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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史记:药家鑫传》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4-5 01:23
标题: 《史记:药家鑫传》
       夫潘东曰:自上古以来,世风败落如今者,未尝有也;肉食者鄙甚,未尝有也;布衣之所困,未尝有也。权财结党,猛与虎患。二世横行,强食弱肉。量大国之泱泱,度百姓之穷境。呜呼,天理何存?与社稷者,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药家鑫者,乃长安人氏,诞于□□四十年,其祖谋商利,殷实富足。鑫乃单传,自幼娇养,性多变,行多暴,往来者惧之。
        
             鑫之身侧,常有一刃伺之,其锋如电,削铁如泥,遇弗顺,即出刃。见刃者,多有惧,旋走,免于血光。江湖年月,鑫出刃无数,虽无亡,但取名声,左右皆弗敢悖之。
        
             鑫好音律,常年抚琴,其色平平,未有殊名。□□五十八年,鑫入乐府,曰:西安音乐学院。乐府者,踞长安城内,久负盛名,乐中俊杰多聚于此。鑫之学问,当属二流。然鑫自仗财广,弗忧前程,游手市井,作乐如常。
        
             其父忧鑫之脚力,遂购一车赐之,名雪佛兰克鲁兹。得车,鑫喜极而泣,呼曰:此乃诱妇之利器也。鑫驾车迅疾,如虎添翼,尘扬土飞。远之百里,便闻其声,响如轰雷,路人皆避让,弗敢阻止,恐有伤。
        
             一日,鑫闻城中有一女,年方豆蔻,貌如花月,百里不二。鑫顿喜,曰:如此貌美者,尝未闻,憾也!今当往之以御,若非,寝无寐,食无味。是日,天幕大降,十指不见。鑫驾车城中,欲会之。
        
             车近处,鸡飞犬叫,人迹遂空,无阻者。
        
             城中有一妇,名张妙,年二六,育一子,值乳期。张妙者,时工于食厮,月薪难厚,弗足千币,助以持家。妙始出乡间,于城中弗时,耳间多闭,未闻有一狂少为药家鑫者,当无惧。
        
             妙毕工,行于路间。鑫驾车,声贯天地。妙闻之,以为常,未惊,行如故。鑫至,见道中有妇弗避,怒起,以为无敬之甚。未止,遂以车迎之,妙立仆。
        
             妙卧于道中,血倾如注。鑫止驾,步出,观之。妙未亡,气尚存,能哀言,可辨人。鑫以为授人以柄,始惧,邪遂起,欲灭之。鑫返车,取刃,立于妙身。刃下,血出。一刃,未毙。又刃,方卒。妙死,鑫窃走,以为不知。
        
             鑫复驾,如丧犬,速更甚,道中又出伤者。众怒迸发,合力擒之,告警。警至,拘鑫于衙内,报以拳足,始告弑妙,出八刃。

            鑫既系狱,国中大哗。多曰不杀不足平民愤,亦有跳梁者曰茂才难得云云。正吵闹间,有李颖者,同书院学妹也,以“看啥车牌”怪论绣于围脖。鑫闻之,顿足曰:此女置老夫于炉矣!众见围脖,群情鼎沸,鑫遂无救。
        
             越明年,鑫予以法办,受枪刑,年二十二。临刑曰:亡我者,天下也!鑫亡,众二世皆醒,以为民敌不可立。
             潘东
              20101101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4-5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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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11-4-5 18:39
李玫瑾再辩解:再答药家鑫案的几个问题(转自“李玫瑾的农家小院”)
[ 物质不灭精神不死 ] 来源:人民网首页
李玫瑾再辩解:再答药家鑫案的几个问题(转自“李玫瑾的农家小院”)

我今天有事,顾不上评论,先把李专家的“专业答辩”放在这里。我的看法简单讲就是:李玫瑾是只说树木,不说森林。没有从总体上认识事物。她不过是自觉不自觉地做了一次工具而已。专业上的问题倒在其次。

再答药家鑫案的几个问题(2011-04-04 19:54:56)论犯罪心理现象

今天休息,本想不再讨论什么问题,但肖鹰教授又给我提了3个问题。说实话,仅一本《精神分析引论》,我给研究生用一学期30课时讲解,但他们仍有不明白的地方…,当然肖教授不一样,您有哲学和美学背景,您还代表着那么多网友的感受,只是不知道我是否有这种能力:在博文中讲明一些复杂的心理问题。但一想到这也是普及犯罪心理学的知识,我觉得,我应该耐心地解答你的问题。我也希望,愤怒的网民能够平心静气地去理解犯罪心理及行为的由来,最重要的是对我们自己的心理健康有所启示……

第一,药家鑫驾车撞人后,是“故意杀人”,还是“强迫杀人”?

答:我的回答很明确:是故意杀人,是恶性的故意杀人。他的犯罪动机没有任何疑问,我曾在博文中说过:他就是要“摆脱麻烦”,将人杀掉是他最快的选择。他自己也承认了,这无争议,所以,我没必要花时间点评这一点。

后来我听到律师有“激情杀人”的观点,这我也不同意,我认为他不存在激情状态,他的行为可属于一种“反应性行为”,既如果没有撞人事件,他不会主动下车去杀人。

但是,同为故意杀人,有用刀的,有用锤子的,还有用砖头的……;即使用刀,有抺脖子的,有捅人的,还有碎尸的……;即使捅刀,有捅1刀就跑的,也有捅数刀甚至数十刀的……。研究这种手法的心理不属于犯罪动机范围,而是行为问题。行为心理学的理论是行为主义。如果肖先生有兴趣可读一下华生的理论,最好是读斯金纳的《科学与人类行为》。通常这种行为心理的研究可让我们从现场行为痕迹来判断犯罪人在作案时是种什么心态?应该有什么样的生活或职业背景,受到过何种技能的训练,作案时是否伴随着情绪性问题,等等。

我这次点评的麻烦就在于,我们没有进行犯罪动机的分析(或说讨论)就直接进入了这一犯罪行为的分析,我的回答让很多观众误认为:我这是说他无犯罪动机?而是弹琴训练导致的扎人犯罪。其实:犯罪动机是个人行为的目标指向性:而犯罪行为则是手段并与个人的生活动作有关。这是两个问题,我是看到网友的愤怒指责后才明白误解源于何处。尽管我又写了你说的“强迫性辩解的博文”,但可能仍没有让大家明白这一点。

第二,缺少依据的“钢琴强迫杀人症”,是否是“强迫立论症”产物?

答:在网上有人将我的点评分析概括为“弹钢琴杀人法”,你在博文中用了“钢琴强迫杀人法”。我要回答你第2个问题前,能否先借用一个逻辑问题说明:我说“这个地湿是因为天下雨……”,你们概括我的话为“你说地湿就等于天下雨”。显然,我分析:药的快速并致被害人于死地的扎刀动作有弹琴的动作背景与心理背景,但不等于说他就是弹钢琴强迫杀人(前面我刚分析了动机与行为心理的不同)……。

人通常在愤怒背景下才有多发的动作行为,甚至大家愤怒骂我时,往往也不是一句话就能解恨的。那么,药某在黑暗中,在他意外撞人下车观看时,他平生第一次举刀杀人时,你说:他是恐惧多呢还是愤怒多?恐惧停留时间长呢还是愤怒停留时间长?恐惧时动作更有力量呢还是愤怒时动作更有力?我的判断是:他应该恐惧多,他应该扎了1-2刀就想跑,甚至可能因为意外和恐惧而出现无法自控的颤抖……。当然有人可能告诉我说:如果我在那种情况下、即使恐惧我也力量倍增……那我无语,所以,8或6刀不值得我探究吗?这是我问卷的设计原意。

我再一次解释:这次案件点评的重点是行为心理研究,不是动机心理研究。马加爵案的关键是犯罪动机,他与此案完全不同。他是预谋,但理由不清。药家鑫案理由很清楚、动机很明白,几乎不需要我做专业分析。所以,我才重点分析了他扎人动作的心理背景:长期的机械动作、长期的与人隔离、长期的被迫练琴等形成的心理问题:有艺术而缺乏人性。

第三,相比于药家鑫,马加爵杀人是否是“理科强迫杀人”?

马加爵案我已经有很多的分析,如果您愿意,我可以送您一本我的专著,其中有一章节专门分析他的心理问题。他与药有相同的问题即:对生命意义的无知。但他们也有不同的问题,马是意识冲突的心理问题,药是观念缺失的问题。

最后,我想借您的问题再回答一下其他的问题:有人因我在节目中曾脱口说出“这孩子…”而愤怒,您大概对此也有看法。这确实是我的职业习惯。因为我研究犯罪人,经常与他们见面并谈话,我曾面对一个将人碎尸近百块的17岁少年,还遇到一个抢劫强奸杀害36岁女性的不足14岁的少年,我都将他们称为“孩子”,我与嫌疑人面对面时,我从不将他们视为魔鬼,只有将他们视为人时,他们才会把自己视为人与我一起审视自己的内心邪恶一面……。

我始终认为:研究犯罪心理就是研究人性的弱点。但人性还是有另一面的。法律处罚一个人是因为他的具体行为。但我们从心理上评价一个人时,就不能仅从一次或几次行为来评价。否则你研究的人就不是完整的人。

说实话,面对暴怒的网友,我真不知如何对他们说话。你的质疑虽有些外行,虽有些属道德性质的谴责(恕我直言),但毕竟我们还能理性地讨论问题。谢谢你的问题让我写了这么多。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4-5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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