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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问独家 | “洗稿”之争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9-1-18 17:55
标题: 有问独家 | “洗稿”之争
新闻报道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2019年年初,自媒体热议的“洗稿”话题,
蔓延至新闻媒体。
新闻媒体的首发报道,成稿不易,
但传播效力远远低于自媒体对相关内容整合而成的爆款文。
有少数媒体开始探索新闻付费阅读模式,
但被质疑,这与新闻本身的公共属性存在冲突。
在新技术层出不穷的今天,
在“情绪为上”的舆论场中,
新闻人是否需要反思?
行业标准是否需要更新?
或许还要再问一句:
如果众人皆因“利”而转做后期整合,
那谁去艰难的前端采访挖掘,
谁来坚守新闻之“义”?
本次“有问论坛”的6位嘉宾
长期研究和关注新闻传媒行业。
有问整理了文字实录,以飨读者。
全文逾7000字,阅读需要约20分钟
但愿这次阅读,能令您有所启发。
“洗稿”是否违法?
倪静 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
“洗稿”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在法律上,“洗稿”事实上是涉嫌侵犯著作权,具体包括作者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等。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关于“时事新闻”,要区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
作者根据时事新闻所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一则新闻并非平铺直叙地描述某个事实,而是加入了作者独特的表达,那么就具备作品的特征。这样的作品就不能随便抄袭或者未经许可地大量使用,其目的在于保护付出了大量智力创造的作者。
当然,著作权法上也有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目的也在于防止著作权的过度垄断,促进作品的传播和有利于社会大众对作品的利用。
陈堂发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原则上,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表现形式,不保护内容或素材。但实际上任何新闻作品(除了典型的时事新闻体裁)的内容或素材与表现形式都是不可分离的,尤其是独家采写发布的新闻。
新闻作品具有公益属性,保护虽有一定限制,但独家获取的新闻素材是媒体机构付出一定成本的产物,不能简单地泛化为共有内容,其素材与表现形式作为完整性作品,应当受整体性保护。
这里还有一个被过度解释或误解的问题。“时事新闻”强调的是新闻作品构成要素比较简单、表达形式明显缺少特点、没有个性内容或意见深度的时事性素材的新闻报道。对时事素材的报道,只要有写作者思考的个性内容与表现形式,就已不是“时事新闻”,应遵循的规则就是著作权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
如果看问题的本质,就好比邻居家有一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件,总是卖不出好价钱,客观上没有体现它应有价值。某人有很好的策略或渠道能够让这东西体现它应有的价值,只要客观上某人最大化实现了该目的,他是否就可以未经邻居同意,就直接将物件拿来并出手?如果允许这样做,就已经不是市场经济属性。目的或结果自身不足以证明手段的正当性,这是问题抽象出来的关键。
董天策 重庆大学新闻学院院长、教授
“消息”和“通讯”“特稿”不同,性质不同,版权规定也不同。“消息”不受版权保护,“通讯”“特稿”受版权保护。
“洗稿”情形太模糊,也太复杂。有人指出,新闻作品与虚构类作品不同,其中涉及诸多公开的事实。相比原作者的构思、叙事方法、观点等创造性内容,如果只是引用已经公开的事实信息,在多大程度上算是“洗稿”,这需要业界形成基本的规范,达成共识,否则今后这类纠纷难免还会层出不穷。我认为这的确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丁道师 知名互联网评论家
能不能“洗稿”?肯定不能。咱们讨论的是对洗稿的防范和治理。抄袭、转载、洗稿、借鉴、伪原创、剽窃、篡改等等概念,看来需要系统性地进行讨论。
行业的发展超过了立法的发展,很多时候用“本心”来判断是非与否。比如当年电商有那么多问题,但法律都没有规定到,我们不能因为法律没规定到,就认为很多事情可以做。对“洗稿”现象,微信有个合议小组,让多位专家共同来判断是否洗稿,更科学严谨。
微信生态的健康发展,不需要不尊重他人劳动的创作者。
董天策 重庆大学新闻学院院长、教授
《甘柴劣火》使用了财新、《中国青年报》、《人民日报》、新华社、侠客岛等18家机构媒体及自媒体的报道、评论,从自己的立意对有关事实进行梳理分析,形成自己的看法,重组新闻事件,属于“二次创作”,类似报告文学。
有人认为黄志杰代表了一种新的工种,可称为“新闻作家”。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
这里有一个问题:公众号文章,往往不是专业新闻报道。像这种整合新闻事实的文章究竟是什么,报告文学?新闻故事?应当在文类上有一个新的定位,新的称谓。当然,公众号的10万+文章,还有可能是小说创作。
譬如2016年春节期间影响广泛的“上海女孩逃离江西农村”,后来证明是虚假信息,但如果标明为“小说”,我看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洗稿”发生后,维权的成本有多高?
方可成 “新闻实验室”公众号创始人
法律维权成本非常高,因此很多情况下只能诉诸舆论,希望能有法律工作者为媒体人提供协助。
倪静 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
著作权侵权认定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侵权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与原创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最关键的就是留存证据。将自己首发的文章,以及对方“洗稿”文章都要进行取证,一来是证明自己的文章确实发表的比较早,因为著作权的取得以创作完成作为时间点;二是取证对方的侵权行为。目前固定网络侵权证据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诉讼保全、公证保全和自行保全。 比如,自行保全包括直接保存网页、利用其他软件保存网页为脱机浏览,还有利用第三方网站上传其侵权网页截图,固定其内容和实施时间以及上传时间。但这几种方法在真实性或完整性上都有着一定程度的瑕疵,相应证据的法律效力均不及公证证据。
公证保全,即是由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的证据保全,具体方式为公证机关对网络上的相关信息逐一打印并将取得证据的过程予以详细记录,形成一份客观完整的公证书。公证取证时,如果遇到图形、图像等声像文件,还会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固定,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客观性。在必要时,公证员可以出庭质证。
目前在电子证据领域,出现了一种简单便捷的固证方式,即通过加盖时间戳的方式固定证据。目前可信时间戳已经在大量的司法审判中作为关键证据得到认可,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数据文件无需公证和司法鉴定即可得到认定,为降低举证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陈堂发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维权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侵权事实的存在与举证。
根据相关精神,所谓“洗稿”要看两点是否同时存在:一是要比照A、B文稿(假设A稿为首发,B为洗稿)对主体事实表述的相似度如何,如果抽去A稿的主体事实,B稿是否还是完整的文章,如果不能构成完整的文章,则B稿对A稿的引用已经超出法律规定“适当引用”范畴。二是B稿所引主体事实如果是以A稿为唯一来源,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举证时需要同时收集两者证据材料。如果两者都能举证,则可能认定对方构成侵权。
丁道师 知名互联网评论家
如果是明确的抄袭,那就按照《著作权法》来进行维权,这方面已经有很详细的规定。但如果是“洗稿”的话,因为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认定,来支持对权益人的维权,所以这个真的很难,大部分时候会不了了之。而且真的有打官司告赢的,也是以抄袭的名义,而非“洗稿”。
这方面最典型的案例就是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案,这个案子影响力非常大。我后来也对比了这两部小说,在我看来其实《梦里花落知多少》就是一部典型的“洗稿”小说,而非纯粹的抄袭。后来的判决结果不是按照“洗稿”,而是“抄袭”,当时(200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对庄羽的《圈里圈外》整体上构成抄袭,判决郭敬明与春风文艺出版社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
“洗稿”爆款文,映射传统媒体的局限?
丁道师 知名互联网评论家
我查看了各大机构出具的年度微信公号榜单,排名靠前的微信公众号,不是自媒体,而是人民日报、新华社、央视新闻等为代表的机构媒体。这说明在创作10万+内容上,还是以有首发原创能力的那些媒体为主,而非我们以为的自媒体。
当然,自媒体整合而来的文章获取到10万+的案例也经常有,比如近期的《甘柴劣火》,还有去年的自媒体“差评”等案例。
任何事情,存在就有它的道理,这一方面说明了“酒香也怕巷子深”,光有原创内力而推广能力匮乏也容易吃亏;另外一方面说明了当下的自媒体生态环境不容乐观,洗稿甚至抄袭、剽窃、篡改等层出不穷,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同时也说明了自媒体“钱景”远大,很多人为了通过吸引眼球进而谋利,不惜铤而走险。
吴飞 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教授
这应该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其一,现在使用互联网的人数确实基数比较大,但大多数人喜欢通过移动终端看新闻,传统媒介虽然现在强调媒体融合,但惯性的思维并没有彻底改变。比如说,在社交媒体上,图文并茂的方式传播这些的效果,就比纯文字的传播效果要好;短段落比长段落的文字传播效果要好;情感性与情绪性的内容,比纯客观理性的分析文字传播效果要好;即使人们反对标题党,但标题的吸引度仍然是非常重要的。所有这些,传统媒体人看到了,有的没有付诸行动,有的不想放下身段。结果导致了传统媒体的总体传播力不如社交媒体的传播力。
其二,叙事方式(讲故事的方式)的不同。从这几年热文传播的逻辑看,文本结构与叙事方式的变革尤为重要。如2018年7月21日,兽爷在公号“兽楼处”上发表了一篇文章《疫苗之王》,刷爆了朋友圈,成为一篇现象级的自媒体报道作品。这一现象,传统媒体人也看到了。如华盛顿邮报总编辑马丁·巴伦:“我们尝试用与以往不同的方式讲述新闻故事。这种方式不但不同于纸媒报道,也不同于您从广播、电视上听到或看到的方式。我们采用更加自然、随意(casual)的方式,更加富有对话性的方式来讲述新闻,就好比我们在和读者交谈。……有时一篇在线新闻带来的读者量,远远超出整个报纸的读者量,这就是新叙事方式的重要性所在。……我们用了囊中所有工具来传播新闻。”
但习惯了纸媒线性的文字传播模式训练的传统媒体人,没有在真正的叙事方式变革上下功夫。无论是剥洋葱、棱镜、新闻实验室,还是一条、AI财经社、兽爷、猛的号、六神磊磊等等,他们的讲故事的方式确实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讲叙事与意见的混搭的方式来写文本,与传统媒体强调的客观报道有着不同的文本叙事的逻辑。
其三,传播的方式也发生变化。社交媒体时代,不通过社交媒体来走内容已经不可能产生巨大的影响了,因为社交媒体积累了大量的用户,他们的主要时间都放在这里,如果没有社交媒体的传播,那自然不可能引起他们的注意力。
其四,当然还有另一个原因,即并不是每一家媒体都追求巨大的传播量。所谓“影响有影响力的人”仍然是财新传媒之类的媒体的追求。
陈堂发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社交媒体对传统媒体的“反超”现象,一方面是后生媒介具有功能补偿属性,这是天然的优势。另一方面也跟社会整体的高度情绪化有关,自媒体公号遵从“情绪第一、事实第二”,可以满足“从众(从善或从恶)心理”最大化呈现的条件。传统媒介则相反。这也是自媒体近年来高频次引发名誉侵权的重要原因。
董天策 重庆大学新闻学院院长、教授
“呦呦鹿鸣”的《甘柴劣火》,还有此前“兽楼处”的《疫苗之王》刷屏朋友圈,产生巨大影响,说明人们需要优质内容,需要触及现实问题、时代痛点的调查报道。遗憾的是,最近这些年,由于种种原因,调查报道尽管没有消声匿迹,淡出新闻媒体却是不争的事实。于是,整合有关新闻事实的公众号文章,正好满足了民众的这种信息渴求,刷爆朋友圈,成为10万+,也就很自然了。
媒体公众号,肯定是深度报道的主力。但有些问题,媒体公众号可能觉得敏感,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没有对重要新闻事件或重要新闻议题作出深度报道,这就给个人公众号留下了空间。
倪静 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
在互联网时代,自媒体可以把每个人把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更容易引发共情共鸣效应,这是传统媒体不能比的。
方可成 “新闻实验室”公众号创始人
《甘柴劣火》一文成为爆款,有人认为是因为故事精彩,有人认为是信息量大,有人认为是切中了民众情绪的痛点。但以上几个因素都普遍存在于不少文章中,促使这篇文章刷屏的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个人化、富含感情的叙事。 作者黄志杰是资深媒体人,文字水平自然不在话下。但是如果他采用此前在媒体供职时的写作方式来操作此文,那么这篇文章恐怕很难过得了10万+。
经典意义上的新闻操作,是以理性客观、不带感情色彩为原则的,记者是超然于事外的观察记录者。但是,正如Charlie Beckett和Mark Deuze等学者指出的,今天的传播环境,越来越让感情成为新闻的核心元素。有不少学者都使用了“affective news(感性新闻)”的说法。
为什么会这样?首先,在社交媒体时代,能否被“转发分享”是一篇文章成为爆款的决定因素。许多研究都已表明,富含感情的内容是最能刺激社交媒体上的转发的。纸媒年代没有这种转发分享机制,也就没有给感性新闻的大规模传播提供太多空间。 而且,今天我们早已没有了正襟危坐的“我来看看新闻”这种模式,取而代之的是更加随意的“我来刷刷朋友圈”。在这样的阅读模式下,我们更倾向于阅读感性内容。 甚至,我们与设备的互动方式也促进了感性新闻的传播。
我们获取新闻的主要设备——智能手机是很多人生活中最亲热的东西,有统计说,我们每天平均碰触(点击或滑动)手机屏幕超过2600次。学者认为,这种比起读报纸看电视来说更加亲密的互动方式,也让我们更倾向于选择更感性的内容。而《甘柴劣火》一文就是“感性新闻”的代表。
付费新闻,原创报道的自我拯救?
方可成 “新闻实验室”公众号创始人
这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
市场化运作的媒体,原本主要依赖的是广告收入。但在今天的数字时代,广告收入的大头被Google、Facebook、微信、微博、今日头条等科技巨头吸走,媒体能够获得的广告收入越来越少,这就使得全球新闻媒体基本都陷入了巨大的危机之中。来自广告商的钱少了,很多媒体只能选择更加依靠读者,从读者那里收取订阅费用。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近两年深受假新闻和垃圾信息困扰的读者,也越来越有意愿为优质信息付费,乃至将支持新闻业视为自身的公民责任。 《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等顶尖媒体近两年在数字订阅收入上的表现亮眼,这表明付费模式至少对最优质的媒体而言是成立的,读者也是愿意为其买单的。 2018年,《连线》《大西洋月刊》和彭博社等知名媒体也跟上此潮流,纷纷推出付费订阅,就连新媒体阵营的代表BuzzFeed都发布了付费会员计划。
在华语世界中,大陆《南方周末》于2018年8月推出付费会员制;台湾《天下杂志》则在2018年年底发布了《数位转型报告》,总结了转型付费一年半以来的经验。可以说,始于一两年前的全球媒体付费订阅潮,在2018年达到了顶点,成为了业界公认的趋势。2018年4月,报道数字媒体的专业网站digiday将这种趋势称为“转向付费”(pivot to paid)。
财新是中国媒体转向付费模式的代表。它从2017年开始推出“财新通”订阅。付费模式成立的前提是:读者认可该媒体提供的信息的价值,愿意为之付出金钱。因此,信息的独家性就变得尤为重要。如果同样的内容在别处可以免费获取,那么就没有人愿意再花钱看同样的信息。而如果没有人愿意花钱,媒体的收入就不足以支持原创报道的巨大花费。
换句话说,如果大家都只看《甘柴劣火》而不看财新记者的报道,那么《甘柴劣火》一文中的关键信息就无人能花钱去采访,这篇爆文也就根本不会存在了。 因此,在付费模式下,如果使用了付费墙背后的信息,但仅仅是以提及财新和记者王和岩名字的方式作为“感谢”,是不够的。因为这破坏了这家媒体赖以生存的商业模式。
付费模式会否伤害媒体的公共性?可能,这是该模式的一种副作用。但现实是,不这样做,很多媒体连继续存在下去都困难(包括《纽约时报》在内),何谈公共性?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新闻生产从来都是需要成本的,调查报道尤其需要巨大的成本投入。像财新这样的优质媒体想方设法从市场上获得收入。它的付费模式探索我认为是非常有意义的,而且取得了初步的成功。我希望更多人能够花钱支持优质新闻的生产,否则,调查记者可能真的会没有了。
董天策 重庆大学新闻学院院长、教授
财新的新闻付费阅读模式探索,难能可贵,因为财经报道是一种专业报道,与时政新闻、社会新闻有所不同,应当允许媒体的自主探索。
另一方面,只要是新闻事实,包括公众号作者在内的所有人都可以按法律规定引用有关新闻事实的叙述。这样看,新闻本身的公众属性和其作为产品的新闻稿件的付费模式之间,并非有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
倪静 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
新闻本身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无论是被谁发现、报道、描述,它本身不具有垄断性,它也应当被社会公众所了解、知悉。但时政类作品性质截然不同,它并非简单的事实性描述,它蕴含着作者的智力创造,通常具备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所称的作品,依法受到保护。这类作品付费模式应当提倡。
丁道师 知名互联网评论家
对于新闻报道来说,付费阅读本来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聚焦了愿意付费的一批高端用户,但另一方面必然放弃了大部分的路人用户。
媒体既是媒体,也是企业。从企业属性来看,付费订阅如果建立在内容独家、深度、真实的基础上,是可以获取较大幅度的盈利,并且可以真正摆脱广告和内容报道之间的千丝万缕的关系。 但从媒体属性来看,付费订阅在当下的新媒体泛滥以及版权保护不利的时代,无疑会降低内容阅读量等KPI数据。这点需要找到平衡点,一方面在于期待版权保护工作的持续推进,一方面在于平台“防盗”技术的提升。
自媒体如何规范引用新闻作品
丁道师 知名互联网评论家
关于自媒体文章在引用或转述新闻媒体的内容,《著作权》在第第二十二条已经做出了12条的明确规定,详细的说明了不同场景下的引用许可。
对于我们这种自媒体来说,如果是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个不需要经过许可,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方可成 “新闻实验室”公众号创始人
引用规范包括:给出出处,最好附上链接;明确说明哪些内容是来自该出处的,而不是刻意混淆;重要信息使用直接引语。
陈堂发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除了法定许可使用列举的几种不需要事先征求著作权人同意(但也必须标出作品出处、作者姓名)的具体情形,其他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事先取得作品的许可使用。
否则,自媒体公号的作者一般情况下都不可以出于高尚目的或积极动机而使用他人作品。当然,“同意”的达成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
以上文字基于“有问”线上讨论。
“有问”对文字有若干编辑修改。特此说明。
(有问认证记者有权在稿件中使用相关内容。有问团队将给予版权支持。)
来源:微信公众号“有问”
编辑:马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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