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律师第一定律:只有案子的被告是富人才能让律师兴奋。
美国律师第二定律:富人跟穷人打官司,富人获胜的概率不超过50%。
美国是一个最讲法制的国家,也是律师最多的国家。美国现有100多万名律师,平均每270人当中,就有一名律师,可见为什么许多美国总统也是律师。目前,平均每年有数万名新律师取得执照。我还记得15年前在纽约(由贝聿铭设计的)贾维茨中心(Javits Center)参加律师资格考试(Bar Exam),会展中心占地好几条马路,共有约3万人同时应试,场面极其壮观。当时我同班的一个怀孕的女同学也参加考试,也许因为准备考试太累了,考到一半居然提前生孩子了,只好半年后重考,可见考试的压力之重。我还算幸运,一次就过了。
或许是因为律师多,美国也是关于律师的笑话最多的国家。例如,两个人(的灵魂)在天堂里争吵起来,其中一个说,我要告你。另一个说,别介,你别拿打官司来吓唬我,天堂里是没有律师的,你怎么告我?言下之意,律师为坏人辩护,让罪犯逍遥法外,所以上不了天堂,只配下地狱。还有一个笑话,有两起交通事故,一起是压死了一条毒蛇,另一起是压死了一个律师,请问这两起事故有何不同?答曰,一起有刹车印,另一起没有。
在美国,律师与医生并列,是收入最高,最令人羡慕的职业。然而,因为律师的工作涉及各种复杂的社会和道德问题,所以也是最具争议的职业。几年前过圣诞节,我的两个孩子送我一本律师笑话集,算是圣诞礼物。我有一个坏习惯,如厕时爱看书,美国人也有此好,所以书店里有卖专门供上厕所时看的读物(bathroom reader)。那本律师笑话集搜集了好几百个讽刺、讥笑、挖苦、揶揄律师的笑话,我自己是律师,虽然并没有觉得被人指着和尚骂秃驴,却也着实反省了一番,为何律师如此招人鄙夷、忌恨?
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诉讼的费用(包括法庭费用和律师费)通常是由败诉的一方承担。对于原告来说,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反复、审慎地权衡,如果真正觉得自己有理,受了委屈,且胜诉的把握较大,才会兴讼。对于被告来说,如果自己确实理亏,通常不敢故意阻挠、拖延诉讼,因为旷日持久的诉讼费用非常昂贵,一旦败诉,除了自己的律师费之外,还要支付原告的律师费,所以还是尽快结束诉讼为上策,和为贵。
而在美国,诉讼费用通常是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这就使许多律师动辄兴讼。例如,1984年12月3日美国的联合碳素公司在印度波帕尔发生的毒气泄漏事件,导致8,000多人死亡。消息公布之后的几十小时之内,许多美国律师已经赶到现场,追逐、说服受害者的家属聘请他们控诉联合碳素。美国的法律允许律师与当事人分享赔偿金,通常是原告无需预付律师费,胜诉后律师收取三分之一赔偿金,败诉则分文不收。在此案中,因为原告都是贫困的平民,而被告却是财大气粗的公司,所以允许律师与当事人分成确实有利于伸张正义。
然而,因为美国的法律对原告败诉通常没有惩罚(情节特别恶劣者除外),所以美国律师煽动诉讼并不罕见,尤其是人身伤害的案例。例如在交通事故中,首先抵达现场的往往并不是救护车和警察,而是救援的拖车和律师,他们专门雇人监听警察和救护车的无线对讲频道,一旦发生事故就可以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现在中国的医院里有“医托”,美国没有,但是却真有“律托”。通常的做法是,律师雇佣几个法学院的在校生,二十四小时轮班在医院的急诊室休息室里守株待兔。没事的时候可以预习、复习或做作业,救护车一进来,“律托”就立即说服病人(伤者)的家属,聘请托他的律师打官司。于是便有这样的笑话,一个律师在街上看见救护车呼啸而过,立即跳上计程车跟踪追赶。到医院时几乎车打开门,里边居然已经坐着两个律师了。这个笑话固然夸张,但是美国律师确实有个外号叫ambulance chaser(追救护车的)。为了将小事化大,有的美国律师还给当事人支招,例如多看几次医生,多泡几天病假,为当事人多争取一点医疗和误工赔偿费,其中三分之一自然归律师。
美国律师有时还会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打官司,索赔的数额之小,还不够律师费,即所谓的frivolous law suit,此处frivolous的字典解释是“轻浮、轻薄、琐屑、无意义”。这种官司的目的其实是为了骚扰对方,只具有“讨厌的价值(nuisance value)”。你若不应诉,便会缺席败诉,应诉吧,律师费又远超过诉求的标的,还不如给几个小钱打发算了。所以从这一点来说,律师确实是挺讨厌的。
美国律师固然聪明,然而聪明也有反被聪明误的时候。下面一段故事看似笑话,却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在2008年美国刑事律师写作竞赛中,这段故事荣获一等奖。转译如下,与诸位共享。
一个律师买了一盒24支非常稀有且名贵的雪茄,于是便为雪茄投保,其中包括火险。一个月之内,还没有缴纳首期的保金,那位律师就将雪茄都抽完了,然后便向保险公司索赔,理由是,雪茄在“一系列小火灾”中被焚毁。保险公司当然拒绝理赔,理由是,雪茄的主人将雪茄抽掉了。于是律师便状告保险公司,而且居然还胜诉了!
在判决书中,法官同意保险公司的观点,认为律师的索赔确实是无理取闹。然而法官认为律师已经投保,保险公司亦已接受,而且还包括火险,但是却没有对什么样的火灾才是可接受的火灾下定义,所以必须赔偿。
保险公司决定不继续旷日持久的上诉,便先接受了法庭的判决,付给那位律师15,000美元,作为雪茄在“火灾”中焚毁的赔偿。律师将支票兑现后,保险公司即要求警方将其以24项纵火罪逮捕。
根据他自己在索赔中的主张和先前诉讼中的证词,那位律师因纵火焚毁投保的财产及骗保,被判24个月监禁,罚款24,000美元,平均每支雪茄1,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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