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晚,华为回应前员工李洪元事件称:华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我们尊重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如果李洪元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我们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这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华为前员工李洪元2018年12月16日离职期间,华为公司部门主管报案称其敲诈勒索,深圳市公安局介入将其刑拘。251天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李洪元得以重获自由。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对李洪元不起诉的决定是经检察官审查之后认定的,李洪元本人持有盖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公章的法律文书。 12月1日,李洪元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目前人在深圳,最大的诉求是希望华为跟自己道歉。 李洪元
12月2日,澎湃新闻记者拨打李洪元的手机,其妻子接起电话后表示媒体各种解读远超出他们的预料,因此他们决定不再接受记者采访。“原本是《刑事赔偿决定书》出来后我们想发在华为内部的论坛心声社区上澄清一下,但没想到有人发到外网了,引发网络上各种讨论,各种猜测都有,我们就想出来澄清说明一下我们的真正想法,但即便这样我们说的话媒体还是各种解读,已经超出了我们的控制。”
“我们原本还是希望能跟华为高层和任总能够沟通一下,但现在消息出来后相当于有了沟通渠道了,我们也就不要求一定要当面沟通了,但我们还是希望华为能给我们一个道歉,毕竟是他们误告才导致这件事。”李洪元妻子表示。
一位华为内部人士表示,这起事件起初是源于华为的举报,但最终检方起诉李洪元,检方的做法跟华为没有关系了。“如果他觉得委屈,那应该走法律途径起诉华为,请求法院给他一定补偿。”
不过,李洪元妻子表示,暂时还没有考虑到是否会起诉华为,“这都是未来长远的事情了,暂时还没有考虑到这点。我们还是希望有个道歉。” “2N”离职赔偿
根据李洪元的自述,他是2005年10月8日入职的,第一份合同签到了2006年9月30日。随后又续签了5次合同,每次续签的时间从一年到两年一个月不等,第六次合同到期的时间是2013年12月31日。 那次到期后,李洪元和华为没有马上续签,他表示这在华为内部挺常见的,直到2014年1月17日,才和华为第七次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结束时间是2018年1月31日。
他本人自从2005年加盟华为后,一开始在研发部门,后来也做过销售和运营。除了2010年-2011年曾在华为全资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外,其他时间都是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左右,华为开始做网络能源逆变器业务,我也开始带领一个不到10人的小团队,把业务流程梳理起来了。”
李洪元透露,在逆变器部门工作期间,他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在2016年11月21日以“一名华为员工”的身份向集团投诉邮箱发了匿名邮件。“当时没人回我邮件。但2017年3月,公司审计组还是到逆变器部门开展了调查,当年6月,我被解除管理职务。2017年12月,人力资源部的袁某来找我,说你的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想和你续约了。”
华为不想续约后有关李洪元的离职谈判随即展开。李洪元称根据劳动合同法,他在公司工作了12年,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以‘2N’的标准按月支付离职经济补偿,N就是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我在公司工作了十多年,但是公司没有跟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我认为公司是有过错的,所以应该给我‘2N’的补偿。”
根据李洪元的说法,“当时大家说说笑笑就把事情谈完了。而且我一提出(‘2N’的补偿)方案,他(何某东)立马就同意了,让我赶紧签这张纸(离职协议)。我当时还说,我考虑一个晚上,明天再签。他说不行,明天你就不是公司的员工了,你明天再来的话我们要重新谈,所以2018年1月31日谈判的当天下午我就签了。”
不过,据澎湃新闻记者从华为内部了解到:华为离职赔偿金一般是“N+1”,“2N”很少见,这也是后来华为向公安机关举报李洪元涉嫌“敲诈勒索”的重要原因。
不过,李洪元最终能避免被定罪是因为他把离职赔偿金谈判过程录了音。李洪元称,2018年1月31日下午,人力资源部的主管何某东让他到他办公室谈离职补偿的事。“进何某东的办公室之前,我打开了裤兜里的录音笔,何某东也没说不可以录音。”
2018年3月8日李洪元回了深圳,到公司签了那份确认书,确认先后收到了税后离职经济补偿383651.24元和应补发的工资。“确认书上写明了,3月8日,公司委托员工周某通过其私人银行账户向我转了304742.98元的离职经济补偿。加上前一天公司账户已经往我卡上转了近8万元,我的离职补偿就都拿到了。” 华为前员工被指敲诈勒索遭拘251天
2018年12月16日,那时李洪元已经离职快一年了,他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李洪元自述一个周末早上7点多钟,他正在睡觉被便衣警察带走,理由是涉嫌职务侵占。“两个多小时后,我被带到了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经侦支队第八大队,公安机关又说我涉嫌的罪名是侵犯商业秘密,因为我曾经在华为公司拷贝和打印了一些文档。”李洪元称。
2019年5月28日,李洪元的律师向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递交了《呈请对李洪元作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里面提到2018年12月15日,华为公司委托法务人员袁某到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原公司员工李洪元等人,“在与公司的离职补偿劳动纠纷中,威胁将资料外泄披露,要求公司给予补偿”,深圳市公安局遂以李洪元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
2018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对李洪元进行了三次讯问后,确认他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2018年12月28日,华为公司补充报案材料,再次控告李洪元于2018年1月31日与部门领导何某东洽谈离职补偿过程中,采用敲诈的方式,迫使何某东同意私下给付额外补偿金33万元,以换取他不闹事,不举报,顺利离职的承诺。何某东迫于压力,不得不同意给他33万元。李洪元的罪名又变成了敲诈勒索。
李洪元称何某东是以华为的名义控告的,证据就是那笔周某私人账户的转账记录,以及人力资源总监何某东、他的部门领导李某、最早跟他说不续签合同的袁某、转账的部门秘书周某四个人的口供。
今年4月1日,李洪元见到了他的辩护律师后告诉他,自己朋友的电脑里可能还有一个录音备份,律师就和李洪元妻子一起找到了这份录音。
2019年4月19日,检察院第一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5月17日,警方提交了《补充侦查报告》。这次一同提交的还有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时间2019年1月9日,编号为粤安计司鉴2018计972号。
律师在《法律意见书》里写道,“《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录音资料文字版证明当时的商谈是在双方有说有笑的基础上进行的,最终经过2小时12分24秒的充分协商,达成了离职补偿协议,整个过程并无李洪元实施威胁或要挟的语言。”
从龙岗区检察院提供给李洪元的《不起诉决定书》来看,2019年3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龙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19日,案子被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又在5月17日补查重报。6月14日,龙岗区检察院第二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又在7月12日补查重报。
龙岗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深圳市公安局今年3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在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日期为8月22日。 李洪元说,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次日,他被释放。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来源 :受访者提供
检察院国家赔偿十余万并为其恢复名誉
在重获自由后,李洪元于今年10月24日以“批捕后证据不足被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要求龙岗区检察院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同时赔偿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789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10月24日,龙岗区检察院决定对李洪元的诉求立案办理。 龙岗区检察院查明:李洪元因离职补偿金额与公司意见不一,双方经商谈同意给李洪元补发331576.73元离职补偿。2018年3月8日,通过部门秘书周某某的个人账户向李洪元转款304742.98元(税后金额,交易摘要为“离职经济补偿”)。 龙岗区检察院今年11月25日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深龙检赔[2019]18号)显示,该院11月20日与李洪元进行协商,告知李洪元依法可以获得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为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三项赔偿内容以及相应的赔偿金额。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来源:受访者提供 《刑事赔偿书》显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龙岗区检察院认为:赔偿请求人李洪元经该院批准逮捕后因证据不足被依法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没有国家免责事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并决定对李洪元予以国家赔偿。其中,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79300.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7755元。向李洪元原工作单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其父亲所在的工作单位发函,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针对上述《刑事赔偿决定书》内容,李洪元表示,从自己被羁押到释放,华为并未向他进行任何沟通、道歉,他希望能够有机会和华为内部的人良好沟通。 30万元的离职补偿款为何会变为敲诈勒索?李洪元称解释起来较为复杂。 同日,李洪元的代理律师、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连喜告诉澎湃新闻,他从4月1日第一次见李洪元,在代理期间,前往看守所沟通了7次。 谢连喜说,李洪元的行为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目前)已经客观公正地处理好了,其他不便发言。”
误告还是震慑
李洪元妻子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我们认为华为应该给我们一个说法,毕竟是因为当初他们的误告,对吧。华为也是一家大公司,流程可能会比较长,需要时间。”李妻表示事情至此他们也不想把事情闹大,还是有些压力。
企业的管理制度都是非常刚性的,企业为了维护制度和公司利益时往往被舆论谴责缺乏人情味。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游云庭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华为处理李洪元这一案件暴露了两方面问题:第一是华为将不应该由刑事案件立案的员工和公司纠纷去进行了报案,反应了华为的企业文化存在问题,内控流程也存在问题。他们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法务部门没有正确的认识法律,只管达到目的;第二暴露问题是深圳当地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批捕环节也存在问题。
游云庭认为对华为此举是想打击员工离职时索要比较高额的补偿这个行为,杀一儆百。 律师建议员工离职维权时可借助法律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如僧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员工在向公司协商离职或其他相关赔偿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表示,这起案件不构成敲诈勒索,李洪元后续如果要追责,除了国家赔偿,还可以向相关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投诉,处理办案相关工作人员。 钟兰安律师建议,如果职工遇到类似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维权,第一点应该签署相应的和解协议,证明单位是自愿交付的费用;第二点,如果单位无法协商,职工需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劳动仲裁、人员法院,甚至检察院维护合法权益;第三点,职工在维权的过程中最好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自己维权,这样会降低自己维权的风险,此外在与单位沟通时,建议可以进行录音,这样对阐明事实能够起到保护作用。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2xyK2qskQrGMNYD4Q3_6Xg 编辑:陈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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