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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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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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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发表于 2011-11-2 20: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QQ聊天欲抢劫被抓 网友热议“隐私”成罪证2011年11月02日 11:51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魏荣华 周娟
字号:T|T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

南都漫画邝飚
@南都深圳读本:【Q Q聊天欲抢劫被抓,该不该抓?】大运前夕,三网友Q Q聊天相约购买麻醉枪抢劫,还没行动即被网警发现,三人被抓。其中之一的王某的代理律师认为,王既没实施抢劫,也没为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够不上《刑法》上的犯罪预备。我发起了一个投票【Q Q聊天欲抢劫被抓,抓人妥否?】
网聊商谈抢劫,被网警监控查到,三名男子还未出手便被逮捕,这本是一件看起来振奋人心、成功打击犯罪的新闻,可是仔细想想,总觉得有点不对。人家网聊你是怎么知道的?还没犯罪,甚至只是口头商讨阶段,能否定为犯罪预备?昨日,这个新闻被@南都深圳读本放到网上,顿时引起网友大讨论,相关投票也很火爆,迅速成为新浪微博和移动微博的热门话题。
支持抓
@梅林关外一枝花坚决支持警察扼杀犯罪于萌芽:“将犯罪分子扼杀在罪恶的摇篮中,我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警察叔叔很了不起。(怕泄露)隐私你还去上网?(怕泄露)隐私你还去买枪?隐私再大也大不过公众安全吧?律师说得也没错,但一个心存剥夺别人生命(想法)的人,也不配别人给予他同等的隐私权利。”@娟小小更是举了一个例子:“这个就跟你老公跟别的男人在Q Q聊天调情一样,他们在网上打得热火朝天,难道你就不生气了?你能用你老公还没跟人上床来安慰自己吗?等上床后才来抓证据,你玩得出来么?警察识破了,我倒觉得是一种幸运,杯具还没有发生。”@sm ile兰子理性分析道:“想想暗号应该也不会贯穿聊天的始终,网警应该没有断章取意,而是有经过一番仔细查证,才最终判定他们的罪行的。现在网络那么发达,把聊天记录作为破案的一种手法是个不错的选择。”@听说君君是个疯子也赞成警察的举动:“有这样的犯罪意识下一步说不定就行动了。难道要等抢劫了才抓?那自杀的在他还没死之前是不是就不用救人了?”
反对抓
有人赞成,也有人反对。@blag525vam就说:“‘穷啊,怎样才能发财呢?抢银行吧!不想工作怎么办?傍个大款呗。’这种话我跟熟人之间就经常说,如果真要抓估计被抓好多次了。”@小徐安也说:“那Q Q聊天欲脱衣是不是算卖淫啊?Q Q讨论罂粟怎么种是不是贩毒啊?”@ M r- Dream海认为警方取证有问题:“取证途径就是违法的,违法获得的证据不可以作为定罪依据的。”@嫦认为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聊天记录当犯罪证据?没有真凭实据,不可信,这么下结论,未免有些草率。”微博认证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广州律师-胡周雄也反对抓人:“支持王某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这种取证手段也不光彩。”@ aagun更是讽刺道:“那些经常在网上问候对方女性成员的小心了,随时会被起诉强奸未遂。”
关注隐私
除了关心三个青年是否应该被抓以外,更多网友表达了对Q Q聊天记录被监控、隐私泄露的担心。@追梦sun很傻很天真地问:“我觉得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网警怎么得知Q Q聊天的信息的?难道是监控吗?”@ D anny田也发出同样疑问:“这个问题讨论之前是否要问,为什么私人聊天是被监控的?”@一碗梦则大声疾呼大家不要跑题:“喂喂,这里的关键是Q Q对聊天记录的监控吧?”@贝壳迪算是明白了:“原来Q Q,短信,电话的聊天都是被监控的。以后短信要高雅,低俗会惹监听者笑话的。”@世界的末了也恍然大悟:“原来,我们每天的悄悄话都被监视着!”@裴裴七号的发言让人不寒而栗:“想想我们在跟亲朋好友聊天时,都有另外一双眼睛吃着薯片看着热闹……”@W INNIE凤凰涅磐则显然被吓到了:“我向毛主席保证,以后聊Q Q绝不开玩笑!”
(来源:新浪微博、移动微博整理:魏荣华周娟)
Q Q聊天欲抢劫被抓,抓人妥否?
南都深圳读本发起 1634人参与 数据截至1日21时
A 消灭犯罪于萌芽,没什么不妥。
B 聊天记录怎能当犯罪证据?不妥。
C 如果抢劫麻醉这些是朋友间玩笑暗号咋办?
D 法盲飘过。默默觉得Q Q无隐私了。
E 不用Q Q不关心。

http://tech.ifeng.com/internet/detail_2011_11/02/10354880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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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00: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中国微博联播[url=http://weibo.com/verify][/url]:#默多克新闻集团丑闻升级# 路透社消息,周五(4日),一名太阳报的记者由于受贿指控被捕,至此,刚刚告一段落的默多克新闻集团电话黑客丑闻可能进一步蔓延。《太阳报》是英国发行量最大的日报,同有168年历史、今年7月被新闻集团停刊的《世界新闻》是姐妹报。CNTV邹娴编译报道


转发(5)|评论(1)34分钟前 来自CNTV微博
213#
发表于 2011-11-5 11: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南京拟制定户外广告管理规章 街头广告面临下岗

 2011年11月03日09:40  扬子晚报 微博

  南京正在为户外广告管理制定规章,按照新的要求,如今南京街头的不少广告牌可能要下岗了。《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日前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城市桥梁和立交桥、住宅建筑、楼顶均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 http://www.njzffz.gov.cn立法征集意见栏目全文刊登。市民可以登录详细查阅。

  草案部分要点

  10种情况不得设户外广告

  该办法草案明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定禁设区、限设区和可设区。在10种情况下,不得批准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学校校园、纪念性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和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带内的;(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四)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24米以上楼体墙面的;(五)利用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的;(六)利用危房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的;(七)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八)影响市政设施、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九)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妨碍生产生活的;(十)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广告牌不得侵犯“阳光权”

  这一办法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关注了户外广告牌侵犯“阳光权”的问题,明文规定: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玻璃窗,妨碍相邻的通风、采光等合法权益。利用公共汽(电)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车窗、车门、线路牌(头牌、腰牌、尾牌)及对车身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对于当下时兴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该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利用居住区内商业和办公用房、居住区周边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归城管

  根据该办法草案,由城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所得为政府财政收入。不过对于其他产权建筑物的户外广告牌收益问题,该办法草案没有涉及。

http://news.sina.com.cn/m/2011-11-03/094023407941.shtml
214#
发表于 2011-11-5 13: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虚假报道道歉
深圳儿童医院称媒体已就8毛钱治病报道致歉

2011年11月04日21:2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重庆11月4日电(连肖)第十九届全国儿童医院院长会4日在渝召开,因“八毛门”事件一度陷入舆论漩涡的深圳市儿童医院院长钟山此间称,“八毛患儿”手术出院后,相关媒体已向该医院致歉。

  钟山说,“八毛门”事件最初因一名家长带患儿到深圳市儿童医院就医,医生诊断孩子患有先天性巨结肠症,需花数万元做手术,家长拒绝后将孩子转到另一家医院,声称花八毛钱就医好了病,此事一经媒体报道,深圳市儿童医院被推上风口浪尖。

  此后患儿的病情恶化,武汉一家医院对其的诊断和深圳市儿童医院相同,最终患儿还是入院手术。孩子出院后,其家长向深圳市儿童医院道歉。整个事件前后共持续45天。

  “就在昨天,相关媒体也找到了我向医院道歉。”钟山认为,此番道歉意义重大,因为此后媒体在报道医患事件时会更加严谨,而非推波助澜,或一不小心充当了“审判官”。

  “八毛门”也引发医院反思。北京儿童医院院长李仲智告诉记者,医院不仅要努力提高自身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还要主动和媒体沟通,通过媒体让社会正确地认识医院,同行间也要团结互助。

http://news.sina.com.cn/c/2011-11-04/2120234167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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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0: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云南电视台频道总监"诽谤"省领导被撤职

2011-11-08 21:09:00 来源: 人民网(北京) 有58954人参与

核心提示:11月2日,云南省纪委通告称,云南电视台频道总监李瀛因在境外发布题为《云南省级某领导包养众多情妇为其滥权》的网帖,对云南省某领导在换届期间造成极坏影响。根据中央及云南省领导指示,撤销其党内职务及电视台频道总监职务。

2011年9月,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的要求和省委领导的指示,省纪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了云南电视台某频道总监李瀛在省委换届期间利用互联网恶意诽谤领导干部的严重违纪案件。2011年11月2日,省委省直机关纪工委决定,并经省委省直机关工委批准,给予李瀛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省广播电视局决定,撤销其电视台某频道总监职务。

李瀛,女,汉族,1968年10月出生,湖北宜昌人,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参加工作,2009年5月至2011年11月任云南电视台某频道总监、党支部书记。

经查,李瀛在云南电视台工作期间,因对个人工作岗位调整等不满,对电视台主要领导产生怨恨。为泄私愤,李瀛自2010年10月起,先后多次编写电视台主要领导的举报信,以匿名方式分别邮寄给中央、省多个部门及领导。期间,李瀛认识了移居国外的华商杨某某,并迅速发展形成了特定关系。杨某某许诺利用他在国内外的人际关系,帮李瀛实现报复的目的。李瀛将一些道听途说的省级某领导的传闻,通过杨某某等人编造成《云南省级某领导包养众多情妇为其滥权》的文章,于2011年9月8日发布在境外某网站。两小时之后,该网贴在国内被原文转载。随后,相关内容在省内网站和手机短信转载传播,造成极坏影响。


省第八次党代会以来,在中央纪委和省委的坚强领导下,省纪委组织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先后查处了多个诬告诽谤他人的案件,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但李瀛置若罔闻,顶风违纪,为发泄个人私愤,在省委换届期间,伙同他人捏造事实,恶意诽谤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违背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不但损害了他人声誉,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干扰了省委换届工作秩序,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这起案件的发生,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全省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坚决抵制和反对诽谤、诬告陷害等歪风邪气,带头执行换届纪律,自觉维护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确保第九次党代会的顺利召开。

http://news.163.com/11/1108/21/7ICA12VM00014J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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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08:4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版署:媒体严禁刊发未经核实网络信息

2011-11-11 01:03:15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有5772人参与

核心提示:新闻出版总署日前下发文件,要求新闻机构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制度。文件规定记者须持记者证实地采访;不得依据未经核实的社会传闻等非第一手材料编发新闻;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2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核实相关证据。

据新华社电 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印发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要求新闻机构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制度、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要求,新闻机构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

《规定》共分为五条,分别从新闻记者采访的基本规范、新闻机构管理的基本职责、虚假报道的处理规则和法律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对防止虚假报道做出规定。

《规定》要求,记者必须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采访;必须坚持实地采访,不得依据未经核实的社会传闻等非第一手材料编发新闻;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在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针对目前媒体未经核实使用网络信息编写报道造成严重虚假新闻等问题,《规定》要求,“新闻机构要严格使用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不得直接采用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

《规定》还明确要求,新闻机构须建立健全虚假失实报道的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指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加强行政监督,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虚假失实报道,对违反《规定》的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解读

刊登虚假新闻须及时更正

问:《规定》对刊发虚假新闻的报刊提出了哪些要求?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新闻媒体对刊播的新闻报道负有完全责任,为此,新闻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受理公众举报、投诉、核查、处置和反馈工作的程序机制。《规定》明确要求媒体正确对待虚假失实报道问题,认真听取新闻当事人对新闻报道内容的意见,受理社会公众对新闻报道内容的投诉,实事求是核查新闻采编环节和采访证据,妥善处理新闻报道引起的纠纷。

对于已经查实的虚假新闻,《规定》明确要求新闻机构建立更正制度。要求凡经调查核实认定报道存在虚假或者失实的,新闻机构应当在本媒体上及时发表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记者严重违规吊销记者证


问:《规定》对记者、相关负责人、媒体机构各自要承担哪些责任是否有明确划分?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本次出台的《规定》对记者、相关负责人和媒体机构分别做出明确的责任追究,如对违规的新闻机构,要求媒体必须向社会公开更正、道歉。如果出现情节特别严重的虚假新闻,则明确规定可以责令新闻机构负责人引咎辞职,甚至对媒体做出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新闻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严重违规的新闻记者,责任追究重点放在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业上,如对故意编造虚假新闻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吊销新闻记者证,还要列入不良记录,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从事新闻工作。
http://news.163.com/11/1111/01/7IHRAE4E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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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2 20: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野天化石:CNN不是不了解中国国情。 //@陆吴双:// @老茂儿妈 : 这里是中国的一部分吗??? 还是独立王国???
@我是新疆:分享图片真打,不管你是谁,连美国CNN记者照样被打的抱头鼠窜,落荒而逃。器材被抢,车子被砸,记者满脑袋全是包。。。


转发(676)|评论(233)今天 16:59 来自新浪微博
转发(5)| 收藏| 评论(2) 13分钟前 来自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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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18: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记者采访特种车肇事遭殴 交警被指不施救
2011-11-14 07:33:57 来源: 新华网 有4114人参与


核心提示:11月12日深夜,广州一辆特种车发生车祸,新快报记者到场采访后遭特种车内四名男子殴打。据记者称,当时他大声呼叫,但一旁的交警无动于衷,并质疑交警执法有误。对此,广州交警官方微博回应称被打记者“乱吠”。


记者林良田被殴打的伤痕
13日, 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媒体通报,12日23时40分许,黄埔大道员村山顶路段发生一宗特种车与小客车的交通事故,初步排除“酒驾”所为,且特种车负全部责任。
而新快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与小客车司机发生口角,继而又被另外四名男子殴打,交警称记者的“手臂和后腰皮肤表面有轻微擦伤”。目前,天河警方已介入调查。
广州交警部门在通稿中称,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一辆悬挂特种车牌的车辆与粤A962 号牌小客车发生追尾碰撞,两车司机在现场等候调查处理。交警按照有关程序,立即疏散现场围观群众,设置安全防护区,对事故车辆进行现场勘查,并立即对两车司机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均显示为“零”。由于事故责任明显,依照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做出处理,交警认定由特种车方负全部责任、粤A962 号牌小客车方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并于11月13日赔偿完毕。
在该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有一名自称某报记者的男子(当时未出示有效证件)在现场拍照,引起粤A962号牌小客车司机陈某的不满,双方发生口角纠纷,陈某即拨打110电话报警。由于事发路段路面宽阔,且车速较快,为确保安全,现场交警予以劝解并引导双方至安全地带等候派出所处理后返回路面继续清理事故现场。随后,该男子又与另外几名男子在人行道发生纠纷,交警听到呼喊后即朝人行道方向跑去处置。天河区公安分局员村派出所接报后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将涉事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经初步调查,该男子为广州某报记者林某,其手臂和后腰皮肤表面有轻微擦伤。目前,天河警方正对该起事件作全面调查。
当事记者强调
特种车上四人打人
四人身上均有酒味
林良田本人对广州交警支队在13日向公众公布的事故调查通稿情况说明并不予以认同,他再次声称暴打自己的四名男子当时身上均有酒精味,而不是“酒精测试结果为零”,同时他确定打人者非被撞司机陈某的帮凶,而是悬挂特种车牌车上的四人。羊城晚报记者致电该事件其中一名办案交警,对方以事件还在调查中为由拒绝接受记者采访。
被打记者通过微博提出质疑再惹风波
广州交警官博称被打记者“乱吠”
11月13日凌晨发生的记者采访车祸被打事件进一步升级,被打记者林良田至今没有收到广州交警的案件处理说明,而广州交警官方微博指记者“乱吠”。虽然这条微博很快被删,但事件引来公众的高度关注。11月13日20时40分左右,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平安南粤”向网友致歉。
被打记者微博提出质疑广州交警以“乱吠”回应11月13日早上5时左右, 新快报被打记者林良田在认证微博发出一条关于被打过程说明:“作为当事人,我向对现场处理的交警提出几点质疑:第一肇事车辆方面,四名司乘全身酒味,涉嫌酒驾,为何不将肇事司机带走进行酒精测试,在交警的主持下,双方竟然在现场协商赔偿;第二,四名男子将我拖至绿化带时,交警就在一旁,而殴打、抢走手机过程中,我大声叫喊救命,抢劫啦 ,交警竟然充耳不闻。”
随后他又发出了第二条微博,称其报警后,接警警察还未到现场,交警就想开车走,他和另外一名同事上前索要对方警号,这名交警竟然以“妨碍执法”为由拒绝告知自己的警号。
几乎同时,广州交警的官方微博也发出了一条回应性的微博:“真相都没搞清楚,就乱吠? ”虽然该条微博很快被删,但微博被记者截图发出,众多网友纷纷转发力挺林良田, 呼吁广州交警秉公执法,尽快查出事故真相。
律师分析情况如果属实
交警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广州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律师,他认为,如果被打记者所陈述的属实, 那么广州交警在这件事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他说,交警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施暴者的违法行为没有进行及时性制止,导致记者被打。“第一,无论是什么类型的车,都不得对车牌进行遮挡,如果出现交通事故,交警应该在现场对被遮牌的肇事车进行拆布取证;第二,记者现场被打,没有及时制止,是一种消极怠慢性执法行为。”
另外,办案交警以“妨碍公务”为由对记者进行口头警告,拒绝告知自己的警号,属于滥用职权行为。
同时,他表示广州交警以官方微博的形式发出涉嫌侮辱被打记者的话,是一种十分不负责任的行为。
各方反应
省公安厅微博致歉称不能犯“低级错误”
13日20时40分左右,广东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平安南粤”向网友致歉:“我们诚恳地向各位网友道歉!同时提醒广州交警的同事注意:微博是开放平台,人人都可以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情绪,会有很多不同的声音。即使是再尖锐的批评和质疑,我们都应虚心听取,积极回应,主动释疑,有错就改,有问题就纠正。要HOLD住自己,不要把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中,绝不能再犯这样低级的错误了! ”
广州交警官博道歉称是民警个人所发
13日22时30分,广州交警官方微博向林良田发表致歉声明,声明中指出广州交警支队官方微博在林良田的博文上发表了相关欠妥言语评论,特向其及网友表示诚挚的歉意。经查,该评论确为交警支队民警个人所发,将严肃处理此事,并要求全体微博管理工作人员以此为戒,加强管理,感谢网友及时向交警部门反映情况,欢迎广大市民继续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事件回放

12日深夜,一辆特种车和一辆马自达小轿车在黄埔大道中发生追尾事故,新快报记者林良田在随后的现场采访中,遭到四名男子殴打,被抢走手机删掉相片后逃走。据林良田称,当时他大声呼叫,但一旁的交警无动于衷。
新闻回顾:广州疑似军车肇事 记者采访拍照遭殴打
11月13日凌晨,广州黄埔大道一辆疑似军车和一辆马自达轿车发生追尾事故。记者到场后发现疑似军车的轿车车牌被遮挡,当记者对现场进行拍照时却遭到疑似军车上的四名男子殴打,在场交警并未制止。目前交警部门尚未对此进行回应,肇事车辆真实身份未明。

http://news.163.com/11/1114/07/7IQ8RSI100014JB5.html



219#
发表于 2011-11-18 10: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王学圻状告成都晚报侵权案将在北京开审
2011-11-18 00:41:53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有7人参与

本报讯 记者昨天获悉,因被指“与范冰冰同居两年”,65岁的知名影星王学圻告成都晚报侵犯其名誉权一案,市二中院终审裁定朝阳法院依法有管辖权。


王学圻诉称,去年12月2日,成都晚报刊登了文章《范冰冰王学圻已同居两年?》,该文以某导演的名义捏造了大量的不实内容,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遂起诉请求判令成都晚报社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不得继续刊登侵犯王学圻名誉权的报道等。

北京市朝阳法院受理此案后,成都晚报社认为该报道行为的实施地为成都晚报社的住所所在地,朝阳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应当由成都市锦江区法院管辖。被朝阳法院一审驳回后,成都晚报社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王学圻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区可以认定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朝阳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http://news.163.com/11/1118/00/7J3QSBHA00014AED.html
220#
发表于 2011-11-19 11: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沙漠孤烟d :||@先行水 :我理解他伸兩個手指的意思,先是伸出一只中指表示干,然後再加一只表示2 ||@无花A :向有良知的记者致敬! ||@小十一狼 :||@同唱国际歌 :向有良知的记者致敬! ||@红楼醒梦
骑马在找马@国民之殇:首位中国记者因探访陈光诚下岗 http://163.fm/5AYKAhZ 石玉证实,由于其工作单位领导受到了很大政治压力,他自己主动解除了跟新华社所属财经国家周刊的合同工作关系。他是中国第一个因涉及陈光诚案而失去工作的媒体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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