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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美国法庭摄像报道的制度变迁 [打印本页]

作者: 刘海明    时间: 2018-8-24 20:14
标题: 美国法庭摄像报道的制度变迁


    法庭新闻报道经历了从文字到影像的发展历史。较之纯粹的文字报道而言,反映庭审现场和人物场景的法庭影像极大提升了法庭报道的真实感和生动性,故而备受当代传媒和受众青睐,法庭上的摄像机也由此成为一种独特的司法景观。随着摄像机日益频繁地现身法庭,其引发的问题和争论开始凸现。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关注法庭摄像报道问题并对其予以规制的国家。早在1937年,“禁止法庭摄像”条款就被正式写入美国律师协会《司法伦理准则》第35号准则。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53条作了类似规定:“除非成文法和本规则另有规定,法院不得允许在法庭上就审判过程予以摄像或者广播。”该内容虽系刑事诉讼条款,但在实践中,对民事和其他类型的法庭审判也同样适用,从而确立起联邦法院摄像报道的禁止性规则。
    1952年,美国律师协会又将法庭摄像禁令的适用范围延伸至电视报道层面。尽管美国律师协会规则仅是一套不具法律强制力的模范性规则,但当时几乎所有州都采纳了与其类似的禁令制度。20世纪60年代中期,联邦最高法院在艾斯特丝诉德克萨斯州案件(Estes v.Texas)和谢帕德诉马克斯韦尔案件(Sheppard v.Maxwell)中坚守了法庭摄像报道的禁令传统。
    法庭摄像报道尽管在美国遭遇了长期禁令,但历史上也并非得到了统一严格的实行。从各州到联邦,不少组织和机构通过自身力量,不断对该禁令政策提出挑战,使美国原有的法庭摄像报道禁令在实践中渐趋松动。
    美国各州走在了法庭摄像试验和改革的前列。1956年2月27日,科罗拉多州修改法律,成为美国第一个永久性允许法庭摄像的州。1979年5月1日,佛罗里达州对法庭摄像予以正式立法认可,成为美国第一个基于永久性依据允许初审法院庭审摄像报道而不必征得证人、陪审员或被告人事先同意的州。
    1982年8月11日,美国律师协会代表大会以162∶112票通过了关于允许各州最高法院监督和自由裁量下的法庭摄像报道的第107号决议。这意味着美国律师协会长期奉行的法庭摄像报道禁令由此开始解除。各州遂望风而动,也陆续解除相关禁令。截至目前,全美50个州均认可某种形式的法庭摄像报道,无论基于试验抑或永久性根据。其中,38个州同时许可对初审与上诉审法院进行摄像报道,9个州只允许对上诉法院进行摄像报道,3个州则只允许对初审法院进行摄像报道,允许刑事案件庭审摄像报道的州有37个。各州还都制订了《法庭摄像指南》,对庭审摄像予以全面规范,其基本内容包括:
    1.摄像是否需预告相关主体或征得其同意
    这是法庭摄像程序启动的一个重要前提。目前,超过半数的州法院要求新闻媒体在对庭审进行摄像报道前需预先知会法庭或取得法庭许可。在一些州,庭审摄像报道还需征得案件当事人的同意。
    2.摄像器材及摄影记者的容许性规定
    绝大多数州规定,只允许一台电视摄像机和一名摄像记者进入法庭。在摄像器材方面,不允许使用有声和闪光设备,摄像记者应在庭审开始前将器材设备安装调试到位,一旦审判开始,人和器材便不能移动直到庭审结束。
    3.对陪审员的摄像规定
    陪审团审判是美国庭审的特色,陪审团是由随机抽取的清一色的普通民众构成。为保障陪审员不受干扰、无所顾虑地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少州都对陪审员的法庭摄像予以专门规定。在美国50个州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中,其《法庭摄像指南》规定对陪审员禁止摄像的州有17个,摄像仅限于背影的州14个,可以摄像除非陪审员异议的州2个,允许摄像的州7个,未规定的州11个。可见,绝大多数州在媒体对陪审员摄像的问题上都保持了一种高度警惕和极其审慎的态度,要么全然禁止,要么严格限制。
    另外,即使允许对陪审员摄像,陪审员的肖像在案件直播报道实践中往往也需要做一定的技术处理。例如,引人瞩目的美国俄克拉荷马城爆炸案中的陪审员,在整个庭审直播中都被遮蔽在银幕后,闭路电视摄像机镜头对他们均做了模糊化处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法庭摄像报道禁令的态度转变发生于1981年钱德勒诉佛罗里达州案(Chandler v.Florida)。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抛弃了之前其在艾斯特丝案所持的法庭摄像报道本身违宪的观点,判决认为摄像机单纯现身法庭并不构成对被告人公正审判权的侵犯。1988年10月,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龙奎斯特任命成立了法庭摄像临时委员会,开始考虑联邦法院法庭摄像报道的可行性,法庭摄像试验也随后在联邦法院试点。1990年9月,联邦司法会议通过了《法庭摄像、录音及广播试验项目》,允许在指定的6个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第二、第九巡回区两个上诉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为期三年的法庭摄像试验。
    虽然该试验项目最终因评估报告所言“摄像机对一些证人和陪审员造成惊吓效应”而到期终止,但不曾预料,被搁置数年的法庭摄像于2011年在联邦法院实现“峰回路转”。当年7月18日,为进一步评估法庭摄像机对法院庭审的影响,美国在14个联邦地区法院再次启动了为期三年的法庭摄像试验项目。
    根据试验指南,法庭摄像仅适用于主审法官认可且为双方当事人所同意的民事案件,所有庭审视频原则上均需上传至美国联邦法院网站予以公开,相关法院还有权决定是否同时在地方法院网站公开;如果必要,例如为了保护当事人或证人权利以及维持法庭尊严,主审法官有权中止摄像或者不予公开制作完成的录像,对陪审员的摄像报道在这次试验中仍然被一如既往地禁止。
    试验期间,联邦司法会议还任命了一个专门小组,对本次试验作跟踪调查和效果评估。该试验项目结束后,在对联邦司法中心研究人员调查报告审读的基础上,联邦司法会议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最终决议,宣布不再扩展联邦法庭摄像试验项目。这意味着法庭摄像在联邦法院系统再次难产。
    前后两次试验,历经数年,法庭摄像无论在联邦的制度还是试验层面最终均未能打破禁令宿命。可见,美国联邦在法庭摄像报道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一种更加保守和审慎的态度。
    (作者康 黎    单 位: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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