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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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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理论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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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26 22:28:2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经典荐读 | 迈克尔·史密斯:有何理由采取道德的行动

有何理由采取道德的行动
作者简介:迈克尔·安德鲁·史密斯(英文:Michael A. Smith,1954—)是一位澳大利亚籍伦理学家,现任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哲学系。史密斯著有《The Moral Problem》,为元伦理学领域中的经典。史密斯在该书中提倡“理想观察者论”(ideal observer theory)。2017年,史密斯受邀在牛津大学发表“约翰·洛克讲座”(John Locke Lectures),主张元伦理学构成论(constitutivism)。

文章来源:迈克尔·史密斯著,何瑶,张洁婷,陈真译。有何理由采取道德的行动[J]。江海学刊,2020(03):33-41。

内容提要:有些行动道德上是禁止的,也有些行动我们有理由不去做。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是:两种行动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答案是:从道德立场所提出的行动评价可以相当普遍地为从理性立场所提出的行动评价所解释,因此,那些不道德的行动者从理性立场上是可以加以批评的。在论证这一结论的过程中,我们将会看到两种道德原则可以从关于何为一个理性行动者的抽象事实中推出。
1.规范性立场的多样性
每当我们将人们的所作所为与他们必须做、允许做以及禁止做的行动相比较时,或者更普遍地,当与他们有理由做、没有理由不做以及有理由不做的行动相比较时,我们就会从某个规范性的立场来评价他们的行动。这样的评价无处不在。的确,我们难以想象任何一种没有这些评价的社会生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评价本身已经得到充分的理解。

关于规范性评价,首先也是最为明显的一点即是,导致这些评价的许多规范性立场各有不同。有些评价是局部的和特定的。比如,当你是一个俱乐部的成员,俱乐部的规则会告诉你,作为俱乐部的一员,你必须做什么、允许做什么以及禁止做什么。这些规则是局部的和特定的,因为俱乐部的规则会因俱乐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取决于加入者的不同兴趣。其他一些规范性立场则更为普遍,但仍然局限于某些地理区域,比如你生活在一个国家,那个国家的法律会告诉你,作为该国境内之居民,什么是你必须做的、什么是可允许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国家的法律也是特定的,因为一国之内的法律取决于一国之内的某些群体的利益——在一个民主政体中,这些利益是每个有选举资格的人的利益;在一个富豪统治的政体中,这些利益是富人的利益;在一个独裁的政体中,这些利益是独裁者的利益,如此等等——这些利益因国别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还有一些规范性的立场,我们可以据此评价一个人能够对另一个人做什么,而不管他们生活在哪一个国家。这样一种规范性立场已在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得到了表达。然而,正如其题目所表明的那样,它所允许的评价依然是特定的,因为宣言的内容所反映的是1948年联合国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国的利益,这些评价也受到极大的限制,因为只有人类之间相互影响的行动才属于其评价的范围《世界人权宣言》完全不适用于人类影响其他非人类动物的行动,即使这些非人类的动物具有非常复杂的心理状态,如猩猩和海豚;也不适用于外星人的行动(假若外星人存在);甚至不适用于那些如若存在则像人类理性行动者一样,完全是理性行动者的外星人。顺便提一下,动物权利保护主义者正在发起一场运动,要求联合国通过一项关于类人猿权利的世界宣言。

关于有多少不同的规范性立场的看法以及对它们之间区别的评价会引出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否存在着完全普遍的、非特定的规范性立场?简短的回答是:有两种这样的立场。较长的回答则涉及这两种立场之间的关系。接下来将说明较长的回答。

2.理性的立场

普遍的、非特定的规范性立场一定是这样的规范性立场:我们据此评价任何一位可能的理性行动者的行动——这些行动者是人类和如若存在则与人类具有同样理性行动能力的外星人——而我们的评价只需根据他们是理性行动者的事实。很显然,至少有一种这样的立场,即我们可以从理性自身的立场出发,仅仅根据我们是理性行动者,去评价每一个可能的理性行动者的行动。因此,我将从关于理性立场的讨论开始。

成为一个理性行动者,就是要既能够根据已有证据形成关于世界是怎样的信念,而且如果处于适当的情景中,也能够获得关于世界的知识,并且能够实现他们关于世界应当怎样的欲求。这意味着我们可以根据知识获取和欲求实现的内在标准,亦即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标准,来评价理性行动者的行动,二者共同构成了从理性的立场评价行动者的标准,尽管谈论用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标准来评价行动者可能意味着我们只能评价那些具有高水平思维和复杂规划能力的人,但重要的是,应当认识到这些标准也允许我们评价那些远不够成熟的行动者的行动。

想象一个极为简单的行动者,如一条鱼。它处于某一特殊安排的环境中,在处于这一环境中的这条鱼看来,某一处有食物,实则恰恰相反。这条鱼游向那个看似有食物的地方并且采取了取食的行为,结果却徒劳无功。由于鱼的行动是基于对食物的欲求以及对食物所在环境位置的错误再现,因而以失败告终,这条鱼并未获得任何食物。虽然这条鱼不能进行高水平的思考或制定复杂的计划,但是从理性的立场看,它对世界的再现依然是有缺陷的,因为它对世界的再现导致它所采取的行动并不能可靠地满足产生这些行动的欲求。因此,理性自身告诉我们,在行动的产生中发挥作用的再现必须是怎样的再现才能发挥它们所应发挥的作用。这样的再现必须能够可靠地用于指导我们以实现我们的欲求,这反过来要求它们必须是准确的或真实的。

当我们转而思考拥有高水平思维和复杂规划能力的行动者时,我们可以想象那些更为复杂的失败,这些失败远不止是错误的再现。我的信念,无论真假,可能不仅仅是根据已有的证据而形成的,而且还是根据我对这些证据的反应方式而形成的。理性自身告诉我们,有些信念的失败是由于我的反应方式。由于没有注意到所有的已有证据,或者注意到了但却是以错误的方式注意到的,因而我的信念在理论上是不理性的。无论这些信念是否错误地再现了事物的存在方式,当它们与我的欲求结合在一起而产生一个行动之时,我基于这些信念所采取的行动相应地也是不理性的。此外,即使是由于某种侥幸,这些信念碰巧为真,并且引导我采取了实现我欲求的行动,我的行动依然是不理性的。它们是不理性的,因为它们仍然不能可靠地与欲求相结合以产生满足这些欲求的行动。行动者在欲求形成的过程中也存在可能出错的地方。假设我有两种欲求,一种欲求理性上较弱——渴望愉快的经历,一种则理性上更为强烈——渴望健康。我此刻面对着一盘色香俱佳的美食,我也知道它非常不利于健康,我面临的选择是:吃或不吃。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想象的到,即使我没有错误地再现我所做选择的后果,即便我关于我选择的信念得到已有证据的支持,我依然还是抵挡不了美食色香的引诱而将它吃掉,尽管事实上我知道我不应该这样做,因为它对我的健康不利。这里我们对我的行动有一个规范性评价——即使我不应该吃掉这一美食,但我依然吃了——这一评价并不能用某种错误的再现来解释,也不能用我的某一信念理论上的不理性来解释。那么究竟什么东西可以解释这一评价?可以用工具理性的规范加以解释。工具理性规范是这样一类规范,这些规范根据下述事实来指导我们的行动,即我们或强或弱地欲求各种不同的事物,并且对于如何实现这些不同的欲求有许多不同的信念,对于这些信念也有不同的确信度。这些规范自身是我们可以局部地或普遍地遵守的规范。每当我们采取行动,都必须局部地遵守这些规范,因为行动的事实即表明我们已设法将某些欲求与我们关于这些欲求如何才能实现的信念结合在一起。在刚刚给出的例子中,我拿起刀叉将盘中的美味佳肴送进我的嘴里,我咀嚼并吞下食物,都是为了获得想要的快乐。但是我这种局部的工具理性实则是更加普遍意义上的工具非理性。

为明白这一点,不妨想象一下,在刚刚描述的例子中,我较弱的享乐欲求与我关于如何以相应的行动方式获得快乐的信念结合在一起,但是由于我沉溺于美味佳肴的色泽和香味,我对健康的更为强烈的欲求则没有与我关于如何做才能保持健康的信念结合在一起。这也是一个我采取了我不应当采取的行动的例子。我采取了我不应当采取的行动,是因为尽管我在局部的意义上是工具理性的,但在更加普遍意义上却缺乏工具理性。因此,满足局部工具理性要求的行动者可能会成功地满足他们的某些欲求,但如果他们不能满足普遍意义上的工具理性的要求,那么他们将不能满足他们的总体性欲求,也就是说,他们不能按照他们的欲求强度来满足他们不同的欲求。

我前面已经提及,理性的立场是普遍的、非特定的。说它是普遍的,因为我们可以从理性立场评价任何一位可能的理性行动者的行动。因此,人类与具有和人类理性行动者完全一样的理性能力的外星人全都可以从理性的立场加以评价。说它是非特定的,因为只有一种理性立场,而非多重这样的立场。这种立场告诉我们,产生行动的欲求和信念必须怎样才能满足内在于行动自身的理性标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内在于行动自身的理性标准是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标准。当我们从理性的立场批评行动者的行动时,或是因为他们按照他们的行动方式行动不过是对这个世界的错误再现(按照理论理性标准,这是一个缺陷)的结果;或是因为他们的行动不过是对已有证据不当反应而形成的关于世界的信念(按照理论理性的标准,这同样是一个缺陷)的结果;又或是因为他们的行动没有满足普遍工具理性的要求(按照实践理性的标准,这是一个缺陷)。

此外,如果上述批评成立,那么还可以从理性的立场提出另一种批评。许多行动者,按照上面提到的任一情况,其行动方式是可以从理性立场加以批评的,当他们那样行动时,他们能够知晓自己的行动方式是可批评的,甚至在他们那样行动之前,他们中的许多人也能够预料到如果他们不自制的话,将会做出那种会遭受批评的行动。因此,行使自制力可以防止这些行动者受到批评。对于那些拥有自制力却不能行使的行动者,也可以因未能行使自制力而受到批评(按照实践理性标准,这是另一种缺陷)。

我们有必要暂停下来提一个问题:行动者拥有并行使自制力究竟意味着什么。事实上,行动者有很多方法可以行使自制力。人类行使自制力的一种常见方法是通过想象某些事物,这些事物导致他们的动机状态从理性立场可批评的转变为不受批评的。重新思考一下美味佳肴的色香引起我缺乏工具理性的情景,在此情景中,我最为渴求的是寻求某种手段去满足我理性上较弱的享乐欲求,而不是理性上更强烈的保持健康的欲求。这是一个需要行使自制力的典型情景。假设我已向我母亲保证不受不健康食物的诱惑,并且如果我能够想象得到,一旦她知道我要吃不健康的食物时她脸上失望的表情,那么我的动机将会有所改变,我会选择健康的食物。在这一情景中,我行使自制的能力就相当于我能在关键时刻想象出我母亲脸上失望表情的能力。

重要的是,何为行使自制力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经验问题。这取决于行动者启动了哪一种心理触发机制,这种心理触发机制可以导致行动者的动机状态从可批评的理性立场转变为不受批评的,而这种心理触发机制因人而异。对于正常的人而言,想象自己母亲脸上失望的表情是一种心理触发机制。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是正常的,如若有外星人,他们的存在和发展也许并没有母亲的参与,也无法和母亲建立一种亲密关系,因而上述想象技艺对于它们来说甚至也是不可能的。结果可能是,外星人的自制力采取了一种我们人类难以理解的形式。无论一个理性行动者拥有的自制力究竟是什么,这种能力都将在这些拥有者的生活中发挥特别重要的作用,人类如此,外星人亦如此。这是因为那些拥有自制力的人比那些缺乏自制力的人更能以一种模态上相对稳定的方式避开理性立场的批评。如果这些行动者能够发现自己的弱点,即其行事方式易受理性立场的批评,那么尚可救药,因为他们可以了解自己的弱点,然后采取措施确保自己不会以这种方式行事。这又进一步意味着,具有自制力的人,如果他们所缺少的远不止是实现目的的手段的知识,也会受到理性立场的批评。自知之明——即理性行动者知道他们需要做什么才能避免理性立场的批评,知道自己的弱点是易于以某种受批评的方式行动,并且知道他们可以启动心理触发机制加以补救——同样至关重要。我们马上回到这一点。

让我们总结一下目前为止所讨论的内容。我们已经看到,行动者的行动可以从理性的立场加以批评,如果他们的行动或者是由于对世界的错误再现,或者是因他们所形成的关于世界的信念包括自我认识是对已有证据的不当反应(按照理论理性标准,这些都是缺陷),或者是由于他们普遍意义上的工具非理性,或者是因为他们拥有行使自制力的能力却未能行使(按照实践理性的标准,这些都是缺陷)。但这是否就已穷尽了所有的可能?尤其是,理性的立场是否支持或反对或完全允许行动者的内在欲求(“内在欲求”是指出于自身的、不依赖于其他欲求而存在的欲求—译者注),这些欲求正是他们行动的根源?在回答这一问题时,我们必须牢记一些显而易见的经验事实和一个毋庸置疑的规范性真理。

显而易见的经验事实是指: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内在欲求;同一个人在一生中的不同时期也可以有不同的内在欲求;即使当两个人有着同样的内在欲求时,他们欲求的强度也不尽相同;而且当一个人在他的一生中拥有同样的内在欲求时,这些欲求的强度也会因时而异。毋庸置疑的规范性真理是指:从理性的立场来看,内在欲求的这些变化往往是可允许的。举一个例子。考虑一个吃某种口味冰淇淋的内在欲求。你可以有这个内在欲求,也可以没有;你可以在某一时刻有这个欲求,也可以在某一时刻放弃它;当你拥有这个内在欲求时,它可强可弱。最为重要的是,上述这些情形理性上都是可允许的。因此,当谈到内在欲求,比如想吃某种口味的冰淇淋时,从理性立场看,这些都是完全可允许的。

上述经验和规范性事实迫使我们澄清这一问题:仅仅依据他们是理性的行动者,是否存在着所有理性行动者都应当有内在欲求去做的事情,或者他们不应当有内在欲求去做的事情?请注意,鉴于行动者避开理性立场批评的行动与他们有理由采取的行动之间存在例行的联系,我们可以根据行动者的行动理由提出同样的问题:行动者是否有理由按照其欲求的强度去满足他们偶尔拥有的内在欲求,无论这些欲求的内容是什么?抑或是,是否存在他们有理由去做的事情,而与他们是否偶尔拥有的内在欲求毫不相干?

假设存在这样的内在欲求,也存在如此的行动理由。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已经提到的种种评价之外,必定存在着可从理性立场对行动者的信念和欲求的另一维度的评价,即除了错误的再现、不相信已有证据所支持的东西、普遍意义上的工具非理性以及缺乏自制力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评价维度。这样一种评价的维度必定存在,因为上述列举的这些评价维度表明,从理性的立场来看,没有什么内在欲求是必须的或应被禁止的。

3.道德的立场

在试图弄清这个另一维度的评价究竟可能是什么之前,我们需要考虑另一种普遍的、非特定的规范性立场。目前为止我们尚未讨论这个立场。因为我们必须小心翼翼,不要从我们正在提出问题的立场的评价,亦即理性立场的评价,滑向另一个规范性立场的评价,即道德立场的评价。

考虑一种严重伤害他人的行动。假设这是一条鱼的行动:一条鲨鱼袭击了一个正在游泳的人。虽然鲨鱼的行动很糟糕,但是我们不会从道德上来评价它的行动。鲨鱼不受禁止伤害人的道德律令的约束,其中的缘由显而易见。行动者能够受禁止伤害人的道德律令的约束,仅当他们能够理解当他们在伤害他人时的所作所为确实是在伤害他人。鲨鱼无法理解它们行动的这些后果,自然也就不受此道德禁令的约束。

现在想象一下,严重伤害他人的行动是一个年幼的儿童或是某个有冲动控制障碍的人所实施的行动。尽管他们也许能够理解当他们伤害他人的时候,其所作所为确实是在伤害他人——因此,尽管他们也许像正常成年人一样受不许伤害人的道德禁令的约束——但是他们可能没有能力理解伤害人是道德上禁止的行动,或者缺乏自制力去克制自身不去做他们原先没想克制,但现在他们能够知道道德上不允许做的事情。就事情的本身而言,即使年幼的儿童和那些有冲动控制障碍的人可能都受道德禁令的约束,但是他们违反道德禁令的行动也许能够被原谅。追究他们的道德责任也许并不合理。

现在想象一下,严重伤害他人的行动是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所实施的行动。他们理解他们的行动确实在对他人造成伤害,他们也知道这样的行动在道德上是禁止的,他们也具备必要的自制力使得他们能够在原先并不倾向遵守这一道德禁令的情况下遵守道德禁令。他们受不许伤害他人的道德禁令之约束,并且如果他们故意或者无意地违反了道德禁令,他们无法寻找借口开脱。因此我们可以合法地追究他们的责任。换句话说,道德上允许,甚至要求我们去指责他们违背道德禁令的行动,此处“指责”所代表的内容,从道德的立场来看,可以理解为对前面所提到的违反禁止伤害人的道德禁令行动的恰当的反应,无论这种恰当的反应是什么。这种反应会因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它也许是对施害人的谴责,也可能是要求施害者补偿他所伤害的人,也可能是将施害者与某些社会关系隔离开来,甚至可能径直记录他们的违规行动,以便当相似的违规行动继续发生时采取上述任意一种措施。

此处我们还有另一个立场,即道德的立场。它也是非特定的,并且几乎是完全普遍的。之所以说它几乎是完全普遍的,是因为它是一个我们可以据此评价所有可能的理性行动者的行动,这些理性行动者能够了解他们的行动对其他理性行动者所产生的影响。因此,普通人只要符合这一条件,其行动就要受道德评价之约束,即便是外星人,如若存在且符合这一条件,其行动也要受道德评价之约束,以此类推,哪怕仅仅只是可能的行动者,仅仅只是小说中或神话中的人物,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其行动都要受道德评价之约束。道德立场也是非特定的,因为不同于俱乐部的规则,一国之法律或是《世界人权宣言》,道德上所必须的、允许的、禁止的规定并不是由某些群体的利益决定的。关于何为道德所必须的,何为道德所允许的,何为道德所禁止的,我们下面将会进行更多的讨论。

当然,强调道德立场是普遍的和非特定的并非否认人们可以对关于何为道德上所必须的、所允许的、所禁止的问题产生根本的分歧。人们可以有并且确实存在分歧。此外,强调这些事实是普遍的和非特定的,与承认道德上所必须、所允许、所禁止的环境条件千差万别,并不冲突。仅举一例。何事可以算作对一个理性行动者的伤害取决于行动者的身体性质。因此,禁止伤害的道德禁令蕴含禁止拳击或刀伤人类(human beings),因为这些都是可以使得人的身体受损的方式,而身体受损就是伤害之一种。但是,可能并不存在禁止拳击、刀伤外星人或虚构的行动者的相似禁令,如果它们的身体拳打不伤,刀砍不入。

我们刚才提及,当我们从理性的立场批评一个理性行动者的行动时,我们这样做是因为他们的行动方式或是对世界(包括他们自身)的错误再现,或是他们关于世界(包括他们自身)的信念是对已有证据的不当反应,或是普遍意义上的工具非理性,或是他们未能行使他们所拥有的自制力。我们所提出的问题是:这份清单是否详尽?尤其是,我们是否可以从理性的立场来批判作为他们行动根源的内在欲求?是否存在某些事情是我们应当出于自身欲望去欲求做的或是不应当出于自身欲望去做的?是否允许我们出于自身欲望去欲求我们所喜欢的事物?所有的内在欲求都和吃冰淇淋的欲求一样么?

我们现在可以看到,在回答这些问题时,我们必须特别小心,不要从理性立场的评价滑向道德立场的评价。由于道德不仅不允许我们伤害他人,而且不允许我们有致使伤害他人发生的内在欲求,因此,有些内在的欲求从道德的立场来看是不应当持有的。然而,这并不是我们所要提出的问题。我们要提出的问题是:从理性的立场来看,是否存在某种内在欲求是我们不应当持有的。我们也可以用行动的理由来阐明这一问题。问题不在于伤害他人是否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而在于是否存在不去伤害他人的理由。这才是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

4.康德与休谟关于道德立场与理性立场关系之观点的对比

许多人认为上述问题有一个显而易见的答案,因为他们认为何为道德上所必须、所允许、所禁止的这些事实本身是由何为理性上所必须、所允许、所禁止的那些事实所决定的。在西方哲学中,关于这一问题的分歧主要反映在休谟《人性论》,1740年)和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1786年)的著作中。

一方面,休谟关于何为道德上所要求、所允许以及所禁止的观点相当常见,但另一方面他认为理性对于我们所能追求的目的没有任何的限制。正如他的那段声名狼藉的言论所言:

如果宁愿毁灭全世界而不肯伤害自己一个指头,那并不是违反理性。如果为了防止一个印第安人或与我是完全陌生的人的一些小不快,我宁愿毁灭自己,那也不是违反理性。我如果选择我所认为较小的福利而舍去较大的福利;并且对于前者比对于后者有一种更为热烈的爱好,那也同样不是违反理性。(休谟《人性论》,2.3.3.6)

休谟得出这一结论,因为他认为批评行动者的行动就是批评他们没能实现事实上能够满足他们内在欲求之目的。在他看来,行动者有理由满足他们的内在欲求,无论欲求的内容是什么。

康德的观点则截然不同。许多事实上满足行动者偶然拥有的内在欲求的行动是他们有理由不去采取的行动。这是因为,在他看来,道德的要求自身就是理性“绝对的”要求。也就是说,它们(道德要求)是行动者的行动理由,仅仅因为他们是理性的,因此完全独立于他们先前的欲求和利益。康德将这种行动的动机称为“对道德法则的尊重”。但在我们看来,这种动机是一种内在的欲求,其所欲求之内容就是选择道德上所要求的行动。康德认为,这种动机——即那些内在的欲求——本身就是理性所要求的。

那么我们该如何裁定这一分歧?康德观点的吸引力是显而易见的。康德认为存在一种所谓道德—理由—责任之关联。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如果存在一种禁止伤害他人的道德禁令,那么这种禁令适用于所有的理性者,无论是人还是外星人都是一样,这些理性者能够理解他们的行动所造成的伤害。而对于那些违反这一道德禁令的人,可以合法地追究他们如此行动的责任,除非他们能够找到推脱责任之理由,这种理由或是无法理解伤害他人在道德上是被禁止的,或是不具备自制力——这种自制力对于遵守你原本不打算遵守的道德要求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如果上述道德禁令适用于这一范围,以上理由是仅有的推脱责任之理由,那么,期望那些满足这些条件者不去制造伤害似乎就必定是合乎情理的,这进一步表明,理性的力量自身必定足以使行动者理解不许伤害他人的道德禁令,并促使他们自身据此行动。无论是人类还是外星人都必定具备道德知识和自制力,仅仅是因为他们是具备这些必备之能力的理性行动者。

如果康德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此时我们对道德禁令的理解就是:那些违背道德禁令的理性行动者,在没有任何推脱之辞的情况下,从理性的立场是可批评的。而自制力必须是一种让我们随心所欲去做事情的能力,而我们随心所欲所做之事不仅仅是符合普遍工具理性所要求之事,而且,既然我们拥有这样的自制力,我们所欲做之事还应当是任何如果不这样做就会受到理性立场批评之事。换句话说,如果确实存在道德—理由—责任之关联,与休谟的观点正好相反,从禁止伤害的道德禁令的存在自身就可以推出:一个人如果拥有伤害他人的内在欲求并据此而行动,那么此人就违背了实践理性标准的要求。道德禁令的存在即蕴含着不许造成伤害的理由。

话虽如此,休谟观点的吸引力也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当我们从理性的立场批评理性行动者的行动时,我们这样做或是因为他们的行动是基于对世界(包括他们自身)的错误再现,或是因为他们所形成的导致行动的信念是对已有证据的不当反应,或是因为他们的行动部分地不符合普遍的工具理性,或是因为他们未能行使他们所拥有的自制力。由于这些批判维度中没有一个允许我们批评那些拥有某种造成伤害的内在欲求并且据此行动的理性行动者,因此,即使康德的观点是正确的,即存在一种道德—理由—责任之关联,这也不能给我们提供任何洞见以理解何种理性的能力足以让我们认识禁止伤害的道德禁令,或促使我们自身遵守这样的道德禁令。

当然,在休谟与康德的分歧中,我们可以给予他们各自应有之评价,我们可以赞同康德的观点,即存在道德—理由—责任之关联,但同时坚持这不过是一个概念真理:如果存在禁止伤害的道德禁令,那么就存在一个不要制造伤害的理由,由此可以推出,拥有制造伤害的内在欲求并且据此行动在理性上是不能容允许的。这就等于认可,除了其他事情以外,道德禁令的概念还是一种行动的概念,我们可以因这种行动而受到理性立场的批评,无论我们先前的欲求和利益如何。但由于这一有关道德禁令的概念性真理与我们从休谟那里所学习到的并不冲突,休谟认为,拥有制造伤害的内在欲求并且据此行动并非是理性上不能允许的,由此可以得出恰如其分的结论:任何事情都不属于道德禁令的范畴。没有任何理由按照道德的要求行事。换句话说,这一恰如其分的结论可能就是约翰·麦凯(John Mackie)1977年提出的关于道德的错论(Error Theory)所下的断言。

然而,尽管我们可以如此这般地给予休谟和康德各自应有的评价,但是在我看来,这样做是错误的。康德观点的正确性不仅仅在于提出道德禁令的概念,而且在于确实存在道德禁令:道德禁令的概念可以例示。为了弄明白这一点,我们需要更加仔细地思考我们是如何批评有能力知道他们所生活的世界并且有能力在这个世界中实现他们愿望的那些人。理想的行动者——即可以避开理性立场的所有批评的行动者——必须稳固地拥有并且能够最大限度地行使这些能力。正如我们已看到的那样,行动者事实上拥有并行使他们的自制力有助于他们稳固地拥有并行使这些认识世界和实现欲求的能力,因为它意味着即使不是理想的行动者,其行动方式也能够成功地避开理性立场的批评。但是很显然,有些行动者能够更为稳固地拥有和行使其认知能力和实现欲求的能力。

想象一下那些稳固地拥有并行使自制力的行动者,他们能够实现其欲求,无论欲求的内容是什么,他们能够认识世界,无论世界是怎样。这些行动者甚至比我们目前为止所描述的行动者更加理想,因为他们成功避免批评的事实并非与他们所持有的具体欲求捆绑在一起,也与这个世界本来的具体存在方式无关。由于这样的行动者在这一方面不受偶然性的影响,因此,他们能够最为稳固地拥有和行使其获取知识的能力和实现欲求的能力。然而,如果这就是一个理想行动者最为稳固地拥有并行使其获取知识的能力和实现欲求的能力的意思之所在,那么紧接着就可以推出,肯定有比我们目前所看到的更多的东西可以受到理性立场的批评。此外,我们还将看到,如果有更多的东西受理性立场之批评,这就意味着伤害他人从理性立场也是可以被批评的,换言之,存在着不要制造伤害的理由。

5.道德立场与理性立场有何关系?

理想的行动者——即那些免于理性立场批评的行动者——是那些稳固地拥有并行使其实现欲求能力的行动者,无论欲求的内容是什么;是那些稳固地拥有并行使其认识世界能力的行动者,无论世界是怎样。让我们将此称之为“理想的”一词的模态解释。如果理想的行动者,按照这一模态解释,是尽可能理想的行动者,那么肯定会有比我们目前所看到的更多的东西受到理性立场的批评。如果情况不是如此,那么在那些理想的行动者能够拥有并实现的内在欲求中就可以发现这样一些内在欲求,这些欲求的实现与行动者的理想状态不一致。换言之,理想的行动者是不可能的。

为了明了这一点,考虑一个不同的理想的理性行动者的困境,该理性行动者有一种内在的欲求,(比如)相信草是红色而非绿色的。如果没有什么比我们现在已经看到的更多的事情可以从理性立场加以批评的话,那么这样的行动者就不会因拥有和实现这样的欲求而受到理性立场的批评。但在和我们一样的可能世界里,草是绿色的,拥有这种内在欲求的行动者不可能不受到理性立场的批评,因为他们不可能同时行使自己的能力去实现他们的欲求,而无论欲求的内容为何,也不能够行使他们的能力去认识世界,而无论世界是怎样。要么他们相信草是红色的这一内在欲求无法实现,尽管他们有能力去认识草是绿色的,要么他们可以行使他们的能力去实现他们相信草是红色的这一内在欲求,但是这样一来就会阻碍他们去认识草的颜色。

但是,还有什么事情可以从理性的立场加以批评呢?我的推测是,由于是理想的,行动者必定不能不关心某些事情,也就是说,如果行动者打算让这样的事情发生,那么当他们行使他们实现欲求和获取知识的能力时,发生刚才所描述的那种冲突的潜在可能即会消失。为了解决上述的那种冲突,理想的行动者显然有一种内在的欲求,即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现在或是将来,不去干涉他们行使自己的能力去认识世界,无论世界是怎样。因为,如果理想的行动者拥有这样一种内在欲求,那么即使他们确有内在的欲求去相信草是红色的,也会实现前一种内在欲求而非后者,这是因为当他们行使其能力以可靠地实现其欲求而无论其欲求的内容是什么时,这种行使都与他们所拥有的这些不同欲求的强度息息相关。这也不是理想行动者必须具备的唯一的内在欲求。由于行动者生活在时间之中,在现在行使实现欲求的能力与现在和未来行使实现欲求的能力之间也会产生类似的潜在冲突。由于现在内在欲求的满足会影响现在和未来内在欲求的满足——可以设想一下某个人现在最强烈的内在欲求是现在或未来不去按照一种普遍的工具理性的方式行动——同样思路的推理表明,理想的行动者(这些行动者在他们存在的每一刻都稳固地拥有并行使他们的能力)也必须拥有一种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即不会现在去干涉他们行使他们的能力以实现他们现在或未来的内在欲求,条件是:他们现在和未来的内在欲求的实现不会导致他们去干扰更为遥远的未来行使他们自身的能力去获取知识或实现欲求。

从现在起,我将后一条件视为不言而喻的,但在继续讨论之前,有必要停下来澄清一下已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欲求的内容,特别是在上述不言而喻的条件下对后者的澄清。需要注意两个内在欲求,一个是现在不去干涉一个人行使其能力去认识现在或未来的世界,一个是不去干涉一个人行使其能力去实现其现在或未来的内在欲求,条件是:一个人未来的内在欲求,即其实现自身不会导致干涉一个人行使其获取知识或实现欲求的能力,与一个现在的内在欲求,即最大限度地不干涉一个人现在和未来行使其实现欲求和获取知识的能力,并不是一回事。拥有后一种欲求的人对下面两种情况是无所谓的:现在干涉未来,以确保未来没有类似的干涉;现在不干涉,因而允许未来的干涉。但是,拥有前一种内在欲求的人不会对此无动于衷。此外,如果一个人未来的自我拥有自制力,那么此人似乎不应当对此无动于衷。

当一个人未来的自我拥有自制力时,他可以现在干涉他未来的自我行使其实现欲求的能力,方式之一就是抢占先机,让他未来的自我行使其自制力。如此,当一个人未来的自我拥有自制力时,不干涉一个人未来的自我行使其实现欲求的能力,就相当于说,无论未来是否有干涉,一切都必须由一个人未来的自我去决定。如果这是正确的,在一个人未来的内在欲求的实现不会影响到其在更遥远的未来行使自身能力获取知识或实现欲求的条件下,那么,如果一个人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是现在不去干涉他未来行使其能力去实现其内在欲求的话,他就有充分的理由不得不容忍来自于他未来自我的某种程度的干涉,这是他不干涉其未来自我的可接受的代价。理想的行动者还必须具备其他的内在欲求。根据“理想的”一词的模态解释,理想的行动者有能力实现他们的欲求,无论其欲求的内容是什么,有能力认识世界,无论世界是怎样。在他们的整个生命进程中,他们利用每一个可能的机会来行使这些能力。但是,鉴于这些能力的发展和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在行动者自身的控制之下,我们不得不提出疑问:我们究竟能否连贯地假设一个理想的行动者会坐视自己失去发展其获取知识和实现欲求的能力,如果他们可以选择发展这些能力?理想行动者是否会眼巴巴地坐视失去他们获取知识和实现欲求的能力,如果他们可以选择维持这些能力?答案似乎是:我们无法想象这种结果。理想的行动者将会竭尽所能去发展和维持他们自身的这些能力。因此,理想的行动者必须具有另外一种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即竭尽所能以确保在现在和将来发展并维持其获取知识和实现欲求的能力。

如果理想的行动者拥有所有这些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并且如果他们有能力行使这些能力去认识世界——无论世界是怎样,去实现他们的欲求——无论欲求的内容是什么,那么请注意,当他们行使我们之前看到的那些能力时,就不再有可能发生冲突。当然,理想行动者必须拥有的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之间依然有可能产生冲突。设想这样一种情境,行动者保持其获取知识和实现欲求能力的唯一途径是干涉他们行使自己获取知识或实现欲求的某些能力。然而,一个行动者可以稳固地拥有并行使其能力去认识世界,无论世界是怎样,去实现欲求,无论欲求内容是什么,一个关于这样行动者的支配性的概念本身可能会指导我们解决这些冲突。也就是说,理想行动者的概念将告诉我们,哪一种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应该主导当前情况下的内在欲求。

我们迄今为止看到的,理想的行动者必须拥有一种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不去干涉他们现在和未来行使其获取知识的能力,必须拥有一种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不去干涉他们现在和未来行使其实现欲求的能力,以及必须拥有一种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竭尽所能帮助他们能够发展并维持这些能力。简言之,让我们将这些欲求称之为帮助而非干涉他们理性能力的欲求。我们已经看到,他们必须拥有这些欲求,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稳固地拥有和行使这些能力。他们可能只是偶然地拥有这些欲求,这些欲求的实现不会干涉他们拥有和行使他们的理性能力,但这将使得他们很容易受到偶然性的影响,即他们偶然拥有他们所拥有的这些欲求,或者世界碰巧变成现在这个样子。

话虽如此,我们依然要看到,帮助而非干涉的欲求,至少就我们目前所理解的而言,仅限于行动者自身现在和将来对其理性能力的行使。问题是,理想行动者帮助而非干涉的欲求是否只是以这种方式限于他们自身?或者,他们是否也会将他们的关切延伸到其他行动者身上?此处我们注意到一些惊人的对称。再次考虑一下行动者现在的自我希望所做之事是如何影响行动者未来的自我拥有和行使其理性能力的:即使他们现在的自我不希望去干涉,即使他们未来的自我也不需要帮助,如果他们现在的自我已拥有了一般占主导地位的欲求去帮助而不是干涉他们未来的自我,那么他们未来的自我拥有并行使他们理性的能力就不会如之前那样稳固。由于理想行动者的模态概念告诉我们,理想行动者在拥有和行使其理性能力方面是最为稳固的,因此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理想行动者现在的自我必定具有一般占主导地位的欲求去帮助而不是干涉其未来的自我拥有和行使理性的能力。

惊人对称的是,每个行动者与其他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就像他们未来的自我与现在的自我之间的关系一样。在理想行动者能够拥有和实现的欲求中有一些是社会欲求,而社会欲求只有在行动者与其他行动者的相互交往中才能实现。现在试着想象一个理想行动者,就像我们迄今所描述的理想行动者一样,周围充斥着其他行动者,我们称之为理想行动者的世界伙伴。我们想知道的是,在这样一个世界里,理想行动者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最为稳固地拥有并行使他们的理性能力?虽然我们肯定能够想象得到,他的世界伙伴不会干涉他,他也不需要他们的帮助,但是在某种可能的世界里(modally),他的理性能力的拥有和行使很可能是脆弱不堪的。如果他的世界伙伴一般占主导地位的欲求碰巧是帮助而非干涉他,那么他理性能力的拥有和行使将会更加稳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在他身处的邻近的可能世界里——即他的世界伙伴确实想要干涉他的世界里,他仍然会高度地拥有并行使他的理性能力,但他自身不可能像他的世界伙伴那样,竭尽所能地去发展和维持他的理性能力。即便如此,在某种可能的世界里,他的理性能力的拥有和行使依然可能是脆弱不堪的,因为他还有可能身处许多邻近的可能世界里,在这些可能世界里,他的世界伙伴并没有一般占主导地位的欲求来帮助他,然而确实有一般占主导地位的欲求来干涉他,在这些世界里,这些世界伙伴实现自身欲求的能力将使得他毫无防御能力。

为了想象一个被其他行动者所包围的理想的行动者,即一个行动者即使身处邻近的可能世界里,但依然会极力去认识世界而无论世界是怎样,去实现其欲求而无论欲求的内容是什么,我们因而必须假设,帮助而非干涉本身就是他的世界伙伴在一个更大范围的邻近可能的诸世界中所采取的行动。但我们果真能想象这是可能的吗?答案是肯定的。如果理想行动者所关心的不只是自己现在以及将来理性能力的拥有和行使,而且将他们的关切扩展至所有的行动者,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并且如果按照我们最初的假设,在这些可能世界里,我们所想象的行动者是一个具有社会欲求的理想的行动者,他的世界伙伴也是理想的行动者,那么,我们的理想行动者将依然高度拥有并行使他的种种理性能力,即使他身处众多的邻近的可能世界里,在这些可能世界里,他的世界伙伴并没有一般占主导地位的欲求来帮助他,但确实有一般占主导地位的欲求来干涉他,并且在这些世界里,这些世界伙伴实现自身欲求的能力将使得他毫无防御能力。这是因为在众多的邻近的世界里,他的世界伙伴知道他们理想的同类者会希望他们帮助而不是干涉他,他们行使所要求的自制力去做的正是如此,尽管事实上他们原来并没有打算这样做。

如前所叙,理想行动者的情景是对称的。因为理想行动者的模态概念告诉我们,理想行动者理性能力的拥有和行使是最为稳固的,因此,我们不得不得出结论:每一个理想行动者必须具有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去帮助而非干涉的不仅仅是他们自身理性能力的拥有和行使,无论这种能力的拥有和行使是现在还是未来,还包括任何其他行动者理性能力的拥有和行使,无论这种能力的拥有和行使是现在还是未来。不仅确实如此,我们还不得不得出:在那些理想行动者具有社会欲求的可能世界中,理想行动者自身身处其他理想行动者当中。用一句格言来表达这一至关重要的论点,这是因为“如果他人的自我更好,我们每个人也会更好”,或者用一句车尾贴来表达同样的观点“共创美好”,又或者用带有学究气的语言来表达:康德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即弄清何为免于理性批评的行动方式将把我们引向目的王国的假设。



6.结论

总之,我们最初提出的问题是:是否存在完全普遍的、非特定的规范性立场。我们注意到存在两种规范性立场:理性的立场和道德的立场,这使得我们想知道这两种立场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

我们已经看到,那些免于所有理性立场批评的行动者就是那些稳固地拥有并竭尽所能获取知识及实现欲求的行动者,这些行动者具有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不去干涉任何行动者行使他们获取知识或实现欲求的能力,并且具有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去帮助所有的行动者获得并保持这样的能力。由于帮助而非干涉也是免于道德立场批评所要求的,其结果就是,理性立场与道德立场亲密地联系在一起。道德的立场根植于理性的立场。两条道德原则,即帮助和不干涉,因此也就根植于两条一般占主导地位的行动理由当中,即帮助而不是干涉的理由当中。或者用禁止伤害的道德禁令来表达同样的观点,这样“不许伤害”的道德原则就被分解为两条原则,这两条原则对应于我们伤害他人的两种方式:干涉他人和不帮助他人。

这两条道德原则的日常内容是什么?不干涉任何行动者获取知识和实现欲求能力的行使就相当于让每个人自由地自己判断他们所生活的世界的性质,以及自由决定他们将如何在那个世界中生活。帮助行动者获得和保持这些能力就相当于确保每个人都拥有必要的手段自己判断他们所生活的世界的性质并拥有必要的手段选择在那个世界中过自己想要的生活。更为实质性的内容是,这两条道德原则表明,如果我们想要免于理性立场的批评,我们所有人都有责任为一个人人享有基础教育、医疗保障和机会平等的社会做出贡献。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都要让他人自由地按照他们所喜欢的方式生活,只要他们的生活方式不侵犯他人按照他人所喜欢的方式生活。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听起来像是自由主义道德的基本信条,然而实际结果却是:自由主义道德本身必须符合理性的立场。此外,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若要了解为何得此结论,除了将我们自己理解为理性的行动者外,别无所需。

来源:中国伦理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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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楼主| 发表于 2023-6-29 19:54: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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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老师确实值得学生磕一个头



编辑:秦克峰



143#
 楼主| 发表于 2023-7-6 22:20:0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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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晓芒 | 什么是自由?

作者简介
邓晓芒,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自由”二字,中国古已有之,但时常写作“自繇”。自由在中国人心目中历来是一剂具有诱惑力的毒药,人人都想要,却是一个贬义词。《东周列国志》中宣王斥责臣下曰:“怠弃朕命,行止自繇,如此不忠之臣,要他何用!”顾名思义,自由的意思就是“由着自己”,为所欲为,不受拘束,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据说隋文帝杨坚的爱妃被皇后偷着杀掉了,杨坚一气之下骑马出走,狂奔二十多里,流连于山谷之中,叹曰:“吾贵为天子而不得自由!”后来皇后去世了,无人管着,杨坚压抑了多年的欲望迅速膨胀起来,纵情声色,两年后便一命呜呼。临死前对人说,如果皇后在,我不至于此。宋儒讲“存天理而灭人欲”,自由大约也就相当于“人欲”的意思,也就是一种动物性的欲望冲动。
到了20 世纪,严复在翻译穆勒的《自由论》( On the Liberty)时遇到了麻烦:他明知穆勒的自由概念是一个法律概念,不是为所欲为的意思,但就是找不到一个对等的中国字来译,只好权且用“自繇”这个今人不太常用的词来代替,并将书名改译作《群己权界论》。然而直到今天,懂得严复这番苦心的人仍然如凤毛麟角。有人甚至否认人有自由,认为所谓自由不过是人的心理感受而已,实际上人都是受规律和命运支配的。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自由?本文打算从三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一是自由的起源;二是自由的历史;三是自由的谱系。

一、自由的起源

通常我们讲的自由有广义的自由和狭义的自由。狭义的自由只有人才具有,是人和其他事物的一个本质的区别。至于广义的自由,我们有时候觉得自然界也有,自然万物都在自由生长。但是就无机物而言,虽然物理学上有所谓“自由落体定理”,不过那只是借用,真正说来无机物是没有自由的。为什么?因为无机物没有“自”。什么是“自”?“自”具有一种自我保持的特性,是一个内在目的,所以它是属于有机物的。有机物有“自组织”的能力,西文“有机的”(organisch)一词本来的意思就是“组织起来的”、“有组织的”。但严格说来,有机体的自由也是我们人看出来的,是拟人化的结果。我们通过拟人化可以把我们的自由感推广到动植物身上,甚至于推广到整个自然界身上,这就是“造物”的概念,“造化”的概念。
  
因此,尽管我们并不认为具体的自然物如动物意识到了自身的自由,但我们也的确可以把整个自然界看作是自由的。因为人本身就是从无机物到植物、动物一步步发展出来的,人是自然界的最高级的部分,所以人的自由就可以代表自然界的自由。有机生命是人的自由的前提,人要有自由首先要有“自”,所谓自由就是不受他者束缚,那就要有自和他的区别。有机体有了自和他的区分,就可以“依自不依他”,就可以摆脱“他”的束缚。但是有机体的“依自不依他”和人的自由还是有所不同:它是相对的,绝对地来说还是要依他:植物和动物都要依赖于整个自然环境。达尔文进化论讲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是“天择”,它自己没办法择,只能够适应。这种“天择”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动植物自己是料不到的,它们所依靠的是本能。动物的行为是由本能所支配的,它没有能动性,也没有创造性。它也可以有选择,有任意性,但动物的任意是以本能为边界的,动物从来不做那种不能够用本能来解释的事情。人则可以胡思乱想,并且可以把这种胡思乱想付诸行动。于是人就有创造力,有想象力,有语言和思维,这就可以在一个普遍性和超越性的层面来设定自己的目的。人的目的不可能全都用本能来解释,有些完全是超越本能的,甚至于超越生命的求生本能,比如说“杀身成仁”、“舍生取义”。那么,人的自由与动物的任意这个区别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
  
这就涉及人猿之别的问题。人和猿的区别,按以前流行的观点在于制造和使用工具。但是现在我们已经知道,野生的黑猩猩已经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了。动物学家珍妮·古多尔告诉我们,黑猩猩为了吃到蚁穴里面的蚂蚁,它可以掰一根树枝下来,把上面的叶子去掉,加工成一根合适的钓杆,伸到蚁穴里面去钓蚂蚁。(参见古多尔,第277 页以下)那么人跟黑猩猩的区别究竟何在?我认为这个区别不在于制造工具,也不在于使用工具,而在于保存和携带工具:保存、携带工具比制造和使用工具更关键。很可能,人类最早就是由于要携带工具才学会了手脚分工和直立行走的。黑猩猩已经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但是它不会保存工具,用完就扔了;它的前肢要用来走路和爬树,不可能把工具总是带在身边,当作自己身体的一部分,因而也不会把这种东西传下来。而人类则由于保存工具而使工具连同其使用经验都得到了传承,这是人类所特有的。只有保存、携带工具,才把工具当成了一种普遍的媒介:它不是一次性使用的,而是可以反复不断使用的。这样一种行为使得人类的观念中产生了一次飞跃,出现了一种“符号”现象:工具成了一种符号。什么是符号?就是一种普遍性的表象:与它相关的对象可以变来变去,但是这个符号永远不变,以不变应万变。
  
与此几乎同时,人类还制造出了另外一种符号,并且把它保存下来了,那就是语言。保存工具和形成语言在心理学上应该属于同一层次的功能,这是人类和猿类最重要的两大区别。动物也有类似语言的东西,它是呼喊性的,是“信号”而不是符号。比如狮子来了,黑猩猩用叫声提醒同伴,这不能说是真正的语言。什么是真正的语言?真正的语言是从“命题语言”开始的,它不是一种信号,而是一个“命题”:首先是对一个东西的命名,用一种发声来代表这个东西,并且对它加以陈述。这不是说:“狮子来了大家快逃啊”,而是说:“这是狮子。”这样一种客观的陈述才是符号,才是真正的语言。这样,不仅在狮子来了的时候可以警告大家,而且在狮子没有来的时候还可以谈论狮子,互相交流对狮子的看法,甚至还可以扮演狮子、模仿狮子。这种情况只有人才有,其他动物没有。例如黑猩猩在一起时是沉默的,顶多有些互相梳理毛发之类的“肢体语言”。工具是人与大自然交流的媒介,语言是人与人交流的媒介,这两者都是人的符号,从中就形成了概念。工具的保存和语言的形成都有一种抽象的作用,把动物的心理活动提升到了严格意义上的“意识”,也就是“类意识”。
人最先产生的意识就是类意识:人不可能孤独地存在,而是在社会交往中形成自己的本质。类意识已经是一种超越意识了,它表现在语言上:语言作为一种人与人交流的手段,使人意识到他人和自己一样,是“同类”,这样人就在他人身上看到了自己。人要照镜子才能看到自己,而在一个社会中,他人就是自己的一面镜子,于是人就产生了对自己的反思。人的意识对物质世界的超越性首先就体现在从别人身上看到自己、反思自己。反思使人意识到他们在精神上是相通的,人的意识就提升到了超越的层面,超越自己和对象的肉体的区别而看到了精神的共同性。
  
什么是自我意识?自我意识就是在对象中看到自己,用别人的眼光看自己,由此形成类意识。通过类意识,人就不光是有物质生活了,而且也有了精神生活,有了理性,有了自我意识,动物性的本能欲望由此提升到了意志。欲望和意志是不一样的,欲望是随机的,饿了就要吃,满足了就没有欲望了。但意志是要一贯下来的,这就要求有意识的普遍性,它包含有理性。我们说一个人没有意志力,是说他做事不能坚持。怎样才能坚持呢?必须有理性,还必须按照理性用意志来控制自己的欲望和行为。
现在回到本文的主题:什么是自由?自由首先表现为生命活动,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里面多次提到,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这就不是单纯的欲望了。相反,对欲望来说,人的自由是一种克制。我们经常以为对欲望不加克制、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就是自由。其实自由在人这里一开始就是对欲望的克制,比如说劳动就是对欲望的克制。当我已经吃饱了时,为了生存我不能休息,还得去干活,甚至吃饱了就是为了去干活。还有克制食欲:虽然我很想放开肚皮吃一顿,但是不能,因为有的要留作种子。还有渔猎的诱饵,也是不能享用的。劳动首先就是对欲望的克制,这充分体现了人的生命活动是自由的,是对自然(本能)的超越。劳动也是创造:自然界里从来没有过的东西要能够把它创造出来,这就是对于自然的超越。自然包括外在的自然和内在的自然:克制欲望是超越内在自然,创造则是超越外在自然。我们今天的工业技术、飞机、电视机等等,都是自然界从来没有过的,单凭自然界是产生不出来的。在这两者中,首先是对内在自然的超越构成了自由的源头。真正的自由可以归结为在一个普遍理性的层面上驾驭欲望。当然也包含满足欲望,但跟动物的满足欲望不一样,它不是临时性地满足欲望,而是在一种普遍理性的层面上,有计划有步骤地驾驭人的欲望、规划人的欲望,并且通过克制欲望而更大地满足欲望。动物看到什么想要的,就扑过去把它吃掉;它不会像人这样设一个机关来捕捉别的动物。人借自己的理性而强过一切动物:他为什么能成为万物之灵长?就因为他的机巧、他的理性、他的普遍性的设想能力,以及基于理性之上的克制欲望的能力,通过克制欲望来满足欲望的能力。
  
而正因为人在日常的劳动、狩猎或种植活动中已经体现出有这种克制欲望的能力了,所以他同时也就具有了超越一切欲望的创造能力。最初的克制能力还是在欲望的框框之内,是为了满足更大的欲望;但这种能力一旦形成,人就具有了更高的超越的可能,就是说甚至可以不是为了满足更多的欲望,而是根本不考虑任何欲望,纯粹为了精神的创造,比如说献身于艺术,发明“奇技淫巧”,或者为了好奇仰望星空,做科学和哲学研究,以及克制求生的欲望来成全某种道德理想(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这就是一种超越精神。但是所有这些超越性的根,都是从劳动本身、即通过克制欲望来实现更大的欲望这种机制中培育起来的。只要培育了克制欲望的能力,人就有了很大的余地,在理性的范围之内可以做很多事情;这些事情当然也包括为人类谋利益,但是还有更加超越的事情,这种超越就是真正的自由。科学、艺术、道德,这样的目标就是真善美的目标,也是真正自由的目标。自由的起源就是从这里产生出来的,它就是从人的劳动中,从人的生命活动的历史中一步一步地产生出来的一种能力,也就是超越能力和创造能力,这就是自由。
  
然而,卢梭说过,人生来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第4 页)“生来自由”是人的一个使命,一种本质可能性,而非一种现实;人必须去不断地追求自己的自由,这样才是一个现实的自由人。一个现实的自由人就是在枷锁中不断追求自由的人,但这恰好说明一个现实的自由人就是一个不自由的人,只有感到不自由的人才会去追求自由。反过来,一个安于不自由的人,一个自愿做奴隶的人,他因此也必须独自为他的受奴役负责。所以,一个现实的自由人和一个可能的自由人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虽然他们都在枷锁之中,但前者是不断地解除和突破枷锁而越来越自由,后者却是承认枷锁而自我禁锢,他的自由停留在沉睡状态。现实的自由所呈现出来的是一个历史过程。

二、自由的历史

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提出,整个人类历史无非是“自由意识的进展”,而人类自由意识的发展过程体现为从东方到西方的进程:东方只知道一个人是自由的,希腊罗马世界知道一部分人是自由的,基督教以来的西方则知道一切人都是自由的。(黑格尔,第19页)就东方来说,在中国,人们只知道皇帝是最自由的,但又人人都想当皇帝,人人都有帝王思想,这种观念是渗透在每个中国人的内心深处的。而古希腊知道了一部分人是自由的,也就是奴隶主和自由民都是自由的,在这个圈子里面大家都有自由平等的权利,但奴隶除外。到了基督教的日耳曼世界,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人们知道了在精神上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当然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还要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要由健全的宪政法律制度来保障每个人的自由,这一点直到黑格尔的时代都还没有做到。
但黑格尔的这一划分是很有历史感的。中国古代的自由意识正像他所说的,只知道一个人是自由的;而他同时也说,这个人“只是一个专制君主,不是一个自由人”。(同上,第18 页)换言之,东方、包括中国古代其实并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自由。在中国先秦时代,整个社会你取我夺、弱肉强食,礼崩乐坏成为流行时尚,自由也就被理解为穷奢极欲。孔子对这种现象深恶痛绝:“八佾舞于庭,是可忍孰不可忍!”(《论语·八佾》)这种自由是一种不道德的自由,退回到了动物式的本能欲望。当然,动物式的本能从广义上也可以看作一种自由;但在狭义上,只有对这种自由进行反思,才会有一种人类起码的自由意识。儒家将这种自由冠以“人欲”而弃之如蔽屣,而道家则对人的广义的自由进行了一种反思。道家是拟人的,庄子就经常把河里的鱼、天上的飞鸟、旷野里的树都看作是自由的;但是庄子的拟人不是导致树立人的自由的主体性,而是导致回归自然。这是一种逆反,但这种逆反是否定一切社会生活;它不是一种反抗精神,只是一种逃避。
道家已经意识到人的自由本性,但是他们是在自然的层次上来理解这个自由的,是向后看的,就是说要能够离开社会,“独与天地精神往来”(《庄子·天下》),那多好!他们以为脱离社会人就自由了。其实脱离社会人是没有办法生活的。老庄是在生物界的自由这个层面上理解自由的,他们不愿意上升到普遍的理性,不愿意上升到语言。“道不可言,言而非也”(《庄子·知北游》),主张“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道德经》第2章)、“得意而忘言”(《庄子·外物》)。他们拒斥语言、拒绝符号、拒绝一切形式规范,只求内心的轻松,这是一种“无意志的自由”。“无意志的自由”就是植物动物的那种自由,它等于自然界。所以《庄子》第一篇就是《逍遥游》:游于自然之中,和自然齐一。可见,与其说庄子追求自由,不如说他追求逍遥。什么是逍遥?就是脱离社会,到大自然里面去,你就逍遥了。今天很多人喜欢到处旅游,到大自然里去“放松放松”,放松就是逍遥。
  
儒家和法家都把自由贬低为人欲,一个要灭除,一个要利用。理论上儒家说得较多,主张不要太自由了,要坚守某些规范,要“克己复礼”,克制自己动物式的欲望。他们把道家的自由看作是动物式的欲望,这在某种意义上没错。道家确实是崇尚自由的,但这种自由其实是自然。而儒家是主张超出自然的,强调人禽之辨,但一超出自然就没有自由了。所以儒家讲的是一种意志,但却是一种“无自由的意志”。有人说儒家也讲自由,孔子讲“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从心所欲”不就是自由吗?但是又不破坏规矩。只不过很少有人想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这个“矩”,它不是自由选择的,而是由先王传下来的,是无可选择的。孔子经过七十年的“克己复礼”的训练,可以“从心所欲不逾矩”了,但那只是一种不假思索的习惯。当然,儒家和道家的区别也不是那么严格的,道家有些言论也近似于儒家,儒家也常常表现出道家的情怀,所以李泽厚讲中国文化是“儒道互补”的结构,中国人缺了其中的任何一方都会是片面的。(参见李泽厚,第49页以下,特别是第53页)但这个“儒道互补”并不是双方统一,而是交替摇摆,在穷达之间顺势流转:一会儿是“无自由的意志”,一会儿是“无意志的自由”;两者都跳过了中间的自由意志,都不是真正的自由。换言之,要么就没有自由,只有意志的强制;要么就像动物似的率性而为,没有规矩,这在社会生活中是容不下的,只好逃到自然界里面去。中国人既然是人,当然也是有自由的,但是由于中国传统哲学对于人的自由缺乏一种理性的反思,所以中国人的自由意识还没有达到自觉:他们要么把自己的自由等同于自然,要么就不讲自由、贬低自由。这是中国文化对自由价值的一种遮蔽。
现在再来看看西方自由意识的发展。西方从古希腊开始就有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私有制的产生则导致了西方个体人格的独立。马克思讲古希腊人是“正常的儿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上册,第49页),他们的儿童期的自由意识体现在古希腊神话中,古希腊的神话里诸神完全是拟人化的。到了中世纪,他们的拟人化主要体现在上帝身上,对上帝的理解折射着人对自由的理解。但所有这些拟人化都已经不单纯是自然本能的发泄了,而是加入了理性。比如古希腊神话中有神的自由意志,也有神的法律,雅典娜是理性之神,宙斯是法律之神。基督教的上帝也是这样:上帝的律法通过摩西传达给人类,上帝是立法者。宙斯和上帝都具有一种理性的自由意志。当然,宙斯还充满着人间的情欲,并且掌握着自然界的雷电;但他不仅仅是情人或雷电,他主要代表法律,代表对人间自由的调节原则。基督教的上帝也是这样:上帝创造了自然界,但是上帝远远超出了自然界,他代表精神上的追求,代表正义。西方文艺复兴是对中世纪的反叛,跟基督教的传统道德对着干。这种自由被理解为一种逆反心理;但是与道家的逆反不同,西方人接下来就对这种自由进行积极的探索,产生了一批近代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如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他们每个人都来设计一种理想的社会,说我们将来的社会应该这样:以往的社会最多是自然状态,那是非法的,必然陷入到弱肉强食;我们从今以后应该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当然,这个理想在法国大革命那里当时是失败了,因为法国人民还没有准备好,还处在逆反期。但是英国早在17 世纪“光荣革命”时就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以后经过好几代人的修改和协调,使这个理想最终实现出来、完善起来了。
  
西方近代建立起来的这一套法权哲学,特别是权力制衡理论,标志着西方自由意识已经进入到了实行期和成熟期,其中有一个根本的原则,叫做“天赋人权”,也就是人人生来自由。每一个人都生来自由,那么这里面就包含有平等,就是平等地自由。自由、平等、博爱,这就是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来西方人所提出的口号。但实行期的特点就是形成了政治自由的理念。光是有口号,没有制度保障,那还不是成熟的自由意识。政治自由就是着眼于建立保障每个人平等地自由的社会制度而提出来的,这是在中国传统中从来没有过的。中国人从来没有把自由放在政治的层面上考虑过,它顶多被看作个人的一种心情或境界。政治自由为其他自由奠定了基础,包括宗教信仰的自由、学术研究的自由、拥有财产的自由、贸易自由、迁徙自由,还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等。这些自由没有一种是儒家或道家关心过的。自由和意志在这里可以看作是一体的:近代西方人一讲自由就是自由意志,自由和意志是不可分的,没有什么“无意志的自由”或者“无自由的意志”。
  
到了康德,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又为政治自由奠定了哲学基础,从而完成了自由主义人性论的理论建构。后来还有些改进,像黑格尔,他对康德的批判只不过是把这一套自由的抽象理论加以充实,在现实中加以推演,把它建构为一个历史过程。当然他也有很大贡献,但基本的自由原则康德已经奠定了。还有像现代的哈耶克、罗尔斯,进一步把自由理论细化了。哈耶克讲程序正义,通过程序正义来建立人的自由权利;罗尔斯讲社会正义,强调最终还是要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有大致相当的平等,要有起码的保障,能够使一个人和比他优越的人有大致相同的竞争条件。或者说,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这两者如何协调?平等究竟应该是起点上的平等还是分配结果上的平等?罗尔斯认为应该两者兼顾。这一套东西是中国人所不熟悉的,到了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引进中国,需要我们大量地去学习和领会。

三、自由的谱系

最后是自由的谱系。一般自由有三个层次,即自在的自由,自为的自由,自在自为的自由。

1.自在的自由

首先看自在的自由,这是最起码的,就是自由自在,怡然自得,逍遥。这在人的儿童期表现得比较单纯,或者在人类的原始时代,如印第安人在美洲大陆游荡,虽然已经是自由的了,但当时没有觉得自由;只有在后来的怀旧中那种生活才成了自由的理想。通常,这种自由自在只有在失去时才会被人明确意识到,而在拥有的当时则是一种没有意识到的自由。只有当产生了奴隶社会以后,人们失去了自由,才开始意识到自由了。文明时代初期,人们开始怀念这种失去了的自在的自由,所以这种自由意识总是带有一种怀旧的伤感。

2. 自为的自由

自为的自由是第二阶段,它已经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的、自觉的了。文明社会的建立使自由受到束缚,在国家里面不可能为所欲为。在自然状态里面,是弱肉强食。国家束缚了人的自由,但迫使人的自由意识提升了。
  
(1)反抗的自由。对不自由的反抗最初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倒退,一种是前进。老庄是倒退、怀旧,想回到自由自在;有的人则说“不”,反抗不自由,还有的人甚至认为自由本质上就是反抗。老庄不是说“不”,而是说“无”;不是反抗,而是逃避。禅宗则是完全退回到了内心。能够说出“不”是最直接的反抗,是很不容易的,这里已经有一种行动,而不是一味逃避。当然,真正反抗的行动就是起义、暴动,但这其实还是很初级的自由。起义的农民唯一想望的可能就是“翻身得解放”。“翻身”是什么?“翻身”就是今天你奴役我,明天我要报仇,要奴役你。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这种反抗精神可嘉:如果连这样一种反抗的自由都没有,那么人就完全成了拉磨的驴了。但是它的层次是不高的,它停留在幼儿的阶段,只会说“不”。它只是自由意识的萌芽,但也是一切自由意识里面一个不可缺少的层次。自为的自由里面首先就是反抗的自由,这是第一个层次。
  
(2)选择的自由。选择的自由已经有了一个目的,这里面有一种理性的权衡,但最终是基于任意性,即任选一个。所以选择的自由就是在理性权衡之下的任意性。在反抗的自由里面没有理性,无可选择,只是要反抗、复仇,只凭一种情绪。但是选择的自由已经有了理性的思考:不是仅仅以当前的目的物为转移,而是在各种目的物之间有选择,凭借理性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和损害的最小化。但这种自由中有个问题,就是可供选择的目标是预先提供的,我们只能选现实已有的可能性。所以选择是自由的,但可供选择的可能性并不是自由决定的。因此这种自由虽然比反抗的自由高了一个等级,但仍然不是彻底的自由。这种选择的自由和儒家的选择也是不同的。孟子也讲熊掌和鱼、义和利,由你选择(参见《孟子·万章下》),但这种选择是规定好了的:如果你选择了见利忘义,那你就是禽兽,甚至禽兽不如。所以你其实是没有选择的,因为你不敢沦为千夫所指的禽兽。而英国功利主义的自由观,如边沁、密尔这些人所设计的选择,它的对象虽然不是自由的,但也不是必然的,而是偶然的:有很多可选择的,你既可以选这也可以选那,这是你的权利。什么是权利?权利就是你可以这样选择,也可以那样选择,甚至可以不选择;即使选择错了,人家顶多会说你不明智,但是不会说你是禽兽,那是你的自由。
  
(3)立法的自由。立法的自由其实在选择的自由里面已经有了,权利本身有两层含义,一个是权利,一个是法,所以又翻译成“法权”。权利是有界限的,这个界限就是他人的自由。所谓按照“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来立法,这本身就已经是法治了,但是英国人还没有把这种立法当作自由本身的原理,而只是当作实现自由的一种工具。法律被视为只是对自由的一种外部限制:你要自由,但是你不能损害别人的自由,否则自由的总量就会减少了。伯林讲“消极自由”比“积极自由”更重要,因为积极自由总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使人不能为所欲为或任意选择,成为不自由。立法就是对自由的限制和减少:一个人不能把自由都占全了,你得分一点给别人。
这样,选择的任意性就提升到了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意志”,任意性和意志的不同就在这里。任意性当然也可以用理性来加以选择,但还是外在的,它本身并不是理性;而意志不但是有理性的,而且它本身就是理性的体现,是有一贯性的、有法则和规律的自由。我们也可以说它是“对意志的意志”,因为自由就是自由意志。这种立法自由在西方古希腊就已经有它的萌芽了,但还是潜在的,直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立法的自由才得到彰显。卢梭的社会契约是在“公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当然还有“众意”,但法治社会中公意是最根本的。什么叫“众意”?众意就是大部分人都同意,“少数服从多数”就是众意,是大众的意见,但是还不是公共的意见。我们一讲民主,就想到大众的意见,少数服从多数,其实不完全对。少数服从多数不是起点,起点是公意。那么,什么叫“公意”?公意就是所有的人都承认,都同意的。但是这样的公意存在吗?我们常常觉得,哪里有一个事情是所有的人都同意的?但是的确有。比如说,一个社会“要有法律”,这是每个人都会同意的;至于要有什么样的法律,那当然是众意的问题,是可以讨论的,最后是要诉之于少数服从多数的。但是没有人认为可以不要法律;即使造反的人,也是向民众许诺要建立一个有公平法律的社会,而不是建立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所以公意才是立法的最终依据,也是立法的自由。单是少数服从多数还有可能陷入“多数的暴政”,但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事先有公意的认可,比如说先由所有的人同意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添加了保护少数的修正,那么即使某些人在投票时处于少数,他也仍然是自由的,因为他事先认可了他处于少数的这种可能性。
  
而到了康德,就提出“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这就是道德命令,它相当于法律上的“公意”。康德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建立了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西方的自由意识上升到了“自律”而不再是“他律”。自律是更高层次上的自由,每个人的意志都是立法的意志,每个人都为自己立法,所以康德讲自律才是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自由不是为所欲为,也不是争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是意志自律,自己给自己立法。立法的自由既包含了反抗的自由,也包含了选择的自由,但是最终它是一种普遍的自律原则。它是超功利的,但又是建立在每个人的自由意志之上的,并不违反功利。在外在的层面上它容纳了所有的功利主义原则,但在内在层面上它为这些原则提供了进一步思考和反思的道德维度。
  
3. 自在自为的自由

比自为的自由更高的就是自在自为的自由,那就是所谓的自由王国,是一个理想。人类的理想就是自由王国。这个理想康德已经提出来了,就是“目的国”,在这个目的王国里面每个人都是目的,每个人都是自由的。这种目的国不同于设想中的“自然状态”:那种自然状态中虽然每个人也许都是为所欲为的,但总体上看却是弱肉强食。
  
这种自由王国还可以借用孔子的“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来说,但意思已经完全不同了,因为这个“矩”不是由先王和传统所传下来的了,而是由人的理性建立在自律的自由意志之上。孔子相信“人性本善”,所以他的“不逾矩”是回到本性,属于人的“自在”状态;而“自在自为的自由”则是以前面两种自由即自在的自由和自为的自由作为前提的,是前两者综合起来的合题,所以这个概念不是以人的本性的善、而是以“人性自由”为前提的。而当这种目的国实现之日,孔子的另一句从来没有实现过的话也就会成为现实:“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终有一天,国家、法律都会消亡,由道德来支配人与人的关系就够了。当然这是一种理想,只是一个逻辑推论,是否能够实现尚不得而知;但是作为一个理想的终极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却是不可缺少的。我们说人总要有点理想,不能只盯着眼前:尽管我们现在还看不清通达这个理想的道路,但是我们有了这个理想,就可以用它来衡量我们现在所生活的这个社会,看它的自由度达到了什么程度;所以这个尺度是不可少的,不然我们就没有努力的方向了。
  
总而言之,做一个自由人,为此而建立一个自由的社会,这是人类的最高理想。但是它决不会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世界历史的过程;它不但取决于外在的因素,而且还取决于人的思想所达到的层次。正像胡适所讲的,一个自由的国家不是一批奴才能够建立得起来的。(参见胡适)所以我们在观念上必须有一种突破。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2012年第7期(篇幅限制,注释从略,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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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炳哲:尼采的权力意志哲学,按照福柯的说法,是一种自我的伦理学和美学,它导致了一种无人的伦理学和美学


关于权力概念,仍然存在理论上的混乱。这一现象如此不言而喻,概念本身却如此晦暗不明,二者形成了鲜明对比。对一些人来说,权力意味着压制。对另一些人来说,权力是一种建构性的交往要素。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的权力概念不可调和地相互对立。权力有时关乎自由,有时与胁迫相连。有人认为,权力建立在集体行动之上。其他人认为,它与斗争相结合。有人把权力和暴力截然分开。对其他人来说,暴力仅仅是一种强化的权力形式。权力有时与法律相关,有时与专断相结合。
鉴于这种理论上的混乱,应当寻找一个灵活的权力概念,能够把不同的权力观念统一起来。需要制定一种权力的基本形式,通过转变内部的结构要素,从而产生出不同的表现形式,本书正是基于这一理论预设。
在对卢曼、卡内蒂、福柯、海德格尔、施米特、阿伦特、哈贝马斯等人逐一进行检阅和辨析后,韩炳哲提请我们注意尼采权力意志的另一面向:“它不为自己谋求任何东西,却奉献了自己的一切。”


/[德]韩炳哲
权力的伦理学
颇为有趣的是,福柯坚持自我主导的范式。显然,他继承了这样一种欧洲文化传统,“在这种文化中,人们不断试图建立一种自我的伦理学和自我的美学”。除了蒙田、波德莱尔和叔本华之外,福柯还将尼采纳入这一传统中。尼采的权力哲学当然带有自我的伦理学和美学特征。但与此同时,尼采的理论也发展出一种动力学或辩证法,引导权力超越自身。
尼采要求,一个人应当尽可能对自己诚实!生活“本质上是占有、侵犯、压制陌生者和弱者、镇压、严酷、强制施加自我的形式、吞并,或者最低也最温和的,是剥削”。剥削不属于“败坏的或不完善的、原始的社会”。作为一种“有机体的基本功能”,它属于“生命的本质”。它是 “真正权力意志的结果,而权力意志正是生命的意志”。每个生命体都想“增长、攫取、吸引周边事物、占据主导地位”,而这“并非源自任何道德或不道德的观念,而是因为他活着,因为生命正是权力意志”。

行使权力在这里意味着将自我强加于他人,自我在他人身上过度生长、过度蔓延,即在他人身上延续自我,或者穿透他人,搭建一种连续性、一种自我连续体。权力本身是一种对自我的渴望(Sich-Wollen)。权力无法从自身内部产生对抗措施来反抗这种意图,即反抗对自我的渴望。一切转向他者的行动都同时是向自我的回归,也就是说,一切对他者的关怀都不会超越自我关怀。权力与这种持续的自我指涉和自我满足,以及持续的回归自身联系在一起:“权力的感觉首先是征服,然后是支配(组织)——它管理已被征服者,以便保存他们,它保存了已被征服者本身。”
尼采并不把权力只归属于人类行为。相反,权力被提升为一般的生命原则,甚至单细胞生物也在努力争取权力:“让我们以最简单的情况为例,即基本的进食:原生质伸出它的伪足,寻找抵抗它的东西,不是出于饥饿,而是出于权力意志。”真理也被解读为一种权力事件。事实上,真理是一个光学镜片,有权力者将其作为自身的视角注入他人之中,并在他人中延续自我。它是一种统治的媒介。美也遵循权力的经济学:“形式的肆意发展:最美丽的只能是最强壮的:作为胜利者,他们维持自身,并为他们的类型而感到欣喜,繁衍后代。”权力确保了一种类型的繁衍。因此,它创造了一种连续性。哲学家也努力延伸自己的光学镜片,从而延续自身。因此,尼采这样阐释柏拉图的理念,“甚至哲学也是一种崇高的性冲动和生育冲动”。

因此,“征服”、“剥削”或“侵犯”都属于“生命的本质”。它们反映了权力意志,这种意志赋予生命活力。每个生命体都想增长,攫取、吸引周边事物。面对这种普遍的、无所不能的权力意志,出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即“对一切生命的厌恶”从何而来,而这正体现了“强大心灵的沉静”。尼采显然不同意将权力归于一种剥削或压制的否定形式。相反,他把权力与种种其他属性交织在一起,从根本上改变了权力的特征。例如他把正义说成是一种“向四周远眺的权力的功能”。剥削性或压制性的权力当然也可以向四周远眺。然而只要它仍然以自我为中心,环顾四方的目光最终只会朝向自我,权力将远方纳入视野,仅仅为了扩大自我的范围。只有当权力被一些事物触动,而这些事物并不围绕权力自身旋转时,权力才能够为了远方、为了远方的事物而眺望。然而正义具有“高度、明确的客观性,深入且宽容地看待问题”,并不是一种纯粹的权力效应。它那“关怀的目光”,也会转向渺小、短暂之物,并不等同于权力的目光。权力不熟悉那种“极温柔的情绪”,那种目光柔和的友善。只有一种不属于权力的、陌生的品质,才能帮助权力获得宽广、长远、友好的目光。

严格来说,正义引发的运动是与权力的集合结构相对立的。权力中固有的是向统一的牵引。因此,权力不会友善地对待众人、多重性、多样性、旁观者、偏离中心者。相反,正义想要“给予每个人属于他的东西,无论他是生者或死者,是真实的或虚构的”。因此,正义既不是以自我为中心,也不是中心化的。尼采也称其为“信念的反对者”。正义者更多地倾听事物,而不是听从自我。放弃信念同时也是放弃自我。因此,有必要更多地从事物的角度去倾听,更多地超越当下的信念去开阔视野,这种当下的信念总是包含着一种自我的信念。正义者放弃了自己的判决,因为这种判决总是来得过于急促。判决已经是对他者的背叛:“罕见的克制。——这往往是人道主义的标志,不愿评定他人,拒绝对他人做出判断。”一个人通过悬置个人的信念,悬置对他人的看法,通过听、倾听,通过放弃个人的判断,也就是放弃自身,来实现正义。因为自我总是来得太急促,而有害于他人。这种罕见的节制不可能来自权力本身。迟疑不决不是权力的固有特性。权力本身从不拒绝评定他人,也不拒绝对他人做判断。相反,权力正是由判断和信念组成。
只有“向四周远眺的权力”,也就是拥有“关怀目光”的权力,才能在不产生非—地的情况下定位。因此,它建立了一个公正的地方,给予“每个人”“属于他的”。尼采并没有止步于这种公正性。他显然设想了一种无边际的友善,无差别地欢迎每个人、每件事物:“……一切生成者、徘徊者、追求者、转瞬即逝者,都将在这里受到我的欢迎!好客是我现在特有的友善!”这种独特的好客之道给予每个人超过给予他自身。在这一点上,好客之地与公正之地不同。海德格尔论述的地方也是一个公正之地,因为它“照亮和穿透了所集合之物,从而释放了它的本质”。但它不能发展成无边际的好客,后者也会接受“集合”之外的事物。

在《朝霞》中,尼采用一种贵族式的友善(Freundlichkeit)来反对基督教的邻人之爱(Nächstenliebe):“另一种邻人之爱。——那些不安的、嘈杂的、不对等的、紧张的存在,是伟大激情的对立面:伟大的激情在人的内心深处静静地燃烧,在那里聚集了全部光和热,使他的外表看上去冷酷、漠不关心,在他的容貌上刻下了无动于衷的印记。这种人偶尔会有邻人之爱,但这种爱不同于善于交际和卖弄风情之人的爱:这是一种温和、体贴、从容的友善。他们仿佛透过其城堡的窗户向外张望,这城堡是他们的屏障,因而也是他们的牢笼:观察陌生的、自由的世界,观察他者,这对他们有益!”在这种贵族式的友善状态下,自我仍然是自己的囚徒。尼采取消了界限,把它定义为一种无条件的好客,没有任何“不稳定性”,没有城堡,没有自我的屏障。这里涉及一种“危险的疏忽”,一种“充盈的心灵的疏忽,它从不费心去交朋友,而只懂得好客,总是实践并且懂得如何实践好客——心和房间向任何想进入的人开放,无论他们是乞丐、跛子还是国王”。与这种无条件的好客相对立的,是那种在朋友身上看到“第二自我”的友谊。它之所以是一种“危险的疏忽”,因为它不是一种自我关怀,因为它从不操心自我。
从权力的自我中心式经济结构出发,无法解释为什么观察陌生世界和他者对那位强大的城堡主如此有利。这种凝视并不出于征服的意图,也无法解释为什么对于有权力者来说,自己的城堡是牢笼。是什么促使他把目光从自己身上转向他人,将他的视线完全投向陌生世界?是什么导致有权势的人超越了贵族式的友善,变成了无差别的、无条件的、不对等的友善?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权力,如何能从自身产生这些友善,这种对他者的友善?

尼采错误地将友善追溯到权力,即追溯到“想要泛滥的权力”。慷慨是“权力过剩所产生的冲动”。因此,权力的自我中心特质不容置疑。有权者的道德的本质正是“自我美化”。然而,这种“想要给予和馈赠的富足的意识”,确实能建立在自我美化的基础上吗?作为权力基础的意向性,将重新把一切馈赠据为己有。统治者在馈赠中获得愉悦,因为这显示了他的权力。例如,在这个意义上,恩典是对统治者的权力和自我的最高肯定。在馈赠中,他满足自身。然而,这种自我满足使泛滥变得不可能。这就是自我的泛滥。这种泛滥的特点恰恰在于,不能重返自我。
尼采还将贵族与“暴民”和“暴力统治”进行了对比:“因此,我的兄弟们啊,需要一种新的贵族,它是所有暴民和所有暴力统治的对手,并将‘高贵’一词重写在新的石板上。”在这里,尼采区分了高贵的权力和作为暴政的权力。然而这一区分的前提,是权力本身并不高贵。统治者脱离平民,用贵族的光环环绕自身,这并不是权力的效果。权力本身并不能从自身出发上升到富足的状态,这种状态是高贵的标志。由于权力之中包含欲望,权力永远无法唤起富足的感觉。充盈或丰富并非仅仅来自权力的积累。权力也许永远无法摆脱匮乏的感觉。
权力自身,即便是富足的权力,也不会使心灵漂移到那种“危险的疏忽”,而变得只懂好客。由于权力以自我为中心,不能做到那种无边界的好客,不能把房子向每个人敞开。尼采非常清楚,自我的经济结构将导致什么形式的好客:“好客。——在好客的习俗中蕴含的意义是:麻痹陌生人身上的敌意。一旦人们不再立即在陌生人身上感受到敌意,好客之道就会减少;只要这种危险的假定依然兴盛,好客之道就会兴盛。”

友善并不是权力的内在品质。相反,权力必须被一些不属于它自身的事物触动,以便权力的中介能够超出其可能的中介范围。友善也是一种中介,甚至是一种强烈的中介形式,但它缺乏权力的意向性,即主体性的“至高地位”。友善之地与权力之地不同,因为它并不完全从一个人的连续性角度出发,来看待孤立的或相邻的事物,它也允许他们在自身的如此存在中发光。友善的定位超越了权力的定位。这样一来,友善便不会产生非—地。友善抵抗那种对空间的清除(entorten),权力则永远无法完全避免这些效果。
即使权力在其富足状态下表现为无条件的好客,它也与权力的另一面相邻。它已经成为一种超级权力,在其内部包含了一种独特的权力的自我否定(Selbstaufhebung),从其中发出无边无际的馈赠,不能通过返回自身或自我意愿将之重新据为己有。这种馈赠,仿佛无意识、无目的地发生,一种无边无际的友善,其产生甚至先于对他人的关心,先于对他人的任何强调意义上的关怀。
尼采,这位不同寻常的“权力意志”哲学家,当他召唤另一种权力和意志时,我们要认真倾听:“在窗外,澄明、和煦的阳光下沉思的秋天,北方的秋天,我爱它如同爱一位挚友,因为它是如此成熟,如此无欲求、无意识。无须一阵风,果子便从树上掉下来。……在一片寂静中,它坠落,并感到幸福。它不为自己谋求任何东西,却奉献了自己的一切。”这里所召唤的是一种“在那里”(Da),它无欲求也无意识,没有自我,没有名字,没有渴望。尼采的“权力意志”哲学,按照福柯的说法,是一种“自我的伦理学和美学”,它导致了一种无名学(Nemologie),一种“无人”(Niemand)的伦理学和美学,一种无意图甚至无欲求的友善。尼采很可能一再听到那神圣的声音,敦促他把自己赠予他人,把自己清空(entleeren),成为“无人”:
你想要馈赠,
想把你的剩余赠送出去,
但你自身就是最多余的!

明智些吧,你这个富人!
查拉图斯特拉啊,先把自己赠予他人吧!



来源:纯粹pura(公众号)

编辑:潘洁




146#
 楼主| 发表于 2023-8-11 23:01:5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杜威向亚里士多德实践学说的回归 | 社会科学报
深度

杜威的伦理学常被视为一种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毫不相干的学说,但杜威的实践概念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概念具有某种连续性。同时,亚里士多德与杜威“实践”学说在实践主体、实践“品性”方面存在区别。从中可以看出,杜威的实践学说基于经验论的哲学而努力回到亚里士多德。

原文 :《杜威向亚里士多德实践学说的回归》

作者 |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廖申白

图片 | 网络


在杜威学说中挖掘

亚里士多德“实践”观念


自杜威访华百年来,杜威的伦理学理论常被理解为将“人本身”特有的实践目的置于视野之外的实用主义伦理学,并因此被视为一种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毫不相干的学说。郦平却在其《功能实践与道德生活的可能性》和《实用主义伦理学新解》两本书中深入探掘杜威的经验的实践概念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概念的某种连续性。这一讨论基于杜威对功能与实践的理解所做的深入研究,改变了大陆杜威伦理学研究者关于杜威伦理学仅“是实用主义的”的陈旧观念,在杜威的实用主义哲学之内掘出某种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实践”观念。据此,你甚至可以说杜威是一位“亚里士多德主义”者,但又不同于亚里士多德。

我认为,通过郦平的研究,至少如下三个要点已变得较为明显。第一,杜威的“道德是人的特有功能的实践”学说受到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是人的区别于动物,也区别于只属于一部分人的技艺的、职业的活动,属于每一个人的“那种特有活动(杜威称为‘功能’)”学说的强烈影响,是向这一学说的一种“回归”。杜威接受亚里士多德的这个学说,并且一方面把它区别于康德将实践仅仅看作纯粹实践理性原理的运用或执行的观点,另一方面把它区别于皮尔斯、詹姆斯将实践仅仅看作寻求个体需求与所处环境的关系的技术性的改善活动的观点,尤其在后面一点上疏远了皮尔斯和詹姆斯,接近了亚里士多德。

第二,杜威的学说在经验主义哲学中复活了作为人特有活动(功能)的“实践”的观念。这一点被清晰地呈现出来:实践是具体的、应对变化的题材,是一个人出于意愿寻求其个体性在所处社会环境中的实现的功能性活动。这种活动指向这个实践主体的个体性的实现,同时也指向他与所处社会环境的关系的某种改善,即社会共同体的某种共同善的实现;这扭转了技艺实践与技艺规范占据了主导地位的现代社会生活观念。

第三,杜威的这一“功能-实践”学说为我们以区别于效用主义与康德主义的方式理解规范的道德生活提供了新的可能。因为,杜威把道德看作使这种“功能-实践”成为个体生命的一种有系统的努力与这种努力所实现的东西;这种实现是快乐的来源,这种生活努力与可期望于它的东西也使得我们自然地把快乐感受与“实现”的善联系起来,把人“自身”不仅仅理解为他的目的与命运,而且理解为一个社会机体的成员;幸福也就是这种实现所带来的满足感,我们也因此不需要把“幸福”理解为抽象的普遍目的,而是把它理解为个体性的实现与社会的满足,理解为“感受与目的的和谐”,即理解为一种“社会统一体”。所以,这一学说扬弃了密尔-西季威克的效用主义和康德的形式主义,并某种程度地回到亚里士多德主义,重构了规范伦理学的基础,表达了一种远远超出教育关切的哲学关切,并在一定程度上指示了适合未来人类社会生活的伦理学的方向。



亚里士多德和杜威的

实践主体的区别


让我从这里转向讨论亚里士多德与杜威“实践”学说的两个主要区别。我说“主要的”,是因为他们的“实践”概念还存在其他区别;但在“具体实践”的概念下,这两个区别在我看来比其他区别更重要。不过,我首先需要限定讨论的范围。因为,关于杜威与亚里士多德“实践”学说的区别方面的许多问题,例如关于拒斥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与目的论以及许多关联的问题,例如通过这一简化,个体寻求其能力的“实现”,寻求他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成员的善,与他同时也要寻求社会的公共善目标之间的关系的协调成为中心的问题,郦平对此已经谈得很充分。我在这里只作两点必要的补充。

我想在这里讨论的第一个区别存在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者”与杜威的“功能-实践”主体之间:亚里士多德的“实践者”是“严格意义”上的,尽管在原理上每个人都是能够成为“实践者”的,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在事实上“是”一个“实践者”;杜威的“功能-实践”主体则似乎与每一个现实的个人相关,因为,即使并非每个人都是一个“功能-实践(者)”,我们仍然可以按照杜威的观点,说许多人都是“功能-实践(者)”。

亚里士多德赋予了一个“实践者”一些非常确定的意义。首先,他在儿童时期获得“良好教养”,得到过教师“调教”和培养。由于获得了这种培养,他在自然赋予了人的那种特有活动(功能),即会使一个人成为好人或坏人的那种活动上,形成了良好行为定向:他向往高尚行为,希望能像一个有德性的人那样去做高尚的事情。因此其次,他是伦理学讲座的一个适合的听讲者,关于实践的那些道理对他会有不小的帮助,他倾向于听从正确的逻各斯,并且,由于不是喜好空谈的人,愿意去行动、去做高尚的事情。再次,他的自然的感觉-运动能力已经在这样的行动过程中成为听从逻各斯的感觉-行动能力,他成为一个“实践者”,一方面听取和接受“他人”的“逻各斯”,一方面在自己“实践地学习”,在人特有的那种活动上。最后,由于每个实践都因它包含灵魂能力的一个“实现”而值得他欲求,通过这种“实践的学习”,他的实践能力不断生长,每一步这样的生长都伴随快乐的新感受,并积淀地塑成他的实践品性;随着他的实践理智通过教导与运用而生长,他自己具有了逻各斯,变得听从自己的逻各斯,他在“实现”地成为一个好人、有德性的人。

杜威的个人,作为“功能-实践”的主体,无论是否获得“良好教养”,也无论是否形成良好的行为定向,都是在使一个人成为好人或坏人的那种活动上很好地实现自然赋予的那种(那些)能力的人。说“很好地”,是因为他的那种个体性只有通过体现好的品性的行为才能并且才是实现。但既然一个人的个体性的实现必然是在他所处的社会环境之中的实现,并且通过这样的实现而成长,实践的核心的问题就是在那个环境之中来实现其欲求与能力。而既然这个实现只有在体现好的品性的行动中才可能,不言而喻,一个实现不仅是他的个体性——他的实践能力和实践兴趣以及更广泛的兴趣——的进一步的丰富与展现,而且是他与那个社会环境向着更好的关系的改善,是他作为其中一个成员与那个社会环境——简言之,那个社会共同体——的一个善的实现。


我们能够读出在这两种实践主体之间的一些与上述描述相关联的区别。亚里士多德的“实践者”是相同、相近的人,他们之间的区别是在“实践地学习”上积累的差别,一种必然由于时间与实践阅历而产生的差别。杜威的“功能-实践”主体是不同、不相近的人,他们所处的环境不同,他们与所处环境的关系也不同,他们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实现(这也意味着充实)各自的个体性,并寻求与各自的社会环境的关系的改善。刚刚谈到的这种区别将在我们谈到这两种实践学说间的第二个重要区别之后变得更为明显。

亚里士多德和杜威的

实践“品性”的区别


我要谈到的第二个区别存在于这两种主体所获得的并在他们身上成长的“品性”之间。因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实践者的品性主要是他们实践-学习地获得的:实践的性质,或实践所包含的灵魂能力的实现的性质,决定实践者将具有什么样的品性;进行和完成得好的实现使一个人成为好人,相反的实现则相反。既然实践是在会让一个人成为好人或坏人的那种活动上的那种持续的努力,既然每个正确的实践都包含灵魂的实践能力的一个好的实现,即包含那种实践能力的一个运用和伴随它的一种特有的愉快感受,实践者就也通过他的每个实践在积淀他的实践品性,发展他的实践能力。既然实践者的实践是“依照德性”即像有德性的人那样行动的,是要“按照正确的逻各斯”的,实践者所获得的实践品性就是相同或相近的。外在环境是否有利,实践者是否具有必要的外在善,将影响一个行动能否被选择,影响那个实现是将受到阻碍还是能够进行或完成。但在这些环境因素不再阻碍实践的状况下,它们对实践者的品性就不会带来重要影响。实践或实现是品性的首要原因。实践的品性是属于实践者自身的,是由那种实践而不是由外部因素造成的,所以不会被外部力量剥夺。

按照杜威的观点,“功能-实践”主体的“个体性”具有两个方面:内在的特殊置性、气质或性情、禀赋、嗜好或倾向(special disposition, temperament, gifts, bent, or inclination),外在的特殊状态、境遇、局限、环境、机会(special station, situation, limitations, surroundings, opportunities)。它们共同构成他的个体性、实践品性。因此,作为“功能-实践”主体,这个人与那个人的实践品性是不同的:正如实践主体是多种的,他们的“个体性”、品性也是各异的。我们在杜威对其《伦理学批判大纲》的三个基本观念的阐述——自然的观念:行动目的与行动感受之间存在自然的联系;作为社会成员的自我观念:人把他自身,把他的目的与他的命运,看作社会机体的一个成员;特殊“幸福”或目的观念:“幸福”或目的是诸种“感受与目的的和谐”或“社会统一体”——中能够发现对复多的实践主体及其品性的观点的深层解释。在这种解释中,相对于外部性因素的总体影响,具体实践活动对个体性、品性的塑造作用被看作比较小的。例如,在同一家庭成长起来的兄弟,可能因从他们家庭所处的社会环境中汲取了不同的资源,形成不同的嗜好、倾向等,而具有迥异的“个体性”。因此,按照杜威的观点,我们应当把实践主体的个体性或品性看作不仅仅取决于他自身,而且是由那些外部环境塑造的,实践的核心的问题就是实践主体在那个环境之中来实现其欲求与能力。


我们由此回到了亚里士多德提出实践品性问题的那个出发点上,我们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说一个人的品性,例如,就像一个好人的德性一样,放纵的人的放纵,怯懦的人的怯懦,挥霍的人的挥霍,吝啬的人的吝啬,空谈爱智慧的人的不行动,不自制者的“能”而不自制,是决定于他自己,而不是决定于外部情况的?依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即使只是人最初的实践决定于自己,也仍然应当说人的品性是由他自己造成的。人“自身”是他的行动或实践的原因,也因此是他的品性的原因。按照杜威的观点,环绕着人的外部环境与他自己一起造成他的品性,如果他系统地努力以好的方式运用并发展自然赋予他的能力;他的“自身”,无论是否有,仅仅部分地是他的品性的原因。

我在这里不是对杜威的实践学说做深入讨论,也不是对杜威的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学说做批评的比较研究。我在上面所指出的他们的实践学说包含的这两个区别都是很明显的,但是它们的哲学的和伦理学的含义需要深入思考。这种思考看起来是引人入胜的。

这一点已经变得明白:杜威的实践学说基于经验论的哲学而努力回到亚里士多德。杜威在经验哲学基础上清理了这个本原,表明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实践是在使得一个人成为好人或坏人的特有活动(“功能”)上持续而系统的努力,并且作为正确的活动包含着灵魂能力的实现,故此带给我们愉悦的感受。杜威在看到我们需要回到这样的实践观点来面对今日社会生活问题这点上无疑是正确的,并且在经验哲学的基础上抓住了问题的根本。但是,由于看重我们“今天”的“需要”,杜威似乎还没有来得及清楚地表明我们在这个根据上应当吸纳的所有重要的东西。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64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王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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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21 14:34:3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王丁丨恶的形而上学? ——论海德格尔的谢林阐释
1936年的弗莱堡谢林讲座课里,海德格尔把谢林的“自由论”阐释为“恶的形而上学”,借由这一阐释,谢林开始被现代哲学在各个面相上重新接受。海德格尔的阐释无疑极具魔力,但正如他对所有的思想家的解读一样,看似严整的阐释背后仍然存在着某种解释暴力。所以本文的任务就在于,揭露这一实则无须过分苛责的暴力,以期展现出两位思想家之间真正的张力。为达到这一目标,文本将会1.在谢林自己的思想脉络中来考察“自由论”的核心论题,指出这部论著对谢林思想的急迫性和意义;2.综括海德格尔的解释思路,指明他为何会把谢林的文本解读为“恶的形而上学”;3.在前两个环节的基础上指出两位思想家之间在更为广阔论题上的张力。
一、“自由论”的急迫性和意义
在这部著作1809年初版的序言中,谢林认为“需要少许说几句提请注意的话”,其中涉及他本人回顾自己迄今思想历程的内容可以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
由于理性、思维和认识首先被算作是精神自然界的本质,所以自然和精神的对立首先便是从这方面简便地做了考察……对于一切思维和认识的完善主体性的确信, 以及关于自然界完全无理性、无思想的确信……都鉴于这一考察的进程获得了辩护……现在这种对立已被连根拔除了。
不难看出,谢林首先强调的是自己在1801年提出的“绝对同一性”立场,这一立场针对的是费希特把精神仅仅限制在主观方面的做法,同时也是在回应费希特对自己无力构造体系统一性的指责,也就是说,谢林在暗示,“自由论”本身仍需在“同一哲学”的基本立场中被看待。所以他接下来强调:
这是更高的、毋宁说真正的对立,即必然和自由的对立出现的时代,只有通过这一对立,哲学最内在的中心才会得到考察……作者在《思辨物理学杂志》中首次对其体系做过一般描述……进一步的描述可惜被一些外在事务中断了,作者自己单纯地局限在自然哲学的探讨上。此后,在《哲学与宗教》这一著作中又有了一个开端……这一开端仍旧是不明确的。眼下这篇论文是作者第一次以完全的确定性展示其哲学观念论部分的概念……按对象的本性,本论文对体系整体……包含着更深刻的启发。
在这段话里,谢林自己给出了三个具有指引作用的提示:1.作为“哲学最内在中心”的“自由和必然的对立”;2.《思辨物理学杂志》中的“一般描述”,即1801年对“同一哲学”的基本阐述; 3.《哲学与宗教》的新的开端。
首先历史性地回溯第二点,即对“同一哲学”的基本阐述。前面提过,谢林这个体系的目的旨在对抗费希特,但谢林为此付出的代价在于,在“绝对同一性”的“本质”和“形式”之间,也就是在绝对同一性本身和作为它外显形式的主客观无差别之间,或者说,在一切存在者“自在的同一”和具体知识中的“自为的同一”之间,有一条不可跨越的鸿沟。因为前者是直观的,而后者是反思的。正如黑格尔正确指出的,在直观中,一切具体的东西消弭在无差别的同一里,进而一切具体的知识也都被消解了。在这种视野下,尽管确实如谢林所说“(精神和自然的对立)已经被连根拔除”,但与之相应的是,这种“一切即一”的视角使具体事物自身的自由也被消解了,现在本质性的东西只是体系本身的自由,也就是作为体系之必然性的自由,进而在这种体系中,自由和必然的对立无非是一种非本质性的假象。因而可以说,“同一哲学”以一种审美的知识立场取消了现实中自由与必然的对立紧张,随之也取消了伦理意义上的善恶冲突,进而是一种具有非伦理倾向的哲学方案,就算把这种立场运用到历史中,重要的也只是处在历史之上的至高必然性的实现过程,历史中的人自以为自由,却受此必然性支配,因而善与恶就其自身而言并无意义,唯有在昭示绝对者的天命时才有其意义,它们对绝对者的实现并没有本质性的推动作用。而这种倾向之所以产生,正是因为“同一哲学”片面地消除对立,却没能在体系中说明对立的由来以及它本身在存在论上的积极意义,进而只把本原性的东西和具体的对立彼此外在地说明为本质和形式,这一点就构成了“同一哲学”始终要去面对的问题,即如何从绝对者中得出有限者,或者说,如何使“同一哲学”真正成为体系。这就引向了3.《哲学与宗教》的新的开端。
在这个文本里,谢林首次开始大篇幅地处理“有限事物在绝对者那里的起源以及它们与绝对者的关系”这个论题。从这个标题就可以看出,《哲学与宗教》的新开端就在于积极去言说有限者和绝对者的关系,而不是像先前的体系描述那样,把“本质”和“形式”,即绝对者和有限者外在地、不加说明地区分开,并消极地对待后者。在这个文本里,谢林一方面坚持绝对者的绝对性,即强调“绝对者和现实事物之间不存在一个延续不断的过渡……把现实事物的肯定根据置于绝对者之内,这是不可能的”,而另一方面,正因为这种对绝对性的强调,使得有限事物产生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远离绝对者,从绝对者那里堕落”。而这一“堕落”揭示出了自由在先前体系构想中未经显明的作用,即有限者自身的自由乃是一种开创性的动因,有限者的世界正是以这种自由被开启的,因为绝对者本身并不提供“堕落”的原因,所以如果体系需要完成,那么不仅要在体系整体中为有限者的自由界说存在论要素,与之相应,绝对者的自由就不能还只囿于其存在的完满性和必然性,而是应该得到更高的考察,进而整个“同一哲学”体系就必须在面对自由问题时得到一种更新和拓展。此外,一种诉诸“堕落”这种自由行动的有限者起源说明也要求一种与之相应的历史哲学,也就是把历史理解为堕落的有限者重新回归无限者,并与之和解的过程。如此一来,伦理冲突以及善恶冲突,也就随之被重新引入了体系,历史也就表现为善恶冲突的和解过程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能明白为什么谢林说“这是更高的对立……即必然和自由的对立出现的时代”,而这一对立,乃是“哲学最内在的中心点”。
综上,“自由论”的急迫性出自体系本身的要求,这种要求使谢林必须超出“同一哲学”的立场,把先前的体系要素运用到一种更高的、历史性的体系中。主导性的问题始终是有限者的起源,以及有限者与绝对者如何在历史中实现更高意义上的同一,紧接着“自由论”的《斯图加特私人讲座》(1810) 和1811年开始的各个“世界时代”方案,乃至向晚期哲学过渡的“埃尔朗根讲座”也都是以此为主导问题的。但有趣的一点是,如果纵向对比谢林这一整个时期文本的主导性标题,那么就会发现,“自由论”标题的主导部分“人类自由的本质”是一个略显突兀的考察对象,所以现在的问题是,在何种意义上,把“人类自由的本质”纳入考察,或者说,它作为一个主导性的考察环节对于出自体系之急迫性的“自由论”来说是必要的?
众所周知,在这部论著里,谢林把“作为实在的和有生命的概念”的自由,规定为“善和恶的能力”。而如此规定的动机在于,“观念论一方面只提供了最为一般的自由概念, 另一方面也只是提供了纯粹形式的自由概念”,具体来说就是“如果自由一般只是自在东西的肯定概念,那么对人类自由的研究又将被退回到一般……为了指明特殊的差异,也就是指明人类自由的规定,单纯的观念论是做不到的”。在这里,人类自由和形式自由间的张力得到了显明,后者是康德以来德国古典哲学所强调的等同于必然的自律的自由,“同一哲学”仍然继承了这一自由概念,所以谢林说“(这种意义上的)  自由只是一般自在东西的肯定概念”,也就是说,这种自由可以被视为“与自身同一”的自由,即处在真知的整体联络中的存在者与自身和体系原则相一致的自由,或者说,守持在真理中而不逾出它的自由。这个意义上的自由是消极的、防御性的,仿佛是那种因为害怕谬误而将之撇在一边的自由,所以谢林很明确地看出,这种自由只会使一切特殊的东西退回到一般,进而无法直面“实在的和有生命的”自由概念。后一种自由无疑是那种“能够不与自身同一”的自由,也就是能引发谬误和使存在者整体“不在真理中存在”的自由,亦即在《哲学与宗教》中得到揭示的“堕落”的自由,这种自由特属有限者而非无限者,并尤属有限者中最为特殊的人类,因为唯有在人类身上,才同时存在“同一”和“非同一”的力量,亦即作为“善和恶的能力”的自由。因此,探讨“人类自由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在探讨,如何在体系整体中理解作为“非同一”能力的自由,即探讨谬误、扭曲和非真理的可能性。而与之对应的任务就是,在更高的视野中,从体系的原则出发来说明这一可能性,并将之论证为构成整全体系的要素。
为达成这两项任务,谢林首先提出了著名的“根据”与“实存”的区分作为体系的原则,来说明“非同一”力量的源起。这一区分被他进一步刻画为“非自身”与“自身”的区分,两者不是抽象固定的概念,而是同一个意志本身不同的运动趋向,因此可以将之理解为“去同一化”的意愿和“求同一化”的意愿。因此,“同一者”和“非同一者”不再像在先前的体系方案中那样,彼此外在地相互排斥,而是构成了平等的存在论要素来参与体系建构,谢林将这种存在要素的二重性称为“唯一合理的二元论”。与之相应,体系,或者说存在者整体要求的同一也就不再是“同一哲学”中囿于“同一者”的同一,而是历史性的同一,亦即作为生命而历史性实现的神,也就是作为允让一切差异,又把一切统一起来的爱。与人类致恶的自由相对应的,正是“去同一化”的力量,它本身并不是恶,而是与“求同一化”的“公意”相对立的、被提升为实存主导性原则的“私意”。这种“私意”唯有在作为最高的有限存在者的人类身上才能独立显现,因此,它并不消解一切存在者的存在,而是扭曲一切存在者的正常秩序,也就是使存在者整体陷入悖谬和颠倒,故而可以说,“恶”所对应的是体系自身中包含的“反—体系”的可能,或者说,对存在要素的颠倒实行的可能性。可以看出,通过对“恶”的考察,谢林的体系概念也得到了深化,体系现在不 再是从某个确凿原则出发的、自在的真理联络整体,而是在自身中包含着对自身之颠倒可 能性的历史进程,或者说,是把非真理包含在自身之内,而非片面与之相对立的更高的历 史性真理。因此,“恶”,即“反—体系”的可能也就激起了对更高同一性的要求,不过谢林否认,“恶”是可以真正实现的,这一方面是因为一切存在者必须“在真理中存在”,即存在的事实就是“求同一化”的意愿克服了“非同一化”的意愿之结果,得到实现的恶就像在真理之外独立存在的“非真理”,是根本不可能的; 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两种意愿唯有在对立的相互作用中才能作为自身起作用,否则就谈不上对立。所以整个体系的实现过程, 或者说历史的进程,就是一个伴随着恶的危险不断增强,但善的力量也随之不断提升的启示过程。
因此总的来看,“自由论”之所以在谢林本人的思想历程中举足轻重,主要是因为:1.它把“同一哲学”提升为历史哲学。2.首次明确讨论了真理中的“非真理”对于真理整体的必要性,也就是人类的“恶”对于神之历史性实现的必要性,并在体系本身的原则中对此进行了说明;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谢林在这里讨论的“恶”包含但并不仅限于伦理意义,因为“恶”在于“人……使自己成为创造性的根据,并借助于他在自己之内所拥有的中心的强力去统治所有的事物”,也就是说,“恶”在于自以为是的虚假自由,即欲求“在真理之外存在”的自由,而“真正的自由”在于“与神圣必然性的协调一致”,在于“(公意和私意) 的完满相合”,而“两者的关系不能被想象为自身随意的或从自我决定中产生的伦理关系”; 因此可以说,观念论追求的等同于必然性的自由在这里又被引回到了体系中,但这种必然性现在不再是知识性的、非真即假的强制必然性,也不是自律的主体性的必然性,而是历史性真理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并不消除谬误,而是允让谬误,使真理能以更有力的方式回归。3.它引入了一种具有二重性的存在要素,使谢林在此之后摆脱了早期观念论从唯一的自在原则出发的演绎式体系建构方式,而这三点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谢林中期哲学的基本特质。因此,尽管“自由论”是一个新的开端,但它并没有完全展开自 己所包含的全部发端,也绝非谢林思想的高潮。所以,就算海德格尔把它说成是“最深刻的”,也没必要当真,因为“自由论”确实也不可能说出比它在谢林思想演进的恰当位置上所能承载的更多的东西。
二、海德格尔的诠释意图

如果要逐字逐句地把海德格尔的谢林阐释批判一番,当然是没有意义的,重要的并不是指出海德格尔哪里没有“符合”谢林的原意——尽管从思想史来看,海德格尔对德国古典哲学以及谢林本人思想进程的梳理确实是成问题的——而是指明海德格尔的阐释意图,并从中洞悉两者间的某种更深刻的内在关联。在讲座的一开始,海德格尔就把谢林与尼采相提并论,并把这两位思想家在著作上的“搁浅”看成是西方思想另一个开端兴起的“征兆”,而把握了他们搁浅原因的人,就会是“西方哲学全新开端的奠定者”。既然海德格尔认为,谢林的这部著作“就其内核而言乃是一种恶的形而上学”,那么他所指的“征兆”和“搁浅”自然也就在这一点上。而海德格尔自己所坦白的阐释目的就在于,以一种对谢林的批判式考察来聚集和彰显向“全新开端”过渡的“推动力”,也就是“进入哲学关于存有的根本问题中的全新的、本质性的推动力”,而构成这一推动力的,正是谢林对“恶”的探讨。
现在的问题是,何以讨论“恶”会构成一种本质性的推动力? 首先,海德格尔合乎事实地看出,讨论人类的“恶”包含着对观念论的自律自由概念的超越,进而也就包含着对主体性形而上学的超越,这一点在上一部分已经讨论过了。而伴随着把“恶”纳入体系尝试,迄今几种标准的体系构造方式,即标准的形而上学模式都失效了,在海德格尔看来,“关于恶的问题,进而关于自由的问题,本质上是与非存在者的存有问题相关联的”。其次,“恶的形而上学乃是对体系之基础的存有问题的奠基……是一种作为对形而上学奠基的形而上学”;众所周知,在海德格尔那里,“形而上学”在于以对象化的方式考察存在者“是什么”,而不去考察“存在之真理”,而“存在”是一个不同于存在者的“非存在者”,因此,海德格尔在“恶的形而上学”这个名目下所隐含的态度也就一目了然了: 这是一种把“非存在者”,亦即存在本身纳入了视野,比一般意义上的形而上学更为彻底,却仍未摆脱西方思想“第一个开端”的过渡性形而上学,即仍受制于形而上学传统的对非存在者的考察。
就哲学史来看,“恶”与“善”的问题从来就不单是伦理问题,而是一个存在论问题,如前文所言,“恶”所涉及的乃是导向“非同一”或者“非真理”的自由。如果说在形而上学传统中,“同一”或者“真理”总是与“存在者”相对应,那么确实如海德格尔所言,“恶”所关联的乃是“非存在者的存有”,亦即“非真理”的存有问题,唯有在这个意义上,海德格尔才有理由说,“恶的形而上学”是一种更为基础性的形而上学,因为一般意义上的形而上学 只是外在地、以“符合”的态度处理“谬误”或者“非真理”,而本质性的、真正参与了存在史  过程的形而上学则是那种有能力道说“非真理”的形而上学。而既然“恶”只能爆发在人身上,那么可以说,就思想实情来看,海德格尔继承了谢林在“自由论”中的核心论题,也就是更为本质性地去理解谬误、扭曲和迷途,进而更为本质性地去理解人。从时间上来看,海德格尔的谢林阐释发生在他 30 年代的“转向”期间,固然这一“转向”千头万绪,但在涉及“非真理”的问题上,1930年的《论真理的本质》仍具代表性,并在相同论题上与1936年的谢林阐释遥相呼应。
在这个文本里,海德格尔反对传统形而上学把作为“非真理”的谬误“排除在真理的纯粹本质问题范围之外”,真理的本质是自由,这就意味着,真理不是人类主体的活动后果,相反,人被置于已得到敞开的存在者整体中,并参与其中,因此,是自由在占有人,也就是说,是自由给出了人在真理之中存在的事实,而在“自由论”阐释的一开始,海德格尔就强调了这一点。此外,海德格尔也强调,“迷误属于历史性的人被纳入其中的此之在的内在机制”,迷误并不单是“判断的不正确或知识的虚假”,相反,“历史性的人类必然误入迷误之中……但使人迷失道路的迷误同时也一道提供出一种可能性”来让人摆脱迷途。可以看到,在《论真理的本质》中,“迷途”与“真理”对于作为此在的人而言,有同等的可能性,并且都被理解为构成人类此在的实存要素。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存在与时间》里,海德格尔片面地把“真理”理解为此在的揭示活动,而把“迷误”或者“非真理”归结为非揭示活动中的非本真实存状态,在这里,“真”与“不真”尽管都是必要的存在论要素,但综观整个《存在与时间》的论调,仍然可以说,海德格尔以一种浪漫主义的方式把“真”与“不真”的关系理解为“本真”和“非本真”,或者说“脱落”的关系,而这正是在于把存在者理解成为此在而在的“上手之物”与“在手之物”,这种存在者理解不得不要求这种仍囿于主体性的真理理解。而海德格尔在 1936 年的谢林阐释中包含的自我批判也并不隐晦,正如他在讨论谢林对“根据”与“实存”的区分时所坦白的“(要理解) 存有之本质的内在之流……要提防自己把事物的现成在手或者上手存在弄成对存在进行规定的第一和唯一尺度”。换句话说,借由谢林的这一区分,海德格尔其实取消了自己早期的存在者规定,而是试着在存在者的“生成运动性”中来理解存在者的存在方式。
但海德格尔在对“自由论”的阐释中所关切的,仍然是人的规定,正如他在讨论谢林对人类的规定——“在人类之中存在着至深的深渊和至高的天空”——时指出,“理解这段话就意味着把握了整部论著”。因此我们可以总结:1.既然“恶”最终体现在人身上,那么“恶的形而上学”归根到底就是一种更为本质性的“人类学”;2.这种“人类学”之所以提供向“另一个开端”过渡的本质性动因是因为,它更为根本地把握了“恶”,即谬误或者非真理对于人类实存的本质性意义;3.借由这种“人类学”以及与之相应的真理理解,海德格尔更为明确地摆脱了早期仍囿于主体性的此在人类学,正如他在阐释的最后用“人是谁”这个问题替换了“人是什么”的传统问法,并且暗示了一种直面人类实存事实的新的人类规定。
而现在的问题是,何以海德格尔认为谢林的“自由论”仍受制于哲学的“第一开端”,下面这段话可以给出一种综括性的指引:
什么叫体系呢? 我们说过,体系就是存有之接合结构自知着的一体性。也就是说,对体系整体来说,存有关节必定是规定性的……“在神性的理智中存在着一个体系,但神本身并不是体系,而是一个生命……”在这里,体系只被归结为存有关节的一个要素,被归为实存这个要素。与此同时,一种更高的一体性被设定了,并被标以“生命”之名。对立于观念论把绝对者理解为理智,谢林用“生命”这个词所指的恰恰是,理智的意志仅仅存在于根据之意志的趋向相反性中。但如果体系只存在于理智中,那么根据,以及趋向相反性本身,始终都作为体系之他者被排除在体系之外,进而从存在者整体来看,体系也不再是体系了……(这一点)正是谢林在它上面搁浅的那个困难。这一搁浅表现在,存有关节的各个要素,根据、实存以及两者的一体性,三者的可统一性不仅变得越来越低,而且彼此间甚至被如此之远地驱散开,以至于谢林又落回到了西方思想已经变得僵死的传统中……(在“在自由论”中)谢林……还没有搞清楚下面这回事,即恰恰把存有关节设立为根据与实存的一体性使得一种作为体系的存有之接合结构变得不可能……最高的一体性乃是绝对者的一体性……源初的一体性乃是作为那种让一切产生出来的一体性而本现(west)的……在这里谢林还是没有看到一个本质性步骤的必要性,如果存有实际上不能从绝对者出发来言说,那么其中所包含的结论就是,一切存有的本质都是有限性。
如果说海德格尔在阐释中对谢林的吸纳是明确的,那么他在这里的判词则显得过于强硬,不仅透露出了他对谢林的有意曲解,而且也把自己的“私心”坦荡地暴露了出来。可以看出,海德格尔指责的第一个层次在于谢林对“体系”的执着。显而易见,为了强行表明谢林所面对的思想事实实际上处在体系之外,“体系”这个词的内涵在这里突然被缩小了。这种强行的“误判”来自海德格尔对“体系”的偏见,即把“体系”视为主体性的数学性表象的产物,进而只是作为根据之对立物的“理智”之产物。“体系”不仅无力把握“更高的一体性”,而且也无力把握“非存在者”,甚至无法面对“存在者整体”。海德格尔在这里陷入了前后不一致,因为谢林本人在“自由论”的开头就指明,把握体系的方式是“以己内之神把握己外之神”,海德格尔自己则将之解释为作为“同类相知”的“理智直观”,我们所直观到的东西乃是我们的“所是”,而“我们是我们的所归属者”,亦即我们是“此在”。在这里,海德格尔还引用了谢林多次引用过的歌德名句来说明,这种对体系的把握方式绝非纯然“理智的”,而是一种更为本源的认识。在这句话上,谢林要说的和海德格尔要强调的其实是一回事,即人类处在存有力量的支配中,因而才得以成为人,与“最深的深渊和最高的天空”呼应的,乃是海德格尔在阐释的最后强调的“人类是在深入存有的深渊与高处的洞察中……朝向恶之恶性及爱之意志的洞察中被经验到的”。也就是说,谢林自己在“自由论”中提出的对“体系”的把握方式,实际上出自一种存在经验,而非理智构造。此外,在言说根据与实存这两个“存有关节”的时候,不仅谢林自己给出了一种“从事物出发进行的考察”,而且海德格尔自己也明确地说,这种考察,“是在事物与神的关联中来质询事物”。因此海德格尔必须承认:1.谢林对“存有关节”的直观绝不是狭义“理智的”,亦绝不是“数学式的体系”意义上的;2.“存有关节”本身可以提供从神到事物和从事物到神的整体性说明,也就是说,存在者整体可以被置入这一关节中得到解释,而这一关节,不是谢林意义上的“体系”又是什么呢? 海德格尔想说的无非是,近代主体性意义上的“体系”无法理解用“存有关节”来对存在者整体进行一种非表象性的说明,但没有必要为了强调这一点而在最后去强行拉低谢林的格调。实际上,海德格尔最后对谢林“搁浅”在体系上的指责,正是谢林本人超出早期观念论的地方,尽管谢林毕生都在构造体系,但他在“自由论”之后的各种体系尝试跟海德格尔所指责的那种数学化体系毫无关系,因此可以说,海德格尔的这一指责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完成自己的“存在史”诊断,所以尽管需要指出其不合实情之处,但也没有必要过分苛责,正如谢林本人对费希特的指责也同样忽视了后者的晚期哲学。
此外,海德格尔指责谢林“没有看到一个本质性步骤的必要性”,实际就是在说,谢林没有看到存有关节的一体性不是体系的一体性,即并非绝对者的一体性,从这种一体性出  发无法言说存有,因为存有的本质是有限的。海德格尔在阐释中明确表示,绝对者不是认识的产物,而是直接被给定的、不可再行追溯的前提,人类的认识就活动于其中,因此,绝对者就是存在者整体。以往的形而上学把这一整体直接接纳下来,而没有去追问它的历史性开启方式,亦即它的“此在”方式,这种历史性的显现方式就是所谓的“存有”,这种历史性使“存有”成为有限的,因为存在者整体始终都不可能处在一种业已完成的、可以通过主体的表象方式得到完全支配的状态中。而这种有限的、历史性存有所要求的“人”,是“有特权和痛苦”,“存在于如其所是的存有中并把真实之物经验为存在者”的历史性“此在”。如果单就“自由论”来看,海德格尔第二个层次上的指责不无道理,因为“自由论”仍然处在一种神义论的框架中,在这个意义上,谢林把“源初的恶”等同于“原罪”,也就是说,他仍把人的有限性以及出自这种有限性而使自身陷入“非真理”中的自由看作是有待克服的东西,尽管它在体系中的意义得到了积极刻画,但这仍是为一种更高的历史同一性服务的,因此与海德格尔积极言说恶的现实性相反,谢林在极力否认恶的现实性。而海德格尔所洞察到的,乃是一种作为此在的人与存在本身的关系,因而这种神义论的历史同一性视野就不仅显得多余,而且确实束缚了“自由论”时期的谢林,使他倒退回了支配“第一开端”的“存在—神—逻辑学”中。
所以在海德格尔眼里,“自由”和“恶”实际上都是应该从此在与存在的关系出发被理解的存在论概念,从“存有关节”而非从伦理出发被理解的“恶”无非就是作为“非真理”的“存在的遗忘”,而这正是人类作为此在的本质可能性,“存在的遗忘”本身不可能通过人力自身被克服,反而是需要经受的命运。在阐释的最后,海德格尔诉诸作为真理本质的自由指明了这一点。谢林的“自由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被海德格尔纳入存在史的考察的,而海德格尔借此所要说明的就是:1.人类的本质是自由; 2. 自由就意味着“非真理”的命运; 3.这种命运被“第一开端”以“存在—神—逻辑学”的方式展现了出来,但唯有“第二开端”才能揭示克服这种命运的非形而上学可能性。
三、有待深入的对话
如果说海德格尔仍是在“利用”谢林来完成自己对形而上学历史的诊断,那这并没有 什么好指责的。但有趣的地方在于,抛开内容不谈,海德格尔和谢林在若干问题上结构的 一致性反倒是更需要注意的。
海德格尔的形而上学批判一言以蔽之,可以归结为三点:1.存在的遗忘;2.人类从“此在”蜕变为“主体”;3.对真理历史性的遗忘。正如在海德格尔阐述中,“恶”被理解为构成人类本质的、对存在之遗忘的可能性,如果对“存在之遗忘”就意味着对“存在之真理”的遗忘,即尽管“在真理之中存在”,却仍出自本性遗忘这一实情,而以某种非本真的方式“在非真理中存在”,那么只需稍许回忆一下本文的第一部分,就可以发现,海德格尔和谢林所谓的“恶”在存在论上具有相同结构。也就是说,“恶”都是出自人类本质的对真理的遗忘,但区别在于,海德格尔把这种“恶”理解为此在的“命运”,而谢林则以一种终末论的方式不承认这种“恶”的真正实现。与之相应,与这种“恶”相对应的,正是人类对自身的主体化,即想为自己无根的此在奠基的意图,谢林将之称为“生命之畏”,正是这种“畏”把人推出了神性真理的中心,为自己开启一个扭曲的、以自我为主体的扭曲世界;而在海德格尔看来,这种“畏”对于人类的本质是必要的,是人类作为自由者真正去认识到自己的一个要素,因而是积极的。两者都把人自以为主体而开启的扭曲世界看作需要克服的事实,但谢林诉诸的神性启示所揭示的更高一体性,而海德格尔则诉诸存在本身的历史性真理,在这两种视野中,一种浪漫主义的幼稚方案,即本真的实存和衍生的、堕落的实存间的对立就被克服了。也就是说,对扭曲的实存实情的克服,不再是简单地回归本源的真理或者开端,而是以经历了谬误的方式接受更丰富和强大的真理,人不可能作为主体来构造这一真理,而是只能作为历史性的此在迎候它。这就揭示出了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性真理,在谢林看来,历史不是理性的历史,相反,理性是历史性的理性,理性的体系不可能以必然性来先行规定历史,历史是一种存在的处境,它的各个环节以本质性的存在事件被划分。因此,历史不是历史哲学的对象,哲学反而是历史性的事实,因为存在者整体是历史性地得到敞开且绝未闭合的。
诚如海德格尔所言,这种作为历史性的、有限的存有事件的真理,不能从体系的一体性,或者说主体—表象性的一体性出发被把握。因此这就涉及一个更为本质性的问题,即所谓流俗真理的同一性空间如何历史性开启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海德格尔在《论真理的本质》中就明确地指出,作为“同一性真理”之根据的真理在自身中包含着被遗忘的非真理,也就是说,对真理本身的追问超出了知识和体系的同一性,指向某种本源性的“他者”。而谢林晚期的“启示哲学”也正是从这一作为非真理的“他者”出发来构造历史性真理的,在谢林看来,真理的历史性发生正是这一前真理的“他者”被克服的结果,这一克服所指向的乃是建立在“同一性”上的生活世界,但生活世界本身并不为这一本源的真理事件提供说明,反而始终要求对它的回忆和惊讶,而一种朝向未来的、迎候历史性真理的非主体性实存姿态,也正因为这种同一性真理的无根据本性才得以开启。
而两个人的分歧,也就是海德格尔指责谢林仍囿于形而上学传统的地方在于谢林始终坚持的神正论框架。但实际上,谢林晚期在“启示哲学”中所刻画的“神”已然不再是形而上学传统中的“最高存在者”,而是超越一切存在者之上的、历史性实现的自由,不是作为主体的人在证明这种自由的实存,而是这种绝对超越的自由在历史性地证明自己,进而给出人类的实存空间。但与海德格尔不同的地方在于,谢林仍然坚持,科学,亦即哲学——作为绝对自由本身历史性启示的后果——必须自身就是伦理的,亦即要同时具有思辨性和伦理性,换句话说,科学自身就包含了存在者之尺度。而海德格尔则坚持认为,伦理性的要素只能次一级地从作为此在的人与存在的基本关系中被理解,他在阐释的最后对谢林的指责其实就暗含着他对存在论的非伦理性理解。因此可以说,两个人的根本分歧不在于是否囿于形而上学,而是在于,在某种超出存在者的真理得到揭示之后,这种真理的旨归究竟在于哪里,是像谢林那样以现实的生活世界为旨归,还是像海德格尔那样以某种源初的诗—思空间为旨归? 所以就算海德格尔在阐释中刻意“曲解”了谢林,但如果对两位思想家真正的思想意图进行比较,那么就会发现,这种“曲解”实际上 揭示了两者共同面对的问题、对若干问题在结构上的共同构想,以及最终走向的不同解决尝试。
综上,当我们最后回头来看“恶的形而上学”这个名目时,可以看出它的两个层次:1.在海德格尔那里,它是向思想的“另一个开端”过渡的先兆;2.在谢林和海德格尔共同面对的问题和分歧上,它仍然提醒着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个后形而上学的、能把正义和伦理原则保持在自身中的世界如何可能?
来源:伦理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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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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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9 23:53:58 | 只看该作者
这16个哲学问题,你都能回答上来么?

选自罗伯特·所罗门《大问题》张卜天译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1.有没有某种你愿意为之付出生命的东西?

哲学家苏格拉底之所以甘愿赴死,是因为他认为即使法律判处他死刑,他也有义务去遵守一个城邦的法律(他是服毒而死的。他被迫喝下了一杯毒芹汁,半小时后就死了)。
他的朋友曾经试图劝说他逃走,他本人也认为对自己的判决不公。但他对法律和荣誉是如此的看重,以至于他下定决心要以死来用自己的原则表明他的信念。在他看来,没有什么比这更重要了。
在我们国家的近代史上,革命战争时期的年轻爱国志士内森·黑尔[Nathan Hale(1755-1776),美国革命烈士和爱国者,在对英国部队执行侦察任务时被捕,后被处以纹刑]被载入了史册。当他即将被英军绞死时,他说:“我唯一的遗憾,就是只有一次生命可以献给祖国。”
有些学生说,他们愿意为拯救至亲的生命赴死(有些学生很谨慎,他们补充说,只有在保证用自己的生命去拯救他人的生命有较大把握时,他们才会这样。一些学生说他们愿意为“耶稣”献出生命,但却不清楚在何种场合才需要做这种牺牲。
有几个老兵曾经说,他们愿把生命献给自由,但越战之后,他们非常怀疑什么才算是为自由而战。值得注意的是,在我的班上,极少有同学写他们愿意为“荣誉”等献身。然而苏格拉底这样做了,他的绝大多数希腊同伴也会宁愿死也不愿被同胞看不起。许多学生都说,他们不愿意为任何东西付出生命。这对于他们的价值说明了什么?他们认为什么才是生命中最重要的?


2.如果你只有几分钟(几天、二十年)可以活了,那么你将怎样利用这段时间?

有一则古老的谚语说:散兵坑里没有无神论者。这就是说,当面对死亡的时候,我们都会寻求一些终极的东西来支撑自己。当然,散兵坑这个例子既可以象征绝望和恐怖,又可以代表我们每个人都有的一些潜在的宗教冲动,但许多情况都表明,正是对死亡的思考才使我们每个人都成了哲学家。
你最后的想法会转向上帝吗?为什么?会转向你最好的朋友?你的家庭?你的工作?你已经落空了的雄心壮志?未竟的事业?性?最后一顿饭?最后一次听最喜欢的音乐?或是向世界说再见?在20世纪70年代的一部电影《心之王》(The King of Hearts)中,男主人公惊恐地说:“我们只能再活三分钟了!”而女主人公却兴奋地喊道:“整整三分钟,真是棒极了!”


3.人的生活拥有哪些在牛或昆虫那里无法找到的目的?你的生活目标是什么?

“生活的意义”问题也许是哲学中最大的问题。同一只蚊子相比,我们料想人的生活意义一定有很大的不同。但它们的区别是什么呢?一种可能的回答是,在上帝的创造中只有人占据着一个特殊的位置,扮演着特殊的角色。但这是怎样一种角色呢?我们怎么能确信蚊子就没有呢?即使我们来自上帝的创造,我们的生活就有意义吗?个人怎样知道他被指派的角色是什么呢?
如果没有上帝,生活可能有意义吗?
有些人认为,人的生活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与牛和昆虫不同,我们是有意识的。但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又能说明什么?难道有意识——甚至是有思想和有哲学气质——就能保证生活一定有意义吗?当我们问及生活的“目的”或“意义”时,我们追问的到底是什么呢?



4.你信仰上帝吗?

大多数学生在回答这个问题时不会有什么困难,甚至是那些想法不甚明确的学生也会马上回答说,他们不知道自己到底信仰什么。在所有哲学问题当中,也许这个问题是被思考得最多的,因为它显然是如此重要(即使与我们生活中所关心的大多数事物相比,它显然是哲学上的)。
但远为困难的是说清楚我们为什么相信以及我们所相信的是什么。许多人都会承认,他们之所以信仰上帝是因为他们就是这样被教育的。但这是一个关于信仰的正当理由吗?许多美国人似乎都认为,相信上帝的理由在于它能使自己更快乐或更安心——这个理由可能会令早期的基督徒惊恐万分。
这是一个理由吗?如果是,那么只要能快乐,信仰什么又有什么区别呢?如果你信仰上帝,这对你的余生又意味着什么?自3世纪以降,基督教中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争论,即信仰上帝的重要性到底是一个信仰问题(比如哲学家奥古斯丁就持此种看法),还是一个通过善行“挣得”上帝恩典的问题(与奥古斯丁同时代的修道士伯拉纠[Pelagius(354-418),修道士和神学家,他的的神学体系被称为伯拉纠主义,主张人的本性是善的,人在精神拯救过程中起主要作明,从而与奥古斯丁的理论完全对立。
他的学说被斥为异端,他本人也于417年被教皇英诺森一世逐出教门]就这样认为)。如果你信仰上帝,这是否意味着他人也应当如此?你是否有义务去说服他们这样做?或者信仰上帝是你个人的事情而与他人无关?如果你信仰上帝,那么你怎样解释世界上存在的大量的恶与痛苦?如果你不信仰上帝,你还会认为生活有什么最终的意义吗?事实上,如果你不信仰上帝,宇宙的存在还会有什么理由吗? 5.下面哪种东西最“真实”——是你所坐的椅子,构成这张椅子的分子,还是当你坐在上面时的感觉印象?
我们倾向于认为,所谓“实在”,就是那些相当于我们的感官最真实、最显然和最清晰的东西,但有时对感官来说是清楚和显然的东西却是一种不真实的幻觉。科学家告诉我们,说椅子是一种坚实的东西其实是不对的。
他们说,椅子实际上是由无数看不见的粒子——处于各种排列的原子和分子,以极高速度飕飕旋转的电子,外加更多的虚空——组成的;而哲学家或心理学家可能会告诉你,那种相对于你的感官如此明显和清晰的东西其实并不是椅子本身,而是你的感觉(特别是视觉和触觉),你正是由此来推出某种造成这种感觉的东西存在的。


6.你怎样证明你的确有思想和感觉,的确有一个“心灵”?

哲学中有一种基本然而却颇具争议的区分:一方是我们那些物理的、可触的,通过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知识可以解释的身体层面;另一方是那些不得不与我们的心灵打交道的精神层面。
问题在于,精神的事件和过程——比如我们的感觉和思想——只能为拥有它们的人所直接知晓,而我们的物理特征却几乎能被所有人观察到。这样一来,如果一个人所能观察到的只能是另一个人的身体,那么他如何知道这个人除了身体以外还有一个心灵呢?
诚然,我们通常假定一个人身体的可以看到的活动(他的行为、举止、讲话)是不可见的精神过程的表达,但如何来证明这一点?你将怎样向一个并不认为身体活动是精神过程之表达的人证明你有一个心灵(思想和感觉)?你又将怎样去说服一个宣称你(或他)没有心灵的人呢?


7.假如只有你一个人相信地球是绕太阳转的而非相反。你所相信的是真的吗?

曾经有一段时间同,大约是五百多年前,当时只有少数几个人认为地球是绕太阳转的,其中最著名的是哥白尼,他的理论现在已为所有的科学家所接受了。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日常的谈话方式中仍然充斥着像“日出”、“日落”、“夏天的星座”等等这样一些语词和惯用语,就好像地球实际是静止的一样。
事实上,即使是在当今这样的科学氛围中,绝大多数学生也无法给出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说明为什么要相信哥白尼理论而不是相信很显然的感觉证据。如果你并非置身于一个人人都坚持地球是绕太阳转的社会里,你能给出什么理由让人们相信它?
但你却仍然固执己见。你所相信的——与所有其他人的观点相对立,与绝大部分常识相对立——是真的吗?其实,这取决于我们所说的“真”是什么意思。
如果“真”指的是“事物实际存在的方式”,那么无论有多少人懂得它或拒绝它就无所谓了。但如果“真”的意思要部分取决于人们所相信的东西和所达成的共识,那又将如何?比如说,一个英文词的意思不可能只有一个人知道,一个语词之所以有英文含义,是因为说英语的人就这种含义(多少)达成了共识。
算术真理——比如“2+5=7”——部分程度上就取决于约定,取决于对某种符号(例如“2”和“+”)的意思所达成的普遍共识。这对于描述世界的科学理论也是真的吗?



8.假如你觉得这样一种想法是可能的或至少是可以设想的:你此刻仍然还在床上睡着觉,只不过是梦见自己在读一本哲学书。你该怎样向你证明这不是真的,你其实正醒着?

长期以来,这一直是为哲学家们所使用一个标准问题,用于检验其知识理论的严格性。或如法国哲学家笛卡儿在其《第一哲学沉思集》中所表述的:
我夜里曾经不知多少次梦见自己在这个地方,穿着衣服,靠在火炉旁边,虽然我是光着身子睡在床上!
当然,很少有哲学家会真的说他们现在正在做梦,但不得不对此给出证明却迫使他们对知识是什么、实在是什么以及我们如何才能真正知道某种东西进行澄清。比方说,如果你说实在就是在任一时刻“你所经验到的”或“你所相信的”东西,那么也许就无法证明你当下所认为的实在不是一场梦。
这个问题与你所相信的其他事物有什么牵连?


9.把你当成小说中的人物描述一下自己。

为我们自身寻找一种恰当观念这一问题部分是指,我们在大部分时间里都是从内部去看我们,而不是像他人那样从外部去看。然而,从内部去看很容易看不清楚自己。当我们第一次见到某个人时,他的举止和言行往往会给我们留下一种强烈的印象,但是从内部看就无法做到这一点。
正因如此,当我们从影片上亲眼看到自己的影像,或从磁带上亲耳听到自己的声音时,我们往往会感到震惊。事实上,许多人思考自己的时候就好像处于白日梦中,想到的内容(在其他任何人看来)可能几乎与关于他们的一些最明显的事实毫不沾边。
这个练习旨在起到纠偏的作用,让你像其他人看你那样审视一下自己,试着说说你的哪些方面是本质性的。同时它也可以帮助你弄清楚,你最看重自己和他人的哪些方面。你羡慕什么?你想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
有一位德国哲学家曾经说过,你羡慕谁就是对你是谁的检测。你羡慕运动员胜过艺术家吗?你羨慕那些拥有财富和权力的人吗?你羡慕一个为坚持自己的信念而最终成为殉道者的人吗?你羡慕一个人,会不会是因为你希望自己长得像他(或她)或是其他什么原因?有些人羡慕运动员,是因为比赛看起来很带劲,但这些人并不会亲自去效仿他们。
有些人羡慕耶稣,主要不是因为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对此我们知道得很少〉,而是因为他是上帝的儿子。如果你羡慕的是一些迥异于你的人,那么这些人有可能使你感到自愧不如。
一个人为什么要这样做?你羡慕别人是为了激发灵感或是为自己提供一种标准吗?抑或仅仅是因为好玩?还是为了使自己泄气?要成为一个你会羡慕的人,你必须做哪些事情(你准备好了吗)?
为了看清我们看重自己什么,我们认为什么样的人是理想的,列出一串美德(参见第八章中的亚里士多德的清单)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当然,假定你不会像一个保育员那样去思考,在他看来,一个人所有的优点就是静静地坐着,不去做任何打扰别人的事)。
试着对你的清单排序,把最重要的美德排在前面。比如说,诚实是否与体谅他人同样重要?既不麻烦人也不帮助人是否与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一臂之力同样重要?谨慎是否与勇敢同样重要?礼貌是否与使人愉快或富有感染力同样重要?

10.你怎样向一位外星来客解释你是谁?

类似“一个在校大学生”这样的回答显然是无济于事的(那个怪物将在它的美国词典中查“大学”和“学生”,但这又能告诉它什么呢)。你说:“我是一个人。”这是什么意思呢?那个怪物掏出这样一件武器,你猜测可能是激光枪,于是连忙试图劝阻它不要把你杀了。
你会怎么说?你能给出什么样的非个人原因(也就是说只有你和像你这样的人才能够理解的原因,比如“我两天后必须进行期中考试”,或者“我还拿着从图书馆借的书呢”)?身为人、身为一个学生以及身为你各有什么特别让人印象深刻的地方?


11.你愿意跨进快乐箱吗?

这个问题的含义显然是清楚的。哪些东西是你所看重的?如果是享受和惬意,你当然应当进入箱子(享受和惬意与“快乐”是一回事吗);而如果你认为生活是与他人的关系、实现抱负和做事情,那么你当然不应进去。
但话又说回来,如果你爱自己的朋友或情人的原因是因为他们会使你感到愉快,如果你渴望胜利和成功的原因是因为它们会给你享受,那么为什么不直接进到箱子里去?在那里你会找到真正的快乐和享受,没有别人的打扰,不必工作、流汗或担心失败。毕竟,这难道不是你真正想要的吗?

12.—个好人必定会快乐吗?生活最终是公平的吗?

我们看待世界的最重要的观念之一就是对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信念。当然,事实上并不都是如此。虽然政府竭力追捕和惩罚罪犯,但这并不总能成功。生活中有许多事情的确是惩恶扬善的,但不幸的是,这样的事情并不经常发生。
从某种角度来说,正是为了这个信念,众多信徒才搬出上帝(或因果报应)来保证世界终将是公平的。即使在基督教神学中也有这样的问题,即我们能否相信上帝的确履行了这一职责。但即使没有什么来保证最终的赏罚,也不能由此推出没有理由为善(或者不去做恶)。
比如说,希腊人并不相信最终的赏罚,但他们的确相信荣誉的重要性,而这,我们或可说,就是它自己的报偿。


13.你相信杀生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错误的吗?

提出这个问题的两个背景是颇具争议的堕胎问题和古老的战争难题。但这个问题还引发了另一个关于道德本性的问题。
道德原则是在一切情况下都成立吗?假如你有一个机会可以通过牺牲一个无辜儿童的生命来拯救一座城市(正如在古希腊悲剧《伊菲戈涅亚》中,勇士阿伽门农牺牲了自己的女儿伊菲戈涅亚来确保特洛伊战争的胜利),或者假如上帝对你说——就像他告诉亚伯拉罕的那样——他想让你通过牺牲你的孩子的生命来证明你的信仰,你该怎么办?
此外,人为地延长一个饱受癌症折磨的人的生命是正确的吗?生命本身要比其他任何东西都重要吗?当我们面对其他社会时,我们是否有权把我们的道德规范强加给那里的文化(即使在我们看来是绝对正确的)?
如果有一个食人族部落长期以来都遵照这样一种传统风俗来生活,即把他们中间最孱弱的人杀了吃掉,我们是否有权说他们是错的?你不能只是说,“是错的,因为杀人是不道德的”,既然你已经承认这条规则是有例外情况的,那为什么还要对可怜而饥饿的食人族横加指责呢?

14.你是否曾做过一个完全属于你自己的决定?

绝大多数学生都是就“完全”一词展开讨论的。有些人说:“当然,没有完全属于我自己的决定。”他们都认为每种决定都至少要受到某些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来自家庭和朋友、最近读到的文章,潜藏的压力、不安的心情或者某种虽然遗忘了大半但却仍在起着作用的童年的恐惧。但没过多久,这些意见就分成了对立的两派。
一方学生认为,所有这些影响加到一起就完全决定了最终的选择,也就是说,他们不可能再有他种选择方式,任何一个熟悉这些的人都会承认这一点;而另一方的学生则认为,无论一个人所受的影响有多大,他也总是能够自由选择的。如果其他条件保持不变,我们总能做出与他人期待正好相反的选择,甚至单纯为了证明我们能够自由选择,我们也总可以违背自己的原初意愿进行选择。
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哲学中最受争议的问题之一。它通常被称为自由意志与决定论问题,许多哲学家都把这个问题当作自己整个哲学世界观的中心问题。
有些哲学家把自己称为决定论者,他们相信任何已经发生了的事情,甚至连那些我们业已经过深思熟虑的(显然是)自由选择的行为,也完全是由一套先决条件和影响所引起或“决定的”。
这意味着没有“自由选择”这回事,因为没有人曾经“选择”过尚未被决定的事情;而另一些哲学家则相信,即使是出于被迫,一个人也总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这些思想家中,有些人称自己为存在主义者,他们会说,一个惊慌失措的士兵在某种意义上是选择了惊慌,他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而另一些持自由意志观点的哲学家们认为,自然的因果律中存在着“间隙”,以致无论有多少原因作用于我们的决定,我们也至少有一处空间可以进行自由选择或对决定负责。
还有一些人注意到,由于像量子力学这样的一些现代科学分支建立在关于实在的概率模型之上,从而并没有预设决定论,所以就认为我们不再有任何理由认为科学与自由意志不相容了。
在决定论者看来,我们是超出我们控制能力之外的力量的受害者;而在自由意志论者看来,我们总是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从这两种观点的争论中,哲学的一些最重要的差别出现了。


15.自由总是一件好事吗?

假定有这样一个社会,那里的人们必须遵照一个统治者的命令去行动,但他们遵守起来很快乐,而且整个社会运行平稳,完全没有那些困扰现代社会的许多问题,比如犯罪、失业、经济匮乏等。
唯一的问题在于没有人(可能除了统治者以外)是自由的。在那里没有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每一个人都在同一种宗教里被培养长大,而且任何形式的反常、与众不同的行为或信仰所得到的惩罚都是严厉的(通常是死刑)。
你怎样去说服这样一个社会中的成员意识到他们失去了某些重要的东西?一如问题14,这个问题的含义在于,我们已经习惯于在不理解或根本不试图去理解“自由”是什么意思的情况下就对“自由”大加褒杨,以致当我们不得不给出理由时,我们发现自己所能说的只能是一再坚持“自由是好的”。
但相对于什么是好的?对于幸福或一个运转良好的社会来说,它并不是必需的。我们很容易找到或想像一个社会,那里的人民快乐富足,但在我们的意义上却不是自由的。可是什么叫“在我们的意义上”?这样说总有意义吗?自由是产生快乐和富足的一种方式吗?
抑或自由本身就是目标,无论发生什么情况,人类生活的这一特征也要加以维护?为什么是这样?如果自由是某种有害的东西怎么办(比如不系座椅安全带的自由)?如果一个人的自由威胁到他人的自由怎么办(比如纳粹支持者鼓吹暴力和不容异说的讲演自由,或者一个反复无常的、具有潜在危险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自由)?

16.你想要孩子吗?为什么?

大多数人都是因为糟糕的原因才要孩子的(或者根本没有任何原因)。他们要孩子是为了使关系得以维系,要孩子是因为自己一时很孤单,要孩子是因为忘了使用避孕措施或是错算了月份。
但要不要孩子是一个人所能做出的最重大的决定之一,这项决定会给个人带来一连串影响深远的结果,并且可以揭示出我们与世界打交道——或不打交道——的许多方面。我们是想为自己家族的未来进行筹划吗?为什么?是需要更多的帮手来处理家庭杂务吗(不要过多指望)是希望对某人具有绝对权威吗?(持续不了多久。)
是需要有人在我们死后继承王位吗(这对大多数人来说都不现实)?是认为要孩子会给我们一种不朽的感觉吗?或是仅仅出于一种好奇?一种空虚?是打算牺牲自己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吗?或者丝毫也不把这看作牺牲?
我们可以看看另一篇苏格拉底对话,这次的对话是在苏格拉底和一位想像中的女智者“狄奥提玛”之间展开的,苏格拉底假装在和她说话。这里的对话选自柏拉图的《会饮篇》:
狄奥提玛:一切人都有生殖冲动,苏格拉底,都有身体的生殖冲动和精神的生殖冲动。到了一定的年龄,他们本性中就升起一种迫不及待的欲望,要生育孩子……这整个过程是件神圣的事情,可朽的人具有不朽的性质,就是靠着孕育和生殖。生殖是一个可朽的人通往永恒和不朽的最便捷的途径。
苏格拉底:狄奥提玛,真就是这样吗?
狄奥提玛:不用怀疑,苏格拉底,你只需放眼看一看世间人的雄心大志就能明白这个道理了。你会觉得它毫无理性,除非你彻底了解了我所说过的话,想通了他们那样奇怪地利欲熏心,是因为要成名,要“流芳百世”。为着名声,还有甚于为着子女,他们不怕铤而走险,倾家荡产,忍痛受苦,甚至不惜牺牲性命。
如果他们放眼看一看荷马,就会欣羨他身后留下的一群子女,即伟大的诗作《伊里亚特》和《奧德赛》,它们替父母赢得了不朽的荣名。

来源:哲学王(公众号)
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6Xuy7anS8ZN2OPJWAp5FZw
编辑:潘洁


149#
 楼主| 发表于 2023-9-13 23:33:1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内卷”概念的初步澄清
学习哲学的一个好处,是在讨论现实问题的时候,能帮助我们澄清大家讨论这个问题时的概念和方法,抓住这种讨论的底层逻辑。
比如我这些天讨论的“内卷”问题,很多同学就并未将这个概念搞清楚。——虽然我提示过:并不是一切竞争都叫“内卷”,但还是有同学在评论我的文章时说:
“如果按照真正内卷的机制,应该会有这样的结果——很多人的实际素养肯定会远远超于这个职业需要的。但是现实生活中,真的是这样的吗?依然很多人,名不副实,浑水摸鱼。”
应该说这位同学是认真思考了问题的,也很敢于提出自己的想法,很值得欣赏。问题在于她很明显还是把“内卷”等同于“激烈竞争”、“超过人们承受能力的竞争”了:她的意思是竞争如果真的很激烈,激烈到人们不能忍受的程度的话,现在各行各业人们的素质(比如教师素质)应该是优中选优很高的了,但并不是如此,所以说明其实竞争还远没有激烈到人们不能忍受的程度,现在说“内卷”很可能是无病呻吟。
她不知道的是,竞争激烈程度在提升,但是人们的素质并没有真正提高,这正是“内卷”的特点。这就好比我们有些教育主管部门,竞相要求各个学校参加各种名目的竞赛、评比,不断地让每个学校来比你这个知识竞赛得多少分,那个卫生评比排第几名,各种报表材料做得是不是细致美观——这种“报材料”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要做的事情越来越繁琐复杂,但是老师的素质真正因此而提高了吗?学校的教学质量因此而提高了吗?国家真正的教育目标因此而实现了吗?都没有。这就是“内卷”。
“内卷”的英文是involution,现在从大家对社会中“内卷”现象的分析来看,它普遍被用来指一种事物内部无限复杂化(假如这个事物是一种竞争机制的话,那就是竞争的无限复杂化)但事物本身却并无实质发展——既没有渐变(evolution)也没有革命revolution)——的状况。
所以现在要画一下重点,现在大家说的“内卷”至少包括两个要点:
1. 事物的无限复杂化或者竞争的无限激烈化;
2. 事物本身没有因为这种复杂化或竞争激化而得到实质性发展,在获得应有的效益这方面,反而因为把资源和精力耗费在这种无限复杂化琐碎化的竞争中,而让事物陷入了停滞。
反对“内卷”的人,并不是仅仅不喜欢“内卷”带来的勾心斗角、穷于应付、心力交瘁的消耗感,更重要的是,他们认为这些消耗不管对个人对社会,其实都没有价值(比如春秋战国时代的百家争鸣,也是非常激烈的竞争,其投入的精力强度也是很大的,但没有人认为那是内卷,因为那种竞争的结果,是产生出了对社会有巨大推动作用的各种思想),唯一的价值就是维持那个“内卷”系统本身的存在,也就是不断地找出越来越苛细琐碎的理由把一部分人淘汰掉,并让大家感到习以为常,从而维护制造这个内卷系统的人(比如官僚主义者或资本家)的权威和利益。
“内卷”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含义呢?
这个词本来是一个生物学概念。
在达尔文进化论出现之前,人们总认为生物和一般物质不同:生物的结构与功能是如此精密地协调好的,比一般的仪器钟表还要协调很多倍,而且能够自动对外界作出反应——这在他们看来,都说明生物体中除了一般的自然物质外,还包含了一种有智慧的“目的”,才能形成这种与自然物质不同的有机形态。换言之,人们那时用“目的”来解释有机生命体与一般物质的不同——通俗地来讲,就是造物主把自己的目的赋予了生命体,生命体不是靠着自己机械本性而成为生命体的,而是按照造物主预先设计的目的而生长、活动的。
但这个“目的”是怎样作用于有机体的呢?
按德国哲学家康德在《判断力批判》(邓晓芒 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76-279页)的分类,当时有这些解释:
1. 偶因论:这种学说认为是在每次两性交合之后,“至上的世界原因(其实就是上帝——笔者注)”把目的赋予交合之后所产生的那一堆物质,使其具有生命特性; 但有人(包括康德自己)认为,如果两个有机体进行两性交合的时候,造物主就临时给他们一个目的,下一次两个有机体交合的时候,造物主又再给他们一个目的,这就显得这些目的都是随机发生的偶然作用,不是理性所能理解的,事实上也不能体现造物主的智慧——造物主应该有一个通盘考虑,体现出整个理性的设计,否则这和物质本身的机械作用又有什么区别呢?而且这样做的造物主,似乎也显得太笨了,他的工作似乎是被动的,是被两个有机体的交配时间牵着鼻子走的。
所以他们提出了:
2. 预定论:这个“至上原因”只将这个目的放进每个物种的最初的那个生命体中,然后那些生命体就自动产生一代又一代的同类生命体,这就不用劳驾“至上原因”还要一次又一次地等着两个有机体互相“找到感觉”、“性趣大发”之后再临时干预了——康德他们显然认为这是个更好的解释。
但是这个“预定论”,到底预定到什么地步?预定的是什么东西?
这又有两种看法:
2.1预成论(或先成论):这种学说认为“预定”的是“每一个个体”,这就是说每一个生物个体早就在母体中完整地存在着。比如说,母体的一个卵子中就已经包括了一个人的全部器官(卵子中已经有小手、小脚、小眼睛,只不过那时人们还看不到而已)——接下来的出生和发育,只不过是这些早就存在于卵子中的小手小脚小眼睛等器官不断长大,被人们看见而已。
但是康德他们又不同意这种看法。有些科学家的理由是:我们用显微镜观察生物的卵子,并没有发现里面有小手小脚之类。而康德的理由则是:
首先,这和偶因论一样,还是让造物主显得太笨了——偶因论是说,等到每一对有机体互相交合的时候,造物主再赋予它们的产物一个个别的目的;而现在的“预成论”无非是把造物主做这件事情的时间提前了,但是造物主实际上还是要一个个地去决定每个生物体的性状。
其次,就个体而论,生物的生殖中会出现很多畸形怪胎之类,如果每个个体都是造物主预先定好的,那岂不是说造物主也会出现失误,以致于造出这些畸形怪胎?
其三,这种个体的预成论是说生命体预先存在于卵子之中,而认为雄性的精子只有一种营养作用,而并不影响下一代的性状,这也是有说不通的地方的(这里先不详谈)。
所以康德他们赞成的是:
2.2 新生论:简单点说,就是认为每个种族的特性的确是预先就形成的,但是每个个体的特点,有相当部分不是预先确定的,而是逐渐生成的;而且也不能说一个个体早就完整地在卵子中存在着,因为卵子中并没有小手小脚之类,这些器官一开始确实是没有的,但是形成这些器官的那种力量是一开始就存在的,这种力量会根据这个物种的总的特性把这些器官逐渐生成出来。
现在的重点是:
那个被康德否定的2.1“预成论”,康德就将它叫做“Involution theorie”,与今天的“内卷”是一个词,不同的中译本将它译成“退行论”、“套入论”、“复原论”、“嵌入论”,等等。
关键在于,这种预成论,既然认为所有个体都是预先完全决定好并预存于卵子中的,那就不能不认为:
1. 每一个卵子中其实有着无数个个体:如果说妈妈的卵子中已经包含了女儿的全部,那么当然也包含着女儿的卵子,而这个女儿的卵子中又已经包含了她的女儿(即她的妈妈的孙女)的全部,因而也包含了她的女儿的卵子,因而又包含了她的女儿的女儿的全部…….依次类推,则任何一个卵子都是有无数个体一个套一个形成的无限复杂的嵌套体(很像俄罗斯套娃,只不过是无限套下去而已);
2. 每一次出生的新个体,并没有任何新的性状,而只是解除了这个无限嵌套体中的最外层的那个套比如妈妈生出女儿,没有生出任何新东西,只是让原先妈妈-女儿-孙女-重孙女…..”这个无限嵌套体的最外层那个“套”即“妈妈”,被去掉了。 现在大家看看,这种“预成论”所设想的这种无限嵌套生命体,是不是和我们现在说的“内卷”很像?
1. 内部结构无限复杂化;
2. 而它的这个嵌套结构,以及这种嵌套结构的展开,其实都没有任何新的东西生成:嵌套结构是早就定好的,嵌套结构的展开或者说貌似有新生命体的“生成”,其实只是去掉嵌套结构里的一层外壳,但其实出来的还是和原来一模一样的无限嵌套结构,没有出现任何原先没有的新事物、新成分、新性质。
康德显然不是进化论者,他不认为无机物可以自然生成有机物,也不认为物种本身可以演变,但他反对这种“个体预成论”,认为在生物的繁殖过程中,还是要给物质本身的作用一定的地位,而不能把什么都说成是“至上原因”预先定好的——“至上原因”对生物界是在宏观上进行指导和支配,但并不是把每个个体的一切微观细节都定好了,很多细节还是要由物质本身来决定的。应该说康德这还是一种进步的思想。
而他所批判的“预成论”的那种不可能有实质发展的“无限嵌套体”,也启发了后世的很多思想家。
比如后来的戈登威泽用这个模型来研究文化,发现有些文化不断在内部变得更加精细复杂,但不能有所创新。比如我们见到的一些印第安工艺品,图样无限复杂化,但基本模式永远都是那个样子。
格尔茨用这个概念研究印尼的农业,发现因为人多地少,不断增加的劳动力只能无限被吸入有限的水稻生产中,农业耕作变得更精细复杂,但反而因此不能转型为现代的大农业,农民生活水平也不能提高。后来黄宗智也用类似模型解释了传统中国的农业停滞。 ——这就是“内卷”、“内卷化”一语的简单来由。
今天,这种“内卷”扩展到了其它领域,比如都市白领、大学生、教师等等都感到竞争或结构无限复杂化,自身却没有任何实质收益的巨大压力,这才开始抱怨,并且得到全社会的响应。而农民受“内卷”之苦已经有千百年,除了少数学者,却似乎无人问津。这其实也体现了话语权的差别:农民不大会为自己说话,不大会发出自己的声音,所以只能默默承受;而知识分子们有话语权,觉得不舒服就能大叫大嚷,举世皆知,所以“内卷”这个词才忽然大热。
但我们党是为包括工人、农民和今天的白领、知识分子等一切劳动人民说话办事的,摆脱“农业内卷”的根本途径,和摆脱其它行业的“内卷”一样,就是走社会主义道路,按照社会的利益,按照劳动者共同所有,共同管理的原则来安排整个生产以及相关的社会活动过程,首先消灭资本主义和官僚主义刻意制造的用以控制劳动者的“内卷”,然后才能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的进步,逐步缩小和消除劳动者之间的“内卷”。
来源:观风闻
编辑:洪韵

150#
 楼主| 发表于 2023-9-19 20:41:1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黄敏丨维特根斯坦与康德的比较


维特根斯坦与康德的比较可以继续下去。在维特根斯坦这里有唯我论与实在论的协调,而在康德那里则有唯心论与实在论的协调,这种协调通过先验与经验的区分达到。在康德那里,先验的层次揭示了主体的认知能力是如何构成的,而经验的层次则属于这种认知能力的运用。一方面,一旦承认运用认知能力所认识的东西,即经验对象,是具有特定结构的认知能力构造的结果,休谟式的怀疑论问题就得到了解决;另一方面,认知能力的特定构成并不完全决定运用这种认知能力的结果,因此解决怀疑论问题的先验唯心论策略与经验层次上的实在论相容。正是在经验的层次上,表明认知能力结构的先验综合命题表明的仿佛就是世界的规定性,但这种规定性绝不能通过经验观察得到检验,相反,经验检验要以这种规定性为前提才有可能。先验的认知结构在使经验知识成为可能的意义上是先验的(transcendental),这一点构成了康德先验哲学的基本特色。先验认知结构之能够生效,在于主体按照这种结构来组织经验材料,从而构成认知对象,即经验对象。这样一来,康德所理解的整个认知领域实际上就被划分为两个层次,先验的实践或因果层次,以及经验的认知层次。在前一个层次,主体按照特定的结构来组织经验材料,我们既可以把这种组织过程理解为一个服从绝对律令的主动过程,也可以理解为一个受制于因果律的自然过程;在后一个层次,我们有一种受认知结构限制的认知主体,而这种限制究竟是来自对象方面,还是来自于主体方面,对于认知主体来说并无区别——正是这种无区别的特点,使得知性的越界使用成为可能。这种双层次结构的基本特色在于两个层次间的相对独立性,尤其在于前一个层次对于后一个层次的独立性,它既是一种前认知的领域,又是一个超越了认知的领域,我称这种先验性为“超越的先验性”。

维特根斯坦对于命题的理解也带着先验论印记。这里可以看到两个层次,即一个关于命题内容的层次和一个使这种内容成为可能的层次。我们可以认为这是在回答一个康德式的问题:语言何以可能描述世界,或者说语言何以能够具有意义。维特根斯坦通过分解-合并法来区分这两个层次。在事实的领域,通过分解得到客体,而客体是构成事实的可能性;而在图像的领域,作为事实的图像分解为名称和逻辑形式,这两者的结合使图像能够表现实在。分解得到的东西只有作为构成整体的可能性,才能构成确定的整体,这使得分解活动总要参照分解前的状态以保证其确定性,由此得到维特根斯坦贯彻始终的整体性原则。整体性原则体现在命题记号分析的层次上就是语境原则,体现在语义分析上就是用法原则,即只有在使用中才有确定的逻辑形式。到此为止,我们看到的是,分解就是获得可能性条件,因此,既然阐明就是分解,那么阐明就是获得语义可能性条件的过程。如果与康德相比较,阐明就似乎相当于康德的先验演绎,即从知性内容的整体中获得构成知性内容的必要条件。在维特根斯坦那里情况恰恰并非如此,分解所获得的并非可能性条件,相反,是需要可能性条件的东西。

为了看清这一点,需要对维特根斯坦的思路做出通盘考虑。对事实进行分析,维特根斯坦并不是要给出一个关于事实的形而上学理论,而是引出这样一个问题:可以在何种意义上确定一个事实。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将为后来确定命题描述事实的方式奠定基础。这样,客体作为事实的可能性给出,这一点就具有了双重意味。首先,为了使事实能为命题所描述,或者确切地说,为了能够使新的事实能够为新构造的命题所描述,必须通过客体来确定事实;其次,事实不能分析为客体的列举,这使得事实只能整体地具有确定性。把客体定义为事实的可能性,就在保留事实的整体确定性的同时,容纳了通过客体确定事实这一基本要求。把客体概念中的这两种内涵与关于命题的康德式问题结合起来看,由于通过客体确定事实是命题描述事实的基本方式,命题何以能够描述事实,这个问题问的就是何以能够通过客体确定事实。由于通过客体确定事实是以客体是事实的可能性,从而在其概念中保留了事实的整体确定性为前提,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是,命题能够描述事实的可能性条件就在于事实已经具有整体确定性。由此可见,如果分解-合并法就是维特根斯坦的阐明方法,那么分解所得到的并非康德式的可能性条件,而恰恰是康德式问题本身,这就是说,通过分解程序,“命题何以能够描述事实”这样一个康德式问题就表明是“如何能够通过客体来确定事实”这样一个维特根斯坦式的问题。与此相对应,合并程序所表明的是这个问题的回答,即除非事实已经以某种方式确定了,我们无法通过客体来确定事实。把分解程序与合并程序连在一起才得到阐明,即表明我们实际上以何种方式理解我们已经理解的东西。

到此为止还不能表明维特根斯坦是一个知识论意义上的康德主义者。我们给出的还只是一个粗略的框架,细节的填充是必要的。前面所说的维特根斯坦问题的进一步发展使我们看到逻辑形式以何种方式引入。一旦命题被理解为逻辑图像,逻辑形式就作为使图像具有真假之别而与实在共有的可能性引入,但必须注意极易被忽略的细节,即图像与实在共有形式的基础是图像的使用,或者说图像是被看作图像的而不是本身就是图像,这一点才使图像与实在共有形式。但这一点并没有被着力强调,维特根斯坦想做的是,通过对命题进行分析以获得一种正确的逻辑概念,这一概念所展示的是,从命题的使用者角度来看,命题的本质是怎样的。但是,这种展示的效果却是逐步收回关于客体(4.1272)、逻辑形式(5.554)以及基本命题(5.557)这些关键概念的承诺。最后,这种效果在5.6节关于唯我论的讨论中达到顶点——一旦这些概念的实例被表明依赖于使用,严格贯彻的唯我论就与纯粹的实在论相一致。知识论的旨趣至此明确表现出来,并且表现于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在何种意义上,命题所表达的东西具有独立性或者说客观性。

事实上,我们可以把这种知识论旨趣的表现看作是分解-合并法或者阐明的实例。这里被分解的是使用命题的行为,而命题描述事实,是分解以后得到的东西,于是问题就是,命题何以能够描述事实。这个问题恰好与前面得到的“如何能够通过客体确定事实”这个问题相衔接。我们看到,问题以一种退行的方式联系在一起,这就好像我们先看到一个局部地提出的问题,后来发现这个问题在一个更大的范围提出。这种退行的起点是图像概念。图像概念内嵌于意向性模式,后者正是这种退行发生于其中的场地,或者说,正是分解-合并程序的工作对象。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分解是对第一人称的意向行为的分解,由此得到的是对象的方面(命题描述了事实这个事实)何以可能的问题,而合并则表明只有在第一人称的意向行为即使用中这才是可能的。事实上,合并程序达到的是这样一个结论:像客体、逻辑形式以及基本命题这样一些形式概念的实例只有在使用记号的行为中,即在逻辑的使用中,才是确定的。这些概念的实例先以显示的方式被归于命题记号(例如客体的同一性表现为记号的同一性,逻辑形式表现为命题序列的内在关系,而基本命题的存在则表现为逻辑运算的可能性),但就其记号上的独立特征而言又显示出任意性,这使其自然地合并到使用的意向性模式的整体中,并作为这个整体对命题诸要素的约束生效。最后,一旦达到这个整体,意向性模式起作用的方式就变得清楚起来。

对于使用者即第一人称主体而言,这个模式包含着事先(a priori)确定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使命题的各局部特征确定下来,但其本身却并不表现为可确定的东西。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在维特根斯坦这里得到相当于康德那里的先验向度。但这个向度与康德所承诺的先验的主体能力并不相同,这里并没有康德意义上的实质性的归属,也就是说并不存在这样一种超验的实体,使得我们能够自然而然地把先验范畴作为一种能力归于它。在康德那里,超验的东西之间的作用,即先验主体与物自体间的作用,产生了整个经验领域,就这种作用构成了经验的逻辑条件而言,超验的东西体现为先验的东西。但整个超验领域在维特根斯坦那里都没有地位,也就是说,先验的东西并不是超验的,相反,是内在的。我们可以说维特根斯坦的先验性是一种内在的先验性。我用“内在的先验性”这个看起来有些矛盾的术语来表明所需要的可能性条件并不是经验之外的东西,而是经验本身,即作为活动的整体。不难注意到,维特根斯坦划定先验领域的方式并不是先验演绎,也就是说,不是通过一种逻辑上的回溯,从而从经验内容中抽出使经验内容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由此获得的东西也并不是一种逻辑上先在的条件;相反,他所采取的顺序仅仅是一种时间上的顺序,即,如果整体没有事先给出,我们将得不到整体的确定性,因此,即使我们需要一种从部分到整体的恢复以确定新的整体,这种恢复所采取的方式也是一种借助于理解才得以可能的整体性的迁移——仅当我们已经理解了一个整体,才能够通过其部分的替换确定另一个整体。事先给出的整体确定性就是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先验性,而这种整体的确定性决不是经验内容的确定性,而是经验本身就其具有经验模式而言的确定性——这里的整体就是使用活动本身。这种区别立即产生进一步的区别。在康德那里,由于先验的东西是从经验内容中分离出来的,就可以像所有经验内容那样与实体联系起来,特别可以与超验实体联系起来,以保证先验之物的逻辑优先性;而在维特根斯坦那里并不需要这样的超验实体,获得先验的东西的方式毋宁是构成一种理解,而构成这种理解的结果是表明已经理解了,从而表明在何种意义上我们需要通过给定的部分来确定整体——这里一切都要回到经验之内,因而其所需要的可能性条件是一种内在的先验性。这里并没有一种超出经验范围的东西,哲学的运思仅仅是从经验的内部达到经验本身。

————————————————————

(1)  这里我用粗体字“我”来表示唯我论的主体。与作为索引词的不加粗体的“我”不同,“我”是一个专名。
(2)  这意味着我们不能把主体是形而上学主体这一点当成是关于主体的本质性的说明。这只是否定性的,而不是正面的说明。
选自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文本疏义


来源:哲学基础 (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y_WQtMnlK_vFLa--_-53w
编辑:覃韵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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