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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给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信访局、广电总局寄了挂号信 [打印本页]

作者: 刘海明    时间: 2025-8-10 13:26
标题: 我给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信访局、广电总局寄了挂号信
西历729日,笔者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访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各寄出了一封挂号信,信的主旨是:建议它们关注、解决中央电视台在台标、节目字幕、播音员播报方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规定的问题。
      信中附有两年前笔者与一些网上同志讨论撰写的给中央电视台的公开信,详情如下:
      中央电视台全体工作同志
      你们好!
      2000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并决定自20011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宣布:“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据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特向你们发出这封公开信,就贵台在语言文字使用方面的某些现象提出意见如下:
     一,贵台的台标为“CCTV”四个外文字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招牌、广告用字”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台标,显示在贵台每个频道播出的电视节目的左上角,属于“电视用字”,就作为贵台专用标识的作用而言,属于“招牌用字”,从表达“中国中央电视台”的名称来讲,属于“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外文字母“CCTV”不是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用它作为台标,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贵台的电视节目字幕里,经常直接使用外文字母缩略词,例如“GDP”、“CPI”、“PPI”、“APP”、“VR”、“CEO”等等,播音员口语播报时也经常直接念这类外文字母。电视字幕和口语播报自然属于“电视用语用字”,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四条中“电视用语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自然要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法守法。贵台作为我国最重要的电视媒体之一,使用语言文字是你们工作的主要手段,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就是你们工作中应该依据的最重要法律规范,上述使用外文字母台标、字幕和播音使用外文字母缩略词的现象有违该法相关规定,特提请你们予以注意,加以纠正。你们的工作责任重大,影响深远,在这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更应当成为尊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表率。
       此祝工作顺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谨启
     信发出至今十一天,西历85日国家信访局回复了“信访投诉受理”短信,其它三个部门暂无回应。
来源:桃花舍主人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wXgyIFicGoKVEyKbsztJA
编辑:梅镕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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