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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英国《大宪章》的诞生及意义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0-10-26 12:44
标题: 英国《大宪章》的诞生及意义

作者:杨琳琳 杜敏哲  发布时间:2009-10-21 14: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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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5年初,英国贵族为了反对国王约翰对外战争、随意增加税收、疯狂掠夺教会财产的行为,以国王没有履行自己保护臣民利益的义务,却要求得到比契约规定的更多的权利为由,武装反抗约翰的统治。
    1215年6月15日,在英国泰晤士河畔的贵族武装代表与国王约翰驻地中间的兰尼米得草地,开始了历史性的谈判。

    4天之后,双方以兰顿起草的文件为基础,共同签署了一部文件。作为对国王权力的约束,尽管约翰对这份文件充满了仇恨和无奈,但是在大军压境、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他极不情愿地和25名男爵以执行人的身份在这份文件上签了字。

    这部文件就是《大宪章》。它本身并无新意,只不过是把从威廉一世(1066年,法国诺曼底大公威廉为争夺王位征服英国)开始,1086年8月1日威廉一世把被征服的英格兰所有封建主召集到南部小镇索尔兹伯进行效忠宣誓(史称:索尔兹伯盟誓)的两百多年里国王和贵族约定俗成的契约关系,第一次转化为明确的法律文字。

    但是,《大宪章》出现却使英国人自“索尔兹伯里盟誓”以来的契约精神得到强化,它为以后的英国人提供了一种用和平谈判和相互妥协的方式解决政治问题的大智慧。《大宪章》虽然只有63款,但却奠定了英国宪政制度的最重要的基石,并成为对君主权力进行限制的永久见证。

    《大宪章》明确规定,国王在未征得贵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地收取贡赋;不经过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法律的审判,国王不得逮捕和囚禁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们的财产,不得宣布他们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得将他们处死。

    《大宪章》同时还规定,如果国王违背他的诺言,贵族们有权拿起武器来反对国王的统治,在这种情况下,全体英国人都应站在反对暴政者一方。

    《大宪章》中最为精髓的两条原则是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对臣民财产及人身安全的保障权,以及臣民与君主的契约关系中臣民对君主的反抗权。这两条原则对后来英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保障个人财产,激发个人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人民拥有反抗权,这使革命具有合法性,并最终改变了不合理的制度。

    更为重要的是,《大宪章》不仅仅是一个契约,它本身就是合法维权行动的标志。《大宪章》的签署确立了这样的一个原则:英国国王的权力并非是至高无上的,他只能在法律的限制之下行使权力,即王在法下,国王的权力不能超越法律。

    《大宪章》签署的年代是13世纪初(英国先后有四个不同版本的大宪章,最后确定的是1225年版本),当时的欧洲很多地方还处在城邦状态,君主政体刚刚开始在一些国家形成。然而,英国人却在此时早早就有了一部《大宪章》来限制君主的权力,这为日后英国的崛起奠定了极为重要的基础。

    它的总体原则尽人皆知。那就是国王要服从法律,不能独断专行。如果国王要实行独裁统治,剥夺民众的财产,或者不经司法程序就关人、杀人,人们就有权起来反抗国王。比如,在1233年至1234年间就有一次捍卫宪章的大规模起义。所以自1225年以来,在历代君主都正式接受《大宪章》之后,独裁统治就不大可能出现了,取而代之的则是君主立宪。

    《大宪章》的意义在于:君主施行统治要以臣民利益为重,要遵守法律,依法行事。所以,尽管在1215年之前就有君主要守法的思想,但却一直没有实践,1215年后这一观念变成了白纸黑字:统治者要服从法律——《大宪章》制定的法律。

    《大宪章》有三个要点:其一,取消了国王为数众多的收入来源,限制政府敛取钱财。其二,司法方面,国王的判决要公平合理,人人平等,并且不可买卖。其三,关于地方政府,要解除郡长、地方法官等等的压迫,这样的压迫在宪章中多有涉及。

    《大宪章》的本质那就是:国王要服从法律。国王不能独裁专制,而要公平行使权力。宪章上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两个条款就概括了这一点,这两个条款写在英国的根本法典《法律全书》上,其内容是:第一条,国王要宣誓“我对任何人行以公正、不向任何人出卖公正、人人享有公正”。第二条,不可剥夺任何人的财产,逃犯、流放犯、入狱者、被判处死刑者等依据国家法律或其同胞的合法裁决而被判有罪的除外。这些条款都是防止独裁的根本依据。国王不能为所欲为,不经司法程序,无权剥夺他人财产,无权将人逮捕或砍头。

    在英国的宪法术语中,《大宪章》是基石,是通向民主政治的台阶。实际上,在宪章里有一项条款就涉及到了民主,条款中说:除非“一致同意”,否则不可以征税。这项规定马上得到了议会的认同。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大宪章》是民主的第一步,它使统治者受制于法律,开启了民主统治的先河,引导英国走上了民主的道路。
作者: admin    时间: 2010-10-26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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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10-10-26 12:45
1215年初,英国贵族为了反对国王约翰对外战争、随意增加税收、疯狂掠夺教会财产的行为,以国王没有履行自己保护臣民利益的义务,却要求得到比契约规定的更多的权利为由,武装反抗约翰的统治。
    1215年6月15日,在英国泰晤士河畔的贵族武装代表与国王约翰驻地中间的兰尼米得草地,开始了历史性的谈判。

    4天之后,双方以兰顿起草的文件为基础,共同签署了一部文件。作为对国王权力的约束,尽管约翰对这份文件充满了仇恨和无奈,但是在大军压境、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他极不情愿地和25名男爵以执行人的身份在这份文件上签了字。

    这部文件就是《大宪章》。它本身并无新意,只不过是把从威廉一世(1066年,法国诺曼底大公威廉为争夺王位征服英国)开始,1086年8月1日威廉一世把被征服的英格兰所有封建主召集到南部小镇索尔兹伯进行效忠宣誓(史称:索尔兹伯盟誓)的两百多年里国王和贵族约定俗成的契约关系,第一次转化为明确的法律文字。

    但是,《大宪章》出现却使英国人自“索尔兹伯里盟誓”以来的契约精神得到强化,它为以后的英国人提供了一种用和平谈判和相互妥协的方式解决政治问题的大智慧。《大宪章》虽然只有63款,但却奠定了英国宪政制度的最重要的基石,并成为对君主权力进行限制的永久见证。

    《大宪章》明确规定,国王在未征得贵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地收取贡赋;不经过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法律的审判,国王不得逮捕和囚禁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们的财产,不得宣布他们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得将他们处死。

    《大宪章》同时还规定,如果国王违背他的诺言,贵族们有权拿起武器来反对国王的统治,在这种情况下,全体英国人都应站在反对暴政者一方。

    《大宪章》中最为精髓的两条原则是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对臣民财产及人身安全的保障权,以及臣民与君主的契约关系中臣民对君主的反抗权。这两条原则对后来英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保障个人财产,激发个人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人民拥有反抗权,这使革命具有合法性,并最终改变了不合理的制度。

    更为重要的是,《大宪章》不仅仅是一个契约,它本身就是合法维权行动的标志。《大宪章》的签署确立了这样的一个原则:英国国王的权力并非是至高无上的,他只能在法律的限制之下行使权力,即王在法下,国王的权力不能超越法律。

    《大宪章》签署的年代是13世纪初(英国先后有四个不同版本的大宪章,最后确定的是1225年版本),当时的欧洲很多地方还处在城邦状态,君主政体刚刚开始在一些国家形成。然而,英国人却在此时早早就有了一部《大宪章》来限制君主的权力,这为日后英国的崛起奠定了极为重要的基础。

    它的总体原则尽人皆知。那就是国王要服从法律,不能独断专行。如果国王要实行独裁统治,剥夺民众的财产,或者不经司法程序就关人、杀人,人们就有权起来反抗国王。比如,在1233年至1234年间就有一次捍卫宪章的大规模起义。所以自1225年以来,在历代君主都正式接受《大宪章》之后,独裁统治就不大可能出现了,取而代之的则是君主立宪。

    《大宪章》的意义在于:君主施行统治要以臣民利益为重,要遵守法律,依法行事。所以,尽管在1215年之前就有君主要守法的思想,但却一直没有实践,1215年后这一观念变成了白纸黑字:统治者要服从法律——《大宪章》制定的法律。

    《大宪章》有三个要点:其一,取消了国王为数众多的收入来源,限制政府敛取钱财。其二,司法方面,国王的判决要公平合理,人人平等,并且不可买卖。其三,关于地方政府,要解除郡长、地方法官等等的压迫,这样的压迫在宪章中多有涉及。

    《大宪章》的本质那就是:国王要服从法律。国王不能独裁专制,而要公平行使权力。宪章上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两个条款就概括了这一点,这两个条款写在英国的根本法典《法律全书》上,其内容是:第一条,国王要宣誓“我对任何人行以公正、不向任何人出卖公正、人人享有公正”。第二条,不可剥夺任何人的财产,逃犯、流放犯、入狱者、被判处死刑者等依据国家法律或其同胞的合法裁决而被判有罪的除外。这些条款都是防止独裁的根本依据。国王不能为所欲为,不经司法程序,无权剥夺他人财产,无权将人逮捕或砍头。

    在英国的宪法术语中,《大宪章》是基石,是通向民主政治的台阶。实际上,在宪章里有一项条款就涉及到了民主,条款中说:除非“一致同意”,否则不可以征税。这项规定马上得到了议会的认同。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大宪章》是民主的第一步,它使统治者受制于法律,开启了民主统治的先河,引导英国走上了民主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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