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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言论自由的边界:1917年《间谍法》与1918年《煽动叛乱法》 在美国历史上,言论自由在战争时期经常受到考验。国家处于危机之时,往往会引发关于为了安全可以在多大程度上限制公民自由的讨论。 1917年的《间谍法》(Espionage Act)和1918年的《煽动叛乱法》(Sedition Act)是美国言论自由史上最具争议的时期之一,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关于战时新闻自由界限的辩论。这些法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伍德罗·威尔逊总统(Woodrow Wilson)执政时期颁布,反映了当时社会普遍存在的担忧——即异议和批评可能会削弱国家安全以及战争努力。 国会通过1918年的《煽动叛乱法》(国会图书馆) 1917年的《间谍法》将任何干扰军事行动或征兵工作的行为定为犯罪,其中包括传播被认为对美国有害的信息。一年后,1918年的《煽动叛乱法》进一步扩大了这些限制,对使用“不忠、亵渎、诽谤性或辱骂性语言”批评美国政府、军队或宪法的言论施加处罚。 威尔逊政府认为,这些法律对于支持战争努力至关重要,并依据其中的多项条款起诉了数千名反战活动人士和记者。 一战期间,威尔逊总统成立了公共信息委员会,这张1917年的海报呼吁工人们支持战争努力(国会图书馆) 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接近结束,公众和政界对1918年《煽动叛乱法》的反对不断增强。该法最终在1920年被废除,不过《间谍法》中的一些关键条款仍然有效,并在经过修改后继续适用。 这些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作为警示性的例子,揭示国家安全关切可能以何种方式与个人自由发生冲突。《间谍法》和《煽动叛乱法》也持续影响着当代人们关于新闻自由、政府保密以及在危机时期如何在公民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取得平衡的讨论。 来源:美国驻华大使馆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pBZkmJRT7N_i6B1azhiW5w 编辑:马丽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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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2026.3.20.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网信主管部门、科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网信办 中国科学院 中国科协 2026年3月20日 来源:应用伦理研究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j4SuEKCU-DkUy7j8hONUg 编辑:王昕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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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未成年人“社媒禁令”,该不该跟? 又有一个国家下达未成年人的“社媒禁令”。 印度尼西亚政府宣布,从3月28日起正式实施针对16岁以下人群的社交媒体禁令,以防范青少年陷入网络色情、网络欺凌、网络诈骗和网络成瘾等问题。印尼政府要求所有在该国运营的社交媒体平台作出调整,遵守新规。 再往前看,去年12月10日,澳大利亚针对16岁以下人群的社交媒体禁令正式生效。今年1月21日,英国议会上议院表决通过一项禁止16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的修正案。法国国民议会于1月27日通过法案,将禁止15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并希望该措施能在今年9月新学年开学时生效。此外,西班牙、波兰、希腊、丹麦、新西兰、马来西亚等国也表示正在考虑推出类似禁令。 由此可见,让未成年人远离社交媒体,颇有点“寰球同此凉热”的趋势。那么,该如何看待社交媒体对青少年的影响?“禁止使用”是一剂良药吗? 一 出台“社媒禁令”的背景,主要是面对现在内容驳杂、巨量裂变的社交平台信息,未成年人保护很容易受害。 澳大利亚作为首个祭出禁令的国家,就曾指出有96%的10至15岁儿童使用社交媒体,其中七成曾接触有害内容和行为,包括厌女内容、打斗影片,以及鼓吹厌食症和自杀的素材。 而法国在推出类似法案时,也提到社交媒体网络“会对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尤其对大脑仍在发育、批判性思维能力较弱的孩子而言,它们时常会让未成年用户陷入暴力和不良内容的算法里,助长自残或自杀行为”。 换言之,在平台逻辑与未成年人发展阶段之间,正出现某种结构性的错位。社交媒体依赖算法驱动,以停留时长与互动率为导向,不断推送更具刺激性、更容易引发情绪波动的内容。而未成年人尚处于认知与价值观形成期,对信息的筛选能力有限,更容易被极端内容所吸引乃至裹挟。 更关键的是,对于这一问题,很多家庭已经束手无策。社交媒体早已深度嵌入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从同学交流到信息获取,都绕不开平台生态。 而设备的普及与使用场景的碎片化,也让家长很难做到持续、有效的监督。即便设定时间限制或内容筛选,也往往在技术层面被轻易绕过,在现实层面遭遇孩子的抵触与对抗。 尤其是很多社交媒体是跨国平台,其产品设计、内容分发与规则制定往往发生在域外,一国政府往往难以直接干预,平台的推荐逻辑与审核标准也未必完全贴合本国未成年人保护的需求。 在这个大背景下,由政府出面祭出禁令,似乎也在情理之中。由政府向平台施压,要求其承担更明确的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甚至通过制度性手段重塑使用边界,成为一种更具执行力的选择。就像有家长说的,“我终于可以拿走女儿的手机,告诉她政府已经通过了禁令。” 二 但禁令是不是有效,从一开始就备受质疑。 首先就是青少年并不买账。以澳大利亚为例,澳大利亚广播公司的调查显示,约3/4的受访青少年表示他们打算继续使用社交媒体。 而他们的手段自然也是不少。有的宣称利用家中长辈照片绕过验证,有的利用VPN绕过地域和年龄验证,有的迅速转向了不在禁令名单内的平台。不少澳大利亚年轻人在评论区得意扬扬地留言:“成功破解了!”“哈哈哈,禁令没起作用。” 由此可见,作为互联网的原住民,年轻人技术对抗的手段并不稀缺,完全有办法和种种措施对抗。 再加之平台如何识别,其实也面临不少的挑战。无论身份验证、面部识别、行为识别等等,都并非天衣无缝。对此像澳大利亚政府也不否认,曾直言“尽管社交媒体平台已采取部分初步行动,但监测显示,部分平台履行法定义务仍存在明显不足。监管机构已转入执法阶段”。 也因此,这种禁令很有可能变成一种更复杂的猫鼠游戏——家长管住孩子、政府盯住机构,展开长时间的拉锯,规则不断升级、对抗不断加码,最后各方都筋疲力尽。 而未成年人,是不是就此真的被挡在了社交平台之外,现阶段恐怕人们还难以完全乐观。 三 在类似的问题上,中国读者的关注点当然就是:我们到底跟不跟? 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平台的问题,我们一样遇到了。比如《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及安全感满意度调查报告》显示,超过50%的受访未成年人表示在自己身边发生过网络暴力,30%以上的受访未成年人曾参与过网络暴力相关活动。 而近些年关于沉迷网络、游戏成瘾之类的讨论,更是不绝于耳。也因此,在类似新闻的评论区,呼吁“抄作业”、管住未成年人进入社交平台的声音可谓是此起彼伏。 但也要看到,中国面临一些特别的情况。 首先是平台有别。国内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习惯,主要集中在中文信息平台。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内容管理,还是规则设定,平台都更容易被纳入本国法律与监管框架之中,政策传导链条也相对更短。比如对于有害内容的查删、优质内容的供给,社会都有更强的干预能力。 其次则是国内相对统一的身份验证系统。不像跨国平台的身份验证往往较为困难,国内基于实名制与平台账号体系的打通,未成年人身份识别与分级管理具备更现实的技术可能。 也就是说,现在是不是已经到了穷尽手段、必须祭出“杀手锏”的时候,也有待观察。 一个可资参考的案例是,2024年底,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工委发布最新数据,称自2021年8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至今,游戏行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收效明显,超7成未成年人周游戏时长控制在3小时内。 说的是游戏,但和社交平台也有类似之处,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实现更精准的限制其实是有可能的。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于本宏明就建议,将十六周岁设定为未成年人注册使用社交类平台的“数字成年年龄”,但如果仔细看他的建议,倒不是完全禁止,而是要平台尽到对低龄账户的法定义务,比如默认关闭个性化推荐、禁止夜间时段推送消息等。 全国人大代表田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一刀切”式的禁止并非良策,而是建议13到16岁未成年人需绑定学籍及监护人信息,经授权后方可使用,13岁以下仅开放教育备案类平台账号,既防范风险,又不隔绝合理的数字参与。 四 今天的未成年人,无疑都生活在一个全新的数字时代。信息的生产与传播早已进入爆炸式增长的阶段,是一个几乎无处不在的数字环境,知识、娱乐与社交彼此叠加,线上世界不再只是“可有可无”的附属空间,而是现实生活的延伸。 未成年人同样有社交需求,这是源于深层的人性本能。何况利用信息技术,未成年人也在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进行学习与信息获取。可以想象一下,有多少孩子其实是在社交平台上学习各类知识呢?多少家长老师讲不清的问题,他们是在科普视频中找到解答的呢? 但与此同时,问题同样真实存在。从信息过载到算法诱导,从网络暴力到极端内容,未成年人所面对的风险,并不会因为技术的进步而自动消失,反而可能以更隐蔽、更复杂的形式出现,这也超出了我们的既有经验。 在这个大背景下,如何划定未成年人和网络世界的距离,可能还是一个要不断探索的问题。使用时间要不要限制?该如何敦促互联网平台?学校该如何引导?家庭该怎样形成正确的使用观念与沟通方式?这些问题很多仍不明确,恐怕也很难通过单一手段一次性解决。 这些出台禁令的国家,无疑提供了一个参考。它们所采取的路径,更像是一种在压力之下的“强干预”尝试,虽回应了社会焦虑,但也要在现实中检验其可行性与边界。这些方案究竟是不是“良药”,又是不是适应所有地方,仍有待时间给出答案。 责任编辑:李勤余 图片编辑:沈轲 校对:丁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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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Meta、YouTube遭遇里程碑式败诉 文|史正丞 设计出勾人上瘾算法的互联网平台,现在得为往昔的成功支付巨额赔偿。 在一项史无前例的判决中,美国洛杉矶联邦法院的陪审团周三裁定,社交媒体巨头Meta和谷歌旗下全球最大视频平台YouTube应为一名从小沉迷社交媒体而导致抑郁和焦虑的女性承担责任,并赔偿300万美元。其中,Meta应赔偿210万美元,谷歌则需要至少支付90万美元。 具体来说,原告是目前20岁的凯莉(Kaley G.M.),她从6岁开始就在YouTube上观看视频,并在9岁时开始使用图片分享应用Instagram。她将自身遭遇的多种伤害归因于这些平台,包括焦虑、抑郁以及身体畸形认知(体象障碍)等问题。 作为同类首例进入判决程序的案件,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以10比2的投票认定,Meta和谷歌在其平台的设计与运营上存在过失,且本应警示其产品可能对未成年人有危险。与刑事案件不同,部分民事诉讼并不要求陪审团达成一致裁决。 陪审团还裁定,两家公司应承担惩罚性赔偿,具体金额有待法庭进一步审理。这有可能使得最终的赔偿金额远高于目前的数字。 Snapchat和TikTok也曾是本案的被告,但两家公司在审判开始前均与凯莉达成保密和解。 这起诉讼也是被选中的“风向标”案件,与大约2000起由当事人、他们的家长或学区提起的待审诉讼相关联。这些诉讼指控社交媒体巨头应被视为有缺陷产品的制造者,因为他们让年轻人沉迷于社交媒体推送。 另外两起“风向标案”预计也将于今年在加州法院开庭审理。若互联网平台持续败诉,可能会使得他们陷入烟草、阿片类药物行业那样的“诉讼深渊”,引发经济和声誉的沉重打击,并彻底改变这些平台的运营方式。 过去几十年里,美国科技公司一直以1996年《通信规范法》的230条款(互联网平台不对用户发布的内容承担责任)大幅抬高诉讼门槛。 但在本案中,凯莉的律师们采取了不同的策略,绕过了230条款的设定的高门槛。律师们认为,问题不在于用户发布的内容,而在于社交媒体平台本身的架构。 他们主张,诸如无限滚动、持续推送通知、自动播放以及美颜滤镜等功能,使得像Instagram和YouTube这样的应用变成了类似“数字赌场”的存在,对年轻人而言具有难以抗拒的吸引力,让他们很难放下手机。 凯莉的律师Mark Lanier表示:“怎样才能让一个孩子永远放不下手机?这就叫做对‘成瘾机制’的工程化设计。” 对于该判决,Meta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尊重但不同意”该判决,正在评估法律选项。 谷歌发言人Jose Castañeda公开回应称,本案误解了YouTube,YouTube是一个负责任构建的流媒体平台,而不是社交媒体网站,公司不认同这一判决并计划上诉。 来源:财联社AI daily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EYG8x_3dwhQuL9uR6mCbA 编辑:赵牧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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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美陪审团裁定元宇宙与谷歌公司在社交媒体成瘾案中负有责任 当地时间3月25日,美国一个陪审团裁定,美国元宇宙平台公司(Meta)和谷歌在一起社交媒体成瘾诉讼案中负有责任,并判令两家公司赔偿300万美元。 这起案件由一名现年20岁女性提起。她指控这些社交媒体公司制造的产品具有极强的成瘾性,称自己年幼时因谷歌旗下视频平台优兔和Meta旗下的Instagram平台采用吸引用户注意力的设计而上瘾,导致她患上了焦虑症和抑郁症。 陪审团认定,Meta和谷歌在这两款应用的设计上存在疏忽,且未就其潜在危害作出充分警示。 随后Meta公司表示不同意这一裁决,其律师团队“正在评估法律选项”。谷歌暂未立即置评。 来源:央视新闻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dh4kEv6ApzsmR3Z6Z1godA 编辑:赵牧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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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媒体成被告席常客,是一个危险信号 《正观传媒》因报道一审未生效判决被诉侵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其官方平台公开发布向两原告致歉声明并置顶30日,向两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律师费1万元。 无独有偶,某药企曾有以化工原料充当原料药的“黑历史”,被曝光后将一家官方背景的新媒体诉至法院,索赔金额高达500万元,该案近日即将开庭审理。 就《正观传媒》被诉案而言,其报道基于宿州市中院盖章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中已提及“一审开庭”“法院已作出判决”等程序性事实,并未捏造或歪曲核心信息 。一审法院以“未标注判决尚未生效”为由认定侵权,虽有其法理逻辑,却抬高了新闻报道的合规门槛,势必使得媒体陷入“预防性自审”困境。 若强制所有涉司法报道为了免责,加注“此判决可能被推翻”,公众将被冗余信息淹没,信息密度被稀释,真相反而在过度注释中模糊,最终损害的是司法透明与社会监督的根基 。 而某药企制售假药劣迹的报道,全文除了几张证据截图,正文仅1865字,这是本人见过的最为克制的监督报道文本之一,几乎到了“谨小慎微”的地步。 报道的事实部分,全部依托实名举报者讲述、工人签字捺印证言以及药监局的官方回复构建,通篇难觅一句记者的主观性表述。 该药企的起诉理由是:报道涉及的问题,省高院、最高法院已有胜诉判决,媒体报道失实。 问题在于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判决,只是在法律上确认了相关生产合作协议的合法性,但不构成对其药品合法性、安全性或刑事违法性的背书,更不意味着其过往存在的违法生产行为可以“一笔勾销”。 换言之,判决的核心只是在特定法律框架下,对其合同效力与民事责任的确认,而非对所有监管质疑的彻底清除。因此合同有效不等于事实虚假,行政定性变更不等于刑事违法豁免,更不等于媒体监督构成侵权。 本事件属于重大公共卫生议题。媒体基于事实的客观报道,完全符合新闻伦理与法律边界,意在增强社会由“结果导向”转为“过程正义”的药品安全观。 该企业不反思产品安全,却“老虎屁股摸不得”,提出巨额诉讼赔偿。这不是维权,是用法律程序反噬公共监督,将诉讼作为“舆论灭火器”。 两起案件表面是名誉权纠纷,实则折射出一种危险趋势:面对严肃的舆论监督报道,当过度维权成为武器,监督便无处容身。 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网络名誉权纠纷同比激增83%,但原告获赔金额不足主张的10%。 这组数据揭示的不仅是诉讼数量的膨胀,更是诉讼目的的异化——多数诉讼并非为补偿损害,而是为制造沉默。 新闻伦理的核心从来不是追求“零风险”,而是坚守“真实、客观、平衡”。 媒体不是完美的圣徒,但它是监督权力、揭示真相的重要力量。 当报道事实真相不再是一种天然权利,反倒成了需要自证清白的沉重义务,我们所处的公共话语空间便已悄然失衡。 而“真实”的界定权交予法官的裁量,“客观”的合法性需要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新闻语言这一原本支撑公共对话的基石,便沦为诉讼博弈中伤人的利刃。 我们支持依法维权,但反对以诉讼为名行压制之实。 现今屡见不鲜的“诉讼威慑”,正在成为比行政干预更隐蔽、更有效的“内容审查机制”。 如果公权力通过“名誉权诉讼”压制批评报道,资本通过“天价索赔”吓退调查记者,甚至普通个体也能利用“弱者叙事”在法庭完成对媒体的道德绑架,社会的监督防线必然不断后退。 这不仅是媒体的危机,更是社会监督机制的危机。 重建媒体监督权,法院应避免过度限制舆论监督空间,恪守《民法典》第1025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免责条款。 在互联网时代,任何个人只要出于公共利益目的进行监督性表达,都应受到该条款的保护。 司法裁判应回归《民法典》立法本意,尊重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异,承认媒体调查能力的局限性,只要其来源可信、态度客观,就应予以保护。 这不是赋予媒体特权,而是让法律回归其本源——在真相与尊严之间,为公共利益留出呼吸的空间。 来源:老萧杂说 编辑:金语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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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媒体依据一审判报道败诉 是个危险的开端 近日,一起涉及媒体报道与名誉权纠纷的案件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宗某静、宗某全两名原告指控正观传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2021年12月30发布的新闻《追踪|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 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被判处死刑》侵害其名誉权,法院一审认定媒体构成侵权并判令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及律师费一万元。 此案判决引起法律界和新闻界的极大的争议。 审理媒体侵权案件时,法官应当特别注意审查媒体方提出的抗辩事由是否可以认定。这是保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 本案中被告正观传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存在权威信息来源、连续报道、涉案报道内容真实可靠等诸多抗辩事由。如果仅以被告“在报道时所依据的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却在新闻标题及内容中未明确标注这一关键信息,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凶手被最终定罪,导致报道内容失实。”就认定新闻媒体报道内容失实,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还开一个了一个危险而荒唐的先例。 笔者从权威信息来源、连续报道、涉案报道内容真实可靠等三个角度,来分析涉案报道是否构成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 一、涉案报道的信息来自权威信息来源 涉案报道的信息来源是司法判决书,属于权威信息来源。新闻媒体根据司法判决等权威信息来源所作报道,客观准确的,不能认定侵害名誉权。 权威信息来源是指新闻媒体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等消息来源所做的报道。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可权威信息来源作为新闻媒体侵权免责的事由。 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报道,客观准确的,不认定侵害名誉权。 根据司法实践和法学界主流学说,以下情形都视为权威信息来源:(1)权威机构(通常是指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军事机关)组织的新闻发布会;(2)权威机构授权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例如政府机关授权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中央级新闻单位发布的信息; (3)公开的听证程序;(4)法院或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判文书或仲裁文书;(5)行政机关作出的正式处罚决定;(6)立法机构有关行使立法职权的行为。 发布消息的权威机关,需要对发布消息的真实性负责。因为由于发布的消息的是权威机关,其具有查证事实的权力和义务,而且具有极强的公信力。所以新闻媒体不需要对权威机关发布消息的真实性负责,权威机关发布的消息不真实造成损害由权威机关负责。 只要新闻媒体报道没有添加其他不实事实,没有使用诽谤、侮辱性文字,没有添加引人误解的不当标题,没有删减事实,就不构成名誉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法院作出的判决就属于权威信息来源,不论是否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只要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写明是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即可。否则就会行形成新闻媒体只能报道二审生效判决,不能对司法审判过程进行报道,从而丧失了对司法机关的舆论监督,无法实现阳光司法的使命,无法督促司法机关程序透明、依法办案。 二、涉案报道是连续报道 连续报道是媒体对同一新闻事件连续进行报道,最终报道内容真实、合法的报道。连续报道可以对抗对前导报道构成侵权的诉讼请求。连续报道也叫动态真实,是对正在发生、发展中的新闻事件及所追踪事态所做的及时而又持续的动态报道。构成连续报道,可以对抗在连续报道中的前导报道中构成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能以前导报道中的阶段性报道中的内容认定为媒体侵权行为。 新闻工作面临一个与生俱来的悖论,即既要追求真实性又要追求矛盾,一方面既要追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又要追求新闻传播的时效性。因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只能是即时性的,也就是过程性的,不可能终局性的。 只有不同媒体的长期、连续报道,才能最大限度的不断接近真相,最终还原事实的真相。随着新闻事件的发生发展、新闻报道也呈现出动态变化。连续报道是与新闻事件发生、发展基本同步的,本来就是新闻真实性的必然。 根据笔者检索,被告正观新闻就此新闻事件刊发了三篇新闻报道,如下: 《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 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曾扬言要干掉女婿》(2021年11月24日刊发) 《追踪|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 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被判处死刑》(2021年12月30日刊发) 《追踪|男子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获死缓并限制减刑 受害方家属称将继续申诉》(2026年3月13日刊发) 这一新闻事件中正观新闻进行连续报道时具有善良目的,态度实事求是,为追求新闻事件的真实性进行公正报道,不涉及被报道对象的人格侵权问题。最为关键的是,正观新闻的连续报道的最终结论是肯定的、真实的,不涉及侵害被报道对象的名誉权问题,不构成侵权。 三、涉案报道真实可靠,不存在报道内容失实 此案中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正观传媒公司在报道时所依据的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却在新闻标题及内容中未明确标注这一关键信息,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凶手被最终定罪,导致报道内容失实。 这一结论显然难以成立。首先,在被告刊发的涉案报道《追踪|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 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被判处死刑》,其文中明确写道对被报道对象是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不存误导公众,报道内容失实的问题。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媒体公信力的根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如何认定新闻报道是否存真实可靠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按照上述规定,判断新闻媒体报道是否失实的标准是事实基本真实,不要求其报道的事实全部真实。新闻报道只要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有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作依据,就可以认定为真实的报道。 根据新闻媒体报道工作的特性,媒体只要做到以下三点:(1)核实新闻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2)对各方当事人的采访客观平衡;(3)对所报道事件主要线索进行过核实。就可以视为新闻报道的内容做到基本真实。 但是,新闻媒体毕竟不是拥有调查权力的国家司法机关或权力部门,所拥有的资源和采访手段有限,不可能对一篇新闻报道中所涉及的全部事实进行逐一核实。比如,一篇新闻报道中涉及的10处事实,有3处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在这种情况是否要认定媒体报道失实呢? 新闻报道失实可以分为主体失实和细节失实。主体失实是指媒体报道的主体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细节失实是指媒体报道的基本事实是真实的,但是细节上有出入,细节失实不会影响到公众对于报道涉及的人或事本身是否善恶的判断评价,不会降低其社会评价,不会使其名誉权受到侵害。 此案中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正观传媒公司在报道时所依据的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却在新闻标题及内容中未明确标注这一关键信息,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凶手被最终定罪,导致报道内容失实。涉案报道的主体问题是,被报道对象是否实施了刑事犯罪行为,至于被报道对象最终被如何定罪量刑只是细节问题,并不使其名誉权受到侵害。 被报道对象经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正观新闻对此信息也进行了及时报道,并未对对被报道对象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后果。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周强曾在两会上强调,要 “切实保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 如果对新闻媒体过分苛责,势必会导致“寒蝉效应”,使公众和媒体欲言又止,挤压言论自由的空间。新闻媒体因恐惧于遭受法律制裁,将放弃行使其正当舆论监督权利,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将使得“保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成为一句空话,使得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 (作者:北京市京师事务所律师许浩,此前系资深法治记者) 来源:磨稿子 编辑:金语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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