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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认罪该成为历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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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3 20:29: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凤凰网评论员 熊志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不久即被安排在电视上认罪、悔罪,这一现象在近来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中不时上演,屡引争议。针对这一问题,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的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就此提案,他强调,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应减少甚至取消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的做法。

这不是朱征夫第一次谈及此问题。去年同样是“两会”期间,朱征夫即表示,现在全社会缺少“无罪推定“意识,当天抓人,第二天就面对电视镜头认罪了;嫌犯一招供,好像就算破案了,办案机关就忙着开表彰大会、搞立功授奖了……

作为相关法律专业的人士,朱征夫此言切中时弊。《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现如今已耳熟能详。以往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悔过,往往是在法院审理完成之前,侦查环节刚完成,甚至侦查取证可能都没有彻底结束,犯罪嫌疑人就衣着囚服、剪着光头,上电视悔过。

值得警惕的是,电视认罪的潜在危害绝非个案层面。公检法本该是相互制衡的一套体系,尤其庭审一环,能对前期的证据链,进行法律层面的检验,进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未经审判而让在押嫌疑人在媒体自诉其罪,等于用侦查的证据给案件在社会层面盖棺定论,说到底还是侦查中心主义的旧思路。之所以强调审判的独立以及无罪推定,正是这种模式很容易让公检法之间的制衡时失效,让三者的分工制衡变成了相互配合,一条龙办案,存在把冤案办成铁案的风险。

有声音认为,电视认罪的案件多为社会高度关切,部分甚至是敏感案件,让嫌犯走进电视等媒体诉罪,也是脱敏过程。道理上讲,对于这类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公众的确有知情权,但这不意味着可以无视嫌疑人基本权利。

更何况,电视认罪也达不到回应舆情的效果,因为嫌犯电视供述的所有信息,在未经法院审理之前,谁都不能说就等于事实真相。认罪在客观上反而会强化嫌犯有罪的社会观感,诱导宣传的意义大于脱敏效果,还给后期法院的公正审理制造了压力。

以法治方式来审理案件,已逐渐深入人心,所以,在让嫌犯上电视认罪前必须考虑到其反效果。2014年12月,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在受审时,曾拒穿囚服受审,并当庭自行脱下“黄马甲”。周文斌此举一度引发热议,不少法律人士为之叫好。从整个社会司法观念的更新来讲,它揭示的趋势确凿无疑——一切审判都是建立在尊重基本权利的前提上的。不是说周文斌蒙冤,而是这种渗透在细节的有罪推定逻辑,危害远甚于个案本身,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电视悔罪的那些案件。

敏感化的案件要脱敏,司法机构当然也该通过媒体引导大众,警示后者,媒体无疑也有责任正面引导舆论。但司法改革走到今天,我们不能继续把所谓敏感案件政治化,忽视异质的声音;更不能把媒体工具化,当作定罪的工具来使用。给所有犯罪嫌疑人一个公正、透明的裁决,才是这个时代最好的普法方式之一。

原文链接:http://inews.ifeng.com/47658390/news.shtml


编辑:杨琦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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