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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假记者敲诈勒索应打击 更应加强自身建设 [打印本页]

作者: 万家凝    时间: 2016-10-26 00:43
标题: 假记者敲诈勒索应打击 更应加强自身建设
假记者敲诈勒索应打击 更应加强自身建设

发布:2016-10-25 15:12:57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本社记者 张驰

核心提示:据了解,近年来,有关于假记者、假媒体诈骗政府、企业的消息频现报端,有关“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的话题也屡屡成为新闻热门词汇。
  据了解,近年来,有关于假记者、假媒体诈骗政府、企业的消息频现报端,有关“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的话题也屡屡成为新闻热门词汇。但是缘何会出现这样一群打算着媒体旗号的骗子呢?是谁给了假记者们可乘之机?又该如何打击假记者呢?
  假冒记者敲诈勒索频现
  据报道,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近日公开曝光了6起假记者敲诈勒索、诈骗案,其中包括:北京“5·24”特大制销假记者证团伙案,河北邢台马某某假冒记者敲诈勒索案,河北承德杨某某等人假冒记者敲诈勒索、诈骗案,山西吕梁“7·18”真假记者联手敲诈勒索案,陕西延安“1·04”假记者敲诈勒索案,陕西西安“1·28”假记者敲诈勒索案。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交办披露:5月24日,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会同公安部门在河南尉氏县查获制作销售假记者证的窝点,现场抓获李某某等犯罪嫌疑人5名,查获假记者证935个、假印章25枚。经查,该团伙还仿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系统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和查询数据库,供购买者实时查询。此案为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与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联合挂牌督办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群众举报,河北邢台相关部门破获一起马某某、刘某等冒充新闻记者敲诈勒索案。经查,马某某等以在信息网络平台发布负面信息为由,要挟他人,索取财物,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行为20余起。2016年6月3日,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此案为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
  最近,河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协调公安机关,破获杨某某等4人假冒记者敲诈勒索、诈骗案。经查,杨某某等4人假冒记者,采取要挟、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方法,强索、骗取5名被害人近4万元。6月26日,承德市隆化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3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9万元;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9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根据群众举报,山西省吕梁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了马某某、刘某某等4人以“祖国杂志社”记者身份向企业敲诈勒索案。经查,马某某等4人对永聚煤业有限公司生产环节进行拍摄录像,并用“祖国杂志社”记者身份与该企业联系,以存在违规为由实施敲诈勒索。其中,马某某持有“祖国杂志社”记者证,其他人员无记者证。2月29日,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马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李某某等2人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此案为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
  2016年1月,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假记者敲诈勒索案。经查,范某某、韦某、郭某某等人为谋取利益,以报道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负面新闻为要挟,先后19次对相关企业员工进行敲诈勒索。7月11日,安塞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韦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此案为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
  2016年2月18日,陕西省西安市公安部门破获一起假记者敲诈勒索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某、郑某某、董某某假冒《检察风云》杂志社西部工作站工作人员,赴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要求监督办案。此外,上述犯罪嫌疑人还假冒中国检察出版社西安办事处及检察院工作人员,多次招摇撞骗。目前,该案已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为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
  是谁给了假记者们可乘之机?
  6起案件中,5起是假记者敲诈勒索案,还有一起是真假记者勾结实施敲诈勒索。其中,河北邢台马某某和刘某等以在信息网络平台发布负面信息为由,要挟他人,索取财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行为20余起。河北承德杨某某等4人假冒记者,采取要挟、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方法强索、骗取5名被害人近4万元。山西吕梁马某某等4人对永聚煤业公司生产环节进行拍摄录像,并用“祖国杂志社”记者身份与该企业联系,以存在违规为由实施敲诈勒索。其中,马某某持有“祖国杂志社”记者证,其他人员无记者证。
  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以负面报道相威胁,不达目的不罢休。比如,陕西延安“1·04”假记者敲诈勒索案中,范某某、韦某、郭某某等人为谋取利益,以报道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负面新闻为要挟,先后19次对相关企业员工进行敲诈勒索。
  更有犯罪嫌疑人胆大包天,公然要求国家机关为其恶行撑腰。陕西西安“1·28”假记者敲诈勒索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某、郑某某、董某某假冒《检察风云》杂志社西部工作站工作人员,竟然要求西安市莲湖公安分局监督办案。
  正是这些“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利用了新闻媒体在社会话语权中的强势地位,抓住了一些政府、企业对于媒体曝光这一形式的畏惧心理,也抓住了这些单位息事宁人、破财免灾的心态。但同样也说明了,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在面对社会媒体监督之时,还是心有余悸的,反映出部分单位仍然存在着漏洞和不足。而这,正是给这些“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留下了可乘之机。假记者的泛滥与某些真记者行为不端有关,真假记者内外勾结让基层干部群众真假难辨,也让受害者顾忌良多。可见,打击假记者还须整顿真记者。
  如何辨别新闻记者证真伪?
  可以使用智能手机扫描记者证照片下方二维码,核验新闻记者证信息。如显示被查询人的样证信息和照片,说明是真记者证;如不显示,说明不是真记者证。
  移动手机用户发送“CXXM记者姓名#单位名称”到10660840查询,如收到被查询人的证件信息,说明是真记者证;如收到“您查询的记者信息未到......”等字样,说明不是真记者证。
  登录中国记者网,首页新闻记者证查询栏,输入新闻记者证相关信息,如显示被查询人的样证信息和照片,说明是真记者证,如显示“没有找到您想要查询的内容......"等字样,说明不是真记者。
  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机构、报刊记者站或者新闻记者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提供赞助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搞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得从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打击假记者  更应加强自身建设
  据报道,为持续保持对假记者、假记者站、假媒体的高压打击态势,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部署各地和相关部门自今年6月至11月深入开展“扫黄打非·秋风2016”专项行动。要求各地集中整治报刊亭(摊)和酒店、饭店、酒吧等场所销售传播非法报刊行为;严厉查处非法网络媒体、非法学术性期刊和真假记者内外勾连行为;依法关闭非法设立的新闻类网站;严惩实施敲诈勒索及诈骗活动的不法分子。
  据介绍,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广泛开展打击“三假”舆论宣传,积极动员广大群众举报“三假”违法活动,细致核查相关案件线索,对重点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取得了良好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收缴各类非法报刊67万余件,查办各类“三假”案件84起,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单独或联合公安、版权等部门挂牌督办重点案件26起。
  加快政务信息公开,加快营造透明型政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所谓“身正不怕影子斜”,如果这些被“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敲诈勒索的单位本身就对自己的工作很有信心,很阳光,自然不会畏惧这些“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当然,相关的管理机关也当严格规范新闻媒体的行为,避免再次出现新闻媒体利用在社会话语权中的强势地位造谣生事,为了提高发行量、点击率而“无事生非”的行为。
  加强对“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打击,同时各机关、单位也要加强自身建设,加速政务公开,不给假记者留下可乘之机。
  对于“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的专项整治活动,是对我国新闻媒体机构的规范和管理,这有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有利于维护新闻媒体的职业形象。但同样,“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现象出现之后,我们不仅仅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来集中打击,更应该通过加强自身建设,加快信息公开的方式来让这样一群非法分子无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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