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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灯文心苦 擎伞伴君行——由《创作之伞》谈版权意识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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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30 17:55: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创作之伞:中国文字著作权保护纪事》(以下简称《创作之伞》)由国内知名作家李燕燕、版权专家张洪波联袂打造,是国内聚焦文字版权保护领域的长篇报告文学作品。书中大量真实、鲜活的案例,独到、中肯的见解,以及报告文学特有的语言魅力一扫理论文章、专业书籍的深沉与晦涩,读起来既视感、获得感满满。《创作之伞》一书不仅从专业角度科普版权业务理论,而且从观念角度厘清版权意识的是与非。

著作权人,谈钱不俗气
李燕燕在自序中提及某些人指责作家维权时的说辞,作家谈钱就太俗气了。这不仅仅是侵权方对维权作家的指责,还代表了社会上不少人的看法。
不可否认,在我国古代,圣贤先哲教导君子不器,号召天下读书人学而优则仕、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后世文人热衷于科举场上博功名,追求学成文武艺,认同文人不言利,主张著书不为稻粱谋”“书画勿论价,士不为财役,等等。究其根源,是因为我国古代商品经济根基薄弱、发展缓慢,未能催生出持续繁荣稳定的文化交易市场和以版权法治为代表的文化产业保障体系。这也导致广大文人墨客仅靠文艺创作难以安身立命,只能依附于达官贵人或力图让自己也成为权贵。蒲松龄著有号称中国古代文学第五大名著的《聊斋志异》,却穷困潦倒,八应乡试而不中,直到72岁还在考贡生。李白、杜甫这样的诗仙”“诗圣也几乎一生都在求官。这种情况与很多西方文人有显著区别:莎士比亚、巴尔扎克、托尔斯泰等很多作家都靠写作赚钱;古希腊诗人Simonides认为,诗歌是在市场上销售其产品的艺术;狄更斯、雨果怒斥(美国)盗版就像从他们兜里抢英镑/法郎。
当然,中国古代文人也不乏讲求经济回报、对盗版深恶痛绝之士,如卖画不准砍价、赊账的郑板桥,誓言与我耕彼食的盗版贩子决一死战的李渔等,但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终归是少数。重大义轻私利甚至清高到不言利,堪称是中国古代文人的群体画像。这也是很多人认为作家谈钱俗气的思想根源。  
毋庸置疑,创作者是有一定天分且勤奋刻苦的人。创作之路充满艰辛,要坐冷板凳、下苦功夫,青灯孤影”“苦心造诣是真实写照,吟安一个字,捻断数茎须”“两句三年得,一吟双泪流是经典总结。这样的人,是配得上价值回报的;这样的群体,通过辛苦创作获取报酬、养家糊口,是完全有资格的。
在高度商业化的市场经济时代,老百姓街头巷尾聊天,几乎都与钱有关;作家吃穿住行用,样样都需花钱。既然多数商家并不会因为作家的身份而对作家格外优惠,为什么其他人都能谈钱而唯独作家不能谈呢?诚如《创作之伞》在《啄木鸟》杂志上所述的那样:作家是靠自己的智慧努力写作赚钱的。作家谈钱,再正常不过,一点儿都不俗气;作家谈钱,没什么不对,不用不好意思!
使用者,商用他人作品该付费
孩提时期,父母就教导我们,用人家东西要经人允许并表示感谢;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家东西赚钱要花本钱给人家,这也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然而,这样简单的道理在作品传播领域却屡受挑战。《创作之伞》中提到,某教材教辅人员这样指责维权作者:选到你的作品是你的荣誉,等于给你的作品打了一个广告。你回头来维权,就属于不讲良心。
为什么用了人家作品非但没付钱还要反过来指责人家?究其原因,固然与作品的公共产品属性有关——作品可以同时供许多人消费,并且消费者越多越火爆,作者的名气、身价也会因之越高;更与以往条件下生产力水平低、传播渠道少、作品传播难等因素导致的作者与传播者关系的长期错位有关。在古代,连《本草纲目》《聊斋志异》这样的传世之作都存在出版难的问题,遑论一般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尤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版事业快速发展,出版传播能力大幅提升,但与满足广大作者日益旺盛的出版传播需求仍有不小距离。此外,与人们对版权的长期偏见有关。版权属于无形产权,并且主要是私权。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人们长期重有形产权轻无形产权、重集体权利而轻私人权利。很多人开门做生意,愿意为桌、椅、板凳花钱,愿意为水、电、燃气花钱,但是不太愿意为使用他人作品而花钱。有人维权如果是为了保护集体权益,多数会被理解,甚或会被赞为英雄般的挺膺担当;如果只是为了保护某个人的智力成果,则不太容易被理解,甚至会被斥为较劲、找茬、添乱。
然而,如果任由商家掠取作者劳动成果,长此以往,将不会有作者愿意潜心创作,继而更没有好作品可用,产业发展和社会消费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是市场经济时代十分简单的道理,也是创作传播活动的内在逻辑。
当然,从版权制度角度而言,上述逻辑也需符合几重规定:一是使用的是他人依法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且该作品仍在版权保护期内,不属于公版作品;二是基于商业目的使用或者超出合理限度使用他人作品,依法不构成无需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情形;三是他人(权利人)未明确做出无需付费的意思表示。实践中,也有很多作者追求扬名的意愿强于获取报酬的意愿,主动放弃稿酬甚至倒贴钱求着有影响力的传播机构传播使用其作品。这种情况属于主动放弃自己的版权(获酬权),符合版权的私权特征,使用者自然可以不向其付费。
除以上外,没有法律依据,商业性使用他人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就应该花钱,包括报刊转载、摘编及特定教材编写出版等法定许可情形。
国内作者的版权意识正在迅速觉醒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传播渠道有了更多选择,作者话语权明显增强。同时,全民法治素养提升、版权保护环境改善,尤其是知名作家成功维权的示范带动,使得很多作者的版权意识迅速觉醒。
首先是技术层面。随着各种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应用,既有渠道的传播能力大幅提升,对优质内容作品的需求更加旺盛,有效内容供给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新的传播渠道陆续出现,作品传播渠道越来越多,作者与传播者关系错位的状况明显改观。与此同时,在发表权越来越容易实现的情况下,作者对自身其他权益尤其财产权日趋关注,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其次是法治素养层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个人利益及其相关法权日益得到认可和尊重,得到越来越严格的保护。据统计,2023年,全国法院民商事案件一审收案1753.05万件,比2003年一审收案的民事案件(按当时分类包含商事案件)44.10万件增长了近40倍,平均每年增长两倍。以此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态势是十分显著的。其中,作者作为眼界宽、思想活跃、接触信息量大的群体,其权利意识逐渐增强。
再次是环境改善层面。几十年来的版权宣传普及教育,版权行政部门日常监管与剑网行动等专项治理行动的开展,版权司法审判机关一份又一份裁判文书等,都会对作者权利意识的树立和增强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像谷歌侵权门这样与作者权利直接相关、涉及作者人数多、社会关注度高、解决效果好的重大事件,对国内版权意识增强、版权文化建构的拉动和促进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作者权利觉醒过程伴随着与相关方的利益冲突,如与抄袭、剽窃者包括洗稿者之间,与各类传播者尤其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与版权交易平台经营者之间,等等。总之,作品传播是动态过程,传播链条发展到哪一步,作者基于作品的权利就要延伸到哪一步,相关权利保护就要跟进到哪一步。国内作者权利意识的迅速觉醒,会引发创作传播秩序的系列深层次变革。传播链条上的有关各方及各种保护服务机构,也要及时适应、充分准备,紧盯最新发展态势,不断调整业务策略。
尊重创作、保护版权的大伞正在张开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以《著作权法》为核心的版权法律制度体系逐渐完备,以各级版权局为代表的版权行政管理体系逐渐加强,以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和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为代表的版权司法保护体系逐渐完善,以中国版权协会和五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代表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逐渐建立,以有关媒体和高等院校为代表的版权宣传教育体系逐渐拓展,全社会尊重创作、保护版权的大伞正在徐徐张开,有利于版权创新发展的综合化、立体化体系业已形成并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创作之伞》一书收录了大量版权保护实例,包括谷歌侵权门、百度文库侵权案、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案、江苏淮安“2·22”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案等。每个实例背后,都有版权行政、司法或社会服务力量的真心投入,都有大量相关人员奔走、劳碌的身影。当然,相关实例最终能有效解决并公之于众,也都有版权宣传教育体系的支撑作用。其中,淮安“2·22”侵权案可谓典型写照。该案由童话大王郑渊洁实名举报,由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联合督办,在江苏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下,由淮安市公安局与淮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深挖彻查,由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诉,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最终将王某、李某某等10名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从行政到司法,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为作家郑渊洁撑起了一把版权保护的大伞。
  
孤灯文心苦,擎伞伴君行。《创作之伞》紧扣文字作品版权保护主题,对《著作权法》颁布实施30多年来我国版权事业的发展与问题做了系统梳理和经典评述,全书以“创作之伞”为题彰显对创作者的保护,尤其形象、贴切。随着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时代、深度融合时代等各种不同视角的社会发展新阶段的到来,文字作品版权保护问题正在变得越来越复杂。希望这样兼具知识性、艺术性的报告文学能够持续跟进,希望版权其他领域也能有类似的业务研究成果。随着我国版权法治观念的日益增强和版权市场环境的日益改善,希望社会各界都能充分理解创作的不易,更加尊重作者的合法权益;希望我们的文化强国文脉鼎盛,版权强国早日建成!(作者系版权文化学者)
本文刊发于《新阅读》202407
来源:新阅读杂志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7CBTK6_z2bShXYKoRs1Mg
编辑:刘诗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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