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加上上面环球时报的台湾工资7成啥的新闻,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搜索国外也是有着这个48小时规定吗?结果得到的答案是:美国没有48小时抢救时限的规定,日本也没有,而且例子就摆在这里,罗德岛州一个报社员工上班期间脑溢血,家属抢救多日最后死亡,最终法院认定工伤,不仅获得赔偿,而且那个州的法律规定,对于工伤死亡的未成年子女,还需要抚养到18岁。日本的例子SE软件项目负责人,也是脑溢血抢救超过48小时,最后的赔偿是遗族补偿年金:按月给配偶子女发放;一次性遗族特别补偿金;
丧葬补助。年工资约680万日元,劳灾保险全部待遇合计约2100万日元(日元)。
当看到这两个例子,我其实想到的是,环球时报下一次做类比的时候,这一类完全也可以报道一二。
这样的报道,要远远好于那些虚假的,玩弄文字游戏的报道。
还要说什么?
一句话,超过48小时抢救不认定工伤的法律是违背伦理的,因为这样会让家属承担救治还是不救治的煎熬,救命的话会有一丝机会,而代价是救不回来就无法认定工伤。
也所以,这个法律是残忍违背伦理的,而一切的规定都不能超越伦理。
谢谢!
来源:流浪的木白
编辑:马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