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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党的领导:1982年宪法的重要修正 [打印本页]

作者: 刘海明    时间: 2012-1-10 19:10
标题: 关于党的领导:1982年宪法的重要修正
-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

高 锴

2011年第8期 炎黄春秋杂志




  世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艰难曲折的斗争之后,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变成了执政党。迄今,中共党员人数已超过8000万人,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中,中共党员都占有很大比例,担任重要职务。按照中共党章,党员必须执行组织决定,因此,只要中共领导一声号令,全党坚决响应,全国也就会随之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在事实上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为什么呢?

  有人说:“1982年宪法序言中多处写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足以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规定的”。笔者认为,这是对宪法的误读。

  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讲述立法经过、历史背景、立法宗旨等,但它不是宪法正文,而是宪法的前言;是解释和说明宪法,引导人们去正确理解宪法,以利于宪法的维护和施行。宪法序言提出了国家的大政方针,但它不是宪法本文。

  序言中有三处提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都是用的叙述性语言,讲述历史事实和展望未来,并不是法律规定。

  1982年宪法的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共138条,全都用的是规范性法律语言,这才是法律规定。但是,从第一条到最后一条,任何条款中都没有出现“共产党”一词,也自然就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规定了。

  为什么这样写?为什么不在宪法正文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当然不是文字的疏漏,而是老一辈共产党领导人和立法者深思熟虑的结果。

  为了分析这个问题,有必要回忆一下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是“文革”后期,左倾路线猖獗时制定的。它强调的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否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宣扬以党代政、以党治国。这部宪法总共只有30条,在它的第2条、第13条、第15条和第16条中,都明文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甚至在第26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首先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更有甚者,在1970年9月6日,中共九届二中全会通过这个宪法的“草案”时,原文写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拥护中国共产党”。只因为过后不久,林彪“折戟沉沙”,草案的这些提法沦为历史笑柄,才在制订1975年宪法时把“拥护”毛主席和林彪的半句删掉了。

  “文革”结束以后,在华国锋主持下,制定过一部1978年宪法。由于存在着“凡是”思想的影响,这部宪法的法律条文中仍多处出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词句,仍规定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982年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清理“文革”错误,拨乱反正的思想基础上制定的。在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制定本法前不久,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这次会上通过了新的党章,新党章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是中共党史上划时代的决定,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中还明白提示:“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当年主持新党章起草工作的胡乔木,在1982年9月13日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说:“党是国家和人民的领导力量,但它并不凌驾于国家和人民之上,党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工作”。

  党在国家之内,党在人民之中,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摆正了党和国家的关系,也摆正了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正是在这种正确思想指导下,1982年宪法应运而生。

  1982年宪法制定前两年,全国人大就接受了中共中央的建议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吸收各界人士和专家、学者参加,经过多次认真讨论,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这个“草案”并组织全民讨论,征求各方面意见,集中群众智慧。同时,起草者也很重视外国的立法经验,关于宪法中写不写“中国共产党领导”,就是参照了外国的经验制定的。

  当时,笔者所在的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曾根据领导指示查阅了一百多个国家的宪法,发现世界上除了少数几个专制国家以外,没有哪个号称“民主”的国家,在宪法中规定国家由某党或某位大人物领导的。

  “人民共和国”的含义,就是国家由人民做主,由人民共同管理,否则就不配叫“人民共和”。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权利,却又规定公民必须服从某党或某位大人物领导,这还能叫民主吗?这是把“主人”和“公仆”的关系颠倒了。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有执政党,任何执政党都要推行自己的施政方针,动员人民一道来实现党的政治理想。但是,人民群众是否拥护执政党,这只能由人民自愿抉择,而不能由法律来规定。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在于是不是得到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拥护,人民群众可以选你,也可以不选你;以前拥护你的,以后也可能不拥护你,拥护不拥护全在于人民群众的自愿。党要提高执政能力,要研究提出正确的方针、政策、任务,要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党员要起模范带头作用,要做对群众的说服工作,争取人民群众的拥护,但是,决定权在人民手里。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不能用法律来限制人民的民主权利。

  中国共产党曾经为中国革命和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巨大的威信,党的领导人毛泽东曾经被亿万群众拥戴为“永远不落的红太阳”。但是,永远不犯错误的政党和领袖是不存在的,“大跃进”及随之而来的大饥荒导致三千多万人饿死,“文化大革命”伤害了亿万家庭,这些都是当时的领导者犯的极其严重的错误。当时,如果有一个政治机制,能够抵制这种错误就好了。

  “文革”后,笔者有幸参加全国人大的许多会议,直接看到、听到主持人大工作的彭真、习仲勋、杨尚昆、彭冲等中央领导同志苦心思虑,讨论总结经验教训,防止“文革”这类错误重演。他们无数次告诫大家,一定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法治国。也就是说,要坚持反对“人治”,反对“以党治国”。

  正是在总结经验教训、拨乱反正的思想基础上,修改制订1982年宪法时,断然删除了1975年和1978年宪法正文中所有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词句,删除了“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规定,也删除了马克思、列宁、毛泽东等个人的名字,无论这些人物多么伟大,宪法遵从的是“人民至上”的原则,拒绝把政党和个人置于国家和人民之上。

  新宪法的条文中删除了“共产党”一词,却出现了“各政党”一词。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人数百倍于八个民主党派的总人数,对国家的贡献更不知大多少倍。但是中国共产党在1982年宪法中也被列入“各政党”之内,这体现了各政党无论大小,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没有任何特殊利益,一切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依归。

  经过这些修改,我国宪法焕然一新。依照法律,新的宪法一旦通过,旧的宪法即行废除。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当天就公布施行。旧的宪法早已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但奇怪的是,有些人迄今仍在沿用1975年宪法中的某些错误语言,这是否是极“左”思潮“阴魂不散”呢?

  胡锦涛总书记在总结党的经验时说过:“一个政党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这是我党新一代领导人的实事求是的科学总结,和1982年制订现行宪法时的思路是一脉相承的。我们党要依靠正确的路线方针,依靠全党同志的共同努力,依靠艰苦奋斗的作风,依靠不断改革,与时俱进,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护,而不应企图用法律条文把党的领导固定下来。

  邓小平同志从来反对“以党治国”,他在1941年就写文章指出:“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尤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布到我们党内来”。现时,有人仍坚持主张用宪法来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就是用法律来要求人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这正是“以党治国”观念的翻版。

  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好的宪法。但是,有了好的宪法不等于就有了宪政。彭真在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说:“中国共产党将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同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一道,共同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他还说:要“从政治上、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要“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保证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自由权利”。他在多处讲,要“真正的”、“真实的”,是否为提醒大家要防止某些人可能用“虚假的”和“伪装的”手法,在明里暗里抵制和侵犯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呢?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原主任)

作者: 刘海明    时间: 2012-1-10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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