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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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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理论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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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楼主| 发表于 2021-2-21 14:25:2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罗尔斯诞辰100周年 | 假如正义荡然无存,人类又有什么价值?





今天是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1921.02.212002.11.24)诞辰100周年。


罗尔斯是20世纪美国乃至西方思想界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一生的经历看起来颇为简单,是个典型的当代美国学者,从学校到学校,精心地教学,写作哲学论文和著作。他甚至还不像其他一些重要的哲学家(如法国的萨特),参加过或直接推动了一些激进的社会运动,而只是以自己为数不多、但却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学术成果影响了西方思想界和学术界。


罗尔斯:正义与自由的求索

| 顾肃

来源 | 《罗尔斯:正义与自由的求索》引言

转自 | 群学书院


01

罗尔斯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中学毕业以后进入著名的普林斯顿大学,1943年本科毕业。普林斯顿大学是美国八所最好的“长春藤联校”之一,学校规模并不大,位于新泽西州。但该校思想自由开放,教学和研究水平尤其高,综合排名一直位居美国大学的前几名。当代最伟大的德国物理学家爱因斯坦在二战期间,为了逃避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只身来到了美国,一直在普林斯顿任教并从事研究,直到去世为止。该校云集了美国乃至世界著名的科学家、思想家和社会活动家,保持了学术自由创新的优良传统。


罗尔斯本科毕业后继续在普林斯顿大学哲学系攻读研究生,1950年获得哲学博士学位。他对伦理学、政治哲学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但为研究打下的基础却十分深厚。他的学术功底不仅表现在对整个西方哲学和文化的深刻认识和把握,而且对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都有所涉猎。这些都为他此后发表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律哲学方面的论文乃至划时代的政治哲学名著《正义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50年至1952年,罗尔斯在普林斯顿大学留校讲授哲学。但美国大学教师流动性强,很少在一所大学终身任教。从1953年到1959年,罗尔斯又到另一所著名的康奈尔大学讲授哲学。从1960年到1962年,他转到了美国最好的理工科综合性大学麻省理工学院(MIT),该校不仅聚集了一批世界著名的科学家,其文科的经济学和政治学等系科也相当出色,拥有像萨缪尔森这样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该校与美国最好的哈佛大学同在波士顿地区的文化中心坎布里奇市。罗尔斯在麻省理工学院只工作了两年多,便被哈佛大学聘任教授,从1962年起在其哲学系任教。


哈佛大学不愧为美国第一高等学府,其哲学系聚集了一流的思想家。能够在哈佛取得终身教授职位,一般都要具有相当的学术成绩或潜力。此时的罗尔斯尽管还没有发表多少篇论文,但已经表现出了成为当代哲学大师的潜力。42岁的罗尔斯此前并无哈佛的学历,但能够被哈佛相中,显然有其非凡之处。他从1951年开始发表《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即表现出对于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兴趣。此后便潜心于社会政治哲学中最核心的正义问题的研究,这包括基本理论的创新、制度的设计以及对其伦理价值观前提的周密论述。


为此,罗尔斯发表了一系列具有独创性的论文。1958年发表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一文,为其正义理论奠定了基本概念的基础,即把正义定义为“作为公平的正义”,此后数十年,他一直以此作为自己正义观的出发点。到哈佛以后,罗尔斯学术思想的发展出现了新的飞跃。1963年发表的《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及《正义感》,对正义观念的法治主义基础作了深刻的论述。此后他还在《非暴力反抗的辩护》(1966)、《分配的正义》(1967)、《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等文章中,进一步论述了正义制度安排和分配正义方面的重要理论前提。


所有这些文章和研究都为罗尔斯精心写作《正义论》一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罗尔斯一生的著述不多,但非常重视其成果的学术质量、思想的创新性和深刻性,可谓“不鸣则已,一鸣惊人”。他实际上花了近二十年时间才写成《正义论》一书。到哈佛大学以后,他为此书先后三易其稿,并利用大学教授学术休假的时间,到斯坦福高级研究中心集中精力修改完成此书。最终于1971年在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


《正义论》出版以后,很快赢得了理论界的高度评价。该书被西方学者推崇为政治哲学、道德哲学、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的“最伟大的成就”。人们经常把该书当作与洛克的《政府论》、密尔的《论自由》齐名的“自由民主传统的经典著作”,并认为该书是将道德哲学与政治、伦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的尝试,是“在正义与西方文明的当代现实之间的一座桥梁”。这本书在当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以致有人认为,任何人在处理这本书所触及的问题时,如果想要学者们重视自己的工作,就必须表示自己的研究与该书没有脱节。


02

《正义论》展示了罗尔斯精心阐述的严密而条理一贯的理论体系。全书分三大部分:


《理论》篇论述了他关于正义的基本理论,主要概念和范畴,基本出发点;


《制度》篇论述了正义原则如何运用于社会制度,探讨了自由、宪法、多数原则、政治义务、非暴力反抗等重大政治体制问题;


《目的》篇涉及理性、价值、目的、善等伦理价值问题,特别是社会稳定性的伦理基础。


罗尔斯由此而设计了人们相互奉献福祉、公正、和谐、稳定的理想王国。全书涉及内容广泛,论述全面而详尽。其风格也与二战以来英语世界大部分哲学著作有所不同,主要是再度采用较为思辨的语言引经据典地阐述实质性的理论问题,而不是像分析哲学那样较多地集中于语言与形式方面。


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理论贡献表现在政治哲学上重新采用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学说,全面论述了自己“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基本理论,并对功利主义作了相当深刻而全面的批评。他所反复论述的两个正义原则既突出了公民在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应当享受的基本平等及其理论含义,同时又对如何处理经济与社会差别提出了独特的理论标准,并对正义理论的伦理基础作了颇有新意的论证。


政治哲学家虽然往往不情愿受社会现实所左右,而主张以彻底的理论改变世界,但其潜意识中却又摆脱不了与社会现实的干系。反过来,政治哲学的规范性特征也的确可以为某些重大社会政策提供准绳、启发和理论依据。罗尔斯写作《正义论》时的情形便是一个重要的明证。


该书的出版正值西方社会中的黑人等少数民族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方兴未艾,政治反对派要求合法地位的呼声日趋高涨,人们在原则肯定自由市场经济和混合经济体制可以有效地实现资源和产品的配置的同时,也抱怨此过程还伴随着难以接受的收入、财富和权力等方面的巨大差距,因而像福利国家等新的社会政策、政治上更为激进的对个人权利和收入均等的要求也都诉诸正义的理论。罗尔斯颇为抽象深奥的正义理论在20世纪第一次与权利和分配领域的政策主张直接联系在一起,并将当代新自由主义的社会思潮推向了一个高潮。反过来,作为该思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正义理论又推动了西方的社会运动,特别是各种社会团体和少数民族争取平等权利、要求公平待遇、不利者要求有利对待的社会运动。尽管这一运动至今仍在开展中,所取得的成果亦因时因地而异,但思想家所作出的贡献却是不可磨灭的。


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成了西方当代政治哲学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由于其独特的理论贡献,围绕该书的争论和文献也纷至沓来,一直延续到今天。就在《正义论》出版三年以后,哈佛大学另一位年轻的哲学教授诺齐克出版了《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这一坚持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著作,与罗尔斯进行了正面交锋。而就《正义论》召开的各种理论讨论会、发表的专门文集也相当多,足可见学界对该书所提出的基本问题和所阐述的正义原则的重视。罗尔斯本人尽管并不十分雄辩,他本人说不上是个出色的演说家,&127;但在理论上极其严谨,&127;对于各方面提出的商榷和论争都很有耐心地进行答辩(往往是以书面的方式),发表了一些重要的回应文章。一直到90年代,罗尔斯还在与学界的同仁进行争论。最突出的一个例子是他与德国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就正义问题展开的论战。所有这些论争都进一步深化了罗尔斯本人的正义理论,也加深了人们对他的理论的理解和把握。


《正义论》一书不仅在美国发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也迅速传播至全世界,引起各国思想界的重视。该书被翻译成欧洲的所有主要文字,成为东西欧思想界特别是政治哲学领域数十年反复讨论的名著。该书在亚洲也产生了影响,被译成中文、日文和朝鲜文。这也反映出当今世界对于社会正义问题的持久兴趣,学者们认真地讨论该书所提出的正义问题,以便为各国的政治和分配制度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03

罗尔斯是个不轻易写书的严谨的学者,在《正义论》出版以后的20年里,大多发表一些论文,围绕该书的问题发表一些重要的演讲,但没有再出版专著。这段时间的西方思想界也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主要是出现了一些挑战分析哲学传统的所谓后现代思想家。同时,西方社会也开始向后现代文化转变,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罗尔斯本人难免受到这些倾向的影响,开始整理自己的前期思想,陆续发表一些文章,显示出某些思想上的重大变化。他认真地修改了自己在哥伦比亚大学发表的系列讲演和其他讲演及论文,提出了与《正义论》存在相当理论差别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这样,在《正义论》发表22年以后的1993年,他在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政治自由主义》一书,成为代表他晚年思想的学术专著。


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继续论述了《正义论》中“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核心观念,但也对之作出了重要的修正。最重要的是,他所作的哲学解释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他的前期著述以一种“秩序良好的社会”为基本理论前提,这是指一种在基本道德信念上相对同质的、稳定的社会,人们对于构成优良生活的因素存在广泛的共识。所以他在《正义论》中反复论述“秩序良好的社会”这一基本观念。然而,当代社会的基本现实是,诸多不可兼容和不可调和的信念和学说(包括宗教、哲学、道德等方面)多元化地共存于民主制度的基本构架之中。当然,自由的制度和机构本身鼓励这种思想信念的多元化,把它看作是公民基本自由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一现实与罗尔斯所设想的秩序良好的社会存在一定的差距,罗尔斯并不回避这一核心问题,而是认识到这是民主制度存在的恒久条件。他进而深入发问道,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所组成的稳定而正义的社会,尽管深深地被这些自有其道理却互不相容的学说所分割,为什么能够和谐共存于一体?


这正是《政治自由主义》一书所探讨的核心问题。为此,罗尔斯重新定义了“秩序良好的社会”,它已不再是《正义论》中所强调的由其基本道德信念整合的社会,而是由其正义的政治观念整合的社会,而这正义正是对合理而广包的各种学说重迭共识的焦点。作为公平的正义在此并未失去意义,而是成了这种政治观念的一个典范,作为重迭共识的焦点,它意味着可以得到在秩序良好的社会中长期维系的主要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的认可。


罗尔斯认为,这种对合理学说的重迭共识代表了宪政民主制度下可以实现的社会整合最可能的基础。果真如此,那将可继续并完成三个世纪以前西方即开始的思想运动,这种运动伴随着对容忍原则的逐步接受,尽管有点不情愿。这一过程将以完全接受并理解现代各种自由观念而告结束。


罗尔斯是个广义的自由主义者,即使在《正义论》时期,他也没有脱离西方民主自由主义的主流。而《政治自由主义》一书则代表了一种以自由公共理性为基础的鲜明的自由主义,它为解决西方多元社会如今面临的正义问题提供了新的深刻见解。这是面对当代社会和文化的多元化趋势而在政治哲学上作出的新调整,它丰富并发展了西方数世纪以来不断更新的自由主义思想。


《政治自由主义》出版以后,同样引起了学界的很大反响。有学者评论说:

关于现代社会的正义、宽容与稳定,存在许多问题,除非从罗尔斯所提出的理念开始,便很难讨论这些问题。罗尔斯从有关社会和经济正义几近普遍的道德理论转向现代自由国家的政治理论,与其多元论和宽容理论一起,是一种令人印象深刻、惊人而强有力的转变。(载《伦敦书评》)

杰罗米·瓦尔德龙则指出:

在某种程度上,本书是对《正义论》所作的充满说理而又不同寻常的评论,其作者认真地对待回应各类批评者的义务。另一方面,本书为早先出版的那本书添加了诸多细节,特别是他对制度稳定性和基本自由的讨论。然而最重要的是,与对于公共事务的规范性哲学化相反,这本新书是政治哲学的一个决定性的转向。(载《政治自由主义》英文版封底)

从早期比较强调规范性政治哲学,到晚期更为现实地认可多元社会的多重学说和信念,并以重迭共识来解释正义理论和政治民主,反映了罗尔斯在后现代文化发展背景下作出的理论调整和思想转向。一个对自己的批评者、对社会公众和学界负责的严谨学者,不惧怕部分否定或改变自己前期的著名理论,真诚地提出新的学说,这也为学术界树立了榜样。


罗尔斯晚年退休以后,仍然在哈佛大学哲学系开设少量课程。只是健康状况的恶化使他不时中断课程,以致最后不再开课。然而,哲学界的同仁决没有因此而忽视他杰出的学术贡献。1996年,同仁们聚集于美国加州大学,隆重纪念《正义论》发表25周年。来自世界各地的众多哲学家欢聚一堂,向罗尔斯致以崇高的敬意。罗尔斯应邀发表了热情洋溢的演讲,他衷心感谢各国学者特地在此举行纪念活动,并进一步阐述了自己近年政治哲学研究中的新成果。在当代哲学发展史上,为一部政治哲学著作举行世界性的专门纪念会,的确不多见。由此足可见罗尔斯在当代政治哲学史上的重要地位。



来源:齐鲁博士论坛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HJLo7nBlVc6nro8CR39Blw


编辑:李佳怿

72#
 楼主| 发表于 2021-4-1 16:13:4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道德许可效应

什么是道德许可效应

  道德许可效应,指当自己对某事有一个明确的道德标准之后,在做出与这项道德标准相关的行为和判断时,反而更倾向于违背这项道德标准的行为。
  简单来说,当我们觉得自己做了一些好的事情、努力的事情之后,就倾向于做一些坏的事情、堕落的事情,来破坏自己之前的努力。

道德许可效应的实验

  实验:普林斯顿大学心理学家贝努瓦·莫林(Benoit Monin)和戴尔·米勒(Dale Miller)研究刻板印象和决策过程。问普林斯顿大学的本科生两种类别的问题:第一个类别是命题一:大多数女人真的不聪明;命题二:大多数女人更适合在家里看孩子,而不是出来工作。第二个类别是命题一:有些女人真的不聪明;命题二:有些女人更适合在家里看孩子。人们会不太容易驳斥这样的命题。它们看起来或许有点性别歧视,但人们很难驳斥“有些”这个限定词。结果判断前两个命题的学生立刻提出抗议,但判断第二组命题的学生态度则更中立一些。
  断完这些命题后,学生要在一个模拟招聘场景中作出选择。他们的任务是判断几位候选人是否适合某高层职位。这份工作所处的行业一直是男性主导的,比如建筑业和金融业。候选人中有男也有女。对这些刚刚驳斥过性别歧视观点的学生来说,这看起来是项非常明确的任务。他们当然不会歧视一个符合条件的女人。但普林斯顿的研究人员发现,情况正好相反。和那些勉强同意第二组命题认为性别歧视不那么严重的学生比起来,那些强烈反对性别歧视的学生更倾向于选择男性来担任这个职务。当研究人员询问学生的种族主义观点,并提供机会让他们表现对少数种族的歧视时,也出现了这种前后不一的情况。
  学生们因为驳斥了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的言论而感觉良好,因此放松了警惕,更容易作出有歧视色彩的决定。他们更可能根据直觉的偏好作出判断,而不去考虑这个决定和他们“追求公平”的目标是否一致。这并不是说他们想歧视。他们只是被自己之前良好的行为所蒙蔽,没看到这些决定会带来的伤害而已。

道德许可效应的相关现象

  “道德许可效应”也许能解释为什么那些有明显道德标准的人能说服自己,认为出现严重的道德问题是合情合理的,那些人包括部长、注重家庭观念的政治家、打击腐败的辩护律师。例如,一位已婚的电视布道者和秘书发生性关系,一位财政保守派利用公款修自家房子,一位警察对毫无抵抗能力的罪犯施以暴力。大部分人在觉得自己品德高尚时,都不会质疑自己的冲动。而一些人的工作总能让他们觉得自己品德高尚。

道德许可效应不可避免
  所有被我们道德化的东西都不可避免地受到“道德许可效应”的影响。如果你去锻炼了就说自己很“好”,没去锻炼就说自己很“坏”,那么你很可能因为今天去锻炼了,明天就不去了。如果你去处理了一个重要项目就说自己很“好”,拖延着不去处理就说自己很“坏”,那么你很可能因为早上取得了进步,下午就变懒散了。简单说来,只要我们的思想中存在正反两方,好的行为就总是允许我们做一点坏事。

道德许可效应向诱惑屈服
  重要的是,这不是血糖含量低或缺乏意志力造成的。心理学家调查这些纵容自己的人时,他们都认为自己作决定时能够自控,没有失控。他们也没有罪恶感,相反,他们认为自己得到了奖励,并以此为傲。他们这样为自己辩解:“我已经这么好了,应该得到一点奖励。”这种对补偿的渴望常常使我们堕落。因为我们很容易认为,纵容自己就是对美德最好的奖励。我们忘记了自己真正的目标,向诱惑屈服了。

道德许可效应出现的原因

1、大脑中的"我要做""我不要""我想要"决定了是否会出现"道德许可效应"
  斯坦福大学的神经生物学家罗伯特·萨博斯基提出,我们大脑中的前额皮质,也就是我们额头脑门这一块,是指挥人选择做"更难的事情"。但是,就在这脑门小小的这一块地方,还会有区域划分。它分为三部分,左上部分是"我不要"的意志,右上部分是"我要做"的意志,下面最小的地方是"我想要"的意志。这就是我们在工作生活中,常常出现摇摆、犹豫不决,或者抵挡诱惑、克制冲动,这些问题都会因为这三种意志力量的大小而决定。"我不要"和"我要做"两种力量决定了我们做什么,不做什么的时候,"我想要"的力量往往就让人们发生了"道德许可效应"。

2、对于事物判断的绝对道德化,导致人们更容易发生"道德许可效应"
  什么是绝对道德化?就是自己在看待事物时候,都用"好"和"不好"这种刻板的道德标准去评判和区分。比如,你想养成早睡早起的习惯,如果闹铃一响,你就起床了,你会觉得自己很棒,如果闹铃响了,你关了闹铃又睡着了,没按时起床,甚至导致你上班迟到,你就觉得自己很差劲。这就是你对早起这件事情的"好"和"不好"的评判。这种太绝对的判断,让你早起坚持不到三天就会失败。因为我们的大脑不喜欢被控制,这种绝对的"好"和"不好"标准让我们感受不到自由选择的快乐,所以在好的行为中,总是会不由自主地做一点点不好的事。

如何避免道德许可效应

1、多用"我要做"的力量,弱化"我不要""我想要"的力量,明确自己行动目标。
  做事成功的人往往不会纠结于"我不要"和"我想要"之间。这也是王阳明心学中提到的"事上练",知道再多理论,都需要在实践中去磨练,否则不能说真正会用。当你在闹铃响的那一刻,与其纠结我想起床,还是不想起床,不如直接告诉自己,现在我要起床。多说"我要做",少想"我不要"和"我想要",会给你一个简洁高效的工作生活状态。

2、多想事情带来的好处,不给事物贴道德化标签,让习惯成自然。
  无论是习惯的培养,还是坚持一件事情,不是做了就好,不做就不好,而是你知道自己喜欢做这件事情,知道这件事情能给自己带来什么改变,知道这件事情能够实现自己的什么目标。在你决定早睡早起时候,告诉自己,早睡早起可以让自己精神充沛,有助于身体健康,还能让自己从容吃个阳光早餐,上班不迟到。当你不再对早睡早起这些事情标签、道德化去看待,不再认为做就是证明你好,不做就说明你差,那么坚持做这些事情,对于你就不再是难事。

3、减少行为的变化性,避免"道德许可效应"的反复出现
  当你上班后,坐在电脑前,看着堆得像小山一样的工作,会冒出:"这个工作我是早上做呢?还是下午做?"这就是变化性行为的选择,这种问句,我们要尽量避免。可以换一种方式来问自己:"这些工作都需要完成,如果我拖延了,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呢?"也就是说,当进行一件事情时候,我们需要多问确定结果的问题,减少行为变化的选择性问题。当你今天要早睡早起时候,不要问自己,我是10点睡6点起呢?还是9点半睡5点半起?而是问自己,不早睡会不会无法早起,无法早起,会带来什么严重后果呢?

在企业中如何应对道德许可效应的负面影响

管理层的主要职责就是要激励那些不愿主动承担更多责任的员工,但道德许可效应的出现会让管理层左右为难。
  因此,我们建议管理层要多管齐下,避免组织员工出现过多的心理权利。
  首先,管理层不应那么急迫地要求员工承担过多额外的工作,而且要重新评估公司的激励措施(对管理层重新进行培训,让他们管控好对员工施加的压力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企业领导则应当为员工量身定制激励措施,并使其转化为员工积极工作的动力,不要想尽办法控制员工。对于那些主动承担额外工工作的员工,企业领导们就应该给他们更多的非正式积极反馈,并在公开场合多加赞扬。
  企业也应当积极为员工创造一个鼓励自发积极工作的环境。例如,企业可以给员工自由度,调整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以最大程度地激发每个人的工作潜能等。企业也应当多聘请那些表现出很强的意愿和能力成为优秀组织公民的员工,并将优秀员工的故事广为传播。
  此外,企业的高层领导则应当自觉成为标杆模范,而不求取额外的奖金回馈。
  简而言之,避免道德许可负面影响的终极秘诀是在公司中推广良好组织公民的文化和价值观。
原文来源:微信公众号——成林思语
编辑:刘佳莹
73#
 楼主| 发表于 2021-4-3 22:13:4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重思伦理学与形而上学之间的关系——以海德格尔哲学为“视阈”

重思伦理学与形而上学之间的关系

——以海德格尔哲学为“视阈”
作者简介:张志伟,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首批“杰出人文学者”特聘教授(北京 100872)。
〔摘要〕如果以19世纪形而上学的衰落为“坐标”,此前的伦理学以形而上学为基础,此后的伦理学则面临相对主义的难题。在古典哲学中,虽然形而上学为伦理学奠基,但形而上学的自由与伦理学的自由之间存在着矛盾。海德格尔试图把存在问题从形而上学中拯救出来,但就其对“人道主义”的批判而言,海德格尔哲学中有存在论而没有伦理学。虽然伦理学面临着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两难抉择,但我们这个时代对伦理学的需要却是前所未有的。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或许我们首要应该考虑的是人与人之间、国家之间乃至文化之间能够和平共存而作为“底线”的基本规则。
〔关键词〕伦理学 形而上学 海德格尔 全球化

在现代哲学之前——我把19世纪以前的哲学称为“古典哲学”,把20世纪以来的哲学称为“现代哲学”——伦理学建基于形而上学之上,在中世纪亦以基督教神学为基础。不过,随着18世纪启蒙运动的兴起,以及19世纪黑格尔之后形而上学的衰落,伦理学不再依附于神学和形而上学,但却面临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的难题。当然,这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伦理学与形而上学之间似乎原本就存在着矛盾。通常我们说,伦理学以自由为前提,但当我们以形而上学作为伦理学的基础时,只有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自由因”,人的自由仍然是难以解释的。随着形而上学的衰落,人的自由仍然是问题,伦理学似乎失去了基础。就此而论,当我们重思伦理学与形而上学之间的关系时,可以以19世纪形而上学的衰落为参照系。

关于形而上学,我们在讨论过程中可能会使用一些相近的概念。ontologia(英文为ontology)是17世纪经院哲学家作为形而上学的同义语而生造的概念,过去译作“本体论”,按其本义则应译作“存在论”,这已经是学界的共识了。不过,由于约定俗成的缘故,例如斯宾诺莎的哲学体系通常被区分为本体论、认识论和伦理学,更重要的是因为海德格尔的关系,他声称此前的形而上学遗忘了存在——也就是说,此前的ontology打着“存在论”的旗号而实际上并没有思存在——所以我们没有改变以往“本体论”的翻译,只是把海德格尔的ontology译作了“存在论”。这不仅是因为语境不同,也有义理上的区别。总之,不得已而为之。

伦理学关涉人与人之间、人与自身之间以及人与更高的存在之间的关系。虽然伦理(希腊语ethos)与“道德”(拉丁语moralis)均由“风俗习惯”而来,不过在中文语境中,我们可以在两者之间做一些区分:“伦理”偏重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伦理规范,“道德”则偏重于个人的道德修养或境界。尽管都是“应该”做什么的准则,伦理规范相对而言属于外在的约束,道德境界则属于内在的理想。当然,这个区分是相对的,伦理规范完全可能内在化而成为人的道德理想。伦理道德在历史上以习俗或宗教为基础,在哲学上则以形而上学为基础。如果说宗法、宗教和哲学(形而上学)可以看作或者曾经是维系一个文明之统一的整体性价值观念,那么,伦理道德即是这一价值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它的具体体现。自17世纪以来,尤其是自19世纪以来,由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以及形而上学的衰落,传统观念逐渐失去了对人们生活的现实影响力,伦理学逐渐摆脱形而上学的限制而成为哲学家们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以至于人们有时称之为“实践哲学的转向”。然而,伦理道德原本是维系文明之统一的价值观念的一部分,如果伦理学失去了宗法、宗教和形而上学等——我们主要讨论伦理学与形而上学之间的关系——的基础,它将面临着怎样的困境?这是当今时代的一个重大课题。

那么,为什么要以海德格尔哲学为“视阈”?

当我们讨论伦理学与形而上学之间关系的时候,海德格尔哲学恰恰起了一个凸显其困境的作用。19世纪以后的哲学家在伦理学问题上往往面临着类似于“布里丹的驴子”面对两堆青草时的困境:一边是形而上学的绝对主义,另一边是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当我们以形而上学作为伦理学的基础的时候,这个基础是“自由因”,而以之为基础的伦理学却无法解释人的自由和独立性。当我们抛弃形而上学的基础之后,伦理学则面临着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困境。海德格尔试图跳出布里丹驴子的困境,他一方面批判形而上学,但却把存在问题从中拯救了出来,另一方面试图以存在的“尺度”或“秩序”取代人间的“尺度”或“秩序”,不仅没有允诺为伦理学重建基础,甚至当他以存在论作为“源始的伦理学”的时候,实际上取消了通常意义上的伦理学,以至于学者们经常会争论海德格尔哲学有没有抑或可不可以有一种伦理学的问题。我们并不认为海德格尔的方式是成功的,不过作为抵御虚无主义的一次(也许是)失败的尝试,却为我们思考伦理学与形而上学之间的关系问题提供了一个视角,因为它凸显出了当代伦理学的困境。

海德格尔哲学有前后期之分,我们主要关涉前期代表作《存在与时间》及后期的思想。本文意在呈现伦理学面临的难题,这些难题原本是西方哲学特有的,但由于差不多全世界都走上了西方文明开创的现代化道路,以至于我们今天也面临着同样的难题。

在传统上,哲学作为解决终极问题的理论学说通常总是某种整体性的规划或体系,虽然它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分支”或“部分”,例如形而上学(本体论)、认识论和伦理学等,但一种哲学理论在整体上总是要自洽的。一位哲学家可以主要讨论形而上学问题而没有讨论伦理学问题,但他的理论却不能从中引申出某种自相矛盾的伦理学。原因很简单,就像笛卡尔把人类知识比喻为一棵大树一样——形而上学是根,物理学是树干,其他科学是枝杈和果实——形而上学是为包括伦理学在内的一切知识奠基的。甚至在晚期希腊哲学中,哲学家们抛弃了形而上学之后也是如此。他们退回到前苏格拉底的宇宙论,以便为伦理学重新寻求根据。伊壁鸠鲁主义和斯多亚学派均以某种宇宙论作为伦理学的基础,都主张按照自然的本性生活,只是对自然的本性理解不同。这意味着,在传统哲学中,鉴于人的有限性,伦理学必须以某种形而上学作为基础。

形而上学试图为一切知识奠基,其理想架构体现为目的论的体系,因为它要解答的是终极之问。因此,尽管自公元2世纪以来,基督教与希腊哲学相互融合,形成了一种以神学为背景,以绝对超越的上帝为核心的基督教哲学。但是,随着经院哲学的衰落,哲学回归自身,一种更加自洽的形而上学便脱颖而出。对它来说,宇宙是自成因果的:“作为原因的自然”(natura naturans)与“作为结果的自然”(natura naturata)是一个自然——自然自己是自己的原因,自己是自己的结果——这就是斯宾诺莎和黑格尔的形而上学的基本原则。然而,问题是:尽管近代哲学淡化了上帝的绝对超越性,但人却仍然只是宇宙的结果,而不是宇宙的原因。所以,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只能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自由因,除此之外都是它的结果。我们或许可以解释实体的自由(实体即自因),却无法解释人的自由;而人如果没有自由,伦理学也就无从谈起。人的有限性意味着他的存在需要更高的基础和根据,安身立命的规矩不是由他自己制订的:他不是受自然法则的限制,就是受形而上学基础的制约。因此,人因为有限性而没有自由,即便哲学家们为人的有限存在确立了形而上学的基础,他仍然因为受制于这个基础而不是自由的。这个问题曾经以绝对超越的上帝与人的意志自由之间的矛盾而苦恼过教父哲学时代的奥古斯丁,同样也困扰着此后的形而上学家。斯宾诺莎的代表作《伦理学》体现出其哲学的根本诉求:本体论是基础,认识论是通达这一基础的方式,而通达此基础的目的则是为了给人确立安身立命的根据。

斯宾诺莎以实体即自因作为基本原则,视思想与广延为实体的两个本质属性,万物皆为实体之属性的“分殊”,从而为伦理学奠定了基础。但是,一方面与因果律相关的“实体即自因”自身包含着矛盾,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的先验辩证论之第三组二律背反揭示的就是这个问题;另一方面,在斯宾诺莎哲学中,只有实体是自因的,世间万物都由于“在他物内通过他物而被认知的东西”而隶属于因果法则,人之自由则要通过认识神的方式来实现,而“神”对斯宾诺莎来说不过是神圣的自然必然性,由此就有了“自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的说法。然而,按照康德,试图通过认识通达自由境界是不可能的,因为认识所能通达的只是必然性。所以,在斯宾诺莎哲学中仍然存在着自由与必然、实体与样式之间的矛盾。黑格尔以“实体即主体”的原则来弥补斯宾诺莎实体学说的缺陷,以实体自身就具有能动性(主体性)来解释“作为原因的自然”如何自我运动、自我实现为“作为结果的自然”,把宇宙解释为一个自己完成自己的目的论体系。同时,黑格尔试图消除主客二元论,他以人类精神作为绝对精神的体现,由此把必然与自由统一了起来:宇宙是一个从潜在、展开到现实的目的论的“圆圈”,所有的结果原初就蕴含在开端之中,一切都是必然的;另一方面,实体即主体,宇宙的生成乃是自我完成的,所以又是实现自由的过程。黑格尔将人类精神看作绝对精神的“代言人”,人类精神认识绝对的过程归根结底乃是绝对精神认识自己的过程,因而世界历史是自由的实现过程。看起来,黑格尔将形而上学和伦理学以及自由与必然统一了起来,但实际上人类精神不过是绝对精神实现自己的自由的工具。

讨论形而上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问题,康德是无论如何都绕不过去的。在古典哲学中,康德或许是唯一充分意识到了、也揭示出了、并且试图解决形而上学与伦理学之间的矛盾的哲学家,他独树一帜,不再考虑以形而上学为伦理学奠基,而是以伦理学为基础为形而上学寻求出路。

形而上学一向以科学乃至最高的科学自居,解决形而上学的问题必须通过认识论的方式,这注定了形而上学与其理想背道而驰的命运。按照康德,形而上学是人类理性不满足于自身的有限性,试图超越自身通达无限永恒的自由境界的理想,而科学则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且不论形而上学因其对象的超越性而不可能成为像自然科学那样的科学,即便它能够成为科学也不可能为伦理学奠基。因为它达到的是必然,而伦理学的基础必须是自由。因此,科学与伦理学之间是不能兼容的,以科学自居的形而上学也是如此。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康德需要做两方面的“协调”:一方面需要协调自由与必然,另一方面需要协调人类理性与纯粹理性;前者相关于道德与科学,后者相关于伦理学与形而上学。这两方面的协调集中于一点:道德法则乃理性之自律。就其面临的哲学问题而论,康德既要证明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同时还要证明人的自由,并且为之提供形而上学的根据,他的解决方式是倒转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哥白尼式的革命”。问题是:我们如何能够在承认自然界服从于严格的自然法则的前提下,仍然认为作为自然存在物的人是可以有自由的?康德的回答是: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由于他只能通过有限的方式认识事物,因而他的认识能力既是认识的条件,也是认识的限制。这一条件作为“先天认识形式”可以保证我们关于事物的经验所形成的知识具有普遍必然性,但不可能认识事物自身。虽然如此,从逻辑上我们必须以这个超越了认识能力的事物自身作为认识的前提条件,而这意味着某种无条件的东西在逻辑上是可能的,从而自由是可以设想的。康德称之为“先验的自由”,这便为一种伦理学提供了可能性。由于这个“先验的自由”是由不可知论引出的结果,因而康德采取了“绕圈子”的方式,以“先验的自由”为伦理学提供了可能性,再通过证明道德法则来印证自由的现实性,康德称之为“实践的自由”。看起来,康德把自由与必然统一了起来,自由即自律,道德法则与自由是一回事,但实际上康德仍然无法避免形而上学与伦理学之间关系的难题。首先,道德法则出于理性自律,但这里的理性并不就是人类理性,因为人类理性是有限的理性,因而康德实际上还要为人类理性寻求更高的根据。其次,对康德来说道德法则是无条件的,它不依赖于神学,也不需要形而上学作为基础。但是,道德法则仅与实践理性有关,它影响的是行为的动机。行为一旦做出就不再由道德法则决定,而是受自然法则的制约。正如理论理性的自然法则不能僭越到实践理性的领域一样,实践理性的道德法则也不能超越自己的界限去决定道德行为的实现,唯有超越的上帝才有可能协调这两个领域的一致性。因此,不仅实践理性需要“公设”,而且就康德哲学之整体而言,亦最终指向了一种道德神学。或许对启蒙主义的反思使康德意识到了建立在基督教神学基础上的伦理学随着宗教信仰的衰落有面临崩溃的危险,但作为古典哲学家的康德并没有像尼采那样宣称“上帝死了”。在康德哲学中,没有建立在基督教神学基础上的道德,但却需要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神学。在某种意义上说,从康德哲学出发可以有不同的道路,但每一条道路似乎都指向了形而上学的终结:黑格尔把康德的人类理性与纯粹理性合而为一,视人类精神为绝对精神的现实化;尼采则倒转了柏拉图主义,类似将康德的纯粹理性还原为人类理性,主张以“超人”重估一切价值。所以,海德格尔把黑格尔和尼采都看作是形而上学的完成,并且称尼采为最后一位形而上学家。

由此可见,在古典哲学中,伦理学与形而上学之间存在深刻的矛盾。下面,我们以海德格尔哲学为“视阈”进一步讨论形而上学衰落之后伦理学面临的困境。

二   

所谓以海德格尔哲学为“视阈”,就是借助于海德格尔哲学来重思伦理学与形而上学之间的关系。这并不意味着海德格尔就是正确的,也不意味着海德格尔解决了问题,主要是因为他的思考凸显了伦理学在当今时代面临的难题。

古典哲学的主流是形而上学,但现代哲学一般而言是拒斥形而上学的。同样是批判形而上学,英美分析哲学一脉强调的是形而上学不是科学,而海德格尔强调的却是形而上学太科学了,或者说由于形而上学像自然科学对待自然存在物一样对待存在,因而表面上看形而上学是研究存在的,但实际上研究的是存在物,故而始终与存在擦肩而过失之交臂——海德格尔称之为“存在的遗忘”。如果形而上学是一切科学的基础,那么,所有的科学包括伦理学都建立在“遗忘存在”的基础之上。所以,海德格尔致力于将存在问题从形而上学中拯救出来。对于现代哲学的“主流”来说,形而上学的衰落意味着伦理学摆脱了宗教和形而上学的限制,而海德格尔重提存在问题则意味着要以某种非形而上学的方式重思存在。仅就早期代表作《存在与时间》而论,他试图以关于此在的生存论分析构建“基础存在论”而为一切存在论奠基,于是也就关涉了伦理学与存在论的关系问题。如前所述,存在论原本是形而上学的同义语,但按照海德格尔,形而上学从来就不是存在论。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海德格尔准备以存在论为伦理学重建基础?回答是否定的:他不是要让存在论为伦理学奠基,而是要让伦理学回归存在论。不甚恰当地说,其结果实际上取消了伦理学。

伦理学关涉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关涉人世间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境界,而“意义”和“价值”便涉及了“意义世界”的问题。或者说,伦理学的意义建立在世界的意义的基础上。哲学(尤其是古典哲学)致力于为我们面前的世界提供意义的证明。哲学家们通常是用一个完美的本质世界为变动不居的现象界提供基础和根据,这意味着一切意义(包括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均来源于一个超感性的本质世界。换言之,“人间的秩序”(现实世界)源于“天上的秩序”(理想世界)。伴随着形而上学的衰落,这个理想世界亦崩溃了。海德格尔在胡塞尔现象学方法的启发下致力于克服传统哲学主客二元论的痼疾,反对仅仅从对象性的思维方式把存在当作理性认识的对象,主张从人这种存在者——海德格尔称之为“此在”——更加本源的生存活动出发去“显现”存在。世间万物中唯独人这种存在者居于存在与存在者“之间”,它是始终处在“去存在”之中的在者,因而存在(Sein)能够在此(da)存在出来,这就是人之为此在(Dasein)的意义。对海德格尔来说,世界的意义不是通过思想来把握的,而是通过此在的生存活动而生成的。所以,同样是zu sein(to be),在形而上学那里是“是什么”的范畴,而在海德格尔这里则是“去存在”的生存论规定。换言之,形而上学关于存在的范畴体系其实是关于存在者“是什么”的规定,而存在本身则需要此在“去存在”的“生存论规定”来显现。

不过,海德格尔关于意义世界的生存论规定只是揭示了生存实情,并不见得给世界提供了某种合理性的证明。恰恰相反,这个意义世界一向处在“沉沦状态”。《存在与时间》从“在世界中存在”(In-der-Welt-sein)这一生存论的整体现象入手分析此在的存在即生存(Existenz),最终将生存的整体性规定为“操心”(Sorge)。操心的结构为生存、被抛和沉沦。这意味着,此在是始终处在去存在之中的(生存)、被抛入可能性境域的、逃避自己的能在而沉沦在世的在者。此在虽然是“去存在”的在者,但“去存在”意味着此在必须面对可能性自己去筹划选择,并为此承担责任。于是,“去存在”之生存便成了此在不能承受的重负,它不愿意自己去存在,而宁愿把自己的存在交付给“他人”,亦即“常人”,这就是此在的“沉沦”(Verfallen)。所以,此在在日常生活中面对的意义世界是一个由闲言、好奇与两可组建起来的常人世界。这就是说,此在作为“自由-能在”的在者实际上并没有自己去存在,这种非本真的状态构成了此在生存的常态。那么,既然这是此在日常生活中的常态,为什么说这种状态是非本真的呢?按照海德格尔,恰恰唯有能自己去存在的此在这种在者能够不自己去存在。更重要的是,此在在日常生活中所依赖的常人“查无此人”且“从无此人”。换言之,此在实际上是以自欺的方式生存在世,而所谓沉沦就是此在“从自身脱落到自身”——归根结底还是此在自己在生存。于是,海德格尔试图通过“提前到死中去”向死而在,让此在立足自身而在世,勇敢地承担起让存在显现的重任。因此,形而上学之所以遗忘了存在,在此在这里有其根源,因为此在一向在逃避自己的存在。当然,此在无论如何也是存在者,如何让它面向可能性,乃至于把自己当作可能性便成了问题。就此而论,海德格尔提出了一种别具一格的时间观。此在之生存以时间性为结构,生存论的时间不是以现在为核心的线性流逝,而是以将来为核心的立体结构。将来(Zukunft)不是“去远”而是“来临”,所以此在的生存不是消融于未知中,而是把可能性收回到自身来。如此这般,此在便能够始终保持自身为可能性的整体能在。

问题是:是不是如此一来存在问题就得到解决了?非也。《存在与时间》出版之后海德格尔便陷入了困境,他终于明确了自己的思想——无论此在本真地在世还是非本真地在世,通过它的生存活动而显现的存在都不过是此在的存在,还不是存在本身。此在居于存在与存在者“之间”,它的生存活动既是对存在的显现,也是对存在的遮蔽,但我们只能通过揭示或解蔽的方式去接近不显现的存在。困难之处在于:如果一切存在者存在着,那么存在本身便“不存在”,当存在本质性地现身(wesen)之际,存在者存在出来了,存在自身则蔽而不显。因此,存在作为一切存在者之“元基础”(Urgrund),对我们来说却是“离基深渊”(Abgrund)。居于存在与存在者之间的此在实际上只能“察觉”到存在者这一边,另一边相当于虚无。因此,海德格尔把惊异于存在者的存在的形而上学看作哲学的“第一开端”,而把对于存在不存在(无)的惊恐看作“另一开端”。他倡导跃入深渊去测度存在:“对于基础的探基必须冒险一跳,跃入离-基深渊之中,必须去测度和经受住离-基深渊本身。”

由此可见,海德格尔并没有解决伦理学的基础问题,而是激化了问题。

首先,大多数现代哲学家以“形而上学不是科学”来拒斥形而上学,海德格尔则强调,恰恰是因为形而上学太科学了,所以不可能回答存在问题。按照康德,如果形而上学是科学,它就不可能为伦理学提供基础,因为一切科学知识都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而伦理学必须以自由为前提。在科学不能解决自由问题这一点上,海德格尔和康德是一致的,但海德格尔的自由与康德的自由是不同的。此在被抛入可能性的境域,它是去存在的能在,因而此在是自由的。但是,此在的自由源于存在,所以此在的自由并不是人的自由,它是存在论的自由、生存论的自由,不是伦理学的自由。

其次,形而上学的衰落激发了某种人道主义的潮流,海德格尔对此深感忧虑。在后期思想中,海德格尔借助于尼采来反思形而上学问题,他称尼采是形而上学的完成,是最后一位形而上学家。尼采自称是柏拉图主义的颠倒,他通过从根本上取消超感性世界而肯定我们生存于其中的感性世界,主张以往哲学家们归之于存在或超感性世界的所有意义原本都属于感性世界。当费尔巴哈把宗教看作是人的本质的异化的时候,他的思路和尼采是一致的。人们把现实世界中一切美好的东西异化为宗教信仰或形而上学理想,其结果就是理想世界是富有的、现实世界是贫穷的。海德格尔认同尼采对形而上学的批判,但他认为,当尼采试图把归于超感性世界的意义和价值还给感性世界时,他与形而上学一样都是从人类的角度出发的。就此而论,海德格尔既不可能像形而上学那样以存在为伦理学提供基础,也不可能像尼采那样以“超人”为现实社会立规矩,实际上他根本就没有为伦理学提供基础的打算。在海德格尔这里,有存在论,没有伦理学。

再次,伦理学通常是为现实生活提供伦理规范和道德境界的,它解决的是人的问题。但在海德格尔眼中,由闲言、好奇和两可组建的现实生活乃是由“公众舆论”控制的沉沦世界。闲言无所不说,好奇无所不看,穷尽了一切可能性,使我们的生活一向处在两可之中,看似日新月异却什么都没有发生。海德格尔对日常生活的生存论分析就是要揭示此在的生存论机制,破除所有的规范,让每个此在立足自身而在世。这样的存在论——如果有这样的存在论的话——是不可能为现实社会“背书”的。与此相关,海德格尔看起来批判现代性,但同时也是反传统的,他将此在之去存在指向了将来的无限可能性,却又与现代性殊途同归,窃以为这构成了海德格尔哲学中的吊诡之处。或许施特劳斯坚持要回归古典传统,有他自己的道理。

最后,就海德格尔关于存在的思想来说,很难想象存在如何能够为任何一种伦理学奠基。哲学诞生于希腊人走出神话和宗教而以思想照亮世界,以存在为认识对象的形而上学是一种高级的思维方式,这种概念思维被黑格尔看作是把握绝对精神的最高的认识方式。但是,海德格尔眼中的存在却是虚无的深渊。所以,形而上学之所以遗忘了存在,归根结底在于此在本能地在逃避存在。在《存在与时间》中,此在在情绪中现身,尤其是在最极端的情绪“畏”(Angst)中现身。畏启示着无,此在在畏中意识到,我存在且不得不存在,乃至于不得不能在,被嵌入到无的背景中,被逼回自身。在后期思想中,海德格尔更多地强调存在在现身为存在者之际自身不在,因而存在作为存在者的基础相当于离基-深渊。无论是从可能性的角度,还是从虚无-深渊的角度,都难以设想一种伦理学。

所以,海德格尔并不是要为伦理学奠基,他思考的是一个更大的问题,即西方文明如何走出困境的问题,他的“源始的伦理学”是存在论,而不是伦理学。


       三      


如前所述,我们重思伦理学与形而上学之间的关系可以以19世纪形而上学的衰落为“坐标”,因为在古典哲学中形而上学是主流,伦理学以形而上学为基础。这个基础当然是成问题的,不过随着形而上学的衰落,问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不再是以什么样的形而上学理论为伦理学奠基,而是伦理学的基础是什么。

伦理学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而且其地位和意义越来越突出。人诞生于社会性的生存方式,伦理道德源于风俗习惯。风俗习惯是维系某个社会群体的准则,这些准则往往扎根于原始宗教、神话和宗法秩序,构成了维系人之社会存在的统一性的纽带。就此而论,套用文化人类学的概念,伦理道德实际上具有“地方性知识”的特征。不过,随着人类相互之间交往的扩大,社会性的群体越来越大,从最初的具有血缘关系的氏族到超越氏族的民族,从单一民族而形成多民族的文明,及至今天,超越不同文明而形成全球性的“地球村”,在这个过程中,仅仅适应于某一民族和文明的“风俗习惯”就不够用了,必须有世界性的宗教或伦理道德才能在政治治理的统治方式之外形成具有凝聚人心的统一性纽带。因此,虽然伦理道德通常是“地方性的知识”,但是这种“地方性”在不断地扩大,尤其是当伦理学以调整人际关系的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时候,它所寻求的不能是“地方性的知识”,而是具有普遍性的法则。过去,这一道德法则以宗教或形而上学为基础。随着宗教和形而上学逐渐失去了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力,伦理学的作用和地位便越来越突出了,甚至有“实践哲学的转向”的说法。但这也面临着新的问题:我们如何跳出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的两难抉择?

伦理学作为一个学科乃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准确地说是西方哲学的产物。哲学作为对真理的追求,从来没有把自己看作“地方性知识”,它要获得的是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知识。应该说,没有哲学对知识的追求就不可能有后来自然科学知识的发展。问题是:哲学家们如何能够超越个人乃至西方文化而作为人类理性或人类精神的“代言人”?在某种意义上说,哲学是通过思想的抽象来通达普遍性的。所以,伦理道德源于风俗习惯,但伦理学却必须超越风俗习惯,获得普遍的伦理规范和道德法则。问题在于:在古典哲学中,这种普遍性是建立在形而上学的基础之上的,一旦失去了这个基础,伦理学便不得不面对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的难题。

在某种意义上说,哲学伦理学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是近代以后的事。通常维系文明的价值观念均与宗教或带有宗教性的意识形态有关,哲学则属于极少数人的精英文化,其影响具有非常大的局限性,即使在哲学的诞生地希腊也是如此,否则就不会有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这样的事发生。近代以来,伴随着自然科学的兴起,哲学的价值才越发受到重视。在西方文明中,哲学寻求的是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知识,因而不仅超越了个人的意见,而且超越了群体乃至文明的局限,虽然它也是或者说曾经是“地方性的知识”。伦理学的研究领域是社会现象,而社会现象不像自然现象那样具有可重复性和稳定性,可以抽象出规律和法则,所以社会现象有没有普遍的规律一向是成问题的。但是,既然伦理学要成为知识或者科学,它就不能仅仅是“地方性的知识”,人们一定会在社会现象中寻求普遍性的东西。其实,既然同属于“人类”,都具有社会性的生存方式,不同文明就会有一些相同的伦理规范,例如做人要诚实,不应该说谎。甚至还形成了一些被称为“金律”的准则,如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西方文化中也有类似的箴言,拉丁谚语quod tibi non vis fieri通常就译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但是,伦理学寻求的是可以经得起理性证明和质疑的普遍法则,而不是看起来有道理的格言警句。换言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明和根据。所以,在古典哲学中,伦理学一方面以形而上学为基础,另一方面作为哲学的一部分同样需要认识论的证明。

19世纪形而上学的衰落是轴心时代没落的一部分,按照雅斯贝尔斯的轴心时代理论,公元前800年至公元前200年,世界各大主要文明相继构建了影响此后两千多年的核心理念。其中,印度、伊朗和巴勒斯坦形成的观念是宗教性的,只有希腊人创制了哲学,中国的诸子百家则是类似半哲学半宗教的思想。随着宗教逐渐弱化了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哲学因为与自然科学的天然联系而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但是,在形而上学衰落的背景下,伦理学的基础问题越发凸显了出来。

我们讨论了形而上学与伦理学之间的矛盾,讨论了海德格尔的存在论与通常的伦理学之间的冲突。就此而论,前者说明了形而上学不能为伦理学奠基,后者表明基于人道主义的伦理学也是成问题的,因为它不仅不能抵御虚无主义的威胁,而且有陷入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危险。于是,我们就像布里丹的驴子面对两堆青草那样陷入了困境:要么是绝对主义,要么是相对主义;要么回到过去的传统,要么面对不确定的未来。B.威廉斯在《伦理学与哲学的限度》一书的序言中说:“我的结论是,现代世界对伦理思想的需求是没有前例的,而大一半当代道德哲学所体现的那些理性观念无法满足这些需求;然而,古代思想的某些方面,若加以相当的改造,却有可能满足这些需求。”在我看来,古代思想能不能满足我们的需要尚不得知,但现代世界对伦理思想的需求没有前例则情况属实。自17世纪科学革命、18世纪启蒙运动和工业革命以来,几乎全世界都在西方文明的引导下走上了现代化的道路,发生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这意味着,轴心时代维系各大文明的价值观念逐渐失去了对社会生活的现实影响力,存在、实体、真理、上帝、天、道……这些曾经构成了各大文明之最高的绝对价值相继陨落。在全球化时代的今天,我们面临的是极端矛盾的现实:一方面是经济市场的一体化,另一方面所有不同文化的价值观念碰撞到了一起。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对伦理学有更高的要求。虽然全球化在今天遭遇挫折,但我们生活在连成一个整体的地球村已经成为事实的时代,我们却似乎没有为此做好准备。某一个社会群体自身内部可以由伦理规范协调成员之间的关系,但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或者说在不同国家之间,却仍然奉行着“丛林法则”,这当然不是构建某种统一的伦理规范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但反过来说,我们的确需要有这样的伦理规范。显然,各大文明的传统观念随着全世界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而失去了现实影响力。更重要的是,即便能够返本开新,但它们都具有“地方性知识”的特点,如何让它们成为地球村的普遍共识,跨越文化之间的屏障呢?不过,恰恰在这样的背景下,伦理学因为失去了形而上学的基础,反而有了用武之地,这就是威廉斯所说的:现代世界对伦理思想的需求是没有前例的。

的确,面对当今时代的种种问题,伦理学有很多可以做的工作。仅就我们所讨论的问题而言,伦理学首先需要重新确定自己的方向。既然古典哲学以“天上的秩序”(理想世界)为“人间的秩序”(现实世界)奠基的方式失效了,立足“人间的秩序”又面临着文化之间的隔阂与相对主义的困境,那么我们不妨转换一下思路,不再考虑最高的普遍法则,而是先来确立全球化时代不同文化之间和平共存的“底线”。不错,时至今日,全球化遭遇挫折,但显而易见我们不可能退回到从前了,气候变化、生态危机、恐怖主义、瘟疫……所有这些都唯有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出发,在全球合作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或许,形成某种能够把全世界所有的民族凝聚为一个整体的核心理念还有待来日,这需要各个文明共同参与构建新的轴心时代的价值理念。我们现在可以做的就是走出“丛林”,形成全球化时代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国家的人们可以和平共存相互交往的基本规则。

在我们这个时代,伦理学需要做很多事,伦理学可以做很多事。


原文来源:道德与文明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3UoQvFAt0lj-7-O-SAY9Aw
编辑:刘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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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25 15:14: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人工智能可以成为道德大师吗


  作者简介:夏永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人文和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哲学国际中心副研究员(广东珠海 519087)。


  〔摘要〕如何让人工智能做出令人满意的道德决策?这既是一个机器伦理问题,实质上也是一个元伦理学问题,对它的解答可以实现二者的双向启蒙,最终帮助我们理解道德的本性。机器伦理中存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主要建造道德能动者的方案,二者分别体现了元伦理学中的理智主义和反理智主义,前者将道德知识视为显性的事实和规则,将道德决策视为遵守规则的过程,后者则更多地将道德知识视为一种技能知识,将道德决策视为复杂情境中的熟练应对。基于对两种方案实例的讨论,可以看出自上而下方案面临着框架问题和常识问题的困扰,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先天限制,因而模拟人类道德是不可能的;自下而上方案虽然不存在先天限制,可以生成内禀的道德规范性,但仍面临技术上的工程限制和安全上的规范限制,因而模拟人类道德是困难的和不可欲的。这在元伦理学层面提供了一种理论判决,即反理智主义比理智主义更为准确地把握了人类道德的本性,我们不能仅仅依靠遵守规则而成为道德大师,相反,只有依赖漫长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达致道德成熟。
  〔关键词〕道德能动者 人工智能 机器伦理 理智主义 框架问题


  为克服人工智能的自主决策所带来的安全风险,有必要让人工智能成为一个道德能动者(moral agent)。然而,除非人工智能成为道德大师(moral master),即它的道德表现达到人类的顶尖水准,否则我们并不会放心地将道德决策转交给它。因此,相比于如何让人工智能成为道德能动者,我们更应关心它如何成为道德大师。关于前者,国内外已有大量讨论,但关于后者仍鲜有论述。实际上,这是两个逻辑上正交的问题。一个机器人可以缺乏道德能动性(moral agency)的先决条件,比如意向性、意识、责任性与自由意志等,但却可能做出符合人类道德规范的完美决策。同样,即便一个机器人满足所有道德能动性的条件,却可构想它实际做出的道德决策不尽如人意。


  很多人对人工智能的道德发展潜力表示乐观。因为人类道德决策总会被各种偏见、情绪或私利所污染,而机器由于没有人类的这些弱点,只要它掌握了正确的道德知识和规则,其道德决策将更为公正、无私、理性和融贯。所以,人类总是不可避免地作恶,机器人却可以成为道德大师。这种观点一方面反映了元伦理学上的理智主义(intellectualism),即把道德知识视为可被显性表达的命题知识(know-that),把道德决策视为基于显性道德知识的理性推理,而无关情绪、直觉与习惯;另一方面则反映了机器伦理中瓦拉赫和艾伦所说的自上而下方案,它试图仅仅依赖基于规则的推理而把任务分解为一系列可计算的亚任务,最终实现实践推理和道德决策。


  但从与之对立的立场来看,人工智能恰恰极为缺乏道德发展潜力。元伦理学中的反理智主义(anti-intellectualism)认为,道德知识更多是一种技能知识(know-how),成熟的道德决策不可避免地会诉诸情绪、直觉和习惯,而非仅仅诉诸基于规则的实践推理。与之对应的自下而上进路,则试图通过不断试错的演化或学习来接近某种期望的表现,通过非理智因素引导的行动来模拟人类水平的道德行为。由此可以做出相反的推论:人工智能与人类相比并无先天的道德优势,因为它在决策和行动上需要模拟人类的非理智因素——而现在的人工智能技术恰恰难于此道。


  在这个意义上,由于两种机器伦理进路分别绑定了不同的元伦理学,比较分析它们各自的技术前景,显然可以为理智主义与反理智主义的争论提供经验证据乃至理论判决;反过来,对两种元伦理学立场的探究,也可以为我们揭示机器伦理研究的方向和限度。本文的目的正在于,通过对人工智能可否成为道德大师的探究,实现一种机器伦理与元伦理学的双向启蒙(mutual enlightenment),最终帮助我们理解道德(morality)的本性。为此,本文将首先梳理反理智主义与理智主义在人工智能和伦理学史上的分途;然后基于对相关案例的考察,分析两种进路在机器伦理中所面临的困境,重估理智主义与反理智主义之争;最后,本文将基于认知科学中的相关论述,从正面阐述道德大师是如何做出道德决策的,最终回答这一问题: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道德大师?

一、理智主义与反理智主义的分野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机器伦理进路在工程学中分别体现为符号主义和非符号主义(包括神经网络、遗传算法、强化学习、统计学习和行为主义等),二者的差异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表征模式的差异。符号主义采用了符号表征,通过任意的原子符号及其所构成的符号表达式来表征世界状态,而非符号主义则要么完全反对表征的作用,比如布鲁克斯的情境机器人学,要么采取了替代的表征概念,比如联结主义的分布式表征。其二是对环境的响应和决策过程的差异。符号主义通过对世界模型的计算来规划行动,它遵循着“感知-模型-规划-行动”的程序;而非符号主义既不建立世界模型,也不预先植入的显性规则,而是通过演化和学习中获得的行为趋向来实现对环境的恰当响应。


  两种人工智能进路背后包含了不同的哲学预设。德雷福斯指出,符号主义预设了笛卡尔以来的理智主义。它隐含了一套知识论和本体论假设,前者认为一切知识都可以形式化为以逻辑关系来表达的事实集合,后者主张存在是离散的事实的集合,它们以特定的逻辑或数学规则组合起来。这些观念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并贯穿了从笛卡尔和莱布尼茨到逻辑实证主义的漫长哲学传统,最终构成了经典人工智能的前提预设。它意味着人的心灵是一种依据逻辑规则对原子命题做计算操作的符号装置。与之相反,非符号主义则与反理智主义哲学传统若合符节。在德雷福斯看来,神经网络抛弃了符号主义中的意义原子论的假定,更加倾向于“整体论”或“格式塔”的观念,并可能证明“海德格尔、晚期维特根斯坦和罗森布拉特认为智能行为并不需要关于世界的理论的观点是正确的”。而强化学习响应了梅洛-庞蒂关于技能学习的观点。能动者根据奖励反馈对自身行为趋向的调整,表现了一种对行动过程的好和坏、成功和失败的感觉,这类似于梅洛-庞蒂所说的平衡感(sense of equilibrium)。正是它指导着一个能动者对不同情境的熟练应对,而无须表征世界和规划行动。


  理智主义和反理智主义的分野,同样存在于伦理学的悠久历史中。苏格拉底最早提出了一种理智主义的道德哲学。他的论题“美德就是知识”意味着美德是一种可以被显性表达的知识,具有知识就是具有美德。与之相反,亚里士多德则开创了一种反理智主义的伦理学。其一,他不再直接将美德的养成等同于知识的习得,而是明确区分了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前者可以通过教导而习得,而后者只能诉诸习惯的养成;其二,他更多地将道德德性视为一种技艺而非可表达的知识,认为只有在德性的应用中才能获得德性。这意味着道德知识更多的是一种技能知识而不是命题知识。


  近代以来,理智主义的观点居于主导地位。无论功利主义还是义务论,都把道德决策视为形式合理性范围内的慎思(deliberation)活动,也就是通过合理的手段以达到某种合理的目标。总之,它们都是通过某种程序来规定实践理性。功利主义将其视为快乐最大化的计算,而康德主义的义务论则视之为可普遍化的程序。正如德雷福斯所言,这种进路的共同特征是倾向于关注显性道德规则的选择、责任和证成,而忽视了日常伦理行为中非反思的情景应对。


  与此相反,黑格尔和查尔斯·泰勒等哲学家呈现了另一种伦理学。黑格尔指责康德混淆了道德与伦理,前者是在主体反思中呈现的抽象规定,以及决定这些规定的原则,而后者则表现为个人的风尚和习惯。因此,道德和伦理意味着两种不同的道德知识,前者是抽象的规则,而后者则更多的是默会的技能。黑格尔赋予伦理比道德更高的位置,这意味着他将技能知识置于比命题知识更高的地位。沿着黑格尔的足迹,泰勒反驳了理智主义的知识论,重申了技能对于人类实践理解的重要性。在他看来,理智主义将人类行动描述为一个遵守作为表征的显性规则的过程,但这一过程实际上依赖于对行动背景的隐性理解,而这种理解恰恰根源于我们的身体性的技能知识,也就是布尔迪厄所说的身体惯习。


  由此可见,理智主义和反理智主义的分野不仅体现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机器伦理的对峙,而且界定了伦理学史上关于道德决策和道德知识的两种研究传统。自上而下方案试图通过在计算机中将道德规则以显性的方式编码,从而让人工能动者像计算机执行程序那样通过规则和推理来进行道德决策,这与理智主义伦理学是一致的。而自下而上进路则试图通过演化和学习让人工能动者可以灵活响应复杂的情境,无须预先编码的显性规则,这恰恰契合了反理智主义伦理学。正是由于任何一种机器伦理进路必然预设了某种元伦理学,通过检视不同进路的机器伦理所面临的困境,我们实际上可以为元伦理学中的理智主义与反理智主义之争提供一个判决性检验。


二、自上而下方案的先天限制    
  理智主义和自上而下方案似乎是实现人工道德能动者最自然的方案,因为计算机更擅长基于推理和逻辑的行动规划,而人类却很难如此深思熟虑地行动。然而这样的期盼并不符合现实,迄今为止,自上而下方案还未建造出完全意义上的人工道德能动者。根据吉普斯(James Gips)的观点,一个功利主义的道德能动者的任务是找到一种产生最佳情境的行动,为此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1)可以描述世界中的情境;
  (2)可以生成可能的行动;
  (3)当一个行动作用于当下的情境,可以预测情境的变化;
  (4)可以根据善好或可欲性评估情境。
  吉普斯的上述四个条件实际上规定的是行为功利主义能动者,但对于规则功利主义能动者和义务论能动者,则不需要预见行动的后果或预测情境的变化——因此无须满足条件(3),并且选择可能行动的道德标准也有所不同。我们可以补充以下两个条件:
  (5)根据可带来好的后果的规则来选择可能的行动;
  (6)可以根据相关的义务原则评估可能的行动。
  当一个能动者同时满足(1)(2)(3)和(4),它就是一个行为功利主义能动者;同时满足(1)(2)和(5),它就是一个规则功利主义能动者;当一个能动者同时满足(1)(2)和(6),它就是一个义务论能动者。


  那么,目前的道德决策程序是否满足以上条件呢?以下将以M.安德森和S.安德森开发的两个人工道德能动者Jeremy和W.D.为例来回答这个问题。Jeremy基于边沁(Jeremy Bentham)的行为功利主义理论。边沁主张对任何行动的评价,都应该基于它是否会增进或减小利益相关者的快乐。换言之,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道德决策的最终标准。边沁认为快乐或痛苦是可以被量化的,可以通过一个公式来计算不同可选行动的后果所带来的快乐净值,最终选择快乐净值最大的行动。Jeremy从边沁的道德算术中汲取了灵感,它的运作基于这样一个公式:

  总和快乐净值=Σ(强度×持久度×概率)

  任何一种行动对于每一个利益相关者造成的快乐净值,与快乐强度、持久度和(产生这种快乐的)概率等三个量成正比,而总和快乐净值,就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快乐净值的总和。Jeremy需要用户输入对一项可能行动带来的快乐强度的估值,它根据快乐程度划分为五个值(-2,-1,0,1,2),并且划分了带来快乐的三个概率。完成后,Jeremy就可以执行严格的道德算术。


  相比于功利主义模型,安德森夫妇更青睐义务论能动者W.D.。义务论的道德决策不再仅仅基于对后果的考察,而更多地考虑行为的动机是否符合道德原则。  W.D.的道德决策基于罗斯(W.D. Ross)提出的七条基本义务:忠诚(fidelity)、补偿(reparation)、感激(gratitude)、正义(justice)、行善(beneficence)、无害(non-maleficence)和自我提升(self-improvement)。它们在价值上是平等的,但特殊情境下会相互冲突。为此,安德森夫妇引入了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来作为道德决策的程序。这一方法基于主体的道德直觉,从特定案例中概括出某种道德原则,然后再用进一步的案例来检验这种道德原则,通过不断重复这一过程,最后发展出一个符合直觉的决策程序。W.D.使用了归纳逻辑规划(inductive logic programming)这种机器学习技术来达到这一目的,它可以较好地学习和表示特定困境中不同义务之间的关系,最终从特定案例中学习道德原则。具体的训练步骤是:训练者描述一个特定行动,并根据道德专家的共识,评估它对每条义务的满足或违反程度,从绝对满足到绝对违反划分为五个分值,即(2,1,0,-1,-2),而当训练者输入足够完备的案例之后,机器学习模型就可以从中发展出普遍的伦理原则,在遇到新的案例时,就可以据此做出正确的道德决策。


  以上两种程序都试图数量化道德案例的伦理价值,并通过特定的算法来最终做出决策。其中,Jeremy并没有满足一个行为功利主义能动者的标准。它无法表征世界的情境,做出自主的行动规划,也无法预知每一个可能行动的后果;尤其是,它对可能行动的伦理评估不是完全自主的,严重依赖于人类的量化评估。就此而言,它非但没有满足条件(1)(2)和(3),甚至没有满足条件(4)。而W.D.在经过训练后可以自主地进行伦理评估,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条件(6)。然而,由于W.D.并没有配置行动规划程序,它也没有满足条件(1)和(2),不能算作一个完全的义务论能动者。


  有人或许认为,我们可以通过技术上的不断改进,最终建造出满足所有条件的功利主义或义务论能动者。然而,首先要回答的是,建造两种能动者是否类似于发明永动机或炼金术之类的目标?


  我们首先来分析二者都需要满足的条件(1)(2)和(3),即描述世界中的情境,生成可能的行动,预知行动的后果。这属于人工智能中的行动规划问题,它需要用符号逻辑来刻画能动者及环境因素的行动的表征,并根据这些表征来进行推理。在开放场景下,这会面临著名的框架问题(the frame problem)。能动者需要基于对世界的表征而做出行动规划,当一个行动作用于世界时会引发相应的后果,世界表征也需要相应地更新。由于计算机缺乏相关的常识,难以判定世界中的哪些事物会随之改变,哪些事物不会随之改变,这样就需要对行动的后果进行全盘的计算,从而远超计算机的计算负载。于是,如何让能动者只表征行动的后果,却无须表征大量的非行动后果,就成为一个难题。虽然在一个简单的积木世界中,可以设置各种框架公理来描述一个行动后的情境变化,暂时地让能动者免于框架问题。然而,只能在积木世界中行动的能动者往往没有应用价值,这也正是如今各种专家系统的瓶颈所在。对于一个道德成熟的道德能动者而言,它所应对的是一个日常的开放世界,可能的行动、行动的后果、所处的情境、相关的常识其数量都潜在地是无限的,框架公理的数量也将趋于无限。于是,框架问题就成了一个不可克服的屏障,条件(1)(2)和(3)也几乎无法满足。


  为满足条件(4)(5)或(6),即判断可能行动是否符合特定的道德规则,需要存取大量相关的道德常识以做出正确的评估,而这又会面临同样棘手的常识问题(the commonsense knowledge problem),即“如何存储和访问人类似乎知道的所有事实”。常识是人类日常所需知道的一系列事实和知识;机器要理解自然语言或做出明智的行动决策,同样也必须根据常识做出推理和规划。在大多数情境下,道德原则需要被能动者做出解释之后才能应用于道德推理,这就需要一种把具体情境和抽象道德原则联系起来的常识。比如在情境“我看到一个老人倒在地上”与道德原则“应该尽自己所能帮助处于危险中的人”之间,就需要“把摔倒的老人扶起来是在帮助它”这样的相关常识。一个成熟的道德能动者需要在各种复杂的情境下做出道德决策,其所需要的相关常识的数量几乎是无限的;即便我们能穷尽这些常识并将其形式化,计算机如何快速有效地存取相关常识以做出道德推理,同样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由于常识问题的存在,在开放场景下条件(4)(5)或(6)难以满足。


  框架问题和常识问题都难以通过改进算法而得以解决。任何人工智能都只是一个资源约束下的有限理性能动者,但在符号主义框架下,建造一个成熟的道德能动者却需要几乎无限的计算资源。虽然正如符号主义的代表司马贺(Herbert A.Simon)所指出的,人类理性也同样是一种资源约束下的有限理性,不可能知道所有可能行动及其可能后果,但人类的行动恰恰并不会遵循符号主义的决策过程——对此本文最后一节将会详述,所以才能凭借有限理性而应对无限复杂的情境。因此,框架问题和常识问题实际上为符号主义划定了一个先天限制,即它根本无法在日常复杂世界中做出道德决策,这不仅意味着自上而下方案的破产,而且构成了对理智主义伦理学的有力反驳。


三、自下而上方案的后天限制      
  理智主义试图通过规则和事实来刻画道德,而反理智主义则认为道德是在能动者的演化历史和文化适应过程中突现出来的。后者与进化心理学的研究若合符节。在种系发生(phylogenetic)层次上,道德起源于人类在狩猎和采集等觅食活动中的合作策略,个体之间的亲社会和合作互动逐渐在群体水平上发展出了完备的道德规范;在个体发生(ontogenetic)层次上,道德起源于从婴儿期开始的协作交互活动,之后逐渐形成了互惠与共享的行为习性,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社会互动的深化,人类开始理解和内化社会规范,逐渐成为完全的道德能动者。因此道德规范在根本上并非一种显性的、被约定的规则,而是一些基本的交互习性与技能。要创造人类水平的道德,最好自下而上地模拟道德能动者的种系演化和个体学习过程,这也正是自下而上进路的要旨。在工程学层面,它或者采取了人工生命路线,采用人工智能中遗传算法和具身认知的方案,强调能动者与一个虚拟或现实的自然与社会环境的互动,或者采取神经网络学习路线,通过对大量人类决策样本数据的学习,来生成一个泛化的决策模型以应对新的情境。以下将分别对两种路线的代表性工作进行分析。


  人工生命路线以丹尼尔森(PeterDanielson)为代表。丹尼尔森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建造了一个虚拟的社会环境以及一系列的具备读心术的人工能动者,通过对能动者之间合作与背叛的博弈过程的分析,他展示了这样一种结果,那些最成功的博弈者,是采取特定合作策略的能动者,而非直接追求私利的背叛者。虽然丹尼尔森的主要旨趣在于消除道德与合理性(rationality)之间的对立,但也预示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可以通过人工生命的手段来实现一种最小道德(minimal morality)。


  机器学习路线则大多采取了强化学习或联结主义的方案。瓜里尼(Marcello Guarini)设计了一个名为道德案例分类器(The MoralCase Classifier)的人工神经网络,以对各种不同的道德情境进行分类。它包含了8个输入单元、24个隐藏单元、1个输出单元和24个语境单元,其中每一个隐藏单元都分别联结着1个输入单元和1个语境单元。每一个案例都包含了五类特征,即两个可能的能动者、两种可能行动、两个可能受动者、五种可能动机和五种可能后果。每一个案例都是五类特征的组合,比如“为了保护无辜者(动机),杰克(能动者)杀了(行动)吉姆(受者),最后让很多无辜者幸存了下来(后果)”。8个输入单元的组合被用来刻画这些不同的特征组合构成的案例。输出则分为道德上被允许的(1)和不确定的(0)以及不被允许的(-1)。通过给定一整套在道德上已经由人类做出判断的案例,构成训练集和测试集,这些神经网络经过训练集的训练之后,再经过测试数据的校正,就可以自动地分类那些全新的尚未分类的案例,即对它们做出道德判断。


  那么,如何判断以上两种代表路线的成败呢?这种进路由于不必基于规则和常识表征来进行推理,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规避了框架问题和常识问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所建造的能动者可以在世界中像人类一样合理地或熟练地行动。或者因为与之交互的环境是高度限定的,或者因为训练数据是非常有限的,这些能动者同样也只能在一个积木世界中行动。那么,技术和经验上的改进能否弥补这些缺陷,最终让这些能动者趋近人类能动者呢?自下而上的能动者设计是否像自上而下方案一样面临着不可解的先天限制呢?这需要澄清自下而上地建造一个道德能动者的条件,不过首先需要揭示人类的道德规范性是如何自下而上地发展出来的。


  关于道德规范性的自然起源,目前占据主导性的观点是新亚里士多德式伦理自然主义。它认为美德在本质上是一种自然善(natural goodness)。自然善是普遍存在于人类、动物和植物中的性状或活动,它们可以促进生命的兴旺(flourishing,eudaimonia)。比如“红猫在春天繁殖”这样的陈述,它表示的是一种可以发挥促进生命兴旺的历史作用的活动,这不仅是一个自然事实,而且是一个规范事实。因为一只不在春天繁殖的红猫,将不利于生命的兴旺,因而是有缺陷的。类似这样的陈述就被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们称为“自然-历史判断”,它具有如下的逻辑结构,即“S具有/执行F,以便……”。在此,F的功能包括获得有机体的发育、自我保存、繁殖等生物学价值。新亚里士多德主义试图把道德判断视为一种自然-历史判断,它们共享了同样的逻辑结构。因此,新亚里士多德主义认为道德事实本质上是一种自然事实,一个有道德的人就是执行了生物功能的人,这种功能就是为了获得生命的兴旺。那么,如何理解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功能概念呢?其实,新亚里士多德主义呼应了生物学哲学中对生物功能的组织解释,后者认为一个生物性状的功能在于它可以贡献于有机体的自我维持。生命兴旺正是自我维持的一种方式。在这个意义上,道德规范性的自然基础就是一个具有自我维持的组织功能的有机体。


  于是,要自下而上地建造人工道德能动者,就需要创造出具有自我维持的组织功能的人工系统,这就要求我们引入人工生命的研究,建造具有自我维持的组织功能的能动者。人工生命研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进路就是自创生理论——对生物功能的组织解释正是建基于该理论之上。自创生理论用自创生(autopoiesis)、自适应(adaptivity)和参与(participation)等三种生命机制来刻画一个有机体的生物规范性。马图拉纳最早认为生命是一个自创生系统,即一个由各种系统组分的生产网络组合构成的系统,它可以持续地生成和界定自身的组织,从而维持系统的稳态,免于因扰乱而瓦解。在自创生系统中,规范性(或价值与意义)的唯一来源是系统同一性的持存,一种处境只要危及系统同一性的维系,它就是负面的,反之,则是正面的。后来迪保罗进一步认为,自创生仅仅能提供一种全或无(all-or-nothing)的规范,他由此提出了自适应性来作为一种更合理的梯度的(graded)规范性的基础。自适应性是一个鲜活的存在对自身的生存能力的调节,它可以调节有机体的存活条件的范围,从而建立一种更加细密的规范关系。对于更为细密的社会规范而言,德耶格和迪保罗认为能动者之间的协调(coordination)产生了一个耦合的系统,它具有更高层次上的自身的自主性,因而也会像自创生系统一样致力于同一性的自我维持。由此,能动者的相互影响产生了一种联合的意义建构过程,从而产生了社会认知。这个过程不仅是一个获得和因循规范制序的过程,而且可以反过来塑造和影响制序。道德规范性正是在这个过程中被不断再创造。


  因此,基于前述的分析,道德规范性奠基于人类物种在演化过程中致力于自我保存的目的,只有一个会死的有机体才能在根本上建立对道德的敏感性。要自下而上地建造道德能动者,就必须首先建造一个具有生命的人工能动者,它必须满足三个先决条件:
  (Ⅰ)能动者是一个自创生系统,可以自我产生和维持系统的同一性;
  (Ⅱ)能动者是一个自适应系统,可以积极调控自身与开放环境的交互;
  (Ⅲ)能动者是一个参与式系统,可以在人类社会中与他者协调和交互。

  那么,自下而上方案是否可以满足上述条件呢?显然,条件(Ⅱ)和条件(Ⅲ)确定了能动者需要在一个复杂的开放环境和人类社会中行动,这似乎并不对目前的路线构成限制。我们可以通过不断完善目前的模型,让它们可以在真实的环境和社会中演化和学习,最终不断逼近人类水平的道德。最为关键的是先决条件(Ⅰ),它同时也是其他两个条件的先决条件,这意味着,一切环境调节和社会参与最终都是为了系统同一性的产生和维持,更确切地说,都是为了生命系统的存活。为了满足这一条件,一个道德能动者必须具有它自己的生命。这并不会构成对自下而上方案的先天限制。虽然生命在本质上是不可图灵计算的,任何计算机仿真都无法实现生命,更无法模拟生物的组织功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通过复杂的机械和仿生技术在物理上实现某种满足前述三个条件的人工生命。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理论上完全有可能创造出某种具有自创生和自适应机制的参与式能动者,从而获得某种自主的道德敏感性,在一个能动者社群中产生某种机器道德。因此,包括框架问题和常识问题在内的一切图灵式计算机在计算复杂性上面临的限制,都不必然构成对人工生命的先天限制,因为它们完全可以以非图灵计算机作为实现载体。当然,这里可能存在一种后天的工程学限制,即建造人工生命的技术难度太高,人工道德能动者也因此难以实现。

然而我们还需要担心另一种限制。既然道德规范性的功能是生命的兴旺,那么不同的生命形式具有不同的组织功能,它的生命结构、活动模式和生存环境都会直接地影响道德规范的内容,不同的物种将产生不同的道德。生命是一种高度具身的存在,不同的实现基质意味着不同的组织和功能,从而也就意味着不同的道德。最终,人工道德的内容可能与人类道德完全不同乃至相互冲突。虽然道德差异并不一定意味着生存上的冲突,但却必然意味着道德考虑和道德行为上的差异。我们必然无法完全信赖人工道德能动者的道德决策,从而也就无法用它来辅助和替代人类的日常道德决策。因此出于安全性的考虑,自下而上方案还存在着一种后天的规范性限制。


四、道德的认知科学解释      
  上述的两种机器伦理方案所面临的困境,为元伦理学中的对立进路提供了判决性的证据。根据前述的证据,自上而下方案由于面临着技术上不可解的先天限制,从而证伪了与之绑定的理智主义元伦理学,帮助我们从消极意义上回答道德大师不是什么;自下而上进路虽然面临着工程学和规范性上的后天限制,但由于它不存在先天限制,则为与之绑定的反理智主义元伦理学保留了正确的可能性。以下,我将引入与这种进路相关的联结主义和具身认知科学,从积极意义上评估反理智主义伦理学,最终回答道德大师是什么。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的联结主义(connectionism)认知科学不仅颠覆了以往的符号主义认知科学,在丘奇兰德(Paul M. Churchland)看来,它甚至可以为道德提供一种科学的解释。联结主义把认知架构刻画为一个神经网络而非符号加工装置,它由输入层、隐藏层和输出层构成,每一个神经层都由大量的神经元及其联结构成。基于这一架构,认知能力本质上是大量神经元之间的突触联结的配置,而学习过程就是对联结权重的重新调节以产生某种特定的输入-输出函数。由于从感觉输入层到行为输出层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可解释的规则决定从知觉信号到活动信号的加工过程,显性的规则和原子式表征都难以在神经网络中找到与之对应的单元。因此,丘奇兰德认为训练一个神经网络就意味着获得一个特定技能,因为任何认知能力的训练都是在给输入-输出行为指派某种特定函数。一旦把联结主义的认知和行动模型应用于道德哲学,那么就可以将道德知识视为一种技能知识,把道德决策视为一种技能活动。这种技能的获得依赖漫长的训练和学习,而非对规则知识的即刻把握。因此在丘奇兰德看来,绝大多数哲学家对道德的理智主义观点都是错误的。


  具身认知(embodiedcognition)的观点则在更大强度上支持了反理智主义伦理学。它主张认知并非一种离身的符号加工,而是依赖身体的结构模式和感觉运动能力。作为具身认知的先驱,德雷福斯试图用具身技能的获得过程来解释美德的养成和运作。在他看来,技能的获得分为五个阶段:新手(novice)、老手(advanced beginner)、能手(competence)、高手(proficiency)、专家(expertise)。前三个阶段试图以算计合理性(calculativerationality)的标准将情境分解为语境独立的元素,从而用命题知识的形式去把握技能。但这样的技能不能根据情境的变化灵活地调整应对方式,只能应对简单的情境。只有到了高手阶段,能动者才会更加依赖创造性的直觉而不是算计合理性,从对抽象规则的掌握逐渐过渡到可以应对具体情境。后来,德雷福斯将这种纯粹基于技能知识的应对方式称为熟练应(skillful coping)。德雷福斯认为,这一技能模型可用于分析伦理活动。起初,我们通过遵守严格的规则来学习共同体的伦理;然后,开始应用的是一些语境化的准则;最后,彻底抛开规则做出自发的响应。比如对于诚实这样的美德,最初人们可能会在所有情境下都遵守不撒谎的规则,但当遇到一些复杂情境下的冲突性要求时,就开始寻找一些情境依赖的准则,比如“不要撒谎,除非告知真相可能带来伤害”。对于具有足够经验的道德大师来说,就会抛开所有规则或准则,而仅仅依赖情境来决定是如实告知真相还是说一些善意的谎言。德雷福斯认为,自发的伦理响应并非仅仅涉及简单或熟悉的情境,相反,在复杂的情境下更需要这种基于直觉和经验的熟练应对。在他看来,经验越多,所需的慎思就越少。


  因此,从联结主义的认知科学来看,道德决策和行动本质上是非慎思性的技能活动;从具身认知理论来看,伦理技能的获得和提升经历了一个从显性规则到隐 性技能的阶段。总而言之,两种认知科学都支持这一观点,即道德大师的道德决策不是机械地遵守某种规则,而是在道德困境中创造性地采取一种“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道德行动。机器能动者或许可以通过遵守道德规则而成为道德能动者,但决不能达到道德成熟从而成为道德大师。

      
  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道德大师?答案是否定的,我们或许永远无法将道德决策完全卸载给人工智能。建造道德能动者的自上而下方案面临在哲学上不可解的框架问题和常识问题,因而存在着先天限制;自下而上方案虽然不存在先天限制,但也面临着后天的工程学限制和规范性限制。这些考察结果具有机器伦理和元伦理学的双重含义。在机器伦理领域,这意味着我们难以建造一个人工道德大师;而在元伦理学领域,这意味着理智主义是错误的,但反理智主义却可能是正确的。通过引入联结主义和具身认知理论,可以进一步确证反理智主义的主张:我们不能依靠纯粹的遵守规则的行为而成为道德大师,相反,只有依赖漫长的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逐渐获得道德技能,达致道德成熟。因此,成熟的道德决策是一种熟练应对,道德知识是一种技能知识,在这方面,人心胜于机器。



原文刊登于《道德与文明》2021年第1期


来源:道德与文明

编辑:古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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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25 15:21:0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人工智能技术辅助人类道德决策的可行性研究


作者简介:周 森,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讲师(浙江金华 321004)

  〔摘要〕20世纪中叶罗德里克·弗思提出的“理想观察者”的理论模型,为道德增强提供了基本的思路,可以启发我们设想出一种辅助人类做道德判断的人工智能形式——“人工智能道德顾问”。它和“理想观察者”之间有着诸多相似性:二者在道德判断中都是无私的、冷静的和坚定的,它们之间的差异在于:“理想观察者”是绝对完美的理论模型,但人工智能道德顾问是相对的、致力于实用的具体工具,它将考虑使用者自身具体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并尊重个体的道德自由、直觉与情感,同时又可以帮助个体实现反思平衡。因此,人工智能道德顾问能够严肃地回应保守主义对人类道德增强的反对意见,并弥补高技术环境下人类道德能力的不足,帮助人们做出更为理性的行为选择,从而有效地消除技术偏见,更好地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在道德领域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人工智能道德顾问 理想观察者 道德增强


  当前关于人工智能伦理议题的讨论大多集中在如何规训人工智能、如何确保人工智能不危害人类道德等问题上。大多数人还没有认真思考过怎样利用人工智能的优势来为人类的道德生活做出有益的贡献,但这方面的进步恰恰是技术最有可能带给我们的。

  对新兴技术的警惕几乎是一种历史传统,许多新技术在面世伊始都遭到了哲学家的批评。如柏拉图就曾批评书写技术,认为文字不能像生动而鲜活的对话那样提供真切的智慧,但后来的发展证明:文字并不是对言说的拙劣代替,它发展出了言语所不及的奇特力量,大大增进了人们的交流。柏拉图对技术的批评在两千多年后得到了海德格尔的响应。海德格尔提出了著名的“座架”概念,十分深刻地剖析了技术对人的异化,他认为计算机以冷冰冰的、僵硬而机械的摩尔斯代码裹挟了人的自然语言,这最终将会带来人类社会的终结。这种技术悲观论影响深远,但历史发展真的如此吗?恰恰相反,计算机技术不但没有泯灭人性,反而以多种多样的实际应用滋养了人性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技术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技术对人的影响并非单向的,人也在根本上左右了技术的发展,将技术在最终应用中变得人性化。

  正如海德格尔对计算机技术的过分悲观一样,我们也许对即将到来的人工智能时代过分忧虑。技术在道德领域总是被视为无用的,“没有自动的道德指南程序”——哈佛大学在宣传人文道德教育时曾提出过这样的口号。诚然,道德有着高度的复杂性和灵活性,几乎是人类的专利,依靠电脑程序去寻找道德解决方案的设想看起来有点过于激进。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新兴技术在与人的需求的反复磨合中,常常会发展出令我们十分欣喜的、意想不到的一些优势。也许人工智能非但不会成为伦理道德的破坏者,反而有希望成为我们的“道德顾问”。20世纪50年代罗德里克·弗思(Roderick Firth)提出的“理想观察者”的理论模型,可以启发我们以人工智能技术创建一位比任何人都更为强大的“道德顾问”。本文将具体说明人工智能如何能够帮助我们做出更明智的道德决策。


   一、问题的提出:高技术环境对人类道德决策能力的挑战   

  在简单的、朴素的农业社会,人们的物质用具远没有现在这样复杂,所面临的人际网络也没有现在这样庞大,因而,仅仅凭借耳目的直接辨别,我们就可以获得足够的信息,从而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但是,在今天已经开始展现的高技术环境中,我们自身的辨识能力已远远不足以支撑我们做出足够有力的判断。例如,我们很愿意保护环境,并将其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但是在将家里的垃圾进行分类回收时,却不知道做工复杂的杯子是由什么材料制成的,从而难以践行自己的道德原则。类似地,我们非常虔诚地想要保护动物,但是在购买衣物时,往往并没有可靠的设备和足够的时间来鉴别哪些物料来自动物皮毛。在知识的短缺外,情绪对理智的淹没也进一步将我们置于道德决断的窘境之中。比如在社会公共卫生管理中,某些常见的慢性疾病引发的死亡持续而频繁,但即便它们的危害更大,也很难像突然暴发的瘟疫那样吸引公众和政治家的注意力,而在罕见的、突然的大规模死亡面前,人们在情绪的支配下往往反应过激,所做出的道德决策也几乎淹没在情绪里面,理性显得微不足道。一个最新的案例是:在2020年年初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中,就有不少个体采取了很多盲目的、情绪化的、非理性的应对措施。

  这些事例表明:人们常常在不知不觉中违背自己的道德标准,尤其是在资源匮乏或时间有限的紧急情况下,情感和直觉就代替了理智的判断。我们是道德愿景的制定者、信息处理者、道德判断者和行为实践者,但这四个方面并不是天然就协调的。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很容易在道德愿景方面做到满分,树立一个无比崇高的道德目标;但是在信息处理和道德判断方面却严重滞后,因为我们没有足够的知识、充裕的时间和精确判断的工具,对直觉和情感的控制能力又有限,因而经常摇摆不定,常常被一些错误的情绪所左右。这种缺陷植根于人类古老的遗传信息中,最新的神经生物学研究成果也已经证实大脑中的去甲肾上腺素的活性能够影响我们的情绪和道德判断。此外,人类还是软弱的道德实践者,即便我们已经做出了最佳的道德判断,自身生理的种种状态也可能会妨碍相应的道德行动。比如,虽然我们坚定地反对暴力行为,但某些超出我们主观控制的生理影响(血清素功能低下或低血糖)常常会使我们暴躁易怒,从而不由自主地沦为一个施暴者。因而,必须承认的一个客观事实是:在越来越复杂和密集的高技术环境下,人类的道德胜任能力是不足的。


  二、人工智能在道德领域的优势   

  我们常常将自己十分尊敬的人视为“道德导师”,在面对道德问题犹豫不决时,会寻求师长的帮助。那么,在道德领域最为理想的导师应该是什么样子呢?早在20世纪中叶,罗德里克·弗思在《伦理绝对主义和理想的观察者》中,夏普(F.C.Sharp)在《善与恶的意志》中都提出了“理想观察者”的设想。他们在理论上虚构了一个理想化的角色,假定其拥有最全面的知识和全部的理性,能够做出最正确的道德判断。如弗思提出的理想观察者就具有如下六个特征:(1)全知的,对道德原则之外的非道德事实也是全知的;(2)全能的,能够即时调用所有信息并给出运算结果;(3)无私公允的;(4)客观冷静的;(5)前后一致的;(6)正常的。这个理想的模型让人类自惭形秽,因为我们无法收集并使用所有的知识信息,也难以在情感面前完全地保持理智与公正,不能始终如一地坚持自己的道德立场,因而,自然人也就永远不能成为理想的观察者。全知全能的“理想观察者”是绝对主义中的一个完美模型,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但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我们带来了新的希望,让这一理论模型不再只是哲学上的美妙构想,也有希望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一种技术存在。


  彼得·辛格从功利主义出发来推行动物保护主义时曾提出过“道德专家”的构想:“如果有能力知道动物被屠宰时受苦的程度,以及饲养动物的详细方式,我们将有更充分的根据来决定吃肉是不是对的。如果能够计算出放弃吃肉节约出的粮食数量,以及素食对健康的各项益处,我们可以计算出每一种行为方式产生的幸福或痛苦的多少,从而更好地权衡道德与利益的各种冲突。”不难发现,使用计算机来处理彼得·辛格所描述的这些计算任务是更为高效和可靠的。因而,人工智能技术的成熟最终将允许我们创建一个逐步接近“理想观察者”的人工智能道德顾问(Artificial Moral Advisor,简称AMA)来辅助我们做各种道德决策。


  2015年,萨弗勒斯库(Savulescu)和马斯伦(Maslen)就曾详细提出了“道德人工智能”的理论雏形。最近,牛津大学的阿尔伯多·朱比利尼(Alberto Giubilini)教授也提出了类似的设想,并做了理论论证。他们基本的设想都是根据事先设定的道德标准编写一种能够提供道德建议的软件,这种软件所搜集到的信息更为全面和准确,运算速度也比人类大脑更快,并且不受情绪的误导,因而能够给出最明智的道德建议。例如,一旦我们设定了环保的道德标准,AMA就会分析废弃杯子的材质,告诉我们如何处置,从而弥补我们耳目等感官的不足,增强人们的道德胜任能力。因此,AMA软件可以胜任道德专家的角色,从环境中收集信息,然后根据我们提供的某些操作标准来处理信息,弥补我们在知识、时间和精力上的不足,提供最符合我们道德准则的行动方案。它将比任何一位人类道德导师都要见多识广,信息处理的能力也无以匹敌。


  这种技术前景并不遥远,智能软件已经在帮助我们做出各种决策。如手机中加载的某些应用程序可以基于“情境感知”技术来识别环境并响应用户的具体需求,比如寻找最近的餐厅。复杂一点的智能应用甚至可以帮助医生诊断病情,比如可以快速阅读海量医学影像资料的超级电脑“沃森”(IBM’s Watson)。但颇为遗憾的是,技术应用在道德辅助方面的应用并不多。然而,目前的智能信息技术其实已经完全可以实现这一点。如素食主义者或动物保护主义者在就餐时最为关心的是动物的福祉,而对于餐厅的远近和价格并没有那么挑剔,因而他们更为青睐素食餐馆。但是,在一个陌生的城市人工寻找这样的就餐地点是很耗费时间和精力的。幸运的是,目前的电子地图只需要做某些技术延展就可以轻松地帮助人们定位素食餐馆。弥补人类在知识和信息方面的不足,还只是人工智能的初级应用,凭借强大的运算能力,AMA还能帮助人们避免情绪的误导。比如,在上文提及的2020年年初突然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面前,AMA就可以辅助收集这种疾病的传染率、发病率、死亡率等各项信息,评估疫情的严重程度、预测可能的蔓延趋势,从而帮助人们制定最有效的对策并避免过激的反应,一方面以客观坚实的数据来说服人们尊重科学的医疗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公共卫生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决策,优化调整防疫措施,做好精准防控。


    三、人工智能道德顾问潜在的技术问题     

  罗德里克·弗思的“理想观察者”是全知全能者,其理论模型假设它拥有全部的并且终极正确的信息来保证道德判断的有效性和正确性,但这在现实社会中并不存在。相比较而言,可以投入应用的AMA是相对的、有限的,这不仅仅是因为计算机能够搜集到的信息的来源——人类知识网络本身就是有限的,还因为AMA的运算标准接受人为设定,软件在使用者的指令下搜集此类道德目标最相关的那一部分信息并给出有着不同价值侧重的建议,因而AMA是“理想观察者”的一种相对“精简”的版本。但是,这种“精简”反而可以让它保证人的自主性,从而在实践中成为一个巨大的优点。


  毋庸讳言,AMA的实践模型将引发一连串的质疑,这些质疑大致可以归纳为五个逐次递进的伦理问题:第一是这种道德强化技术是否会因为妨碍道德自由而取消了道德?第二,如果没有,置于人的控制下的AMA是否有被使用者误用甚至滥用的危险?第三,这种信息技术增强方式与生物增强又有什么区别?对自然主义和保守主义的诘问又当作何回应?第四,不难预料,AMA给出的建议会常常违背我们的直觉或要求过高,这又该如何处置?第五,情感是道德的基本要素,AMA排除了情感的影响,又何以能给出人性化的道德方案?人工智能有没有可能正确地处理道德判断中的情感问题?这五个主要的问题是必须要认真面对的。

  问题一:AMA是否违背了道德自由而从根本上破坏了道德?

  道德的一个重要的根基在于它的自由、自主与自发性。不自由的或被迫的行为,即便产生的客观结果是良好的、利他的,也不能称之为道德行为。那么,作为一种道德强化方式的AMA是否因此损坏了道德自由呢?

  事实上,AMA在两个关键的层面上保证了人的自主与自由:一是进行信息收集和道德运算的标准是由人来设定的;二是在给出建议之后,是否采纳、采纳多少以及如何践行,这些事实层面的选择与行动问题也是由使用者自主决定的。首先,影响道德方案制定的最关键因素是信息的选取标准,这一关键的问题留给了使用人,从而在根本上保证了人的道德自主性。人们在为AMA设定标准的时候,其实是在自由选择听取什么样的建议。由于每个人对什么是“道德的”有着不同的看法,如自由主义者、保守主义者、社群主义者等都会有不同的倾向,因而需要AMA软件收集相应的符合个人道德标准的信息。因此,由人所设定的参数为道德信息关联的范围提供了必要的标准,这足以保证个人的自主与自由。任何由AMA提供的“你应该做x”形式的道德建议都可以被解释为“如果这些是你的原则(如保护动物),那么你应该做x(如去素食餐馆就餐)”。可见,这种相对主义的AMA尊重了道德自由,因而比绝对主义的“理想观察者”更加可取。此外,不同的道德准则还可以通过编程来做多元化的调和,如寻找餐厅时,AMA在确保动物福利之外,还可以询问是否考虑有机食品、公平交易等因素,这就如同让我们来选定不同的道德专家,然后请他们就具体的应用问题进行道德会诊。这就打破了因信息高度不对称所带来的无法做出道德判断的窘境,我们不必再孤独地依靠自己有限的知识和模糊的直觉以及冲动的情绪去做出不理智的判断。更重要的是,在听取建议之后,是否采纳和如何执行也完全取决于使用者本人,AMA不会做任何干涉,这也在根本上保证了人的道德自由。


  问题二:风险防范问题。

  AMA毕竟是受人操控的软件,它的运算标准由人设定,在保证道德自由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危险——不管是圣贤还是暴徒,也不管使用人的标准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是利己主义的还是利他主义的,AMA只能机械地顺从。那么,如果有邪恶的使用者利用这种技术来追求不道德的目标,这种风险又当如何处置?作者认为,这是应该在编程AMA的一开始就需要先行处理的风险。比如,在确保AMA接受尽可能广泛的道德标准的同时,在最底层的原初性程序中加载基本的“道德过滤器”,可以以阿西莫夫的理论为道德标准设定最起码的边界,如不能偷窃,不能陷害他人,尊重和保护生命等。无论使用者是否承认这些基本原则,它们都会被强制执行,AMA只会遵循这些基本原则之上的其他不同的道德标准。


  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杀戮和偷窃在道义上是可以接受的,有时甚至是应该这样做的。例如,为了保卫平民不受伤害而杀死恐怖分子或为了不被饿死而偷窃粮食。但这类情况比较稀少,在正常的人类社会中AMA放弃执行这些任务。不过可以预期的是,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建模能力的成熟能够让AMA逐步处理这些特殊情况。在最糟糕的情况下,也即AMA的确给出了不恰当的建议,行动的决定权仍在使用者手里,人们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AMA的建议。因此,实际情况并不会因AMA的使用而变得更糟。


  问题三:对自然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的回应。

  是否要在道德领域进行“技术增强”是近几年的研究热点,但现有文献讨论的技术手段主要还是以生物医学手段(如通过服用与注射药物以及基因编辑等方式)提升人的道德情感或认知能力来促进道德决策,还没有认真思考过以一种外部的信息技术手段来提升道德能力的方案。


  自然主义者和技术保守主义者认为,人类的生物增强损害了我们的“真实性”和自然人的尊严,它损害了人类本性中诸多有价值的东西,包括我们的“自然局限性”。技术增强伤害了我们“对未知开放”的能力,或者说与“有限”的和解能力,导致我们因此不能充分欣赏自然生命中的每一项天赋品质(包括缺点)。但十分有趣的是,自然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并不反对“传统”的提升人们智商和情商的手段,比如教育以及更好的学习工具(如计算机)等。AMA恰恰是基于计算机技术等新兴科技手段,是以一种外部的督促和提醒方式来做的道德强化,更像是一位老师在做细致的规劝和耐心的建议,这与内在的生物强化有着根本的不同,它并没有“扰乱”大自然赋予人体的生理规律。严格来讲,这种外部技术手段并没有挑战人的“自然性”,没有扮演上帝的角色,因而并不是保守主义者瞄准的靶标,反对者的“举证”、攻击和诘难也因此落了空。


  但是,AMA却还面临着“自举问题”:这种持续的监测、建议和提醒的道德建议机制会不会最终像生物医学技术那样改变我们内在的某些生理机制?尤其是在AMA提供的道德建议与我们的直觉频繁地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我们的性情会不会发生某些改变?或者丧失自己的独立的道德判断能力?这就引出了下面的问题。


问题四:如何对待AMA给出的违背我们直觉的或要求过高的建议?

  AMA基于更为全面的信息,所提出的建议也许会与我们的直觉不符。如果这是为了弥补我们知识的局限性,那么这正是它的价值所在。如果使用者执意坚持自我判断,那么AMA的这些建议将不产生任何实际效用;但如果使用者考虑采纳这些有违自己直觉的方案,那么他必须在自我与AMA之间做出某种“平衡”。具体而言,这可以分为狭义的反思性平衡和广义的反思性平衡两种情况。前者是指在同一种道德视角(如平等主义、功利主义、自由主义等)内审思各种判断是否符合道德原则;后者则需要平衡两种迥然不同的道德原则(如功利主义与道义论、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等)。


  AMA可以比较容易地帮助我们实现分歧较小时的狭义反思平衡,调整道德判断与道德标准相一致。而对于广义的反思性平衡,AMA的建议也不失为一种提点。如对个人主义者来讲,社群主义者的利他行为是很难接受的。但是,当AMA持续建议把个人收入中的20%捐献给慈善机构的情况下,原本吝啬的人可能会考虑一下这个“过激”的方案并折中一下,比如调高自我的道德标准,说服自己捐出10%的个人收入。


  因此,AMA有助于我们实现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情况下的反思性平衡。与自我的直觉相反的建议会让我们重新审视自己的道德标准,从而让判断更为全面和成熟。这在事实上仍然是一种“教育机制”,因而避开了生物增强所带来的各种风险。但是,如果我们的讨论仅仅止步于此,就有简化问题的嫌疑。既然引入教育视角,就有一重教育责任认定的问题:不当的建议或“教育”所引发的后果将由谁来承担责任?澳大利亚的帕特星克·智璨·休(Patrick ChisanHew)教授曾认真考察过追究机器人道德责任的可能性,他得出的结论是:在可预见的技术进程内,人工智能对其行为将承担零责任。这意味着使用者将独自承担全部的道德伦理风险。这样的责任分配方式显然存在重大漏洞:使用者会以接受了不当建议为由而要求减轻处罚。因此,AMA有可能沦为新的道德失当借口。


  一个减轻AMA责任的可行方案是:未来的技术将使这些道德顾问“真正倾听”,而不是提供答案,AMA会设定程序来问用户问题,以苏格拉底式的对话模式帮助用户澄清问题的含混之处,最终引导用户自己得出结论。因此,对于复杂问题,AMA将会把重心从结论的给出转移到协助人们进行分析推理,以详尽的推导过程来帮助用户自主形成解决方案,从而更加适合用户的需要且易于被用户理解。


  问题五:AMA没有考虑情感要素。

  作为一种智能软件,AMA具有“冷静”的特性,不受情绪(包括负面的厌恶、正面的偏爱或同情等)的影响,只执行不需要情绪参与的认知功能(收集、建模、解释和处理信息),从而在决策中排除情感的影响。但这种将情感从道德判断中剔除出去的做法也最为人诟病。在许多伦理学家、心理学家和神经科学家看来,情感是道德判断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并驱动了我们大部分的道德决策,还为道德行为提供了最初的和最强大的执行动力。耶瑟·普林茨(Jesse Prinz)等人甚至提出了道德“情绪主义”,认为人们在具体情景中的所见所闻激发出的情感对道德决策的影响力被远远地低估了,理性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样强大。这不仅是一种情绪主义伦理学的哲学观点,而且还在不断被实验心理学和神经科学所证实。一些道德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就证实了道德感是建立在有限的一组直觉和情感反应的基础之上的,理性常常是作为事后的合理化归因而已。


  根据情感主义,道德判断本身就是某种情感的表达,情感在道德行为中起着根本作用,这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在道德实践中,情感的积极作用体现在它的独特性上——为道德主体提供了足够的勇气和动力。如果丧失了正常的情绪能力(同情、羞愧、内疚、悲伤),缺乏情感的推动,“人”就无法成为一个道德的人。因此,我们需要情感来推动我们自身践行AMA所提供的道德建议。这是情感的独特作用,也是AMA无法替代的。但是,情感虽能推动道德主体进行道德判断和道德活动,却也能扭曲我们的道德行为,它们往往还是各种偏见和非理性或不道德判断的来源,妨碍我们进行冷静而明智的思考。而AMA刚好弥补了这种缺憾,它以客观的事实信息为基础来做冷静而全面的计算,得出的结论就更为可靠。此外,对事物做出“正确”的情感反应并不是毫无规律可言的,随着运算模型的丰富,在履行情感在人类道德中的功能方面,AMA可以比人类做得更好,它同样也可以提供情感方面的咨询。有理由预测,未来的AMA可以建议道德主体在何种情形下(如明显的不公正或抢劫等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的愤怒是合理的反应,甚至是采取行动的适当动机。


  展望未来,AMA与其他技术的结合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发挥情绪的积极功能而避免它的消极影响。例如低血糖患者易怒,这让他们更容易产生家庭暴力行为。对此,AMA与神经生理学检测技术的结合可以提供很好的解决方案:谷歌公司已经开发出一种可以即时监测血糖水平的隐形眼镜,AMA捕获到检测数据后能够帮助低血糖患者做出更好的决定,可以建议他们推迟某个讨论或者选择状态良好的时候再做出重大决策。再比如,用于老年护理的“环境辅助情绪调节系统”可以通过放置在贴身衣物中的感应芯片来检测老人的神经生理状态,当检测到老人处于极度紧张或恐惧的状态时,它能自动打开提示灯,并紧急联系医生。这样的技术也同样适用于普通人的情绪检验,帮助我们避开或克服情绪的干扰,做出更为明智的道德决策。


  在检测和提醒的基础上,这种技术思路甚至可以发展出能够帮助我们进行某种锻炼来改进情绪能力的“神经反馈训练系统”(简称NFT),让受试者基于自己的神经生理参数(如大脑皮层的振幅和活动频率)来主动地调节情绪并改进大脑活动。目前,NFT已经被用来缓解焦虑情绪或通过脑功能的改变来提高移情能力。虽然目前神经反馈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其方法和结果也存有争议,但这种方法本身已经被证明是有效的,因而它开辟了一个前景极为广阔的发展方向。




      
  AMA为高技术环境下的人类道德生活带来了某种新的可能,它在确保道德自由的前提下提高了我们的道德判断和实践能力,帮助个体实现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情况下的反思性平衡。更为难得的是,它与生物增强不同,属于一种外部的教化方式,因而技术风险更小。此外,AMA不回避人类基本的情绪,能够辨别特定情境下的正确情绪反应,努力实现直觉和情感的积极作用而避免其负面影响,所以能最大限度地帮助人类提高道德水平。

  诚然,人类有着极其丰富的道德生活,所面对的道德情景也是非常复杂的。就目前的技术水平来讲,也的确没有哪种软件的灵活性可以比人更强,人工智能不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比人做得更好,但是随着建模能力的提升,它的确可以在越来越多样的道德情景中为人类提供可靠的建议。在可预见的未来,人工智能道德顾问也不会很快篡夺或超越人类的道德自主性,尽管在理论上存在这样的可能性。但我们应该承认自己在道德能力上的局限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优势,并利用我们无限的、可贵的认知能力来开发人工智能,从而实现高技术环境下的人类道德潜力。


原文刊登于《道德与文明》2021年第1期


来源:道德与文明

编辑:古凤

76#
 楼主| 发表于 2021-4-25 15:34:0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古凤


77#
 楼主| 发表于 2021-5-30 22:15:5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响应伦理学:在回应与责任之间


[德]伯恩哈德·瓦登菲斯/文
刘畅/译  朱锦良/校


摘要: 响应伦理学不同于一切纯以共同目的、普遍规范和功利计算为导向的交往伦理学类别。对某人所行之事的责任与对他者的呼召和声言间的回应之间的截然区分构成了响应伦理学的基础。响应的逻辑包含有如时态延迟性、不可回避性、礼物以及发轫于别处的自由等等诸多方面。“对……负有责任”与“对……进行回应”两者在一个以惯习和规则进行调停的第三方那里相遇,然而他人的超乎常规的诉求却并不能被纳入到这一机制当中。响应伦理学为社会性中的非社会元素进行辩护。


Bernhard Waldenfels (2010). „ResponsiveEthik zwischen Antwort und Verantwortung“. Deutsche Zeitschrift für Philosophie58, 71-81.


I. 响应伦理学与交往伦理学


从古至今伦理学都围绕着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应当如何生活与行动?这一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回答:从目的与价值出发,从法则与规范出发,从对话的有效诉求出发,或者是从有用的后果出发。与之相应,我们可以区分目的伦理学、价值伦理学、道德法则、对话伦理学和功利主义伦理学。如下这些大名鼎鼎的人分别与它们相关:亚里士多德、伊曼努尔·康德、于尔根·哈贝马斯、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我所构想的响应伦理学并不能替代如上那些伦理学,但它会强调不同的方面和要点。音调用于制作音乐,而响应伦理学也是用于制作“伦理学”的一种音调。


这种新的音调叫做回应(Antwort),也即对异己诉求(fremder Anspruch)的回应。回应并不只作为狭义的言语回应来理解,它在广义上包括那些亲力亲为的回应,它们延伸到所有的经验的“音区”之下。就如管风琴有繁多的音区,回应也具有多样的“音区”。感官和欲求的表达同样是回应的音区,亦如我们的回忆、期待、行动、手艺,连同那些仪式上的和技术上的手段。人们不仅可以用词语进行回应,也可以通过沉默;就如谚语所说,没有回应亦是一种回应。人们可以通过眼神和手势回应,就如通过行动和谋划来回应,人们能够感受到它们的效果。当我们为在我们的城市里游荡的陌生人提供信息时,当我们对法官、医生和检查者的问题进行回答时,或者当外国人向警察出示证件时,我们都在实行一种回应,但回应本身比我们所完成的上述任何特殊行为都要意味深长得多。类似于感官的朝向、目标的追随和规则的奉行一样,回应是烙印在我们与世界、与自身和与他人的整体相处之中一个基本特征。这一基本特征我命名为响应(Responsivität)。在多数情况下这一基本特征都悄无声息地藏身于幕后。当我们问一名棋手他刚刚做了什么,他也许会如此说:“我要干对方的皇后”,而只有在特殊的情境下他才会说:“我遵守一条规则”。当我们问一名正在买单的消费者他正在做什么时,只在极罕有的情况下他才会说:“我在进行一项交换行为”。就回应而言,类似的情况比比皆是;通过特定的言说和行为,我们进行回应。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我们才把言谈和行为自身看作回应。

然而,回应专门以发轫于别处的方式来标明自身。在我们设定目标和遵守一般性规范之前,就在某事或某人激发、引诱、威胁、挑战或招呼我们时,回应已发端了。当然这里会有一些日常的情形,我们根据一种“回应套路”(Antwortrepertoire)来对之进行回应。我们拥有回应的“套路”,正如有经验的演员具有表演的“词汇表”。当然也存在例外的情况,例如当我们如维特根斯坦所言,陷入并不“熟悉”的处境中时,或者说我们陷入那些通行的规则和谋划不再适用的处境时。在此存在有一个疑问,一个处境是否总是如此地寻常,以致一切惊奇之物都从中被根除了。只有当我们的行为举止近乎技术操作的演练以及处境被还原到需要进一步加工的数据上时,上述情形才是真实的。就算没有这一约束条件,我们也会陷入如同事故一般的处境。九一一的飞机恐袭就是这样的事件。此种在轰动性的事件中完全映入眼帘的异己性(Fremdheit),于平日里也会以隐没的方式广泛地发挥作用,比如通过陌生的目光或语词。不论我们是否乐于接受,我们都会遭遇这两者。我们此时行走在这样一块区域,它处在强迫与自由、善与恶的此岸。异端(Heteron)总是会闯入进来,在每一种感性学、每一种逻各斯、每一项实践和每一种治理那里烙上异质感性学、异质逻各斯、异质实践和他治的纹理。这同时意味着,逻各斯发源于一种激情(Pathos),它那令人惊异而恐慌的作用并不如人作为“占有”逻各斯的生物那般为我们所掌控。以上这些动机引导的响应伦理学既不制定新的规则,也不宣告新的目的。这种响应伦理学肇始于一个素朴但又根本的问题:当我们这样或那样言说和行动时,我们与什么相遇?我们对什么进行回应?与之相关的既可以是使我惊奇、侵袭着我的某个东西,也可以是伴随着请求、疑问、威胁或者允诺转向我的某人。


此时此地的以及总是可以重新出现的异己诉求是响应伦理学的出发点。就此而言,它要比立足于共同意图和普遍性规范之上的交往伦理学或理性道德更为深刻。响应伦理学回溯到了先于意图(präfinal)的和先于规范的(pränormativ)经验。惊异与厄洛斯(Eros)具有亲缘性(《菲德若篇》,249 c-d),柏拉图的哲学以及哲学对话以惊异起头(《泰阿泰德篇》,155d),而异己的诉求也扮演了与惊异相类似的激发性角色。在此需要注意,惊异展示了一种作为共同触发、共同相关和感性共通感而出现的激情,但惊异自身对于逻辑共通感而言是不可及的。人们可以理解惊异,但并不处身于惊异。在此就区分出了那种冲向人们的惊异和人对之有所选择的笛卡尔式怀疑。此时以类似的方式,也可把我所听取的异己诉求与那种寓于每个人的主张当中的普遍有效性诉求区别开。异己的诉求一出现,就中止了事情的正常进程;它把我们从我们的惯习中拽出来并抛入疑问之中。在此就不由地产生了这样一个疑问:那些对于交往和共同生活不可或缺的约束性力量及义务从何而来。它们是否来源于自然?这是一个充满疑问的解决办法,因为自然中所有的一切都可以强行归为敌对、奴役、歧视女性和对种族的吹捧和贬低。自然就如白纸一般默默承受。那么约束性的力量和义务是否又来源于契约?可只有当人们把契约当作已完成的事实(fait accompli)来看待的时候,人们才能如此主张。如我们在霍布斯和休谟那能够读到的,现实中的每一条契约都以尚未兑现的承诺为基础,这种承诺使得契约的每一次完成都承担了滞后的负担;承诺在此就与有待研究的时间错位有关。人们可以计算风险或者预先确信,但这都不会改变这一实情,即契约并不能自我担保。我给,好让你给(Do ut des);可我何以确信,你会给?非道德的声音向道德预先指出了道德自身的弱点和非道德,这种非道德的声音指明了我称之为“道德盲点”的东西。人们依赖于目的、价值、规范和利益计算,而道德却不能在它们中找到必要的立足点。好的东西为何是好的?我为何应当听从法律的声音?我的纯个人兴趣应当追随何者?在系统理论的形式语言中,上述疑难就转化为这一命题:区分好坏自身并非是好的。如果道德并不供认它自己的无根性(Abgründe),或者它被迫从自然、社会、历史和文化当中寻找它的外在立足点,道德就转变为一种类道德的信仰。若以现象学的方式进行表述,则此处需要的是一种伦理学悬搁。伦理学悬搁离弃了理所当然之道德的地基,而不必遁入一个属于纯道德或纯道德共同体的世界。在此需要的是目光与言谈的陌异化,这种陌异化使得道德的谱系学得以可能。在此极富助益的是文学上的支持。陀思妥耶夫斯基的拉斯柯尔尼科夫, 梅尔维尔的巴特比, 福楼拜的包法利夫人或者卡夫卡的K先生等文学形象能使我们避免简化为一种单纯的道德手册或常识性道德。


以上这些思索开辟出了一条路径,它使得我们能跟随尼采的建议去游历“可怖、偏僻又隐蔽的道德地域”。此处我们的讨论限制在三个步骤上:责任的传统角色,作为责任的对应面的回应,以及对责任与回应之间的连结线的寻找。其背景则是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公共性和社会性并不拒绝异己性,而是使之发挥作用的话,公共性和社会性会变得怎么样。



II. 为某事向某人的责任


责任的概念出自法律的领域,可它也具有神学上的弦外之音。在德国,责任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公元15世纪;在18世纪它作为responsibility和responsabilité出现。最早在希腊,它对应于对话上的logon didonai,它在德语中可以被很好的转述为“进行辩与答”(Rede undAntwort stehen)。逻各斯的“给予”与“接受”是对话的居间发生(Zwischengeschehen),但这种居间发生在指向唯一的逻各斯的过程中,倾向于把自己限制到一种与分派角色进行的独语(Monolog)之中。对于源自对话的经典责任观念有两个指导性的动因。其一为对合理解释的索求和提呈,它们以理由为支撑(论证,argumentatio);其二为对行为的归咎和指认(归责,imputatio),我们在法庭实践(也包括道德法庭的实践)当中已对之有所了解。在责任的这种运作过程中,有三个根本性的因素可以被区分出来。


(1)为某事(für etwas)负有责任,也即对人们随意说出口的、所做的或者疏忽大意地引发的那些东西负有责任。把责任的范围拓展到超出个人自身意向的东西上,这是责任伦理学有别于单纯的意图伦理学的地方。但无论如何,我们都持留在一种过去的视角下,亚里士多德已经把过去时态归为法庭辩论的类别。审判关乎的是已然成立的诸事实。类似的还有历史学的判断和道德判断。


(2)向某人(vor jemandem)负有责任。这个“某人”在此可以是被某些人所体现的权威,比如说法院,这个“某人”也可以是匿名性的场域,比如说公共空间、社会以及历史。此时人们就置入了一种中立性第三者的视角。第三者的原型就是法官,它站立在对立的两股势力间,以双边性的目光进行判断,不再有具体人格的外观。原告、被告和法官的角色在审判过程中严格分离,这种审判过程切不可与平等的双方之间的公开辩论相混淆。如柏拉图的表述所确证的那样,在哲学的争辩中我们不需要法官,毋宁说,在哲学争辩中的每个人都同时是法官和发言人(《理想国》,398b)。可此处仍旧不缺乏第三方权威。逻各斯就是第三者,所有的对话伙伴作为理性的动物都分有了逻各斯。用现代的话讲,第三者的角色是跨主体的(transsubjektiv);只有在起始层面上,也即寻找论据时,第三者的角色才是主体间的(intersubjektiv)。当它关乎命题和决断的效力时,它就不再是主体间的了。


(3)人对自身负责。如果没有行为者对于归属于他的行为——无论他承认还是否认——的自我负责,那么,被审判的东西就单纯是人们澄清和描述的事实,而不是一个有疑点时需要证成的行为。对于现代的“主体”而言,责任具有特殊的意义。“主体”并不仅仅作为责任的承担者(Träger von Verantwortung)而出现,它还是负责能力的具体化身(Inbegriff der Verantwortlichkeit)。责任能力恰巧就是去判定我们与之打交道的是一个法人或道德人的某种标准。不对任何东西负责任地去有所作为的人,他既不是一个带有自己的公正观念和义务的法人,也不是一个成年的公民。我们需要重视的第三个方面便是执行者(Täter)的方面。


(4)最后还有一个可能性,也即人为某人(für jemanden)负责。这就是代理人(Stellvertreter)的方面。在当前的语境下我们可以略过这一方面,因为它惯常只作为次要的、衍生的责任形式被考察。只有当我们与勒维纳斯一道去呼唤一种原初的代理形式时,代理人的这一方面才开始具有意义;这种原初的代理形式意味着,当我们要在自由的领域中采取某种行动时,我们总是从他者那里出发。

我们业已刻画了责任的经典形式的基本特征,但这种责任的经典形式还有着亟需修正的明显界限。这个界限可以在我们所区分出的上述全部三个因素那里得以展示。


(1)在行为成为既定事实之后,责任才姗姗来迟。此处、此刻以及在将来必须做什么,滞后的评判对这一问题没有给出答案。人们可以提出意见说,行动自身已经可以被规定为负责的和不负责任的了。可这种在行动中的责任(有别于在行动之后的责任)也不是某种统一的东西。它通常包含对规则的重视、对条件与后果的顾及以及自己和他人行为的配合。同样,如果行动自身没有被理解为响应性的(responsiv),那么那种我们赋予对异己诉求之回应和相应的应变能力的特殊价值就不会映入眼帘。


(2)如果我们把作为评判行动的基础的尺度也考虑进去,则我们又将发现经典责任形式的更多界限。当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负责时,他或者她必须转向某种既成的秩序,它可以是政治、法律类型的秩序,也可以是道德秩序。如此我们就必须从这样一个前提出发了,即每一种秩序从一开始就是偶然的。我们不能依照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争论所促发的那样,去把偶然性与任意性相混淆。偶然意味着,行动的秩序如同语言的秩序那般也可以是另一幅模样。而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完全是另一幅模样。把一个行动归类为偷盗已经预设了一个确定的私有财产秩序。逃避巨额税务的公民和赔付错误规划的管理者并不被视为骗子和小偷,这是基于我们社会的双重道德手册。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把暴力行为归为谋杀或凶杀、自发行为或者恐怖主义行动上。如同霍布斯已然敏锐地指出那样,行动是被视为(gelten als)偷盗和谋杀的。可如果秩序在总体上或部分上具有界限,这就意味着,实践判断虽然从它那方面来讲是有理由的,但这不是充足理由。只有当我们处身于莱布尼茨所谓的一切世界中最好的那一个世界时,才存在充足理由。


(3)最后,当我们考虑行动者的角色时,我们也会遭遇经典责任形式的局限性。那种不受限的自身负责(Sichverantworten)要求一个主体成为他言行的主宰,也即如康德那著名的自由定义要求的那样,主体得具备这样的能力:“完全从自身出发造就一个状态”。同样当我们承认一个人“不是自己家里的主宰”时,并且承认一个人在最内里包含有异己性时,那么,合理解释的提呈就会在所有算计和归咎中遭遇不可测度之物。即便道德的手册也暴露空档。


这种被我们展示出来的经典观念正承受着一种经由系统压力所加强的侵蚀。罗伯特·穆齐尔在他的《无个性的人》(Mann Ohne Eigenschaften)中已经诊断了一个“没有人之属性的世界[…],一个没有体验者的体验的世界”,就好像“个体责任的友善重力消融在可能意义的公式系统中”。通过赋予他小说中的主角一种特定的“无可预料性”和“对理由不足的感受”(针对这两者,“逻辑的检察官和安全主管”无力去改变什么),穆齐尔抑制了一种错误的期待。生活世界愈是趋近于一种由各种子系统构成的集合体(这一集合体只能通过维持系统功能的命令才能被联结和捆绑起来,在其中遍布广为称道的那种联通力),如下问题就变得愈发紧迫:谁向谁为何物负责?系统理论家不了解如何去着手处理异己性的主题,这并不令人惊奇。当每个人都以他的方式具备异己的特质时,这就根本不再有人是异己的了。在对异化的系统性扬弃中,马克思主义是否要庆祝迟来的胜利?



III. 对……进行回应


当我们从回应而非从我们自己的言行出发时,情况就突然转变了。对异己的诉求进行回应,要比为某个行为向第三者负责意味更多。梅尔维尔的小说《巴特比》(Bartleby)中的一个场景对此有所启发。与故事同名的主角是纽约一所显赫的律师事务所的缮写员。在长期地在他孤独的工作台上“苍白而机械”地俯身工作后,他突然以一种特别令人惊奇的方式中止了他的服务。针对他的业务主管的要求——一般是协助文书的一些段落的定稿,他以一种“少见的温柔而肯定的腔调”进行了回答,并且是以一种老掉牙的空话进行答复:“我宁愿不”。一个无条件的否定。在我的著作《回应的音区》(Antwortregister)中我把这个故事解读为一种拒绝回应的情形。


以上这种对话的失败并不发生在通常的意向性层面、交往规则层面和实用状况层面。对话不是因为表述被误解和意义不够明确而失败。它也同样不是因为规则被破坏而失败;完全拒绝履行职责的人并没有违背规章制度,就如通常的罢工者抛下工作准备谈判那样。对话此外还不是因为表述不符合处境的情形而失败。对话的失败作为一种脱离正轨没有任何与之匹配的情形。对话的失败毋宁说等同于一种自杀,历史由之终结。被转交给一所难民收容所后,巴特比这位曾经的缮写员绝食了。从对话中抽身而出的对交流的拒绝让诠释学家、对话分析家和实用主义者可能的努力遭遇了一堵高墙。对话如今只剩下了对于拒绝的表述,它呈现在否定性语言行为自相矛盾的形式中:“我什么也不说”或“我什么也不做”。说话者说出了他所不做的事,并且他做了他不说的事。尽管言说者实际上卷入了一种被体验到的悖谬中,可语言实用主义者却把这种语言行为作为表面上的自相矛盾搁置一旁了。就算是回撤到沉默中也无法扬弃这个矛盾,因为某人一进入交流的舞台,他的沉默也就意味深长了。就算是只作为黑色的阴影,沉默者也已经参与到对话中了。巴特比的故事向我们揭示的东西已经嵌入到了一个独立的深层维度中。如已经预先说明的那样,我把它称为响应。


这里所关乎的回应行为分裂为被给予的回答(也即命题内容,作为回答(answer)填补一个空洞)和对回答的给予(响应),它表现为我们着手处理异己的诉求或者想要从中抽身而出。缮写员巴特比的案例已充分表明作为给予(das Geben)的事件要超出被给予的内容之外。礼物可以具有金钱上的交换价值,给予并不如此,这就像被说出的东西会具有述谓的真值,而言说却没有。给予是一个事件,它只在重演性的再给予(Wieder-geben)那保持为鲜活的,就如勒维纳斯所说,言说指向着重演性的重述(Wieder-sagen)。与被掌握的知识类似,被给予的回答可以沉淀、惯习化(sich habitualisieren)或者转化为符号,但对回答的给予并不能如此,它在此时此地发生。


相应于回应行为在响应人这方面的二重化,也会有在发送人诉求方面的二重化。我们要区分开作为对某物之索求(Prätention)和对某人之吁求(Appell)。当我们说我们满足一个请求时,这种表述方式是二义性的。人们可以通过给予被请求的东西来满足一个请求;除非人们把一个请求认定为一种缺乏状态,不然人们就不能满足一个请求。感谢不只是一个单纯的赠予,不只是一个可计算的添加,它处在把礼物与给予以及把给予者与接受者划分开的裂隙中。朱塞陪·翁加雷蒂的颇具表现力的双行诗最为突出地表达了这一点:“在一朵栽下的花和赠予人的花之间/有不可言说的空无。”


在诉求和回应的双重事件中体现出了一种自成一格的逻各斯,它与一种特定的伦理(Ethos)结成一对。就如之前一样,有三个因素可在此引入,以说明回应的逻辑如何超出责任逻辑的界限。


(1)第一个因素关乎回应行为的时间性。异己的诉求不可还原到被规范地确保下来的权利,也即那种已然现成的并随时都能申诉的权利。那些影响到我们的促动、注视和称呼,并不出于我们自身,而是走向我们。这种方向上的差异是决定性的。那些影响我们的东西穿过了时空的距离挤到我们身旁。与我们的主动行为相比,它们总是来得太早。相反,与降临到我们身上的东西相较,我们的回应又总是来得太迟。这里并不是说某个包含有后果的因果刺激物先行在我们之前发生。而是说,我们自己先行于我们自身。借用柏拉图在《巴门尼德》(141c-d)中对时间进行分析时的谜一般的表述方式,我们可以说:我既要比我自己年轻,又要比自己年长。这里与我们相关的是一种原始的先行性和同样原始的滞后性,它们使得我们的言与行从未完全征服时间的峰顶。一个从别处开始的回应行为与它所回应的东西,通过一个停顿(Hiatus)而相互分离了。这种真真切切的时间错位,我借用一个古老的词汇来命名:分裂(Diastase)。


也会有一些具有更强感受性的经验,在它们那里这种错位特别清楚地出现了。比如由惊人的事件而导致的休克(Schock),笛卡尔说这种休克使我们的身体僵化成一尊雕塑。在现代美学中休克体验也众所周知地具有特殊的地位,比如说在瓦尔特·本雅明那里。此外还有那种只以后遗症方式出现的创伤性事件,对此,弗洛伊德已经在他对狼人的分析指出了,这种创伤性事件具有原始滞后性。针对创伤患者的失语症的斗争在此已归属于治疗惯例。同样需要考虑的是科学的发现和艺术的创造,通过这种发现和创造,科学家和艺术家并不仅仅是使得他们的周遭世界感到惊异,而是首先使他们自己感到惊奇。在托马斯·库恩笔下的科学史充斥着必须等待被承认的创新。最后还需要考虑的是政治和宗教秩序的创立(Stiftung),它只有通过附加的回忆才转变为某个可以被注明日期的事件。里希滕贝格的名言“它思”或者福柯的表达“有秩序”都指向了创立事件,它只有在再创立(Nachstiftung)中才能被把握到。每一个节日都不仅仅意味着一种经济上有利可图的寻常活动,它包含着符号性的再创立和重复事件。


(2)第二个因素与回应行为的无可逃避(Unausweichlichkeit)有关。人们倾向于去追问,那些降临在我们身上的、对我们有所诉求的东西,是否由描述性的事实组成抑或是从先于描述的规范中推导出来。答案只能是:非此亦非彼。当我们遭遇到异己的诉求时自我观察,则会发现存在与应当以及个别事实与普遍规范之间的标准划分失效了。一个情境化的诉求,当它化身为对帮助的请求或对正确路线的简单询问走到我们眼前时,它就既不是一种我们可以记录在案的纯事实也不属于某种普遍法则。哲学家宁愿把这些简单的事件推到社会学家和社会历史学家才处理的日常道德那边。但因而它们也为道德带来了培植土。保罗·瓦茨拉瑞克(Paul Watzlawick)的教导:“我们不能不交流”可以被直接转述为:“我们不能不回应”。这种双重的“不”指出了一个在实践必然性意义上的“必须”(Müssen)。类似地,有进行交流的情形,也就会有进行响应的情形。我们在诸如“别听我说!”这种要求中所设定的双重约束表明了一种内在的强迫,它不可与因果的规定相混淆。这种内在的强迫正如我们习惯去说的那样:“我们觉得有必要”,它绝不可被理解为一种不自由。在普鲁斯特的《问卷》中,濒死的作家贝格特(Bergotte)谈到了“未知的法则,我们臣服于它,因为我们过去接受它的教导,不知道是谁写下了它”。这一后知后觉的洞见的产生并不在于阅览一本道德教材,而是在于一个完全不起眼的主题,就如约翰内斯·维梅尔(Johannes Vermeer)的画作《代尔夫特的远景》(Anblick von Delft)中“一小段黄色墙壁”。尽管相较于普鲁斯特,勒维纳斯把伦理学与感性的东西更为深刻地区别开,可当他把异己诉求令人烦扰而又令人不平的特点树立起来并把伦理的东西规定在一种先于任何论证尝试的、并非无差异和并不漠不相关的形式中时,他和普鲁斯特的观点又近乎相同。


(3)如我所偏好去表述的那样,第三个因素关乎所谓的主体或自身(das Selbst)的状况。(自主行动着的)自律者的自由并不会随着异己诉求的出现而消失,它反而是转变为一种作为响应自由(responsiver Freiheit)的专有形式。我开始行动,不过作为回应者,我的行动发轫于别处,也即我不在、不曾至以及绝不将至的地方。我以双重的方式出场:作为某个东西降临于其身的承受者,以及作为对某个东西进行回应的响应者。在此,如拉康所承认的那般,自身便成为了被分割的自身。于此相同,回应也并不是如商品一般已经被摆在柜台上。我所给出的回应是需要去创造的回应,或者更准确地说:答案自行发现(Antworten finden sich)。我们再一次遇见了一种佯谬。如同热恋之人对于拉康那般,回应者给予了他并不拥有、但被要求交出的东西。布莱希特(Brecht)的《道德经产生史》以如下的诗句收尾:“因为人们必须先把智者的智慧夺走。/为此也得感谢关令尹喜:/“他向智者索求了智慧”。要求和回应、挑战与响应的谐音,为居间音(Zwischentöne)和不谐之音开辟了可能性,这种谐音给出了一种相关的历史模型,它是对某种具有目的论导向或规范性引导的过程之设想。


IV. 回应责任


最后还余下了这样一个问题:一种从异己的诉求出发的响应伦理学如何能与交往伦理学的公共目的以及相关地与道德法则的普遍规范齐头并进?如果它们互相是漠不相关的,则响应伦理学最终也只是一种远离尘嚣的、无历史的世外桃源,与他者的关系也就被限定在我(Ich)和你(Du)这样一个对子上了。把这两个维度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分的括号,可以在异己者(Fremde)和第三者(Dritte)之间的特有差异那被找到。第三者的身份在齐美尔、萨特或勒维纳斯等人那被打上多种多样的标签出现,并且它对于精神分析中作为 “超我”的机所(Instanz)而言也是根本性的,它总是已经发挥作用了。在我们说出的每个词语中,在我们所做的每一项活计里,在我们感受到的每一种情感那里都有它的身影。它即是我们在亚里士多德那见到的共同生活(syzen)的维度,它在海德格尔那以共在(Mitsein)的形式重新出现并且在梅洛庞蒂那里被转写为共身体性(Intercorporéité)。这一维度藉由常人的匿名性(Anonymität desMan)被一道烙印下来,如果不把它真的(eo ipso)视为一种非本真的沉沦形式的话。共同的维度(Dimension des Mit)产生于一个文化和跨文化的居间区域(Zwischensphäre)。这一区域来自于共同触动(Koaffektion)、合作、生活节奏和社会工程,来自于血缘关系、传统、机构、价值面板和规范体系,来自于一切既不完全归属于我、也不完全归属于他人的东西。


本己之物以多种方式与异己之物纠缠在一起。这意味着他者总是作为某人与我相遇,作为男人或女人,作为老年人或年轻人,作为德国男性或意大利女性,作为外行或专家,作为健康人或病患,作为朋友或者敌人,诸如此类。以类似的方式,环绕着我们的、有助于或妨碍我们的一切作为某物与我们相遇,在其中他者再次以间接的方式作为某人与我们相遇。然而他者并不只是一个群体的成员或者一个整体的组元。如我自身的异己性那样,他者的异己性冲破了我已经熟悉的框架。在特定的方式上,那些归属于我们的世界的事物的异己性也具有如上的特点。由于每一种秩序,包括道德秩序,都从出于一种被挑选出来的视角并且只拥有特定的范畴体系,每一种秩序便在超乎秩序之物(Außerordentlichem)那释放出了一种溢出物。超乎秩序者在他者的和我自己的异己性之外构建出了异己者的一个根本性维度。治理(Ordnen)意味着,如尼采所说,“不相同者的相等同”;所有的法律判决作为“使同质化”(isazein, : 《尼各马可伦理学》, 第五卷第7章)意味着,如同勒维纳斯所言,“对不可比较者的比较”。于是公正便不是在法律规章之外更高的法,而是在法的界限中,在异己诉求那的溢出物。所有的秩序形式都与此类似。正如超乎秩序者不可脱离于有秩序的东西,我们要寻找和给予的回应也不可脱离于社会责任。


人们同样也可以追随赫拉克利特,把有秩序者和超乎秩序者之间的关系称为在最极端冲突中的“冲突着的和谐”(palintropos harmonie)。单方面去强调常规、集体和规则的方面或者同样单方面强调反常、个人和无规则的例外情况的趋势总是不断产生。这两者相向而行的趋势(一方偏向稳定的平均值,另一方偏向不稳定的极端值),人们可以称为常规主义和极端主义。介于有秩序者和超乎秩序者的综合是不存在的,因为根据黑格尔的辩证法,它将使得被生造出来的整体获得胜利。因此,我们要转向一种游走在常规性边缘的均衡行为,它为一个在世界和生活形态上的人格、国家和文化的种类的集合保留了余地。在此之上进一步就构建出了诸过渡形态(übergangsfiguren),它们既不内在于也不外在于多种多样的秩序。翻译员就属此类,他游走在多样的语言区间中。此外也还要提及暴行中的牺牲,它的那种承受在身体上的伤痛应被判定为违法的侵害行为,最后还有病患的那种作为某种类型的疾病被对待的苦痛。没有把对不公遭遇转变为案件、把对痛苦的承受转变为疾病的那种变形,就不会有法院和医院。然而那些专业性程序也会撞上异己性的界限。如果这些界限被忽视了,我们就会遭遇到对生命的法学化和医学化。类似的也适用于经济向资本主义经济理论的退化。这种经济理论只认识交换价值,它把经济上的“不同类者的相等同”还原为“同类者的相等同”。在此也存在有作为溢出形态的给出(Gabe),它内在于被标上价格的东西之中,而又保存着无价之物。


这些思考可以被继续推进。它们指向了对某种异己者政治学的需求。这种政治学在那种在苏格拉底的无可定位性(Atopie)中被预示的、一切社会性中的非社会性那里达到顶点。作为城邦的公民,苏格拉底归属于城邦,但他又不完全归属于城邦,因为他向隐藏在所有自明之物身后的东西发问。当一个人说“我们”时,“我们”是我或者你,而非“我们”自身。每一个“我们”,不论是家庭、民族、教会、阶级或社群,都是有“缺口”的我们,如果没有异党的存在,它就会发展成一种专政。异己者和陌生的东西不应被视为某种我们应当与之脱离干系的瑕疵,它们反而应当被视为一种不断地把我们从标准化的“昏睡”中唤醒。那种映入我眼帘的响应伦理学,是一种持续不断的纠错过程。至于作为我们的基本主题的回应与责任而言,这意味着,如莫里斯·布朗肖(Maurice Blanchot)和爱德蒙·贾贝斯(Edmond Jabès)所说:“Répondre de ce qui échappeà la responsabilité”,也即“回应脱离责任之物”。


(文载:《伦理学术》第9期,注释从略。)



来源:大道不离万有


编辑:古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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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8 22:55:4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威慑的伦理意涵
威慑包括两层意思:一是通过惩罚来抑制犯罪行为;二是维持军事力量以阻止对象攻击行为。一般而言,威慑的主体是群体,威慑对象是犯罪行为或攻击行为。威慑可以分为总体性威慑与个体性威慑,前者主要通过惩罚抑制可能的犯罪行为,它没有具体的指向性对象,如刑罚威慑;后者是在紧急情况下抑制具体侵犯行为,如军事威慑。道德的核心功能是扬善抑恶。扬善是传统伦理的核心命题。救助、信任、关怀等就是以扬善为目标的行为,它们一直受到伦理学的重视,而威慑、惩罚等抑制恶的行为则受关注较少。一些道德难题的化解不仅需要求善的伦理学,也需要制恶的伦理学来另辟路径。
一、恶行的抑制
威慑作为一种行为控制手段显然是一种集体行为,它内涵一种共享诸如信念、愿望和意图的意向状态,是建立在我们对惩罚犯罪与侵略的集体意向性之上。这种集体意向性是个体采取一致的行为时所共享的意识状态,其影响着个体对恶的判断并引发惩罚恶行的共同需要。威慑通过惩罚手段增加给对象的外在刺激来调控行为,降低对象行为产生的可能性,但它并不一定可以消除行为的发生动机。因为运用强力作为控制技术也有其局限,它只能抑制行为的发生几率与行为强度,这种控制技术并不能压制一个人的思想。威慑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它虽然不能作为社会控制的唯一技术手段,但也是不能缺位的社会控制行为。
威慑的基本功能在于抑制犯罪或侵略,它的基本目的是抑制恶行。威慑作为一种行为控制手段,它的伦理意义与伦理属性不是基于人性的预设,而是由它在人类道德与法律规范系统中所起的作用来决定的。威慑并不能消除恶的倾向性或恶的动机,只能抑制恶的行为。威慑主要是通过改变对象的外在刺激条件来调控个体行为,但它并不限制对象的意志自由。
恶与人的自由存在内在联系。恶是自我将他者贬低为异类。自我与他者在本源上是同质的,而恶破坏了这种同源性,使自我对他者的戕害影响了自我作为人的类属性。对他者自主性的否定最终会导致自我的存在性危机。因此,恶的本质就是对自由的减损,它动摇由人创造的道德规则体系,使人存在重返的风险。由于恶损害了他者的尊严和自主性,恶的抑制就是帮助恢复自主性。威慑之所以能够抑制恶行是由于主体有意识地控制外在刺激的总量来调控对象行为,同时威慑并不直接干预对象的意志自由,而是通过激发对象的理性能力来增强自由能力。
威慑的直观表现形式就是通过制造恐惧来阻止对象的侵害行为。恐惧本身并不具有道德属性,人对恐惧的应用方式才决定它的道德性质。如果恐惧损害了人的自主能力,那这样的行为就是恶的。如果恐惧激发了主体的生存意志与理性能力,限制了任性的自由,那它就具有道德价值。因此,威慑与伦理并不直接冲突,威慑可以为自由能力培植理性基础,也为道德的产生或持存提供了条件。
二、规范性力量
威慑本身是权力主体宣称或暗示运用暴力来维护自身的权威地位。威慑是用具有自我限制性的暴力来限制任性的暴力,从而使任性的意志受到物质力量的限制。任性的暴力意味着主体与客体平等关系的破裂,把对象仅仅当作实现自我的工具来对待。任性的暴力实际上就是要求他者单向度地向自我呈现,抹杀了他者的丰富性。可见,威慑就是共同意志的化身,相比个体意志而言能增强抵御物质异化力量的能力,威慑本身就隐含一种对暴力的自我控制。
    如果说道德是自我加之于自身的,那么权利则需要依赖外在的权威并通过强制力来维系。这种强制是以行为的更大自由为目的,它的对象范围并不是内在的自由意志,而是由自由行为交织而成的公共领域。法治状态下的强制力实际上通过对公共空间的限制来使群体中的个体分享最大化的行为自由,使群体的自由更加普遍化。威慑的目的就在于维护公共领域的法治状态。威慑的对象不是人的自由意志,而是行为自由可能附带的伤害性物质力量。威慑本身与自由意志并不冲突,它对行为自由的限制也是建立在法的基础上。这种在尊重自主性前提下的强制力通过对个体行为自由的限制来实现群体中人的普遍自由。
话语是威慑的基本表现形式。如果说任性的暴力是我者对他者的工具化,那么威慑就是打开了我者与他者对话的途径。任性的暴力是对话语的缺场,威慑则是通过基于权力的暴力使任性的暴力主体重新确立内在的我者与他者的界限,以及外在的你的我的的权利空间,并通过话语的形式创造话语交往的可能性。可见,从威慑的具体内容与手段来看,威慑实际上重新确立了我者与他者的对话关系与交往基础。
威慑恢复了我者与他者的平等关系,我者再无权利要求他者以单向度的意象呈现,而是以对话的形式确立自身的存在。威慑不但创造了我者与他者的对话机制,也提供了权利的应答机制。正是在话语交往行为中,主体在申明权利主张中确认应答对象,从而确立权利本身。从道德规范的话语伦理基础和法律规范的权利应答机制来看,威慑为规范的产生或维系提供了物质力量基础与现实条件,它是形塑道德与法律等社会意识的规范性力量。
三、正义的基础
根据合作是否能够达成有约束力的契约,博弈可以分为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刑罚威慑是一种合作博弈,而军事威慑则多是非合作博弈。在刑罚威慑中,由于公民先前默认的契约允许国家权力的介入权利,任何破坏法律者将会受到国家暴力的制裁,这使得公民之间的利益博弈能够达成合作协议,倾向维护现有法律协议的效力。军事威慑虽然多为非合作博弈,但它包含非常复杂的心理互动活动。威慑主体与对象的行为博弈依赖于双方反复的心理博弈,需要依据信息流不断判断与决策,特别在现代军事技术的伤害性力量大增之后,军事威慑往往能够出现博弈均衡点,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合作关系。
威慑不但为合作提供了心理基础,也为它培植了情感条件。威慑的强制力实际上为正义感的稳定提供了保障。威慑内含一报还一报的惩罚逻辑,它不单是主体与对象之间的相互关系,因为没有受到直接伤害的第三方也往往表现出强烈的义愤感情。威慑的话语逻辑不仅是你伤害我,我就惩罚你,还意涵你伤害他,我也惩罚你。在桑塔费学派看来,这种即便与自身无直接利益关系,也对合作给予回报而对破坏者给予惩罚的态度就是强互惠性,而他们把这种互惠性视为正义感。
如果将道德视为合作体系,那么威慑在促进道德的合作上也有着特殊作用。合作为道德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但是道德的形成除了合作关系外,还需要理性、自主性与独立的思考等。道德植根于人类不断进化的历史,起源于合作与基于群体思维的相互依赖。从第三方的视角来看,威慑通过对他者的强制,拉近了我者与类我者的距离,增强群体间的相互交往关系。威慑实际上为具有道德意义的合作提供了群体思维与相互依赖关系。
合作的稳定性是对建立在权力基础上的信约的信心。威慑的强制力向对象传递维护秩序的信心,增强破坏合作者将会受到惩罚的信念。在国际社会中,威慑使已达成契约的双方避免倒退入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威慑的强制力为正义提供了执行机制。可见,威慑在正义的产生与维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正义需要威慑的物质力量做保障,否则正义可能被倒退的自然状态吞噬。
四、结语
威慑以抑制恶行的形式维护意志自由与行为自由的辩证统一,以人的生物性心理机制为基础,通过恐惧刺激人的精神性能力,为自由能力夯实理性基础,增强抑制恶行的道德能力。威慑建立对话机制来维护自我与他者的平等关系,以确立权利的应答机制。威慑并不限制意志自由,而是对行为自由所依赖的物质性力量进行空间化限制。威慑通过强力稳固合作的互信,并以强互惠性培育正义感来促进正义的稳定性,也为正义提供外在执行机制,因此它构成正义的基础性条件。纵然威慑存在行为效用的限度和可能生发的伦理问题,它对人类规范体系的稳健运行依然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来源: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RXd8ol_rzRkw9EqyS0dHg
编辑:马皖雪

79#
 楼主| 发表于 2021-7-10 21:03: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邓晓芒 | 黑格尔论道德与伦理的关系


黑格尔论道德与伦理的关系


摘要:黑格尔克服了康德将伦理和道德混为一谈的局限,对法和道德、伦理三者的自由意志基础的揭示从理论上厘清了三者与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的对应关系,对伦理道德在人的现实生活中所体现的“法(权利)”的关系进行了特别细致的思考,并以逻辑和历史相一致的方法论眼光对这种关系的历史必然性作了透彻的解剖。但黑格尔法哲学把人类的道德伦理都理解为绝对精神的自我分解和辩证进展,将人的自由意志的异化即国家形态视为人的本质的最高形式,最终,人的主观道德和客观现实生活都失落在这个“地上的神”给人所规定的必然命运之中。

关键词:法(权利);自由意志;道德;伦理;国家

作者:邓晓芒,湖北大学哲学院资深教授。

本文载《哲学分析》2021年第3期。

哈贝马斯的《再谈道德与伦理的关系》(又译《再论道德性与伦理性的关系》[1])是其九十大寿的主题讲演(2019年6月19日),谈及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的道德和社会政治学说,在国际和国内都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和讨论。本文暂不想介入这一涉及当代政治体制、文化冲突和历史发展方向的极其复杂的问题,只想先就哈贝马斯文中作为论述的枢纽的、黑格尔对道德与伦理之间的关系的处理方式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以期对问题获得一个更为清晰的视野。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作为法哲学的主体的三大环节是“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因此,当我们谈黑格尔的道德与伦理的关系时,免不了要谈到这三个环节的关系。而这三个环节中,在道德和伦理之前,最关紧要的是要澄清第一个环节,即抽象的“法”的概念,忽视对这一概念的分析和理解,后面的道德和伦理的理解都是无法到位的。我在这里特别要强调的就是,德文Recht(法)这一概念不能被单纯理解为“法则”“法规”或“法律”(Gesetz,Norm,legitima),它同时兼有(个人的)“权利”(Berechtigung)的意思。[2]所以,Naturgesetze(“自然法则”)不等于Naturrecht(“自然法”,也译作“自然权利”),前者源自古代的自然法理论(如亚里士多德、斯多葛派和西塞罗等人),主要将自然法和理性(逻各斯)、正义和惩罚、义务和必然性等联系在一起;后者自格老秀斯、普芬道夫等人开始在自然法则的基础上建立起近代的权利理论,到康德正式确定唯一的“生而具有的”(angeborene)法权(Recht)就是“自由[3],才将自然法的研究从以自然规律(自然法则)为基础转移到以人的自由为基础上来。当时,费希特、谢林都对此有过研究。[4] 而到了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则首次以自由为基点系统展示了这个自由理念本身的概念结构层次及其现实的演进。因此,他所谓“法哲学原理”就其实质而言,就是“自由的哲学原理”,自由本身体现为客观的法或权利(法权),并将这种“法权”实现在主观的道德和主客观统一的伦理中。所以《法哲学原理》的副标题为“Naturrechtund Staatwissenschaft im Grundreß(自然权利和国家学概论)”,这里的“自然权利”也可以译作“自然法”(范扬、张企泰),只是要注意这个“法”不是单纯指法则、法规、法律,而且是指自由的权利。否则的话,这种“自然法”就有可能被理解为由自然界为人所立的法规,这样的“自然状态”就只能是霍布斯所说的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了。黑格尔则与这样一种理解划清了界限,他说:


自然法(Naturrecht)这个术语对于哲学的法学说已经是常用的了,它含有这样的歧义:或者法作为某种以直接自然的方式存在的东西,或者它的意思是法通过事物的本性(Natur),即概念来规定自己。……因此,自然的权利就是强者存在和暴力有理,而自然状态即是暴行和不法的状态,关于这种状态除去说必须从它走出来以外,就没有比这更真实的话可说了。相反,社会其实倒是那个只有在那里法才有其现实性的状态;必须加以限制和牺牲的正是自然状态的任性和暴行。[5]


所以不奇怪,为什么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序言中,一开始就区别了实然的法则和应然的法则。他认为“法则(Gesetz)分为两类,即自然法则和权利(Recht)的法则”,并且“在自然界中有一般法则存在,这是最高真理;而在权利法则中,事物并不因为它存在着就有效,相反地,每个人都要求事物适合他特有的标准。因此,这里就有可能发生存在和应然之间的争执,亘古不变而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法和对什么应认为法而作出规定的那种任意之间的争执”[6]。这正是准确理解黑格尔的名言“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7]的钥匙,即:“理性”是实然中的应然,而“现实”是应然中的实然;双方一旦拆开,例如说,把“现实的”只理解为“存在的”,便没有了权利法则,[8] 所以只有理解为合乎理性的“权利”法则才具有“现实”的性质。而这同时也就是自由意志的法则。

从“序言”中的这一导向,顺理成章地就引入了“导论”中对自由意志的讨论,这是贯穿全书的一条基本原则。黑格尔指出,“法(权利)的理念是自由”[9],而自由的前提是意志,无意志的自由是不现实的,自由则构成意志的实体和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所以,“法(权利)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10]。至于什么是意志,这是在前面“主观精神”阶段已经解决了的问题,也就是经过人类学、精神现象学和心理学,最后达到了“自由精神”,它是“理论精神和实践精神的统一,即自为地是自由意志的自由意志”。[11] 但黑格尔在“导论”中对这个自由意志本身又进行了一种逻辑上的层次分析,即分为三层:(1)抽象的、否定的自由,即摆脱一切束缚的自由,例如法国大革命否定一切、打倒一切,人们仅仅以此来显示自己的自由(§5)。(2)特定的否定的自由,其实是有所规定、有所肯定的自由,也就是任意的、选择的自由,我要这个,而不要那个。这体现在康德对道德律的选择中(§6)。(3)既否定又肯定,“自我在它的限制中即在他物中,守在自己本身那里”,“这第三个环节是自由的具体概念”,因而它成了“纯活动”。[12] “意志只有通过这种自我中介的活动和返回到自身才成为意志。”[13] 这样一种活动不是追求具体的对象,而是追求自身的实现,“所以当意志所希求的东西,即它的内容,与它是同一的,就是说,当自由希求自由时,只有这时意志才是真实的意志。”[14] 最后这个层次是以自我意识的思维为前提的,“通过思维把自己作为本质来把握,从而使自己摆脱偶然而不真的东西这种自我意识,就构成法、道德和一切伦理的原则”[15]。


而一旦自由意志达到第三环节的层次,再回过头来看待前两个环节时,就把它们都提升起来了:它使得第一环节从一种单纯的否定性提升到了“抽象法”;使第二环节的特定的意志提升到了道德;从而使前两个环节从混杂状态(神法和人法)走向伦理中的辩证结合。但在此之前,真实的意志沉没入它的客观状态中,前两个环节还只能是潜在的法和道德,而它们的混杂则只是潜在的伦理。所以黑格尔说:“但是客观意志由于欠缺自我意识的无限形式,乃是没入于它的客体或状态的意志……这是儿童的意志、伦理性的意志、奴隶的意志、迷信的意志。”[16] 这里的“伦理性的”(sittlich)应当理解为“习俗的”,即“凡受外方权威领导而行动,并且尚未完成向自身无限返回的”意志。[17] 这个意思在§30中说得更清楚,就是说,通常所理解的“法”是形式主义的,相比之下,“精神的领域和阶段作为更具体、自身更丰富更真实的普遍阶段,正由于在其中精神使自己理念中所包含的更进一步的诸环节得到了规定和现实性,因此也就具有一种更高级的法。”[18] 在接下来的“附释”中,他总结道:


自由的理念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有其特有的法,因为每个阶段都是在自己独特的规定之一中的自由的定在。当人们说到道德、伦理与法相对立时,所理解的法就只是抽象人格性的最初的形式的法。道德、伦理、国家利益,每个都是一种特有的法,因为这些形态中的每一个都是自由的规定和定在。只有当它们站在同一层次上都要成为法时,它们才会发生冲突;假如精神的道德立场不也是一种法,即自由在其诸形式中的一种的话,那它就根本不会与人格性的法或另一种法发生冲突了,因为这样一种法包含着自由的概念,包含着精神的最高规定,与此相比其他东西都是缺乏实体的。但是冲突同时也包含着这另一环节,是受到限制的,因而是一种法从属于另一种法之下的。唯有世界精神的法才是无限制地绝对的。[19


这段话说得再明白不过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三大环节,即抽象法、道德和伦理,都是普遍的“法”(Recht),即一般自由理念自身发展的三个阶段,三者不能等同,甚至还有冲突,但它们都是同一个法的不同发展阶段的“定在”,互相包含又互相限制,一个接一个地走向“世界精神”的绝对的法。所以在黑格尔看来,既然法是自由的理念,是自由意志的定在,那么各种不同的法也就应该按照自由意志的逻辑结构来划分。就是说,抽象的法对应于抽象的否定的自由,道德对应于任意的自由,而伦理则对应于“希求自由的自由”,三者走过了一个从个别性、特殊性到普遍性的上升过程。这就是黑格尔在§33的“本书的划分”中所展示的一般法的逻辑层次。

有意思的是,在按照“抽象法—道德—伦理”的层次从低级到高级地排列了法的逻辑层次之后,紧接着黑格尔又在“伦理”这一最高项之下列出了它内部的三个小环节,即“家庭—市民社会—国家”;而这个小圆圈与大圆圈相比又是倒过来旋转的,不是从个别到特殊到普遍,而是从“自然的”伦理这个普遍到市民社会的特殊再到国家的个别,最后由此进入到“世界精神”即世界历史。而小圆圈中的这一逻辑倒转,又恰好与现实的历史发展程序相吻合,例如,在人类现实的历史中,都是最先有家庭(所以叫作“自然的精神”),然后才有市民社会,最后才有城邦和国家。[20] 因此他说:“这一划分可以被看作对各部分的历史的预告,因为各个不同阶段必须是作为理念发展的诸环节而从内容的本性中自己产生出来的”。[21] 但大圆圈所依据的不是历史的先后,而是逻辑的先后,所以必须反过来看历史,用他的话来说:


在更思辨的意义上,概念的定在方式及其规定性是同一个东西。但是应该指出这样一些环节,其结果是进一步被规定的形式,它们作为概念的各种规定而在理念的科学发展中先行于这结果,但并非在时间的发展中作为诸形态而先行于它。所以,像被规定为家庭的那个理念就是以诸概念规定为前提的,它作为这些规定的结果接下来才得到描述。但这些内在前提自为地也已经作为诸形态,例如作为所有权、契约、道德等等而现成在手了,这是发展的另一方面;它只是在更高度和更完备的教养中才使自己的诸环节达到了具有这种特有形态的定在。[22]


这里涉及的是黑格尔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即从抽象到具体的原则。对此,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有深入的分析和阐述,他说:


比如,黑格尔论法哲学,是从主体的最简单的法的关系即占有开始的,这是对的。但是,在家庭或主奴关系这些具体得多的关系之前,占有并不存在。相反,如果说存在着还只是占有,而没有所有权的家庭和氏族,这倒是对的。……说占有在历史上发展为家庭,是错误的。占有倒总是以这个“比较具体的法的范畴”为前提的。[23]


马克思把这种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叙述方法比喻为:“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反过来说,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只有在高等动物本身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24] 当然,马克思同时也批判了黑格尔对这一方法所陷入的唯心主义的“错觉”。但总的来说,他对黑格尔是心领神会的。历史上的伦理关系(家庭和国家等)先于抽象法,抽象法的原理是经由自由意志的道德而在市民社会中才形成起来的;但要真正理解古代的家庭和国家,抽象法的眼光是不可缺少的。[25] 其实,抽象法与伦理,尤其是与其中的市民社会的第二环节“司法”“作为法律的法”联系得更紧密,经常可以看作同一个东西;而真正处于对立中的并不是抽象法和伦理,而是道德和伦理。


如果我们把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这种划分方式与他的《精神现象学》第六章“精神”作一比较,就会发现那里的程序与《法哲学原理》恰好相反,分为“真实的精神:伦理“”自我异化了的精神:教化”和“对其自身有确定性的精神:道德”,也就是伦理在道德之先。而抽象法的部分则被提前在第五章“理性”的末尾“立法的理性”和“审核法律的理性”中交代过了,处在进入到“精神”的门槛上。这里关键的区别就在于伦理和道德的关系的颠倒。《精神现象学》作为“意识经验的科学”从时间上把伦理安排在道德觉醒之前;而《法哲学原理》则按照逻辑把伦理放在道德之后,伦理被说成是用道德来理解抽象法的结果。在古希腊,“伦理”(ἦθος)本身只是风俗、习惯的意思(本意为“住处“”家”),罗马人用moral(伦常、习惯)来译这个词(来自Moro,意即停顿、居住),可以说是恰相对应,两者都没有后来的“道德”的含义。但随着斯多亚派对“普遍自我意识”的发现,这个概念开始向个人内心深化,被理解为不依外界环境为转移的道德;到了基督教中,则更将道德固定于内心的“良知(”或“良心”)。拉丁文中的这一意义演化也影响了希腊文的ἦθος(因为在罗马,希腊语和拉丁语都是官方语言,学者们通常也是双语并用),于是“伦理”本身也就具有了“道德”的意味。而这一理解逐渐也就成了西方哲学家们传统的理解。


在康德那里,Ethos、Ethik(伦理、伦理学)和Moralität、Moral(道德、道德学)都还是混在一起用的。例如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他一开始分科就这样说:“伦理学(Ethik)的经验性部分在这里将有可能特别地被叫作实践人类学,而合理性的部分有可能被严格地叫作道德学(Moral)”[26],而“伦理学”又被“称为道德学说(Sittenlehre)”[27]。这就是康德“道德形而上学(Metaphysik der Sitten)”这一命名的由来。他后来在《道德形而上学》中直接追溯了“伦理学”和“道德学”的历史渊源:


伦理学[Ethik]在古时候就意味着一般道德学说[Sittenlehre](philosophiamoralis,道德哲学),后者人们也称之为义务的学说。后来人们觉得最好把这个名称只转用于道德学说的一个部分,即转用于不服从外部法则的义务的学说上(人们在德语中恰当地给它找到了德行论[Tugendlehre]这个名称),这样,总的义务学说的体系就被划分为能够有外部法则的法权论[Rechtslehre](ius)体系和不能有外部法则的德行论(Ethica)体系。[28]


上面这三个关键词,一个是“伦理学”(Ethik),一个是“道德学说”(Sittenlehre),一个是“德行论”(Tugendlehre),三者经过从古代到后来的演变而成为了同一个概念,它们共同与“法权论”(Rechtslehre或ius)相区别。而后者显然与黑格尔的“法哲学”不同,所指仅限于黑格尔的“抽象法”。此外,这三者还与来自拉丁文的Moral(道德学)重叠,如康德经常把Moralität和Sittlichkeit相等同(中文都译作“道德性”),或者把Sittenlehre和Moral,以及Tugend和Ethic互换着使用。[29] 可见在康德这里,只有法权论(法学,即黑格尔的抽象法)和道德论的区别,而没有道德(Moal、Moralität、Sitten、Sittlichkeit,包括德行Tugend)和伦理(Ethos)的区别。[30]

不过在这里,“早已自在地完成了”并作为后来发展起来的法和道德的“承担者和基础”的“伦理”,并不是他要在这个第三篇中来阐述的“伦理”,而是在人类文明之初作为前述“儿童的意志、伦理性的意志、奴隶的意志、迷信的意志”而存在的“伦理”,或者说“习俗(”Sitten,又译“风尚”)。它和近代以来所形成的家庭、市民社会和民族国家的“伦理”相比,只是潜在的伦理,如古希腊的家庭、公民(Bürger,即市民)共同体和城邦(即国家)。这些都属于自我意识尚未觉醒的实体性的伦理,因此未达到所谓“希求自由意志的自由意志”。它们不是在“伦理”篇中所要讨论的主题,反而常常被当作批评和对照的对象,来衬托真实的伦理的性质。[37] 如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的主题是“德行(”ἀρετή,即Tugend,中文又译“德”或“美德”),它不是着眼于人的自由意志,而是着眼于人的性格、气质,所以这种伦理学又译作“美德伦理学(”区别于康德等人的“规范伦理学”);黑格尔却说:“如果我们现在已经不像以前那样常谈德行,这是因为伦理已经不再是特殊个人性格的形式了。在世界各民族中,法国人最常谈德行,这是因为在他们看来个人的伦理生活在更大程度上属于个人特性和行为的自然方式的问题。德国人则相反,他们更习惯于沉思,因此同一内容在德国人就采取了普遍性的形式。”[38] 这里要谈的正是这种普遍性的伦理,而那些个人的行为方式或风尚,则不过是“对伦理事物的习惯”,它“成为取代最初纯粹自然意志的第二天性”。[39] 一旦伦理成了习惯或第二天性(第二自然),人就“死于习惯”,成了丧失精神的行尸走肉。[40]这显然不是黑格尔所要关注的“德国人”式的“伦理”。


例如,伦理的第一个环节是“家庭”;而家庭虽然还带有直接性和自然性,它是“以爱为其规定[41]的,但这种爱已经被“统一在自我意识中”,是一种精神性的“自我意识的爱”,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42] 爱不再是一种单纯自然性的冲动,而是体现为义务,即婚姻。当然,爱情自古以来就有,婚姻也是如此;但把爱情与婚姻结合为义务,这只是近代伦理的产物。如果说家庭和婚姻是个体性融入普遍性中,那么市民社会则是个体性与普遍性的分离,首先是个体与个体由于财产的私有制而分离;但个体同时又通过“需要的体系”而处于相互的普遍关系之中(政治经济学),这种关系凭借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而得到维持和平衡。而这套体制已经可以看作“外部的国家”(§183)了,它现在缺乏的只是作为个体性和主体性的国家精神。[43] 所以,近代国家的理念只是近代家庭和市民社会形成的结果,如黑格尔说的:“除家庭外,同业公会是构成国家的基于市民社会的第二个伦理根源。[44] 但只隔了一页,黑格尔似乎恰好说了相反的话。在§256中,他在提出“市民社会的领域就过渡到国家”这一命题之后,在“附释”中却解释说:


在与其他法律上的人格的关系中促成着这些人格的那些个体,以及家庭,构成了两个依然是一般理想性的环节,从中产生出作为它们的真实根据的国家。——直接伦理通过贯穿市民社会的分裂而向显示为市民社会的真实根据的国家的发展,并且只有这种发展,才是对国家概念的科学证明。由于在这概念的科学进程中国家显现为结果,因为它是作为真实的根据而产生出来的,所以那个中介和那种假象都同样地把自己提升(aufheben)到了直接性。所以在现实中国家一般反倒是最初的东西,在国家内部家庭才形成了市民社会,而且正是国家理念本身分化成了这两个环节。[45]


这话太吊诡了!从家庭和市民社会中“产生出”它们自己的“真实根据”即国家,那么,到底谁是谁的“真实根据”呢?岂不是倒因为果吗?何谓“发展”?何谓“科学证明”?然而,如果我们熟悉黑格尔辩证法的方法论,特别是他的从抽象到具体的圆圈式进展的思想,这一切都不奇怪。黑格尔说,在科学的体系中,“前进就是回溯到根据、回溯到原始的和真正的东西;被用作开端的东西就依靠这种根据,并且实际上是由根据产生的。”[46] 显然,这里面隐含着一种目的论的观点,即开端只是一种目的意向,只有最后的结果才是这一意向的实现,最后的东西就是最初的东西的展开,而中间的过程则是手段或中介,是以最后的结果为根据的。但毕竟,最后的结果是不能和最初的意向相等同的。我们不能用最初的国家来理解现代国家的理念,因为那里面充斥着太多偶然的因素,会将国家的本质掩盖住;相反,我们必须用现代国家的理念来解读早期的国家,才能发现其中的本质及进一步发展的规律。

把握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黑格尔的国家理念乃至于整个伦理思想具有关键性的意义。通常对黑格尔的“国家主义”的指责多半都是出于这种误解,即将黑格尔对国家的理解停留在他之前的专制国家的形态上,这种形态与个体的自由完全脱节,甚至与之对立。当然,不可否认的是,黑格尔的国家理念也包含有限制个体自由意志的环节;但这种限制一开始并不是外来的压制,而应该是个体自由意志的自律,即所谓“对自由意志的自由意志”。只不过由于黑格尔所处的时代限制了他的视野,他把理想中的国家描绘为一种开明的君主立宪,甚至还保留了一些封建时代的特权(如长子继承制和等级制之类),遭到了马克思的批判。[47] 但马克思的批判只涉及《法哲学原理》§261以后,即专门谈国家学说的地方。应该说,在人的伦理生活中,尤其是在市民社会中,哪怕是人的本质的异化,都还是人的自由的一种体现,在这一点上黑格尔和马克思是一致的,如果不是自由的人,也就感觉不到自己的异化了。


然而,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仍然击中了后者的要害。最重要的是,在黑格尔的道德和伦理的关系中,道德一旦被伦理“扬弃”,似乎就再也起不了什么作用了,只剩下伪善并成为讽刺的题材,从此以后人们就可以只讲功利或利益而不讲道德了。所以黑格尔对国家观念的改造可以说正是符合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所说的“零星社会工程”(piecemeal social engineering)的一个案例。[48] 就此而言,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学说的批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一种道德化、理想化的批判。[49] 但这恰好表明,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在跟随现实的必然性时失落了道德的维度,而这正是我们下面要考察的。


其实,黑格尔在一开始就已经留了一手。当他说,“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时,他明明知道人们肯定会发生误解,以为凡是现存的都是应当的,没有什么可抱怨的;但他就是不点破,甚至还蓄意隐藏自己真正的意思。[50] 但也正因为如此,他对现存事物的批判的锋芒也就被窒息在思辨的迷雾之中,而将真正的“应当”交给了“天意”去掌握。国家就是地上的“神”,是必须无条件服从的,对内不存在国家是否“合法”的问题。至于对外,当他依照“法”的逻辑推演出国与国之间的“国际法”时,他发现在现实中已经失去了“法”的准绳,哪怕各国已经签订了条约,“但是因为它们之间的关系以主权为原则,所以在相互关系中它们是处于自然状态中的”,“因此,国际法的那种普遍规定总是停留在应然上,而实际情况也正是合乎条约的国际关系与取消这种关系的相互更替。[51] 事情又回到了“丛林法则”的原点,只是从“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提升到了“一切国家间的战争”。并且这一回,“国家之间没有裁判官”,康德所设想的通过国际联盟来实现“永久和平”的理想也是不现实的,“带有偶然性”的。[52] 那么现在怎么办?是谁握有终极的“法(权利)”?所谓“希求自由的自由”难道要寿终正寝了吗?幸好,黑格尔找到了一条出路,这就是诉诸“历史”和“世界精神”。黑格尔设想,“世界历史是一个法庭,因为在它的绝对普遍性中,特殊的东西,即在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家神、市民社会和民族精神都只是作为理想性的东西而存在,而精神的运动就是按照这一基本原则把它展现出来。[53] 但在这样一个世界精神的最高法庭上,主审法官居然是“战争”。尽管黑格尔为现代战争进行了多方面的美化和辩护,说战争是为了保留“和平的可能性”,战争应当是“人道的”,战争只涉及国与国的关系而不涉及私人生活,战争要按“国际惯例”来进行等等[54],他甚至主张战争对于人类是必要的,为的是维持“各民族的健康”,以免他们由于长久的和平而导致“腐败”和“堕落”。[55] 但这一切都掩盖不了一条本质的原则:强权即公理。然而,至少对于人类来说,既然战争已经不是任何人可控的盲目的必然性,没有谁能够保证,说只要一个国家所代表的法的理念更高,就注定能击败或灭掉另一个层次较低的国家,那么,黑格尔法哲学的基本原则即“法的理念是自由”实际上在这里业已失效了。

但黑格尔仍然坚持战争是有理的,“世界历史不是单纯运用其强权的法庭,亦即它不是盲目命运的抽象的和无理性的必然性。相反地,由于精神是自在自为的理性,而理性在精神中的自为存在就是知识,所以世界历史是理性各环节仅出自精神自由概念的必然发展,因而也是精神的自我意识和自由的必然发展。”[56] 这种辩护需要预设一个前提,即超越于整个人类之上而成为人的宿命的上帝之手。现在只剩下上帝本人唯一地能够成为这种“精神自由概念”的承担者,成为绝对精神的自我意识的主体,与人的自我意识和自由已经没有什么关系了。“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这就是国家。”[57] 这种国家就是再糟糕,它的“地上的行进”就是再无道理,也是不能反抗而只能服从的。但黑格尔的这种辩护已经为20世纪两次惨绝人寰的世界大战所证伪,人们现在认识到,即使是国家,包括整个民族(Nation),一旦被神化,也是有可能犯罪的。


我曾在《重审“要康德,还是要黑格尔”问题》[58]一文中提出,康德哲学相比于黑格尔有三大优势,一是具有前所未有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二是直指人心的人类学立场,三是保守的理想主义。最后这点最为根本。经过法国大革命的教训,康德把理想主义发展成一种保守的理想主义,即不是为了立刻按照理想来改变这个社会,而是将理性的理想变成人类永远不可放弃的标准,在普遍的堕落中仍然能够坚持一种批判的立场和眼光,一种末世论的警示。这种观点曾被黑格尔嘲笑为:“我们在头脑里面和头脑上面发生了各式各样的骚动;但是德国人的头脑,却仍然可以很安静地戴着睡帽,坐在那里,让思维自由地在内部进行活动。”[59 但正是这点,可以用来补救黑格尔的那种一开始极其现实和功利、最终却在神意面前让批判的锋芒丧失殆尽的“法(权利)”的理念。对康德而言,由于人性的恶劣和败坏,意志的自律也好,道德法则也好,“目的王国”也好,“永久和平”也好,很可能永远只能停留在主观意愿的美好的理想中而不具有现实性;但仍然可以说,有这个理想和没有理想是大不一样的。有这个道德理想,哪怕明知它不能实现,也就有了一个对现实进行批判的标准,而人类也就有了一个不断改善自身、不断从恶向善进步的可能。哪怕这种善在现实中最终只能是伪善,也能够显示出真正的善的威力,它看起来毫无意义,但整个人类从野蛮的“自然状态”逐步提升到文明的过程背后,终究离不开它的推动,所以在这种意义上,人类的历史就是“道德史”。[60] 但道德理想的最主要的作用不是用来实现的,而是用来批判的。它永远也不能成为黑格尔所谓的“绝对精神”,而只可能是相对的精神,却是人的精神,而不是让人顶礼膜拜的上帝的精神。这就是康德哲学的开放性和人类学精神的由来。


由此观之,黑格尔把伦理看作因其具有现实性而凌驾于道德之上的最高理念,固然有其深刻之处,但没有看到伦理和道德之间的相互作用对于伦理本身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意义。他宁可把这种发展归功于信仰,即对于国家这个“神”的信仰,而道德的主观性则是对信仰的摧毁。“主观性的这种形态只有在高度文化的时期才能产生,这时信仰的诚挚性扫地以尽,而它的本质仅仅是一切皆空。”[61] 他甚至明确地说:


因为世界历史所占的地位高出于道德正当占据的地位,后者乃是私人的性格——个人的良心——他们的特殊意志和行为方式。……至于“精神”在本身为本身的最后目的所要求和所完成的东西——“神意”的一切作为——超越了种种义务,不负任何责任,不分善恶动机,这些个人义务、责任、动机,只有在个人道德方面才有。……“世界历史”在原则上可以不顾什么道德,以及议论纷纷的什么道德和政治的区分……[62]


在黑格尔这里,什么“多行不义必自毙”,什么“得民心者得天下”之类的说法都等同于废话,顶多是政客们的宣传手段。在他眼中,“人民就是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的那一部分人”[63],“作为单个人的多数人(人们往往喜欢称之为‘人民’)的确是一种总体,但只是一种群体,只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因此,他们的行动完全是自发的、无理性的、野蛮的、恐怖的。”[64] 所以,国家对于这样一些“群氓”不用讲道德,只有一种“道德”是隶属于国家之下的,这就是“自我牺牲”“英勇”,其余都是虚饰。这就不但违背了人类普世道德的“金律”,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且也不符合基督教的教义。黑格尔的这种极端的非道德主义是他的法哲学在道德和伦理、道德和国家的关系上的最大的失误。在这方面,康德的道德主义尽管有形式主义的抽象空洞的毛病,却划出了一条人性的底线,即有道德不一定能够实现人的自由,但没有道德则肯定不会有人的自由。人是需要有理想的,有理想才能有对现实生活的超越,才能有历史的进步和批判的动力,否则的话,人与动物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区别。

伍、结论

通过对黑格尔的道德和伦理的关系的这番检讨,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黑格尔对法和道德、伦理三者的自由意志基础的揭示具有重要的启蒙意义,它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了康德对人的道德的自由本质和理性法则相同一的思想,并且从理论上厘清了三者与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的关系,至今对我们深入探讨道德和伦理的问题仍有极其宝贵的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


(2)黑格尔对伦理道德在人的现实生活中所体现的“法(权利)”的关系进行了特别细致的思考,并以逻辑和历史相一致的方法论眼光对这种关系的历史必然性作了透彻的解剖。在他之前,还没有一个哲学家在这一问题上能够做到如同他所达到的那种深刻性和现实感;直到今天,他的法哲学还是我们讨论当代法和道德、伦理时绕不过去的一个里程碑。


(3)黑格尔法哲学所存在的问题,除了马克思所指出的那种唯心主义错觉,即把人类的道德伦理都理解为绝对精神的自我分解和辩证进展之外,还将人的自由意志的异化即国家形态视为人的本质的最高形式,最终将人的主观道德和客观现实生活都失落在这个“地上的神”给人所规定的必然命运之中,这是特别值得我们批判和深思的。


(4)联系到哈贝马斯的讲演,我认为其中最关紧要的两句话是:“黑格尔虽然要保留从理性当中产生出其法则的那个自由概念,但是在他看来,一个无力地面对着流行习俗的抽象的应当太不现实了。最终的分歧在于,在黑格尔所关注的国家和社会的领域,我们是否能既考虑伦理生活的现实主义,又同时不剥夺道德批判之异议的最后发言权。”[65] 但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Diskursethik)并不能解决这一冲突,因为它缺乏一个预先承认的共识,这就是人类共同的实践理性的理想,这是“商谈”不出来的,而是一切认真商谈的前提。只有将康德的理想主义和黑格尔的现实主义结合起来,才能走出困境。

注释:(向上滑动查看)

[1] 有人认为,Moralität和Sittlichkeit不能(按照词典)译为“道德”和“伦理”,而只能译为“道德性”和“伦理性”——参见邓安庆:《“道德性”与“伦理性”在康德实践哲学中的张力结构——哈贝马斯〈再论道德性与伦理性的关系〉之批判》,载《哲学分析》2020年第3期。该译法是他在所译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的“译者序”中定下来的,他甚至主张译作“道德法”和“伦理法”,乃至于“道德性法”和“伦理性法”(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邓安庆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译者序”第35—37页)。不过,在所译该书末尾的德汉词汇索引中,他并未遵守这一译法。

[2] 这种用法应该来自古代罗马法。在拉丁语中,Jus就既有“法律、法则”的意思,又有“权利”的意思。但如果把Moralität和Sittlichkeit译作“道德法”和“伦理法”,不但在字面上缺乏根据,而且容易被引向“道德法则”和“伦理法则”的理解,而把其中的“权利”丢失了。

[3] Kant,Metaphisik der Sitten,in Kant’sgesammelte Schriften,Herausgegeben von derKöniglichen Akademie derWissenschaften,Band VI,Berlin,1914,S. 237.

[4] 如费希特的《自然法权基础》(1796),谢林的《自然法权新演绎》(1795),但都不如康德的影响大。

[5] 黑格尔:《精神哲学》,杨祖陶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22—323页(《哲学全书》§502附释)。

[6]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阳、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序言”第14—15页,译文有改动。

[7] 同上书,“序言”第11页,原文为:Wasvernünftig ist,das ist wirklich; und was wirklich ist,das ist vernünftig。然而,在斯图加特的黑格尔故居展览馆(MuseumHegelhaus)的墙上悬挂的一张宣传招牌上赫然印着黑格尔的“名言”:“Alles,was ist,ist vernünftig.”即:“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但我搜遍了《黑格尔全集》,没有找到这句话。后来德国美因茨大学的克莱默(HeinerF. Klemme)教授来武汉大学讲学,我曾当面问过他,他也说他没有见到过黑格尔的这句话,还说他下次去斯图加特,一定要和管理人员说一下,说有个中国人指出了他们的失误。

[8] 虽然黑格尔也说:“现在这本书,就其包含着国家学说的内容而言,它应当只不过是将国家把握和展现为一种自身合理性的东西的尝试。作为哲学著作,它必须极其远离应当将一个国家如同它应当是的那样建构起来的想法;本书所能够教的,不可能是教导国家应当是什么样的,而是它这个伦理世界应当如何来认识。”(参见同上书,“序言”第12页,译文有改动。)但这里的意思决不是否认国家理念中包含“应当”,而是说要从伦理世界的现实中认识它的应当。

[9]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2页(§1);又参见第36页(§29)。

[10] 参见同上书,第10页(§4),译文有改动。

[11] 黑格尔:《精神哲学》,杨祖陶译,第309页(《哲学全书》§481)。同样,在他的《精神现象学》的“理性”篇的最后向“精神”篇过渡的关头,也已经作了这样的预示:“精神本质同样也是一个永恒的法则,它并不以这一个个体的意志为自己的基础,相反它是自在自为的,是一切具有直接存在形式的人的绝对的纯粹意志”,以及“所以伦理实体是自我意识的本质,而自我意识则是伦理实体的现实性和定在,是它的自身和意志。”参见黑格尔:《精神现象学》,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62、264页。

[12]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9页(§7补充)。

[13] 同上书,第18页(§7附释)。

[14] 同上书,第31页(§21补充)。

[15] 同上书,第31页(§21附释)。

[16] 同上书,第34页(§26)。

[17] 同上书,第35页(§26补充)。

[18] 同上书,第37页(§30),译文有改动。

[19]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7—38页(§30附释),译文有改动。

[20] 这里黑格尔着眼于古希腊罗马的历史,在东方则不一定遵循这种程序,有的民族至今还是家国一体的自然经济社会。

[2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42页(§33附释),译文有改动。

[22]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9页(§32附释),译文有改动。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9页。

[24] 同上书,第43页。

[25] 这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商品及其“二因素”(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出发对人类劳动向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过程进行分析,尽管严格意义上的“商品”或“价值”是在资本主义的成熟阶段才有的概念。

[26]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杨云飞译、邓晓芒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

[27] 参见同上书,第1页。

[28]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张荣、李秋零译,载《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2页,译文有改动。文中圆括号里是康德原有的加注,方括号里是引者注明的原文。

[29]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张荣、李秋零译,载《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6页:“出于法则的义务理念同时是行为的动机的那种一致或不一致称为道德性(合道德性)。”译者简直没有办法把Moralität和Sittlichkeit这两个概念区分开,只好把后者前面加一个“合”字,实属无奈。又如第233页:“所以,道德学说(Sittenlehre)的最高原理就是:按照一个同时可被视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而行动。——任何不具备上述资格的准则,都是与道德学(Moral)相悖的。”(译文有改动)再如第249页:“要么是德行义务[Tugendpflichten](officia virtutis s. ethica)”;以及该页:“但是,为什么道德学说(道德学Moral)通常(尤其被西塞罗)冠以义务论,而不也冠以法权论的名称呢?”再看第394页:“但是,说伦理学[Ethik]是一种德行论[Tugendlehre](doctrina officiorum vertutis,德性义务的学说),这是从对德行的上述解释中……得出的”,如此等等。

[30] 可见,邓安庆教授说我和杨祖陶老师把康德的Sittlichkeit译作“德性”和“道德”是一种“误译”和“误导”,认为“把表达‘伦理性’的概念翻译为‘德性’,会造成整个西方伦理学观念的混乱”(参见邓安庆:《“道德性”与“伦理性”在康德实践哲学中的张力结构》,载《哲学分析》2020年第3期,第136页),这种指责是多么的荒谬。这暴露出批评者完全不知道康德的实践哲学与黑格尔的法哲学有什么不同,竟然要求用后者的译名去强译前者的术语。这就好比要求把柏拉图的εἶδος(eidos)不译作“相”或“理念”,而是强行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意思全部改译作“形式”一样。到底是谁在“误导”和“造成混乱”呢?

[3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42页(§33附释),译文有改动。

[32] 黑格尔只有偶尔在为《法哲学原理》所做的“笔记”(Notizen,邓安庆译作“笺注”,其实不准确)中提到ἦϑος(Ethos),例如§151的笔记:“伦常(Sitte)——ἦϑος——古人完全不知道良心——里默尔:ἦϑος,伊奥尼亚语为ἐϑος——习惯,风俗——在希罗多德那里尤其指住所”(Hegel,Grunglinien derPhilosophie des Rechts,Beilagen,Herausgegeben von Klaus Grotsch und Elisabeth Weisser-Johmann,Band 14,2. Düsseldorf:Felix Meiner Verlag Hamburg,2010. S. 721)。

[33] 参见《法哲学原理》的§135—140,都是对康德的道德命令(自律)进行批驳。又参见《精神现象学》“良心:优美灵魂,恶及其宽恕”一节(《精神现象学》,第381页以下)。还可参见拙文:《康德黑格尔论伪善》,载《西方哲学探赜》,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14年版,第236—251页。

[34]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61页(§141)。

[35] 同上书,第162—163页(§141补充)。

[36] 同上书,第164页(§142)。

[37] 例如对安提戈涅(又译安悌果尼)的法律意识的引用(§144补充),对赫克里斯(又译“海格立斯”)的德行(Tugend)的“精神的自然史”的评价(§150附释),都是这种作用。

[38]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70页(§150补充)。

[39] 同上书,(§151附释)。

[40] 同上书,第171页(§151补充)。

[41] 同上书,第175页(§158)。

[42] 同上书,第177页(§161)。

[43] 古希腊作为由各个移民城邦拼凑起来的“国家”,本来就没有多少国家意识,只有在涉及共同利益时临时组成区域联盟,如特洛依战争、希波战争,事情过后又各自为政。黑格尔认为,柏拉图的“理想国”既无家庭,也无私有财产,因此被人们误认为幻想,其实是对国家理念的一种超前的提升;罗马世界的国家概念也只是以内在的形式在基督教中出现,在现实中却并没有获得实体性的地位(参见同上书,第200页,§185附释);又参见“序言”第10页:“甚至柏拉图的理想国(已成为一个成语,指空虚理想而言)本质上也无非是对希腊伦理的本性的解释。”

[44] 同上书,第251页(§255)。

[45]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2页。

[46] 黑格尔:《逻辑学》上卷,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55页。

[47]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45—404页。

[48] 参见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陆衡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九章。但波普尔恰好把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和柏拉图、马克思一起归入乌托邦式的“整体社会工程”之列,显得很不靠谱。参见拙文:《开放时代的自我禁闭》,载《中西哲学三棱镜》,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294页以下。

[49]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最后两页直接表明了自己对黑格尔的道德批判立场,他痛斥黑格尔的“官府智能”是“简直令人作呕”,“达到奴颜婢膝的地步”,说他“周身都染上了普鲁士官场的那种可怜的妄自尊大的恶习,像官僚一样心胸狭窄,在对待‘人民的主观意见’的‘自信’时摆出一副趾高气扬的臭架子。”(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01页。)

[50] 海涅说:“我有时曾看见他小心翼翼地向四面看看,怕人们也许会懂得他的话。……我有一天对于‘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这句话感到不高兴时,他怪笑了一笑,然后对我说:‘也可以这么说,凡是合理的必然都是现实的。’他连忙转过身来看看,马上也就放心了,因为只有亨利希·贝尔听到了这句话。”(参见亨利希·海涅:《论德国宗教和哲学的历史》,海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附录”第161页。)

[5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48页(§333)。

[52] 参见同上书(§333附释)。

[53] 同上书,第351页(§341),译文有改动。

[54]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50页(§338—339)。

[55] 参见同上书,第341页(§324附释)。

[56]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52页(§342),译文有改动。

[57] 同上书,第259页(§258补充)。

[58] 收入我的文集:《康德哲学诸问题》(增订本),北京:文津出版社2019年版,第363—374页。

[59]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257页。

[60] “如果要问:人类(整体)是否不断地在朝着改善前进;那么它这里所涉及的就不是人类的自然史(未来是否会出现什么新的人种),而是道德史了”,参见康德:《重提这个问题:人类是在不断朝着改善前进吗?》,载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45页。

[6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60页(§140补充)。

[62] 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70页。

[63]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19页(§301附释)。

[64] 同上书,第323页(§303附释)。

[65] 哈贝马斯:《再谈道德与伦理生活的关系》,童世骏译,姜锋校,载《哲学分析》2020年第1期。


来源:哲学分析




编辑:王奕

80#
 楼主| 发表于 2021-7-26 22:15: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康德与伦理学相关的往来书信选集(一)
本选集的编译是李秋零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康德往来书信全集》译注”的阶段性成果。
一、这些书信全部译自普鲁士科学院版《康德全集》第 X—XII卷(第 2 版,1922 年)。
二、标题前的序号为该书信在《康德全集》中的序号。
三、置于书信正文前面的“解说”译自《康德全集》第XIII卷的编者注中与整封信有关的部分,包括该书信的现存地、历史上的刊印情况等。
本选集刊登于《伦理学术4——仁义与正义:中西伦理问题的比较研究》第1-16页,公众号推送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若有引用之需,烦请核对原文。


1
【X. 73】40[38]致约翰·戈特弗里德·赫尔德
1768年5月9日
【XIII. 35】解说:
多尔帕特大学图书馆。
在第二版中依据该信在多尔帕特制作的一张照片校正。曾在默克尔(Garlieb Merkel)的《文学与艺术报》上刊印,1811年,第10期,第39-40页(政论刊物《观察家》[Dei Zuschauer]的副刊),迪德里克斯在《老普鲁士月刊》发表,第28卷,1891年,第194-195页。
康德写错了年份。在第一版中亦是如此,但迪德里克斯证明,格曼在1768年才受聘为副校长来到里加(同上,第196页)。在1768年4月14日,此人在哥尼斯贝格向财政部请求允许接受聘任。根据5月20日从柏林发出的指示,【36】他于6月3日收到允许(哥尼斯贝格国家档案,财政部110,g)。此信据此排序。
赫尔德(JohannGottfried Herder,1774—1803)于1762—1764年在哥尼斯贝格上大学,与康德有友好的关系。自1764年始,他在里加任教会学校代课教师。参见赫尔德在《促进人道书简》(Briefe zur Beförderung der Humanität)中的表述,第79封;以及苏凡(B.Suphan):《康德的学生赫尔德》(Herder als Schüler Kants),载《德国语言学杂志》(Zeitschrift für deutsche Philologie),哈勒,1872年,第IV期,第225-237页。
【X. 73】尊贵的至堪敬慕的先生:
我抓住这个机会向您表示我的敬意和友谊。由于我在写信时的习惯性疏忽,可能会使这种敬意和友谊显得很可疑。我以某种虚荣心分享了您最近的作品在世界上获得的非同一般的赞赏,尽管这样一些作品纯然是出自您自己之手,而您在我这里所得到的那种指导我是无功可居的。倘若批评不是自身就包含着使天才胆怯起来的弊病,而判断的精细使得自我认同变得十分困难的话,我就会希望,根据我从您那里得到的那个小作品,可以预料您终将以本是智慧之美惠女神的、其中惟有蒲柏令人钦佩的那种诗艺成为大师。鉴于您过去的才华施展,我更加高兴地瞩望着才华横溢的精神不再被年轻人情感的热烈冲动所驱使而谋求安宁的时刻,这种安宁是温存的,但【X. 74】又是感情丰富的,仿佛是哲学家的沉思的生活,恰恰是神秘主义者所梦想的东西的对立面。根据我对您的认识,我满怀信心地期待着您的天才的这个时期,期待着这个时期为您的天才所拥有的一种心境。在所有的心境中,这种心境对世界最有益。其中,蒙台涅地位最低,而据我所知,休谟地位最高。
就我而言,由于我无所眷恋,对自己的或者别人的意见都深感无所谓,时常把整个大厦翻转过来,从各种角度进行考察,以便最终找到我能够由以出发真实地描绘这座大厦的角度。所以,自从我们分手以来,在许多问题上,我都给其他见解以地位。而由于我的注意力主要针对认识人的能力和偏好的真正规定和局限,我相信,在涉及道德的事情上,我终于取得了相当的成功。目前,我正在研究道德形而上学。在这里,我自诩能够提出显明的、蕴意丰富的原理以及方法。据此,那些尽管非常流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却毫无成效的努力,如果它们应当提供什么用处的话,就必须以这种认识方式建立起来。我希望,如果我那总是变化不定的健康状况不阻碍我,就在今年完成这项工作。
我恭顺地请您代我衷心地问候贝伦斯先生,并向他保证,人们即便从不写出来,在友谊上也是很忠实的。将给您递交这封信的格曼先生是一个有良好教养而且勤奋的人,他会博得您的好感的,里加学校将在他身上获得一个能干的员工。向您致以真诚的敬意。
尊贵的阁下
您恭顺的朋友和仆人伊·康德
1767年5月9日
于哥尼斯贝格
2
【X. 96】57 [54]致约翰·海因里希-兰贝特
1770年9月2日
【XIII. 45】解说:
哥达公爵府图书馆。
在《兰贝特往来书信集》刊印,第I卷,第351-355页,但有一些省略和偏离。据此有《按照时间顺序编排的康德短文全集》,第III卷,第110-114页;蒂夫特隆克:《伊曼努尔·康德杂文集》,第II卷,第587-591页;罗森克兰茨和舒伯特编:《伊曼努尔·康德全集》,莱比锡,第I卷,第358-361页;哈滕施泰因编:《伊曼努尔·康德全集》,仔细校订的全集版,第X卷,第480-483页;哈滕施泰因按编年史顺序编:《伊曼努尔·康德全集》,第VII卷,第661-664页。
【X. 96】至为尊贵的先生、至堪敬慕的教授先生:
借此机会,由我论文答辩的辩护人、一位能干的犹太大学生,把我的答辩论文呈送给至为尊贵的阁下,以求尽可能地马上根除对我长久没有回复您的珍贵来信的一种令我不安的误解。不是别的,正是这封来信中映入我眼帘的震动的重要性,导致我长时间地推迟依照您的动议回信。由于我在您当时注目的那门科学中已经研究多年,以求发现它的本性,并尽可能地发现它的常驻不变的、自明的法则,所以,我所希求的,莫过于有一位具有如此明显的洞察力和见识的普遍性、此外我经常认为其思维方法与我的思维方法相一致的人物,【X. 97】贡献出他以联合起来的检验和研究来为一个稳固的大厦绘制蓝图的努力。我决定要做的事情,不能少于提供我视之为这门科学的形象的一个清晰草图和这门科学的独特方法的一个确定理念。这个计划的实施,把我拖入了对我来说新颖的研究,由于我繁重的学校工作,我不得不一次次地推迟它们。大约一年前以来,我可以自夸地说,已经达到了那个概念,我不再费心改变它,但也许可以扩展它。通过这个概念,所有种类的形而上学问题都被按照完全可靠的、简易的标准加以检验,并且可以有把握地确定,它们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以解决的或者不可以解决的。
整个这门科学的草图,就其包含着它的本性、它的一切判断的最初源泉和人们依之就能够很容易地继续前进的方法而言,可以在一个相当小的篇幅里,亦即在不多几封信中呈交给您,请您做出缜密和富有教益的判断。我期望,这将会产生一个出色的结果,因此特别请您允准。不过,在一个如此重要的计划中,如果能够提出某种完善的、持久的东西来,那么,耗费一些时间也根本算不得损失。因此,我必须请求您,为了我而始终如一地坚持参与这些研究的美好意愿,并答应我,在此期间为实施这个意愿再拿出一些时间来。为了从折磨了我整整一个夏天的不适中得以恢复,而且尽管如此也要处理一些琐事,我打算到今年冬天再把我关于纯粹的道德世俗智慧的研究列入日程,并且加以完成。在这里,找不到任何经验性的原则,仿佛就是道德形而上学。鉴于形而上学的形式已经改变,它将在许多问题上为那些极为重要的意图开辟道路。此外我觉得,鉴于目前还如此糟糕地选定的实践科学原则,它同样是必要的。在完成这项工作之后,倘若我能够带着我在形而上学方面的几篇论文前往您那里的话,我将利用您过去给我的允准,【X. 98】把它们呈送给您。我坚决保证,不出现任何您认为不具有完美的自明性的命题。因为如果它不能得到您的赞同,那就没有达到使这门科学排除一切怀疑,建立在毫无争议的规则之上的目的。现在,您对我的答辩论文的一些主要问题的有见地的判断会使我感到愉快,受到教益,因为我还打算给它加上几个印张,以便提交给下届博览会,其中我想纠正急于求成的错误,更好地规定自己的思想。第一章和第四章可以看作是微不足道的而跳过去,但在第二章、第三章和第五章中,尽管我由于不适,写得连我自己也不满意,但我还是觉得包含着一个大概值得仔细地、详尽地阐述的题材。最普遍的感性法则在毕竟仅仅取决于纯粹理性的概念和原理的形而上学中不适宜地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看来,必须有一门完全独特的、尽管纯然是否定性的科学(一般现象学)走在形而上学前面,其中为感性的原则规定其有效性和界限,以便它们不至于像迄今几乎总是发生的那样,搅混了关于纯粹理性的对象的判断。因为空间、时间和在其关系中考察一切事物的公理,就经验性认识和所有的感官对象来说,都是非常实在的,确实包含着一切显象和经验性判断的条件。但是,如果某种东西根本不是作为感官的对象,而是通过一个普遍的和纯粹的理性概念,作为一个一般的物或者实体等被思维,那么,倘若人们想把它们归摄在上述感性基本概念之下,就会产生出非常错误的立场。我也觉得,而且也许我如此幸运地通过这些尽管还很不完善的尝试而争取到您的赞同,即这样一门将使真正的形而上学避免感性事物的所有这样一些混入的预备学科,不必费太大的劲就能够轻而易举地达到一种适用的详尽性和自明性。
请您今后继续保持您对我的友谊,友好地【X. 99】参与我这些尽管还微不足道的科学努力。如蒙允准,我还代给您送这封至为恭顺的信的马库斯·赫茨先生请求,请您允许他有时就他的研究向您请教。我可以介绍说,他是一位很有教养的、很勤奋的、能干的年轻人,他会遵从和采纳任何一个好的建议。致以崇高的敬意。
至为尊贵的阁下
您至为恭顺的仆人伊·康德
1770年9月2日
于哥尼斯贝格
3
【X. 143】79 [71]致马库斯·赫茨
1773年年底
【XIII. 60】解说:
戈特霍尔德·莱辛。
刊印:罗森克兰茨和舒伯特编:《伊曼努尔·康德全集》,莱比锡,第XI卷,1,第63-67页;哈滕施泰因按编年史顺序编:《伊曼努尔·康德全集》,第VII卷,第694-697页。这封信可能是赫茨致康德的一封已佚失的信的回信。康德在这封信中谈到一封给他的来信,而且这种猜测是可以理解的,即它是附在同样佚失的尼古莱来信(第76a封信)之上的(参见第77封信)。康德在他的信中所讨论的事情,未出现在赫茨过去的来信中。这封信的日期不完全确定。康德在尼古莱邮寄之前就了解《德意志图书总汇》第20卷第1册,这种可能性存在,但这种了解不可能发生在8月份之前,因为在这一册中,提到了发生在7月12日的一起丧事。在这种情况下,这封信中当然不十分明确的说明有助于把日期确定为这年年底。
【X. 143】尊贵的先生、至为尊贵的朋友:
得知您的工作进展顺利,我感到高兴,但更使我高兴的是,在您给我的来信中,我看到了友好的怀念和友谊的标志。您能在一位强干的教师指导下进行医药学实习,按照我的愿望,这是很合适的。在年轻的大夫学会应当怎样正确地开始工作的方法之前,教堂的墓地是不会被提前占满的。请多多进行各种细致的观察。理论在这里和在别处一样,常常更多地不是为了说明自然现象,而是为了使概念易于理解。麦克布里德的医药学(我相信,您已经知道它了)就是以这种方式让我很喜欢。一般来说,我现在的健康状况比过去好多了。原因就在于,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对我不利的东西。由于我神经过敏,药物对我来说无异于毒药。如果我上午由于胃酸过多而感到难受的话,我惟一使用的药物,就是和水服用半汤勺金鸡纳树皮,就连这也不是经常的。【X. 144】我认为,这种药要比别的吸收剂好得多。通常,为了使自己强壮起来,我并不每天都服用这种药物。这种药物还曾经导致我的脉搏间歇跳动,类似的情况大多发生在傍晚。当时我很担忧,直到后来推测到了原因才作罢。一旦排除了这种原因,那种症状也就消失了。不过,您可要多多研究各种类型的体质。我这种体质会被任何不是哲学家的医生弃之不顾的。
但是,您经常在博览会书目中“K”这个词条下寻找我的名字,这是白费力气。在付出许多努力之后,对我来说,最简便易行的办法,莫过于利用已经写好的,并非微不足道的作品来炫耀这个名字了。然而,由于我力图改造长期以来半个哲学界劳而无功地研究的那门科学,并且在这方面已经有所收获,以至于我自认为已经掌握了那个学术概念,它将完全解开以往的谜,把自我孤立的理性的方法置于可靠的、易于运用的规则之下,所以我至今仍然固执地坚持我的计划,在我把我的布满荆棘的坚硬地基平整完毕,为普遍的研究做好准备之前,绝不受任何成名欲的引诱,去到一个比较轻松、比较随意的领域中寻求荣誉。
我不相信,许多人曾经试图依照理念构建一门全新的科学,同时也完全地实现了理念。但是,您几乎无法想象,就分配恰如其分的名称的方法而言,要付出多少劳动,花费多少时间。但是,在我面前闪烁着一个希望,除了您之外,我没有冒自命不凡之嫌把它告诉任何人。这个希望就是由此而以一种长久不变的方式使哲学发生另一种转变,对于宗教和道德来说,这种转变要远为有利得多。同时,还要使哲学获得一个形象,这个形象能够吸引住矜持的数学家,使他认为哲学是能够研究的,而且也是值得研究的。有时,我仍然希望能够在复活节前完成这部作品。不过,即使考虑到经常发作的小毛病总是造成【X. 145】工作的中断,我还是几乎可以肯定地说,复活节后不久,我就要完成这部作品。
我热切地期望能够看到您在道德哲学中的研究得以发表。但是,我毕竟希望您在其中不要使用那个实在性概念,它在思辨理性的最高抽象中是如此重要,在运用于实践的东西时则是如此空洞。因为这个概念是先验的,但最高的实践要素却是快乐和不快乐,它们都是经验性的,它们的对象无论来自何处,都是可以认识的。但是,仅仅一个纯粹知性概念是不能说明那种仅仅是感性的东西的法则或者规定的,因为在这方面,纯粹知性概念完全是未被规定的。道德性的最高根据必须不仅仅推论到满意,它必须自身就在最高程度上感到满意。因为它不是一个纯然思辨的表象,它必须具有推动力。因此,尽管它是理智的,却必须与意志的最初动机有一种直接的关系。如果我的先验哲学得以完成,我将非常高兴。它真正说来就是对纯粹理性的一个批判。在这之后,我将转向形而上学。形而上学只有两个部分,即自然的形而上学和道德的形而上学。其中,我将首先发表道德的形而上学。现在,我已经在为它的即将面市而高兴不已了。
我已读过你对普拉特纳的人类学的书评。我虽然没有自动地去做一个评论家,但是,此时从这篇书评中看到评论家的技艺有所进展,仍然感到非常高兴。今年冬天,我第二次举办一个人类学的私人讲座。现在,我想使它成为一个正式的学科。不过,我的计划完全与众不同。我的意图是想通过这个学科开启一切科学的源泉,即开启道德的源泉、技艺的源泉、交往的源泉、塑造和治理人的方法的源泉,因此,也就是开启一切实践的东西的源泉。这样,在这之后,我就不再一般性地探索人性变异的可能性的最初根据,而是更多地探索其他的现象及其法则。因此,完全删掉了对身体的器官与思想发生联系的方式进行的细腻研究,在我看来,这种研究永远是徒劳无功的。甚至在平凡的生活中,我也始终不懈地坚持进行观察。这样,我的【X. 146】听众们自始至终从未感到学习枯燥,相反,他们由于有机会不断地把自己的日常经验与我的评论进行比较,反而觉得学习十分有趣。在我看来,这种观察说很受欢迎。在这期间,我力图使它成为学校青年人的技艺、聪明乃至智慧的一个预习。除了自然地理学之外,它与其他所有课程都不同,可以叫作世界的知识。
我在《图书总汇》的前面看到了我的雕版像。这是一个令我有点不安的荣誉。因为如您所知,我非常忌讳骗来的颂词和对引人注目的强求的一切假象。这虽然不怎么入时,但很得体。然而,得知这是我过去的学生偏爱我的举动,我还是很高兴的。这种偏爱是非常可亲的。在同一册中,还出现了对您的作品的书评,它证实了我的担忧:为了揭示新的思想,以使读者能够感受到作者的独具匠心和根据的重要性,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以便深入地思索这个题材,直到能够完全地、轻松地了解这个题材为止。向您致以真诚的爱慕和敬意。
您至为恭顺的仆人和朋友伊·康德
4
【X. 175】99 [90]致约翰·卡斯帕尔·拉法特
哥尼斯贝格,1775年4月28日
【XIII. 72】解说:
苏黎世中央图书馆。
刊印:《改革宗瑞士教会报》(Kirchenblatt fur die reformirte Schweiz),第VI年度,伯尔尼,1891年,第25号和第30号。
【X. 175】我的可敬的朋友:
年轻的冯·霍尔斯泰因-贝克公子的陪同人卢斯特先生和社交侍臣冯·内格莱因先生希望我能把这位主人引荐给一位在我们这里并且到处都极受尊重的人物。我是在给这位公子上课的时候认识他的,他是一位具有天赋和良知的年轻人,计划到瑞士去学习。我夸耀了您对我的亲切态度,说您将在瑞士的风土人情等方面给这位公子提供有用的、详尽的信息。您总是尽可能地赞助一切优秀的计划,这种高贵的乐于助人精神是众所周知的。
至于您委托我的私事,直到今天,我还没有把步兵苏尔策一事办成。我要看一看,在今年夏天训练期之后会发生些什么事。【X. 176】苏尔策通常举止良好,每个发薪日都可以从您上一次汇寄来的钱中得到一笔补贴。不过,这都被用来改善他那菲薄的月饷了。因此,为了不使这种资助中断,我已遵嘱借给他3个帝国塔勒或者1个杜卡特,这些钱足够他维持到6月底。他希望,到时候能通过您的斡旋而得到今后的补助。关于那笔钱,我已经把收据以及苏尔策让人为他写的一封短信一起寄出了。
您要求我对您关于信仰和祈祷的论文做出判断。但是,您知道自己为此找的是谁吗?是这样一个人,就心灵最隐秘的意念来说,他只知道最纯洁的正直,除此之外,他不知道任何在生命的最后一刻也能够经受住考验的办法。同约伯一样,他把谄媚上帝和内心的认信视为一种犯罪。内心的认信也许迫使人产生恐惧,在自由的信仰中,心灵是不能与它共鸣的。我把基督的教诲与我们关于基督的教诲所拥有的信息区别开来,而为了提纯基督的教诲,我试图首先把道德教诲与《新约》的所有章程分别开来。道德教诲无疑是福音的基本教诲,其余的东西只能是福音的辅助教诲,因为后者只是说:就我们在上帝面前的称义而言,为了给我们的脆弱提供帮助,上帝做了些什么,而前者则是说,为了使我们配享这一切,我们必须做什么。即便我们根本不知道上帝在自己这方面有所作为的那个奥秘,而只是坚信由于上帝的律法的神圣性和我们心灵的无法克服的恶,上帝必定在其意旨的深处隐藏着我们能够谦卑地信赖的、对我们缺陷的某种补充,只要我们尽我们的能力去做,以便不辜负那种补充,那么,在关涉我们的事情上,我们就受到了充分的教诲,神恩使我们获得援助的方式,可能就是神恩自己愿意的方式。当我在事实和启示出来的奥秘的混合中寻觅作为基础的教诲时,我在福音中所发现的道德信仰恰恰就在于:我们因此而对上帝寄托的信赖是无条件的,也就是说,无需一种好奇心,想知道上帝要如何完成这件事工的方式,遑论如此【X. 177】放肆,竟要依据一些信息,鉴于自己灵魂的灵性来用魔法召唤这种方式。在基督的时代,为了不顾其在犹太教那里遇到的反抗而率先开创一个废弃世上一切章程的纯粹宗教,并在广大民众中传播它,奇迹和宣示出来的奥秘是必要的。在这方面,许多人为的论据也是必要的,它们在当时具有很大的价值。但是,一旦善的生活方式和信仰中意念的纯粹性的教诲(无需宗教妄念任何时候都在于其中的所谓崇拜谋求,上帝已经以一种我们根本不必要知道的方式补充了我们的脆弱所欠缺的其他东西)在世界上作为惟一包含着人的真正救赎的宗教充分传播开来,以至于能够在世上保存下来,那么,既然大厦已经建成,脚手架就必须拆除掉。我尊崇福音书作者和使徒们的信息,谦卑地信赖他们给予我们历史信息的和好办法,或者也信赖上帝在其隐秘的意旨中可能隐藏着的别的东西;皆因即使我能够规定这种办法,我也根本不能由此而成为一个更好的人,因为这种办法仅仅涉及上帝所做之事,但我却不能如此放肆,斩钉截铁地把这种办法规定为我惟有以它才能从上帝那里期待救赎的现实办法,并且可谓使灵魂和灵性变得沉重;因为这是些我与其产生的年代距离不够近、无法做出这种危险且肆无忌惮的裁定的信息&除此之外,尽管我肯定无疑地知道,虽然这件好事在一些人的心目中只能是一个辅助手段,我却依然认信它、保证它,并以此来充实我的心灵,但这根本不能使我更配享这件好事的赐予,而是为了能够分享这种属神的、共同起作用的力量,我别无他法,惟有使用上帝赋予我的自然力量,以使我不致于不配他的这种援助,或者如人们喜欢说的,不致于无能接受这种援助。
【X. 278】至于我在前面所说的《新约》章程,我把它们理解为人们惟有通过历史信息才能够获得确信,但尽管如此却作为灵性的一个条件被规定为信条或者戒律的一切。我把道德信仰理解为对属神援助的无条件信赖,这是就尽管我们非常努力也毕竟不能掌控的一切好事而言的。任何一个人,在他有朝一日对道德信仰敞开自身之后,就能够无需历史的辅助手段,自动地确信道德信仰的正确性和必要性,尽管不这样敞开自身,他就不会自动地达到这一点。现在,我坦率地承认:就历史的东西而言,我们的《新约》经卷从未能够具有某种威望,使得我们会敢于非常信赖地把自己交付给这些经卷的每一行文字,特别是由此削弱对惟一必要的东西的注意,亦即对福音的道德信仰的注意。而道德信仰的优越性恰恰在于,我们的一切努力都被集中到我们的意念的纯粹性和一种善的生活方式的责任心之上;而毕竟使得神圣的律法任何时候都浮现在眼前,并不断地告诫我们对属神意志的哪怕极小的背离都是要受到一位铁面无私的公正法官的审判的。对此,任何信仰表白、呼唤神圣的名字、遵守崇拜的戒律都无济于事,但尽管如此仍被给予令人慰藉的希望:如果我们信赖我们不知道的、深奥莫测的属神援助,尽我们之所能行善,那么,不用任何值得称赞的事工(无论是哪一种崇拜),我们就应当分享这种补充。显而易见,使徒们把福音的这种辅助教诲当成了它的基本教诲,而且把也许从上帝那方面来看确实可以是我们的灵性的根据的东西视为我们的灵性所必需的信仰的根据,不是把神圣导师的实践的宗教教诲当作根本的东西加以盛赞,而是不顾那位导师如此明确并且【X. 179】经常表示的反对,盛赞对这位导师自身的尊崇和一种通过阿谀奉承和歌功颂德来祈求恩惠的方式。然而,这种方法更为适合当时的时代(他们也是为当时的时代写作,没有顾及后来的时代),而不是我们的时代;在我们的时代,新的奇迹必然被与旧的奇迹对立起来,基督教的章程必然被与犹太教的章程对立起来。我不得不就此住笔了,向您可敬的朋友普芬宁格先生致以衷心的问候,其他的东西只好留到下封信再谈了(现在,这类信可以很容易通过夹带寄出)。
您的正直的朋友伊·康德
                                
5
【X. 175】100 [91]致约翰-卡斯帕尔-拉法特
哥尼斯贝格,1775年4月28日
【XIII. 72】解说:
多尔帕特,第III卷,第8封。
在《柏林政治与学术事务信息报》(Berlinischen Nachrichten von Staate—und gelehrtee Sacher)刊印,第187期,1846年8月13日。然后是我们在第一版的刊印。
【X.179】我现在有机会为我上一封中断的信再附上一些东西,我宁可不完备地利用这个机会,也不愿根本不利用。预设:没有一本书,无论它出自什么权威,甚至是我自己的感觉所遇到的启示,关于(意念的)宗教能够强加给我某种不是通过我心中的我必须据以对一切做出解释的神圣律法而成为我义务的东西,而且我不可以冒险用并非产生自这种律法的,未被伪饰的和不容置疑的规定的虔诚证明、认信等来充实我的灵魂(因为规章虽然能够产生戒律,但却不能产生心灵的意念),所以,我并不在福音中寻找我的信仰的根据,而是寻找它的巩固,并且在福音的道德精神中找到了那种东西,它把关于福音的传播方式的信息和把它引入世界的手段,简而言之,把我有责任的事情与上帝为我的利益而做的事情清晰地区别开来,因而没有强加给我任何新的东西,而是(无论这些信息是怎么样的)毕竟能够给予善的意念以新的力量和信心。就我上封信关于《圣经》的两个相互联结但又不同类的部分的分离以及把它运用于我的方式那一段的解释,就说这么多。
【X. 180】至于您的要求,即就关于信仰和祈祷的(在《杂文集》中的)思想说出我的判断,则请见下文。基督之教诲的根本的和最出色的东西恰恰是:他把一切宗教的总和设定在这一点上,亦即是从信仰中,也就是说从对上帝在这种情况下将补充其余不为我们所掌控的善的无条件信赖中的一切力量出发的正直。这种信仰教诲禁止一切要知道上帝如何做这件事的狂妄,和从自己的自负出发来规定就他的智慧的手段而言最合适的东西的放肆,以及一切按照所采用的崇拜规章对恩惠的谋求,并且除了对如果我们在事情取决于我们时通过我们的作为使自己不至于不配享这种好事的话,我们无论以何种方式总应当分享这种好事的普遍的和不确定的信赖之外,不给人们在所有时代里都喜欢的无限宗教妄念留下任何东西。
6
【X. 485】297 [277]自丹尼尔·耶尼什
1787年5月14日
【XIII.196】解说:
多尔帕特,第I卷,第120封,第527-530页。
【X.485】尊贵的、令人尊敬的教授先生:
倘若在对我的家乡的所有追忆中,对享受尊贵的阁下精彩课程的追忆下自身就已经对我来说是最甜美的和最珍贵的,它也必定在我目前的状况中让我觉察到,因为我处在一些本地学者的聚会中,罕有不听到提起您的名字的。《信使报》上关于您的哲学的书信造成了一种至为缠人的轰动,德国所有的哲学头脑似乎自雅各比争执、《结论》和这些书信以来,出自对门德尔松的《晨课》以之普遍遭到嘲笑的思辨哲学的冷漠,都被唤醒对您、我的教授先生至为强烈的兴趣。难以置信的是,迈纳斯和费德尔到处,因而甚至在格廷根人那里都如此少有声望和分量,在其造访不伦瑞克时,我结识了相当一大批格廷根人:一切都在至为热烈地研究您的《批判》,而我从格廷根收到的如此之多与此相关的书信表明,他们欣赏您,因为他们理解您。卡姆佩、特拉普和施图夫自一个季节多以来就在做这方面的工作。而新近,后者关于您的《批判》告诉我:一切神义论和沃尔夫派的卷册都是给他们的初级课本。81岁的耶路撒冷自己新近对我说:“我太老了,不能跟着康德思辨,但他在《柏林月刊》关于确定方向的文章是我的信仰告白的共鸣;门德尔松的先天证明只是通过康德哲学发现自己遭到报复的健康人类知性的打盹。”心理学杂志的编者、不伦瑞克宫廷的王子家庭教师波克尔斯【X. 486】,与最小的王子们曾计划去哥尼斯贝格旅行,但由于一次偶然事故而搁浅:在这期间他让人从格廷根给自己搞到您的道德和人类学的抄本,他自半年来给王子讲授。甚至在我到荷兰海牙的14天中,我也在我逗留的第二天偶然地发现了一位凡·卢瑟尔先生,他很了解德语文献,说很好的法语,在那里的蒂雷纳元帅酒店里面,手持您的《批判》寂坐他的房间里,我在此后极受他欢迎,尽管我在这个地方有完全不同种类的事务,仍必须每天4—5个小时陪他读过整整两个星期。以同样的方式,我在莱顿发现一星期之后成为法学博士、专攻民法的少尉凡·霍根多普是您的哲学的一位热烈的拥护者。与前者凡·卢瑟尔,我自半年来处于哲学通讯之中:他把我转告他您的道德体系的摘要和说明的手稿的两个印张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让人刊登在海牙的一家定期出版的刊物《哈格尔评论》上了,他在四星期前以荷兰原版赠送了我。
我的教授先生,您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在我认识的学者中间遇到了比您的《批判》异常多的抵触,且人们不可能愿意让自己确信,自然把道德建立在如此深邃的根据之上。在这期间,一些格廷根人狂热地写信告诉我他们的极为新颖的和引人注目的真理:一切都只是热切地盼望着您的道德形而上学。您的《自然科学初始根据》这个他们的哲学体系的试金石,迄今还少有人读,而读过它的人认为完全比《批判》自身更难懂,演绎的章节除外。
您在《德国丛书》上的评论者应当是费马恩的修道院院长皮斯托留斯,哈特雷的译者,他对您的《基础》的书评尽管所有表面上的严格却不够深入,【X. 487】但由于道德中的头脑都因通俗性而走调,所以获得了许多追随者。
我的教授先生,我在哥尼斯贝格最后一年半,在诸多完全不同类的事务中间,无论如何偏爱和确信您的体系,关于您的体系却陷入了昏昏沉睡。现在,由于对您和您的哲学的如此之多的回忆,因为如您所见,我从所有的方面仿佛是为您的哲学所围绕,我自己从这种沉睡中苏醒过来了:因为我能是别的样子吗?
随着六月份的来临,我与我的黄褐色马来人第二次到荷兰去,同时漫游到法国的佛兰德,在那里我给他请一位游伴,一位马尔蒂尼伯爵。
我希望米迦勒学期到格廷根去,以便在海涅和施勒策尔们中间学习。
我期望着您至为善意的惦念,并荣幸地自称为
尊贵的阁下
我至堪敬慕的教授先生
您至为感激的丹·耶尼什
1787年5月14日
于不伦瑞克
来源:伦理学术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j5-KI_0lqsYloEwPp6FIw
编辑:李佳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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