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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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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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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发表于 2012-7-8 23:0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叶落知秋yl//@芒果Radio益阳之声陆海峰://@老白水: //@王天雷: 墙裂谴责殴打新闻记者的违法行为!
@德厚聰睿【打在新闻自由的脸上。。。?】齐鲁电视台女记者王曦在德州临邑为村民解决问题时,遭到了村干部谭传合掌掴和村干部的围堵,一群人抢夺记者的摄像机并阻止拍摄。乡里的书记视而不见。最后记者们乘坐采访车才脱离了险境。谁给了他们这么大的胆子?凶手不严惩,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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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发表于 2012-7-8 11: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王克勤【现场4,2012年7月8日10时45分,什方市相关部门给我提供了今天出版的<今日什邡>,报纸上有篇报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两嫌疑人深感懊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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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发表于 2012-7-6 21:3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薇薇vivi礼 //@子强归来: 人家说了,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不完全是法律
@财新于达维这相关的是哪家的法律,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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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发表于 2012-7-6 09: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文物局:文物拍卖禁用“国宝”等词

2012-07-06 02:38:31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有237人参与

核心提示:国家文物局近日发布文物拍卖审核工作意见,明确“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等8类文物不得拍卖。文物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鉴宝节目不得高估文物市场价格。

综合新华社电 国家文物局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明确“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等8类文物不得拍卖。

意见强调,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企业必须整场报审文物拍卖会标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不得少报、假报或以艺术品名义报审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著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

国家文物局5日举行记者会,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指出,《意见》对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等作出了规定,“过去,对标的由于没有法律上的或审核上的明确要求,文物部门管真不管假,造成一些企业知假拍假。现在如果标的是唐代的,鉴定专家就必须拿出其唐代出土的、或是传世的证据,而且必须签字。”

8类标的不得上拍

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附属构件

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珍贵文物

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鉴宝节目禁暗示专家“提价”


据新华社电 针对当前个别广播电视鉴宝类节目过分关注文物经济价值,宣扬错误投资收藏理念,存在过度娱乐化的现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文物局近日就进一步加强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规范和管理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对照通知规定进行全面检查。

通知要求文物鉴定类节目中出现的用于鉴定的文物必须为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必须为法律规定允许买卖的文物;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通知要求,节目要科学展示文物鉴定的复杂过程,明确提示投资文物收藏风险,文物估价要提供市场依据。不得在节目中编造文物流传故事、诱导“持宝人”杜撰虚假收藏故事,不得由演员扮演“持宝人”,不得暗示或要求专家修改文物评估结果、高估文物市场价格。
http://news.163.com/12/0706/02/85MRBVHF00014AED.html
266#
发表于 2012-6-29 11: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电视台播放虚假医药广告被检方指控有罪

2012年06月28日04:18  中国青年报

  电视台播放虚假医药广告 首度被刑事指控

  本报记者 洪克非

  案件审出多项全国“第一”

  被国内职业打假人和法律界高度关注的、全国首例电视台因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被检察院指控构成虚假广告罪案,6月中旬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重庆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该台广告中心主任向裕新、该台广告业务员王勇、广告主徐文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

  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的[2012]万检起字第422号起诉书指控:2009年至2011年,被告单位重庆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在该台的综合频道、旅游频道等多个频道播发多个虚假药品(如清苏肺宁胶囊、扫日劳清肺止咳胶囊)广告,多个广告都有违法行为,两次受到重庆市工商局万州分局的处罚。随后,该台继续播放虚假广告;被告人向裕新作为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主任,直接负责该台广告工作,明知存在虚假广告宣传,仍签播。

  检方指控,被告人王勇明知广告内容存在虚假情况,仍予以承接;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徐文作为广告主,多次在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同时在万州区对广告商品进行销售;被告单位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谋取非法利益179万元,情节严重;广告主徐文谋取非法利益91万多元。

  检方认为,身为直接主管人员的向裕新和该台广告人员王勇,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22条和第231条的规定;而广告主徐文利用广告销售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22条的规定,应追究刑责。

  据悉,作为媒体机构,从单位到执行部门、个人,因播放虚假广告一律被控有罪甚至求刑,该案已在全国创造了多项“第一”。

  庭审中,被告单位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的诉讼代理人对指控有异议,认为其所播出广告有夸大成分,但不构成犯罪。

  向裕新表示,万州区电视台经费不足,需要广告创收,而该台20年来都是这样发布广告的。他含蓄地指出,所播广告上面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有主管部门重庆市电视总台的监督。“他们并没有指出我们播放有违法行为。”

  颇有意味的是,该台广告员王勇当庭认罪,对犯罪事实和罪名表示“没有异议”。而被检方视为广告主的徐文则认为,自己是公司的业务员,不是广告主,同时称自己没有90多万元非法所得。

  检方认为罪行严重,社会危害大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1600多页证据,证实被告单位播放了虚假广告,并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两次因播放夸大违法广告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13次被工商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对这1600多页证据的真实性,当事人及辩护人未提出异议。

  一个例证是,该电视台对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清苏肺宁胶囊”的宣传。厂家的药品说明书载明:产品主治:清热,祛痰,镇咳,平喘。用于肺内感染、慢性支气管炎、喘息性支气管炎、急性呼吸道感染等。而控方提供的从被告单位提取的视听资料证据——在2010年9月16日至2011年3月所播广告宣传的功效是:包括气管炎、支气管炎、肺炎、肺气肿、肺心病、尘肺、烟肺、肺结核、肺癌,并说胶囊效果好,吃一个疗程,可以消除肺气肿、肺心病的症状,不用3个疗程,终生告别肺病。

  公诉机关还指证电视台人员为逃避虚假广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未将他们播出的内容拿去审查,而是以其他方式蒙混过关。

  向裕新辩护人则称:许多广告的播出单未经向裕新签字就播放了,广告内容夸张是目前众所周知的现象,只要不超过公众的容忍度,不能视为虚假广告。

  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轮回

  庭审结束时,王勇的家属抱着他嚎啕大哭。而在半年前,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职业打假人刘江(又名黄勇)的家属,也曾经晕倒在该法庭上。

  今年46岁、家住成都市成华区的刘江,在四川省颇有名气。因曾与著名职业打假人王海、叶光等人数度联手,有“成都民间打假第一人”之称。

  2011年8月19日,万州区电视台广告员王勇举报刘江涉嫌敲诈勒索,刘后被重庆万州警方刑事拘留。

  2011年年底和2012年2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及二审法院均认定:刘江发现,全国各地许多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存在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遂产生利用这些电视台害怕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而获取利益的想法。随后,刘江分别安排被告人胡海天、莫天和、颜超文3人,到其指定的省市,获取当地电视台播出医药类广告的证据,刘江制作针对该电视台违法广告的举报材料,并邮寄到主管部门。在与各电视台的联系中,刘江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江、胡海天、莫天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事后,刘江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在刘江案审理中,刘的辩护律师罗秋林将举报信寄往公安部,称300多家电视台涉嫌虚假广告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其理由是,根据法院判决认定,刘江在打假期间,利用举报违法广告的方式,向300多家电视台“索赔”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那些提供证据证明刘江等人有罪的电视台,也证明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案子结束后,我向法官提出了质疑:为何打假人被押到了法庭上,而发布(虚假广告)者却逍遥法外?这样的判决会让虚假广告更加泛滥。”罗秋林称,一位法官立刻告知,已经有一名电视台广告负责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其实,去年7月刘江案第一次开庭时,重庆警方派员旁听,很快就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并开始调查。

  “这是一个好的开端,但反映了更多问题。”罗秋林称,打开电视,到处充斥着令人恶心、充满欺诈、吹得天花乱坠的医疗广告。以前是5部委联合治理,后来是10多个部委上阵,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很多地方电视台对非法医疗药品广告的播出,仍然有恃无恐。此次电视台被指控虚假广告罪的庭审中,多名证人及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反证了有关部门的不作为,以至于违法医疗广告泛滥成灾。

  罗秋林说,他们已经寄送了几百封举报信,向本案涉及的309家电视台所在地的工商、广电、公安、药监部门控告电视台的虚假广告行为,同时寄信提请检察机关追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对虚假广告的监管渎职责任。

  虚假广告案中没有一个赢家

  罗秋林等人的举报已得到重庆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的积极回应。在此次电视台及相关人员被指控虚假广告罪的庭审中,被判有罪的职业打假人刘江也被检察机关作为证人向法庭提交了证言。

  因工作关系常在各地出差的职业打假人刘殿林团队的电脑硬盘中,有数百个小时的电视台违法广告资料,涉及几十个市县电视台。

  一直关注此案的湖南南华大学法学教授罗万里指出,此举可能拉开消费者以刑事诉讼手段维权的大幕,而由刘江案到此次电视台及相关人员被诉虚假广告罪一案可以看出,圈内的生态链清晰可见:从电视台做虚假广告——刘江收集虚假广告证据——举报电视台虚假广告——电视台给钱——电视台举报刘江敲诈勒索——刘江被追究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电视台、向裕新、王勇、徐文等被追究虚假广告罪的刑事责任。

  另一位关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则表示,打假人刘江被判有罪,在于警示公益维权的限度不能超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限度,而此次指控电视台违法,则体现了对公众权益的保护。如果只追究打假人的过当维权,而不惩治发布虚假广告的源头——一些违法的媒体,则会令虚假广告继续泛滥。

http://news.sina.com.cn/m/2012-06-28/041824670857.shtml
265#
发表于 2012-6-23 16: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余文生律师 加關注

受著名摄影家@周雁鸣 的委托,今天我特向人民日报社发了律师质询函。由于周先生即将通过诉讼解决与@环球时报 著作权纠纷问题。关于诉讼主体问题,必须与人民日报社核实。在此我特别希望62年来,没有说过假话的人民日报社,能够据实答复我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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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建业微博:转发微博 (3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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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生律师:它已经向人民叫了62年的板了!//@张杰_大成律师: 叫板是不是? (7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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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生律师:辟没有说过假话的谣吗//@天上天天掉馅儿饼: 欢迎人民日报辟谣! (12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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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迟钝相信还有明天:在此我特别希望62年来,没有说过假话的人民日报社 我笑了。 (14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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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生律师:不小心,抽了人民日报社一巴掌。//@周丕东: 62年没说假话,你这不是打了人家一巴掌?//@端木赐香三糊涂: 推起! (14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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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精:关注! (15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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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明月@陈孟君律师 (19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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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丕东:62年没说假话,你这不是打了人家一巴掌?//@端木赐香三糊涂: 推起! (20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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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天天掉馅儿饼:欢迎人民日报辟谣! (20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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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木赐香三糊涂:推起! (24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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辕门射戟吕奉先:你真牛啊。建议您去帮下@凤凰网上访市长女儿的微博3 ,一起问问算了?! (49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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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上长毛依法治国,既然不属于国务院明令不需登记的人民团体,有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吗?如果也没有民政部的社团登记、工商的企业登记,那就是黑单位,难道是私生子? (今天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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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ywmy1960@胡锡进 出来走两步。 (今天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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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deng:注册登记这事可不能说太细啊。 (今天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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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生律师:《环球时报》社在工商有登记,但没有发现它承担环球时报的事实依据。//@律师Rayham同学仔: 报社主管部门是广文新局,主管部委是新闻出版总署。但不知道大五毛报纸是否有依法登记成立的~ (今天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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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Rayham同学仔:报社主管部门是广文新局,主管部委是新闻出版总署。但不知道大五毛报纸是否有依法登记成立的~ (今天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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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画森林:再次关注并转发。 (今天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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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君律师:再次关注并转发。 (今天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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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抱忱:关注!顶一下! (今天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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茗礼堂-红茶味道V://@周京平: 转发微博 (今天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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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eibo.com/1959841025/yoNRW9NwU
264#
发表于 2012-6-21 12: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不沉默的大多数6月19日,南方人物周刊记者曹林华和南昌一记者发出两条侮辱航天员刘洋的微博。19日晚南昌记者删除并道歉,20日,曹林华称以公民身份发出调侃。91%被调查网友选择应取缔羞辱航天员的记者资格。对普通工作中的妇女也不能如此恶意侮辱,这涉及公民的基本道德素质问题,请 @南方人物周刊 @曹林华 回答。


263#
发表于 2012-6-11 23: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子怡向香港法院递诉状 强调被调查纯属诽谤

2012年06月11日17:56腾讯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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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6月11日,章子怡聘请律师就《苹果日报》、《壹周刊》及相关媒体对其的不实报道正式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在美国向失实报道源头某网站追求责任。这意味着诽谤事件正式步入司法程序。


转播到腾讯微博


章子怡获奖 (资料图)

腾讯娱乐讯 6月11日,章子怡向香港高等法院递交诉状,针对《苹果日报》、《壹周刊》及相关媒体的不实报道正式提起诉讼。章子怡聘请的香港律师Haldanes及资深大律师鲍永年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列举了《苹果日报》及《壹周刊》报道中的多处诽谤及侮辱性报道,包括“陪睡”、“禁出境”、“被调查”等诽谤内容。诉状中还强调,这些纯属诽谤及侮辱性质的报道令章子怡的声誉严重受损,并使其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社会压力。章子怡方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散播诽谤性言论,并赔偿其精神及经济损失。这意味着此事正式进入司法程序。

美国当地时间6月11日,章子怡也通过美国律师Glaser Weil Fink Jacobs & Shapiro LLP正式起诉该失实报道的传播源头—海外某所谓"新闻网站",依法追究该网站违背基本新闻报道原则,仅凭一封来源不明的匿名信便不负责任地发布侮辱诽谤当事人报道的行为。此外,针对这封空穴来风的匿名信,章子怡方面也表示,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追查谣言来源。一系列举动表明,章子怡此次决意通过法律手段全力维权,严厉追究造谣诽谤事件中相关媒体的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鲍永年是香港著名的资深大律师,在名誉维权法律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并享有极高声望。曾代理大量状告诽谤的案件,对接手案件极为认真谨慎。





http://ent.qq.com/a/20120611/000579.htm?pgv_ref=aio2012&ptlang=2052

262#
发表于 2012-6-9 18: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6-9 18:50 编辑

【案例】
缅甸月底废除新闻审查

(2012-06-02)




  (仰光法新电)缅甸政府将在一个月内废除媒体审查。
  法新社周五报道,缅甸新闻审查与注册局局长廷瑞接受该社访问时说:“从本月底开始,将不再有新闻审查,本地期刊和杂志也不再受监察。”

  他说:“与其说是我们准备好了,不如说是时间到了。当我们的国会和政府都在赶民主进程的时候,媒体审查怎么能够同时运作?”

  缅甸在军人政府当权的几十年里,一直对印刷品进行非常严格的出版前审查,从报章到童话甚至博彩中奖号码,在出版或刊出前都必须受审查。

  半文官政府在去年三月接管政权之后,推行改革实行新政,媒体审查条例也放宽了,那些比较没有争议性的出版物已经不受审查。

  当地的新闻媒体一直在期待也得到这样的自由。缅甸有许多民办的新闻周报,这些报纸近来的内容尺度已经越来越宽松,所刊登的报道包括了很多以前是无法通过审查的,例如有关翁山淑枝的报道。

  一些课题至今在缅甸还是敏感地带,例如政府军和少数民族武装部队之间的内战,不过当地的媒体业一直在试探当局的极限。

  今年三月,一份新闻周刊报道,总审计署发现有公款被不当挪用,并发现矿业、新闻、农业与工业这几个政府部门里有诈骗行为。结果,矿业部提控这份报纸,案子还在审讯,不过法庭已经表明,有关报纸不用披露有关报道的记者身分。

  分析员说,缅甸强硬派的新闻部长觉山近来同改革派的政府渐行渐远,有人预测他会在即将到来的内阁改组中被边缘化。

  缅甸政府在几个月前已经着手草拟新的新闻法令。
http://www.zaobao.com/yx/yx120602_006.shtml#jtss-tsina

唯唯敏//@时评眉: 在台湾,政治人物在受信任程度上远不及林志玲…爆其负面,相对自由!//@行者孙冕: 台北一打开电视机就看到评论员嘴尖舌利在捜刮小马哥的不是,左一榔头右一棒子的,看到的起码是无上衣的小马哥。//@王克勤:作为一个老新闻人,期盼中国早日废除新闻审查。长期与禁令进行生死赛跑,我们好累!
@杜芝富【缅甸6月底将“废除”新闻审查】缅甸新闻审查与注册局局长廷瑞接受采访时说:“从本月底开始,将不再有新闻审查,本地期刊和杂志也不再受监察,与其说是我们准备好了,不如说是时间到了,当我们的国会和政府都在赶民主进程的时候,媒体审查怎么能够同时运作?”
http://t.cn/zOeiL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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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发表于 2012-5-27 10: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DLTV周全【跑车醉驾飙车3死4伤 记者采访遭遇警方粗暴制止】网友爆料,深圳跑车重大交通事故,记者拍照遭遇交警粗鲁制止,一自称负责新闻宣传的人员上前抓住记者录音的手机,要求删掉,并强制关机,并要强行将手机抢走。警方为何对一起交通事故这么过敏?宣传官员和交警对肇事车为什么要遮遮掩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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