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名”记者三次在公堂上不同表述被“跨省”,意欲何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三)
2024年3月28日,朱瑞峰第三次重复起诉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京0491民初17848号)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这是第三次重复起诉。
今天说说,原告“国际知名记者”朱瑞峰三次诉状中对于重庆公安所谓“跨省”的描述。
原告朱瑞峰在第一次起诉中(案号:(2019京0491民初15186号),关于重庆公安部分的表述来,原告的表述为:“2013年1月27日傍晚,重庆市警察跨省进京欲抓捕原告……”。
第二次起诉(案号:(2020)京0491民初6546号),随心所欲变更为:“2013年1月27日傍晚,雷政富的老部下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刑警队长跨省进京欲恐吓威胁原告……”。
这是第三次起诉(案号为:2023京0491民初17848号)又调整改口,表述为“2013 年1月27日—28日,重庆市公安局警察跨省进京找原告调查重庆市北碚区委原书记“雷政富12秒”不雅视频事件,在国内外各大媒体及网民的关注下,跨省进京任务失败,返回重庆”。
据当初微博官方@重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显示:“朱瑞峰掌握的雷政富不雅视频系犯罪证据。朱还在网上声称,手中还掌握该案其他人的不雅视频及线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依法向朱瑞峰调查核实情况,提取相关犯罪证据,朱瑞峰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
在我的答辩状中称,关于重庆公安部分,请原告朱瑞峰先看一下@重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微博发布的描述,以方便法官对案件进行评判。
(一)关于重庆公安部分,请原告朱瑞峰看完回答:原告在本案前后3次的起诉状中,为什么会出现3种不同的表述?
(二)、原告诉称:“刘虎按指令进行密集发帖……”,请问:
1、原告所指给案外人刘虎下达指令的人是谁,叫什么名字,职业,身份?
2、有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这个人给刘虎下达发帖指令?可否当庭对质?
若有,请当庭出示;如果没有,请回答:没有。
可惜,法庭上没有对质环节,我也只能写在答辩状中,供法庭参考。
从“跨省抓捕”到“跨省进京恐吓威胁”再到“跨省进京找原告调查”三次不同的表述可以看出,原告朱瑞峰把公安机关依法履职的调查取证行为,屡次造谣污蔑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跨省进京实施抓捕,任务失败。公堂之上,原告朱瑞峰竟连国家机关都敢公然造谣污蔑,已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这真不是名誉受损的问题,而是自损!
诉讼,也不是在公堂上信口开河的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次修改)特别增加条文: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于前款规定。这条新增的第二款,特别对虚假诉讼情况进行了完善。
无缘无故的,我竟然还成了转发“虚假信息、误导、煽动不明真相的网民”,更可怕的是,朱瑞峰竟然还说我“组织网上聚集声援,制造舆论压力,达到对二审法院施压之目的”。这帽子扣得太大了,戴上去脑袋都会压下来。可问“国际知名记者”朱瑞峰,我何能何德对二审法院施压呢?别忘了,网友有自己的判断。我又何德何能煽动不明真相的网民呢?这也难免太滑稽了吧!
法治社会,还是讲证据。在法庭上,虚假陈述,举证不能,这种藐视和践踏法律的行为,难道就没有处罚吗?