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教育网

 找回密码
 实名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做个试验
查看: 14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明确从业人员行为边界!广电总局规范管理进行时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7-18 13:05:3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例】
明确从业人员行为边界!广电总局规范管理进行时
随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广电从业人员要牢记自身肩负的重要职责,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生态,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今年以来,主管部门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行为和社会活动管理的意见》《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引导从业人员树立遵法崇德尚艺的良好风气。
人员管理和内容管理、平台管理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管理的三大支点。
2004年《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品德要求、执业资格、言行举止、片酬广告等各方面不断明确从业人员行为边界,推动人员管理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日趋完备。
▍广电从业人员肩负履行社会责任、塑造良好公众形象的责任担当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作为社会公众人物,集聚大量社会资源,知名度高、影响力大,其道德品行、言行举止直接影响着社会风气的好坏,特别是对青少年价值观的塑造产生重要影响,应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守法敬业方面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强化体育、演艺、网络等领域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媒和相关业务从业人员要加强道德修养、强化道德自律,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这些都对广电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道德标准。
行业主管部门也从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法守规、社会责任等方面对从业人员提出明确要求。
明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等八项义务。
从业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政治素质培养和职业道德建设,自觉抵制名利诱惑,不得利用职业身份和个人知名度谋取不当利益,做社会公德的示范者、正能量的建设者。
2021年3月,《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将为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提供上位法支持。
▍加强从业人员分类管理
编辑、播音员主持人实施资格认证和执业注册制度
第一,严格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制度。
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对自制节目、非自制节目中的播音员主持人和临时外请播音员主持人,坚持同样的政治标准、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
未成年人节目、网络直播答题节目、证券节目、医疗养生类等节目主持人均应取得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
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机构需对主持人持证和注册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使用无执业资格证书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担任播音员主持人。
第二,明确播音员主持人参加社会活动审批管理要求。
播出机构要制定播音员主持人参加社会活动规章制度和审批流程,播音员主持人参加外单位的社会活动;参加私人活动;参与广告代言、商业推广、网络带货等各类商业活动,需要事前报批或报备,严明有关财务规定和廉洁纪律要求。
播音员主持人不得参加有损媒体形象、自身形象的组织和活动,不得利用职业身份和个人知名度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在公开场合发表不当言论、做出不当举止等。
对播音员主持人因参加社会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各播出机构要严格依规采取不予办理注册手续、调离播音主持岗位等惩戒措施。
第三,明确主持人和嘉宾的职责分工。
节目主持人应承担节目的串联、引导、把控等功能,不得在新闻评论类等常设节目中,使用嘉宾行使掌握话语权、引导节目进程、串联节目等主持人职能;晚会等非常设节目以及个别专业性较强的常设节目如确需使用嘉宾主持,须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备等。
第四,审查把关主持人、嘉宾的选用和言行举止。
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严格把握主持人和嘉宾选用、表演风格、服饰妆容等。
所聘请或邀请的主持人、嘉宾、直播对象,应当守法爱国,无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良好的公众口碑和社会形象,无丑闻劣迹;不得有违背公序良俗的着装、发型、语言、动作,不得以低俗或不宜面向公众公开讨论的内容制造话题,坚决抵制病态整容、“娘炮”审美、过度化妆、过度使用滤镜等畸形审美。
第五,加强对特殊商品或服务类节目嘉宾资质审核。
医疗养生类、证券类、文物鉴定类等特殊商品或服务类节目及广告需要聘请专家作为嘉宾的,嘉宾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执业资质和称职。
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
强化各类从业人员规范管理
第一,加强总编辑、审核员等内容管理人员管理。
明确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总编辑的主要职责、工作权限和任职资格,并以总编辑内容负责制为抓手,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体系。
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须经国家和省级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节目内容审核工作。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严格从业人员行业进入、履职考核、离职登记等各环节管理,针对性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落实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等。
第二,加强网络主播行为管理。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等12个方面对网络主播提出应当坚持的正向行为规范和要求,明确网络主播在政治导向方面、法律法规方面、公序良俗方面不得出现的31种违规行为,划出了从业的底线和红线。
要求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
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
第三,加强经纪人员和经纪机构管理。
推动建立经纪人委员会和资格准入制度,演出经纪人员必须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
明确经纪人员和经纪机构对艺人经纪、粉丝引导、账号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应当依法合规对服务对象代言的广告进行审核,不得为内容违法的广告合同提供经济服务;应当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履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
对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导致“饭圈”乱象,发生数据造假、违背公序良俗、败坏行业风气等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规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境外人员管理。
《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明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般不得聘用境外人员担任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合作举办在境内外播出的晚会类节目,以及国际频道、频率确需聘用境外人员担任节目主持人的,应当符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播出机构广告审核中发现境外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不得播出该广告。
对境外人员参与节目制作的比例进行限制,每期综艺类、访谈类等节目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不作数量限制,但须经所在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制作。
外籍演员或工作人员电视剧署名应添加国籍标注,港澳台演员或工作人员应添加相应区域标注。
第五,加强对虚拟主播等新形态人员的规范管理。
加强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相关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评估。
对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参照主播进行规范管理,明确不得使用换脸等深度伪造技术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党史、历史等进行伪造、篡改等。
▍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从业人员
第一,对违法失德人员做到三个“坚决不用”。
2014年9月,《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首次明确对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惩处,禁止丑闻劣迹者发声出镜。
此后,在管理实践和相关文件中明确,政治立场不正确、与党和国家离心离德的人员坚决不用;违反法律法规、冲击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人员坚决不用;违背公序良俗、言行失德失范的人员坚决不用,树立爱党爱国、崇德尚艺的行业风向标。
第二,绝不给劣迹艺人出镜发声渠道。
《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加大对违法失德艺人的惩处,禁止劣迹艺人利用晚会、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渠道转移阵地复出。
行业协会也出台相关自律规范,建立健全联合评议惩戒机制,对违法失德人员和纵容违法失德行为的经纪公司、明星工作室进行行业抵制和联合惩戒,不给违法失德从业人员提供任何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
明确演职人员言行不当致作品受损可被追责索赔。《电视剧网络剧摄制组生产运行规范(试行)》把演职人员因言行不当带来的损失赔偿由合同约束提升到行业规范层面。
强化对从业人员片酬、商业活动的管治
第一,严格执行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成本配置比例,控制嘉宾和演员高片酬。
明确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播出的综艺节目、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等,要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嘉宾和演员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或演员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40%,主要嘉宾或演员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或演员总片酬的70%。
对违规行为视情况依法采取暂停直至永久取消剧目播出、制作资质等处罚措施,并将演员酬金的具体支付方式、配音、违约责任、经纪公司与演员的酬金分配比例、依法纳税等行为通过《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二,坚决纠正高价邀请明星、竞逐明星等不良现象。
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发行公司购买播出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不得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
演员片酬超过配置比例规定或最高片酬限额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不得参加党委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的评选奖励,不能享受政府资助补贴。
第三,规范从业人员营销行为。
明确要求不得诱导粉丝消费,不得对粉丝购买产品的数量或金额进行排行,不得设置刺激粉丝消费的营销活动。
规范广告代言行为,从业人员应对其所代言的商品和服务严格把关,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广告代言要进行风险评估、安全提醒,坚决抵制虚假代言。明确演艺明星不得作网络金融产品推荐、证明等。
近年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取得明显成绩,但也存在上位法依据不充分,从业人员分级分类专项管理政策相对缺位,从业从员权益保护体系不健全,虚拟数字人等新样态人员管理存在监管盲点等问题。
随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广电从业人员要牢记自身肩负的重要职责,以良好品德、高尚情操、精湛演技为社会作出表率,与党同心、明德敬业、模范守法,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生态,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广电独家(公众号)
编辑:屈妍君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实名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掌上论坛|小黑屋|传媒教育网 ( 蜀ICP备16019560号-1

Copyright 2013 小马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16-2022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