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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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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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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发表于 2012-7-29 17: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尹鸿伟记者下次出来采访一定在胸前写上:我不是中国记者;胸后写上:我是日本记者。
@tolucky222昨天我在江苏采访时看到警察殴打市民,在现场拍照的时候,突然有大批警察冲过来,抢走我的D3S相机。尽管我表明了记者的身份,可是他们完全没有顾及,一把把我拉倒在地,十几名警察又是踩我,又是踢我,之后还强行拿走我的记者证,我的头部和背部有多处受伤,器材证件至今毫无音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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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发表于 2012-7-29 10:3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全国扫黄打非办:香港《中国观察》杂志被查

2012-07-29 02:34:38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有16331人参与

核心提示:日前,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布5起今年各地查处的非法报刊典型案件,其中香港《中国观察》杂志未经批准,非法在境内10余省区市设立记者站、联络处或办事处,招聘多名“记者”从事非法采编活动。杂志主编王某被警方抓获。

新京报讯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前天公布5起今年各地查处的非法报刊典型案件,均为利用非法出版的报纸、期刊谋取不法利益。

这5起非法报刊案件,都是未经许可非法出版,大多收取索要赞助费、广告费。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负责人表示,登录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即可查询验证报刊单位及记者是否合法,公众一定要提高警惕,防止假记者、假报刊诈骗钱财、扰乱视听。如发现相关线索,可登录中国扫黄打非网(www.shdf.gov.cn)或拨打12390、010-65212787、65212870进行举报。

这5起案件分别是

1、甘肃兰州非法出版《甘肃风采》期刊案。

2、湖北省通城县长沙领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城分公司非法出版《今日通城》期刊案。

3、河北《沧州日报》社河间发行站站长非法出版《河间今报》报纸案。

4、山东潍坊半岛政法周刊传媒有限公司非法出版《山东法制报鲁东周刊》案。

5、湖南郴州非法出版《中国观察》杂志案。

另据新华网北京7月27日电 本网记者今日获悉,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近日公布了5起今年以来各地“扫黄打非”部门查处的非法报刊典型案件,均为利用非法出版的报纸、期刊谋取不法利益。

1.甘肃兰州非法出版《甘肃风采》期刊案

从2002年至2010年案发,孙昕等人假冒甘肃省委办公厅的名义,非法出版发行《甘肃风采》期刊,同时以吸收协办单位的方式,向各省、市(州)、县(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众多企业大量收取、索要版面费、广告费和赞助费。2012年3月22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孙昕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3名涉案人员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2.湖北省通城县长沙领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城分公司非法出版《今日通城》期刊案

2009年10月至2011年12月,湖北省通城县人孔某平以支付加盟费形式与湖南省长沙领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后,在通城县工商局注册了长沙领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城分公司。该分公司未经许可非法出版、发行《今日通城》期刊6期共3600册。此外,还以收取宣传费为名,先后向通城县城管局、民政局、五里镇等24个单位收取费用37100元。截至目前,通城县新闻出版局已依法取缔非法期刊《今日通城》,没收非法出版的期刊1242册,没收该分公司违法所得37100元,并给予该分公司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3.河北《沧州日报》社河间发行站站长非法出版《河间今报》报纸案

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沧州日报》河间发行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无书号、刊号、内部准印证号的《河间今报》2011年合订本40册,《河间今报》960份。经查,《河间今报》系《沧州日报》河间发行站站长李某发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出版。沧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已依法取缔《河间今报》,责令李某发停止非法出版活动,并对其处以没收非法出版物、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4.山东潍坊半岛政法周刊传媒有限公司非法出版《山东法制报鲁东周刊》案

《山东法制报鲁东周刊》潍坊工作站在2011年12月8日被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取缔后,其负责人牟某同又以潍坊半岛政法周刊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当月继续出版发行《山东法制报鲁东周刊》2期,共计2000份,非法经营额4000元,并利用香港刊号ISSN-2222-7156出版发行《东方法制报》8期,共计8000份,非法经营额880元。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依法取缔该非法编辑部,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湖南郴州非法出版《中国观察》杂志案


2012年5月,湖南郴州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反映香港中国观察杂志社总编辑王某非以在内地招聘记者并任命为该杂志社办事处主任为名,骗取人民币20500元。经查,香港《中国观察》杂志未经批准,非法在境内10余省(区、市)设立所谓记者站、联络处或办事处,招聘多名所谓“记者”从事非法采编活动。该杂志总编辑王某非等人以在《中国观察》上发表文章要收取“赞助费”、设立记者站要收取“站点管理费”等名义谋取不法利益。日前,王某非因涉嫌诈骗、非法经营被郴州警方抓捕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廖爱玲)

http://news.163.com/12/0729/02/87I291G500014AED.html

关注 关注他的微博 钓鱼岛省书记 [网易广东省肇庆市网友]: 2012-07-29 05:02:12 发表 XX日报,每年年底都摊派到各单位企业等强制征订,是不是属于谋取不当利益了。顶[4555]回复收藏复制
关注 关注他的微博 主教 [网易广西南宁市网友]: 2012-07-29 04:33:32 发表 世界上绝无仅有的“扫黄打非办”高暴利低风险行业。顶[2723]回复收藏复制
关注 关注他的微博 贱男春浪贱 [网易山东省青岛市网友]: 2012-07-29 05:08:11 发表 中国观察。。。。你们懂的,咱们自己不用观察了,看看牛村长和毛主义这俩2B就明白了顶[2315]回复收藏复制
网易上海市松江区手机网友 ip:116.224.*.* 2012-07-29 07:31:34 发表 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
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
一个声音高叫着:
爬出来吧,给你自由!
我渴望自由,
但我深深地知道——
人的身躯怎能从狗洞子里爬出!
我希望有一天,
地下的烈火,
将我连这活棺材一齐烧掉,
我应该在烈火与热血中得到永生
顶[1451]

278#
发表于 2012-7-24 11:3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7-25 18:04 编辑

【案例】
舟亦洲【微推荐】“归根到底,法律是一项人的事业,人的活动,其中承载的尽是人的欲念、希望和追求。就因为有这种特性,法律无法与道德隔绝,也无法斩断与本民族历史、文化的联系。”抄送@斯伟江 @周泽律师 @富敏荣律师 @陈有西
@东方早报【见过台湾法院虐猫案判决书么】有是非之心,始能明辨对错;有羞恶之心,始能闻过辄改;有恻隐之心,始能推己及人;有辞让之心,始能谦卑自省。而本案被告为高级知识分子,却全无“慈悲”之心、“悲悯”之念,以欺凌完全无自救能力之弱小动物为乐……@东方早报上海书评 《梁治平谈两则虐猫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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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则虐猫案判决
梁治平 发表于2012-07-22 02:33(B01版)
法律无法与道德隔绝,也无法斩断与本民族历史、文化的联系。
  法律不像看上去那么坚硬和确定,即使是高度专门化的法律也不能与生活绝缘。归根到底,法律是一项人的事业,人的活动,其中承载的尽是人的欲念、希望和追求。就因为有这种特性,法律无法与道德隔绝,也无法斩断与本民族历史、文化的联系。

  从台北回来不久,台大L教授来函,告诉我他正在台大就读的女儿成功转入兽医系,说这下我们可以多为两岸动物保护法规与关怀生命共同努力了。信中还附了台北地方法院新近做出的一则虐猫案判决,对主审法官的“动物权思维”大表欣赏。四个月后,L教授又传来同一案件的终审判决,并对终审判决的“有所倒退”表示遗憾。
  读这两份虐猫案判决,感觉十分新鲜。台湾地区《动物保护法》颁布于1998年,历史虽不长,但是意义重大。一个社会能“为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该法第一条)立法,表明了这个社会道德与文明的进境。不过,法律归法律,社会归社会,法律与社会不相连接的情形也不少见。要了解法律的实际功效,法律介入生活的深度,司法裁判是一个窗口。另一方面,现代法律为一专门领域,有其特殊功能,法律解释与推理,也自成系统。由此造成法律与社会生活既交互作用,又相互隔离的关系。这些,也可以透过司法裁判加以观察。
  这起虐猫案件的被告,是台大某研究所博士生丁某。据一审判决书所载事实,该丁某借助于一个“猫咪论坛网站”,以收养猫咪之名,骗取饲主信任,先后领养猫咪数只,而将其中至少三只故意凌虐致死。案经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告发,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经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判定丁某被控虐猫致死事实清楚,其违反《动物保护法》罪名成立,三桩过犯,分论并罚,“各处有期徒刑柒月,应执行有期徒刑壹年陆月”。一审判决后,丁某提出上诉,案经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一审判决遭撤销,丁某被改判为“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贰仟元折算壹日”。事在2010年。
  
  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由一位独任法官审理并判决。程序虽称“简易”,判决却不马虎。裁判书洋洋洒洒,近二万言。判决“主文”之下,先述“事实”,再陈“理由”,其中,犯罪事实之认定,法官心证之理由等项,阐述极尽周详。最后的“论罪与科刑”部分,给人印象尤深,兹引录于下:
  (一)按生命无价,众生平等。“人”与人类以外之“动物”俱为宇宙之一环,就生命之尊严与价值而言,并无畸轻畸重之分,此所以“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立法意旨所在。
  (二)以人为中心之时代,随着人类文明进步与环境生态保育之重视与了解,本应有所反省。“万物俱为我所用”之观念,业因人类之利己与盲目,遭到大自然之严重反扑。人类对这世界不应再抱持“唯我独尊”之观念,而应对万物产生敬谨与感恩之心。面对大自然、面对万物,人类应放弃傲慢,学习谦卑。
  (三)动物基于生存之需要,固有时不得不以杀戮为手段,而形成弱肉强食之社会,然此种适者生存之丛林法则,始终亦只以杀戮为求生之手段,而非以杀戮为最终目的。况人性与兽性间最大之区别,即在于人类较一般动物具有更高的智慧与发自于内心之慈悲,于生存竞争之环境中,纵不得已须剥夺其他动物之生命法益,然仍应以最公道、温和之方法为之,而尽量减少其他动物之痛苦与恐惧。所谓“闻其声而不忍食其肉”,此种“不忍人”之“悲心”,实是人性中最光辉之层面,也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之所在。否则人性又有何值得尊重可言?
  (四)“人为万物之灵”,然并非指“人”为万物之主宰。观察一个社会文明进化之程度,主要系看其人民对待动物之态度。因为动物与人类相同,均为有情有觉之众生。一个懂得尊重与保护动物,不以强凌弱,不以众暴寡之社会,才能彰显人性尊严之价值,也才值得尊重。若生而为人,却滥行杀戮,且于杀戮之余,另又施以凌虐,将自己之快乐建筑在其它生灵之痛苦上,又岂是自诩为“万物之灵”之人类所应为?所忍为?
  (五)按“是非、羞恶、恻隐、辞让之心”,称为“人之四端”。有是非之心,始能明辨对错;有羞恶之心,始能闻过辄改;有恻隐之心,始能推己及人;有辞让之心,始能谦卑自省。而本案被告为高级知识分子,却全无“慈悲”之心、“悲悯”之念,以欺凌完全无自救能力之弱小动物为乐,视“生命如刍狗”,全然无视于动物也有感觉、恐惧与生理、心理上之痛苦,而充分表现出人性中最黑暗与堕落不堪之一面,且于事件经揭发后,仍不知悛悔,甚至全无检讨或认错、改过之意,堪称既无是非之辨,悲悯之心,亦无改过之念,更无谦卑自省之态度,实有处罚之必要。
  法官接着指出,被告之虐待、伤害行为并非临时起意,而系有计划、有目的之行动,而受其伤害之幼猫,既无攻击、伤害被告之可能,对其伤害也无反击、逃避之能力,是被告之虐猫行为与杀婴无异。不惟如此,被告身为社会菁英之一分子,不能为人表率,反于事后饰词狡赖,全无悛悔之意,因此不宜缓刑。而其蔑视刑责,无视法律尊严,亦不宜宣告易科罚金之刑,“否则何以惩凶恶、儆刁顽”!
  法官于其判决中诉诸人性、良知、动物伦理,直斥被告之败德行为,不掩其嫌恶,这种做法让人们忆起中国旧时的司法传统。而中国法律的现代化,正是由破除这一传统入手的。根据近代以来据支配地位的实证主义法律观,法律与道德应当被区隔为二:法律与道德无关,讲法律即不必讲道德。因此,本案主审法官写下这样的判词,难免让人讶异。考虑到台湾司法制度的发达程度,这一点更显得非同寻常。
  批评者可能会说,法官将个人道德信念带入司法裁判,会削弱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因而是危险的。不过,以为法官适用法律之活动,有如自动售货机售卖货物,无须主体介入及创发,这种看法之天真,早已为人们所认识。而且,就是在现代社会,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紧密与复杂,也不是简单、机械的形式主义法律观所能够把握。本案涉及的《动物保护法》,基于动物自身利益立法,其着眼点,在于对生命的尊重。虐待和残害动物的行为,因为其对生命的侵害受到惩罚,这背后的考量,是道德的,而非财产的或其他的。本案主审法官把这一点明白揭示出来,不能说不恰当或与案件无关。事实上,法官对所适用法律的理解,在其评估被告恶行进而衡量刑罚轻重时也并非可有可无。不过,下面这一点也很清楚:本案被告被控之罪名成立与否,并非径由主审法官的道德确信引出,而是取决于相关证据的坚实及关联程度,取决于法官心证之理由,以及在此基础上所作的法律推理。裁判书最坚实最详尽的这一部分,在支撑起整个判决的同时,也防止了司法擅断。
  “论罪与科刑”部分这段议论,除了彰显本案主审法官的个性,还揭示出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即社会教化功能。这曾经是中国旧时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但却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悄然丧失。如果法律与道德全不相干,法律过程自然与教化无缘。但在本案中,借着阐释法意,主审法官刻意宣示法律背后的道德理念,把道德训诫引入司法裁判,从而将现代法律教化人心的功能展露无遗。而在这样做时,他很自然地运用了传统的语汇和手法,力图将传统宗教及道德观与现代生活及制度融会于一。
  
  二审阶段,由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并没有对此表示异议,相反,在二审法官看来,上诉人丁某确实犯有恶意虐待、伤害动物致动物死亡罪,其所作辩述,“显系事后畏罪卸责之词,均不足采”,而其“恣意残害动物之生命,恶性显属重大,对社会善良风俗之影响亦甚巨”,故应依法论科,“以达惩儆及教化之目的”。至于将一审判决撤销,将本案被告改判较轻刑罚,则另有理由。这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据二审法官之见,原审认定丁某虐待致死猫咪的三起过犯,有两起证据不足,未能达到排除普通人之合理怀疑的程度,故不能据以为定罪。其二,刑事被告人依法享有自由陈述及辨明或辩解权,不得因此被判定为不思悔过而招致惩罚,而且,上诉人并无前科,于此案中亦非全无反省悔悟之心,凡此种种,均可作为减轻处罚之考量。
  显然,二审法官更注重对刑事被告人的保护,因此更强调诸如合理怀疑原则或被告人的防御权。此外,在评估和衡量具体情节时,二审法官也明显倾向于发掘与丁某有关的可悯因素,以减轻其刑责。由此推测,二审的三位法官对一审裁判书中的动物伦理宣示有所保留,而欲以更严格的论罪科刑标准平衡之,也并非没有可能。如果这种推测能够成立,我们就触及司法活动的一个秘密,即法律之客观性或确定性的人为性和相对性。
  尽管貌似且一直被标榜为客观,司法过程实际是一项主观性极强的活动。不仅证据的发现、认定以及证据链的建构具有主观性,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是如此。更有甚者,法官的理解力、知识背景、意识形态乃至个人好恶,也可能成为影响判决的因素。只不过,在现代法律教义中,这些实际起作用的因素通常被有意无意地遮蔽,排除在外,即使被觉察,也不被承认,更不具有规范性。而在实践层面,司法过程借由一系列公开化的程序进行,判决依据业经颁布的法律和先例做出,法律推理受到检验。这些制度安排和实践,限制了法官的主观性,或者,换一种说法,实现了某种基于法律共同体的共识而为一般人所认可和接受的客观性。
  如此说来,司法过程实际可能交织了明暗不同的两条线索。制度化、职业化和公开的理论和实践浮在表面,包括法官个人道德确信在内的更具日常生活性质的“非法律因素”则潜藏其下。在这起虐猫案判决中,后面这部分或隐或显,其中可能存在分歧,但这种分歧没有表面化,至少不在二审判决讨论范围之内。放在桌面上检视和讨论的,是程序、证据、法律推理和对相关法条的理解。对本案的处理,就在此两条线索的交互作用中确定。
  因为展示了法律的这一柔性侧面,这桩虐猫案判决值得人们玩味再三。的确,法律不像看上去那么坚硬和确定,即使是高度专门化的法律也不能与生活绝缘。归根到底,法律是一项人的事业,人的活动,其中承载的尽是人的欲念、希望和追求。就因为有这种特性,法律无法与道德隔绝,也无法斩断与本民族历史、文化的联系。实际上,就像道德事业的扩展可以也应当吸纳传统一样,法律现代化不一定要以彻底摒弃传统为条件。相反,传统的维续、发展与创新,可能是发展一种更适应本土社会生活和更具活力的法律的前提。 ■

http://www.dfdaily.com/html/1170/2012/7/22/828674.shtml

277#
发表于 2012-7-24 10: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俄罗斯禁止各类刊物和互联网发布酒类广告
2012-07-24 01:33:47 来源: 国际在线(北京) 有29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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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俄罗斯克里姆林宫新闻局宣布,总统普京已签署关于禁止报刊媒体和互联网发布酒类广告的法令。从2013年1月1日起,俄罗斯报刊媒体和互联网将被严禁发布酒类广告。此前,俄罗斯政府多次推出禁酒令。


国际在线报道:俄罗斯克里姆林宫新闻局宣布,俄罗斯总统普京已签署关于禁止报刊媒体和互联网发布酒类广告的法令。自2013年1月1号起,俄罗斯报刊媒体和互联网将被严禁发布酒类广告。酗酒是俄罗斯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俄罗斯政府此前曾多次推出禁酒令。
众所周知,俄罗斯人不仅爱喝酒,而且是嗜酒如命,酒已经成为了俄罗斯人生活中的一种必需品。但是酒在给俄罗斯人带来快乐、消除烦恼的同时,也给这个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据统计,俄罗斯人年均消费纯酒精达18升之多,全国每年因为酒精中毒而送命的人超过4万。酗酒不仅推高了俄罗斯的死亡率,而且国家的犯罪率也因此而飙升,尤其是青年一代更是深受其害。所以,酗酒已经成为了倍受俄罗斯政府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21号,俄罗斯总统普京再次签署了“禁酒令”,对国家的《广告法》以及《关于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的生产与流通国家调控联邦法》做了新的修订。23号,新法律正式对外颁布。根据规定,从新法律正式颁布之日起,俄罗斯将禁止在互联网上刊登任何酒类广告。而此前,俄罗斯政府对于互联网上的酒类广告则没有相关的规定。另外,新法令还禁止各类刊物刊登任何酒类广告。但是,考虑到很多报刊和杂志社已经和商家签署了广告合同,俄罗斯政府决定给各报刊和杂志大约5个月的过渡期,禁止各类刊物酒类广告的禁令将从2013年的1月1号起正式生效。而此前,俄罗斯政府只是禁止各类刊物和杂志在封面以及头版和最后一版刊登相关的酒类广告。
除了上述的新规之外,俄罗斯政府近年来还通过了禁止在公共场所饮酒,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类饮料和把一贯被认为是软饮料的啤酒也列为酒类产品等诸多措施。可见,在应对酗酒问题上,俄罗斯政府的确是下了一番功夫。
(本文来源:国际在线 作者:岳文良)
http://news.163.com/12/0724/01/875390HB00014JB5.html

276#
发表于 2012-7-23 11: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蓝色快报遭暴力冲击 两名员工被咬伤数人被打
新闻中心-中国网 news.china.com.cn  时间: 2012-07-23  


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搬走电脑主机  
蓝色快报一名员工脸部被抓伤  
蓝色快报记者的胳膊被咬伤  
半岛都市报7月22日讯 7月21日晚9时许,刚刚迎来第五个创刊日、正越来越受读者欢迎的大众报业集团旗下《蓝色快报》,遭一伙人破门而入,并直闯办公场所,强抢电脑主机,严重干扰办公秩序和报纸出版。这些自称是烟台市文化市场执法支队的人员,执法粗暴,态度蛮横,期间还有一群身份不明人员,对报社员工进行撕咬和殴打,致两名员工被咬伤,数人被打伤。
《蓝色快报》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由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主办的一份报纸(国内统一刊号:CN37-0077),自获得出版许可后,即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依法出版、合法经营。《蓝色快报》旗下的广告公司——烟台蓝媒广告公司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广告经营公司,不从事报纸出版业务。7月17日,《蓝色快报》正式创刊。创刊短短五天时间,《蓝色快报》就凭借清新的版面、丰富的内容和贴近民生的视角,受到越来越多读者的欢迎。
然而,正是这样一份深受读者喜爱的报纸,却屡遭黑手破坏。7月 21日晚9时许,正当《蓝色快报》员工在为次日报纸出版紧张忙碌的时候,一群身份不明人员在未打招呼、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强行破门冲进报社办公场所,强抢电脑主机。这些人自称来自烟台市文化市场执法支队。他们强行抢走了报社出版部门10台电脑主机,扰乱了《蓝色快报》的办公秩序和正常出版工作。其间,其中一名所谓执法人员要求报社员工配合工作,当被问及怎样算是配合时,其竟公然叫嚣“让我不舒服就是不配合”。
这群自称是文化市场执法支队的人员,还带了一群身份不明人员,其中还有穿黑衣且体形健壮者,他们也闯入报社办公区,恐吓报社员工。报社员工提出异议,要求这群身份不明人员离开,结果这些人非但不理,还首先动手打人。其中,一名壮汉还动了口,先后用牙齿咬伤报社两名工作人员(一人胸膛被咬,一人胳膊被咬,后者左胳膊被咬伤口达8厘米长)。其他身份不明人员也动手打人,致报社另一名员工面部严重受伤。其间,所谓的文化市场执法支队人员袖手旁观,直到报社员工报警后,这伙暴徒才赶在110到来前慌忙逃离,所谓的文化市场执法支队人员随后也溜之大吉。
据了解,这已不是《蓝色快报》第一次遭到破坏,自创刊之日起,每天都有不明身份人员到报社发行站以及售报处干扰破坏,恶性收购报纸,有人还从参与暑期实践锻炼的报童手中抢夺报纸。
对于《蓝色快报》目前面临的恶劣环境,很多读者表达了愤怒。一位网友直接就说: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发生这样的事情让人无法理解。一位烟台读者表示,在烟台这样的连续三届的全国文明城市里,发生这样的事,太令人气愤。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粗暴冲击新闻单位的违法行为深感震惊,表示此类事件在山东省绝无仅有,在全国也未有耳闻。(本报记者)
评论:执法部门不是地方保护的私器
文化市场执法部门本身就是文化体制改革的产物,理应依法为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保驾护航,创造并维护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而不是胆大包天,不顾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指示,逾越法律规定,漠视合法权益,成为为某些个体利益服务的工具。
7月21日晚9时许,一些自称是烟台市文广新局文化市场执法支队的人,强行闯入烟台《蓝色快报》办公场所,开展所谓执法,并强行搬走电脑主机,严重干扰报社办公和报纸出版。其间,他们带来的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对报社员工进行撕咬和殴打,致2名员工被咬伤,数人被打伤。
这真是令人震惊的一幕。这种野蛮的执法行径充分说明,当地文化执法部门无论是对自身的角色认知,还是对权力运用和执法程序的认识上,都出现了严重偏差。
作为执法部门,第一个应该搞清楚的问题,就是自己到底是为谁服务的?所谓执法为民,法律赋予执法部门相应的权力,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执法部门理当恪尽职守,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合理有序的市场环境,而不是挟权力自重,利用法律和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反过来打压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很显然,像烟台文广新局文化市场执法支队严重干扰报社办公和报纸出版的这种行为,就是将法律和人民赋予的宝贵权力,当做了地方保护的私器。
所以,这支文化市场执法支队,如果真想“净化我市文化市场,以良好的文化环境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那么,其最应当做的,是对烟台文化市场上存在的恶意收购竞争对手报纸的卑劣行径进行查处,当地某媒体的恶意收购之手,不仅伸向了报摊,甚至还伸向了勤工俭学的孩子,出现了当街抢孩子的报纸的行为。身为文化市场的执法人员,不对这种恶意收购行为进行查处,反而选择性执法,带着一群不明身份人员,专门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蓝色快报》编辑出版部门执法,目的何在?
法律赋予执法部门的权力,不仅有特定的目的,更是有限度的。执法部门必须率先守法,而不能在执法过程中,假借执法的名义,随意放纵自己的行为,甚至刻意采取暴力执法。身为执法部门一旦无视权力的边界,任意执法,粗暴执法、胡乱执法,就一定会陷入滥用权力的非法泥潭,既败坏了自身的名誉,也会给整个社会和城市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
在执法目的和边界的严格规范和制约下,任何执法行动还必须要遵守严格的程序。程序正义是执法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来不得半点逾越,更不能干脆省略。违背程序的执法就是非法行为!烟台文广新局文化市场执法支队粗暴执法在先,已然理亏,倘若还是连最基本的执法程序和套路也不走,而是肆意践踏和破坏执法程序,请问,作为所谓的执法人员,他们眼中究竟还有没有法律,他们心中可曾有对法律的一丝敬畏?请问,在未打招呼、未经允许、未了解相关事实的情形下,就直接冲进报社办公场所,强行搬走电脑主机,还带人打伤报社员工 ,与强盗有何区别?
烟台文化执法部门专门对《蓝色快报》的一系列违法打压行动,放在当前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大背景大趋势下,堪称一出绝妙的讽刺剧。文化市场执法部门本身就是文化体制改革的产物,理应依法为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保驾护航,创造并维护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而不是胆大包天,不顾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指示,逾越法律规定,漠视合法权益,成为为某些个体利益服务的工具。杨祥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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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2 11: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五角大楼拟审视美国主流媒体防止泄漏机密

2012年07月21日 15:15  新华网
  美国国防部长利昂·帕内塔19日责成五角大楼高级官员着手审视美国主要新闻媒体,以防国家机密曝光。

  定新规

  五角大楼新闻秘书乔治·利特尔当天发表声明,说帕内塔已责成他和国防部其他高官审视所有“主要、国家级”媒体,查找泄漏国家机密的报道。

  帕内塔重申前任罗伯特·盖茨推出的规定,即在首都华盛顿,五角大楼公共事务办公室应该是媒体防务信息的唯一来源。

  利特尔说:“未经授权公布机密信息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防部规章政策,且在一些情况下属于犯罪,应予起诉。”

  “帕内塔部长今天下令采取的新举措,加上国防部人员近几个月采取的许多措施,旨在确保这一部门满足保护美国国家安全秘密的重要条件。”

  美联社获得的一份国防部文件显示,五角大楼已采取10项保密措施,包括更明确说明何种行为构成泄密、在线举报重大泄密事件。

  文件说,国防部分管情报的副部长今年4月组建一个工作组,制定防泄密策略。

  应质询

  保密新规宣布几小时前,帕内塔和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马丁·登普西、国防部总顾问杰·约翰逊出席国会众议院军事委员会闭门听证会,就美国媒体最近曝光涉密信息回应质询。

  这些泄密报道显示美国对伊朗核设施发动网络袭击,美国情报部门挫败一起“基地”组织也门分支成员企图用新型爆炸装置引爆飞往美国的一架民航客机。

  听证会历时大约3个小时。结束后,众议院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和党籍议员霍华德·麦基翁在记者会上说,他相信泄密不是五角大楼所为。

  众议院军事委员会民主党籍成员亚当·史密斯说:“(麦基翁)主席和我确信,帕内塔部长和五角大楼全体同仁严肃对待它(泄密),正努力减轻损失,防范它(泄密)今后再次出现。”

  疑“黑手”

  麦基翁说,众议院军事委员会为近些年出现的泄密事件忧虑,发现泄密频率“最近几个月”显现“加速”迹象。

  一些人怀疑白宫是泄密幕后推手。对这一观点,麦基翁拒绝表态。

  美国总统贝拉克·奥巴马2008年竞选时的共和党对手、参议员约翰·麦凯恩暗示,一些泄密事件彰显现任政府功绩,可能旨在帮助奥巴马在定于今年11月的总统选举中连任。

  白宫否认这一说法。司法部长埃里克·霍尔德说,泄密调查进展迅速。他说,奥巴马政府依据《反间谍法案》,已指控6名涉嫌不当处理机密信息人员,处置力度超过往届政府。

  麦基翁说,鉴于美国大约400万人有权接触机密信息,政府处理这类信息“其实做得挺好”。(新华社电 刘鹏)

http://mil.news.sina.com.cn/2012-07-21/1515696291.html
274#
发表于 2012-7-21 09:4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美国家泄密频率加速 防长责成官员审视主流媒体

2012-07-21 02:55:18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有1人参与

据新华社电美国国防部长帕内塔19日责成五角大楼高级官员着手审视美国主要新闻媒体,以防国家机密曝光。

五角大楼新闻秘书利特尔发表声明称,帕内塔责成他和国防部其他高官审视所有“主要、国家级”媒体,查找泄漏国家机密的报道。

帕内塔重申前任盖茨推出的规定,即在华盛顿,五角大楼公共事务办公室应是媒体防务信息的唯一来源。

利特尔说,未经授权公布机密信息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防部规章政策,且在一些情况下属于犯罪,应予起诉。


美联社获得的一份国防部文件显示,五角大楼已采取10项保密措施,包括更明确说明何种行为构成泄密、在线举报重大泄密事件。

保密新规宣布几小时前,帕内塔和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登普西、国防部总顾问约翰逊出席众议院军事委员会闭门听证会,就美国媒体最近曝光涉密信息回应质询。听证会历时约3个小时。众议院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和党籍议员麦基翁随后在记者会上说,相信泄密不是五角大楼所为。

麦基翁说,军事委员会为近些年出现的泄密事件忧虑,发现泄密频率“近几个月”显现“加速”迹象。一些人怀疑白宫是泄密幕后推手。麦基翁对此拒绝表态。

http://news.163.com/12/0721/02/86TG9AS200014AED.html
273#
发表于 2012-7-20 10: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男子假冒30多家媒体记者骗财骗色十余年
2012-07-20 08:31:30 来源: 东南网(福州) 有23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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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冒充多家媒体记者印制的名片,多张化名“肖聿”
东南网7月19日讯 妻子饱受丈夫家暴,被妻子举报,进而牵扯出丈夫假冒30多家中央、省市媒体记者在福建疯狂招摇撞骗案。17日傍晚,犯罪嫌疑人赵某国被福州盖山派出所成功抓获归案。今天,警方向媒体通报了此案。
一人两个名字
化身三十多重身份骗财
据办案民警林中山介绍,赵某国自1996年以来,不仅冒充30多个媒体记者、编辑职务,还私刻“福建师大经济法律学院”、“福建企业管理杂志社企业部”、“福建市场杂志社编辑部、采编部”等公章,随后利用假冒职务和公章不仅骗取一四川籍女子周某的钱财和感情,还在福建各地骗取了大量钱财。
今日在盖山派出所里,记者看到了赵某国招摇撞骗时使用的30多张名片和一些非法收取别人钱财的发票收据。记者发现名片上印着赵某国的各种职务,有的名片和发票用的是“肖聿”这个名字。赵某国对此解释称,肖聿是他的笔名。此外,赵某国还杜撰了多家新闻单位名称。
据警方透露,2008年8月底,犯罪嫌疑人赵某国冒充翰墨画院秘书长以到莆田办画展的名义,骗取余某10多幅国画和书法,价值达10余万元。
2009年7月初,福清某公司陈某因其两个孙子不适应私立学校环境,在要求校方退学费未果时,赵某国冒充新华社记者,谎称与福清某私立学校领导关系较好,可以帮忙退还学费。2009年7月5日,赵某国以索要活动费用为名,骗取陈某人民币1.2万元。
自称副市长
骗取女子结婚
在派出所,记者碰到了受害者周某。周某向记者透露,2000年,她只身从四川到福州打工,随后,一朋友向其借走了1万多元后便消失。正当周某束手无策时,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工厂附近遇到了赵某国,当时赵某国说自己是记者,可以帮她讨回债款。
周某回忆道,自第一次到赵某国家中想请他帮忙,便被赵某国欺负,赵某国以是“莆田市的挂职副市长,也做了二十多年的记者,警察局和派出所都是他的哥们”等威胁她不要去报警,并要求结婚。只身一人的周某在赵某国的多次“劝说”下,终于妥协与其组成了新的家庭。周某说,结婚时,赵某国只是拿走了她的照片就把结婚证办回来了,结婚证只给她看了一眼便以“儿子不同意他们结婚,怕儿子看到结婚证后会反对”为由,把“结婚证”收藏起来。她以为自己已经是赵某国的妻子了,从此就安心地和他一起生活
遇外遇
男子多年行骗东窗事发
2007年的一天,周某无意间发现赵某国在网上和一名女人发生感情,天天短信电话不断,后来发展到深更半夜才回家。周某多次劝阻赵某国回头,赵某国都无动于衷。想要摆脱周某和情人在一起的赵某国提出离婚,被周某拒绝,赵某国便经常殴打恐吓周某。赵某国见离婚不成,最后干脆离家不归。


“既然这样,那离婚可以,他夺走了我十几年的青春,总该要赔偿我,离婚手续也应该办吧?”在赵某国拒绝去法院办离婚手续后,周某便去派出所反映他的情况,回来后却被告知:“我们根本就没有办什么‘结婚证’,那些都是我自己做的,那公章和证件我都销毁了,你无凭无据告我,我还要反告你诬陷我。”这让周某意识到,她服侍了十几年的男人可能并没有真的和她结婚,当初的结婚证也是假的。另外,赵某国的那句话还透露出那些公章和职务都是假的。
于是,周某就趁赵某国不在家,开始翻箱倒柜地寻找证据,最后在家里找到了几枚公章,还有赵某国30多张名片,便立马带着公章和名片到盖山派出所报案。7月17日傍晚,盖山派出所获悉赵某国出现在盖山时,火速出击将其缉拿归案。
(本文来源:东南网 作者:谢添实 洪其潮 古轩)
http://news.163.com/12/0720/08/86RH45P800011229.html



272#
发表于 2012-7-11 09: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我国规定政府电视台播节目必须带字幕

2012年07月11日04:17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孙乾)国务院昨天公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

  影视制品应配字幕

  条例要求,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同时还对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做了要求。条例规定,其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与此同时,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禁占无障碍停车位

  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而已建成道路和建筑物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

  此外,条例对于残疾人驾车停车问题也作出规定。要求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设置并标明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无障碍停车位。其他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完善紧急呼叫系统

  为了提高无障碍社区服务水平,条例还规定: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http://news.sina.com.cn/c/2012-07-11/041724750688.shtml
271#
发表于 2012-7-10 10: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广电总局:网络剧微电影一律先审后播

2012-07-09 18:01:22 来源: 新华网 有45143人参与

核心提示:7月9日,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总局发言人称,部分网络视听节目出现内容低俗、格调低下等问题,为坚持正确导向和传播主流价值,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一律实行先审后播。

新华网北京7月9日电 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9日在京就《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答:近年来,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作为一种新兴网络文化业态发展迅速,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人民群众参与文化建设方面提供了新的渠道。但是,部分节目出现了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等问题,有的脏话连篇,有的刻意展示低级趣味的场面,有的毫无遮饰地展示血腥暴力动作和场面,等等。对此,一方面是网民反应强烈,要求政府依法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另一方面是致力于制作、播出优秀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视听网站反应强烈,要求政府部门及时约束,防止不良节目占据优良节目的时间和空间。根据网民的呼声和业界的要求,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月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问:如何通过《通知》做到引导和规范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发展?

答:作为面向社会大众的文化产品,如何既能顺应互联网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又能坚持正确导向和传播主流价值,这是政府管理部门制定政策的立足点。《通知》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生产制作优秀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同时,《通知》也进一步明确了规范发展的措施,一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一律先审后播;二是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三是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对业务开办主体进行准入和退出管理。


问:《通知》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通知》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切实履行开办主体职责,承担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对播出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负责。在节目播出前,应组织审核人员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网播出。《通知》要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组织审核人员培训与考核,抓紧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引导会员单位传播健康有益的视听节目,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通知》要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共同负起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辖区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落实管理要求。

http://news.163.com/12/0709/18/8607DFMR00014J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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