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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你关心关心范美忠的自由逃跑权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刘海明    时间: 2010-11-19 20:53
标题: 你关心关心范美忠的自由逃跑权吗?

作者:fantasik
  发表日期:2010-11-18 15:56:00

         其实之前对这个范美忠也没太在意的,只是觉得这是个不称职的老师,当时听说他已经被辞退了,那也就可以了,不必要再落井下石,穷追猛打了。

谁也不可能一辈子不犯错,犯错了,他付出代价了,也就可以了。

  但现在居然看到他还颇以此为荣,两年过去了,还在那里上窜下跳的那么活跃,甚至颇有点以中国人的自由启蒙师自居。还出了那么一帮子支持者,口口声声在那里声讨中国人的“劣根性”,把这引申为道德和法律的冲突,认为中国人没法律意识,要把道德凌驾与法律之上,甚至更引申到中国人道德上的伪善之类的。我真是觉得这个世界实在是太荒谬了。
  
  这里面是道德和法律的冲突吗?这里面根本就不是道德和法律的冲突嘛!
  
  我们只需要稍稍看一下双方的争论关键所在,很明显的就可以看到,一方——在抨击范美忠的——是认为,那些孩子应该受到救助,或者说孩子们的生命救助权,应该得到优先照顾,优先关照;而另一方,范美忠则认为他自由逃跑的权力不应该受到干涉,他想跑就跑,不想跑就可以不跑,别人没资格对他的这个权力提出意见。但一旦他行使了这个自由逃跑权,跑了的话——就如同现实中那样,那孩子的被救助的权力就受到了侵害,因为范美忠他是这些孩子的老师,这些孩子的生命救助是要求由他这个老师去执行的,他自己跑了,那谁去救助这些孩子呢?
  
  这才是真正起冲突的两个关键,孩子们生命受到救助的权力,和范美忠的自由逃跑权,在这里,我得承认,我们确实比较关注孩子们受到救助的权力,而对范美忠的自由逃跑的权力不太重视,尤其是当这两者起冲突的时候,我们更是一边倒的关注孩子们生命受到救助的权力,而漠视甚至否决掉范美忠具有自由逃跑的权力。
  
  这里根本就没有道德和法律的冲突,恰恰的,道德和法律在这里是一致的,道德上,整个社会都赞同,教师在他学生处于危险时,应该去尽力救助,而在法律上,教师也有责任去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学生的生存权当然是他们的正当权力。法律和道德都一致认定,学生的生命救助应该得到优先关注,这里面没有一丝的冲突。
  
  这里有人可能会以教师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不应该追究范美忠逃跑的责任,并进而来证明他行为的正当性。
  
  这里对前半句我是很赞同的,法律上既然没有相关的规定,那我们就不能去追究任何额外的责任,你不能因为一个人的行动不合意了,就事后去订条法,然后去追究这条法订立之前的责任。或许有人会觉得应该订立更详细的规定,以便在又有人行使自由逃跑权的时候,可以对他追究责任,但我对这却不认同。
  
  我们得来看一下,为什么法律上不对这做出很详细的规定,仅仅是因为疏忽,或者是让范美忠这样的人,在事后能逃脱责任追究吗?当然不是,记住,我们在这里始终最关心的是那些孩子是否能受到最好的救助,我们对范美忠根本就不关心,不光对他的自由逃跑权,对事后是否要追究他的责任也不关心,我们所有的出发点都是如何对孩子们进行更好的救助,怎么有利,怎么来,其他的都是副从与这个的。
  
  而事实上规定许多细则条列,会让其他的许多教师在行动中受到约束,不能尽他们的最大努力。比如,举个例子吧,发生火灾了,火焰堵住了门,而教室外面走廊口有救火器械,那教师是应该指挥学生们从门里冲出去,或者从窗口逃生呢,还是他自己冲出去,找救火器回来灭火。
  
  这里面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做出决定,需要依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火势有多旺,建筑结构是怎样,甚至这些孩子的岁数如何,外面有没有可以帮忙的人,等等之类的。我们不可能事先去规定,火势要多旺,火焰温度要达到多少,才可以跳窗逃生,也不能规定救火器材在几米之内,教师才可以去取救火器材,而不认定他是自己想逃跑,更无法认定,孩子的年龄需要达到多大,教师才可以被允许暂时离开受惊吓的孩子,或组织孩子通过各种较危险的方式(比如跳窗)逃生。这里事先的规定根本就难以制定,甚至我们连教师最应该优先救助哪个群体也无法事先确定,比如类似地震的,一个教师在某个班级教室里,地震了,所有人都很害怕,他本来是应当优先疏散自己这个班级里的孩子的,但他却知道,还有一个班级现在是在自习,没有老师,而且那个班级的孩子年纪比自己这个班更小,所以他对自己的班级,对班长要求他们自己组织着跑出去,而他则跑去那个年纪更小的孩子们的班级,在这里你难道能说他抛弃了自己应该负责的孩子,所以应该对他追究责任吗?事实上,我们确实可以这么说,他没有对自己应该尽责的孩子负责,但所有人都知道,我们不应该追究他的责任,恰恰的,我们还应该赞扬他的决定。
  
  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到了,事先制定的条条框框,丝毫没有帮助,反而只可能成为约束。更不要说,在那危急关头,教师们根本就没时间去回忆那些规定,要是事后依据某些规定,额外追究了一些教师的责任,那反而会打击教师临事时的积极性,畏首畏尾,总在想,我这么做,事后会不会被追究责任呢?这里我们就应该不做任何约束规定,让教师可以放开手脚,从他当时的判断出发,尽他最大的努力去救助孩子,事后不会有任何的责难,只会有人们的赞扬。
  
  这里面可以很明显的发现,我们其实做了一个善意的推定,我们相信教师们在遇到这种危难的时候,都会尽自身最大的努力去帮助救助孩子,而不是像范跑跑那样一跑了之。那我们这种普遍的信任是否有依据呢?当然,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整个教师队伍配得上我们这种普遍的信任。
  
  还记得克拉玛依的那场大火,和“让领导先走”吗?在那令人愤怒之极的丑陋一幕中,唯一的亮点就是那些教师,那些教师都一次次的冲进火海,只是想多救出自己的一个孩子,许多教师甚至因此而葬身火海,令善良的人们为此悲伤不已。在汶川地震中,更是不止一次的听到,教师们如何极尽全力的维护他们的孩子,当废墟里掘出那一个个用身体翼护孩子的凝固雕塑时,总是令世人为之动容。而在其他的方面,比如之前发生的一个在小学校门口连续杀人的事件(具体的事件我有点忘记了),最后制服那个凶徒的,有一个体育教师,他在面对锋利的刀子的时候,显然也没有像范美忠那样,去优先行使他的自由逃跑权什么的。
  
  像范美忠这样的教师,我只是在网络或电视上偶尔听说过一两个,就我印象中,我甚至记不起第二个这样失职的教师,只是隐隐的记忆中,好像其他的也有过一两个,具体有过几个,基本没印象了,应该是不会超过五个的。在现实生活中,我更是一个都没见过这样的失职教师。所以,我们有必要为了这样极少数的失职者,而否定掉对教师队伍的普遍信任吗?当然没必要,真的要给教师们制定各种条条框框的话,反而会给孩子们的救助,这个我们真正最关注的东西,制造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降低他们被救助的机会。
  
  至于范美忠这样的极少数的失职者,是的,我们当然不会去追究他们额外的责任,因为事先没有规定嘛!假如在其他的,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有规定,那就又是另一说了,但就教师这一职业来说,我们并没有对此做出什么规定,所以也不应该去追究他额外的责任。但并不是说没有我们应该去做的事,他的行为已经明显的表明,他不符合我们的善意推定,他并不会尽最大努力去维护孩子们的正当权利,甚至的,他还声明了,以后他还会继续这么干。所以他的存在,明显的影响了我们对整个教师队伍的善意推定,之前已经说了,不应该因为这样一个极个别的现象,而去改变我们普遍的信任,去人为的制造更多的麻烦,所以简单的处理法,就是把他剔除出教师队伍去,收回他当教师的权力,这里并不是在追究责任,这里仅仅是收回了一些本来是出于善意推定而赋予他的权力,因为他明显不能符合我们的这种善意推定。
  
  这里也算是一种妥协吧,你看范美忠一直主张他的自由逃跑权是最优先,优先于孩子们受救助的权力,而我们显然不这么认为,在我们看来,孩子们受救助的权力优先于他的自由逃跑权,双方都僵持不下,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那怎么办呢,很简单的办法,你不当老师就行了。范美忠也可以去任意行使他的自由逃跑权了,没人会指责一个过路人,为什么不冲进学校去救孩子。而我们也可以把孩子们的救助权维护寄托与值得期待的人身上,这不是对双方都好吗?
  
  这里还要说一下,或者解除一个可能产生的误解,没有谁要求教师们为了救助孩子去送死,也没有谁要求教师们做一道单项选择题:是自己死,还是孩子死。我发现很多人有这种误解,认为教师们的生存权维护与孩子们的生存权维护产生了冲突,这里面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冲突。
  
  不用说,作为一个人,我们关心教师们的生存权维护,单单是从孩子的受救助权出发,我们也希望教师的生存权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或者更通俗的说法,我们显然希望教师们能活着去保护孩子们(这实在是太废话了),我们只能期望活人去救人啊,难道我们能期望死人去救人吗?反正我是从来没期望过,死人还能去救人的,难道有谁期望过死人能救人吗?这里应该不是在说什么恐怖片,鬼怪小说吧。所以,我认为任何一个心智正常的人,都不会期望靠死人去救人的,我们都期望教师的生存权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然后尽他最大的努力去救助那些他应该救助的孩子。
  
  这里面,教师的生存权与孩子们受到救助的权力,一点都没有冲突,恰恰的非常协调,教师们只有维护好自己的生存权,才能进一步的去维护孩子们的被救助权力,我们只能期望活人去救人,所以单单从孩子们的被救助权出发,我们也希望教师能够尽可能的活下来,而对教师作为人的权力出发,更是强化了我们关注教师生存权维护的观点。
  
  当然,当教师维护学生的受救助权力时,他往往会将自身置于某种风险下,不过,世上的事总是有风险的,你出门过马路都有被车撞死的风险呢?难道你从此就不上街了。
  
  这里我们明显期望,教师是能够面对并处理一些这类风险的人,而不是见到一点火星就窜十里远的人,这也是我们善意推定的基础之一。
  
  而范美忠甚至不能说是一个风险规避偏好的人,因为在这里,假如他仅仅是担心风险,那最后的结果,证明他的这种风险担心是错误的,他跑了,但楼没有倒,事实证明,他的风险预测是错误的。在正常情况下,假如仅仅是因为担心风险,而做出了错误决定,那事后往往会后悔的。就比如我们炒股,要是赔了钱,我们明显不会把这作为得意事,拿出来洋洋自得的跟人炫耀,可他就在那里炫耀呢。所以他这里根本就不是规避风险,他这里根本就是把自己的自由逃跑权,置于其他任何权力之上,并且要求无条件的优先施行。
  
  到这里,我只能对范美忠说一句:很抱歉,我漠视了你的自由逃跑权。但虽然非常抱歉,下一次,我还是会继续漠视你的自由逃跑权,就像你说你下一次还是会逃跑一样。
  
  当然,我也知道,范美忠仍然会更关注他的自由逃跑权,就像我更关注那些孩子生命受到救助的权力。而我上面也做出了一些推定,不过到现在为止,这仍然仅是我的自言自语,我认定教师队伍普遍是值得信任的,每个教师都对他们所教的孩子抱有感情,不会在这些孩子受到伤害的时候袖手旁观;我也认定家长们是认为,在他们孩子遇到危机的时候,教师是一个可依靠的对象,或者说一个可以寻求帮助的对象;我更认定,当孩子们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社会普遍的都认为,教师应该义不容辞的担负起保护孩子权益的责任。
  
  好了,这就是我的假设,但我认为这些假设是不言而喻的成立的,只是或许还有人对此有怀疑,所以我现在需要一个更强烈的证明,假如你愿意帮我证明的话,请在下面回帖,告诉我,或者,告诉我们。
  
  当孩子们生命受到救助的权力与教师(更确切的说是范美忠,因为我不认为教师们会普遍的去行使他们的什么自由逃跑权)的自由逃跑权相冲突的时候,你更关注的是那个权力?究竟我的那些假设是否是成立的?
  
  我希望在回帖中,你们可以注明你们基本的身份,是教师还是家长,甚至仅仅是普通的公民。比如
  
  我,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既非教师也非家长,我更关注孩子们生命受救助的权力,甚于范美忠的自由逃跑权!
  
  好了,我等你们的答案!



作者: 刘海明    时间: 2010-11-19 20:53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425421.shtml
作者: 刘海明    时间: 2010-11-19 20:54
当孩子们生命受到救助的权力与教师(更确切的说是范美忠,因为我不认为教师们会普遍的去行使他们的什么自由逃跑权)的自由逃跑权相冲突的时候,你更关注的是那个权力?究竟我的那些假设是否是成立的?

作者: 刘海明    时间: 2010-11-19 20:54
  抱歉楼主:看了您的长篇大论,认为您根本没读懂范老师,他并不是您认为的“像个傻子似的事后无耻的表白逃跑多么光荣。。”只能说你太浅薄了。范之所以引起这次争论的目的是什么,以你目前的眼光,你目前为止还没有看明白。
  
  只能这样说:他并不是你想像中弱智到网络上大言不惭自己生命多重要的人,相反,他尊重每一个生命尤其是有灵魂的生命。而不是像你这样把人想的那样卑鄙的人。
  
  不知道我的话你能看懂些吗?

作者: 刘海明    时间: 2010-11-19 20:55
  说句实在话,如果就个体的范美忠,他逃生与否,不是很重要
  
  但是当他说出这件事后而引起的一篇哗然才最重要。
  
  在这个社会,每个人做好自己这个社会就会是很好的社会了,
  
  没有做好自己,却去苛求别人,恕草根会给他一个白眼。
  
  还有,对范美忠先生,请用逃生,而不是逃跑。
  
  再说,如果说他是错误甚至犯罪,
  被他“抛弃”的学生们怎么没有辱骂他起诉他,而还是那么尊重他?
作者: 刘海明    时间: 2010-11-19 20:55
  如果范先生与学生是毫不相干的人,那范的逃跑无可厚非;但是范先生当时是在上课,他就有照顾和救助学生的责任了,所以他不顾学生而逃跑应受到遣责,尽管遇到危急逃跑是动物本能的反应。
   假如每个人在遇到危险时都放弃自己责任,比如警察、消防员遇到歹徒、大火所带来的危险时,他们也会产生逃跑的本能;如果他们放弃自己的身上的责任,也逃跑了,那谁救助同处于危险的你呢?
   应不应该逃跑,要看他对另一方有没有照顾和救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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