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央视的角标为何越来越大?扒一扒五花八门的侵权形式 导 读 你有发现短视频里央视的角标越来越大吗?
当下,短视频版权侵权现象严重,侵权形式愈发复杂。甚至有侵权方为了遮盖来源,不惜放大视频以裁掉角标。知情人士告诉传媒茶话会,央视角标越来越大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不希望被其他使用者轻易裁掉角标。
除了裁角标搬运视频,还有哪些侵权形式?二次创作、微加工的短视频算侵权吗?
8月中旬,传媒茶话会对话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管合伙人孙志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以及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就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进行讨论。
01 常见的短视频侵权形式有哪些? 当前,常见的短视频侵权可分为四类:剪辑搬运视频侵权、背景音乐侵权、字体图片侵权、剧情创意侵权。其中,背景音乐和字体图片侵权,传媒茶话会在此前的文章《图片、视频、字体侵权赔钱又丢面儿,防侵权手册来啦》有过探讨,故不再赘言。
剧情创意侵权由于抄袭创意的侵权形式隐蔽、缺乏统一的判定标准,证据材料难以收集认定,短视频平台管理者也很难对其涉嫌侵权作品进行界定和处理,且媒体涉及较少,所以本文不作讨论。
这篇文章我们重点讨论剪辑搬运视频侵权行为。剪辑搬运视频侵权又可以按照侵权方式细分为“搬运复制”“微加工转发”和“二次创作”三种形式。
一是“搬运复制”,此类情况在短视频平台上屡见不鲜,比如,一些原创短视频博主在抖音上发布的原创视频就被一些人搬运到小红书等其他平台发布。 二是“微加工转发”,即将原创短视频去掉logo,删除片头片尾等做一些极小又快速的改动便上传到平台;或将原创视频中重要的画面内容进行裁剪,呈现出新的小视频。
裁掉角标前后视频画面对比
原视频画面
搬运者为了裁掉原创视频的台标和角标连人像都截不完整
三是“二次创作”,即对他人拍摄的视听作品中的重要素材进行剪辑、组合,并加上自己的简短解说、点评,形成所谓“新”的短视频。
02 如何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在媒体的日常工作中,转发其他账号的短视频,或者进行加工再发布都是很常见的操作,那么,如何才能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呢?
1.坚持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使用视频,还是图片、字体、表情包,“先授权后使用”是避免侵权的第一道重要关口。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管合伙人孙志峰表示,短视频创作者在完成或实现自身创意过程中,尽量使用自己创作的素材,需要使用他人素材时,如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应当取得作者的授权,并按照作者要求的形式注明素材来源。授权合同有约定的,要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使用超出权利保护期的作品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提醒道,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也就是说,1970年之前的作品已经过了权利保护期,进入了公共领域,在不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前提下,使用的时候不用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著名案例是上海电影制片厂诉“新金旗舰店”侵权案。上海电影制片厂(原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简称美影厂)于1961年创作完成动画片《大闹天宫》上集,并于1962年前发表。根据上述著作权法规定,动画片《大闹天宫》上集的权利保护期限最迟于2012年12月31日截止。2016年,天猫网站上一个名为“新金旗舰店”的网店使用了经典动画《大闹天宫》美猴王形象。美影厂认为新金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然而该行为发生在2016年,晚于2012年12月31日,最终法院判定此案不构成对动画片《大闹天宫》中“孙悟空”美术形象著作权的侵害。 3.注意使用的方式和时长
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合理使用条款的规定,有13种特定情形可以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况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不过《著作权法》中虽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前提是“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但是尚未明确说明“适当引用”的量,即对引用内容所占比例和引用时长等无明确规定。
“有的时候虽然没有授权,但会被认定是合理使用的范围。”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讲道,“比如说转换性使用,如游戏解说、电影影评等,则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但必须注意评价解读与浓缩搬运的区别,否则就有可能因使用方式不当造成侵权。例如著名的《老九门》侵权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短视频平台APP中出现的《老九门》短视频,并非剧评,而是对电视剧《老九门》的具体情节进行浓缩讲解,已超出合理使用范畴,系侵权视频。
此外还要注意引用时长,否则依然可能会造成侵权。在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十三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案中,十三月公司的涉案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名为《玩物这些乐器演奏给<我是歌手>添了大彩!》的文章,在介绍演奏乐器铜钦时,插入了《我是歌手》综艺节目中时长5分34秒《回到拉萨》曲目的完整视频。
一审法院认为,十三月公司所引视频仅为该期综艺节目中的很小的一个片段,并且在客观上未对原视频产生替代效果,判定十三月公司构成适当引用。但二审法院认为,乐器铜钦出现在《回到拉萨》曲目的间奏中不超过10秒,为说明铜钦起到的作用,引用的视频可以适当长于10秒的时间,但涉案文章却引用了《回到拉萨》曲目的完整内容,引用时长远远超过合理范围。二审最终判决被告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责任成立,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及合理费用2000元。
除了上述三点建议,孙志峰补充道,使用者还应注意转载带来的法律风险,通常未经许可在自营公众号等自媒体上的转载被认定为具有营利属性,会被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建议转载应获得版权方许可,并按照版权方要求的方式注明作品来源。
同时,对于使用平台提供的素材及音乐等创作作品时,不要超出许可范围。
03 短视频被侵权了,咋办? 当然 ,如果记者、编辑辛辛苦苦拍摄、制作的短视频,未经授权就被其他账号“搬走”或者是加工后发布,如何维权、减少损失?
1.发布前确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
针对直接搬运、微加工转发等较为直接的侵权方式,孙志峰建议,原创者在发布视频前,可以在片头和片尾进行署名,或者通过加注作者水印、平台原创认证等方式确认著作权,保护自己的权益。
2.及时取证
在发现侵权行为之后,要做好证据搜集工作。可以通过两方面进行合法有效地取证,一方面通过公证处对侵权行为进行录像、截图,对侵权页面进行固定、明确侵权人的身份信息。
另一方面,应当收集著作权人被侵权的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为该短视频、影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为日后提起维权诉讼等争议解决提供有力的支持。
3.善用平台举报投诉功能
孙志峰提示,原创者要善于利用平台的举报、投诉等功能,并及时通知平台,阻止侵权视频的进一步传播,防止损害的扩大。
依据《民法典》第1196条的“反通知规则”,如果平台在遭到投诉时没有及时下架侵权视频,则后续一旦查证属实,网络平台将会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在对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和固定证据之后,权利人可以直接联系网络平台,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侵权视频。如若网络平台和侵权方不回应投诉,权利人可以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要求网络平台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4.起诉侵权者
如经过发函或法律谈判,侵权行为仍然存在,权利人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版权这一概念的核心是鼓励创新的。保护版权才能保护创作者的利益,鼓励更多的人创新创造。”朱巍谈道,但也必须警惕的是,不能把版权维护当成生意,甚至打着维护版权的借口搞勒索。这种情况反倒扰乱了市场秩序,违背了版权法规保护原创者合法权益的初衷,不利于创造出真正健康开放的创作环境。
参考文献:李晏,洪钰铭.新媒体时代背景下短视频侵权乱象的治理对策研究[J].新闻传播,2023(11):61-63.
来源:传媒茶话会(公众号) 编辑:覃韵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