉诸对话商谈、寻求伦理共识这一任务,阐释了程序伦理在应用伦理学中的必然性地位,同时也描绘了商谈程序从表面上看是价值中立的,但实际上程序伦理是以自由为价值底蕴,同时又是以公正优先于善好为价值导向。下面我们从商谈程序的运行过程层面展现程序伦理的基本样态。第一,商谈程序的参与者应具备一定的伦理专业基础知识和理性判断力。众所周知,伦理学作为一门知识体系是科学研究的对象,从业者需要有专业的教育培训。但与其他学科不同,伦理学不仅包含学术知识,而且也体现某种价值立场。基于此立场,人们可以自主地进行研判并且做出决断。即便是当事人未必受到过系统的伦理学专业培训,这种判断与抉择也属于每一个人应有的权利,它与人们的对错直觉性辨别和选择相关。这就如同法庭上判案定罪取决于陪审团,而陪审团由普通民众组成,不能有法律专业人士,因为后者的知识结构有可能会对是非对错这样一种简单的判断造成干扰。但伦理委员会不同于陪审团。前者需要应对更为复杂的事态以及非常不确定的情况,不是仅凭简单的对错直觉就可以应对,而是需要借助于成员比较完备的伦理学专业知识、宽阔的理论视野、厚实的价值基础以及对理由做出逻辑考量的能力,使其能够在对事实的精准评估、各方利益诉求的全面权衡、决断后果的潜在风险与可能危害,特别是受到决定消极影响者的整体状况予以缜密分析研究的前提下,做出并非某位个体能够担责的恰适的集体性的判断。第二,商谈程序的参与者应该自觉遵循程序的基本规范性设定,符合决策的形式上的要求。这就包括:深知若达不成共识,则满盘皆输;商谈的目的并非说服对方,而在于展现情境的不同面向和各方各异的立场;认可所有各方的平等地位,关注对方观点的合理性;不以坚持己见为胜利目标,而是着眼于人类社会整体的最大利好。第三,商谈程序的参与者应对情境有全面精准的把握。这包括:对相关经验事实的确定,力求其知识与信息来源的可靠作为研判的有益基础;对现有适用的法律规范的顾及,在现代法治国家,一般而言,法律均有比较坚实的道德铺垫,但万一遇到不道德的法律规定,则可适用德国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在1946年提出的:在现有法律与正义之间发生冲突之时宁可违法也要选择道德正义。对国家历史文化背景的尊重,文化传统与民族情感是伦理问题讨论需要关注的前提,例如,纳粹时期有20万残疾人遭到系统的杀害,故辅助安乐死的问题在德国有其特殊的敏感性。第四,商谈程序参与者应善于提炼和厘清伦理问题。应用伦理学的道德冲突与伦理悖论均涉及具体社会领域的现实难题。参与者应能够从相关事实经验性、描述性的阐释中提炼出伦理问题。伦理问题的特点在于其规范性与指令性,询问何为应当(义务之事)、禁止(禁令之事)、允许(许可之事),具体表现为行为规则、律令、法律之形态。这些规则与律令并非泛泛的提示与趣味性的陈述,而是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构成与历史榜样、传统习俗、形而上学的本源无关,而是来自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予以顾及并因而得到所有人同等认可与信任的人类理性。所以人们对这种可靠的规则负有不偏不倚尊重的义务。“哲学家在这种关联中谈及道德规范与价值的普遍适用。换言之,道德问题的决断应得以普遍化:所有的人在这一情境下、在同等条件下都应有同样的举动。”第五,商谈程序的参与者应注重确定道德价值。道德价值是有关伦理冲突、道德悖论的商议中必须顾及的价值,它表征着人的核心的需求与益品。所谓道德价值,“是顺应人(某些情况下一些动物)所拥有的基本需求以及合法期待和利益的那些价值”。“道德关涉到基本需求,关涉到我们作为生物体首先所具有的并且对于一种好的或成功生活具有重大意义的需求。属于此需求的包括身体生存及与此相关的食品、衣物、住处以及某种程度的安全。属于基本需求的还有我们如下的愿望:能够过一种自己的生活、能够自主做出重要的决断,且这一决断得到尊重,能够达到某种程度的自我实现。”“由于人是社会生物,故属于其基本需求的有能够在关系中生活,成为一个得到社会认可的成员,例如,拥有投票和选举权利,拥有在社会中获得职位的同等机会。”人类的这些基本需求和益品都是重大和需要得以维护的,在益品之间发生冲突时,需依照重要性秩序予以权衡,使得为决断影响的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使得无可避免的利益损害减至最低,使得这些损害尽可能公平地得以分担。第六,商谈程序的参与者应能够运用伦理理论工具。旨在为道德冲突的解答寻求方案的商议对话应以全面的信息掌控为前提,这就包括事实状态、背景知识、可能的选项和潜在的后果。在此基础上,伦理工具便成为最重要的分析手段。伦理工具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道德流派,而是需要理论的一种综合性的运用,以便克服单一伦理范式的缺点。坚守人的精神自由、人的尊严不可让渡和不可权衡的态度,就需要依靠[color=var(--weui-LINK)][url=]义务论[/url]的立场。有关资源公正分配的论证,则更多是基于注重社会整体资源效用的功利主义。探讨领袖的素质与风格,需要求助于德性论。与这些道德理论相匹配并且获得广泛社会认可的是伦理学的四项基本原则:自主、关爱、不伤害与公正。第七,商谈程序的参与者应力求理论论证基础上的道德共识。伦理委员会不同于一般的议事机构,其终极目标在于通过商议赢得道德共识。道德共识不同于一般的意见的偶然聚集,而是当事人依据道德的理由在主体间理解的基础上,以利益、益品的公正权衡为目标的交往过程的结果。只有这样通过道德理由的理性论证所获得的道德共识,才能享有道德权威。“在这样一种主体间理解的过程中,参与者并不在于通过策略性的手段(制裁或者奖赏)使得交往对象达成一种一致,而是通过一种对经验上或规范上的原理的正确性的论证无强制地使人家信服。因而这里出现的交往类型本质上是理性的,它奠基于对理由和反驳的批判性的权衡,并且它的结果理想状态下并非简单的共识,而是得到理性论证的共识。”第八,商谈程序参与者不得已可以采取表决手段做出决断。一般而言,伦理委员会能够达成理性论证基础上的道德共识仅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大部分情况下,人们经过认真的商谈仍然无法取得一致。如果仅仅作为学术讨论,大家完全可以坚持己见、搁置分歧。但伦理委员会不仅仅追求决断的真理性,更是致力于其实用性、合宜性、有效性、可实践性、可操作性。应用伦理学面临着一种明显的内在紧张:一方面,它需要应对的道德问题其实根本就无法解决;另一方面,它又必须寻找出一种解答方案。也就是说,它并不是能够满足哲学上的要求,而首先是要为公共领域及相应的社会机制提供服务。为此,争议的各方都需要与自身的立场与利益拉开一段距离,把作为共同事务的解决问题放在中心的位置上。不能忘记的是,审议程序的目标仅仅在于,面对紧迫的社会问题来制定政治上可操作的、实际上适宜的、道德上恰当的规则建议。达到此目的的唯一途径就是投票中的多数决。为了尊重不同的意见,少数反对者的立场与理由会在决议中得到显示。多数决产生的共识无法获得理性论证基础上的道德共识那样一种道德权威,但它的优点在于避免了争论的无穷无尽以及决策机制由于成员立场的分裂而无法运行,同时在承受结果的不确定的前提下,预防了一票否决制所带来的使许多方案无法运作的弊端。多数决意味着决断结果对于少数持反对意见者的否定。但这种否定并不会触动他们内心的意志与信念。对伦理问题判断取决于我们对自己的理解以及我们需做一个怎样的人,故任何人都很难像放弃某一种自然科学错误理论那样改变自己的道德信念,也很难像经济领域商品交换那样对自己的价值立场做出妥协。当然,对于在程序中观点受到否定的少数派来讲,自己的境遇的确比较尴尬。一方面,他们参与了程序的运作,且通过程序中自主与公正价值满足了自身部分的道德需求;但另一方面,商议程序的结果并非自己所认同。这便在他们身上出现了程序与结果的冲突,且他们参与程序的行为为自己所不认可的结果的产生做出了贡献。这样一种矛盾将与程序参与的任何人如影随形。毕竟伦理决断并不只是个人的偏好。“一种道德判断的正确性并不取决于有多少人相信之。”它应基于可理解的论据为所有的理性之人普遍接受。道德规范与决断的权威来自其能否经得住可普遍化标准的检验。但伦理学所提供的规范性的知识并不像自然科学那样叙述是什么,而是应当怎样做。这里所涉及的是一种利益均衡的问题。在一个伦理学失去了形而上学之根基的时代,道德产生于不同利益诉求的人们之间的考量与博弈,它便无法获得自然科学知识那样可靠的真理性。“有意的对这样一种基础与保障的放弃并非应用伦理学的创新,而是顺应了一种趋势,它在现代伦理学的开端中就蕴含着。在其(以霍布斯契约主义形式的)开端中,便存在着一种理论,其中形而上学的论证战略为对人的利益的关联所取代。”在一个现代化的民主时代,道德上的对错并非依靠处于上位的权威,而是取决于所有作为利益相关方的当事人的商议。这就是对话程序的作用。应用伦理程序运行中的道德论证不同于理论伦理学中的论证,后者通过抽象化的途径,借由对任何文化预制、地域偏见、传统因素等干扰的排除,寻求普遍的道德真理;而前者作为中立的程序,则要向所有的道德诉求开放,认可所有的利益主张的存在价值与合理性,同时也要考量到一切对决断产生影响的因素,包括历史传统、地域观念、民众情感。因而,这样做出的决断往往并非黑白对立、好坏分明,而是处于灰色地带,是具有一定道德正确程度的道德共识。换言之,这里人们感受到的不再是道德真理,而是体现不同道德程度的伦理主张。以前将价值判断直接转译为二元性的道德错误或道德正确的做法,今天完全要被对道德上的正确度的理解所取代。这在某种意义上体现出了一种道德的相对化,但并不是道德相对主义。之所以并非道德相对主义,是因为应用伦理学与理论伦理学一样,承认伦理原则在拥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意义上完全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之所以是道德相对化,是因为应用伦理学直面道德冲突乃至其背后的道德原则之间发生对抗的情形,很可能出现允许一种原则为了另外一种原则而做出退却与让步。这表明,伦理原则在理论层面普遍适用,但在实践运用层面会发生相对化的情形。同时,应用伦理学也提示我们,在某种情况下抛弃绝对正确、百分之百的“好”的想法。世上事物总是具有多重的面向和矛盾的维度。对某一认识对象产生完全正面的认知,或许只能是表明我们的看法并不全面。事物本身往往恰恰正是矛盾对立体,单维度的判断只能导致行动上的重大偏差。世间或许没有百分之百的好,我们只能取目前认知条件下的最优值,并且容忍选择的副作用。谁要是确保生活环境的绝对安全,就要忍受探头的全方位覆盖以及个体隐私的某种让步;谁要是享受科技进步的成果,就要承担一些未知的风险;谁要是想做一位绝对的个体主义者,就得认同[color=var(--weui-LINK)][url=]丛林法则[/url];谁要是想生活在社会福利国家,就别对懒汉产生怨恨。总之,我们没有洞察一切的上帝之眼,只能在摸索中谨慎前行,求得相对的善好或者目前条件下自己认为最好的结果。
[color=rgba(0, 0, 0, 0.9)]结  语
程序伦理是应用伦理学的重要特征,它鲜明地体现了民主时代道德理论的重要特色。伴随着对民主带有的自身缺陷的不满,人们批评程序伦理将道德等同于明智的利益均衡的做法会使伦理道德权威乃至其神圣性遭到损害。另外,程序决断参与者有可能出现短视的态度,这不仅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而且也会造成当代人对未来人类的压制。捍卫道德神圣性的做法自然可以理解,人际的相交相处、社会的正常运行离不开道德规范提供的框架性的行为约束,因此,我们一定要警惕后结构主义代表的以自我为中心、以自恋为导向、拒斥一切规范束缚、通过摧毁整个人类价值实现社会解构的极端倾向。但是,道德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道德的绝对统一性。道德有普遍适用、发挥行为范导作用的一面,也有不同的道德视点并列共存的一面。这些各异的道德视点与立场都能够获得不同理据的支撑。人类物质与精神生活的高度复杂性导致道德分歧成为社会的一种常态。“依照这一观念,没有上位的规则或主管让所有这些观点分歧一劳永逸予以澄清。我们必须与这些分歧共存。”应用伦理学不以普遍的道德理论的探究为对象,而是以解决道德冲突、伦理悖论为任务。这些道德冲突是其背后的道德理据之间的分歧与矛盾的反映。应用伦理学不仅仅是如何遵循道德规范的问题,更是当不同的规范产生冲突时如何应对和解决的问题。在一个民主的时代,这种解决必须以中立的商谈程序为前提。程序伦理的优势体现在:它呈示了伦理学摆脱上帝或自然主宰之束缚的社会解魅化的特征,以人的启蒙了的合理利益为基础,凸显行为主体的自主决定与责任义务,尊重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让所有的立场与观点获得平等展现的机会,在论据的充分竞争中赢得道德共识。程序伦理的优势还表现在集体决策过程的相对透明性。在个体决策中,直觉、信念、情感等非透明因素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和究竟是怎样发挥影响,这一点难以为人所知。这样便使得行为主体的决断充满了不确定性。而在集体程序决策过程中,所有的理据都被摆在台面上,不仅理性的观点而且非理性的直觉情感因素也可以通过语言得到交流、理解与论证,道德要求的合理性因而得到清晰透明的展示。这就产生了一种可能性,不仅是商谈程序参与者本身的利益,而且是所有为决断所涉及但无法参与决断的人,特别是那些还没有出生的未来人的利益与福祉,都可以透过代理人的据理力争而得到应有的道德顾及。民主本身的确蕴含着固有的缺陷,时空上距离遥远的人无法参与事关自身利益的决断,故决断的程序中作为其代理人的举动就显得特别重要。而生态伦理实践证明,对时空上远距离的人们承担道德责任的日益强化的意识,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民主的短视缺陷获得克服与超越。尽管康德的义务论体现为一种个体伦理的立场,但他也谈到过一种联合性的意志,从而表达了对集体的伦理意志塑造的重视。“所有的人联合的意志在任何时候都是好的。个体的意志还会是恶的,因为恶在这一点上具有特殊性,即它对于我们所有的人一起难以产生一致并且会停留在不会产生除了遵守善的规则之外的结果。”一般而言,集体决策过程更易于基于多维充分的信息,依靠更多理性论证的理由,克服个体认知的盲点与偏颇,及时对有误观念予以识别与纠错,在比较审慎严谨的商谈中通过观念的碰撞与交流得出相对合理的共识。这种集体决策的优点均是程序伦理的体现。程序伦理是一种在多元价值分歧中寻求最大公约数的伦理,程序伦理所认可的道德共识是对不同道德立场差异性的反映,它只有一定程度的道德合理性,是一种灰色而非能够配享道德尊严的所谓纯色的道德状态。正如拜耶慈(Kurt Bayertz)所言:“实现于一种中立的程序的客观‘道德视点’之理念,允许对存在者的特殊道德信念之多样性的认可,却又不陷入一种道德相对主义。”
[color=rgba(0, 0, 0, 0.9)]编辑:思齐
文章见《中州学刊》2024年第1期“伦理与道德栏目,因篇幅所限,注释、参考文献省略。

来源:中州学刊(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F-kXPugqJkLbwkTtF85tXA
编辑:李梦瑶

170#
 楼主| 发表于 2024-2-28 22:06:48 | 只看该作者
张卫 | 《内在主义技术伦理学研究》

《内在主义技术伦理学研究》
作者:张卫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01
内容简介

本书以“内在主义”进路为基础对技术伦理学理论体系进行重构,试图建立一个不同于“外在主义”技术伦理学的“内在主义”技术伦理学。“内在主义”进路不同“外在主义”进路的地方在于,它把伦理与技术的关系从“对立”转换为“合作”,把伦理的职责从外在的“监督”转变为内在的“介入”,把关注的焦点从下游的“应用”转移到上游的“设计”。换言之,“外在主义”进路是用伦理来治理技术问题,伦理是治理的手段,技术是治理的对象,而“内在主义”进路是用技术来治理伦理问题,技术是治理的手段,伦理是治理的对象。两种进路虽然在治理手段和治理对象上实现了互换,但二者并不是对立和排斥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与嵌套的关系。


02
新书目录
序言
导论:技术伦理学何以可能
 第一节 从“自由”的角度论证
 第二节 从“信息”的角度论证
 第三节 从“中介”的角度论证
 第四节 从“权力”的角度论证
第一章 技术伦理学的内在主义转向
 第一节 从技术哲学到技术伦理
 第二节 外在主义进路的问题
 第三节 内在主义进路的兴起
 第四节 内在主义进路的意义
 第五节 两种研究进路的关系
第二章 内在主义进路的思想基础
 第一节 [color=var(--weui-LINK)][url=]埃吕尔[/url]的“自主技术”思想
 第二节 福柯的“微观权力”思想
 第三节 温纳的“技术政治”思想
 第四节 芬伯格的“技术代码”思想
 第五节 伊德的“技术现象学”思想
 第六节 拉图尔的“对称性人类学”思想
 第七节 伯格曼的“焦点实践”思想
第三章 人工物的能动性及其道德地位
 第一节 人工物的界定与分类
 第二节 “能动性”的传统理解
 第三节 人工物能动性的遮蔽
 第四节 人工物能动性的发现
 第五节 “道德地位”的传统理解
 第六节 道德共同体的嬗变
 第七节 人工物的道德地位
第四章 道德物化的理论与方法
 第一节 道德物化的基础
 第二节 道德物化的提出
 第三节 道德物化的内涵
 第四节 道德物化的方法
 第五节 道德物化的价值
第五章 道德物化的案例与应用
 第一节 劝导技术
 第二节 价值敏感性设计
 第三节 行为引导设计
 第四节 用技术行善
 第五节 道德治理
 第六节 生态设计
 第七节 科技扶贫
第六章 道德物化的拓展及本土化
 第一节 助推理论:制度中的道德物化
 第二节 道德算法:程序中的道德物化
 第三节 道德增强:身体中的道德物化
 第四节 藏礼于器:中国化的道德物化
第七章 内在主义进路面临的质疑
 第一节 不道德物化的可能性
 第二节 道德物化中的自由问题
 第三节 道德物化中的责任问题
 第四节 道德物化中的民主问题
第八章 对质疑的分析与回应
 第一节 对质疑的再反思
 第二节 道德物化的助推原则
 第二节 道德物化的责任原则
 第四节 道德物化的对话原则
第九章 内在主义进路的现实问题
 第一节 设计者如何增强伦理意识
 第二节 伦理学家如何介入技术设计
 第三节 经济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
 第四节 政府如何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章 应对现实问题的机制
 第一节 伦理教育的调节机制
 第二节 伦理学家的介入机制
 第三节 企业的社会责任机制
 第四节 政府的政策支持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03
作者简介

张卫,1983年生,河南开封人,华中师范大学物理学学士、哲学硕士,大连理工大学和北德克萨斯大学联合培养哲学博士,清华大学哲学博士后。曾获“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现任大连理工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技术哲学与技术伦理。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一项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项,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四十余篇。

来源:中国伦理在线(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NukiZD3MDeUxoWvlN37SEg
编辑:李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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