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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皎明谈当前的舆论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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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1-3 23:31: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杨静芝 于 2015-11-3 23:34 编辑

2015-11-03 八级技工



時論四篇,由作者授权刊登

劉偉兄的案子,本以為取保後可暫平息,但偏偏有人作文,任意剪裁所謂事實進而推演結論,令人遺憾。我本想再作文反駁,作為《為劉偉兄說幾句公道話》的姊妹篇,但還是作罷。
兩年前,在陳永洲案發生時,我與亦師亦友的領導舒立——就此案的看法發生嚴重分歧,我當時批評她做了一篇政治正確但格局小的評論,舒立跟我通了近20封郵件包括面談,對捍衛新聞自由我們有共識,但就她的評論本身,我還是保留了意見。
在兩年前,我已經預告中國言論環境的惡化,我將此稱為【文宣口】和【政法口】的兩口合流。(當時,估計沒有多少人太在意我這種說法。)實際上,中國的記者,本已經就是【戴著鐐銬跳舞】,現在又變成【在刀尖上戴著鐐銬跳舞】——但是,還是有人認為對言論對新聞界的壓制還不夠,他們以為新聞記者是一幫不講規則隨意殺人放火的流寇?如果這樣想,那真是大錯特錯了。記者也分圈,就活躍的300多人左右的調查記者圈,在文宣口隨時鉗制,政法口虎視眈眈之下,我敢說,他們大部分人是職業倫理要求最高操守最好的人!
如果,兩年前我說【文宣口】與【政法口】合流壓制言論無人在意,那麼,現在當新的國安法出臺,新修訂的刑法生效後,大家在好好想想,是不是這個樣子?
我還要忙其他事。以下有四篇文章,分別是1.《我看陳永洲事件——基於言論自由的視角》、2.《我對今年輿論環境的淺見——基於權力運行邏輯的視角》、3.《誰們誤讀了胡舒立?》及4.《為劉偉兄說幾句公道話》。
文章有點長,但說句不謙虛的話:不乏洞見!(哈哈哈!)如果,你們覺得還有點道理。那就隨手轉一下咯。

我看陳永洲事件
——基於言論自由的視角
Pang jiaoming
我以序號標示,想到哪兒寫到哪兒。請大家忽略我的語氣,我儘量平和。請不要計較我的態度,討論觀點。不試圖去說服任何人,我只希望闡明自己的立場和觀點。
1. 我並不反對舒立對行業自律的呼籲,不論何時,自律都是需要的。但是,在沒有自由開放競爭的市場裏,在沒有伴隨著“爭自由”而建立起來的“負責任”,有道德感召力而沒有生命力。
2. 進行道德感召是可敬的!尤其是業界大佬,應當做出榜樣與表率。我對自律無異議並堅決支援。
3. 推進行業自律的共識,也是可敬的努力。但說實話,我從效用的角度判斷,不說吃力不討好,這也是收效甚微的。爲什麽?因爲沒法達成共識。中國媒體現在的分化,已經各自擁有可自洽的行業邏輯。現在我們說什麽喉舌官媒,市場化媒體就是對這種分化的簡單劃分。
4. 爲什麽我不承認有一個大一統的“新聞界”?(“小新聞界”當然有。)如果真有一個大一統的新聞行業,那也是真理部眼裏的“普天之下,莫非黨媒;率土之濱, 莫非喉舌”。但事情不是如此。雖然媒體都在“黨和政府”的控制之下,但是:有新聞媒體、有提供資訊服務的媒體,有行業媒體,等等。也正是基於此理,我覺得 中國很多新聞學者老談論“車馬費”這個問題很低級。從事“新聞”的媒體,因爲承擔了監督、披露等傳播功能,自然不應該拿紅包;但是,那些從事資訊服務的, 甚至本來就是以傳媒營銷的形態而存在的媒體工作人員,拿“紅包”的問題就要再細分析。這是傳媒和新聞的區別。
5. 可是,“新聞界”也是分化的。這個問題其實也非常簡單,我想《人民日報》的立場和財新就不可能一樣,雖然,都在各自宣稱是“做新聞”。
6. 這樣,問題就來了:在“自律”還是“自由”?是提高新聞工作者的職業操守 ,還是尋求(脫黨)獨立?這需要個人的價值判斷。當然,這些問題都不相矛盾,也不是非此即彼。這都可以價值共存,但個人是可以進行視角選擇的。
7. 舒立的呼籲,自然是正確且必須的。我從不持異議。其他人的異議,因立場及立論各有不同,我暫不評價。王爍後來的博客,也是呼應了舒立的倡議。其中,“(不 自律)誰離權力最遠誰成爲犧牲品”,就是目前必須要自律的要求。但也正因爲如此,不言自明的問題是:現在的自律,多少有點兒自保的意思。
8. 如果我們願意去考察美國報業“自由而負責任”的過程,就不難發現因爲自保而自律,其實是自律比較低級的一種狀態。自律,應當有更高的目標准求:贏得市場地位,獲得尊重,以正確的手段達到高尚的目標,等等。
9. 美國報界,在發展早期也是亂得很,是謂“很自由”;但是,後來他們發現,這樣亂來是不行的,“負責任”才能建立品牌贏得口碑等等;在競爭廝殺中,因競爭而 形成一個統一産業,因行業認同而形成媒體人的職業素養認同。這樣逐步建立自律的過程,是有生命力的,因爲有共識。自律,自然是生存的必須,但有生命力的自 律,是因爲有自由的土壤和傳統。這是歷史經驗,不再贅述。
10. 所以,我說歷史經驗是“自由而負責任”,不是“負責任而自由”。這兩者當然沒有先後及輕重之分,在負責任的同時,也可以推進和鞏固自由。
11. 說到這,就引出我的視角了。在“負責任”(自律)和“自由”間,我覺得並沒有輕重之分;但是,我站在一個經驗主義和現實主義相結合的立場上,我更願意將努力或者說注意力投注在“自由”這個問題上。這是我的個人意見,我的判斷是當下最缺乏的是“自由”。
12. 我從來不擔憂自律不足對新聞界戕害這個問題。如果,是在一個自由開放充分競爭的市場,自律者會勝出,要相信讀者的媒介素養。如果新快報不行,讀者會看南方都市報,如果南方都市報不行,資訊還是被需要的話,讀者會選擇看財新!(這個是假設,見笑。)
13. 當然,第12條是假設。如果非要在“陳永洲(新快報)涉嫌拿50萬”,與“解放日報社和文彙報社將從2014年起,每年分別獲得5000萬元的上海市財政 專項支援”這兩個問題上做出判斷,我就認爲後者對新聞業的傷害更大。前者涉及自律(不自律當然可能違法,暫且不論),但後者卻是對“自由”的破壞(以前黨 報的市場化改革,是不是早就擱置了?)。如果,有“自由”,自然會有自由組織的行業工會,會有行業認同的道德準則,等等。考察民主國家的記協等組織就不難 發現,他們也時常就某個問題發宣言發聲明進行自律。
14. 下面,開始進入正題,我以自己關注的角度開始簡述了。關於言論自由的視角。
15. 重遠說,這個事涉及權力濫用,與言論自由不相關。我恰恰相反,我認爲這個案子,就是一個與“言論自由”相關的案件。(我們有沒有“言論自由”,就不計較了,先假設它寫在憲法上。)
16. 鑒於時局這種狀態,我不想去計較警方是坐誰的車,是否有管轄權等問題。我關注的是兩點:權力干涉的物件及其理由。
17. 報館是新聞自由的主要承載者,這本與言論自由緊密相連;當然,警察抓走新聞從業者,不一定就牽涉言論自由,那麽好,我們看涉嫌罪名:損害商譽罪。
18. 損害商譽罪,雖然不像煽動顛覆政權這樣的罪名專政,但其實務操作的過程,卻是與民衆言論權利緊密相關的。有鑒於此,我們必須時刻警惕公權力的動作。
19. 損害商譽罪,不但與民衆言論自由權利緊密相關,與新聞自由、與記者的輿論監督也緊密相關。這怎麽不是一個涉關言論自由的案件呢?請注意,通過讓陳永洲在 CCTV上承認拿錢,甚至承認稿子不是他寫的,與這個罪名相關,但是,最主要的是,警方仍需事先對報道的真實性進行核查!(陳及新快報的操守,是另外一個 問題。)就目前而言,我看不到公權力對言論自由這一公民權利有起碼的尊重。損害商譽罪,雖然不是專門以言治罪的口袋罪,但其與言論權利緊密相連,權力所爲 更應警惕。
20. 現在的問題就來了,這些稿件,是否是故意惡意捏造?是否是故意以損害對方的商譽爲目的?雖然,警方宣稱,經前期調查,掌握大量證據。從目前官方通過央視及湖南警方等披露的情況來看,我沒有看到這方面比較紮實的證據展示。
21. 如果,警方沒有證明其通過報章發表的報道,屬於惡意捏造並散佈虛假資訊的事實,就以涉嫌這一罪名跨省抓人;這一性質的惡劣程度,從事新聞行的諸君不可不 察!當然,另外一個問題是,如通過法辨能坐實罪名,這當然是替新聞清理門戶之舉。但在這一罪名未經法辨前,我對權利持善意的原則,對公民持無罪推定。新快 報的報道是否惡意,是否失實捏造,不妨先靜候司法過程。
22. 我無意爲陳永洲和新快報的私德及操守背書,但還是前面說過的善意及無罪推定原則,發未經罪刑法定之前,我對其所擁有的言論自由權利堅決捍衛。以我個人對業 界的有限瞭解,部分新聞人毫無職業操守是真;但不能因此,就縱容權力之手亂來。在當下公權力的執法司法實務中,誹謗罪早已有濫用之嫌,今年又增一尋釁滋事 罪,再以損害商譽罪抓記者,不但是商業批評(調查)報道可能沒法做了;此例如被各地效仿,以後但凡涉及到批評的報道甚至公開言論,新聞界都將如履薄冰。
23. 警方此爲,不僅僅是辦案瑕疵的問題,簡直是以警權對言論自由進行挑釁!關於這點,諸位可從CCTV公佈陳永洲悔罪認罪等相關內容進行研討。(如果是陳涉及其他罪名,我下面的話也不用再談。)24. 在這一前提之下,強調自律自然永遠正確並可以邏輯自洽,但我從警方所爲,及其目前所涉及的辦案重點來看,我的看法是這樣做是“正確的小格局”。如果放在現實的大視野下觀察,難免說是公允之論。
25. 言論自由,是權利與權力的肉搏對抗,而自律更主要是一種小圈子化的規則約束;在這種情景之下,我個人更願意促進權利的邊界,而不是給自己頭上扣個緊箍咒。
26. 我不否認自律的重要性,但我對自律有信心。在權利對權力的衝撞過程中建立起來的自律,比被鉗制之下的自律來得更加健康且更有共識,更具生命力。
27. 也是基於以上的理由,如果還把其他一個個媒體機構當成同行甚至同道的話,在這種困境之下,我個人更願意去對抗權力,而不是對所謂操守有問題的報館和新聞從 業者進行切割。這並不是劃分陣營清理門戶的問題,而是涉關權利和權力進退的大是大非問題。切割自淨與抨擊權力,自然也可以價值共存;但實情明明是權力咄咄 逼人,竊以爲,斷臂求存有虧大義。權力與權利既已短兵相接,個人愚見自當肉搏以捍衛權利;如在權利範圍之內,需要自律,需要割袍斷義也可再另行處置。
28. 新快報如果因操守問題而關門,對新聞業影響不大;但如果權力依舊如此頑固的掌控媒體,無法自由競爭,那才是報界之敵!(在掌控本就是事實的情況下,還要允 許警權如此囂張?)在自由競爭的環境下,個人操守不好可對行業有不良影響,但最終受害的是操守不好的人和機構;這是“點”的問題。但是,權力對行業的控 制,其惡劣程度卻是“面”的問題。
29. 大家都知道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也知道紐約時報和沙利文的官司。這其中有關於言論自由重要性的論述,現在放在中國是常讀常新。在這裏提美國言論自由史,並 不是要將某個具體案件與陳案類比,而是要強調言論自由的真諦:不能因言獲罪!言論當然也有邊界,但言論可能被追究必須直接與行動相關。故此,以涉嫌損害商 譽罪批捕陳永洲,我們不妨靜候,公訴方及辯護方將如何在“言論”(新快報報道)與實際的行動(記者惡意捏造,並有因果聯繫引發企業商譽及經濟利益受損)的 因果關係之間展開論戰。如果中國有大律師,陳永洲一案可能會産生一篇經典辯詞!在此,我也要告訴那些“道德潔癖”者們,言論自由就是言論自由,就是自由言 論本身,這一權利,不因其背後是因公義,還是與名利相關而有任何的影響! 民國時期一代名記邵飄萍,也沒少拿錢幫人做文章發報道,但作文是作文,拿錢是拿錢,拿錢的行爲,並不能否認或剝奪了他可以作文(言論自由)的權利。(他最 後被殺,可視爲因言論自由而死,這是後話。在此不議。)如果對言者判罪,這是時代之倒退!故此,陳永洲一案,他人視爲權力爲新聞界清理門戶順勢自淨自律, 我卻要認真審視:當權者們是如何在這一涉及言論權利的案子裏,如何詮釋言論自由的權利及其邊界,法官們將如何界定言論和行動的關係?
30. 最後,我想引用色情大王拉裏·弗林特在好色客與傳教士的官司中(這個官司與言論自由的關係堪稱經典,我個人覺得比前述紐約時報那個還經典),其辯護律師的一段經典辯詞作爲結語:
“自由如果冒犯不了誰,那它就一錢不值。自由就是容忍社會裏的很多東西,很多格調低下的東西。言論自由應當包括所有的言論,而不管這些言論冒犯的是什麽人,這樣的自由才有意義。”(完)13.11.7,北京  

我對今年輿論環境的淺見
——基於權力運行邏輯的視角
Pang jiaoming
(這個系草稿,我又調皮了^_^)
上一篇,我作文《我看陳永洲事件——基於言論自由的視角》,這小文本系內部討論稿。主要是我從權利的角度,與我的老板胡舒立等同事就“自律”與“自由”等 問題進行商榷。這是一個基於權利的視角。現做此文,在談我對時局輿論環境的看法時,兼與周海燕老師商榷。周老師宏文題爲《“汙點尋租”與國家對意見表達的 分層治理》(下稱周文),我商榷的內容僅與此文相關。
這次,我仍採用“推特體”行文,以序號爲標記。仍系天馬行空想到哪兒寫哪兒。這一篇與上篇構成姊妹篇,可作爲我對時局的淺見。仍需交代的是,以下涉及到的商榷內容,或許會有尖銳的批評,但這都是善意的,諸君不可不察。
以下,是鄙人淺見,還望賜教。
1. 周文開題宏大,從題目判斷,應是基於政治學理論上的高論。故此,我這次採用同樣的邏輯視角,從政治學的視野出發,在基於權力邏輯的立場上談談我的淺見。(胡文,我在上篇文章談到,雖然是“正確的小格局”,但卻是可以邏輯自洽的。而其行文邏輯,主要基於新聞學。)
2. 我注意到周文,是微信朋友圈近乎刷屏的推薦。在各位師友推薦附注的點評中,幾乎全是一篇讚歎之聲。虛心學習之後,我個人大爲失望。一時間,我甚至對自己的判斷産生了懷疑,是我自己出現什麽問題了嗎?
3. 爲什麽?我覺得周文概念不清、邏輯混亂、牽強附會,而在此基礎上,雖善意提醒應注意權力,但卻可能有意無意起到了爲當局塗脂抹粉的效果呢?
4. 到微博上檢索之,仍幾乎是一篇讚歎之聲!更有甚者,拿周文來貶低胡文,這雖可一笑置之,但足見周文受歡迎之程度。尤其是在我目力所及的新聞界言論圈。
5. 我以周文求教於一位師長,對方的判斷才讓我找回了一點存在感,這或許不是我的問題吧。這位師長說:“(周文)我看過了。不喜歡她的邏輯和口氣。太混亂了。 她放言高論,但缺乏相應的學術能力,基本概念不清楚。不過,因其塗抹了學術的油彩,故投合了一部分人的心理,也可以想見。”這是在衆生讚譽中,極少數持批 評的觀點。
6. 我爲什麽說周文牽強附會、邏輯混亂、概念不清,並在此基礎上可能起到了爲當局臉上貼金的效果呢?講國家對意見(異見)表達的分層治理,行文卻不對“政治打 壓”、“商業糾紛”及正常的案件等問題做簡單的劃分,甚至將政治打壓與商業糾紛甚至是正常的警務活動混爲一談,故此造成言說上的邏輯混亂。請問,當局對陳 永洲、薛蠻子、“花總”、夏俊峰及王功權等所採取的行動,是同一性質的事件嗎?其二,周文雖然生造“汙點尋租”,但詞源仍是承認由“尋租”派生而來。造詞 本無可厚非,但作者行文缺乏基本的誠意,因爲對生造的辭彙沒有做必要的考察,甚至其解釋都不能自圓其說。(尋租,在政治(經濟)學上的本意如何,我不在這 多講,不懂的可檢索。“尋租”可以這樣被誤讀嗎?這兩年來,抓了多少人,其他人怎麽就沒見“汙點尋租”?)由“尋租”所派生出的如“新聞尋租”、“制度尋 租”等概念,概念明確義理清晰,但這個“汙點尋租”卻是生拉硬拽。其三,在這種概念不清、邏輯混亂的基礎上,所舉例子牽強附會。耶穌與淫婦及縱容汙點等例 子,都不是好的比擬。人無完人,周文所表露出莫名其妙的天然正義感和道德潔癖,我持反對意見(希望不是我誤讀)。
7. 既然要講全國性的意見表達治理,視野是全局性的自不待言;而治理本身,就必須涉及公權力的權力邏輯問題。這個公權力,當然也必須是中央層面的權力。在這個 基礎上進行考察的意見表達治理,應該將“可見的意見表達”、“被壓制的意見表達”、“不可見的意見表達”等納入其中,所謂“線上”、“線下”、“牆內”、 “牆外”都得有一個基本考察吧。
8. 如果,僅僅將可見的少數幾個案例,而由此歸之爲清晰的權力脈絡,難免會造成“只見樹木,不見泰山”。周文,恰恰也犯了這個毛病。
9. 當局的意見治理中樞是“兩中”(“中南海-中宣部”),那麽,“兩中”是如何治理管控意見表達的呢?下面,我願意談談個人淺見。
10. 我將中國大地上所有的事件(新聞)分爲如下幾類:人物類新聞、事件類新聞、民生類新聞、國策類新聞、涉外類新聞。具體劃分標準,不再此贅述。
11. 當局對意識形態的建設,以及對意見表達的管控,持何種權力邏輯?我剪貼部分自己的分析。這是剪貼出來的,因無上下文銜接,僅供諸君管窺一二:(當局對意見表達的治理,有各種形式的文件,新聞界統稱“禁令”。)
12. 人物類:“在新聞報道中,黨政官員是受到特別保護的。”……我們不得不再得出第二個結論,那就是:在治理國家的過程中,就某種程度而言,執政黨認爲自己有能力處理好這個國家(如官員貪腐等事宜),媒體乃至於人民只能接受這一事實而無需在這一過程中起到太多作用。

通過對人物類禁令的分析,我們初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新聞事件中,黨政官員,尤其是官階爲副廳及以上級別的黨政官員是受到特殊保護的群體;普遍引發關注且 涉及官方(官員)的新聞事件是受管控的;這一管制新聞的做法,從某種程度證明,執政黨認爲自己有能力治理好這個國家,媒體乃至於人民對權力的審視或監督, 只是其利用的工具而非公民權利(至少在落實層面是如此)。

13.事件類:如此,我們初步得出的結論是,在進入中宣部視線的新聞事件中,有42%的事件是絕對不允許在媒體見光的;而在這些事件中,除了新華社以外, 有91%的新聞事件在報道時是受到管制的。這也意味著,在廣袤的中國大地上發生的事情,呈現在公衆面前的新聞報道,絕大多是經過了嚴格過濾和篩選的。……
由此,我們不難看出中宣部對這類事件的管制動機,那就是:在涉及社會主義主流意識形態的事件中,與主流意識形態相悖的事件將被禁止;而對於可利用的議題(如民族主義)中宣部則是側重引導,將其發展管制在可控範圍內。……
通過上述梳理,我們初步得出了管制部門的權力邏輯:在涉及社會主義主流意識形態的新聞事件中,與主流意識形態相悖的事件報道將被禁止;而對於可利用的議題 (如民族主義)中宣部則是側重引導,將其發展管制在可控範圍內。作爲新聞當事者一方、處於輿論漩渦中的企業,其引發的事件與公衆利益産生緊密聯繫;對此, 中宣部傾向於保護(國有)企業,至少在新聞傳播領域是如此。至於管制社會矛盾衝突類的新聞事件,是出於維護社會穩定的考慮。
14.民生類新聞:由此,對於民生類禁令進行分析後我們發現,中宣部對這一領域的新聞進行管制的權力邏輯是:鑒於民生新聞與公衆密切相關的特殊性與其具有 全局性的特點,新聞管制部門對此多是採取“加強正面引導”而非禁止報道的管制手段;而這種引導措施主要是以新華社進行議程設置的方式進行的。這樣做的目 的,是爲了“防止製造緊張氣氛”
15:國策類:“國策類禁令”所釋放的新聞管制部門的權力邏輯——我們可以從關於對“三鹿奶粉”的報道要求中管窺一二——“此事關係到國家形象,國家利益高於一切”。
16:涉外類新聞:那就是:“爭取第一時間發出我們的聲音,影響世界輿論”,而這樣做最主要的目的,系“確保政治安全”。
17.前述對幾類事件治理的權力邏輯的初步闡述,想證明的無非是一點:通過傳統媒體(報紙、電視、廣播)傳達出來的意見表達,完全有效的掌握在黨國手中。 當局進行這一管控言論的制度設置,現在依舊有效。根本不需要通過所謂“汙點尋租”(又得使用這個“生詞”!)來對新聞活動進行幹預和限制。
18.傳統媒體之外,民衆的言路這幾年仰賴微博等新媒體,得到了暫時的痛快言說。這是當局面臨的新問題,“淨網行動”,就是權力要摸索尋找到一套有效的管控新媒體的方式方法。周文所舉實例,有幾例便是“淨網行動”操練的産物。
19.但是,我必須說,這種對意見的治理,根本就不是什麽“汙點尋租”爲特徵的。那麽?我的判斷是什麽?這一條治理脈絡,恰恰是權力方之“政法口”與“文宣口”的合流,以應對民間這些年來由“網上”到“網下”的意見合流。
20.現在看來,“政法口”和“文宣口”合流以治理意見(異見),確實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否爲“寒蟬效應”,我覺得視野應放得更長遠才能得出結論。
21.在習掌權之前,權力之間內鬥殘酷(我們是不是要慶倖沒有發生內戰?);但另一方面,統治階層也要將精力應對來自民間的各種異動及挑戰。維穩政制的形成,政法口充當了打壓民間的急先鋒!
22.民間意見由“網上”到“網下”的合流,先於公權力“政法口”和“文宣口”的合流。民間意見的衝動,在茉莉花期間表現最爲突出。而這種民間意見合流,由意見甚至産生行動的發展態勢,在“花事”之後,如“同城飯醉”等活動中,我們甚至可出其精神餘脈。
23.內鬥結束之後,面對各種挑戰(不論國內矛盾還是敵我矛盾),公權力開始採取了進攻收復失地之態勢。其實,在茉莉花之後,政法口+文宣口合流以打壓民間力量已經形成;兩高的“500轉”解釋,只不過是將這一合流赤裸裸的向民間宣示罷了。
24.這種兩股勢力合流以治理意見(異見)的可怕之處,就是已經幾乎毫無規則可講了!以前共產黨自己制定的規則已多有被破壞,這兩股勢力,有時候甚至不分國內矛盾和敵我矛盾一頓亂打。權力如此倡狂,不得不令人膽顫心驚!
24.以往的“艾未未案”(艾神威武!)、“(要求官員公佈財産)十君子案”等等,都是兩股勢力合流的産物。今年,我們看到的如“陳寶成案”、“夏俊峰案”、甚至“薛蠻子案”、“陳永州案”,也是這兩股勢力製造的産物。
25.“陳永洲案”,爲什麽會出現這麽喜劇化的變化?細節我在這裏不多講。我要說的是,這只不過是“政法口”和“文宣口”在執行的過程中,雙方出現了協調上的偏差而已,最後以陳自證其罪的方式,兩股勢力再度合流握手言歡。
26.而今,民間面臨著非常窘迫的困境,原本“文宣口”對意見的治理已經非常囂張,現在仍要面臨“政法口”的威懾。這是一種磨刀霍霍,將人按在案板上問 “你服不服”的困難局面,如系周文所稱還需要“汙點尋租”來治理,這豈不是小看了權力的威力?這就是爲什麽周文主觀上善意呼籲要注意權力亂來,客觀上起到 了爲當局塗脂抹粉的效果的原因。
27.現在的這種打壓,只不過是以敵我矛盾的權力邏輯打壓茉莉花事件,延伸到應對國內矛盾罷了。在以整治意識形態豎立政權權威的爲目的運動中,“政法口”和“文宣口”何時各歸其位,現在沒有任何迹象。民間,還將面臨一段艱難時期!
28.十多年來,我們經歷了江-胡兩朝之治,彼時,還有人樂觀預判中國政治將向威權政體轉型。但這兩年多來,政法口和文宣口對民間意見(異見)的打壓,表明這樣的判斷是過於樂觀了。權貴合流治國,民間應如何自處如何應對,需要個人做出自己的選擇。
29.昨天,我說:強權乖張之際,豬以前還哼哼幾句但仍人民繼續做豬;但是,會有更多的人站出來,做一個鐵骨錚錚的公民!寒蟬效應只會對肉豬起作用,對於中國民間“民不畏死”古老的精神源流,我是有信心的。
30.我們能做什麽?但憑良心,做好本分。在公義和權利的立場上,守衛我們原本就少得可憐的自由。雖夏水襄陵,沿溯阻絕,但歷史三峽,我們終究還是要過的。(完)2013年11月7日  

誰們誤讀了胡舒立?
Pang jiaoming
此篇,系外篇。爲《我看陳永洲事件》及《我對今年輿論環境的淺見》補遺。
1. 新聞尋租可恕嗎?不可恕。於法(他律),於行業(自律)都不應該縱容。
2. 中國有新聞行業嗎?有,但分裂。有分裂就應該求共識。合久必分,分了再合。
3. 黨報黨刊,在某些情況下可約等於權力;都市報,不少都擁有“准公權力”,爲“准官方媒體”。
4. 中國推進市場化改革30餘年,雖依舊爲“黨和政府”控制,但催生了爲數不算太多的所謂“市場化媒體”。5. 市場化新聞媒體,認同市場的價值觀(雖然依舊不得真正(脫黨)獨立,仍被不少人冷嘲熱諷);擁有“准公權力”之都市報類媒體,在權力及市場之間徘回;黨報黨刊,擁抱權力,認同所謂主流核心價值觀。6. 我在《我看陳永洲事件》一文中,終極擁抱“言論自由”的價值並譴責警力及公權,更多系出於陳所涉嫌罪名之考慮。從一個職業新聞人的角度出發,僅在“新聞”這個角度審視,正常的新聞人,會得出新快報所爲是正常的新聞(輿論監督)報道的看法嗎?
7. “准公權力”官媒,強勢介入市場牟利,被警力打壓之後(警力行權是否合規,是另外一個問題),欲再以“新聞自由”被壓迫之弱者面目出現,試圖激起行內公憤博同情以免責。
8. “放人”與“再放人”,再到央視自證其罪,如若對時局有十分之考察,應可知(哪怕是推測)各中蹊蹺。湖南“政法口”強力介入,試圖糾偏廣東“文宣口”職員 之涉嫌違法犯罪之事;廣東“文宣口”憤而反擊,業內雖多有如一吐胸中塊壘者,但諸君亦應明瞭:此系廣東“文宣口”(權力)介入,試圖爲“准公權力”官媒涉 嫌違反職業操守甚至可能違反犯罪之行爲,尋求輿論(“新聞自由”)之保護支援。陳於央視露面,在更高權力層級上,表明“政法口”與“文宣口”經協調之後再 度合流,關於此點之延伸,可見拙文《我對今年輿論環境的淺見》。
9. “准公權力”官媒,因近年來行業疲敝,其在市場及權力間“套利”之事例多有。此尋租之事若任之由之,小則毀譽——給新聞業丟臉,尋租之惡果,將最大程度影 響“市場化媒體”形象拉低行業公信力。如此,呼籲自律,亦實爲抨擊公權。既然“党要管黨”,也當管住擁有“准公權力”之官媒。“准公權官媒”尋租之舉如若 泛濫成災,大則將影響甚至破壞正常之商業環境,給經濟市場化改革添堵。是故,抨擊新聞尋租,也是大視野。是新聞業應在中國轉型過程中,發揮何等作用的大格 局。途經歷史三峽,新聞行應何爲?
10. 時局逼仄,版面有限。公開言說尤其是評論之難,言者自知,但閱者僅憑一句一詞便可取來爲己所用。高呼口號,往往會遮蔽了對他人具體行動的理解能力。道阻且長,諸君保重!
2013年11月8日  

為劉偉兄說幾句公道話
龐皎明
劉偉兄的案子,已由公安部接管,接下來案情將如何推演,媒體界都在注目。
自劉偉兄的案子披露後,縱觀內地網絡輿情,除了為劉偉兄呼籲鳴不平外,其他大致有三種觀點:一些時評人大公知小公知稱,案子不可能那麼簡單,不妨靜觀其變 不可急於聲援。此謂其一。這類人多有,誰都不想得罪,什麼好事都要沾是這種人的秉性 。第二種,是猜度公權力的行事邏輯,無非是認為朝廷抓人,自然有朝廷的道理。至於第三種,是認為記者活該被抓。我深知法為刀俎、民為魚肉的道理。我要為劉偉兄說的公道話,講的自然是屬於世道人心的話。我與劉偉兄相識十年,一起打牌、玩耍,一起採訪突破,更有幸曾在《南都》深度部共事,兄弟加同事,可謂同袍。
劉偉兄為人正直,做事光明磊落。做人做事,因個人脾性各異,自然不可能討好所有人;但劉偉兄是一個非常實在的好人。關於這一點,想必與劉偉兄相識的諸君, 也會認同我的看法。劉偉兄新聞從業十多年,是一個職業調查記者。我與劉兄曾多次一同採訪、突破,我深知他的職業操守;在專業領域,他不可能如一些網友猜測 的「是不是還存在什麼問題」。以上兩點,我是可以打包票的。信我者,亦當相信劉偉兄。(遙想當年劉虎兄深陷囹圄,也有同行揣度他是不是還有「其他問題」, 甚至有人誣為「新聞做空」,想來令人發笑。)
如今,新聞行業從業環境日漸惡劣。昔日有宣傳口管束,同行謂之「帶著鐐銬跳舞」,如今,還有政法口配合夾擊(我將此概括為宣傳口和政法口「兩口合流」), 調查記者逐漸凋零,但堅守者,還要繼續「在刀尖上帶著鐐銬跳舞」。在一個正常社會,但凡有正常思維的人們都應當知道,記者和律師是維護權利監督權力的兩大 群體,但我們也不得不悲哀的看到,鼓吹要將「權力關進籠子」的人,卻最先把監督權力的人關進了籠子!
在新聞行業被「兩口合流」夾擊,權力在依法治國的口號明火執仗的當下,不論是知識界還是新聞界,國人也逐漸噤若寒蟬了。更為可悲的是,如今網絡上湧現出一 大批黑白不分的人士。
他們熟練的操持辯論的「三大法寶」頻頻搬弄是非。這三大法寶是:1.「這雞蛋真難吃」(是你自己的問題吧);2.「要辯證的看問題」 (要看到事物好的一面);3「你真偏激」(如果不關心政治就不會有這些麻煩)。持此三大法寶者,總可將一切的不公義推演為個人活該。
在仄逼的當下,為兄弟朋友說話的人,真的是越來越少了。如果,一切的是非曲直均以朝廷的標準為標準,那還有什麼江湖之義還需要什麼公道人心? 我也請執掌權力的人們三思,當知舉頭三尺有神明,在你們奉命行事之時,也要問問自己的良心。
希望劉偉兄獲得善待,早日平安歸來。
2015/10/19,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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