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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拖拽殴打报社记者被停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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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6-3 21:09: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郑智银 加帖在 猫眼看人

记者被民警拖拽殴打事件似乎已划上圆满句号,昨日下午5点,受害记者所在单位京华时报官方微博和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上,发布了事情的处理结果。警方称两名打人警察已被停职,并向该报记者道歉。报社对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及时调查的结果和诚恳致歉的态度表示接受。
    
京华时报的最新报道称,大部分网友的评论,对警方反应速度灵敏,勇于承认错误,对此事处理持认可态度。字里行间喜形于色,准确传达出本次事件到此为止的讯息。笔者写这篇短评,并非质疑朝阳警方及时调查的结果和诚恳致歉态度,而是对两名打人警察停职之后,是被调离岗位还是很快复职的进一步处理结果,表示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打人要受处分,违法必受查处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对犯事民警处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丶还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抑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问题上,网民有权对这些问题进行质疑,也有权知道事件的真相。

本次事件警察殴打记者的情节轻重,显然对适用上述哪些法律法规,起到关键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此前该事件的报道作些回顾,“京华时报两名记者在进行正常采访时,被两名自称为流氓的男子拖拽殴打,致任海宁鼻子流血,脖子多处被勒青。现场民警称,打人者为重案队刑警。”鼻子流血,脖子多处被勒青,对女记者下此狠手,警方掌控话语权,姑且算他是执行公务,而自称流氓,却与警察履行职责相距十万八千里。换位思考,如果是执行公务的记者,自称流氓并且把警察打得鼻青脸肿,会不会被以涉嫌妨碍公务,当场刑事拘留?答案显而易见!

由此得出结论,普通公民殴打警察可能涉嫌犯罪,警察以流氓身份打人,甚至打的是记者,却连违犯治安都沾不上边。能不让屁民打个问号吗?通常情况下,停职有时候算是内部处理,有时候却什么都不是。朝阳警方如何拿捏?笔者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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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6-3 21:09: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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