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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韩阳:记者有风险,入行须谨慎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8-26 22:56
标题: 韩阳:记者有风险,入行须谨慎
2015-08-26
来源|蓝媒汇
记者越来越不好干了,也越来越不安全了。


在获悉《财经》杂志记者王晓璐,因涉嫌编造并制造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被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的消息后,不少媒体同行发出上述感慨。
《财经》杂志今天确认了上述消息,并明确表示报道是记者的职务行为,《财经》杂志将对记者在职务范围内的正常采写行为承担责任,并维护记者依法履行职务的权利,关注其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
《财经》杂志的回应,被圈内人士评价为是一个有担当的媒体。
目前,除新华社报道称王晓璐是因涉嫌报道有问题被传唤调查外,公安机关尚未对此作出公开回应。
众所周知,记者是一份职业,从采访到最后报道完全是职务行为。也就是说,记者的日常报道,并不是他的私人作品,采访活动由媒体单位安排,采写的内容经过了编辑、审核、把关,是严格意义上的职务作品,内容真实性、严肃性,也都依托于媒体的信誉基础。报纸杂志电视等大众媒介,是正规和严肃的单位,其信息是组织化传播,背后有规章制度,有主管部门严格管理。
单从王晓璐案年来看,其所在《财经》杂志也明确说明是职务行为,那么,记者的职务行为,为何首先追责到记者个人头上?
有关法律人士就此推断解释,公安机关之所以没有先找《财经》杂志,而直接传唤调查当事记者,唯一可以解释的理由是王晓璐可能涉嫌到刑事责任了。也就是说,事件可能不仅仅存在诸如记者报道失实的层面。如果存在非职务报道以外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直接传唤当事记者,从法律程序上来讲也并不违规。
一个可以类推的情节是,被指认王晓璐报道失实的《证监会研究维稳资金退出方案》稿件,澎湃当天也有过同样的报道。至今,尚无公开消息报道有关部门对澎湃有过指责或调查。
与此同时,在包括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尚未认定报道是否失实的前题下,单凭媒体所报道对象的单方指认失实,显然还不能早下结论。
抛开因个人涉嫌违反刑事责任被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外,近几年,记者因报道本身而被有关部门或警方调查的案例也屡有发生。“被跨省”,一度成为媒体同行闻之色变的词语。
比如此前原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被网上通缉一事;南方周末记者陈中小路因报道世奢会而被警方调查一事;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因报道四川绵阳医院涉嫌失实而被有关部门公开通报一事等,从报道本身来看,也完全符合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即便是后来被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判刑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其一系列报道,也绝非系个人行为。
报道明明是职务行为,为何一出事往往会直接追责到记者个人身上?据业内人士分析,原因一是被报道对象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新闻常识;二是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越位执法;三是一些新闻机构的失职与不担当,出事后,把责任推向个人,这也让媒体从业人员感到不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出台的《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新闻单位是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管理主体,要按照“依法依规、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使用好管理好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确保职务行为信息使用合规、管理有序。
从《财经》记者王晓璐协查事件来看,有媒体人士评价,中国已经没有绝对安全的媒体了,传统媒体、自媒体都需要靠有经验的把关人来保驾护航和遇礁第一时间作出最佳应对策略。
记者有风险,入行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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