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闻审查权的合法性问题;(2)新闻审查权的合理性问题;(3)新闻审查权的边界问题。走出困境无外乎遵循两个步骤: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在此前提下,完善新闻审查主体、新闻审查原则、新闻审查程序、新闻审查救济势在必行。 第一章“新闻审查概论”。从“审查”一词的西文演变看,其与新闻有着本来意义上的关联,指涉的对象从最初的书籍、文章、刊物发展到报纸,同时还包括电影和戏剧;从其功能上看,是专门针对违背新闻传播目的的失范行为。新闻审查这一概念由此得以确立,其所体现的含义是:国家依法对纸质媒体新闻、电视新闻、广播新闻以及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新闻从新闻源直至新闻刊载、播放全流程所进行的形式和内容的审查。一般意义上的新闻审查概念的厘清为行政法意义上的新闻审查概念的确定提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意义,新闻审查既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又是一种程序行政行为,并具有职权性、单方性、直接性、强制性和法律性等行政法特征,因而,行政法意义上的新闻审查便可界定为: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新闻发布机构的新闻从发布主体资格、新闻来源、新闻发布形式、新闻内容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核的一种行政法律行为。从价值追求上讲,法律意义上的新闻审查是以新闻自由为最终归宿。二者并非对立,而是相互依存并共生发展。 第二章“新闻审查演进及有限自由观”。可查的最早的新闻审查源自教皇西克斯特斯,1417年他宣布对一切书籍事先要实行检查。严格地说,新闻审查发轫于15世纪中叶活字印刷术的出现导致印刷品的规模化生产,所以说印刷术是新闻审查制度化的技术前提。近代的新闻审查制度多是从出版前审查开始的,执行的是皇家特许制,英、法、德大抵如此。美国虽未经历封建专制的束缚,但其战时新闻审查制度表现出了几近相同的苛严与专横。在新闻审查的历史进程中,思想家从来都担当思想先行和理论论证的重任,集纳起来的有限新闻自由思想恰为新闻审查提供了理论基石。 第三章“新闻审查立法”。从法律渊源入手,研究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的新闻审查立法,是本章的主要任务。同属普通法系的英美两国没有专门的新闻审查法,关于新闻审查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广泛的法律、规章和判例之中,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新闻审查事后追惩制的国家,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与新闻审查相关的法制体系。而二战后的美国,通过判例形成的司法原则对新闻审查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以成文法为主体的德国和法国,判例法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由晚清修律开启的中国近代法律转型除了丰富新闻审查的司法手段,还标志着大陆法系在中国的开始确立。 第四章“新闻审查主体”。根据行政主体理论,结合多国广播电视体制现状,本章界分了三类新闻审查主体:职权新闻审查主体、授权新闻审查主体、自治性新闻审查主体。发端于行政法领域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经演变,已应用于新闻领域,并逐步成为新闻审查主体——新闻监察专员。这是本文的独到发现。目前各国均面对媒介融合的挑战,而新闻审查主体的界定是极为迫切的问题,本章对此进行了前瞻性研究。 第五章“新闻审查原则”。新闻审查权所面临的合法性问题、合理性问题以及边界问题的破解,常常依归于法律原则的建立。本章从这三方面问题切入,提出了依法审查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比例原则和社会责任原则,并结合具体判例,对各项原则进行了行政法学意义的评析。 第六章“新闻审查程序”。新闻审查程序是指新闻审查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顺序、步骤做出审查决定的过程。它所包括的一般程序要件分别是:事先通知、表明身份、收集信息、事后告知和信息公开。新闻审查程序应该具有透明性、稳定性、可接受性、可辩驳性和可预期性等法律特征。由于新闻本身的时限性、复杂性和多变性特征,单一的、一成不变的新闻审查程序难以适应,因此,建立以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为主体的新闻审查程序原则尤显必要。 第七章“新闻审查的法律救济”。就新闻审查而言,是否存在法律救济的问题,如果存在,又是因何而来,寻求法律救济的前提是什么。另一个要回答的问题是,法律救济的惯常手段,诸如复议制度以及诉讼制度是否都能适用新闻审查,尤其是对新闻审查进行行政诉讼救济,根本性的问题——新闻审查的可诉性能否建立起来、如何建立。这些都是本章将要探讨的,而且只能界定在理论上的探索,因为此前,似乎尚无这方面的先例。| 欢迎光临 传媒教育网 (http://47.106.15.148/)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