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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博雅讲坛第197期实录 | 何渊:大数据黑洞——我们正在坠入的深渊 | Data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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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2 23:11:1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文来源:数据法盟  今天

互联网时代,数据和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可以说,你每一天都在和数据打交道。但是,数据安全呢?对于企业而言,有时候,数据问题甚至已成为攸关企业生死的事情。

8月16日下午,第197期北大博雅讲坛“大数据黑洞:我们正在坠入的深渊”在上海志达书店举行。本次博雅讲坛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北大博雅讲坛、上海悦悦图书有限公司主办。

围绕大数据在应用过程中出现的多种风险,大数据的发展到底给我们的个人、社会和国家带来了什么影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天册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何渊为观众朋友作了一场既有深度又有趣味的精彩演讲。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是近几年非常热门的概念,按照何老师的说法,“人工智能”等于“大数据”+“算法”。目前,我们遇到的人工智能方面的问题,都可以从大数据的处理和算法两个角度来讨论。算法主要涉及伦理问题,而大数据则主要涉及隐私和安全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尤其是4G、5G技术的出现与应用的推广,高效、大量处理数据成为可能。原先不存在价值或者说价值不大的单个数据不断聚集,在数据处理能力不断提升的今天,这些成规模的大数据也就具有成为财富的潜质。马云就曾公开说,阿里巴巴最有价值的不是淘宝,不是支付宝,而是平台上的大量数据。

对于数据应用的法律风险,何老师着重从五个方面进行了分享:

一是数据泄露。按照中国消费者协会2018年的调查报告,85.2%的人遇到过信息泄露情况。央视曾在一档节目中说,通过一个手机号就能把个人的身份信息、财产状况查个遍,包括户籍、资产、开房记录、打车记录、通话记录、实时位置信息等。央视“3·15”晚会还曝光过,一些公司已通过机器人拨打骚扰电话。某家公司的机器人在一年多的时间就拨打出去40亿次骚扰电话。另外,2018年发生的华住酒店集团5亿条用户数据泄露、12306网站470余万条用户数据泄露事件,都在提醒我们,没有谁是安全的。

数据泄露通常与数据黑产问题有关,如《大数据战争》一书提到的数据堂涉数据黑产交易案件,最后公司相关涉案人员被法院处以一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另外,巧达科技案、瑞智华胜案都涉及非法窃取数据问题,尤其是后者,所涉数据量高达30亿条,两起案件都仍在进一步处理中,后续会公布相关的惩处结果。


数据泄露问题在国外也时时发生。比如,英国航空公司就曾因50万客户数据泄露被处罚1.83亿英镑;万豪酒店数据泄露案导致其全球超5亿客户受影响,被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处以1.24亿美元的罚款;Facebook数据泄露事件使多达8700万用户受影响,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罚款50亿美元。

二是隐私保护。2018年支付宝分享年度账单事件、百度浏览器APP偷窥隐私遭江苏省消保委提起公益诉讼事件说明,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隐私随时都有可能被侵犯。关于隐私问题,《大数据战争》一书讲了两个案件,其一是中国被遗忘权第一案——任甲玉诉百度案。此案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我们能否要求互联网平台删除我们不希望被他人知道的过往信息。按照法院的说法,中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被遗忘权”这种权利类型,要保护此类权利,必须证明利益是正当的,且保护是必要的。其二是cookie隐私第一案——朱烨诉百度案。此案提出的问题是,我们能否阻止互联网公司搜集我们的信息用于其广告推广等经营事项。二审法院认为,百度进行了匿名化处理,相关信息不能识别个人,而只能识别到电脑,且其已经尽到显著提醒说明的义务,因而判朱烨败诉。

另外,最近还发生了手机通讯录第一案——今日头条被指侵犯隐私案、数据关系链第一案——腾讯微视被诉滥用用户微信及好友信息案,案件都还在审理过程中。

何老师认为,个人数据权至少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数据人格权,包括知情同意权,数据修改、删除权,数据被遗忘权等;其二是数据财产权,包括数据采集权、数据可携权、数据使用权和数据收益权等。

三是伦理问题。媒体曾报道,某宝上的某些商家,真假货掺在一起卖。如果你的购物数据中很少给中评、差评,很少退货,那么你收到假货的可能性就会增大。另外,一些航空公司、酒店代理商、电商平台会根据你以往的消费数据给你进行数据画像,然后提供一个你可以接受的价格,所谓同房不同价。这就涉及价格歧视问题。

之前有一款AI“杀人机器人”产品,其对目标的打击准确率几乎达到百分之百。这个技术如果被恐怖分子所掌握,其后果不堪设想。所以,我们应遵循“阿西莫夫伦理三法则”,其中第一法则即是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

四是数据竞争。因数据竞争问题,现实中一些企业已经发生过争端。比如大众点评网诉百度案、新浪微博诉脉脉案、腾讯与华为因微信用户的数据之争、顺丰菜鸟的数据之争等。《大数据战争》中详细分析了大众点评网诉百度案、新浪微博诉脉脉案。前者确立了爬虫规则,即你可以利用爬虫去爬取他人的数据,但你不能用爬取来的数据干与他人相同的事情,也就是不能与他人形成直接竞争;后者则确立了合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数据方面的“三重授权原则”,即“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其中第一个“用户授权”是用户同意平台(新浪微博)使用其数据,第二个“用户授权”是用户同意平台将其数据交给第三方(脉脉)使用。

今年,腾讯系的微信、QQ与头条系的抖音、多闪因数据关系链问题也产生了争议,即所谓“头腾大战”。在这起案件中,腾讯认为,抖音擅自将腾讯通过开放平台提供给抖音的账号授权登录服务、来源于开放平台的微信/QQ头像和昵称转而提供给未获得腾讯授权的多闪,而多闪与微信存在竞争关系。受理法院已向抖音、多闪发出诉前禁令。目前案件仍在审理当中。有关案件的详细分析可以看看《大数据战争》一书。

五是国家能力。据称,2017年全世界出现的500多家“独角兽”公司中,有300多家是百度、阿里、腾讯、谷歌、微软、苹果、亚马逊、Facebook八家公司投资的。在中国,腾讯和阿里则几乎投资了所有的“独角兽”公司。当一个企业过于庞大,拥有太多数据的时候,是存在比较大的风险的,且会影响到国家数据能力。可以说,国家数据能力是未来国家不可或缺的治理能力。在数据自由流动过程中,国家必须认真面对国家数据能力、数据垄断等棘手问题,着力避免出现互联网公司的数据技术能力替代国家的认证能力等窘迫状况。这就要求国家要加强对互联网公司的监管,但也不能破坏数据产业的发展,即要做到“数据流通和数据权利保护的平衡”。

针对上述风险,何老师指出,我们国家也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在着手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国家网信办也在制定数据安全方面的规章。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入刑情况作出了规定,《网络安全法》对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作出了处罚规定,但总体来说,我国缺乏像美国FTC一样的机构,而且相关处罚额度太小,对于数据泄露方面的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有限。

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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