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同学们下午好,传播法大讲堂系列讲座开始了,今天是我们传播法研究中心和腾讯研究院联合举办的公开课,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来自于美国西伊利诺伊大学的新闻主管和传播法的著名教授唐勇教授来为我们做一次讲座,唐老师今天讲座的题目是《美国传媒法与互联网规制的新趋势》,下边请大家欢迎。
唐勇教授:谢谢大家,作为研究传播法的学者能够来到中国法学最高学术殿堂我觉得非常幸运,我叫唐勇,今天跟大家交流的是美国的新闻传播法和它的最新趋势。
我为什么选择新闻传播法?第一,我在人民日报工作了十几年做国际新闻报道,其中五年在人民日报华盛顿分社做记者,期间就遇到了一个事儿,我专门采写了一篇文章,那篇文章是关于西安翻译学院的,西安翻译学院是位于中国西安的一所民办学校,他们在2004年的时候发表了一篇文章,说根据一项调查,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最有名的私立大学,西安翻译学院院长被评为中国最有名望的私立大学的院长,国内外报纸都在转载,大家搞的沸沸扬扬。我当时在做记者,我看到新闻以后有一种置疑,然后我就做了大量的调查,最后写了一篇文章,文章标题叫《中国最佳私立大学排行榜,哪来的?》我认为这是一个假的排行榜,这篇文章当时国内报纸都转载了,西安翻译学院很生气,就把我和当时转载的人一起告上了法院,我当时也没法出席法庭,最后就判我败诉,其实在美国的话我应该是胜诉,这个触动我很深,作为中国的记者为什么那么容易败诉?就是因为我们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所以我认为我要投身于新闻传播法的研究,而美国新闻传播法是最强大的,所以我就想研究这个,希望我能够在未来中国传播法研究中起到一定的作用,这是我的第一个动机。
第二是我的导师,他是犹太人,他全家是犹太难民,他逃到美国,到美国洛杉矶时报做了20多年的编辑,50多岁的时候从报界转身学界也是研究新闻传播法,新闻传播法说实话非常难,新闻传播法的文章文字太多,而且非常艰深,他特别善于深入浅出,让我体会到了新闻传播法的魅力。所以我就选择了新闻传播法。再者我个人对法学对哲学也有兴趣。最后一点就是理想主义,因为当时我可以选择公关,我可以选择广告,可以选择其他很多东西作为,但是我选择新闻传播法,我觉得通过法学的研究能够给我们社会带来非常积极正面的影响,能够改变社会,能够比其他学科更加直接的改变社会,所以我的未来是希望我能够成为一个新闻传播法的学者,能够促进美国新闻传播的发展促进中国的新闻传播发展,同时促进中美两国之间新闻传播法的交流。我觉得这四点加在一起促使我选择新闻传播法。咱们今天讲座的题目有互联网法律的最新趋势,我先要申明一下实际上美国没有专门的互联网法,没有这样的法律,为什么?因为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997年就通过了一个判例,确定了一个原则,就是互联网作为一个整体,享受第一修正案保护,跟报纸杂志这些平面媒体一样享受最高的保护,如果说这是一个金字塔,广播电视处在金字塔的最底端,政府可以对他们进行一定的限制。现在我们开始进入今天的整体,就是美国的新闻传播法。我相信美国没有一个概念叫美利坚合众国新闻传播法,新闻传播法是一个很大的体系,一切调整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都可以把它归结为新闻传播法,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我列的这十一项。诽谤法、隐私法、新闻采集法、公开文件和公开会议法、盾牌法、独立媒体与公正审判法、公开法庭法、淫秽言论管理法、知识产权法、版权法、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法,今天咱们在一个小时要讲完,所以我只能蜻蜓点水讲一个大概。诽谤法第一个我要讲的是诽谤法,美国的诽谤法是什么特点?中国的诽谤法总体来讲是什么特点?诽谤法是哪两种权利?一个权利是公民民选,另外一个是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这两个权利之间是有冲突的,在美国根据宪法,宪法没有说公民有名誉权,所以说在美国宪法跟名誉权只是一个成文法的权利,不是一个宪法的权利。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这个案子彻底改变了美国的诽谤法,这个案子确立的原则是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我写了一篇文章说一些对你不利的话,然后你告我侵犯你的名誉,这时候在美国你必须承担所有举证责任。自从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判决之后,美国的名誉权诉讼官司急剧下降,同时美国的调查报告急剧增加,大家知道六七十年代美国新闻史上发生了什么?水门事件,那是调查事件报告做出来的,还有纽约时报,五角大楼案,都是这个案子催发的。应该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定了实际恶意原则,在全世界上影响非常大,但是有一些国家明确的拒绝沙利文案确定的原则,当然咱们中国80年代的时候也在讨论中国是否需要引进这方面的原则,最后学者和记者基本都同意,但是在立法层面没有任何动作。最近这些年咱们的司法判决里面开始出现了公众人这个概念,有一个案子范志毅,一个足球明星,后来法院判范志毅败诉,原因就是他是公众人物,他的名誉权应该受到限制,但是对于公共官员这点完全没有任何提及。实际上作为记者有很多方法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我们刚才说的是原告,美国法院给原告制造了很多的障碍,尤其是对于公共人物,记者怎么为自己辩护呢?我列举了一下基本上有十种辩护方法,比如说夸张:我这篇文章里面我提到了你,对你影响很不好,对你名誉有损害,但完全是我个人观点,而观点无法证明对错,所以观点是受美国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所以我可以免责。我在发表之前可以请你看一下,如果你同意我再发表,因为你看过你不可以再告我。还有有限制的传播特权,也用来保护记者。我们记者在日常的生活报道中经常会去参加一些会议,包括党政机构的会议,立法机构的会议,还经常会引述官员的观点和会议材料。有些时候官员说的话还有会议过程中引用一些材料会有一些诽谤性的东西,非诽谤者可以告谁?根据美国的法律直接告美国,因为美国官员也享受绝对的传播特权,而记者享受有限的传播特权,我报道这个会议总体是公正的你不能告我诽谤,这对记者是一个保护。大家知道启动诉讼是有时效的,一般来讲美国是从诽谤行为发生之后一年之内,有的州是两年,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保护。Retraction是有些州你要告媒体诽谤,有些州规定你必须先要求媒体登报道歉,就说我们这篇报道的确是实务的,放在同样的地方同样的位置,登报之后你就不能再告记者,这对记者也是一个保护。诽谤的去罪化——这个案子宣判之前如果你诽谤某一个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现在我没怎么听说谁因为诽谤而被判刑,相比之下我们国内不仅没有做到非罪化,现在还有加重的趋势。讲讲诽谤法最新的动向,什么叫OSP?比如face book、推特、腾讯、新浪,他们是提供一个平台,让所有的老百姓公民在这个平台上来自由交流思想,因为美国法律规定,OSP免责,就是在平台上发表东西他不承担任何责任。还有一个就是UGC,大家现在有一种习惯在网站上看文章以后,文章末尾都有一个点赞发表评论,你发表评论这个本身不属于文章内容,他叫UGC,什么意思呢?如果你跑到我的网站上去发表了一些言论评论,我同样是免责,因为我是第三方。这应该说对言论自由是一个非常大的保护,尤其保护了互联网提供商他们的积极性。最后一个叫诽谤旅游,也可以叫诽谤恐怖主义,大家知道什么意思吗?我刚才讲了美国的诽谤法很明显的是倾向于保护谁?保护记者。有些人很聪明,他不在美国告你他去国外告,一般来说去英国告你,英国2013年之前整个诽谤法是非常不利于被告的,所以很多人就跑到伦敦去告美国的作家和记者,而且还真的胜诉了,所以一度伦敦被称为世界诽谤的天堂,基本上都是成功,但是后来美国发现不行,后来美国法又做出一些规定,说什么呢?在国外的这些法律判决,无法在美国执行,要跟美国诽谤法满足同样的条件你才能让这个判决在美国生效,这个对旅游恐怖主义应该说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当然英国也在进步,2013年通过了一个最新的修正案,应该说在向美国靠拢,诽谤旅游至少在伦敦在英国降低了。我不知道有没有人在中国来告美国的记者,如果要告的话他们肯定很容易胜诉。隐私法下一个法律,隐私法,据我了解中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隐私保护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释,美国公民隐私权受到宪法保护,所以他一旦跟新闻自由产生冲突的时候法官必须平衡。隐私法主要分成四种,第一个叫姓名权、肖像权的滥用,还有声音。第二个叫非法侵入他人的私人空间。第三个叫发表无关公共利益的私人信息。第四个叫虚光。第一未经他人同意非法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用于商业用途,但是有三个例外,新闻机构都报道可以使用你的肖像你的声音。第二可以使用很短的时间,比如一秒两秒你的肖像,如果使用时间很短也不构成侵权。第三我不是把你东西拿过来然后照搬,而是把你的肖像、声音改变成一种社会评论,粉刺或者挖苦,这种东西也是受保护的。非法侵入他人私人空间。私人空间有两种,一种比如你的私宅你的卧室,另外一种叫网络空间,比如我非法侵入你的私人医疗档案那也算是非法侵入。什么时候构成非法侵入私人空间,当非法侵入发生的时候,原告那一刻是否拥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如果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就构Intrusion,如果没有就不构成,什么时候我们公民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如果是在公共空间里面收集信息,原告不享受合法隐私期待。如果我进入某一个人的家里,我需要拍一组照片,那就是私人空间,私人空间就是非法侵入。这里面有两个案例,第一个是ABC的两个记者,有一天来到原告的家里,他没有进入家门,而是到家的门口让女主人出来,说我们想采访你,播放出来之后就打官司,最后官司你们猜谁胜诉?被告胜诉,为什么?因为这是一个公共空间,就新闻采集行为发生在公共空间,所以被告胜诉。下面一个1971年时代周刊的两个记者,一男一女,他们对一个假医生行医的事进行采访,他们到医生的家里,医生在家里开诊所,一个女的装成病人,男的在旁边偷偷的拍,这个也是被医生告上了法庭,大家猜一下这个谁胜诉?医生胜诉,为什么?新闻采集行为发生在私人空间。但是什么地方是公共空间什么地方是私人空间,美国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他只是列举了一些地方,比如公园比如餐馆、市政厅这些地方。第三项是发表无关公众利益的私人信息,怎么才算发表无关公众利益的私人信息,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信息本身是私人信息,第二发表这个信息会给原告造成一种尴尬,第三你发表这个信息无关公众利益,如果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记者败诉。这里面有个案子发生在1983年,是一个关于变性人的案子,Diazv,他本来是一个男的,后来偷偷做了变性手术变成女的,之后他又把他的身份证、医疗信息全改了,改了之后去上学,后来到了大学里做了学生会主席,结果有一天一个报纸记者登载了一篇文章,把这个事儿爆料了,而且对他进行了嘲讽。后来发生官司,最后谁胜诉?Diazv胜诉,为什么?一用这三条来验证,第一这个信息是不是隐私,的确是,因为没有任何人知道,他把所有的信息做了隐藏,没有公开。第二个是不是会让一个正常人会感到身心受到伤害,因为那个时候社会非常保守,公开了之后会受到社会排斥,所以第二项也成立。第三项爆料他是变性人这件事儿,本身是否促进我们公众利益,法官的判决是no,无关公共利益,为什么?因为他是男人还是女人这本身对他做学生会主席这个职务本身毫无影响,所以无关公众利益。
第二个案件Sipplev案发生在1984年,案情主要是美国福特总统从洛杉矶的酒店里出来后遭人暗杀,一个二战老兵果断的阻止了这一惨剧的发生,媒体暴露他是英雄的同时还爆料他是同性恋,他感到很烦恼,告上法庭,最后该案打到最高法院。我们用上述规则来检验,这个信息是否公开?原告Sipplev本身是同性恋者,他经常在旧金山的同性恋酒吧出没,在某一个圈子里很多人都知道他是同性恋,所以这个信息本身并不私密,基于这一点他败诉了。
就公共利益而言,主要关注的点在于其是否为公众人物。如果是公众人物,那么在美国享有非常少的隐私权,任何关于你的消息都可能符合公众利益。另一个关注点是在私人信息和公共信息之间是否有一种连接,变性人案例中原告胜诉,就是法官认为这两个事情没有连接点。
最后一项虚光,虚光有时候与诽谤非常相似,其实不一样,举个简单的例子,我是电台记者,现在正在报道中国的艾滋病情况,拍到一个行人给了两个大特写,然后报道中国现在的艾滋病人情况,实际上我只是把你作为一个行人来处理,但是却给了观众一种行人是艾滋病患者的错觉,这就是所谓的虚光。在美国要告记者虚光很难赢,因为原告必须提供实际恶意,实际恶意很难证明,上述说的案子就是Time V.Hill,这个案子媒体胜诉,因为原告很难提供实际恶意的证据。由于网络的出现,美国的新闻传播法很多时候是落后于传播发展实践的。被遗忘权最早是欧洲提出来的,欧盟国家基本上都把被遗忘权作为一项立法原则确立起来,遗憾的是美国法院判决基本上都不接受这个概念。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是对言论自由保护最强的一个国家,如果接受了被遗忘权就会严重影响言论自由权,这两权发生剧烈的冲突。新闻采集法进入下一个环节,叫新闻采集法,在美国如果你拿到信息你有很大的权利来发表,但是在新闻采集的过程中法律对记者的保护很弱。主要表现在:第一,记者在新闻采访过程中不得非法侵入他人民宅。即使警方邀请记者去同行执行一个任务,如主人没有同意记者进入其住宅,记者也不可以进入。未经主人同意,记者陪同警察办案在美国是非法的,警察和记者都要受到处罚。第二,Harassment是骚扰,狗仔队不能近距离的对名人进行连续的持续的拍照。第三,记者很多时候在采访过程中需要假装自己是警察或者医生来进行新闻采集,这种欺骗行为在美国是非法的。另外,在执法现场记者要进行报道,警察有巨大的权利,他会拉一个红线,如果你越过红线他可以逮捕你,这就是新闻保护能力。最后是录音,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都要录音,这涉及到什么法律?在美国是有规定的,有些州是One-Praty consent,有些是All-Party Consent,否则是非法的,你可能会成为被告。公开文件法下一个公开文件法和公开立法,公开文件法实际上是我研究的一个重点,目前信息自由法全世界大概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相当于美国的信息自由法。信息自由法认为政府的所有信息从根本上属于老百姓,老百姓有权知道。信息自由法包括两方面,一是只要不属于例外的,政府机构必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第二个申请公开,也叫被动公开。所有政府信息法都有例外,美国的政府信息法有九个例外,比如涉及国家安全的。相较于中国记者,美国记者非常善用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故意跟新闻媒体拉开距离,淡化新闻淡化记者与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关系。第一个最新趋势,美国现在更加强调主动公开,因为被动公开或者申请公开成本太高,耗时长。主动公开节约成本,而且造成一种政府非常透明的良好意向,美国政府把所有的信息整合到一个叫DATNWGOV的网站上,在这里可以找到美国联邦政府所有部门公开的信息。第二个是国际合作,又叫国际交流,信息自由法的国际交流在不断加深,而且有学者专门做了一项研究叫定量研究,应该是对全世界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来进行评估、打分及排名,满分是150分,一百多个国家中,中国排名76,美国排在40多,也没有我们想象的好,所以美国信息公开法也有很多问题。这个排名只是看法律本身,不看法律的实施,因为有些法案本身写的很好,但是实施起来很困难。信息自由增强法美国国会最近刚刚通过了一项新法律,叫信息自由增强法,参议院和众议院都已经通过,就等奥巴马签字了。这部法案增加了两部分内容,一是所有的信息都必须公开,公开是一般准则,不公开是例外。第二是根据美国信息公开法的例外规定,政府官员在做决策过程中需要讨论,讨论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属于例外信息,同时做了信息公约,意思是政府可以将信息留在档案库里存放25年,25年之后也得公开。还有一个新的规定,就是政府将信息整合在一个集中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可以申请到美国联邦政府整个部门的信息。最后,如果某一项信息或某一个文件大家都在申请且这个信息不属于例外,政府必须主动公开,这样节省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及社会成本。盾牌法下一个要讲的法律是盾牌法,盾牌法是保护我们的记者匿名消息来源,目前中国尚无盾牌法。在美国,记者承诺在发表文章的时候不公开消息来源,一旦做出此承诺即承担了法定义务,违反此义务,要负法律责任。1972年的案例,这一案例实际上也涉及到匿名消息的来源,案件情况为:记者使用了匿名消息来源,警察找到记者,以调查犯罪为由要求其将匿名消息来源透露给警方,结果记者说NO,最后案件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在大陪审团面前你不享受第一修正案保护,如果一个大陪审团让你去做证,透露你的线人身份你必须透露,否则你就违法。冲突就在这里,当你写了一篇报道,你写了匿名消息来源,又恰好有犯罪案件里面涉及到你的匿名消息来源身份,法院召集你必须说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如果说出来你违背承诺,你违法了,如果不说出来,法庭可以判决你藐视法庭,并将你打入监狱,属于轻罪,美国有很多记者因此坐牢。为了解决这个冲突出台了盾牌法,盾牌法就好象一个盾牌一样,当你被法庭召集,让你说出匿名消息来源真实身份的时候,你可以用盾牌来保护自己,美国50个州外加哥伦比亚特区都有盾牌法,都对线人实施保护,只有一个州例外,目前还没有盾牌法。比较遗憾的是:盾牌法只适用州法庭系统,如果联邦法庭让你去作证则不适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让记者在联邦法庭也能享受到盾牌法保护,于是就产生了现在国会两院正在讨论并通过,一旦两院通过总统签字就生效的联邦盾牌法,如果有了联邦盾牌法就意味着在联邦法律这个层次记者也能享受保护,即没人能够强迫你说出线人的名字,除了大陪审团。自由媒体公正报道下一个是自由媒体公正报道。自由媒体公正报道会产生剧烈的冲突,为什么?因为自由媒体会产生大量倾向性报道,说暗示某个人有罪,其实这个人还没有宣判,但直接干扰司法公正审判,这点我想大家很熟悉,在中国表现特别突出,叫媒体审判,在美国为了避免这个问题采取了一整套措施,来确保媒体既能独立公正的报道,同时法院判决也能够公正。什么措施?两个层次,一个是审判层次,他来保证我们媒体的报道不至于伤害公正独立的司法审判。这些方式对媒体报道没有伤害,因为他跟媒体没有产生任何影响。另外一种方式就不太一样了,限制令,法官有权发出限制令来控制媒体的相关报道,限制令分两种,一种是针对媒体的,一种是针对案件赞誉者,我们先说针对媒体的,针对媒体的限制令,美国法院法官有权对报道相关案例的记者发出限制令,不准再写相关的报道。你要向媒体记者发出限制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有大量的媒体报道在那。第二没有其他方式可能消除媒体报道对这个案件的影响。第三你发出限制令能够有效的防止带有偏见的媒体报道影响我们陪审团。如果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你可以发出限制令,强令媒体不许报道某一个案件。法院还可以向案件的参与者发出限制令,这次发出的对象就不是记者,而是律师、陪审团这些人,但是这里面也是有限制令的规定,你的限制令不能太宽泛,必须清楚列明哪些是不能说,哪些是能说的。法院不透明,少部分的案件法庭可以闭门审判,比如涉及到未成年人,比如涉及到性犯罪的受害者,比如涉及到国家机密的,这些可以闭门审判,其他绝大部分都必须公开审判,如果你确实想要闭门审判,应该公开审判结果。法庭的文件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是必须公开的,记者公民都可以去查阅这个文件。摄像头能进法庭吗?这也涉及到司法透明的问题,目前来讲还是很不乐观的,大家可以看一下美国的司法体系,联邦体系和州体系,联邦体系里面都是NO,在目前阶段摄像记者不能在这里面摄像的,除了第二和第九巡回法,其他都是NO。州法庭相对公开一些,当然这个里面也在变化,美国司法体系也在变得越来越透明,这个法律目前国会还在讨论,一旦通过之后基本上可以说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都可以带摄像头进入。
淫秽物品管理淫秽物品严格管理,淫秽物品的管理在美国立法原则是1973年确定的,根据这三条,如果法庭根据这三条来判定你某一段视频是淫秽的,其中有一个就是缺少科学价值或者政治价值或者艺术价值,淫秽的东西是不受宪法保护,完全不受宪法保护,儿童色情,淫秽色情这两个概念非常混淆,就说色情在美国是合法的,他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所以色情在美国是一个巨大的产业,有很多三级片的明星,有很多色情刊物都是合法出版的,都是受宪法保护,但是一旦涉及到儿童18岁以下青少年未成年人那就不享受保护了,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里面说儿童色情即使没有达到淫秽的等级也不受宪法保护,所以现在美国对淫秽物品的管理基本上就集中在这一点,叫儿童色情,打击非常厉害,处罚非常严厉,在美国若是成年人,不涉及到未成年人,色情完全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涉及到青少年的色情物品是联邦重罪也是州重罪,重的判十几二十年,美国的学者研究淫秽物品管理的学者也说处罚过于严厉了,今后可能会降低这个处罚力度。通过手机短信发送色情的图象,这个在美国是严格禁止,只要涉及到未成年人,都是违法行为,所以处罚非常重。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在美国是一项宪法权利,不需要美国最高法院来解释,因为美国联邦宪法里直接将知识产权规定为一项宪法权利,并在该宪法基础上于1976年制定了美国版权法,适用至今。跟新闻记者有关的法规主要就是这一部。具体来说,版权法不保护Facts(事实),比如“奥巴马昨天遇刺”是一个Facts,但是版权法保护的是新闻作品来报道这件事实的这种作品的风格方式。其他人不能原文照抄,完全重新改写是可以的。下面我们谈到合理使用——Fair Use Doctrine,如果你在美国想要使用一个已经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你必须征得别人的同意,但是某些情况下你可以不接受别人的同意也可以使用,那个叫合理使用,什么情况下构成合理使用?必须要满足四点:你的使用对别人的原著作权的拥有人、对作品市场不构成影响;量很少;使用是为了学术研究而不是商业目的等。美国学界现在对版权法的批评声音很多,认为版权保护时间太长,不少专家建议要减少保护时间。另外,1998年通过一个针对解码软件生产行为的法律,加重了对版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广告法1975年的案子确立了美国广告法的基础。广告在美国是一种商业言论,商业言论也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是保护力度不如政治言论,又高于不雅言论,处于中间状态。美国政府可以对广告进行管制,但管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美国对广告进行管制主要部门就是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广播电视享受的宪法保护程度比较低,这是因为美国法院认为广播电视塔的影响太大,儿童非常容易接触到,所以必须对它的内容进行控制。具体来说,在美国办一个杂志报纸根本不需要到政府部门注册,任何人都可以办,但是如果要办个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到政府去注册,而且开办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拿到一个营业许可,且这个许可只能用八年,如果违规的话FCC联邦通讯委员会会吊销你的执照,这些管制都是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没有的。不雅言论如何界定?1978年确定了一个原则:如果广播电视台播放了不雅视频就受到联邦政府的惩罚,什么叫不雅?FCC给了一个定义:所谓的不雅,第一,此不雅言论或者视频必须描述性行为或者性器官或者分泌器官,第二,根据现在公民普遍标准来看,播放这种东西必须使人不愉快。第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有冲突时间来阻止播放不雅视频的言论。什么是不雅?比如这七个美国最肮脏的字眼在美国电视台播放是犯大罪的,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有一个音乐人在金球奖颁奖典礼的时候,他说了其中一个字眼,FCC给他罚双美金,就是因为使用了不雅的词汇。还有一个例子,就是迈克杰克逊的妹妹杰尼杰克逊有一年参加超级碗演出的时候,突然一个男明星过来把她的衣服拉开露出了乳房一秒钟,FCC对此也是开出了巨额的罚款。美国FCC联邦通讯委员对不雅视频和言论给出了一个时间上的安全区——晚上十点到第二天早上六点这期间电台和电视台可以合法的播出不雅的视频,因为需要受到保护的对象儿童已经入眠。从管制类型上来说,美国FCC对于节目的管制是“双标”的——FCC对新闻节目的不雅是不管的,因为新闻有很高的宪法保护,而对娱乐节目管的非常严。对电台电视台有时播出有关灾难、犯罪这种假新闻,FCC是有处罚权的,但是门槛非常高,你必须要证明电台电视台本身就知道这个新闻是假的还把它播出来,一般这个很难证明,所以很少有这样的例子出现。新闻造假原则上FCC也是会进行管制的,但是你必须证明电台电视台在播出新闻之前就知道这个新闻是假的,但是还故意播出。美国新闻传播法对言论的管制总的原则是相信观点和信念的自由市场,认为各种不同的观点在一起交锋,最后真理总会胜出。但也有一些言论不能进入观点市场,因为美国政府认为这些对社会发展没有价值。八种言论是不受宪法保护的,第一个真实的人身危险,你可以骂奥巴马是混蛋,但是你要说我要杀掉奥巴马,你还做了一些周密的策划,那对不起你可能会被逮捕,这种言论不受保护;第二个面对面的侮辱性的言论,说白了就像中国人面对面在一起吵架,挑衅性的,而且使用侮辱性语言,而且警方相信两人在这么吵下去会造成暴力,所以政府认为为了安全必须把两个人都逮捕;第三个是可能造成即刻的无法律秩序状态的行为,这种言论也不受保护,这个来自于一个著名的案例。第四,虚假的广告不受宪法保护,前不久有一个案子,谷歌发布虚假广告结果被罚款当时几亿美金;第五,淫秽言论;第六,儿童色情不受宪法保护,成人色情基本上受保护。第七,诽谤不受保护;第八,侵犯他人著作权知识产权的言论也不受保护。我认为美国新闻法最强的一点是通过宪法第一修正案,真正把政府权力关进了笼子,从诽谤法规定公共官员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这一点大家就可以看出来,美国对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保护力度是很强的。美国新闻法比较弱的方面,第一,信息自由不是一个宪法权利,而只是一个法定权利。很多学者在呼吁要把信息自由上升到一个宪法权利,现在瑞典、南非都是把它作为一个宪法权利来保护的。第二,联邦盾牌法对消息来源很有危害;美国现在还没有阳光法庭法,所以整个司法系统目前还不够透明;最后,对新闻采集过程记者活动也缺乏法律保护。大家再回顾一下美国第一修正案,短短的45个字,我认为美国强大并不是因为它强大的科技能力,而是因为他的言论自由。我演讲的最后我想引述一下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最后几句话。美国法庭判决就像博士论文一样,逻辑推理非常强,而且语言也非常优美,像诗一样,让人很震撼。这几句话都是说我们为什么要把公共官员限制起来,要限制他们民选,就是美国社会对社会公共的辩论必须无拘无束,必须强大而有活力,必须非常开放。不可避免的包括对政府和公共官员的言词尖刻的批评,他在分析,这个适合于任何社会。另外,在自由的辩论过程中,产生错误的言论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必须保护这种错误言论,否则言论自由就失去了他们赖以存活的呼吸的空间,这个对我们当前非常有借鉴意义,如果你把言论控制太死,就会造成寒颤效应,谁都不敢说话,最后会造成更大的效应。我认为中国当今社会应该不同程度借鉴美国新闻法的经验。 谢谢大家。欢迎光临 传媒教育网 (http://47.106.15.148/)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