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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务新媒体不得擅自发情绪言论 严禁买“粉”等行为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8-12-29 15:55
标题: 政务新媒体不得擅自发情绪言论 严禁买“粉”等行为
《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出台
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是移动互联网时代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凝聚群众的重要渠道,但近期也存在信息发布不严谨,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政务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违规发布、转载或将被追责问责。
意见对政务新媒体的范围进行了明确。文件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关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工作。政务新媒体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按照意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务院部门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建立政务新媒体分级备案制度,账号的开设、变更、关停、注销应向主管单位备案,主办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注销或变更账号信息,并向社会公告。原则上,一个单位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鼓励在网民集聚的新平台开设账号。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
意见对政务新媒体所承载的功能做出了详尽规定,要求政务新媒体加强三个方面的功能建设。首先是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解读回应。对于政策解读,要注重运用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语言以及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公众喜闻乐见形式提升解读效果;对政策措施出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误解误读和质疑要迅速澄清、解疑释惑;对于突发公共事件,政务新媒体要作为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及时公布真相、表明态度、辟除谣言,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发布动态信息。
其次是加强政民互动,创新社会治理。意见要求,政务新媒体要认真做好公众留言审看发布和处理反馈,回复留言要依法依规、态度诚恳、严谨周到,杜绝答非所问、空洞说教、生硬冷漠。政务新媒体、政府网站和政务热线等应依托政府网站的集约化平台,完善和使用统一、权威、全面的咨询答问库。同时,鼓励采用微联动、微直播、随手拍等多种形式,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参与公共管理、公共服务。
第三是突出民生事项,优化掌上服务。意见提出,政务新媒体要强化办事服务功能,依托本地区、本部门已有的办事系统或服务平台,推动更多事项“掌上办”,打造“指尖上的网上政府”。
为加强政务新媒体日常监管,意见还规定,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等或点赞、转发信息。
此前,一些政务新媒体存在着建设运维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僵尸”“睡眠”“无互动不服务”的账号,发布、回复内容出现“雷人雷语”等现象时有发生,对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意见也提出,要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建立原创激励机制,按照规范加大信息采编力度,提高原创信息比例。
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此外,在安全防护方面,要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的发生。同时,还要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马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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